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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变更单位申请表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变更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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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20XX.4.29立法小组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且在科学基金工作中依法履行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的单位。 依托单位的注册、监督、保障、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基本原则】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基金委职责】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 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 监督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其他与依托单位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科学基金管理工 作职责,规范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程管理。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及相关部门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六条【注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 (四)具有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 (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注册受理】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注 册申请,受理注册通知应当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随时受理注册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02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须知

申请须知 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2020年度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条件 1.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相关部分)。 依托单位非全职聘用的工作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在申请书中如实填写在该依托单位的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在该依托单位的工作时间。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在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内(详见本《指南》正文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部分)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政策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受援依托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如果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受援单位不是依托单位,允许其通过受援自治区内可以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工

作人员、位于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内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及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2.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和个人简历中如实填写工作单位信息,并与依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要求详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书面合同无须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留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3.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以及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并将函件扫描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14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具有科学基金管理资格并予以注册的单位。 依托单位的注册、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监督、保障等职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 (二)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 (三)监督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四)其他与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 (四)具有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 (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2014.4.29立法小组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且在科学基金工作中依法履行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的单位。 依托单位的注册、监督、保障、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委职责】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 (二)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 (三)监督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四)其他与依托单位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职责,规范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程管理。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及相关部门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六条【注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 (四)具有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 (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七条【注册受理】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注册申请,受理注册通知应当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随时受理注册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审查公布】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完成注册审查并作出决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注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公布依托单位的名称、注册号码等基本信息;决定不予注册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注册变更申请】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变更申请:(一)单位名称、基金管理联系人信息、银行基本帐号等基本信息变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7月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与依托单位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有关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实施依托单位注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申请单位或依托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注册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依托单位注册、变更以及注销申请; (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变更以及注销; (三)公布依托单位名称; (四)其他与依托单位注册管理相关的工作。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申请注册和依托单位信息变更或注销,应当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信息和材料,但不得提交涉密信息和材料。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 (四)具备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

(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受理注册通知应当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需求按程序受理注册申请。 第八条注册程序包括预申请、正式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基础研究及管理能力审查、决定、结果公布与通知。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于申请受理期内在线进行注册预申请,提交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信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机构,可以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单位公章一致。申请单位一般应当使用独立法人资格证书上的第一名称作为注册单位名称。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注册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如下条件的预申请,予以通过,对于不予通过的在线反馈原因: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公益性机构; (三)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四)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准确。 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在线查看预申请审查结果。预申请通过的申请单位可提出注册正式申请。 第十条申请单位提出注册正式申请,应当在申请受理期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书);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广东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申请操作流程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申请操作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操作流程: 1.填写申请:项目负责人以自己账号密码登陆后,点击“项目变更”模块中“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申请”,拉动该界面下面滚动栏至最右,点击需要变更项目列表的最后一列(列名“操作”)下面的红色字体“填写主要人员变更申请”。 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申请概要的网页界面第1页“项目基本信息”和“原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排序表”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无需填写;“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整如下:”为必须填写内容。其中“所在单位”点击填写框后弹出对话框进行选择。项目参与人所在单位如没有在省基金委注册,点击对话框的“如果没有找到所需单位,请单击这里输入”,输入单位法定全称后点击“确定”。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项目状态此时为:“新增”。 2.修改申请:变更申请在提交之前或者提交后被驳回时可以进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可以点击“项目变更”模块中“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管理”,然后点击项目列表中“显示明细”下面对应的红色字体“查看/修改”,即可对填写内容进行查看及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 3.提交申请:如变更申请确定无需修改要提交上级部门审核,点击“项目变更”模块中“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管理”,点击项目列表最左边“选择”,然后点击“提交上级”按钮,此时变更申请状态为“正在审核”,当前审核部门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二级或三级管理部门。

4.查看审核记录:点击“项目变更”模块中“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管理”,拉动界面下面滚动栏至最右,点击项目列表倒数第二列“审核记录”,可以查看所有上级部门审核意见。如果变更申请状态为“被驳回”,也可通过查看审核记录了解被驳回原因,并根据原因进行变更申请的修改和重新提交。 5.审核通过:如变更申请状态为“基金委已受理”,当前审核部门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则该变更申请已被基金委受理,操作流程结束。 二、项目依托单位操作流程 1.查询变更申请:依托单位管理员(包括二级、三级管理部门管理员)登陆系统后,点击左边“项目变更管理”模块中“人员变更申请”,可以看到本单位所有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申请清单,并可以根据界面方框条件进行个别项目搜索。 2.审核变更申请:点击左边“项目变更管理”模块中“人员变更申请”,凡是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申请处于“正在审核”,并且“当前审核部门”为本部门时,都是需要本部门审核的变更申请。点击变更申请项目列表后“显示明细”下面的红色字体“查看”,可以审核该变更申请网上填写内容。 3.驳回变更申请:如果变更申请填写不符合要求,点击该变更申请最左边方框,显示“√”符号后,再点击界面中间“驳回”按钮,然后填写驳回原因,点击确定,该变更申请即返回给项目负责人,同时该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申请态改为“被驳回”,当前审核部门为空白。 4.提交变更申请:如果本部门对该变更申请审核通过,点击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申请最左边方框,显示“√”符号后,再点击界面中间“提交到上级

6、“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申请者使用手册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申请者使用手册 文件编号:MRG-710-TS-T11 版本号:修改状态:总页数: 编制: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生效日期:年月日 北京美髯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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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4) 1.1系统概述 (4) 1.2系统功能模块 (4) 1.3功能模块组成图 (4) 第2章系统操作 (5) 2.1通用操作说明 (5) 2.1.1系统登录 (5) 2.1.2系统首页 (6) 2.1.3日期控件的使用 (8) 2.2立项管理 (10) 2.2.1申请书管理 (10) 2.2.1.1申请书列表 (10) 2.2.1.2项目申请 (10) 2.2.1.3项目检查和提交 (42) 2.2.2申请书打印 (44) 2.3信息维护 (45) 2.3.1个人信息修改 (45) 2.3.2个人密码修改 (46)

第1章系统简介 1.1系统概述 本系统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 申请者通过系统填报项目并提交到依托单位,再由依托单位统计提交到基金办。用户可通过系统查看项目申报需要的各项通知、指南、代码、模板,也可以查询项目评审结果。 项目信息统一入库管理,便于查询和统计分析。 1.2系统功能模块 目前开放的功能包括立项管理和信息维护两部分。 1、立项管理:项目申请的填写、编辑、查看和提交,申请书的打印; 2、信息维护:密码和个人信息的修改。 1.3功能模块组成图 功能模块组成图

第2章系统操作 2.1通用操作说明 2.1.1系统登录 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访问地址,链接到系统登陆界面: 系统登录界面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如果用户名或密码输入错误,登录失败,显示提示信息: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依托单位使用手册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依托单位使用手册 生效日期:年月日 北京美髯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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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4) 1.1系统概述 (4) 1.2系统功能模块 (4) 1.3功能模块组成图 (4) 第2章系统操作 (5) 2.1通用操作说明 (5) 2.1.1登陆 (5) 2.1.2系统首页 (6) 2.2立项管理操作说明 (8) 2.2.1申请书管理 (8) 2.2.1.1未审核申请 (8) 2.2.1.2通过审核申请 (10) 2.2.1.3返回修改申请 (10) 2.2.2查询 (11) 2.2.2.1申请项目汇总表 (11) 2.2.2.2资助项目汇总表 (12) 2.3信息维护 (13) 2.3.1单位信息修改 (13) 2.3.2密码修改 (13) 2.3.3账号分配 (14)

第1章系统简介 1.1系统概述 本系统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 依托单位通过系统可以实现本单位申请项目的管理。用户可通过系统查看项目申报需要的各项通知、指南、代码、模板,也可以查询项目最终评审结果。 项目信息统一入库管理,便于查询和统计分析。 1.2系统功能模块 目前开放的功能包括立项管理和信息维护两部分。 1、立项管理:申请书的审查和提交、人员查重、申报项目的查询; 2、信息维护:密码修改、单位信息修改、本单位申请者账号分配。 1.3功能模块组成图 功能模块组成图

第2章系统操作 2.1通用操作说明 2.1.1登陆 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访问地址,链接到系统登陆界面: 依托单位登录窗口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如果用户名或密码输入错误,登录失败,显示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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