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谈腐败的危害性

谈腐败的危害性

谈腐败的危害性
谈腐败的危害性

谈腐败的危害性

对于腐败的影响,国内外学者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他们认为,虽然第一种机制只有在官僚主义盛行、规章制度非常繁琐的国家才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可能性,但无论公事程序是否繁杂,第二种机制都能起作用。国内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腐败不可避免,他们认为腐败是发展的润滑剂,腐败能使办事顺利,适度的腐败对经济发展有利。甚至有些学者也大谈腐败有利,认为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只要“变”起来就好。对于参与腐败的少数人来说,腐败给他们带来好处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腐败的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其负面效应主要体现为:

1、制约经济健康发展

尽管腐败是社会的毒瘤,但仍有人为腐败辩护。国外有些学者认为腐败具有一定的“正功能”,我国也有人坚持腐败“正负功能论”,认为腐败是消除计划经济的润滑剂,从某种角度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确,现实中有些地方通过腐败为本地区带来了经济效益。从整体上看,腐败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2、破坏法制和规则

近年来,党和国家在法制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法制不健全的状况有了很大的好转。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根本原因,乃是腐败行为作祟。由于腐败行为的存在,特权使法律变得苍白无力,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出台的许多法律,即使是关系到“国运”的“阳光法”与关系到民族生存的“环境保护法”,都是纸上谈兵,对机关干部和企业经理层缺乏约束作用。

3、恶化生存环境

腐败的滋长和蔓延,直接恶化我们的生存环境。在地方保护主义呵护下,许多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地利用,导致自然环境的急剧恶化,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祸害。

4、毒化社会风气

社会风气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一种好的风气,潜移默化地陶冶人们的高尚道德情操;而某些不良的观念和行为一旦形成风气,则如水银注地,无孔不入地侵蚀社会的健康肌体,使得消极和丑恶现象无所顾忌地滋长蔓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无可厚非的。

5、阻碍现代化进程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的伟大进步,是国家走向富强民主文明的必由之路。现代化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涉及政治、法律、社会结构、和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全面性发展过程,是多角度、全方位的转换,是多方面的变化过程,几乎涉及到人类活动和人类思想的一切领域。

服装131 08 黄靖康

对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社会危害性之理性思辨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问题历来是刑法学家争论的焦点,也是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基本分歧之一。自从构成要件理论在各国基本得到确立以后,对于将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结果及其因果关系,行为的主体、客体、状况等作为故意的认识内容一般均不再有疑义。然而,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在犯罪故意中是否必要,在苏维埃刑法理论和立法对之予以明确肯定后,被视为与其一脉相承的我国刑法也将犯罪故意的概念规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学界亦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对此深信不疑。然而,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开始对其提出质疑,这一观点自身的许多弱点和不足亦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本文拟就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否必要及如何对其加以正确认识进行阐释,并结合有关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的各种观点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犯罪人的可责性基础――社会危害性的认知 (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1.理论依据 我们现在占通说的刑事责任理论是以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为基础的道义责任论,倡导将犯罪的刑事责任建立在强调人的主观恶性和责任能力的社会伦理责任的基础上,将责任的理论与哲学的非决定论相关联,强调人的自由意志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这种建立在理性主义哲学基础上的道义责任理论尽管一直以来受到种种非难,但却以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始终被视为刑事理论的基石。在责任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建立在伦理非难的可能性之上的,即所谓“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这种非难的可能性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产生的,这在苏维埃刑法中通过罪过这一概念予以体现,“苏维埃刑法中的罪过,就是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形式的心理态度,由于这种危害社会行为,就使得这种心理态度受到社会主义立法的谴责。”[1]要使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伦理上的可谴责性,则必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责任主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刑法所规定的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2]其中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犯罪故意所不可或缺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还实施该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性,才能产生对其给予道德上和伦理上非难的可能,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应给予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即刑事责任。 2.立法依据 苏维埃刑法最早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以社会 主义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教授曾经指出:“假如人没有意识到自己行动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从道德上谴责他的行动,正因为如此,所以这种意识是作为犯罪构成因素的罪过的特征之一。”[3]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理论被认为是与苏俄刑法一脉相承,最主要的就是吸收了他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内容,“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说,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

剖析当前腐败现象六大新特点

剖析当前腐败现象六大新特点 网友:萃岚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1年04月06日14:03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1日在中央党校作反腐倡廉专题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强调,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主要表现在,腐败行为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依然严重,腐败案件类型、性质和作案手段等出现新变化,党员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仍然比较严重。 贺国强谈反腐“两个依然”言之谔谔,发人深省。现在实际情况的确如此,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以笔者观察,在新形势下腐败现象主要有以下六大新特点: 一是腐败“集团化”,个人腐败向团伙、集团腐败发展,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如茂名腐败窝案,2011年2月10日广东茂名前市委书记罗荫国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刑拘之后,茂名市及市属区县陆续有涉案官员和企业老板被专案组带走。据悉,短短一个月时间之内,已经全面崩溃的罗荫国交待出来了100多名处级以上官员。再如,绥化马德卖官案涉案干部260多人,郴州腐败窝案一个地方领导班子几乎烂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二是腐败“高端化”,由一般干部发生腐败发展到中高级干部发生腐败。有人做过统计,自从上一世纪九十年代,有110余名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落马。其中政治局委员有陈希同、陈良宇;人大副委员长有成克杰;省委书记有刘方仁、程维高;省长有张国光、李嘉廷、倪献策、梁湘;省政协主席有韩桂芝、宋平顺;正部级有田凤山等。 三是腐败“部门化”。现在腐败的部门化趋势比较明显,主要特点是“公权私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近水楼台先得月”,“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如组织人事部门的腐败“卖官鬻爵”、司法系统的腐败“打黑者涉黑”、交通部门的腐败“偷工减料”、教育部门的腐败“钱学交易”等等。 四是腐败“年轻化”。南方某市纪委书记曾向社会透露这样一组数字:在该市2008年违纪违法的222位各级别领导干部中,31岁至45岁的领导干部竟然占了48.2%,凸显了腐败“年轻化”趋势。此论绝非是空穴来风,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高学历、低龄化现象已日趋明显,由以前的“59岁现象”逐渐变为现在的“3 9岁现象”、“35岁现象”。 五是腐败“落势化”。与腐败“高端化”相对应的是腐败“落势化”,从较高职位向下移落、向基层渗透。如“三最”女贪官辽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涉案金额过亿,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山西蒲县原煤炭局局长郝鹏俊在北京等地购房36套,仅价款就多达1.7亿元。

浅谈我国腐败现象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浅谈我国腐败现象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成份、经济要素日趋多元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文化理念、利益关系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腐败现象一日不除,则国无宁日,民无宁日。当前,如何在科学分析腐败现象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新课题。 关键词:腐败反腐倡廉原因对策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有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和部门利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贪污受贿,大肆挥霍国家巨额财富,其手段之猖獗,手法之多样,是前所未有、触目惊心的。具体表现为:(一)利用职权,安插亲朋好友、买官、卖官 (二)大肆贪污受贿,挥霍国家巨额资财 二、腐败现象屡屡产生的原因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虽然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败,腐败现象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公务员人数严重超编 据有关部门估计,我国公务员人数每年递增20% ,未来几年将严重超编。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规模是否适度不仅需要考虑“官民比”,而且要考虑公务员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公务员的行政效率。虽然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官民比例”只有

1比26(那是2005年“两会”时提供的数据,现在肯定要大于这个比值),但是从经济视角考察,财政供养人员与GDP之比看,我国为39人/百万美元,大大高于发达国家。 (二)现存机构的弊端和法制建设的滞后必然导致腐败现象的蔓延从我国目前现存机构来看,的确存在党政机构的权力失衡,权力过分集中,党政行为存在严重的“人治”而不是“法治”现象。同时在法制建设方面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反腐败方面的法规严重滞后,已颁布的法律目前存在着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情况,与反腐倡廉直接有关的法律很大程度上与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脱节。对已查清的一些大案、要案的犯罪分子主要是职务较高的人惩处往往打击力度不够,一些贪污受贿动辄数以十万百万的领导干部,从公布的处理结果来看,凡担任过相当一级领导的贪官,几乎都能免予“斩立决”,最终判决往往是死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没有落到实处。 (三)党风不正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催化剂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党内确有不正之风,确有极少数领导干部搞特殊化。”当前党风不正主要表现为:第一,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的作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看不到了,造成的后果必然是损害群众利益,脱离群众,腐败现象也就应运而生。第二,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比较紧张,一些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薄了,他们名义上是人民的公仆,实际上利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谋取私利。这几年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一些大案、要案涉及到我们不少部门和地方的主要领导,党风不正的确起到了催化的不良作用。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青少年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这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命运。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较高,而且呈上升趋势。这充分说明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认真分析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针对问题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又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就此作简单分析和论述。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是特指从刑法学观点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一般认为从刑法学观点出发,所谓青少年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了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这其中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依据刑法的规定。第二层含义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某个特定年龄阶段,在我国就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这一时期。第三层含义是所谓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是指依据刑法的规定;(二)是指行为的结果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如果没有危害或危害轻微均不是犯罪行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指从青少年刑事立法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从青少年刑事立法观点出发的这一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大大超出了刑法规定的内容,具体地说,它的内涵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人为地割

裂他们的各种行为状态,就会失去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全面理解。所以,我们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必须把青少年的所有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任何行为状态,都给予必要的关注。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的确切的含义。 2、;青少年犯罪特征及发展趋势 青少年犯罪在各国均是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表现出以下的特征: 第一、犯罪趋势居高不下。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并呈现不断低龄化的特征。据有关职能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来却不断上升。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犯罪率2001年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县法院,2001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89倍。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课题,过去的研究更多地归结于社会的、环境的因素〔2〕。据我们调研了解,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诸多因素中起着第一位的作用。 第二、纠合性、团伙性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身体力量单薄,情绪不稳定,心理承受力差,依赖性较强,他们往往会在同乡、同学、同宗族、亲戚邻居、同龄人之间形成小的团伙,他们在遭受挫折或某种利益驱动下,在同伙之间不良情绪的互相感染下,往往不计后果实施犯罪,公安部门的调查统计表明,在查获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大约有50%是团伙作案。有的甚至逐步向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演变。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c612900266.html,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作者:吴小霞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5期 摘要: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学界对其已做了深刻的探 讨与批判。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在刑事司法中被认为是认定犯罪的主要标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刑事立法的深入认知,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遭到了学界的抨击,学者开始对其进行了反思。而本文不再讨论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内涵,而是转移到其背后,通过一些例子说明侵害不同法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有可比性,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法益贪污 社会危害性是某一犯罪侵犯了刑法规定的某种法益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有利于处罚犯罪并对其在法定刑的范围来进行合理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好多看似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的犯罪却被判处比那些实际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害的犯罪更重的刑罚。因此,对社会危害性的讨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犯罪的法律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某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即对《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各类法益的侵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它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就认为它一定是犯罪行为。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规定的某一法益造成了危害或者有危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并非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只有当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如刑法也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有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稳定,如杀人、抢劫、强奸等。而有些犯罪行为由于时间、地点、对象、条件等的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就有可能相对比较严重。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客观的,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会从行为的本身出发去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情况以及其主观心理、行为造成的结果与社会发展相背的程度和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等因素来认定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的高低。明确以上要点,有利于在本上区别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对理解和使用刑法具有一定的意义,也有利于如何正确认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犯罪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因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同而对一些犯罪行为处以不同的刑罚。但在某一程度上来看,这种处罚貌似有所不公正。以贪污罪与盗窃罪来说明这一点①,刑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但被害人的利益也要得到一定的保障。有些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被害人不只是表面的,我们应该深层的去挖掘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虽说人权第一,但有些贪污行为所涉及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这同样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生活方面也是其权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述 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当前腐败现象发生的原因及特征分析

当前腐败现象发生的原因及特征 课程前言 大家好,我们这个主题是关于当前腐败现象的发生的原因和特征。我们准备利用这一段时间对当前在我国发生的腐败现象的诱因以及它的一些表现做一点分析。这个原因就在于党的十八大对于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怎么深化反腐败斗争做了战略部署,尤其是对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做了清晰的表述。十八大对当前的形势的判断有一句话,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短短的几个字是有非常丰富的内容,起码传递了这么一个信号,我们不能对当前的腐败形势做太过乐观的估计,它依然严峻,严峻就是不容忽视,更不能有任何的侥幸,它是严重的,而且严峻的意义还在于它以解决腐败的问题就有紧迫性,所以严峻的含义要把严重更广、更多,严重讲的是腐败的形势的严重性,严峻更多地强调紧迫性。 为什么党的十八大做这样的判断,以及它是通过什么样的事实、什么样的现象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呢?你依据什么来说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呢?这就是我们这一个题目。 一、当前腐败现象多发的诱因分析 就当前中国发生腐败现象的原因的分析不能离开对整个社会所处阶段的定位和定性,腐败是个现象,它是在整个社会大背景,社会的特定发展阶段,以及社会的制度结构大变动之下发生的,那么它发生的这些都跟它所发生的背景结

构变动、社会变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腐败现象就是这种社会变革、变动、结构调整的自然的一个副产品,所以我们分析当前腐败发生的原因,要从我们所在什么样的结构变动、什么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来出发。 首先,中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什么意思呢?我们当前的这个社会要给它做个定位的话,政治术语应该称之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初级阶段什么意思呢?初级阶段的目标是要向终级、高级,它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在千方百计摆脱这个冲击,它在通过建设发展来提升国家由初级向终极,这就注定了我们这个初级阶段是一个变化的阶段,更是一个变革的阶段,它跟高级不一样,你再过多少年以后,社会主义到了高级阶段,相对成熟了,又稳定了,成熟和稳定具有相对固定,但初级阶段不是,初级阶段就像人生一样,它还是童年、幼年时期,而童年、幼年最大的特点是不断地生长、发育、变革,这是它的特点。 从发展政治学上来分析我们现在这个处在什么阶段呢?叫转型社会。二战以后,世界上专门有一个转型社会学、转型政治学,也叫转轨。 我们现在这个期间正好是一个社会转轨期,它多长时间呢?几十年,可能上百年。而这个社会转轨和社会转型,它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变,它的内容会涉及哪些呢?会涉及制度、体制、人的思维方式、利益结构、社会的物质技术结构等,它是一个全方位的大变革、大变动、大转轨的这么一个特定阶段,总称“转轨社会”(转

腐败现象的根源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论文 姓名:董红乾 学号:11320217 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班级:机电2班

如何看待腐败现象 [内容提要]腐败现象由来已久,自从私有制出现了以后,便产生了腐败现象。在我国当今的社会中, 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在社会中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谈论。因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 [关键词]腐败现象权力监督 一、腐败现象 腐败现象是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职权谋取私利的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凡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滥用权力(政治权力、行政权力、职业权力、学术权力)和公共资源等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腐败。 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很多,根据公权力的不同性质,腐败现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党政领导机关官员的腐败,二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三是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腐败。另一种腐败类型是,指非公职人员或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自己可以利用的资源非法谋取利益的腐败现象。非公共权力型腐败包括一下三种类型。一是职业腐败,如一些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吞或挪用公款、工人工资、非法收取或索取“红包”等。二是新闻腐败,如一些新闻媒体或记者为了获得高额的回报或个人利益,发布“假新闻”和“有偿新闻”,利用新闻线索迫使其他组织或个人与其进行金钱交易等。三是学术腐败,学术腐败主要发生在高等院校,比如学位的审批,项目的审评,职称的评定等过程中发生的钱权交易或其他利益的交易等。 现今中国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腐败问题比较严重,与腐败有关的社会组织和力量也比较强大,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危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祸国殃民的现象呢?以下就对腐败产生的原因作深入的探讨。 二、腐败现象的根源及危害 谈到腐败问题,人们往往摇头叹息,可能会觉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

犯罪的危害性

犯罪者给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 犯罪者的子女普遍受到社会歧视。某单位的一位领导说:“碰到一些敏感的事情,像晋级、调资、下岗、待岗呀,你总要综合考虑吧。如果大家表现差不多,你说怎么办呢?他的老子是劳改犯,就只有委屈他一点吧。”谁又认为他这种貌似“公道”的话其实不是“株连”呢? 另一方面,犯罪者给子女带来的更多是心灵的伤害。有一个30岁的湖南籍犯人聂志军,有两个孩子,大女儿今年10岁,上小学四年级,成绩很好。原本活泼可爱,爱说爱跳爱唱,但自从父亲被捕入狱后,整个变了,从早到晚一声不吭,一放学就朝家跑。一个人闷在房里,就是打猪草也从不跟人结伴,总是一人独来独往。有一次,聂志军给她打电话,但她只喊了一声“爸爸”,就什么也不说了,只是哭。 在南京市郊区某中学,初二年级的班主任陈老师说:“犯人子女的心理很敏感,一不小心,正常的批评就变成了‘歧视’,而正常的关心又会被他们视为‘看不起’。就说我们班的一个学生吧,他父亲坐牢,家庭条件不好。那天他没做值日,班干部讲他,他硬是拿着笤帚追着人家打,还在路上拦截,一连几天,放学后我都要找几个大个子男生陪着那个班干部回家。实际上,哪是别人对他有什么,是他自己心理上有障碍。” 罪犯还给家庭带来经济困难。今年40岁因犯抢劫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骆仁是一个农民。为了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对

其财产进行了强制拍卖。现在,家里除了几件生活必需品外,满屋破破烂烂的东西合在一起也值不了几个钱。两个孩子一个刚上初中,另一个小学没毕业就被迫辍学,回家务农。 一名淮阴籍盗窃犯在回答提问时,一开始总是回答“不知道”、“不清楚”,直到问到他的儿子是哪年生的,长得怎么样时,他才突然哽咽起来说:“眼睁睁看着孩子的一辈子就毁在自己的手里,自己什么劲也使不出来,干着急。今天你们来问这问那的,都是朝我痛处戳啊!” 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受害者、罪犯本人及其家庭,进而是整个社会。面对这种代价,但愿大墙内外的人都能明白: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社会,一定要远离犯罪!

关于腐败现象的论文

浅谈腐败现象的成因与防治 [摘要]腐败现象由来已久,自从私有制出现了以后,便产生了腐败现象。在我国当今的社会中, 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在社会中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谈论。正确分析腐败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探讨腐败现象的根源、实质,对于深人进行反腐败斗争,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论述谈对对腐败现象的认识,简要提出一些对我国现阶段治理腐败现象的对策。 [关键词]腐败现象权力监督 一、腐败现象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最近几年,经济发展尤为迅速。但是,经济的快速增长会使得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如果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腐败现象的发生也会变得越来越频繁。 腐败现象是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职权谋取私利的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世界银行的定义与此类似,即腐败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滥用权力”。国际透明组织将腐败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无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非法地富裕起来”。而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强加给其他主体,比如个人、集体、民族等,使之产生压力继而产生顺从的能力。权力与财富的交换是腐败行为的主要特点,在商人和各种职业群体中也广泛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腐败。因此,凡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滥用权力(政治权力、行政权力、职业权力、学术权力)和公共资源等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腐败。 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很多,根据公权力的不同性质,腐败现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党政领导机关官员的腐败,比如行政监督部门和执法

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解析(1)

〈内容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人格文化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原因 引言 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同时,菲利和李斯特又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理论提了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社会对策理论。菲利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⑵而李斯特根据其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由此可见,犯罪学家们都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去研究犯罪原因的。“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是犯罪学领域中的最一般形式。” ⑶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改革了以前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人类的理性置于一种更坚实的基础之上。下面将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背景和主要思路,将人类社会置于社会连续统一体中(帕森斯称为社会连续统),考察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因为社会行为中的相对作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解析由于个人的某种需要无法满足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一人格系统 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因为个体之间长期密切的相互交往容易使人变得互相模仿,而且人与人的交往越密切,就越彼此模仿。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如果某人实施偷窃或杀人,这是模仿他人所知;同理,青少年、穷人、社会声誉低的人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想努力同富人、成年人、社会声望高的人攀比的结果。⑹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滕重光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人格意味着各自具有主体性。……人格与行为相对作用,任何行为都是人的人格的表现或现实化,没有脱离行为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⑺人格层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人格是社会生活的特殊层次,并且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本身,只不过是社会的产物。人格是具有个体差异性的,但是人是社会的人,要进行社会交往和生活,因此人格形成于此过程中,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人格层次是主观价值判断的。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因为交往的需要而要进行主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社会危害性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概念。我国前后两部刑法典都在犯罪概念中规定有社会危害性内容,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在犯罪概念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难。批评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担心作为犯罪本质特征而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缺乏规范质量,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而单独成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3条规定的各项法益中: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在笔者看来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指刑法分则中明确细致确定的犯罪形态,也指刑法总则中精炼概括的犯罪定义;既有已被删改的犯罪表现,也有将会被吸纳的犯罪形式;刑法是不断修订变化的,刑法上犯罪的范畴也应是随之不断变化的。而要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用开阔的、发展的视野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阶段,它的本质特征是要能够充分说明A行为之所以为犯罪行为,乃至B行为之所以曾经为犯罪行为,乃至C行为之所以后来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质所在。至于“本质特征”,有学者提出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本质和特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组合在一起似乎有些不伦不类。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一语法上的构词理论,仅从我们一般的理解来看,“本质特征”应是指犯罪最为基本、最为重要、最能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较深层次的特点。 一、笔者赞同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视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 但和目前通说一样,需将社会危害性定性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一般违法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为了与其相区别,需要将其修订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立法层面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行为之所以为犯罪的出发点。当立法者在制定、修改刑法时,需要将何种行为囊括为犯罪行为,又将何种行为剔除出去,一个重

论腐败

论腐败 摘要:腐败现象由来已久,自从私有制出现了以后,便产生了腐败现象。在 我国当今的社会中, 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在社会中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谈论。因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 关键词:腐败权力监督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关于腐败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国际基金组织把它定义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特殊经济行为。腐败,是当今最热也是人们最感兴趣的话题之一。当然,这两个字眼从古至今就一直没有间断过。高层政府 官官相护,对人民的疾苦充耳不闻。 一、腐败现象 腐败现象是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职权谋取私利的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凡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滥用权力(政治权力、行政权力、职业权力、学术权力)和公共资源等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腐败。 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很多,根据公权力的不同性质,腐败现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党政领导机关官员的腐败,二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三是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腐败。另一种腐败类型是,指非公职人员或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自己可以利用的资源非法谋取利益的腐败现象。非公共权力型腐败包括一下三种类型。一是职业腐败,如一些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吞或挪用公款、工人工资、非法收取或索取“红包”等。二是新闻腐败,如一些新闻媒体或记者为了获得高额的回报或个人利益,发布“假新闻”和“有偿新闻”,利用新闻线索迫使其他组织或个人与其进行金钱交易等。三是学术腐败,学术腐败主要发生在高等院校,比如学位的审批,项目的审评,职称的评定等过程中发生的钱权交易或其他利益的交易等。 现今中国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腐败问题比较严重,与腐败有关的社会组织和力量也比较强大,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危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祸国殃民的现象呢?以下就对腐败产生的 原因作深入的探讨。 二、腐败现象的根源及危害 谈到腐败问题,人们往往摇头叹息,可能会觉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复杂;易变性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特征。 关于犯罪的特征有几个及这些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但没有一位刑法学者否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如:马克昌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何秉松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社会危害性”②张明楷曾明确指出“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与延伸”③从立法上说,“严重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是犯罪。在此意义上说,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④按照陈光良的理解,“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⑤由此可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有意义的特征,体现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这也是决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最重要基准。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并不需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人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的复杂,能够把握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⑥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刑法学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的厘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的侵害性。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体说,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刑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行为根本没有侵害或不可能威胁到法益时,不管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分类 (一)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等等。这种情况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⑦ (二)根据危害的表现形态把危害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物质性危害是指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它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非物质性危害是指抽象的、无形的和不能具体测量的,诸如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机关的威望、公司企业的信誉、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等等。我们应该看到,这两种形态的危害并非对立的,两者有时候会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

《犯罪社会学》练习题答案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犯罪社会学》练习题库答案 一、填空题 1、辩证的观点;系统的观点 2、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分析、总结阶段(顺序不能改变) 3、调查法;观察法 4、格老秀斯;洛克;斯宾诺莎;霍布士;孟德斯鸠;卢梭;潘恩(任填三项) 5、芝加哥学派 6、严景耀 7、犯罪事实;犯罪情况 8、犯罪状态;犯罪规律 9、功利取向型犯罪;价值取向型犯罪;情感冲动型犯罪;传统习俗型犯罪 10、暴力犯罪;环境犯罪;高科技犯罪;公害犯罪 11、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的社会原因 12、矛盾冲突论;综合动因论 13、唯一性;有限性 14、推动作用;暗示作用 15、过分溺爱;简单粗暴 16、制度层;意识层 17、累积性;融合性 18、新文化和旧文化的冲突;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突 19、时代性;民族性;群体性 20、松散式结构;集团式组织结构 21、盗码并机;电信欺骗犯罪 22、通讯领域的计算机犯罪;反政府的计算机犯罪;商业领域的计算机犯罪;计算机虚拟犯罪 23、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结果多元化 24、主体系统;规范系统;手段系统 25、物质资源;关系资源 26、名誉惩罚;人身惩罚 27、罪刑对等原则;刑罚效力原则 28、及时性;彻底性 29、社会规范 30、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态度 二、名词解释 1、犯罪社会学:犯罪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现象与人类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犯罪现象与人类社会的相互关系就是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2、刑法学: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根本,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注重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刑罚学的任务是提出准确的惩治犯罪的原则。 3、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顾名思义,就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所以又叫做违规行为、偏离行为、异常行为等等。

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腐败现象迅速滋生和蔓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一、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 首先,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相当严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治伦理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其次,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 再次,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突击搞运动、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通过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一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十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等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也十分有限。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仅有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不少法律条例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功能,也有内化的特性,可以使只顾个人需要而 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受到惩处。但是,由于我们缺少执法守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所以,一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最后,缺乏俸禄养廉的经济条件。俸禄养廉是一个有异议的话题,但这是回避不了的。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 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

腐败问题的经济学论文.pdf

腐败问题已成为困扰全球的一个大问题。在中国腐败问题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动摇政权基础、阻碍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产生、蔓延的原因和治理腐败的对策进行分析,考察在给定各种异致腐败的非经济变量前提下,经济因素如何决定腐败行为和反腐败行为的情况,并不是否定其他各种非经济变量对腐败和反腐败行为的影响。 一、腐败的定义及我国目前腐败的现状 对腐败概念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经济性腐败、政治腐败、生活腐败、失渎职等。狭义的主要指权钱交易为主的经济性腐败。本文认为,对腐败的概念所包括的内涵不宜泛化,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把握腐败的概念比较合适。腐败的主要特征是利用公权谋私。鉴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把“腐败”一词作以下定义:腐败是经济人违反制度规则用公权资源,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经济学中有一个基本假设,即:人是经济人,人的行为决策都是理性的,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腐败者也是经济人,腐败者作为经济人参与腐败活动的决策是理性的,其目的也是为了追求腐败利益的最大化。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看,腐败行为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这种“生产”也存在成本和收益的问题。 一般来说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腐败现象产生和泛滥比较严重的时期。因为一系列的政治变化,使以往正常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秩序受到冲击和破坏,不仅使原来隐蔽的腐败现象显现出来,而且迅速地传播与蔓延。有资本主义国家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经济结构、社会状况发生剧变的阶段,也是腐败最严重的阶段。联合国调查了107个国家后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一个国家人均收入在265-1000美元时期,是社会剧变革时期,也是社会经济、思想状态等变化最大的阶段。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剧烈变革时期,由于存在体制性的缺陷,加上种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使腐败产生的可能性空间非常大,而对腐败的惩治又不够有力,导致腐败成为一种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益的行业,使腐败之风越刮越盛,腐败的渗透面越来越广,腐败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人员越来越多。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类型的腐败;利用授权和管制权腐败;利用公共资源的处置权腐败;利用征税权腐败;利用公共物品和服务分配权腐败;利用执法、司法权腐败;利用投资和采购权腐败。 从我国的情况看,腐败问题还处在易发和高发时期,存在面广、量大的状况。面广,即腐败的面越来越广,腐败现象渗透到角角落落,不但油水衙门有,而且清水衙门也有,现在已很难觅得到一方不被腐败所污染的净土。量大,即腐败者的数量很大,查案往往一查一大串,一查一大片;腐败的金额在增大,腐败者的腐败动机已从挥霍享受型向资本积累型转变,胃口越来越大,贪污受贿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 二、腐败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导致我国目前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腐败的成本太低,腐败的机会太多,而反腐败的成本则偏高。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认为“有机会就一定会有贪污……就像有个一丝不挂的美女躺在我的床上,要我不动心也办不到的。”一个握有公权的人可以通过腐败行为得到从事遵纪守法活动还要多的收益,那就意味着社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制度基础,一些私心严重、意志薄弱者,就很容易经不住诱惑,而走上腐败的不归路。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成本和收益与腐败发生率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腐败的成本低、收益高,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发生率上升,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这与我国腐败的低本、高效益有着直接的关系。腐败的成本是指腐败者在实施腐败行为中的付出。腐败成本主要包括:腐败的总成本、腐败的直接成本、腐败的机会成本、腐败的受惩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点精力,如打个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或伪造账册等就可以获得利益;有时也可能要付出点联络费用,以疏通关节。如请人吃饭、送点礼品、礼金等。但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当然作为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则是十分巨大的。从我国情况看,腐败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不完善,机制、法制的不健全,监督制约的薄弱,使腐败机会很多,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并不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劳力。 腐败的机会成本也是很少的,有的甚至为零。能够从事腐败的一般都是掌握有一定公权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收入一般是相对固定的,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败而被查处,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大。假如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其所花费在这方面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这些资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会有增加。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纪活动,也由于有种种限制,如机关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纯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是十分丰厚的。 我国目前腐败的最主要的成本是腐败的受征成本,受征成本在一定时间相对固定的,即根据腐败程度严重状况不同,受到的处罚也不同。腐败十分严重者,将被判处死刑,腐败的成本达到最大化。虽然,我国对腐败的惩罚存在着高选择性,即同样的腐败,受到惩罚的轻重程度可能大不一样,往往职位高者、关系网多者,处罚相对会轻一些,但受惩成本一般是可以测算的。我国目前腐败的受惩成本也是不高的。一是财产罚很少,考虑给出路比较多,使腐败者政治损失经济补;二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三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