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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法案例研究的对比

两岸刑法案例研究的对比
两岸刑法案例研究的对比

两岸刑法案例研究的对比

13级法学1班

方天蕴

1317111007

【摘要】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在刑法学领域的交流由来已久,本文通过对刑法案例的分析,结合陈兴良和陈子平教授的观点,把大陆和台湾地区对刑法的研究做了对比。本文研究的方向有:奸淫妇女,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共犯与身份。

关键词两岸刑法案例分析陈兴良陈子平

有这样一个案例:A男(18岁)结识甲女(15岁)后,常常乘甲之父母不在家时,到甲家与甲发生性行为。几个月后,A得知甲已怀孕,于是说服甲离家与A同居生活。其后,当甲刚产下一子时,A担心无力抚养,于是和甲共同将该婴儿杀死,并埋在A宅后院。之后,A开始对甲厌烦,并于某日以无法谋生为由而劝甲一起自杀,事实上A毫无自杀之意思,甲却信以为真,先行服毒自杀。当甲陷入昏迷状态时,A误以为甲已死亡,为灭尸而将甲埋于后院空地,甲因此窒息而死。试问A之行为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根据此案例的案情,我认为甲的行为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A与甲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第二个阶段是A说服甲离家与其同居的行为;第三个阶段是A与甲共同将婴儿杀死的行为;第四个阶段是A劝甲一起自杀,甲服毒陷入昏迷状态的行为;第五个阶段是A误以为甲已死,将其埋于空地致其窒息而死的行为。

(一)A结识甲后,常常乘甲的父母不在家时,到甲家与甲发生性行为。大陆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第1项是强奸妇女,第2项是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而奸淫幼女,一般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承诺能力,无论是采用暴力、胁迫行为还是自愿进行,都构成强奸。在本案中,甲女的年龄是15周岁,而A与甲发生性行为又是自愿的,所以不构成强奸罪。而对比一下台湾的刑法,台湾“刑法”中涉及性自由或性自主的犯罪规定比大陆刑法要详细很多。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是“刑法”第227条的与幼年男女性交、猥亵罪。其中第3项规定,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有一个减免特例,18岁以下之人犯此罪的,减轻或免除其刑。因此本案若按照台湾“刑法”的规定,可能构成与幼年男女性交罪。

(二)A得知甲已经怀孕,说服甲离家与A同居生活。大陆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甲已经15岁,所以A说服甲离家与其同居的行为并不构成拐骗儿童罪。台湾“刑法”第240条规定了和诱罪,第241条规定了略诱罪。“和诱”和“略诱”的差别在于被诱之人是否同意。第241条第3项规定:和诱未满16岁之男女,以略诱论。本案中,A说服15岁的甲离家,在台湾“刑法”中可能构成略诱罪。

(三)当甲刚产下一子时,A担心无力抚养,于是和甲共同将婴儿杀死。根据大陆刑法规定,A已满16周岁,构成故意杀人罪,;甲虽然未满16周岁,但是根据大陆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甲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台湾“刑法”相对大陆刑法对杀人罪的规定,还是比较细致的。A按照台湾“刑法”第271条,判普通杀人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甲的行为有关的是第274条的生母杀婴罪:母于生产时或甫产后,杀其子女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A开始对甲厌烦,并于某日以无法谋生为由劝甲一起自杀,事实上A毫无自杀之意,甲却信以为真,先行服毒自杀,陷入昏迷状态。张明楷老师认为,这种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教唆自杀。外国关于教唆自杀的立法例大抵有三种类型:①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自杀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自杀后果,均构成犯罪。②行为人必须是出于利己或其他动机而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③要求他人的自杀行为必须既遂,或者虽然未遂但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

我国对教唆自杀的行为性质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是教唆自杀的行为实质上是借他人之手达到杀害别人的目的,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另一种观点是教唆自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有三点: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人”指的是他人,排除了行为人本身;2.教唆自杀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在本质上不同;3.教唆犯要求被教唆的行为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而自杀在大陆刑法中并不是犯罪行为。还有一部分学者,如张明楷老师,认为教唆自杀一般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同时,还可能具有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的性质。比如患者病情并不严重,但是医生欺骗患者此病无药可治,很快就会身亡,病人听信了医生的话采取了自杀行为。

台湾“刑法”第275条的加功自杀罪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点相对大陆刑法规定较为明确。

(五)甲陷入昏迷状态,A误以为甲已经死亡,为灭尸而将甲埋于空地,甲因此窒息而死。根据大陆的刑法规定,A之前教唆自杀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之后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A的行为存在韦伯的事前故意这种认识错误类型。关于事前故意的处理,大陆刑法中的主流理论是概括的故意说,虽然是前后两个行为,但是是在行为人出于故意杀人这一概括故意的主观心理下实行的,而且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所以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台湾“刑法”,A之前构成教唆自杀的未遂,之后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陈子平教授则认为此案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A与甲交往,经常趁甲之父母不在家时到甲家与甲发生性行为;第二个阶段是A得知甲怀孕后,说服甲离家与其同居;第三个阶段是甲产下一子,A担心无力抚养,于是和甲共同将该婴儿杀死埋于后院;第四个阶段是A劝甲一同自杀,甲最终因为窒息而死。

(一)A趁甲的父母不在家进入甲家,会不会构成台湾“刑法”第306条的侵入住居罪?这个问题存在住居权和生活的安宁平稳两个法益保护的对立。而台湾更倾向于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住居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得到住居权人的同意而进入其住宅,就是无故侵入、违法侵入。但是在同时存在多个住居权的情形下,在场者的住居权优于不在场者的住居权。因此本案A并不构成侵入住居罪。

A进入甲家后与甲发生性行为。在台湾“刑法”第227条后来新加了一个减免特例,也就是第227条之一的规定,18岁以下之人犯第227条规定之罪的,减轻或免除其刑。有学者称之为“两小无猜条款”。在上文有提到。因此,A虽然构成与幼年男女性交罪,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其刑。

(二)A说服甲离家与其同居。在台湾“刑法”中对和诱罪和略诱罪有所规定,本案A 的行为构成略诱罪,在上文已说明理由。同时,A说服甲与其同居发生性关系,属第241条第2项的加重情形,构成加重略诱罪。

(三)甲和A共同将婴儿杀死埋于后院。上文提到的生母杀婴罪,陈子平教授有不同的观点,“甫生产后”他认为应当限制在生产后的一天内,因为生母杀婴罪主要针对那些未经充分考虑就将婴儿杀害的情形,而一天之后生母已经有充分时间考虑是否将婴儿杀死,在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就不再构成生母杀婴罪而构成普通杀人罪。因此本案中甲在刚产下婴儿时将其杀死构成生母杀婴罪。

(四)A劝甲一同自杀,甲最终因为窒息而死。上文提到的事前故意以及相关理论,陈

子平教授倾向于区分说,前面的杀人是一个故意一个行为,后面的弃尸又是一个故意一个行为。所以A前面的行为构成杀人罪或者教唆自杀罪的未遂,后面的行为构成台湾“刑法”第247条第3项的弃尸罪未遂,甚至于第276条的过失致死罪。

而陈兴良教授认为本案涉及以下几个行为:一、A和甲杀害婴儿的行为;二、A唆使甲自杀的行为;三、A说服甲离开家与其同居以及A与甲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身份与共犯。

在此我就提一下陈兴良教授对身份与共犯的行为的观点,其他行为在上文已阐明。根据大陆刑法的理论,没有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即使没有身份者实施的行为具有正犯行为的性质也不构成正犯,只能构成有身份者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陈兴良教授认为,在身份与没有身份的人实施特定身份的犯罪,两者的行为在法律评价上是不同的。刑法中的身份犯,其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身份是紧密相连的,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这种行为时才能构成正犯,所以无身份者的行为只是一种帮助而非实行,如妇女实行暴力手段使男子强奸行为得逞只能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而共同正犯体现的是实行过程中的分工,比如一个人按住被害人的双脚,另一个人用刀杀死被害人,并不要求两人都用刀杀死被害人。

通过对两岸刑法案例研究的对比,充分了解了大陆的刑法解释论和台湾的“刑法”解释的差异性,能使我们更好的掌握蕴含在法条背后的法律思维方法,这正是身为一名法律人所不可或缺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案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案例
一、项目名称 浙江省大学科技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案例 二、项目背景 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聚集着丰富的创新资源, 它不仅是新的知识、技术和制度
的载体,也是一种新的文化的载体。创新是大学科技园的灵魂,大学科技 园的一切活动要围绕创新来进行。可以说,创新是大学科技园根本属性,离开 了创新活动,大学科技园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2014 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活动人员 36.50 万人,R&D 人员 25.11 万人;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739.15 亿元,同比增长 24.65%;R&D 经 费内部支出 478.61 亿元,同比增长 13.03%。
浙江省除了 1 所国家重点高校浙江大学以外,还有 23 所省属本科院校,其 中 56.5%集中在杭州。身处浙江这块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熟的土地,这支庞大 的科技力量已经以各种方式融入到浙江经济的发展大潮之中,与浙江量大面广 的中小企业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浙江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征程中,这 支力量必然会在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等各 个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为打造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这一战略目标提供强有 力的技术支撑。
在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规划》中提出, 至 2015 年,研发经费投入、研发人员总量、发明专利授权量、新产品产值、高 新技 术产业产值等主要指标比 2010 年实现翻番。研发经费支出相当于生产总值 的比重 力争达到 2.5%,其中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力争达到 1.3%;研 发人 员 40 万人年,其中企业研发人员 32 万人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 2 万亿 元以上,新产品产值率达到 23%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2 万亿元以上;科 技进步贡 献率达到 55%以上,战略新兴产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 区生产总值 的比重每年提高 1.5 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 的比重力争达 到 30%。
近年来高校扩招导致的大学生就业问题愈来愈严重,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成 为 解决这一难题的有力途径。高校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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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09]2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附件: 1、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2、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____)__刑初字第__号 公诉机关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人民检察院以___检_诉[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犯__罪,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____年__月__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诉讼代理人___,被告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___,证人___,鉴定人___,翻译人员___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结。 ___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 见)。 被告人___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___……(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

项目管理案例研究一

项目管理案例研究一 Multi Project公司是一家拥有400名员工,经营良好的咨询公司。它同时为多个客户进行许多项目。这家公司有良好的信誉,有近30%的业务来自于老客户。考虑到将来的业务,它瞄准了成长中的公司,并且也有很大的收获。由于业务的扩大,一些事情变得很紧迫,员工要尽力完成工作,让老客户满意,还要满足新客户的要求。Multi Project公司一直在雇用人员,事实上,在过去两年里,员工已从300人增加到400人。 Multi Project公司采用矩阵型组织结构,有了新项目后,就任命一位项目经理。根据项目规模,一个项目经理可能同时有好几个项目。项目价值从2万~100万美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两年。绝大多数项目期限是6个月,价值约60万~80万美元。公司提供一系列咨询服务,包括市场研究、设计生产制造系统、招聘人员等。客户是一些大、中型组织,包括银行、生产企业和政府机构。 一天,Multi Project公司接到Growin公司的电话,同意进行Multi Project公司近6个月前提出的一个项目。这个消息很是令Multi Project公司的股东们感到意外,他们本以为这个项目已经没希望了。另外,他们也非常希望能给Growin这个迅速状大的公司进行第一个项目。Multi Project公司很有可能将来为Growin 公司做几个大项目。 杰夫·阿姆斯特朗(Jeff Armstrong)被任命为项目经理,负责Growin公司的项目.他于一年前加入Multi Project公司,一

直急于管理一个有意义的项目。Growin公司项目的计划报告是由他来完成的。 泰勒·博尼拉(Tyler Bonilla)是一个高级系统工程师,已经在Multi Project公司工作了8年。他很有名气,那些曾经服务过的老客户通常都要求在他们的项目中要有他参与。尽管非常忙,但他还是干得很起劲。他目前正专职为一家老客户Goodold公司的项目工作。Goodold说,他们不选择另一家咨询公司,而是与Multi Project 公司合作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泰勒在他们项目中的出色工作。 詹妮弗·弗尔南德斯(Jennifer Fernandez)是系统工程经理,在Multi Project公司已经工作了15年了。她是泰勒的直接领导,但由于泰勒工作任务繁重,经常出差,除了每月的员工会议,他很少见詹妮弗。 负责Goodold公司项目的经理是朱丽·卡普里奥罗(Julie Capriolo),她在Multi Project公司工作2年了。泰勒被分配到她的项目中专职工作。这个项目时间很紧,每天都要加班。朱丽工作压力很大,幸好她有一个不错的项目团队,泰勒更是得力的助手。她曾听一位与杰夫工作过的朋友说泰勒很爱面子,会不惜一切使自己出色。朱丽对此并末在意,因为她与杰夫有各自的项目,很少打交道。 在杰夫被任命为Growin公司项目的项目经理当天,他在走廊碰见了泰勒。他告诉泰勒: “我们争取到了Growin公司的项目!” “很好。”泰勒回应道。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题[完整版]

单项选择题 A. S B. L C. T D. Y 3、以下哪种解压方法加剧了风险(C ) A. 赶工 B.资源平衡 C.快速跟进 D.提前量与滞后量 4、你被任命为项目经理,负责某压抑治疗程序的开发与研究。你正在进行范围规划,那么在范围规划中所创建的范围说明书的目的是( A. 范围说明书描述了项目的目的和主要的可交付成果 B. 范围说明书描述了如何在项目中实现范围变更 C. 范围说明书描述了项目的制约因素和假设条件 D. 范围说明书描述了成本和时间估算 5、在哪种组织结构中,项目经理拥有最高水平的职权和权力( A ) A.项目型 B.强矩阵型 C.职能型 D.平衡矩阵型 6、绩效工具的工具和方法不包括(B ) A.挣值分析B.统计抽样C.偏差分析 D.绩效审核 7、关键路径任务是指(B ) A.悲观、乐观和最可能估算历时相等 B.时差为零 C.活动开始日期相同 D.具有多个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你的项目正处于范围规划阶段,你已经完成了工作分析结构( WBS ,以下哪项陈述是正确的(D ) A.WBS 把项目的可交付成果分解到可以利用发难识别来判断如何平衡两项任务的程度 B. WBS 把项目的可交付成果分解到可以轻易识别项目约束和假设的程度 C. WBS 巴项目的可交付成果分解到可以记载产品分析的程度 D. WBS 把项目的可交付成果分解到可以轻易计算成本和时间估算并且可以计算质量控制测量的工作包程度 9、项目的“时限性”的含义是指(B ) C.项目将在未来的一个不确定的时间结束 D 。项目可以在任何时候取消 10、关于项目收尾阶段,以下的各项陈述都是正确的,除了( 11、项目章程的作用是(B ) 12、一下哪些是三重约束(D ) 13、一下午各项目管理阶段的正确顺序是(D ) A.启动、执行、计划、控制和结束 B.启动、控制、计划、执行和结束 C.启动、计划、控制、执行和结束 D.启动、计划、执行、控制和结束 14、在以下哪个项目管理阶段,风险和项目干系人最能够影响项目的结果( C ) A.计划阶段 B.执行阶段 C.启动阶段 D.控制阶段 15、你是一名项目经理,负责新药的开发项目。根据你指定的项目进度初始计划,你们会错过联邦许可证的 申请日期。通过计划调整,你发想原本计划先后 执行的两项活动是可以同时进行的,这个例子属于( B ) A.赶工 B.快速跟进 C.资源平衡 D.调整资源日历 16、作为项目工作内容的详细的、最终的估算是下列哪一项( D ) A.近似估计 B.初步量级估算 C.预算估算 D.详细估算 17、如果有可能通过其他工作来减小风险,或者如果有其他方式能消除风险,就应放弃原先计划,这属于以下哪种风险规避方案( A.转移、分担风险 B.避免风险C.接受风险D.应急 18、评估已识别风险的发生概率以及对项目目标的影响,针对项目规划整体的风险级别,并且就优先考虑的风险制定列表,这一过程描述了下列哪个阶段( A.定量风险分析B.风险识别C.定性风险分析D.风险管理计划编制 19、你正在为公司开发一个新网站,负责检测项目结果,决定其是否符合计划编制程序中的标准,然后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的结果,所以有时候需要返工, 那么你正处于哪个程序(B ) A.风险监控B.质量监控C.整体变更控制 D.范围变更控制 20、随着项目生命周期的进展,资源的投入(C ) 《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1、 项目经理应该掌握的一项最重要的技能是(C ) A. 谈判技能B.影响技能C.沟通技能D.问题解决技能 2、 大部分项目成本累计曲线呈下列哪种形状( A ) A.在项目收尾阶段中,成功的概率是最大的 B. 在项目收尾阶段中,项目经理的影响力是最大的 C 在项目收尾阶段中,项目干系人的影响力是最小的 D.在项目收尾阶段中,风险是最大的 A.项目持续的时间很短 B 。项目有确定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D) A.识别并确认项目发起人 B. 识别并确认项目的存在,并且为项目调拨组织资源 C.确认项目团队项目经理和项目发起人的存在 D. 描述项目选择的方法 A.时间、进度和质量 B.时间、可用性和质量 C.时间、费用和进度 D.时间、费用和质量 B) C)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

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 https://www.docsj.com/doc/c18962442.html,/html/2010/10/6268.htm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格式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1)一审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格式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首部。 以下是文书正文,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构成。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注: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实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实践报告 题目:微软公司办公商务单位—WinWord之成败 小浪底工程 考生:揣瑞 考核号: 准考证号: 考核教师:

目录 案例一问题: 1.你认为WinWord开发项目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为什么?并阐述影响项目成功的决定因素有哪些? (2) 2.WinWord的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改进 (2) 3.WinWord开发项目中,采取了怎样的组织形式?项目经理的作用如何? (4) 案例二问题: 1.通过此案例请分析影响项目采购管理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6 2.从小浪底工程成功应对国际索赔的案例中,你认为应该如何理解索赔的含义? (7) 3.阅读上述案例后你有什么感想? (9) 参考文献: (10)

案例一微软公司办公商务单位————WinWord之成败 1、你认为winword的开发项目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为什么?并阐述影响项目成功的决定因素有哪些? 答:(一)总的来说项目是成功的,虽然项目是延期完成的,但是总体上预定的性能实现了:经过5年的研发,Word for Windows 1.0版在1989年11月30日发行。尽管WinWord开发延迟了很长时间,计算机杂志和期刊做出的评论全都是正面的,而这些评论对市场知觉有很大影响。WinWord的评分高于任何其他的PC字处理软件。 (二)调查研究显示,有七个主要的因素影响项目的成功: (1)协调和关系; (2)充分的项目构架和控制; (3)项目独特性、重要性、公众公开性; (4)成功标准很明确并对此有共识; (5)竞争和预算压力; (6)最初过于乐观; (7)集结的部能力。 其中“竞争和预算压力”与“最初过于乐观”两个因素起的是反向作用力,即加强竞争压力可使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减弱,而加强协调可以使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增强。每个因素可能包含一系列的要素。下列各条件是工程协调和关系变量的分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精)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 本套测试题一共30道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年。关于管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制的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孙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D. 如果孙某违反禁止令,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孙某进行处罚 2.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死刑的有?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犯罪时已满75岁的人 C.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 D.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3.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赵某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C.人民法院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4. 下列有关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合并执行 B.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合并执行 C.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才应当偿还 5.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 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的强奸罪行,并且供述了抢劫罪行,而且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B.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减轻处罚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B.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 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

项目案例分析

案例一微软公司办公商务单位-----WinWord之成败 微软公司的Opus(微软Windows字处理开发项目的代码名称)项目在历经了五年多的开发艰辛之后,终于在1989年11月30日上市了,尽管产品的最终上市时间与原计划相距甚远,但Word for Windows(内部称为WinWord)仍然获得了关键性的好评。这是微软首个在颇有影响的计算机周刊“InfoWorld”的评比中排名高于它的对手WordPerfect的字处理软件,销量超过了微软预期目标。 随着Opus项目的完成,WinWord开发之成败也引起了承担这次重大开发任务的微软公司办公商务单位的总经理Jeff Raises的思考,究竟如何从才能改进软件开发过程,提高公司项目管理的效率?公司的后继项目又应作怎样的选择? 一、微软的历史 微软公司愿与Bill Gates与Paul Allen在1973年创建的Traf-0-Data公司,那时Gates 才16岁,Traf-0-data公司当时主要销售一种通过一条横放在马路上的橡皮管产生汇总交通流量统计数据的软件。这个软件能够在Intel8080(首个8位微机处理机)上运行,但他们的努力并不成功。 1974年,Gates高中毕业,开始了在哈佛的学业。在他大学生涯的早期,他为首个商用微型计算机编写了BASIC编译程序,整个开发过程只用了4周的时间。程序开发完成后不久,Gates与Allen和MITS达成一项协议,销售Gates的BASIC版本,Gates也推出了哈佛大学以便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公司工作,这时,他们将公司更名为“微软”。随着微型计算机的崛起,Gates的BASIC程序成为了一种标准,在接下来的数年中,微软为一系列计算机开发程序,包括APPLE II 和Osborne便携式计算机。 1980年微软来了一个大的突破,IBM 选中它为某个人计算机开发操作系统,其结果就是MS-DOS 的问世。几乎每台销售出去的IBM及IBM兼容的个人电脑都有一份MS-DOS的拷贝。IBM还与微软合作开发了几种其他的计算机语言,DOS 及各种计算机语言给与了微软赖以成长的巨大而固定的客户基础。它的确长大了,从1980-1989年,微软的年销售额从不到1百万美元升到了超过8亿美元。公司员工从45人发展到超过4000人,1988年微软的销售额超过了莲花公司(1-2-3电子表格制作商),令微软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个人电脑软件公司。 到1989年为止,个人电脑软件业的规模估计有90亿美元,软件业的销售额在80年代早期一直令人兴奋地增长着,随后几年有所减慢,从1987年的30%年增长率降到了1989年的15%。在这个市场,产品的供应量增加了,竞争显得日益激烈,而且产品本身也变得更加复杂,不但包含了更多的先进特性,而且需要集成更多不同种类的硬件操作环境。 在80年代,Gates几乎是一个人决定了微软的技术方向(其共同创始人Allen于1983年因健康原因离开了微软)。在看过有关施乐Palo Alto研究中心运行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调查研究后,Gates开始确信这种界面将成为业界的标准。为此,微软开始为PC开发类似的界面,其结果就是Windows. Windows提供了一系列的工具以使应用软件能在十分友好的用户图形界面下共同工作,1985年Windows首次发布时,它的增长还很慢,微软不断地对程序进行大量改进,到1990年3月,Windows 的势力已经很庞大了,4000万台PC机中大约有250万台装了Windows。 虽然PC机上的操作系统及程序语言(编译器与解释器)是微软经营的核心,但它很快开始转移到了应用软件市场,80年代的软件可以粗略地分为三种,操作系统(如MS-DOS)是控制计算机低层次操作(像从磁盘读取数据)的程序,编译器与解释器吧英文命令行组成的计算机语言一位计算机能理解的机器语言(1与0的序列),应用程序则是最终用户运行的程序(如电子表格和字处理程序)以完成一些专门的任务。 1983年时,微软成为首家为Macintosh开发软件的软件公司。到1990年,微软已经成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 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经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

对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 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

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5浏览:35次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刘瑶瑶”)。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哲瑜,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琳英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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