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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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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

主要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马志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

参考教材:1,《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中国法制史》,朱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以及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1,中国法律起源的历史途径与基本特征。

2,夏商两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3,夏商两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西周“明德慎刑”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容。

5,西周的刑罚适用制度。

6, 西周宗法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本章难点:殷彝以德配天吕刑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五听五过之疵傅别质剂圜土之制世卿世禄制

本章考点:1,中国法律起源具体有哪些学说?(15年复试题)

2,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与夏商相比有哪些变化和意义?

3,周代礼与刑的关系如何?

4,试论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的内容。(14年复试题)

5,论述西周“礼”的内涵。(15年复试题)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的不同理论学说和思想认识。

1,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德礼刑政起源于“天意”和“神道”。

2,道家老庄学派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朱熹:“法者,天下之理”

4,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认为,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

5,法家认为,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两条历史途径

1,刑始于兵。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大刑用甲兵”。

2,礼源于祭祀。礼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宗教礼仪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和刑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重要渊源。

三,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天罚神断的法制指导思想

1,夏商两代,出于对天、神等自然和祖先的崇拜与敬畏,其法律思想充分反映神权意志,具有浓重的“天讨”、“天罚”的“神判”特色。

2,“有夏服天命”,夏代盛行“致孝于鬼神”,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3,“有殷受天命”,从夏到商,天道观的内涵有所变化。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的“天罚”进入到与借助占卜巫术“神判”相结合。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夏商两代基本以源自民间习惯规范的礼和刑为主要法律形式,禹刑,汤刑,此外还有誓、诰、彝等其他法律形式。

2,殷彝:商代通行的习惯规范与传统规则。

三,刑事法律内容

1,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2,刑法适用制度:“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3,主要罪名:夏代罪名主要有不孝、违命及昏、墨、贼等。商代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有“乱政”、“疑众”罪的规定。

四、行政法制内容

商代实行宗法分封制。内服(京畿地区)与外服。

五、司法审判制度

1,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不分。

2,其司法审判制度具有“天罚”、“神断”特色。

3,虞夏之际已发明监狱。“圜土”即夏商时期监狱的通称。

第三节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

2,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创造了“以德配天”的人本思想,并把“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范畴引入具体统治实践,发展为“敬德保民”和“明德慎罚”。

3,“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周公制礼作乐

①周礼的功能: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

②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③周礼的内容(五礼):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

④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2,吕侯作修刑辟

九刑与吕刑

三,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两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1,礼与刑的作用不同,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违反礼的规定,往往要受到法律包括刑罚的制裁。

2,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的制定,主要在于调整以各级宗主贵族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秩序。刑的制定,主要针对平民以下的被统治者,但并非贵族不受刑的制约。

四,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体系

①赎刑②劳役刑:圜土之制,嘉石之制

2,刑法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及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除故意杀人外,一般犯罪可以赦免。

②“三宥之法”:对不能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和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给予宽宥处理。“眚”与“非眚”分别是过失与故意犯罪,“终”与“非终”分别是惯犯与初犯。

③疑罪从轻:对定罪量刑存在疑义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的刑法适用制度。

五,民事法律内容

1,所有权制度

周王拥有支配土地与民众等财产的最高所有权,分封赏赐权,夺爵削地权,贡赋征课权。除土地之外,奴隶及其他私有财产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2,契约制度

①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傅别即借贷契约性质的“券书”。

②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分为长短不同的两种券书。

③西周设有司约、士师等人员,负责管理契约事务及处理诉讼纠纷。

3,婚姻制度

①一夫一妻多妾制

②婚姻关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父母作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男女双方不得成婚,否则其婚姻关系违法),“同姓不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③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法定休妻的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家庭继承制度

①父权表现为夫权,男尊女卑是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②嫡长子继承制。

六、行政法律内容

1,国家管理体制

①周王之下设卿士寮,是中央最高政务机关。②宗法分封制。

2,职官管理制度

①形成了宗主世袭制和贵族共政制的行政管理制度。

②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西周主要采用述职督课制度。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体系:周王之下设大司寇,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小司寇之下还有士师。

2,诉讼审判制度:①告诉: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称为“狱”;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司法机关受理案件,要按不同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②审理:五听审讯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

观色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一种经验总结。

③证据:口供与“盟诅”誓言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

④三刺之法: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3,法官行为责任

“五过之疵”要求“其罪惟均,其审克之”。“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关系;“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亲属关系;“惟货”,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往来。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1,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的法律思想与争论焦点。

2,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原因和社会背景。

3,李悝变法的措施及《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

4,商鞅变法的具体措施。

本章难点:礼治尚同铸刑鼎法经竹刑分户令

本章考点: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具有哪些意义?或者说为何在春秋时期出现了一系列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法经》有哪些特征,其具体结构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第一节社会结构与法律思想的变动

一,社会结构的变动

1,进入春秋时代以后,人们不断在“公田”之外开垦“私田”,一些诸侯国被迫进行田制与税制改革,以保证赋税收入。

2,由于生产关系及经济基础的巨大变革,各阶级阶层的社会分化日益加剧,社会结构与上层建筑也开始发生变动。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1,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

①孔子:“克己复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②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2,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

①老子:治理社会应“无为而治”,基本要求就是顺其自然,亦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反对人为的法律制度,鄙夷礼义教化。

②庄子:把老子的“自然、无为”理论推向了极端,提倡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完全否定人类文明成果。

3,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

①“兼爱”、“非攻”思想,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反对“攻伐无罪之国”。

②针对西周以来的世卿世禄制,墨子继而提出了“尚贤”思想。

③为了改变混乱无序的社会政治状况,墨子又提出了“尚同”思想,以“刑政”法制“壹同天下之义”。

④提出了“非命”、“节用”、“非乐”、“节葬”等“非儒”理论。

4,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①“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事断于法”。

②“刑无等级”的适用原则。“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③“行刑重轻”的“重刑”原则。“以刑去刑”。

④“明白易知”的立法原则。“明白易知而必行”,“万民皆知所避就”。

第二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春秋之前没有成文法的原因:各级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权威,以便巩固其等级秩序和法律特权,也需要把法律变为一种秘密操纵控制和专擅垄断的工具。所以,他们也绝不情愿向社会公布这些法律的内容,而是利用“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神秘性与威慑力,“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二,制定和公布的过程:

①楚国最早制定了成文法。“作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②晋国相继制定过三部成文法。“被庐之法”,《夷蒐法》

③春秋后期,由子产主持,郑国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由赵鞅、荀寅主持,晋国也“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郑国大夫邓析将新订“刑书”抄于竹简,称为“竹刑”。

三,争议:制定成文法反映了成文法取代习惯法的时代要求。但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孔子的责难。

四,意义:①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定罪量刑的秘密性与随意性,破坏了旧贵族的法律垄断及司法专擅,推进了法律及司法的规范性和公开性。

②剥夺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摧毁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法家法治原则的确立及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统一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第三节战国时期变法改制的成果

一,魏国李悝的《法经》

1,李悝变法的措施:①在经济方面,“作尽地力之教”,创立“善平籴”政策。

②在政治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确立量才任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③在法律方面,制定成文法典《法经》,确立法治、重刑原则。

2,《法经》的具体内容

①第一部分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或作《网法》)、《捕法》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

②第二部分为《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③第三部分是《具法》,主要是定罪量刑原则性或变通性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其内容是按犯罪情节予以加刑或减刑的规定。

3,《法经》的特征

①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②贯彻“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原则,并创立了以言论或思想治罪的先例。

4,《法经》的地位与意义

①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

②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

③改刑为法,初步确立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

④以严惩盗贼罪为立法宗旨,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原则等分立篇目,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影响深远。二,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

措施:1,厉行“法治”、“重刑”原则。法治包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必明,令必行”。重刑包括“行刑重轻”,“刑用于将过”,“不赦不宥”。2,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赐爵制。

3,废止宗法分封制,建立国君集权制。

4,为田开阡陌封疆,改革田制与税制。

5,创立什伍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

6,革除族居私斗旧俗,发展个体小农经济。

第三章秦汉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1,秦代主要的法律形式。

2,秦代的刑罚体系。

3,秦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汉代重要的立法活动。

5,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6,汉初文景两帝的刑制改革。

7,汉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本章难点:云梦秦简廷行事法律答问封诊式上计公室告与非公室告鬼薪与白粲爰书均输平准工商禁榷录囚秋冬行刑亲亲得相首匿疑狱奏谳箠令廷尉决事比三互法

本章考点:1,试论述秦代强化吏治的主要措施。

2,秦代法制指导思想与其立法的关系如何?

3,秦律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4,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过哪些演变?

5,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法律原则有哪些变化?

6,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有哪些变化?

7,论述春秋决狱的含义与意义。

第一节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统一集权的立法活动

1,吸收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国家学说和法制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2,创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异说、厉行“法治”的专制集权统一制度,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3,继续贯彻“重刑”思想,并背离了先秦法家“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目的,结果走向了“法治”的反面。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程序规定、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封诊式》

3,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工人程》

4,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牛羊课》

5,法律解释是官府或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作出的官方解释,也是一种具有效力的法律形式。《法律答问》

6,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廷行事”

第二节秦代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体系:①劳役刑:(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②耻辱刑:(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

③财产刑:(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2)赎刑(3)没刑。2,刑法适用制度:①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

③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

④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

⑤诬告反坐: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

⑥犯罪连坐: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

3,主要罪名:①危害专制皇权罪②妨害社会秩序罪③破坏经济秩序罪④人身伤害罪⑤侵犯官私财产罪⑥破坏婚姻家庭罪⑦官吏失职渎职罪。

二,民事法律内容

1,所有权制度

秦始皇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

2,婚姻制度

①国家加强了对婚姻关系的管理控制。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②夫权的支配地位是有条件的。一方面坚持男尊女卑,另一方面,丈夫不得恣意伤害妻子,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

3,家庭关系

①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

②但父权也有条件限制,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

三,经济法律内容

1,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2,农业生产的督课保障

3,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4,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5,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6,货币的保管使用

四,行政法律内容

1,皇帝制度的创立

2,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①中央设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

②地方设郡县制。县下辖乡,乡下置里,里下为伍。

3,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1,革除旧法,残存旧制。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

2,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坚持“明法度,定律令”。

3,重刑轻罪,刑罚严酷。

4,内容丰富,体系繁杂。

第三节秦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1,中央司法体制: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在皇帝之下,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主要有两个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体制

县下设乡,其啬夫掌民间辞讼,游徼掌巡察禁奸及缉捕贼盗。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诉与受理

①根据诉讼主体地位,告诉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官吏代表国家控告起讼,类似现代的公诉;另一种是当事人直接控告呈诉,类似现代的自诉。

②根据诉讼案件性质,后者又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之外的“公室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另一类是“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

2,调查取证与查封财产

“爰书”:司法机关受理立案后,一般应调查取证或检察勘验,并作出的笔录。3,审讯与判决

①秦律称案件的审理为“治狱”,审讯过程为“讯狱”。

②秦律并不禁止刑讯逼供,也不提倡刑讯逼供。

③“乞鞫”: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要求复审。

④法官责任:量刑不当即为“失刑”罪,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则为“纵囚”罪。

第四节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1,汉初黄老无为、“约法省刑”思想的产生与兴盛

①汉初君臣总结秦朝速亡的教训,否定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转而以黄老思想为指导。

②黄老思想是儒道法三家相互融合的产物,主张无为而治,休养生息,德刑相济,“约法省刑”。

2,汉武帝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①董仲舒把儒家大一统的思想与法家君主集权思想相结合,强调中央集权,维护君主绝对权威。

②在借鉴西周德刑结合经验的基础上,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和天人感应学说为

指导,对德刑关系进行了论证,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③董仲舒改造后的儒家思想,成为此后两千年中国正统的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的进程,呈现出礼法结合的特点。

二,重要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萧何制定,是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

3,《傍章》:叔孙通制定,集中规定了各种礼仪制度。

4,《越宫律》:张汤制定,主要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5,《朝律》:赵禹制定,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

6,以上《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统称为“汉律六十篇”。

三,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汉朝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形式,既包括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成文法典,也包括各方面的单行法律。

2,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可以补充更改律,也可以取消替代律。

3,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由秦“课”发展而来。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法律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明文规定时,司法官运用比附进行断案的方式。具体两种方式:①比附援引官府认可的典型案例作为审判依据。②比附援引同类或相似的法条进行类推。

第五节汉代的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①改革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环境的变化,直接原因是缇萦上书。

②汉文帝的改革措施:第一是废止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第二是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

③对汉文帝改革的评价:具有很大进步,但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属由轻改重;劓刑和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因此,这次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④汉景帝的改革措施:将代替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来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颁布《箠令》,规定了笞刑刑具的规格。将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

2,基本刑罚体系

①死刑:斩刑,(枭首,腰斩,弃市)

②劳役刑: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

③笞刑④罚金⑤赎刑⑥禁锢(剥夺罪犯为官资格)

3,刑罚适用制度

①保护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上请制度。

上请,即官僚贵族犯罪后,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审理和处分,必须上报中央,由廷尉请示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其同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

②适用于特别犯罪主体的恤刑悯囚制度。

第一,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盲人、侏儒等幼弱者给予免戴戒具的宽宥。第二,老幼和连坐妇女,除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之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第三,允许女刑徒照顾家务,每月缴纳赎金,由官府雇人代役。

③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含义是指亲属(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不承担或减轻刑事责任。孔子最早提出,汉宣帝时正式确立,该制度具体内容是: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该制度符合儒家礼治所弘扬的宗法伦理精神,体现对人类自然本性的尊重,为后世所沿用。

4,主要罪名的变化

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失阑罪。祝诅、巫蛊罪。腹诽罪。犯跸罪。

②危害中央集权统治的罪名。

阿党附益罪。私出国界罪。酎金不如法罪(诸侯王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成色或份量不足)。左官罪(地方官吏都由中央任命,诸侯王不能私自任命)。

③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罪名。

二,民事法律内容

1,身份等级制度

①宾客,佃客:失去土地而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强。

②奴婢相当于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买卖转让,但主人也不能随意杀害奴婢。2,所有权制度

①土地所有权:制订有“田律”、“田令”和“田租税律”等法律保护官私土地。

②其他财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大件财物归官府,小件财物归拾得人所有。

3,债与契约制度

①买卖契约:券书。

②借贷契约:曾命令限制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称为“取息过律”。

4,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①一夫一妻多妾制,“赘婿”,遵循周代的“六礼”和“七出三不去”。

②在“父为子纲”的家庭关系中,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拥有教令权和惩戒权,子女也不得向官府控告父母,否则就是“不孝”行为。

③身份一般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

④汉代出现收养制度,已有遗嘱继承。

三,经济法律内容

1,赋税制度:①土地税,三十税一。

②人口税,分为算赋(针对成年人)与口赋(针对未成年人)两种,以人口数量为征收标准。③财产税,赀税。④工商税。

2,工商禁榷制度(官营专卖法)

对盐、铁、酒等重要商品的生产和经销实行国家经营,进行严加控制。

3,均输平准制度

①均输: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将各地输送首都的物产辗转异地运销,最后换取或购入首都需要的物资。

②平准:在首都设立平准机构,统一接收并储存各地运来的物资,当市场物价过高时,以平价抛售物资,当市场物价过低时,以平价收购储存,以稳定市场秩序。四,行政法律内容

1,行政管理体制

①三公地位最高。九卿在不同时期名称不同,尚书地位逐步提高。

②郡县制。汉武帝在郡县之上设州,创立刺史制度。

2,官吏选任制度

①察举:自下而上推荐人才,由朝廷考察任用,分为岁举与特举。

②征辟:自上而下选任官吏,分为皇帝征召与高级官员辟除。

③三互法:东汉的回避制度,“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

3,职官考课制度

①上计:自下而上,地方官将本辖区户口、土地、赋税、治安、狱讼等情况编造计簿,逐级上报,直至奏呈朝廷。

②考课:上级对下级,中央对地方进行的考核。

4,行政监察制度

①中央:御史大夫,御史中丞。②京畿:司隶校尉。③地方:监御史,州刺史。

④三独坐: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尚书令。

第六节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1,中央:①廷尉,为中央专门司法机关。其长官也称廷尉,为九卿之一。

②杂治:重大案件由丞相,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会同审判的制度。

2,地方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①告劾:“劾”是负有纠举犯罪责任的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类似现代的公诉;“告”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民事案件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到官府控告,类似于现代的自诉。

②诉讼的限制:一般不得越级告诉,严禁卑幼控告尊长,严禁诬告。

2,审判:①审讯案件为“鞫狱”,审理案件的基本方式仍是“五听”。

②疑狱奏谳制度:对于疑难案件从县到郡再到中央廷尉逐级上报请示,如廷尉仍难决断,就附上可以比照的法律条文,报请皇帝裁决。

③“乞鞫”: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允许请求复审。乞鞫期限为三个月。

3,录囚制度

①含义:是指皇帝或上级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活动发现错误并予以纠正的制度。

②意义:是进行审判监督的一条重要渠道,对于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及监督司法活动,加强中央集权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为后世沿用并发展为秋审朝审等制度。4,春秋决狱

①其特点是抛开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

②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要求考察当事人作案时的主观动机,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③标榜以儒家经义为判案依据,但儒家文章含义深奥,容易使一些司法官吏穿凿附会营私舞弊。

④使法律从属于儒家经义而退居次要地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滥用重刑,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⑤调和刻板的法律规定和儒家正统观念之间的冲突,弥补立法技术落后带来的法律盲点和缺陷,直到隋唐礼法高度融合才退出历史舞台。

5,秋冬行刑

①理论依据: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春夏主阳,应兴德教,秋冬主阴,可施刑罚。

②意义:把司法与阴阳运行、四季变换联系起来,标榜德政慎刑。

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1,曹魏新律的内容。

2,西晋《泰始律》的内容。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形式的变化。

4,准五服以制罪的内容和价值。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僚贵族特权法律。

本章难点:重罪十条八议名例律登闻鼓存留养亲官当大理寺律博士

本章考点:1,论述《北齐律》的创新之处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谈谈你对南北朝法制史“北优于南”说法的理解和看法。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1,曹操制定《甲子科》,诸葛亮制定《蜀科》。

2,魏明帝颁布曹魏《新律》,变化和进步之处:

①在汉朝九章律的基础上,将新律扩充为18篇,把不宜列入新律的法令编成单行法规,建立了“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的律令体系。

②改原来的第六篇“具律”为第一篇“刑名”,冠以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及地位。

③首创五刑体系,缩小族诛连坐范围。

④将源自于周礼的八议制度纳入法典中,开启了法典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的先例。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成就

1,晋武帝下诏颁行《晋律》20篇,又称《泰始律》。进步之处:

①在第一篇刑名之后增加了第二篇法例,丰富了法典总则的内容和刑法适用制度。

②精简了律令体系。

③规范曹魏新律首创的新五刑制度。

④增加了律疏注释。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下诏颁行天下,成为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官方法例解释。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2,晋律的影响:东晋南朝偏安江左,始终处在晋律的影响下,无甚立法成就。程树德评价:“南朝诸律,实远逊于北朝”。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1,《北魏律》,又称《后魏律》。上承汉魏法律,“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2,东魏颁布实施《麟趾格》。西魏制定《大统式》。北周制定《大律》。

3,《北齐律》的地位与影响

①北齐律总结法经以来法典篇目不断增加的弊端,将结构定为12篇,“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②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二为一,确立“名例律”作为总则,使法典结构更规范。

③《北齐律》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具有重大影响,是《开皇律》的蓝本。

四,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由汉代“律令科比”的法律形式向“律令格式”过渡

1,律与令的分化。

杜预将律和令两者概念关系进行区别:“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入律”。律是定罪量刑的刑事立法,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令法规。

2,科与比的消亡

北魏以格代科,科不复存在。先例不再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类推原则被吸收到“诸断罪而无正条”的法律规定中。

3,格与式的发展

①以格代科,东魏有《麟趾格》,格成为律的补充,内容属于刑事立法。

②式源于《封诊式》,西魏有《大统式》,式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形式。

第二节法律内容的变化

一,刑罚体系日渐规范化

1,肉刑制度的废止:宫刑最终被废除

2,族刑范围的缩小

3,新五刑制度的形成(笞杖徒流死)

二,刑法适用制度的进一步礼教化

1,“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

①《晋律》首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五服即按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丧服不同和服丧期限不同分为:斩衰(服丧三年);齐衰,(一年或一年以下);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

②在对有服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的刑法适用上,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③根据血缘关系定罪量刑,维护宗法伦理关系与社会等级秩序,体现刑法使用制度的礼教化。

2,留养其亲制度的出现

①《后魏律》确定,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其他成年子孙的,死罪者允许上请,流刑者可免发遣,徒刑者可缓期,将犯人留下照顾老人,养老送终后再实际执行。

②儒家倡导的亲亲原则、孝道精神和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3,重罪十条制度的产生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即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享受“八议”及以钱赎罪的宽宥待遇和司法特权。

三,官僚贵族特权法的不断强化

1,八议入律

①曹魏《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这八种人物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奏报皇帝召集公卿议决。

②实质是赋予这八种人物以凌驾于国家法律及司法程序之上的法外特权,从而维护同罪异罚的社会等级秩序。

2,官当产生

“官当”是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最初始于西晋。晋律虽无官当之名,但已有除名,免官抵当劳役刑的规定。陈律将该制度进一步系统化。3,九品官人法的出现

九品官人法又称九品中正制,始创于曹魏时期。在各郡设小中正官,各州设大中正官,根据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高低等标准,将本地人物评定为九个品级,供吏部选官用人时作为参考。

4,品官占田荫户制

西晋颁行《户调式》,其中的品官占田法规定了各级官僚贵族可以按照各自的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体系

1,大理寺的出现: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大理寺成为隋唐宋三代最高审判机关,明清两代最高审刑机关。

2,律博士的设置:自魏明帝时起,始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

3,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的形成。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皇帝参与审判录囚

2,建立上诉直诉制度

西晋时期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3,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北魏太武帝建立死刑复核制度,对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

4,发明刑讯拷囚酷法

在审理案件时,允许用刑讯逼取口供。“测罚”、“测立”。

第五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1,《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和历史地位。

2,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3,《唐律疏议》的特点和影响。

4,唐代维护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规定。

5,唐代中央司法体制。

本章难点:唐六典六杀六赃矜老恤幼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相犯三司推事保辜制度“不应得为”罪死刑三复奏

本章考点:1,试论述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并分析这一思想为何反映了唐律的完备。2,举例说明唐律的刑法适用制度上如何体现的“礼法合一”。

3,论述唐朝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和区分标准。

4,论述《唐律》中的十恶制度。

5,论述《唐律》中的轻重相举原则。

第一节隋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概况

1,隋初立法指导思想

隋文帝废除各种酷刑,以行“仁政”相标榜,删除“苛惨之法”。设立律博士,重视法律教育培训。

2,主要立法活动

①《开皇律》十二篇。“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

②《大业律》十八篇。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1,完善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篇章体例定型化。

2,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封建五刑法定化。

3,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确立“十恶”制度。

4,完善官僚贵族特权制度,赋予贵族官僚以“八议”、“例减”、“听赎”、“官当”等司法特权。

第二节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2,立法宽简、稳定。“宽”,是指立法内容应轻刑省罚;“简”,是指立法形式要条文简明。

3,司法严肃、审慎。死刑三复奏和五复奏。

二,重要立法活动

1,律和律疏的制定:①唐高祖以《开皇律》为基础,制定《武德律》。

②唐太宗以《武德律》为基础,制定《贞观律》。

③唐高宗颁布《永徽律》十二篇,长孙无忌对律文逐条进行疏议解释,称为《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④唐玄宗修订《永徽律疏》为《开元律疏》。

2,令、格、式的编纂

①令的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开元式》。

②格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名,《贞观格》。

③式共有三十三篇,《水部式》。

3,《唐六典》的编篡

①《唐六典》采取了“以官统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

②《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典章制度方面的行政立法,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4,唐朝后期主要立法活动是编辑格后敕。《大中刑律统类》是以刑律为主,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敕、令、格、式。

三,主要法律形式

(论述:唐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唐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1,“律以正刑定罪”,律是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典。

2,“令以设范立制”,令是国家政权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内容广泛。

3,“格以禁违正邪”,格是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规和特别法,可以对律令式进行修改和补充。“留司格”是供中央政府部门执行的格,“散颁格”是颁行各地方官署执行的格。

4,“式以轨物程事”,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是令的实施细则。

第三节唐朝法律的内容特点与地位

一,刑事法律内容

1,唐律的篇目结构

从唐律的内容看,十二篇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第二至十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最后两篇主要是司法审判和诉讼程序方面定罪量刑的规定。

2,五刑制度

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

二,刑法适用制度

1,严惩十恶重罪。①一是直接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君主权力、损害君主尊严的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四种。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主要是不道。三是直接违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原则等行为,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五种。

②对于十恶重罪的严惩表现:第一,常赦不原,“虽会赦,犹除名”,一般不能赦宥。第二,决不待时,不适用秋冬行刑。第三,量刑从重。第四,不得享受特权。2,区分公罪与私罪。

①“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为“私罪”。

②“公罪”多为因执行公务而过失犯罪,处刑从轻;“私罪”多为故意犯罪,处刑从重。

3,维护官僚贵族特权

①八议,八种人物若犯死罪,由朝臣审议皇帝裁决,若犯流罪以下,减一等量刑,但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

②上请,其适用对象的规格低于八议。

③减,其适用对象的规格又低于上请,犯流罪以下,减一等量刑。

④赎,其适用对象的规格又低于“减”,犯流罪以下,可以铜赎刑。

⑤官当,官吏犯徒流罪可以官品抵当刑罚。

4,老小及残疾人减免刑罚(矜老恤幼原则)

①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②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负相对的刑事责任;③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除连坐被没为奴外完全不负刑事责任。5,同居相为隐

①唐律将汉律的“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同居相隐”,扩大了相互隐匿的范围。

②“同居”,并不局限于亲属之间,即使无服制亲属关系,也可以相隐。

③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重罪,“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条科断”。

④同居相为隐按亲等规定了减轻和免予刑事责任的范围,体现了亲亲原则,规定前三恶不能容隐,处理了国家利益和家族利益之间的冲突。

6,自首减免刑罚

①唐律区别自首与自新,即犯罪人作案后,在未被发觉前向官府交代,才是“自首”,对自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被发觉后再去交代,只能视为“自新”,不适用免刑。

②对于自首不尽(未彻底交代所犯罪行)或自首不实(未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实情)者,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只可从轻处罚。

7,共犯以造意为首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并区分首犯与从犯。其区分原则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是指“倡首先言”,即最先提出犯罪意图者为首犯,从重处刑。而从犯则可减轻刑罚。

8,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同罪异罚原则)

良贱之间发生冲突,对贱民加重处罚,对良人减轻处罚。

9,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数罪并发以重罪论)

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原则。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两罪相等,从一罪处刑。

10,更犯累科

犯罪已被立案起诉或判决执行,又犯笞刑以上新罪,实行累犯加重处罚,即累计前后所犯罪行,合并执行数罪并罚。

11,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轻重相举原则)

①“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出罪”即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入罪”即追究或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②含义: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以类推其罪,对于应该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以类推其罪。

12,涉外案件的处理(化外人相犯)

①“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②含义:在中国的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之间相互侵犯构成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侨民之间相互侵犯构成犯罪,则按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③意义: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尊重外国人的法律和习俗。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罪

①“六杀”:唐律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具体行为,将杀人罪分为六种情况。

②“六杀”的内容:一为谋杀,指二人以上的合谋杀人,或一人事前预谋而实施的杀人行为。二为故杀,指无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三为斗杀,指“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的行为。四为戏杀,指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因游戏或玩笑致死对方的行为。五为误杀,指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行为。六为过失杀,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允许以钱赎罪。

③保辜制度:确定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同被伤害人的伤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一种制度。它是根据加害人的犯罪手段、被伤害人受伤害程度等,规定十至五十日的不同辜限;被伤害人在辜限内死亡,加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辜限外死亡,或在辜限内因其他缘故死亡,加害人只负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2,侵犯官私财产罪

①“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受财枉法罪是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

受财不枉法罪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

受所监临财物罪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

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即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窃盗罪是指“潜形隐面而取”;

坐赃罪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

②唐律对于官吏贪赃犯罪实行以赃定罪的原则。

3,失职、渎职类犯罪

①署置过限及违法署置罪。即下属官员超过法定编制。

②擅离职守罪。

4,经济类犯罪

5,违令、违式及“不应得为”罪

针对律令无正条规定而又违背礼法精神的行为,杂律篇设有不得应为罪。

四,民事法律内容

1,其他财务所有权:①私人遗失物品称为阑遗物。

②宿藏物:地下埋藏物,归土地所有人。

2,债权债务关系:“市券”

3,婚姻制度

①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订立婚书和接受聘财是缔结婚姻的前提。

②唐朝婚姻的解除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条件,但七出有变化。

③唐代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又将义绝作为强制解除婚姻的法定条件。

④义绝:八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恩义断绝,夫妻关系无继续存在的基础。

4,家庭继承制度

维护父权,维护夫权,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三,经济法律内容

1,均田法。①口分田:官府授给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得继承和买卖。

②永业田:国家分给农民世代使用的私有土地,可以继承。

2,赋役法。①租调力役法(租庸调):租为土地税,调为人口税。

②两税法:不以人口为征税标准,以财产为主要征税对象。

3,对外贸易法。市舶使:专职的海外贸易管理机构。

四,行政法律内容

1,行政管理体制。①三省六部制: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②九寺五监制。2,官吏选任制度。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

3,职官考课制度。《考课令》

4,休假致仕制度。《假宁令》

5,行政监察制度。①御史台(职能:推按狱讼,纠举犯罪,巡察内外,监督审判)。②谏官制度。

五,唐朝法律的特点、地位和影响

1,主要特点:以律、令为核心,以格、式为补充。

①维护尊卑贵贱等级制度下的“一准乎礼”。(礼法合一)

唐代法律维护礼的核心内容,即君权,夫权和父权。礼法合一,即儒家精神原则完全融合到法律之中。唐律中不少制度和原则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和演绎而来,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理论为标准。

②法律内容空前完备。

唐代法律的内容不仅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各个方面,法律内容周到详备,立法技术精湛。

③法律条文设计具有人性化特色。

例如给犯人放假,《狱官令》对监狱生活作出详细规定。

④具有从严治吏的精神。

严禁官员经商,严禁上级长官接受下属财物和宴请。

补充:⑤刑罚最为宽平。

唐律“用刑持平”,重罪条款和死刑条文大为减少,废除了酷刑和肉刑,株连范围最窄。从量刑幅度看,唐律比秦汉明清各律相对为轻。

⑥法制臻于完备,科条简约,法律解释精当。

唐律科条简约,律文和注疏具有高度概括性和严密性,注疏也采用了多种法律解释方法。

2,地位与影响

①后世立法的楷模。唐代法律吸收借鉴了各代的立法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与完备,唐以后的朝代立法都深受唐律的影响,以唐律为蓝本。

②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古代周边国家和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都受到唐律的直接影响。

第四节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1,中央司法体制

①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徒流以上案件判决移交刑部复核,

②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复审大理寺审判的徒流和死刑案件。

③御史台:中央监察和司法监督机关。下设台院、殿院与察院。

④三司推事:对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大三司)。三司使: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共同鞠审(小三司)。三司推事为明清会审制度的肇始。

2,地方司法体制

①京兆府②法曹负责刑事案件,户曹负责民事案件,民刑有区分。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①举劾:监察机关、上级行政长官及知情官员纠举违法犯罪行为。

②告诉:由当事人或亲属、知情人向官府控告。

③告诉须逐级进行,禁止以投递匿名信的方式告发犯罪。

2,审判。①依据律令格式判案。

②按照诉状审理案件。

③确立法官回避制度。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规定回避制度。

④依法规范拷讯制度。

⑤追究法官的办案责任。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

⑥宣读重刑判决结果。

3,上诉与死刑复奏。①不理状(上诉书)

②死刑复奏:京城的死刑案件五复奏,其他地区三复奏,减少冤假错案。

第五节五代法制概况

一,立法概况

1,编敕活动频繁。2,刑统体例的完善。刑律统类:以刑律为纲,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加以分类,附在律文之后编成法典。

二,法制特点

刑罚严酷,法外之刑繁多。

第六章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1,《宋形统》相较于唐律的变化特点。

2,宋代刑法体系变化的特点。

3,宋代的继承制度,尤其是户绝财产的继承。

4,元朝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5,元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本章难点:起请条编敕条法事类编例重法地折杖法务限法继绝市舶司刺配鞫谳分司翻异别勘两面官制度烧埋银警迹人元典章

本章考点:1,宋代的编敕和编例的概念与不同之处。

2,论述宋代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和发展。

3,论述宋代的折杖法及其出现的意义。

4,宋代有哪些法律形式,试举两例详述之。(2014年复试真题)

5,论述辽金元等少数民族的立法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6,论述元代的收继婚制度及其合理性。

第一节宋朝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的变化特点:1,法典改称刑统。

2,分门类编。3,刑律统类。4,增设“起请条”(由大臣提出经皇帝批准的对原有律令格式进行修改或解释的内容)。5,总汇类推条文。6,增补疏议之议。7,删去篇首疏议。

二,编敕和条法事类

1,编敕:①敕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散敕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临时颁发的诏令,具有灵活性但无普遍约束力。编敕是将过去历年的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

②宋代编敕地位很高,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2,条法事类:将敕令格式等各种法律形式分门别类,综合编纂,《庆元条法事类》。三,编例与特别刑事法规

1,编例:①例有两种形式:指挥,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断例,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典型案例。

②编例是将一些断例整理汇编,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后来出现“引例破法”。

2,特别刑事法规:盗贼重法。

第二节宋朝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1,刑法体系的变化:①折杖法: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算成臀杖或脊杖,体现了宽省刑罚的立法思想。

②刺配:后晋创立,为宽贷某些死刑而将刺面、配流及脊杖三刑适用于一人之身。

③决重杖一顿处死。④凌迟:宋仁宗初创。

2,重典惩治“贼盗”。

①《宋刑统》对贼盗犯罪的量刑比唐律明显加重。

②专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重典惩治贼盗的特别刑事法规。“重法地”(凡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者,适用比宋刑统还要重的刑罚)。

3,严惩“贪墨之罪”。

二,民事法律内容

1,租佃契约,佃农和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作业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一、填空题 1、《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_________”,算是夏朝的监狱。 2、“己恶而掠美为__________”、“贪以败官为__________”、“杀人不忌为 __________”,这三种都要处死。 3、商朝,卜者也参与司法,实行所谓__________乃是常例。 4、周初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_________, __________的原则。 5、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基本上是_________。在周朝,则是由__________继承王位。 6、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_________制作_________,从内容上看,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礼法制的指导思想,在“_________”方面尤为突出。 7、________与_________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8、“礼不下______,刑不上________”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 9、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体现刑法的主要原则。 10、西周刑罚基本上沿用以前的五刑,此外,还有_______刑、________刑、_________刑、________刑等,合称“九刑”。 11、西周是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__________;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契券,称为________。__________是市场的管理人员。 12、西周的借贷契约形式,___________及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__________。 13、西周婚姻实行_________制。 14、西周实行__________不婚的原则。 15、__________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16、“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亲迎。 17、在西周公婆和丈夫可以由七种理由休弃妇女,称为___________;但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__________。 18、西周是中央设___________辅佐周王全面行使司法权,下设_________掌管具体司法工作。 19、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以作区分,即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有别。 20、西周在审讯时要求法官通过五听,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来核实证据,进行判决。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法律的总称是:()

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

中国法制史 2012年法制史 、西周时期(前1066 —前771)―― 以德(礼)治国 【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 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 8 ) A.傅别 B.质剂 ?券书 D.书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质” “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 专门管理。所以本题B为正确选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 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 )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所以本题应选B

三、秦代的法制

【的专制特色?()(2011年)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 “失刑”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均属于危害皇权罪,体现了维护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色彩。选项D是对过失量刑不当的处罚,没有明显体现专制。 ( )

【例题?多选题】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 年) 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X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4.1) ? 2.简述XX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1.1) ?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 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 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 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00

一、各章重点难点——二各章复习题及答案——三形成性考核答案 1.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 (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中国法制史讲义01_jy1011

第一章 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时期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即能够使自己的德行符合上天的要求。“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其具体内容,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 3、意义: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也解决了武王伐纣的正当性问题。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其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其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注意】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残忍肢体的肉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前者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后者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公开维护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三)契约法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中国法制史讲义04

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续表 二、天坛宪草 三、袁记约法

四、贿选宪法 五、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例题·单选题】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1-1-21)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 [答疑编号50670520210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选项A错误。《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属于宪法性文件,而不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选项B错误。《临时约法》虽然设立临时大总统职位,但采行责任内阁制,由内阁行使行政实权,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选项C正确。《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选项D错误。《临时约法》采取的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立。1947的《中华民国宪法》采用了五权分立原则。 【例题·单选题】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10-1-14)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答疑编号50670520210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清末主要修律内容。选项B说法错误。《大清新刑律》抛弃 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 唯一内容。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重大信条十九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疑编号50670520210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钦定宪法大纲》。选项B正确。《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 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例题·多选题】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03-1-35)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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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 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 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 2.2刑罚的原则: (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2.3 罪名 夏-不孝,违命,昏,墨,贼 商-乱政,疑众,巫风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1.“五过之疵” 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的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 【2】婚姻的成立 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 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 l 同姓不婚 l 良贱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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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1.产生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调节社会纠纷,约束人 们共同劳动力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无虐之刑”,主要指:“黥(qíng)、劓(yì)、刵(èr)、椓(zhuó)、 处死五种。” 3.“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夏代的监狱统称圜土,夏台,钧台是指国都内的监狱。 5.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 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6.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7.“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8.“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9.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 10.具体的礼仪形式:吉、凶、军、宾、嘉。 1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2.西周的“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13.“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14.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于这 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免、赦免其刑罚。 15.《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shěng),乃惟终,……有厥小罪,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不杀。”

其中,“眚”是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16.秦国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17.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18.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9.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的十二篇的结构。 20.《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1.《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 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22.“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于汉代,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 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3.“五过”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是指秉承上 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24.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5.《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及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法的篇目 是贼法。 26.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 官口。”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7.隋代伴随着封建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

2013年法律教育网冲刺班中国法制史-宋光明讲义

中国法制史 考区1 中国立法史★★★★ 一、立法思想的变迁: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朝: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唐朝:礼法合一;明朝:明刑弼教。 二、封建法典总则的变迁:法经:具,位于律尾;曹魏律:刑名,位于律首;晋律:刑名、法例,位于律首;北齐律:名例:位于律首,奠定后世刑法总则。 2.唐宋以降 A.西周首创神权统治思想,对于我国封建统治有重要意义 B.“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上凌下,以亲压疏 C.西周的礼在当时更多的表现为道德要求,并不具备法的特征 D.西周的礼类似于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不得作出的行为,一旦违反了礼即落入了刑的领域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选项A错误。神权思想不是西周首创。 选项B错误。“亲亲”要求不能以下凌上。选项C错误。西周的礼已经具备法

的特征,出礼入刑。选项D错误。西周的礼规定了人们必须做的行为,类似于 命令性规则。故本题选ABCD。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经》的叙述有:①《法经》的作者是燕国李悝;②《法经》中的《具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③《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④《杂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⑤《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其中不正确的有()。 A.① B.①②④ C.⑤ D.③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法经》。《法经》的作者是魏国李悝,《杂法》概括了盗、 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杂法》、《网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故 本题选AB。 【例题·多选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古代法典中的《名例》篇,源于《法经》中的《具法》,经《魏律》将“具法”改为“刑名”,到《北魏律》又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最后在《北齐律》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奠定了后世刑法的总则 B.张斐和杜预作为我国古代著名的律学家,对《魏律》进行了注释,并且其注释具有法律效力,故《魏律》亦被称为《张杜律》 C.《北齐律》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的法典,规定了重罪十条,置于律首,并明文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D.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典内容在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例如八议与官当制度入律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选项A错误。《晋律》在刑名律后 增加“法例”律。选项B错误。张斐和杜预对《晋律》进行了注释。选项D错 误。八议与官当制度不属于儒家理论。故本题选ABD。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哪些不正确?() A.魏晋南北朝时期初步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其中比是比附与类推处理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B.《贞观律》基本确立了唐律的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疏》的影响很大 C.《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其法律制度“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D.《宋刑统》是我国迄今为止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力的法典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及唐宋法律。选项D错误,《宋刑统》

中国法制史第七八章练习题 (2)

第七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魏律改具律为,并冠于律首。 2、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是()。 3、在晋律里,将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总称为()。 4、北齐律的篇目为()篇。 5、北齐律确了“()”,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 答案1、刑名2、魏律3、杂抵罪4、十二 5、重罪十条(二)单项选择题 1、“八议”最早规定在()。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2、开始区分律和令的是(),其中规定“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A晋律B齐律C魏律D蜀律 3、以下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4、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 A廷尉B大理寺C大理院D秋官大司寇 5、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 A曹魏B西晋C北魏D隋 6、封建法典的()源于“重罪十条”。 A十恶B叛逆罪C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 D不属于“八议”论赎范围的犯罪 7、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的法典是()。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周律 8、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的是()。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周律 9、晋律规定买卖田宅牛马要向国家缴纳总价值4%的税收,称为()。 A契税B散估C红契D文券 10、北齐时,将廷尉改为()。 A秋官大司寇B明法掾C律博士D大理寺 答案 1、A 2、A 3、C 4、D 5、B 6、A 7、A 8、B 9、A 10、D (三)多项选择题 1、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的改革有()。 A篇条由9章增加到18章B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C正式规定了“八议”条款 D 规定了“重罪十条” 2、为晋律作注释的有()。 A羊祜B杜预C张裴D裴楷 3、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是()。 A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 B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C“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 D规定了保护地主阶级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了“杂抵罪” 4、北齐律在魏律、晋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 A定律十二篇B确立了“重罪十条” C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D确立了“八议”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 A“八议”入律B“官当”入律 C确立了“重罪十条”D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6、所谓的“杂抵罪”,就是以()来抵罪的总称。 A夺爵B除名C免官D流放 7、最早规定官当的是()。 A北魏律B南陈律C北齐律D北周律 8、晋律规定,根据买卖的种类分类征收税收,分别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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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得法律制度 (一)基础知识图解 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原始习惯 来源:习惯法 传统习俗 中国法治文明得起源 礼:祭祀礼仪规则与伦理道德习俗 法律渊源 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 与西方法治文明起源得比较 指导思想:“行天之罚”、“受命于天”-----天罚与神判相结合 习惯法:以礼与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 主要法律形式君主得命令:誓,诰,训等 夏刑、商刑等 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 主要罪名: 商:不孝,乱政,疑众 夏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内容①对过失犯罪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 故意犯罪或惯犯从重处罚 刑罚适用制度②宁可漏杀有罪,也觉不错杀无辜得:疑罪 从无慎罚思想 ③主张依据一定得标准或规则定罪量刑,反 对滥用刑罚 ①行政,军事,司法职能划分不严格 司法制度②浓重得:天罚、神判特色 ③监狱得设置:“圜土” 第二章西周时期得法律制度 (一)基础知识图解 1.法律思想得发展:在“天讨”、“天罚”等基础上,发展出“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思想 周公制礼 2、制礼作刑得立法活动 吕侯作刑 法律概况3、主要法律形式:周礼、吕刑、九刑、遗训等 周礼得渊源与发展 礼得性质与作用

4、“礼刑”关系相互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适用时“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货”、“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 死刑与肉刑 赎刑 刑罚体系圜土之制(劳役刑) 嘉石之制(拘役刑) 刑事法律制度刑罚世轻世重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主要刑法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同罪异罚 所有权 民事制度债 契约:质剂、傅别 民事法律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六礼 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 嫡长子继承制 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行政体制 “学在官府” 行政管理制度 述职督课制度 司法机关 民事与刑事得区分 “五听“ 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制度“读鞠”、“乞鞠”制度 证据制度 “五过”之呲 监狱管理制度:圜土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得法律制度 (一)基础知识图解 (1)铁制农具得适用 (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社会得发展(3) 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得礼制加速衰落 (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 (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 铸其于鼎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得变化公布成文法得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 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4)公元前501年,郑国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练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练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原始社会经历了___原始群氏族公社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个阶段。 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____________”产生。禅让(制) 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____启________。 4.《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____________,经启____________。” 5.法的起源经历了从_习惯__到____习惯法__、再到___成文法________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6.《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____________。”禹刑 7.《说文解字》:“灋,刑也,____________,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8.《正韵》:“律吕万法之所出,故法令谓之____________。” 9.《夏书》曰:“昏、_____墨_______、贼,杀。” 10.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_己恶而掠美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将“法”改为“律”,是在()。 C A夏朝B西周 C战国时期的秦D汉 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条。 D A五百B一千 C二千D三千 3.“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 B A习惯B战争动员令 C祭祀D礼仪 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 D A昏B墨 C贼D杀 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 )”。 C A昏B墨 C贼D杀 6.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 A夏朝B商朝 C西周D秦朝 7.《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 )”。D A囹圄B夏台 C均台D圜土 8.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 )”。 A A昏B墨 C贼D杀 9.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 )”。 B A昏B墨 C贼D杀 10.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 A A夏台B均台 C囹圄D圜土 (三)多项选择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复习题 1.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颁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编纂完成,1911年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爰书: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等。“爰书”是在封建诉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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