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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如何举行听证

非诉执行如何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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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如何举行听证

非诉行政执行也就是我们说的非诉执行,它是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那么非诉执行如何举行听证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听证的必要性

听证制度是我国从国外移植过来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非常正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将听证制度引入司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从程序角度。举行听证制度是说明理由制度在司法程序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对于一个程序过程来说,说明理由制度是一项基本要求,是法律程序体现正义的必要条件之一。一个提供了理由的决定固然未必是准确或体现了正义的,但没有任何理由加以支持的决定仅仅从形式上看就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换言之,由于这样的决定问题更容易与恣意和专断相联系,其正当性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质疑。因此,说明理由是保障程序理性的手段之一。

(二)从被申请执行人(即行政相对人)角度。首先,可以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的信心,可使人们增强对决定的信服程度;其次,对于那些对决定不满而准备提起申诉的当事人来说,可以使他们认真考虑是否要申诉,以及何种理由申诉;再次,让受到决定的当事人进一步了解决定作出的理由,也意味着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人格与尊严的尊重;最后,使公众了解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务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见解或态度,从而可以更好地调整自己以后的行为。

(三)从申请人(即行政主体)角度。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决定进行听证,意味着其在行使权力,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排斥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因为只有客观、公正的理由才能经得起公开地推敲,才具有说服力和合理性,否则将承担申请不利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依法行政。

(四)从主持人(即人民法院)角度。首先,可以避免对立,有利于化解矛盾;其次,可以减少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再次,充分体现程序公开原则,为实体公正提供重要保障;最后,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履行的自觉性,提高办案效率。

二、与行政权力运行阶段的听证程序之间的区别

行政权力运行阶段的听证程序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听证程序,是听证制度在不同时间、不同阶段的运作。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性质不同

行政权力运行阶段的听证程序是一种准司法听证制度。它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当事人的申请举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听证程序是一种司法听证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据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决定是否合法的过程中进行的。

(二)主持人不同

行政权力运行阶段的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由于主持人是行政首长在本机关内指定的,而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所以,主持人很难摆脱行政首长的影响独立主持听证,这就有可能可能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性。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听证程序,由人民法院行政庭案件承办人员居中主持,所以更能使当事人信服。

(三)引起原因不同

行政权力运行阶段的听证程序,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引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直接依职权进行的。

三、非诉执行案件中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听证程序毕竟是一种耗费财力、人力的程序,有时甚至与司法追求的效率原则相违背,所以并非所有的非诉执行案件都要举行听证制度,只有对被申请人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须举行听证。这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处罚的稳定性。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执行前应当进行听证。

(一)、拆除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

(二)、对公民罚款500元、对法人罚款2000元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的案件。

三、非诉执行案件中听证制度的操作程序

非诉执行案件中听证制度的基本程序结构为听证当事人两相对抗,听证主持人居中裁判,作出初步决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须听证的非诉执行案件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受理后10日内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听证;

(二)、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案件受理后20日内进行听证;

(三)、在听证3日前,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由行政审判庭法官一人或合议庭全体成员主持;

(五)、举行听证时,由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被执行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通过听证,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应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经合议庭审查,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一)、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二)、行政行为认定违法行为人或义务人错误的;

(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五)、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

(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的;

(七)、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五、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听证程序的设定是通过公开的、为法律所承认的程序,为听证当事人和第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义务。该权利和义务是与听证程序的本质联系在一起,都是为了保护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更好的行使权利。

(一)听证当事人的权利

1、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当事人必然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的看法,而对事实的认定需要依赖证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享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所谓新证据,指在行政机关处罚、处理过程中,应向行政机关提交,但因合理理由未提交而行政机关不准予延期提交的;或提交后行政机关拒收;或提交后未被采信的。

2、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听证笔录是在听证过程中由书记员记载的关于听证过程和听证内容的记录。听证笔录对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强制执行的裁定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后续执行的重要依据。由于环境、设备素质等因素影响,听证笔录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考虑到听证笔录的重要性,一旦听证笔录出现错误,将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因此,应该赋予其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3、对听证笔录提出删除、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该权利是核对听证笔录权的衍生权利,在当事人核对笔录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听证笔录确有错误、有所遗漏等情况,可以据此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对笔录有误部分删除、修改或者补充,经听证主持人审核,认

为确有错误,予以更正。需注意的是,提出删除等的内容仅限于当事人发言部分的内容。听证笔录是人民法院对于听证活动全过程的记录,是人民法院审查权行使的产物,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确有错误,可以拒绝签名,或者请求听证主持人对相关的错误内容进行修改,而不能直接自行删除、修改和补充听证笔录。

4、请求保密的权利。

对于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在听证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秘密,当事人有权请求相关人员予以保密。如果发生泄密事件,当事人有权获得救济。

(二)听证当事人的义务

实践中,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主要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到场参加听证。

这一义务是基于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的要求,也是基于基本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重视的要求。倘若当事人无故于指定时间拒不到场参加听证,势必影响人民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真相,进而影响是否予以强制执行裁定的作出;另一方面,当事人无故迟延参加听

证,表明相对人对于自己的权益未能给与充分重视,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如果当事人有此情形,可以直接依据行政机关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和证据作出决定;也可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场参加听证,而无需另行指定听证时间。

2、遵守听证程序,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听证应当有秩序进行,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第一,不喧哗、不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第二,不中途退会,不随意走动;第三,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拍照;第四,发言、提问应当获得听证主持人的同意;第五,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六、建议和对策

实践中,有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举行听证,但无论是在法院审查过程中举行听证,还是在执行过程中举行听证,笔者认为,将听证制度引入司法领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充分认识在审查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举行听证的重要性,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非诉行政执行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弱者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非诉行政案件中诉讼能力的有限性,因而在审查听证时,必须对他们适当降

低举证标准。

第二、坚持严格依法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非诉行政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通过举行听证,该裁定不予执行的,就应该裁定不予执行,决不能姑息迁就,损害相对人利益;该予以执行的,裁定限期履行,以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

第三、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程序缺乏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非诉行政案件时对行政机关执法程序难以确定,行政机关对此也不甚明确,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第四、加快司法解释进程。一方面随着行政执法案件大量涌现,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不断增加,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难以对其调整和规范。实践中,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法院在审查非诉行政案件中需要认真总结经验,寻找规律,加强指导。另一方面,非诉行政案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审查程序进行统一规范,以便于司法实践统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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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指较大数额罚款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必要和适度的原则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确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已依法作了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听证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专职法制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也可以指定本机关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 (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___、__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均己到场,听证可以开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一)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

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二)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l)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三)主持人:(1)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四)主持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行政处罚听证操作规程

行政处罚听证操作规程 听证记录员查点听证参与人 1、查明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场; 2、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入席; 3、向听证主持人报告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到场情况。 一、宣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1、根据当事人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就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重新注册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牙胶尖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我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本次听证活动由肖志勇担任主持人,×××担任听证员,李晓担任记录员。 二、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污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参加听证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回避;

(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知晓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五)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审核听证笔录,补正自己的陈述记录,获得听证笔录的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当事人参加听证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按时参加听证; (三)如实陈述、举证、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五)保守听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是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听证的公正性。 以上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1、核对案件调查人员(询问和查看证件); 2、核对当事人(询问); 3、核对听证代理人及代理权限(宣读委托代理书)。

听证会主持词范本

听证会主持词范本 召开听证会怎么撰写听证会主持词?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伙儿整理收集的听证会主持词范本,希翼对大伙儿有帮助。 听证会主持词范本1 主持人:依照《xx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xxxx年第80号令)第15条第5项的规定,今天在这个地方召开拆迁听证会。听证会的主题是六百户片区被拆迁户拆迁补偿安置咨询题。参加今天听证会的人员有: 1、听证会组织机构成员 xxx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xxxx区政府办公室 xxxx区法制办公室 xxxx区朝阳街道办事处 2、拆迁听证事项双方当事人是:拆迁人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及其代理人,被拆迁人吴凤娥、段忠、代永伟、王隋玲及其代理人,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申请单位市房产治理局及其代理人。 3、听证员11名。经事前随机抽取决定的听证员11名,他们是: 4、听证会监督人员5名 xxx市监察局 (区人大代表) (区政协委员) 5、问人员名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自治区建设厅 市国土资源局 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6、邀请参加听证会人员 ⑴ 市信访局局长梁涛; ⑴ xxxx区信访局局长; ⑴ 新闻媒体记者。自治区有关媒体记者,我市媒体记者。 7、听证会旁听人员:xxxx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人员、群众代表共人;市直有关部门要紧领导或分管领导人。 8、听证记录人:xxx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本次听证会共8项议程。 二、主持人: 下面,先进行第一项: 宣布听证会纪律,以及被拆迁人、拆迁人、强制拆迁申请人在听证会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证会纪律 按照有关规定,听证会全体参加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听从听证会主持人的统一指挥,遵守听证会秩序,恪守听证纪律。 2、所有参会人员进入听证会现场后,别得吸烟、鼓掌、喧哗、随意走动,别得实施其他妨害听证会活动的行为,关闭挪移电话或调至震动状态。 3、听证双方当事人或托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辩论,须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未经主持人允许别得随意发言和提咨询,若对听证会故意见,可在听证会休会期间提出。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范文

176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处罚2、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3、拟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期限视为放弃权利1、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2、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非涉秘案件,举行听证的3日前,应公告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1、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组成人员2、核对身份3、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4、询问是否申请回避5、调查人陈述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理由6、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并质证7、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8、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调查人、当事人、证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2、听证主持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176 行政检查流程图进入受检现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 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发现日后难以 取得的证据请求报批制作检查笔录制作检查笔录责令 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按要求整改检查结束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保存证据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归档176 行政确认流程图立项受理通过行政检查、单位申报等途径确定需要确认、批准、验收的项目行政检查、验收确认向领导报告检查、验收结果,由领导审核批准,制作确认文件或在相对人申请(申报)的材料上直接确认送达将确认件送达相对人归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176 行政处罚流程图受理简易程序处罚流程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执行结案归档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一般程序处罚流程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立案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审查调查报告告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执行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3日内提出结案归档176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材料不全退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作出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举行听证的要求,组织当事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程序。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本市行政机关需要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数额较小的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的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律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律人员担任。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一、引言听证(hearingofwitness)这个由西方引进来的词,近年来不断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各种形式的听证会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各种行政决策之中举行,如价格、收费听证。总的来说,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障国家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和不可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作用。①在舆论的广泛宣传和司法改革冲动的催生下,我国有许多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了适用听证程序的尝试。听证程序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听证会还没有形成一套稳定、规范、科学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价值、原则、目的、程序、适用范围等亦需要根据我国实际进行进一步研究。我国现在规定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从上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立法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诉讼中适用的司法听证制度。相比法律规定的缺失,司法实践中适用听证程序却出现一片繁荣的景象,在后文中将加以详细介绍。由于立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司法程序中适用听证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是否有必要在司法中引入听证程序?司法程序与立法、行政听证程序的区别与联系,及借鉴意义?司法听证程序的价值、原则、适用范围?听证程序与现行司法程序的冲突与协调?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笔者不准备采取从西方理论、宏大述事的角度加以分析,从而得出结果的方法;而是试图从法院的听证程序实践调查入手,对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实践保持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细致分析法律没有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规模使用的听证制度实践,从而得出问题的结论。本文的分析并没有局限于听证制度分析,而且还进一步分析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从中反映的立法问题,以引起立法界的注意,强调司法实践的理论价值,以及在整个司法知识体系中的价值。 二、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现状考察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现状需要到许多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行分析。由于笔者考察条件的局限,没有资源与时间到实行听证程序的法院进行考察。但是考虑法院适用听证程序乃新鲜事物,许多法院在适用听证程序后,出于改革及宣传的需要,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因而笔者对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现状的考察所用的资料均来自《中国法院网》上的资料。由于获取得资料的局限性,本文不能对法院适用听证程序进行量化分析,但是笔者发现,从网上获取的资料大致反映了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种类,因而,也满足了本文分析的需要。(一)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种类1、执行听证。执行听证属于法院适用最广泛的听证程序,许多高级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程序的规定,推行执行听证制度,并且对执行听证程序进行规范。执行听证一般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在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的参加下,经过听证,查清事实,对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依法作出裁决的执行活动。②执行听证的范围,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规定,开始实行执行听证时主要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随着执行听证制度的推行,有的法院将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况: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和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二是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和代位执行及执行担保的案件;三是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特别是对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③执行听证的目的:在对抗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公开法官裁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过程,达到监督执行裁判权行使、促使执行程序公正的目的。④执行听证程序类似于开庭程序,包括听证准备、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听证调查、举证、相互质证、辩论、作成听证笔录,最后法官根据听证调查到的情况作出裁决。2、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方式,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互不见面,审理过程不公开。一些赔偿决定宣布后,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也不理解。针对这一情况,有的法院摈弃了“暗箱操作”

听证会程序性材料

听证会程序性材料规范样式(供参考) 1、听证结论 2、听证权利告知书 3、听证申请书 4、不予听证告知书 5、听证会通知 6、听证会方案 7、听证会程序①简易程序②普通程序 8、听证笔录 2016年2月22日

1 听证结论 一、听证时间: 二、听证地点: 三、听证事由: 四、听证主持人:姓名职务 听证员:姓名职务 记录员:姓名职务 听证参加人: 旁听人员代表: 五、听证的简要经过: 六、听证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 七、听证结论: 年月日听证员签字:听证参加人签字:

2 听证权利告知书 字号 同志: 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提出要求举行信访听证的权利。 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提交听证申请。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听证请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处理单位单位落款 年月日

3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据此,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请求予以准许。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4 不予听证告知书 字号同志: 年月日你等就问题向提出申请听证。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你等反映的信访事项不适用举行听证,(或为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听证权利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决定不予听证。 特此告知 处理单位落款 年月日

听证会通知(信访人) : 经研究,定于月日上午(下午)时间在(地点)召开信访事项听证会。请准时参会。限于程序原因,不能请假,不能顶替,务必参加。 信访人如需申请回避,需自收到本通知三日内书面提出。 (召集听证会单位落款) 年月日 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听证程序规定

听证程序规定 目录 ⒈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书记员 ⒉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⒊听证参加人 ⒋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⒌听证的举行 ⒍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⒎听证的程序 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听证。

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书记员 ⒈听证机关:建设局 ⒉听证主持人:1名建设局人员 ⒊听证员:1至2名建设局人员 ⒋听证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 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 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 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 (三) 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 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 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四) 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场所秩序; (五) 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听证参加人 ⒈当事人: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⒉第三人: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⒊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三人的近亲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行政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⒋案件调查人员: ⒌证人: ⒍鉴定人: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会程序

“动物福利”立法模拟听证会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 我是本次听证会的主持人吴玉明,现在由我来宣布,重庆大学法学院“动物福利”模拟立法听证会正式开始。首先,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范卫红老师的到来(停顿)。这次听证会,是制定动物福利法规的规定程序,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使立法活动进一步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此,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动物福利”模拟立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委员会共由八名代表组成,他们分别是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家玮、重庆大学法学院老师倪江宁、重庆市沙坪坝区动物园主管张秋妍、中国社会科学院何百秦院士、网络大V吴晓玲、湖南省“十大杰出青年”刘泽、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张浩男、以及重庆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向珊珊,各位代表分别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工作岗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会的裁决委员会共由十四名代表组成,这些代表都是通过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另外有记录员两名,由王雄和罗书文两位担任。 接下来请由我宣读《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一、参会人员要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吵闹、鼓掌等,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保持会场清静卫生。 三、发表意见和询问、有关陈述的顺序应当依照听证会程序进行。 四、听证会参加人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利,履行如实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客观公正发表意见的义务。听证会参加人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本次听证会规定的时间。超时限的,主持人可予以终止。 五、发言应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发表与会议主题无关的言论。 六、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并有权对自己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另外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七、所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对严重违反者,主持人可以警告并予以制止,直至责令退出会场。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时间:2014 年10月 8日时 地点:工商局6楼会议室 内容:一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申请人: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一、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是否到场? 2、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 对违反以上听证会纪律的,听讲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四)主持人宣布案由及听证组成人员主持人:当事人 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次

听证会由本局局长指定、担任主持人,为首席听证主持 人。担任记录员。 (五)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2、在申请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请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六)下面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1)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申请回避;(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3)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4)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有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2、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3)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3、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先询问要求回避的理由,再宣布暂停听证,电话向局长汇报请示,由局长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局长同意回避,则宣布听证会延期,反之继续进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二、听证调查阶段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 一、启动方式: 1.依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主体认为需要的涉及公共利益 的重大行政许可的事项。 2.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要利益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二、程序上 1.听证通知:行政主体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地点、时间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申请回避:程序原因。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主持。 实体原因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听证会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 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4.听证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应该公开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5.听证笔录: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该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已经1998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听证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该机关组织听证。具

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调查人员; (二)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 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 (六)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七)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淇滨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道路运输证年审工作 流程图 风险:1 风险:2 车辆年审需提交以下资料:1、经营户《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分公司副本复印件;2、《道路运输证》正、副证原件;3、《车辆行驶证》正、副证原件核对;4、《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5、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5、《培训合格证》及年度审验培训考试试卷存根联、原件;6、《河南省道路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有关内容审核表》原件;7、《车辆综合检测站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单》原件;8、客(危货)车辆行驶记录(定位)装置正常运行证明单原件;9〈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原件〉(客车);10、旅游车标志牌及附卡复印件(客车);11、(地方税务局道路车辆税收完税(免税)证明〉(第三联)原件;12、办理年审工作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13、〈危货罐体质量年度检测报告单〉原件(危险品运输车)14、《河南省道路运输业客货车辆年度审验申报表》原件;15、淇滨区营运车辆年审会签表。 受理审核车辆年审材料 证件年审通过 证件年审不予通过 加盖年审戳记发还道路运输证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一)无故不受理,在进行审查过程中,接受申请人的好处,简化资料审核和程序; (二)利用职权对申请进行设卡、达到私人目的。 防范措施: (一)加强责任意识教育,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二)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三)运用运政发证管理系统制约,并经常性查验。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审核 不予处罚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复议或诉讼 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 结案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176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处罚2、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地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地罚款3、拟对经营活动中地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地罚款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期限视为放弃权利1、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2、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非涉秘案件,举行听证地3日前,应公告听证地案由、时间、地点、方式1、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组成人员2、核对身份3、告知当事人听证中地权利和义务4、询问是否申请回避5、调查人陈述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及理由6、当事人或委托代 人、 . 3 准(5 迁红线图);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金融机构出具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发布听证公告5工作日举行拆迁行政许可前听证会(20个工作日)176 延长房屋拆迁证确定地拆迁期限审批流程图不予材料不全退还资料受理受理发证并一次性告知证件传递准予批证处理反馈投诉、受理料资料有误再次返还或进行整改建设局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区拆迁办公室审查(6个工作日)综合科批准(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建设局监察室建设局发布公告提出申请说明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地原因. 176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流程图不予材料不全退还资料受理受理发证并一次性告知证件传递处理反馈投诉、受理料资料有误再次返还或进行整改建设局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区拆迁办公室审查(7个工作日)局长批准(2个工作日)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c02442377.html,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法规标题】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环办174号 【颁布时间】2010-12-27 【失效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配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我部制定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听证规定通知附件: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四章听证的告知、申请和通知 第五章听证会的举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适用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章听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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