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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试行)

20 11 - 12 - 31 发布2012- 1 - 1 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与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管理。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组织内部调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系统代管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

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2011〕74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工作

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 生产经营单位

包含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以及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地市级和县级单位。

3.3 地市级单位

是指分子公司下属的地市级生产经营单位。

3.4 县级单位

是指省公司或地市供电单位管理的县级供电企业。

3.5 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6 电力事故

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

3.7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a)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b)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c)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这里所指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超过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重新统计。

3.8 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10 电力事件

是指未构成电力事故的人员受伤、设备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件。

3.11 责任事故

是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以及违反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并因此造成的事故。

3.12 非责任事故

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3.13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是指电力企业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a)保证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b)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

e)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f)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3.14 重伤事故

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15 轻伤事件

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件。

3.16 轻微伤事件

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但不构成轻伤的事件。

3.17 损失工作日

是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3.18 暂时性失能伤害

是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3.19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是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3.20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是指除死亡外的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3.21 事故(事件)单位

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22 事故(事件)部门

是指事故(事件)单位中发生事故(事件)的所属二级部门。

3.23 电力生产区域

是指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24 危险性生产区域

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事件)的场所。

3.25 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3.26 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一个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3.27 变电站全停

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3.28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

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

3.29 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

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

3.30 发电机组大修时间

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31 发电机组小修时间

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32 电力调度机构

是指《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电力调度机构。

3.33 电网负荷

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区域性电网负荷应以区域性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的电网总负荷计取;省(自治区)电网、城市电网负荷应包括省(自治区)、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部电网负荷,包含中央电力企业(如国家电网公司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

3.34 电网减供负荷

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因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对应的实际负荷减少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其中,(事件)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

电网负荷和电网减供负荷统计口径相同。

3.35 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是指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最大负荷量,主要包括:

a)电气接线破坏而直接损失的负荷;

b)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

c)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切除(或限制)的负荷;

d)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

3.36 供电用户

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

3.37 城市供电用户总数

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供电用户,包括由中央电力企业和地方供电企业供电的所有用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和城市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

3.38 单一输电线路

是指单回路输电线路(一回三相交流输电线路或一回正负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或者同杆架设的双回输电线路。

3.39 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一个城市由唯一一个变电站供电的方式。由一回路或多回路输电线路串联供电的多个变电站的供电方式视同于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3.40 电力企业

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用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3.41 企业负责人

可以是事故(事件)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可以是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站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3.42 重要电力用户

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供电企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3.43 立即报告

是指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在掌握事故(事件)现场情况并作出初步判定后,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

3.44 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

主要是指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在事故(事件)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如运行值班人员、现场操作人员、事故的负伤者或事故(事件)现场的其他人员。

3.45 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以下三项:

a)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b)事故(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

值等。

c)事故(事件)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事件)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46 电网系统性崩溃

是指电力系统崩溃,包括电压崩溃和频率崩溃。电压崩溃是指电力系统全局或局部发生电压不可逆转的降低,最终失去电压的现象。电压崩溃期间通常发生发电机组和(或)线路相继停运。频率崩溃是指电力系统整体或被解列后的局部出现较大有功功率缺额,发生不可逆转的频率降低,造成电力系统或局部系统大停电的现象。

3.47 电网瓦解

是指电力系统瓦解,即由于电力系统功角稳定破坏、频率崩溃、电压崩溃、事故的连锁反应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系统解列并大面积停电的事故状态。

3.48 非计划停运

本规程中所指的非计划停运仅限于可靠性评价规程中的第一类非计划停运,即:设施必须立即从可用状态改变到不可用状态,或被迫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3.49 电网非正常解列

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3.50 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

是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

3.51 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失灵

是指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运行人员(含调度、集控、变电站运行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厂站进行监视和控制。

3.52 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

是指因通信设备、设施故障导致单一线路保护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厂站间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站间直流控制信息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三个220千伏以上厂(站)到相应调度机构所有自动化EMS通道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或三个220千伏以上厂(站)到相应调度机构所有调度语音电话全部中断。

3.53 低频振荡

是指电网由于弱阻尼或负阻尼,在小干扰下发生的频率为0.2赫兹~2.5赫兹范围内的持续振荡现象。

3.54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

包括:

a)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b)35千伏以上的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GIS)和220千伏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c)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

3.55 事故(事件)现场简图

是指事故(事件)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事件)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3.56 恶性误操作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a)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

b)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c)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3.57 百日安全周期

是指地市级单位和县级单位、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和无责任事件(一、二、三级)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时,记为一个百日安全周期。

3.58 直流输电系统双极同时闭锁

是指直流输电系统在同一时间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两个极全部闭锁。

3.59 直流输电系统双极相继闭锁

是指直流输电系统发生在1分钟内的两个极分别闭锁。

3.60 故障快速切除

是指220千伏以上交流系统一次设备发生的故障,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内被有效隔离或切除。其中:

a)“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一般按220千伏设备要求在0.12秒内切除故障;500千伏设备要求在0.1秒内切除故障执行。

b)若因系统方式安排对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设备故障切除时间有特定要求的,则以相关调度机构书面要求为准。

4 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事故(事件)的信息管理;协调、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

4.2 生产技术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生产技术部门是事故(事件)的技术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3 系统运行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系统运行部门是事故(事件)的电网运行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关事故(事件)信息的及时传递,负责统计事故(事件)电网负荷减供比例,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客户停电比例统计;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4 基建管理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基建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基建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基建人身(外单位人员)事故的调查;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5 市场营销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市场营销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计算城市供电客户停电比例;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6 农电管理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农电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农电管理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7、物资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参与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设备损坏信息的汇总统计和沟通。

4.8 人力资源(社保)、监察、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人力资源(社保)、监察、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有关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体要求

5.1.1 事故(事件)调查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秉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和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电力事故(事件)规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事件)的发生。

5.1.2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事件)原因,查找暴露问题,分清事故(事件)责任,制定预防措施,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等。

5.1.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1.4 各级单位的事故(事件)报告都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事故(事件)信息的畅通,保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能够迅速、全面开展。

5.1.5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积极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做到客观、细致、重点突出和逻辑性强;要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客观评价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5.1.6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上报。

5.2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事故(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事件)、设备事故(事件)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三类。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A。

5.3 事故(事件)报告

5.3.1 事故(事件)报告的方式

5.3.1.1 按报告的形式分为:

a)口头报告(电话、短信报告);

b)书面即时报告(格式见附录B中的表B-1)。

c)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1.2 按报告的时间阶段分为:

a)即时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b)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1.3 按事故(事件)的等级分:

a)事故: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b)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c)三、四、五级事件: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2 发生以下事件,分子公司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的即时报告后,应向公司和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即时报告。

a)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含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下限的60%以上。

b)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50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50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c)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

d)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50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e)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或者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全站(或全厂)对外停电。

f)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电源供电全部中断。

g)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

h)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水淹厂房、库水漫坝。

5.3.3 公司系统各单位如发生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即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在接到即时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电监会即时报告。

5.3.4 即时报告内容

5.3.4.1 电话或短信报告内容

a)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和事故(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

b)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事件)现场情况;

c)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d)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f)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

g)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h)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4.2 书面报告内容

a)事故(事件)发生单位、事故(事件)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的等级。

b)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事件)现场情况。

c)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d)事故(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情况)。

e)事故(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备自投动作情况、负荷恢复情况。

f)电网减供负荷及减供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用户数及比例,停电区域范围,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受影响情况及恢复情况;发电厂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减少出力数值及占电网负荷比例。

g)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一二次故障设备的厂家、型号、投运日期、设备巡视检查和预试定检情况。

h)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

i)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事件)前后电网运行方式及简图、变电站接线图、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j)各级单位应急处置情况、应急抢修人员和抢修物资组织情况。

k)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4.3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5.3.5 即时报告流程(流程图见附录F和附录G)

事故和事件(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流程如下:

a)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事故或事件发生后0.5小时内)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并向本生产部门(车间、工区、现场项目部等)负责人电话报告。外包工程事故(事件)现场承包商有关人员应立即(事故或事件发生后0.5小时内)向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和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电话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或相应电网调度机构)值班人员电话报告。

b)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部门(车间、工区、现场项目部等)负责人、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事故或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电话报告。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电话报告。县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地市级对口部门电话报告。

c)地市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或短信对口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以及除了电网减供负荷或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以外的其它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在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经过沟通后,立即报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事故(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书面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

d)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电话或短信对口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发生事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后16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

e)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收集、汇总相关事故(事件)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报告。

f)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相互沟通和传递信息,并及时报本单位领导。县调、地调、中调接到报告后,应逐级立即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并电话或短信通知本单位领导、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各级调度部门统计、计算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时,如达到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标准,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事故(事件)是由于超高压公司运行线路或设备故障导致的,相关电网调度部门应立即电话告知超高压公司或当地的超高压局,超高压公司内部按上述有关要求报告事故(事件)。

g)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县级或地市级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外包工程承包商人员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承包商有关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h)发生人身事故后三天内,地市级事故责任单位和分子公司应每天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持续报上级单位。

5.3.6 事故(事件)发生后,涉及多个单位的,每个事故(事件)涉及单位都要按上述要求报告信息。

5.4 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5.4.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应急管理的要求,扎实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

5.4.2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事件)范围,迅速抢救伤员,科学、合理调配应急物资和队伍等应急资源,积极防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特别是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扩大和电力系统崩溃、电网瓦解等。

5.4.3 事故(事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事件)

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

5.4.4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并监督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事故(事件)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5.4.5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事件)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5.4.6 事故(事件)处理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处置工作。

5.5 事故(事件)调查

5.5.1 事故(事件)调查权限

5.5.1.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令)的规定,明确以下事故调查权限: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b)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c)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或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d)发生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单位配合调查。必要时,公司也可配合调查。

e)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原则上由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公司可组织调查处理。

5.5.1.2 发生公司规定的电力事件,明确以下事件调查权限:

a)发生一级事件,由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b)发生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c)发生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或委托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d)发生四级事件,由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

e)发生五级事件,由地市级单位或委托县级单位组织调查。

f)发生一、二、三级事件,须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书。

四、五级事件可视情况需要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5.1.3 外包工程事故(事件)的调查权限,根据事故(事件)等级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5.5.2 公司系统内部调查组构成

5.5.2.1 发生事故时,按以下要求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组织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b)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c)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或委托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5.5.2.2 发生事件时,按以下要求成立事件调查组:

a)发生一级事件,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b)发生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c)发生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地市级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d)发生四级事件,如需成立事件调查组的,由地市级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e)发生五级事件,如需成立事件调查组的,由地市级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县级单

位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5.2.3 公司系统内部调查组可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发电企业、设备生产厂家、工程施工、科学研究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人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

5.5.2.4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调查组组长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各有关单位的行政办公、计划(规划设计)、人事、人资、市场营销、生产技术、基建、安全监察、系统运行、农电、物资、监察、工会等部门人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5.5.3 调查期限

5.5.3.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令)的规定,明确以下事故(事件)调查期限:

a)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公司内部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束时间再延后5个工作日。

b)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公司内部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束时间再延后5个工作日。

c)事件的调查期限为1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件调查的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5.5.3.2 事故(事件)调查期限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5.5.3.3 事故(事件)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事件)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事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事件)调查期限。

5.5.4 事故(事件)调查程序(流程图见附录H)

5.5.4.1 保护事故(事件)现场:

a)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应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b)事故(事件)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对事故(事件)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及时移交事故(事件)调查

组。

c)由于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紧急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等原因,确实需要变动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领导或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和录像。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5.5.4.2 收集原始资料:

a)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事件)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

b)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如与事故(事件)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表单和安全技术交底单、风险管控措施、有关人员的笔录材料、故障录波和测距资料、雷电定位系统记录数据、电气一次和二次接线图、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动作记录、监控系统打印记录、事故(事件)发生前后的通话录音、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以及有关运行巡视检查、检修、预试定检、验收的记录文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c)事故(事件)调查组成立后,安监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d)事故(事件)调查组应根据事故(事件)情况,查阅和收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事件)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事件)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e)事故(事件)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f)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5.5.4.3 调查事故(事件)情况:

a)人身事故(事件)应查明: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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