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1、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审批依据:
a)《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 号修订)
b)《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X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
c)《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实施机关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审批条件
企业集团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岀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4、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或者自收取材料5日内作岀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审批收费
无收费。
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提交材料规范
A.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备案)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己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集团章程(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5.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全体集团成员签署)。
6.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岀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7.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8.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注:
第8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A.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备案)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己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的,提交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母公司对新加入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岀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集团成员退岀集团的,提交其退岀集团的文件。
□企业集团母公司变更的,提交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
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岀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母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第5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母公司变更住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
母公司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变更集团成员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岀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减少集团成员的,无须提交第
3、
4、5项内容。
3、《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变更集团母公司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
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A.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备案)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第3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A.4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
A.4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备案)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
托书》
3.己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集团章程(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
章)。
5.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全体集团成员签署)。
6.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岀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7.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8.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注:
第8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目录执行。
A.4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
集团登记(备案)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己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的,提交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母公司对新加入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岀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的,提交其退出集团的文件。
□企业集团母公司变更的,提交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母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第5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A.4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备案)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第3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