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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诗松《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程》课件讲义

产品质量法讲义

产品质量法讲义 一、概说 2000 年7 月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1993 年2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的较大的修改。自《产品质量法》颁行、修正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明显得到改观,企业的质量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用户、消费者利用产品质量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制假造假的越来越少。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产品质量虽然一般能控制到合格的范围内,但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所以民族自有品牌较少。有些企业谋求自身发展不是从产品质量本身入手,不是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入手,而是把功夫做在广告上,做在炒作概念上,这是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一等企业做标准,二等企业做品牌,三等企业做产品,我国大部分企业还停留在做产品的水平。彻底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深入贯彻产品质量法,把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贯彻到企业的生产一线上去。 、产品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是什么?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这表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依据质检总局[2001]43 号文(以下简称43 号文)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责任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依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如销售电视机,声明该电视机只能作板凳用,而不能收看电视节目。但作板凳用时应当满足板凳的标准;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从世界范围来看,产品质量责任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其特点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同,突出侵权责任。第二阶段为早期资本主义时期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其特点是以合同责任为核心,合同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唯一依据和形式,并且有合同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立法更多地偏袒制造商和销售商。第三阶段为现代产品责任全面立法,这一时期各国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统一,生产者、销售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的统一,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统一。

产品质量法培训总结

篇一:关于《产品质量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 情况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坚持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全面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通过抓产品质量,创优质名牌,全县产品质量水平大幅提高,为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发展提供了坚强的质量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在的工作状态 (一)坚持多措并举,优化执法环境。全县各级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开展《产品质量法》的宣传培训,逐步形成了“政府重视质量、部门监督质量、企业提高质量、社会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一是抓普法宣传。坚持举办“3.15”消费者权益日、“9月质量月”等主题活动,在县城、乡镇繁华街道设立宣传点,开展法律宣传、质量咨询、投诉受理、真假产品识别等活动,共制作宣传牌320多块,悬挂横幅76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7万余份,接待现场咨询近万人次。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作用,在县电视台开辟《质监园地》宣传平台,在部门网站开通质量投诉信箱,进一步提升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二是抓教育培训。县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等单位制定了严格的学习制度和案件审理制度,持之不懈的对干部职工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与企业、社区、学校等广泛合作,深入开展进社区、进村镇、进校园等质量共建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共举办培训班160余期,培训人员11000多人次。通过狠抓教育培训,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认识水平稳步提升,全县贯彻、遵守、实施《产品质量法》的氛围日益浓厚。 (二)坚持依法行政,整顿市场秩序。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打击和防范结合、整顿和规范并重”的方针原则,突出专项执法,强化联合执法,先后开展了食品(含乳制品、豆制品、大米、蜂蜜、植物油、酱腌菜、食品添加剂等)、农资(含化肥、农机及配件、农用膜、农药等)以及液化石油气、特种设备等多项专项检查和打假活动。近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多起,案值600多万元。一是食品专项整治。年抽检上市蔬菜品种3万多个,不合格率为0.4%左右,远远低于6%的控制性标准;年抽检畜产品5000多个,没有检测出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剂和兽药残留,合格率为100%。扎实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餐厨废弃物、定点市场、问题乳品、餐饮业等7大专项整治行动,取缔无证经营摊贩119家,立案查处20多起,全县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食品安全中毒事件。二是农资专项整治。认真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的农资打假集中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800人次、执法车辆1600台次,检查农资、兽药、饲料等经营门店(企业)3700多家次,立案查处120多起,收缴高毒、高残和废弃农药6吨,有效净化了农业投入品市场。三是pet桶专项整治。去年,县质监局联合工商、药监、教育等部门,对全县桶装饮用水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清缴pet桶10000余个,目前,我县23家桶装饮用水企业已将pet 桶全部置换为pc桶。四是液化石油气专项检查。从2010年4月份开始,对全县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了抽样检测,立案查处液化气中违法添加“二甲醚”的充装单位13家。五是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全县72家109个酒类品牌进行了清理整顿,审定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酒类品牌73个,对36个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酒类品牌予以了退市处理,累计查处涉酒案件211起,销毁假冒伪劣酒 18500多瓶。 (三)坚持政府引导,实施品牌战略。实施品牌战略是提升商品产品知名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抓手。2009年以来,我县以“打造地方特色品牌、提升整体质量水平”为目标,大力推进品牌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县质监局坚持“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的原则,每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讲义doc 30页.doc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4月29日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分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56条,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答: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答: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为重点,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体系,满足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本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关于调整的产品范围问题,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关于调整的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调整的对象全面、具体,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

最新产品质量法讲义2

最新产品质量法讲义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讲义2 一、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 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这表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依据质检总局[2001]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责任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依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如销售电视机,声明该电视机只能作板凳用,而不能收看电视节目。但作板凳用时应当满足板凳的标准;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讲义

质量法讲义 一、概说 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的较大的修改。自《产品质量法》颁行、修正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明显得到改观,企业的质量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用户、消费者利用产品质量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制假造假的越来越少。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产品质量虽然一般能控制到合格的范围内,但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所以民族自有品牌较少。有些企业谋求自身发展不是从产品质量本身入手,不是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入手,而是把功夫做在广告上,做在炒作概念上,这是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一等企业做标准,二等企业做品牌,三等企业做产品,我国大部分企业还停留在做产品的水平。彻底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深入贯彻产品质量法,把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贯彻到企业的生产一线上去。 一、产品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是什么?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这表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依据质检总局[2001]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责任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依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产品质量法普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还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可以说,产品的概念上关系到《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重大问题。 2.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 (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 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台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建设工程产品,如工业、民用建筑物,虽然也是经过加工制作,有些也是用于销售的,但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建设工程中

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军工产品包括武器、弹药及其他军事装备,有特殊性,又不用于销售,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3.什么是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DIS 9000:2000标准,将质量的含义规定为:“产品、体系或过程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本定义所称的“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求”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要求”可以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几个方面。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 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能力。 产品的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序或者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失效率、平均故障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 产品的可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 产品的经济性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序,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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