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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

文号:水利部水政[1990]17号

颁布日期:1990-8-31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颁发)

根据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黄河河道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下游干流河道上架设的民用浮桥。

第三条河南、山东两省交界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其它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分别由省黄河河务局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两个月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条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

2.建设地点(位置);

3.建设时间和使用期限;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浮桥长度、宽度、结构、设计负荷;

6.施工安排;

7.防洪、防凌措施及责任制;

8.收费管理办法;

9.占用黄河防洪兴利工程的情况;

10.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浮桥建设和运用不得缩窄河道,浮桥两岸不得设立永久性的桥头建筑物。

第六条浮桥建设和运用不得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不得影响黄河工程管理。水文测验断面及引黄涵闸上下游各五百米内不准架设浮桥。

第七条位于主航道部位的浮桥桥体应便于拆装,以满足通航的需要。抢险调船、运送料物、水文测验、河道查勘等船只急需通行时,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在船到桥位三十分钟前将主航道桥体拆除,拆除宽度必须满足船只安全通过的需要。

第八条浮桥的架设必须符合防洪防凌的要求:

1.黄河伏秋大汛(7—10月)期间,不准架设新的浮桥,当预报花园口流量3000立方

米/秒以上时,已架设浮桥必须在24小时内拆除;凌汛期(12月至次年2月)艾山以下河段不准架设新的浮桥,已有浮桥一律拆除;艾山以上河段已架设浮桥,当洛口河面出现淌凌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拆除。

2.遇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拆除浮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浮桥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条浮桥在施工运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严禁破坏河道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动用防汛料物。

第十一条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浮桥架设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凡通过黄河防洪工程的浮桥,须按规定向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交纳工程管理维护费用。不按规定交纳工程管理维护费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交纳,并可处以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的浮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浮桥,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公安机关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建设浮桥的;

2.浮桥不按审查同意的方案建设的;

3.因浮桥施工管理不善,造成黄河河道及工程设施受到破坏的;

4.违反黄河防汛总指挥部有关命令的;

5.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所属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安全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必须贯穿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第三条公司在对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设计、勘察和构配件、设备器材、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与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程部门应鼓励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改进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二章公司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程序以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组织有关部室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法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第八条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照合同 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 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和伤员抢救工作,并组织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第十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章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十四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组长1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2 人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组员 4 人,分别由总工程师、工程部负责人、安质部负责人及综合部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组成:公司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工程部、安质部、综合部、总工办。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制度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第三章公司有关部门、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安全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 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服从政府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服 从行业管理。2. 负责公司安全制度建设,确立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公司的各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1.07.09 【实施日期】1981.07.0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已被《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9月1日)停止执行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 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暂时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无代价交还。 第七条使用国有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使用农业耕地,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安排好社员生活,在规划区域内,还要缴纳市政配套费。 建设单位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时,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即行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一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 第二章立项审批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审批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城建项目初审后,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交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小组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制,减少决策盲目性,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六条审批小组确定建设的城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立项,并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批复。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市财政局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批复,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项目入库 第八条城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审批小组批准建设的城建项目,统一纳入城建项目库管理。项目储备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各项手续,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未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不得安排城建资金。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完整版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履历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1) 第三章制度的编制、修订和废止 (4) 第四章制度的督导执行 (5) 第五章制度的评审 (7) 第六章制度的存档管理 (7)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一:制度管理流程 (10) 附件二:公司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 (11) 附件三:制度重要程度的判定 (12) 附件四:制度编写格式规定 (13) 附件五: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制度培训计划表 (17) 附件六:制度履历表 (18) 附件七:制度审核单 (19) 附件八:制度检查(制度评审)报告单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实现本公司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执行、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之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三类,各类制度实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是规范组织行为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是关于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项专业职能的制度;除此之外的划归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包括产品、产品检验、工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标准、规程等。 制度编制、修订管理归口管理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及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管理、公司级章程管理等相关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文件管理、公章管理、车辆管理、会务管理、办公财物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等行政相关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护管理、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等人力资源相关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审计等财务相关专业制度由财务部负责;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入库及出库管理、供应商管理等采购相关制度由供应部负责;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2.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5.施工现场秘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供电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防碍正常作业和交通。)2( 爆破作业前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火工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3( 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

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4( 6.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8.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9.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如在汛期施工或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洪措施。 10.施工单位的取土场、弃土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现角的发生。 11.管理处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 12.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13.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管理处及其它行政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2.10 【实施日期】1984.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京政发【198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

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 设用地。 第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大型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 实施 ****公司发布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规章制度规范格式……………………………………………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五章 实施与改进……………………………………………………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公司管理标准模板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模板一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模板二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流程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制 修 订计划申报表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评审报告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委)室、各事业部、二级单位、分(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包括管理标准、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标准是指由公司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等通过标准化转换而来的相对固化的规章制度,公司质量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等各类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所称的管理标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范性文件; (二)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科学设计制度规范,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的管理程序; (三)坚持完整、简明、易行的原则,制度内容涵盖的管理事项简洁明了,操作性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按公司、二级单位(部门)分级管理。 第七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完善、持续优化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协调处理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规范、审核规章制度格式,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号。 (三)负责界定需要综合评审的规章制度,牵头组织规章制度评审。 (四)负责按年度更新、发布公司现行有效规章制度目录。 (五)负责按年度编制规章制度制(修)订计划,并督促实施。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2.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5.施工现场秘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供电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防碍正常作业和交通。)2( 爆破作业前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火工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3( 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4( 6.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8.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9.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如在汛期施工或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洪措施。10.施工单位的取土场、弃土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现角的发生。 11.管理处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 12.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13.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管理处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并在8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14.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素质是对其选择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企业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5.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文明施工

集团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1) 第三章制度的编制、修订和废止 (5) 第四章制度的督导执行 (7) 第五章制度的评审 (9) 第六章制度的存档管理 (10) 第七章附则 (11) 附件一:制度管理流程 (12) 附件二:公司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 (14) 附件三:制度重要程度的判定 (15) 附件四:制度编写格式规定 (17) 附件五: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制度培训计划表 (23) 附件六:制度履历表 (25) 附件七:制度审核单 (26) 附件八:制度检查(制度评审)报告单 (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 实现本公司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执 行、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之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 范三类,各类制度实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是规范组织行为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是关于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项专业职能的制度;除此之外的划归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包括产品、产品检验、工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标准、规程等。 制度编制、修订管理归口管理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及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管理、公司级章程管理等相关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文件管理、公章管理、车辆管理、会务管理、办公财物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等行政相关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招聘管理、培训管理、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勇创·凯旋城工程 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1) 二、建设处主任职责 (2) 三、建设处专责安全人员职责 (3) 四、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4) 五、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5) 六、例会议事程序及会议内容 (5) 七、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6) 八、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7) 九、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10)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安全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1 根据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2 依据印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负责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及落实情况。 3 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4 委托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阶段使用申报表,审批意见必须明确,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5 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6 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要求。

8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检查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收集、归档施工过程安全及环境方面资料(原貌和修整后的影像资料)。 9 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 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 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施工的各项规程、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立即纠正,并严格考核。 3 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对生产、施工中急需解决的技术、经费、物资等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生产施工的的安全。 4 根据生产、施工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 5 组织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委托监理单位审批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施工方案。 6 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的总体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06.22 【实施日期】1989.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6月27日实施日期:1995年7月15日)废止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9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

XX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XX集团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 2008 年2 月 1 日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管理基础,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使规章制度建设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制度建设原则 (一)求实可行原则规章制度要在充分掌握、研究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规范原则规章制度应起到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精简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同一工作事项尽量在同一规章制度内规范,避免分散、交叉、重复;规章制度文字表述力求严谨、规范、简练; (四)公司制度与部门细则区分原则根据各项规范的影响面、重要性、操作性等因素,区分为公司层面制度和中心(部门)层面细则,并编写相应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管理中心是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统筹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和规划; (二)负责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体例及文字表述; (三)牵头成立制度编制小组,编写公司规章制度; (四)定期组织对公司制度、部门细则检讨,报公司领导阅悉,若有修订,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修改并颁布实施。 第五条各中心(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涉及的相关规章制度细则的制定和执行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中心(部门)职责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拟订; (二)负责定期对本中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组织检讨、修订;

(三)负责对本中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及执行监督。 第三章新订、修订、废止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规章制度新订、修订、废止的权限原则上对等,即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的层级,同样负责提出新订、修订和废止建议。 第七条涉及两个或以上中心(部门)工作职责的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领导指定一个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制定。涉及面较广的重大规章制度,在提交审定前,负责拟订中心(部门)应采取有效形式,多方征求、听取意见。 第八条公司层面制度、中心层面细则的汇编程序 (一)公司层面制度由企业管理中心牵头,拟定制度编制申请报告,报公司总裁审批; (二)成立制度汇编小组,制定相应的制度与细则; (三)由制度汇编小组共同审核公司层面制度,企业管理中心修正文字,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颁布; (四)中心(部门)细则由各中心制定,企业管理中心修正文字,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颁布; (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涉及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经公司职代会审议后确定。 第九条单项公司制度的修订程序 (一)有关中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订申请,将拟订说明、拟订的规章制度纲要报企业管理中心; (二)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际需要,提出意见报公司总裁; (三)主拟中心(部门)拟定制度草案; (四)发相关中心(部门)会签征求意见; (五)将会签、修改后的制度报公司分管副总裁审阅; (六)企业管理中心做最后文字修正; (七)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颁布。 第十条单项部门细则(含部门职责、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等)修订由有关中心(部门)拟稿,企业管理中心修正文字,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十一条制度、细则的废止。凡新的规定颁布,应同时宣布废除已过时、不再执行的原规定。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新订、修订、废止都须正式发文通知。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地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方位 0°-15° 15°-45° 45°-9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东侧)建筑高度0.7倍,且小于12米。在新建区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14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在市中心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8米;

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

BD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BD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建立与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利于实施以及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公司下属分公司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集团企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年度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二)根据计划督促、检查、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各单位、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第六条公司企管部文控中心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前期审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术语及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关系,并由集团总部发布,在全集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等。 (一)“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二)“条例”是指对公司生产某经营管理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全面系统规定。 (三)“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四)“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五)“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六)“决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三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发布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制度: (一)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对公司宗旨、公司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规定; (二)根据公司生产的特点,分级管理,统一指挥,对公司安全生产作出原则与具体的规定;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XXXXXXX工程 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XXXXXXX建设处 2012.12.30.

目录 1、安全管理责任制………………………………………… 2、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3、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4、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基建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1 根据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2 依据市栖霞区水利局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负责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及落实情况。 3 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4 委托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两措”费用分阶段使用申报表,审批意见必须明确,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5 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6 组织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在现场的实施情况,确保“二次策划”容得到有效落实。 7 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使项目市文明工地评审要求。

8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检查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收集、归档施工过程安全及环境方面资料(原貌和修整后的影像资料)。 9 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二、建设处主任职责 1 建设处主任是落实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 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施工的各项规程、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立即纠正,并严格考核。 3 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对生产、施工中急需解决的技术、经费、物资等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生产施工的的安全。 4 根据生产、施工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 5 组织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委托监理单位审批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二次策划或实施细则。。 6 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的总体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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