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_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_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_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_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比如被拖欠工资、不安排休假的,可以找劳动局投诉。劳动局受理后,展开调查,根据掌握的事实对企业及直接负责人做出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及停业整顿等。当然,即使是一种处罚制度,就有从轻处理的时候。那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行政处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

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综上所述,劳动局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做出行政处罚,这也是常用的手段。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企业主动承担赔偿并消除影响、被处罚主体被胁迫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行政处罚有简易和普通程序,一般从轻处罚的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违法情节轻微的,还可能免于处罚。

—————————————————————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核审。4.告知。5.听证。6.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作出的每一个处罚都是按照以上程序的,如果大家发现有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在很多时候,有的人分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区别,首先二者所处的领域是不同的,刑法是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最后是不能够轻易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当然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认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二、处罚有法定依据; 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ba9597778.html,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其他行政处罚这7种。针对不同的情形处以相应的处罚。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8号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7月9日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

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教师资格(统考)-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总结6-第六讲

第六讲 三、法律法规大原则 【原则3】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未经审判机关判决,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认定某人有罪。)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行政责任: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⑥行政拘留;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处分:隶属关系。

【例-单选题】某公立小学校长刘某在招生过程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A.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依法给予刑事制裁 C.依法给予党纪处分 D.依法给予民事制裁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只有给其行政处分的权利,而没有刑事制裁等权利。题干描述的是刘某招生徇私舞弊,故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故选A。 【原则4】未成年人的区分责任、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单选题】某小学女生小丽在放学的路上被数名同校的女生扇耳光,施暴者宣称打人的目的是教育小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B.学校应承担小丽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 C.不会自我保护的小丽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D.施暴者的监护人应对小丽承担赔偿责任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则5】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公民权利: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职业权利: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 《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有六项权利。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之立案程序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之立案程序 1.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违法案件材料,依照自己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违法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处理的专门活动。 2.立案的主体 立案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执法责任主体的行政执法机关。因此,立案审批要到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要明确立案审批意见。 3.立案的条件 一般来讲,立案有三个条件:一是取得违法事实证据(可以是全部违法事实中的一个或几个主要要素,例如涉案物品存在等);二是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三是在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4.立案的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知情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当事人自认等。 5.立案的时机

立案的时机应当把握在取得了基本的违法证据之后、在需要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进一步丰富化、完整化、明晰化之前。 6.立案的意义 程序意义:立案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开端和必经程序。立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行案件办理程序、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的首要前提。没有立案,行政执法机关的后续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行为都没有意义。没有立案,就没有案件。立案之后,有利于迅速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管辖意义:立案之后,行政执法机关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暂时排除了其他执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应当管辖的案件,也需要待立案机关依法做出案件移交管辖决定并移交后,其他执法机关才能立案受理。 组织意义:做出立案决定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组织执法力量,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才能进一步将违法事实完整化、清晰化,才能为审慎、稳妥、及时、准确地制裁违法行为提供前提。审批意义:立案决定的做出,对当事人的后续正式调查取证才有了基本的审批依据、对立案做出前取得的证据也有追认的作用,否则,不断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涉嫌滥用调查取证权。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执法主体混乱 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 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

第六讲相关案例

案例一惠宝公司诉酒泉市技术监督局案 甘肃省酒泉市一位60多岁的老人马玉琴,1993年购买一台“冰熊”冰柜,靠摆冷饮摊维持生计。1996年9月,她发现冰柜不再制冷,便于9月17日将冰柜送到酒泉地区惠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修理。惠宝公司为其更换了压缩机,收费830元,而且没有归还原装意大利进口压缩机。马玉琴将冰柜拉回后发现仍然不制冷,180多元的冷饮全部化成水,就再送去返修。可公司要求再收费830元,且拒不归还原装压缩机。马玉琴于1998年“3.15”活动中现场投诉,被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受理。 技术监督局调查以后,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第30条,要求该公司立即免费维修冰柜,并赔偿马玉琴经济损失3000元。惠宝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酒泉市人民法院初审判决认为,技术监督局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没有合法手续,判决撤销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技术监督局认为其在调查取证时做了比较详实的工作,而且,决定书在送达惠宝公司时因总经理拒绝签字而采取了留置送达。故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12月15日,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未赋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维修者的行政处罚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第30条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维修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的规定,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故该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据此,酒泉地区中院判决撤销酒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 1999年7月1日,甘肃省技术监督局就此案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报告。1999年8月17日,省人大专门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案件情况,认为酒泉地区中院判决书“严重侵犯了宪法中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超越审判权限,没有正确领会法律、法规实质,违法判决,直接损害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并认定“这是一起全国罕见的审判机

浅谈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谈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文⊙刘云峰(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江苏仪征) 李伟(仪征市公安局) 摘要: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 关键词: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背后所体现的,就是犯错一次就只能、只需承担一次行政处罚,且这种处罚必须是先有的、法定的这种法理价值理念的追求。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立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不明确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现象。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 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没有提供法定依据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 省到 C 省,途中被A 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 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 省境内再次受到C 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王某若以《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抗辩之,达到的答辩可能是“他主体的处罚并不代表本主体的处罚。本主体只要不对你进行第二次处罚便不违犯该原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我们先且不论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但单凭“一

三、森林公安类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项

三、森林公安类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项)

森林公安类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行政处罚29-45项) 说明:权力清单行政处罚中的29-45项适用此流程 29、伪造林木证件的处罚 30、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31、任意损毁、占用林区的林业生产 资料、物质、设施设备等公共财物的处罚 32、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罚

33、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34、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 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35、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36、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37、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生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罚 38、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39、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 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40、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4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42、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4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44、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 品种的处罚 45、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常用表格新

环境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格式 样式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样式二、调查询问笔录 样式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样式四、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样式五、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 样式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样式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样式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样式九、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样式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样式十一、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样式十二、强制执行申请书 样式十三、案件移送函 样式十四、送达回执 样式十五、结案审批表 样式十六、环境违法案件销案审批表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立案号案由 当事人 名称或姓名 住址(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 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案情简介 及 立案理由 承办人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审 核意见签名:年月日 环保部门 负责人审 批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

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证件证号:、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 地址:邮编: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行政处罚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除了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之外,还可以适用于企业和单位,那么对于单位来讲,如果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话是需要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惩罚方式的,通常来讲叫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是暂时扣留,甚至可以吊销行政许可证。 在我国,如果公民触犯了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话,是要受到处罚的,处罚的种类除了我们平时可能会听到的刑事民事之外,还有一种处罚大家可能不太清楚,它叫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生活当中最为常用一种处罚方式了。 一、行政处罚的方式: 1.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就是在生活当中破坏了行政法规的人。而在我国,行政法规的效力是比宪法和法律要低一些的,所以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也相对来讲比较轻微。具体来讲,行政法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对公民进行一定的惩罚或者是警告。

2.生活当中最常见的行政处罚叫做警告。警告的意思和我们在平日里听到的意思是一样的,就是对于该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了否定的价值判断,并且明令禁止其再做出类似的行为。警告仅仅是一种心理上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对其人身或者是财产有实际上的处罚,所以警告的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在整个社会形成一个舆论的环境来引导良好风气。 3.上文中已经提到了行政处罚是相较于刑法来讲较轻的,所以适用范围没有办法达到剥夺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等等。但是在刑法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之内是包括对于公民财产的惩罚的,所以行政处罚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惩罚方式就叫做罚款。具体来讲就是对于行政违法的当事人给予一定金钱数量上的惩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拒绝执行的话,还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范围: 1.行政处罚除了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之外,还可以适用于企业和单位,那么对于单位来讲,如果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话是需要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惩罚方式的,通常来讲叫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是暂时扣留,甚至可以吊销行政许可证。 2.行政处罚的这个适用范围主要是为了企业或者是单位,包括个体的经营户,能够遵守行政法规。吊销执照这个惩罚对于公民来讲已经是比较严重的了,因为一个个体户或者是单位没有营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上级部门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 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本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 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辖区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 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 第九条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关于行政处罚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

关于行政处罚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005年5月27日,刘某与王某、申请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国际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物流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2005年7月,法定代表人刘某以申请人的名义向某花木种植中心借款2580万元,并于2005年7月5日将上述2580万元作为申请人向医药物流公司的增资,将医药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从20万元变更为2600万元。2005年7月6日,申请人将2580万元注册资本抽回,归还花木种植中心。2006年1月1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2006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向医药物流公司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8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2006年6月5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复议审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依据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分析意见 (一)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 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是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应的规定。《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可见,在新旧法律相冲突或者旧法未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时,如果适用新的法律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新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更好的保护,二是必须存在有关新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看作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具体化。《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是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法律,有很多相似之处,参考《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可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关于区分实体与程序,分别确定新旧法律适用的做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系统下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鉴于行政管理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当前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在程序上侧重于更加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程序从新”与《立法法》、《刑法》的相关规定精神一致。 本案中,不存在新旧程序规范冲突,在实体内容上,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较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轻,所以,无论是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参考《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法律理由的表述存在一定的不足。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