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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项目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项目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临聘人员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防范劳动争议风险,建立临聘人员晋升机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公司内部(特指各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而聘用从事公司相关项目生产操作以及工勤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临聘人员的主要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施工员、资料员、仓库管理员等一线岗位。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招聘

(一)、临聘人员聘用流程:

1、因工程项目需要,确需补充人员的,应遵循首先考虑内部调剂,其次招聘正式员工,再次招聘临时人员的顺序和精简、成本控制、严格把关的原则。

2、临聘人员招聘由项目部(分支机构)提出需求计划,并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方可招聘。项目部(分支机构)不可擅自聘用临聘人员.

3、临聘人员需求计划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及项目部(分支机构)共同完成临聘人员招聘工作,具体招聘条件和招聘渠道根据项目(分支机构)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

4、临聘人员招聘到位后,由人力资源部与临聘人员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临聘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1、认同公司文化理念,具备良好团队合作精神;

2、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能完成该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3、健康状况良好,能达到岗位所需的体力要求;

4、勤勉敬业、积极向上,具备较高职业素养.

5、无任何经济遗留问题,无任何法律遗留问题。

第三章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二)、临聘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受项目部(分支机构)相应管理体制约束,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如因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临聘人员工作中如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

(一)、临聘人员的待遇由项目部(分支机构)根据本人能力、岗位特点,结合市场行情提出初步意见,经工程部(分支机构)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确定,薪资计算和支付方式应遵循公司相关规定。

临聘人员的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综合补助、绩效奖金构成,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二)、临聘人员享受公司相关福利待遇,如:节日礼品、体检经费(需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等福利,不享受五险一金、年终奖、带薪年假、专项补贴、公司常规性年度调整薪资等待遇。

(三)、因薪资中的综合补助部分已包括通讯、午餐、房租、车费等各项补助费用,故公司不再承担临聘人员的住宿等费用。考虑到外地来渝人员不熟悉重庆本地情况,公司宿舍可供过渡住宿,住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具体执行参照《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临聘人员的续聘、转正与解聘

(一)、项目完工前一个月,由项目经理组织对临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劳动纪律等,具体考核指标见《异动评核表》,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和转正的依据。

(二)、临聘人员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临聘人员如需续聘,由该临聘人员的直属上级根据对临聘人员的考核结果和工程项目需要,在项目完工前半个月提出,经工程部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续聘,并按前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临聘人员的转正由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考核结果,经本人申请或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经工程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不突破部门的岗位设置和编制规定的前提下,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按公司员工招聘的规定进行,并按员工录用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入职手续,其本企业工龄自正式入职之日起计算.

临聘人员转正的基本条件:

1、认同公司文化,符合公司用人理念,

2、符合拟从事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3、品行端正,具备良好团队合作精神和较高职业素养;

4、在作为临聘人员期间,至少参与完成过一个完整的项目。

(五)、临聘人员转正后,其待遇经人力资源部与本人沟通后,按照所在岗位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按程序报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或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六)、临聘人员转正后享受公司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日常管理按公司正式员工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临聘人员的培训

临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由公司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脱产形式的外派培训或带薪培训。如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的,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临聘人员辞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第七章附则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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