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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委托住房贷款由借款人向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对贷款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将贷款资料移送受托银行调查。受托银行对购买行为的合法性、担保条件、偿还能力等方面提出调查意见,交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复审,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受托银行的意见审批贷款,并

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和审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委托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结合,即当借款人申请的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提供的委托住房贷款不足以购买住房时,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自营性住房贷款,以解决借款人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按照各自审批程序分别办理。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储蓄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已付款,应提供购房价款30%以上的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拟办抵押、质押、保证或保险的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格证明及财务资料、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等。

(五)申请委托住房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已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贷款人要重点审查借款申请的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

(三)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五)借款人的担保和保险情况。

第十一条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和初审,对调查材料和初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报送的贷款调查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批准后,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应尽快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抵押、公证、保险等手续,缴付各有关费用。经审查不合格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应尽快退还申请人。

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有关法律事宜。主要法律事宜包括:抵押房产的合法性验证、借款人身份及收入资料验证、抵押借款合同审核、抵押登记查验、贷款催收等。

第四章贷款条件的确定

第十四条贷款币种。自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较高经济

收入及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第十五条贷款数额。住房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使用委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状况、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保险公司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外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和委托住房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用银行外币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一)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5年(含5年)的,执行1~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执

行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二)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3~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5~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于下年初开始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担保方式。贷款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

(一)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质押。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抵押,包括用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

(三)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结合物的担保。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物价值不足贷款金额部分可以另加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五)借款人购买综合信用保险。

第五章抵押

第二十条采取抵

押担保方式的,借贷双方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购买现成房地产或以现有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购买预售房产作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和他项权益证由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二条抵押贷款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合同应规定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抵押人未经中国银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的结构,不得将抵押物变卖、赠予、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凡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而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借款人必须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尽快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并及时补办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六章质押

第二十六条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或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造成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二)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替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第七章保证

第二十九条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签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三十条保证期应延续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之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银行存有一定的保证金,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变更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章保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行可与拟定的保险公司商议代理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保险事宜,并签订代理保险协议。

第三十四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房屋保险手续。借款人必须在中国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妥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抵押贷款额,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同时必须以贷款人作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借款合同应规定,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购买综合信用险作为担保的,保险受益人应是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合同。办理综合信用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险人代为偿还。

第九章用款与还款

第三十七条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行办理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用款手续,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三十八条用款。使用贷款行资金购买住房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办妥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将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售房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由贷款人监管使用。对于使用房改资金发放的委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要由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以转账方式将资金从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划转到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九条还款。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月均还款法和累进还款法等方式:

(一)月均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期数每月等额还款额=————————————————————————(1+月利率)(上标)还款期数

-1(二)累进还款法。贷款期限内,逐年或每隔几年递增偿还额,但某年最高偿还额与某年最低偿还额的差不得超过最低偿还额的1倍,每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归还贷款本息。选择累进还款法应作为一项优惠条件使用。

第四十条借款人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中国银行可于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采取单位代扣还贷,可以签订委托代扣协议。

第四十一条提前还款。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此外,借款人还应按提前偿还金额和适用利率向贷款人缴付相当期限的利息作为承担费补偿。

第四十二条逾期贷款的处理。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期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应向担保人追偿或处分抵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四十五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在清偿了个人住房贷款全部本息及相关的费用后,借贷双方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和保险单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一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四十八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四十九条抵(质)押合同可规定在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时借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完成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必须

严格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舍弃、赠予、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及权益;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被刑事拘留、监禁而无代理人;

(八)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义务;

(九)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或贬值影响贷款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第五十二条针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能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

(三)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抵押人的账户中扣收;

(四)向保证人追偿;

(五)依法或依据相关的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开展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居民修缮房屋、自建普通住房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五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doc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2-1 生效日期:2016-2-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

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贷款起止时间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起止时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的 ·1·

房屋的购房款,并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利用贷款购买的第套房产。购房合同号为:。所购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小写)元。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个月。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 %计息。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 %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贷款利率的,以人民银行公告为准,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2、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3、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约定还款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3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四条贷款发放的条件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第项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规定合同

实用文案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文档

·1·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贷款起止时间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起止时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的 ·2·

房屋的购房款,并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利用贷款购买的第套房产。购房合同号为:。所购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小写)元。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个月。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 %计息。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贷款利率的,以人民银行公告为准,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2、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3、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约定还款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3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四条贷款发放的条件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第项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3·

中国银行贷款合同

中国银行贷款合同 篇一: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 编号:年字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负责人: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贷款起止时间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起止时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的 ·1·

房屋的购房款,并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利用贷款购买的第套房产。购房合同号为:。所购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小写)元。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个月。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计息。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 %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贷款利率的,以人民银行公告为准,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2、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3、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约定还款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

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支付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首付款。 5、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6、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条件 1、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2、支付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首期购房款且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 3、同意将所购二手住房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或提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4、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中国银行和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3、具有合法的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信用良好。 5、持有经办行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 6、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满足《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暂行管理办法》客户准入条件的相应资料。 7、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能力证明。 8、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条件 1、《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职业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材料。 4、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财产证明材料。 6、其他可以证明个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借款人'.― ----------------------------------- ^ 经办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编号:年字^^^一号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备注说明: 据实选择填写,若不适用需倒除) 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 写)^^^^元。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年乂个月〈―一年月――日至――年月日),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1页共1 1页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一的房屋的购房款,并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利用贷款购买的第―套房产。购房合同号为: ^^^^^^^^^―。所购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个人向银行贷款分很多情况,有个人住房贷款(一手房)、个人经营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等种类,那么都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整理了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的条件,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的条件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支付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首付款。 5、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6、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条件 1、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2、支付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首期购房款且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 3、同意将所购二手住房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或提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4、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中国银行和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3、具有合法的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信用良好。 5、持有经办行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 6、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满足《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暂行管理办法》客户准入条件的相应资料。 7、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能力证明。 8、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条件 1、《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职业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材料。 4、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银行按揭贷款资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编号:年字号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 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_邮编: 电话: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传真: 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二条。 2、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二条。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房产的购房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经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下列一种方式执行,具体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 方式一、浮动利率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个浮动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此系合同签订日利率,实际执行利率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执行,不再书面通知借款人)。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以本条上述约定的第一个浮动周期适用的利率计息,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采取浮动的方法,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重新确定利率。 方式二、。 2、关于利率浮动比例的调整。 (1)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双方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浮动比例。 (2)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 a、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期为年。借款人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申请继续适用上述新的利率浮动比例,并经贷款人同意后执行。否则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具体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及其有效期,并通过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借款人。 b、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单方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更优惠的利率浮动比例,而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优惠期由贷款人确定。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无须通知借款人。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 (3)在执行国家利率浮动比例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期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3次(含3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

中国银行信用贷款业务产品介绍

中国银行信用贷款业务产品介绍 一、产品名称及总述: 信用卡爱家分期:中国银行为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和优质客户提供的,用于解决与居住生活相关等一系列消费需求的信用卡分期产品。 解释: 1、以信用卡分期形式,为优质客户人群提供消费贷款。 2、客户申请到的信用卡和传统信用卡有区别。 (1)、客户激活卡后银行将所有额度一次性支付。 (2)、贷款第三方支付,客户不能提现。 (3)、月供按贷款合同每月支付,没有最低还款额。 (4)、贷款还完,额度取消,如果想再用需向银行重新申请。(5)、贷款后客户征信上显示为贷款,不是信用卡额度。 二、产品特点: 1、用途多样:可用于购车、家装、车位、家具家电、培训教 育、旅游婚庆等一切与居住生活相关的消费需求。 2、申请快捷:无担保、无抵押,申请材料简便。 3、分期额度:专属分期额度2万起,最高可达30万。 4、费率优惠:低于目前其他行同类产品。 5、期限丰富:12期、24期、36期、48期、60期,期数自由 选择。

三、适合人群: (1)在职国家公务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正式员工,金融业、通讯、电力、石油、石化、烟草、交通、燃气、广电、报业、新闻出版、机场、航空等行业,正规高校、重点中学、小学教师,正规医院执业医师,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2)每月公积金500以上且交满12月的(10万以内) 解释: (除中行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以外的优质客户人群) 1、地域限制:四川省范围内。甘孜、阿坝、凉山地区原则不受理,少数名族原则不受理。 2、年龄限制:贷款期限内年龄在20至60周岁。 3、征信限制:征信良好(双签的夫妻双方都查) 4、必须是在职的正式员工。(上市公司中富士康除外) 5、公检法人员可以申请,武警有职务的可以申请,现役军人不受理(警察中巡警、刑警、缉毒警察原则不受理)。 6、学校、医院的人群要求是公立的,私立的原则不受理。 7、律师必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律师证的才可受理。 8、有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的可以受理。 四、收费标准: 1年:4% 2年:8%

中国银行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办理条件和流程

中国银行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办理条件和 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商业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住房的商业性贷款,适用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那么具体条件和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呢? 一、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支付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首付款; 5、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币种 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三、贷款期限 人民币贷款长期限不超过30年,外币个人住房贷款长

期限不超过8年。 四、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限额 单笔贷款额度高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70%,若相关规定对个人住房贷款限额有所变化,则从其规定。 六、贷款申请 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 3、支付所购住房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5、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它有效文件; 6、授权贷款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的相关文件;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七、贷款偿还 您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 借款合同生效后,如果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向中国银行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 八、贷款重整

如果您因种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向中国银行申请进行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以灵活适应您的财务需求。 办理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较多,如有更多疑问,可向当地中国银行进行咨询或者拨打95566。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解析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解析】 产品说明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目前,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仅限于商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贷款,暂不对办公用房发放贷款。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中国银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中国银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贷款限额: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限额一般不超过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价值的60%。 贷款期限: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含十年)。 贷款利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不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一、为帮助您顺利办理贷款,中国银行提醒您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或个人家庭收入证明; 4、已支付所购或所租商业用房价款规定比例首付款的证明; 5、中国银行认可的经济收入或偿还贷款计划; 6、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7、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8、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资信证明; 9、借款人或开发商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商业用房手续齐全、项目合法的资料;

10、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贷款担保: 如果您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贷款的保险: 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客户应根据中国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还款责任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中国银行应为保险单注明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中国银行执管。 在保险有效期内,您不应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中国银行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您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并落实其它担保。否则,中国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四、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银行将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您指定的购买住房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由中国银行监管使用。 五、贷款的偿还: 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15年的(含15年),您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如果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如提前部分还款,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或其整数倍。提前还款必须提前15天向中国银行提

中国银行按揭贷款注意事项最终

房屋按揭贷款须知(中行版) 申请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电梯房≥30%,别墅≥4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3.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房屋购买人必须以所购房产作抵押。 贷款额度 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数额,不高于拟购买住房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70%。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男性借款人贷款期限加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女性借款人贷款期限加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未婚证明(离婚需提供离婚未再婚证明); 3.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收入证明需盖行政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章,且须写明单位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银行流水需连续近六个月) 6.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销售报表、股份协议及税票等。 7.如有共有人,则共有人所需提供资料如上。 实力不足的客户需提供担保人的资料,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收入证明或其他资产证明即可。

贷款政策 房贷政策借款人家庭情况首付比例利率 首套房贷政策 借款人家庭名下无住房电梯房≥30%≥5.88/年拥有一套住房,住房无房贷或 房贷已结清 电梯房≥30%≥5.88/年 二套房贷政策拥有一套住房且房贷未结清, 信用记录良好 电梯房≥40%≥6.37/年拥有一套住房且房贷未结清, 借款人家庭最近12个月累计 电梯房≥50%≥6.37/年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委托住房贷款由借款人向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对贷款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将贷款资料移送受托银行调查。受托银行对购买行为的合法性、担保条件、偿还能力等方面提出调查意见,交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复审,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受托银行的意见审批贷款,并 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和审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委托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结合,即当借款人申请的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提供的委托住房贷款不足以购买住房时,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自营性住房贷款,以解决借款人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按照各自审批程序分别办理。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储蓄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已付款,应提供购房价款30%以上的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拟办抵押、质押、保证或保险的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格证明及财务资料、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等。 (五)申请委托住房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已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贷款人要重点审查借款申请的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

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

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 (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申请外币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 第八条贷款限额: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或评估价值的80%。 第九条贷款期限: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

中国银行购房贷款合同范本

中国银行购房贷款合同范本篇一: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 编号:年字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负责人: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贷款起止时间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起止时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的 ·1·

房屋的购房款,并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利用贷款购买的第套房产。购房合同号为:。所购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小写)元。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个月。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计息。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 %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贷款利率的,以人民银行公告为准,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2、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3、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约定还款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

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贷款人: 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________元。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贷款起止时间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起止时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的 房屋的购房款,并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利用贷款购买的第套房产。购房合同号为:。所购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小写)元。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个月。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 %计息。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 %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贷款利率的,以人民银行公告为准,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2、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3、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约定还款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3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中国的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规定合同内部资料

实用标准文案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贷款起止时间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起止时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精彩文档

的 房屋的购房款,并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利用贷款购买的第套房产。购房合同号为:。所购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小写)元。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个月。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 %计息。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贷款利率的,以人民银行公告为准,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2、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3、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约定还款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3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精彩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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