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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包装规定

出口包装规定
出口包装规定

北京兴源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刚果(金)出口项目

包装规定

山东泰开自动化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1.1 运输包装要求

1.1.1国家《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及相关包装标准和对外工程合同对包装的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尺寸分别按GB/T4892-1996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201-91《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 13757-92《袋类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5140-94《航空货运集装单元技术要求》和GB/T16471-1996《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设计和制作。

1.1.2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包装应根据外贸运输海、陆、空运输方式多、装卸次数多、运输距离远和运输周期长的特点,合理设计,合理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全程运输过程中装卸、堆码、储存方便安全。

1.1.3 起吊位置的设计: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并标明起吊点。单件重量在10吨以下的设备,包装物底部必须留有铲孔,以适应不同方式的装卸作业。木箱、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1.1.4 重心点标注: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标注重心点。

1.2 运输包装方式

设备材料须按下述包装方式进行运输包装。

1.2.1 木箱 (WOODEN CASE): 须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禁止采用花格木箱。包装箱用材必须保证在长途运输中不被损坏。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精密仪器、仪表、控制盘 (台) 等电气设备应进行防潮、防锈、防震包装处理后再装箱。易碎设备如绝缘瓷瓶应先装入小型纸箱或木箱后再装箱。设备在木箱内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移位或窜动。包装箱充满度不低于90%。设备装箱时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设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1.3 防护包装

1.3.1除运输包装外,还应根据产品的特性认真做好产品的防护包装工作。防护包装主要有: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震、局部防护等方式。

1.3.2 须采用防雨、防潮或防锈措施的设备不得采用捆装、框架、裸装的包装方式。

1.3.6 防护包装要求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12337的规定。

1.3.6.1防水包装(GB7350 防水包装技术条件)

1.3.6.1.1货物进行防雨包装时,应在封闭箱内采取必要的防雨措施。例如:箱内衬以防水

材料,货物外部罩盖塑料罩和包装箱顶盖采用双层防水材料结构等。遮盖货物所用的塑料薄膜一般不采用聚氯乙烯。如采用时,应采取措施,使其不与产品漆层直接接触。1.3.6.1.2采用防雨包装的包装件在喷水试验后,一般货物包装箱内应无漏水现象,高精度

产品包装箱内应无渗水现象。

1.3.6.1.3常用防水材料主要有:石油沥青油纸、塑料薄膜、塑料复合纸、铝箔等。包装箱

内衬的防水材料应平整、紧贴箱内侧。防水材料尽可能使用整块材料,如需拼接时可采用焊合,粘接或搭接。搭接方式应便于雨水外流,搭接宽度不小于60mm,并用压板压紧钉牢。

1.3.6.2防潮包装(GB5048 防潮包装)

1.3.6.

2.1货物进行防潮包装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例如在防潮材料密封的容器内加

适量的干燥剂等。

1.3.6.

2.3常用防潮材料主要有:塑料薄膜、铝箔复合膜、硅胶等。

1.3.6.

2.4 密封容器内放置的防潮硅胶,使用前必须烘干,其含水率不大于4%、按每袋

10—200克的规格均匀分装在透气性能良好的布袋中。牢固地悬挂或妥善地放置在密封

容器内并尽快封合。硅胶带不得直接与金属加工表面接触。

1.3.6.4防锈包装(GB4879 防锈包装)

1.3.6.4.1货物进行防锈包装时,应采取必要的封存防锈措施。

1.3.6.4.2货物的金属加工表面不得与包装箱底层、紧固木方或压板直接接触,在其接触处

应用防锈、防潮、缓冲等材料加以衬垫。

1.3.6.4.3货物封存用的防锈材料应具有极良好的防锈性能,易于清除等特性,并尽可能做

到质地薄而透明。制成密封容器的防锈材料还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1.3.6.4.4常用的防锈材料主要有:防锈油(脂)、气相缓蚀剂(纸、塑料薄膜)、可剥性塑料。

1.3.6.5防震包装(GB8166 缓冲包装设计方法):

1.3.6.5.2 防震包装应根据货物的特点采用不同的防震形式。要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衬

以纸屑、瓦楞纸、泡沫塑料等防震材料,不允许货物在包装箱内或内包装箱(盒)在外包装箱内产生窜动。

1.3.6.5.3经防震包装的包装件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储运、装卸条件等因素进行振动和冲击试

验。试验可按GB/T 4857有关要求进行。试验后产品外观、性能、精度等有关参数应在规定允差范围内。

1.3.6.5.4防震材料必须具有质地柔软、富有弹性、不易虫蛀、不易长霉及不易疲劳变形等

特点。常用防震材料有:纸屑、瓦楞纸、泡沫塑料、海绵、橡胶、塑料气垫和金属弹簧。

1.3.6.6局部防护包装:凡需进行局部防护包装的货物必须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必要的局部

防护包装。

2 包装储运标志:

2.1包装储运标志的内容:所有货物包装外部须喷注唛头,具体格式如下。

2.2包装标志应以国际通行的图标,文字标记统一规定为:

向上:THIS WAY UP

怕湿:KEEP DRY

小心轻放:HANDLE WITH CARE

重心点:CENTER OF GRAVITY

室内保管:KEEP IN HOUSE

正面:THE FRONT

3 柜体包装过程描述:

3.1 柜体装箱检查柜体内器件齐全,干净无杂乱,称净重记录;

3.2 屏体外敷缠绕膜,自柜下往上套一塑料袋,上底部木底盘,锁好前门。塑料袋上部封紧。

3.3 柜体前玻璃门贴泡沫板,泡沫板应完全护住玻璃并用胶带固定好;

3.4 自柜顶至下套一塑料袋,底部封紧;

3.5 柜体上部,中部,下部四角均粘贴拐角泡沫,应保证粘贴牢靠;

3.6 上包装木板。

4 附件箱包装过程描述:

4.1 各附件在装箱前外部要做好塑封,塑封采用封闭的强度较高的塑料包装,内置干燥剂。开口处封紧。(具体做法参照艾默生包装)

4.2 各箱体外采用塑封或收紧膜封装;

4.3 附件木箱底部及四周铺设泡沫板,装箱时按照重量较大的箱体在底部原则;

4.4 箱体内的空隙应填充泡沫板或其他材质,保证各箱不发生位移。

4.5 上部盖好泡沫板,封顶。

5 称重,量尺寸

5.1 包装完成后总体称重,量尺寸,标记与包装唛头。

注:屏体木包装总高度不高于2500mm.

编制:

校核:

批准:

礼品盒设计打样包装盒定做

礼品盒包装印刷、礼品包装盒打样首先河南翰林苑彩色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拥有最先进的印刷打样设备,拥有资深的专业广告设计师、丰富的广告设计经验、优良的设计服务体系、别具一格的广告创意制作及印前印后系统。秉承“品质?独特?创新”之宗旨,以开放的思维和敏锐的洞察力专注于不同领域的前沿设计。着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与时俱进的画册、样本、包装盒、礼盒、宣传册、商标标志、手提袋、台历等方面的设计及制作印刷等配套服务,旨在协助客户提高销售额,并以建立长期品牌价值为使命。 礼品包装盒印刷工艺、色数及数量: 礼品包装盒制作工艺:礼品盒上可烫金、烫银、起鼓(凹凸)、UV、复膜(膜分为亮膜和亚膜)等。 礼品包装盒印刷色数:一到四色(可根据客户的颜色要求增加色数)。 礼品盒印刷数量:一个起订,我们拥有自己的印刷制作工厂,印刷数量越多价格是越划算的。 业务范围:专业设计生产各种包装盒礼盒、宣传画册、手提袋、宣传彩页,是一家创意设计、精品包装制版印刷等为一体的生产性企业。 服务范围:食品厂、酒厂、房产、金融、建材、装修、酒店等。 公司实力: 厂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西环路,厂房占地1500多平方米,公司拥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全套先进设备:切纸机、磨切机、UV机、烫金机、压痕机、过胶机等精品礼盒生产线……在先进的设备和充足的人力支配下,我公司生产能力可达2000只左右/天,能真正以较低成本创造质优价廉的高、中档精品礼盒。 合作过的客户: 河南省集邮公司、《梨园春》栏目、许昌日报社、新华社河南分社《中原崛起》、河南张弓酒业、河南宝丰酒业、河南少儿保健酒业公司、汾酒—坛香四川泸池金樽酒业有限公司、河南道合酒业、河南林河酒业等

2013年我国对欧盟出口企业百强榜

2013年我国对欧盟出口企业百强榜 企业(集团)名称 1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2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3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 4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5旭硕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6达丰(重庆)电脑有限公司 7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8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 9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 10仁宝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11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12北京索爱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13鸿富锦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 14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15仁宝电脑(重庆)有限公司 16英源达科技有限公司 17苏州三星电子电脑有限公司 18国际商业机器系统集成(深圳)有限公司 19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 20仁宝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 21鸿富锦精密工业(武汉)有限公司 22纬创资通(昆山)有限公司 23深圳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24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 25纬智资通(昆山)有限公司 26富士康精密电子(太原)有限公司 27康硕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28上海进才物流有限公司 29深圳盐田港普洛斯物流园有限公司 30苏州得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1牧田(昆山)有限公司 32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33苏州佳世达电通有限公司 34昆山环宇物流有限公司 35京瓷办公设备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36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37富泰京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 38戴尔(成都)有限公司 39达运精密工业(厦门)有限公司 40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41三星电子(山东)数码打印机有限公司42纬创资通(重庆)有限公司 43昆山世远物流有限公司 44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45富士施乐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46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 47佳能(苏州)有限公司 48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49浪潮乐金数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50威宏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51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52英业达(重庆)有限公司 53仁宝资讯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54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55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6招商局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57深圳市盐田港出口货物监管仓有限公司58广碁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木包装箱制作验收标准

1.范围: 适用于木包装箱制造厂制造、成品包装部验收木箱。 2.引用标准: 建材行业标准《平板玻璃木箱包装》(JC/T513-93) 出口包装用木箱要求符合SN/T0273—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822-1999 3.名词和术语 无 4.包装技术要求 4.1.包装箱板材要求 4.1.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红松木、白松木、杨木、杉木、落叶松、马尾松、紫云松、白松、榆木 及其它韧性较好板材加工,不允许用死木等劣质原木。 4.1.2.规格板的尺寸、允许偏差按《木包装箱图纸》及《木包装箱制作验收标准》 4.2.包装箱拼板要求 4.2.1.拼板尺寸公差按拼合后的整体来验收,公差为±3mm,拼板的板与板间距<3mm 4.3.包装箱外形要求 4.3.1.整个箱体方正,美观,对角线偏差≤10mm;箱体板材颜色基本一致;板材表面洁净,不允许 附着污物。 4.4.板材品质 4.4.1.腐朽:出口箱板材不允许存在;国内箱板材允许单面存在,长度、宽度、厚度不超过构件的 1/4,腐朽的部位须有坚固性。 4.4.2.变色:出口箱板材不允许有变色;国内箱板材允许霉菌变色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材面面积的 25%,其它变色不允许存在。 4.4.3.虫眼:出口箱板材上不允许存在;国内箱任意材长1m范围内不允许密集存在,直径小于 8mm的虫眼不超过10个;直径大于8mm的虫眼不允许存在;不影响构件的完整性和坚固 性。 4.4.4.裂纹:堵头、堵头带板不允许开裂(不影响外观和强度的情况下,允许表面有浅短的皲裂) 裂纹不超过板长的5%,裂纹的间距大于200mm以上;裂纹方向应与木板方向一致,其它方向裂纹不允许存在。

1. 中国与欧盟进出口贸易[1]的增加值核算及变动分析 - 全球价值链

2010-2016年中欧贸易增加值核算报告 中国全球价值链课题组 2017年5月

1. 中国与欧盟进出口贸易1的增加值核算及变动分析 自2004年5月1日,欧盟扩大至25国以来,欧盟已超过日本和美国成为我第一大贸易伙伴,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2013年7月1日起,克罗地亚正式加入欧盟,成为欧盟的第28个成员国,因此本报告中核算的2010-2016年中国对欧盟的进出口增加值,2010-2013年仅包含当年的欧盟27个成员国数据,而2014-2016年则包含了克罗地亚在内的欧盟28个全部成员国,但克罗地亚自身经济体小、且与中国的贸易量较小(2016年中国与克罗地亚进口、出口分别占对欧盟总进出口的0.07%和3.0%),因此报告中直接进行了年度间的比较。 2010年中国从欧盟进口的商品总值为1684亿美元,占当年中国总进口的12.06%;至2016年,中国从欧盟进口的商品总值达到2081亿美元,占当年中国总进口的比重提高至13.17%,中国从欧盟进口占总进口的比重基本稳定,2010年来未出现较大变动。2010年中国对欧盟出口额为3112亿美元,至2016年中国对欧盟的出口额略有上升,为3390亿美元,中国向欧盟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在2010年以来则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下降,由2010年的19.7%降至2016年的16.2%。从图1可以看出,2010-2016年,中国对欧盟的进口和出口波动趋势大致相同。虽然中国向欧盟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略有下降,2016年欧盟仍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在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本章中欧贸易数据均指货物进出口,不包含服务贸易。

CPR法规(欧盟对包装材料指令9462EC进行第四次修订)

DIRECTIVES COMMISSION DIRECTIVE 2013/2/EU of 7 February 2013 amending Annex I to Directive 94/6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ving regard to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2/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 1 ),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3(1) thereof, Whereas: (1) Article 3(1) of Directive 94/62/EC defines ‘packaging’ by setting out a number of criteria. The items listed in Annex I to that Directive are illustrative exampl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ose criteria. (2) For reasons of legal certainty and harmonisa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packaging’,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and amend the list of illustrative examples to clarify additional cases where the borderline between what is packaging and what is not, remains unclear. The review follows calls from the Member States and the economic operators to reinforce the imple -mentation of the Directive and create a level playing field in the internal market. (3) Directive 94/62/EC should therefore be amended accord -ingly. (4) The Committee established by Article 21 of Directive 94/62/EC has not delivered an opinion (on the measures provided for in this Directive) and the Commission therefore submitted to the Council a proposal relating to the measures and forwarded it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did not act within the two-month period provided for by Article 5a of Council Decision 1999/468/EC of 28 June 1999 laying down the procedures for the exercise of imple -menting powers conferred on the Commission ( 2 ) and the Commission therefore submitted the proposal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without delay.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did not oppose the measure within four months from the abovementioned forwarding, HAS ADOPTED THIS DIRECTIVE: Article 1 Annex I to Directive 94/62/EC is replaced by the text set out in the Annex to this Directive. Article 2 1. Member States shall bring into force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is Directive by 30 September 2013 at the latest. They shall forthwith communicate to the Commission the text of those provisions. When Member States adopt those provisions, they shall contain a reference to this Directive or be accompanied by such a reference on the occasion of their official publication. Member States shall determine how such reference is to be made. 2. Member States shall communicate to the Commission the text of the main provisions of national law which they adopt in the field covered by this Directive. Article 3 This Directive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the twentieth day following that of its publication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 Article 4 This Directive is addressed to the Member States. Done at Brussels, 7 February 2013. For the Commission The President José Manuel BARROSO L 37/10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8.2.2013 ( 1 ) OJ L 365, 31.12.1994, p. 10. ( 2 ) OJ L 184, 17.7.1999, p. 23.

欧盟包装法规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礼盒包装设计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学生姓名:李好学号: 09430821113235 专业班级:平面设计0909班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礼盒包装设计 题目类型]1[:设计报告 毕业论文(设计)时间: 自 2012 年 12月 16 日开始至 2013年 4 月 11 日止1.毕业论文(设计)内容要求: [1]题目类型:(1)理论研究(2)实验研究(3)工程设计(4)工程技术研究(5)软件开发

2.主要参考资料 3.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 指导教师(签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系(教研室)主任(签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二级学院院长(签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注:任务书由指导教师本人填写,经教研室主任(学术小组组长)审核后下发给学生。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语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教师评语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 日期: 学生姓名:学号:专业班级:题目:

摘要 礼品作为人际关系的纽带,在社会交往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素来就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其礼文化源远流长。在这样的文化孕育下,中国消费市场中礼品市场占据很重要的位置。节庆礼品的市场营销定位长期以来都是以礼品化、豪华甚至奢华化为主导VI通译为视觉识别系统。礼盒的设计,成为各个商家互相竞争的第一个关卡。因此,研究礼盒的设计,十分必要。本文主要从礼盒的材质,VI设计以及广告招贴设计等方面,寻求完美的礼盒设计。 关键词礼盒;设计;VI,广告招贴

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2: 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相关要求 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第三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 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获得欧盟注册的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 二、须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的屠宰(屠宰厂必须已获得欧盟注册)、熟制加工、出口一体化的企业,其HACCP体系须持续有效运行; 三、出口原料须来自该企业自属备案饲养场,有关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 四、企业连续两年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并且诚信度高,须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欧盟相关法规进行饲养、屠宰、熟制加工; 五、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自检自控体系,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供欧盟熟制禽肉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

六、企业拥有完善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且能有效运行。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的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一、备案饲养场的用料、用药及免疫管理 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五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饲养、用料、用药、动物免疫及卫生防疫制度。饲料、药品及免疫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饲料管理要求 1、备案饲养场的饲料须由出口企业统一供应,并获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饲养场应建立完善的领、用料管理制度; 2、生产饲料的原料须来自非疫区,原料进厂前应进行品质检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 3、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份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定期对饲料中农、兽药残留进行检测; 4、备案饲养场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欧盟183/2005法规(制定饲料卫生方面的要求)和1831/2003法规(动物营养添加剂要求)要求。 (二)药品管理要求 1、饲养场所用药品应符合农业部下发的《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禁用药物、限

包装法规解释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1)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 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 %、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欧盟通过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剂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法规议案。新法规修订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EC号指令及第1907/2006号法规。新法规对化学物质的分类及标签的准则或责任做出规定,填补了REACH法规具体化学物质分类及标签内容的缺失,并与其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欧盟抵御危险化学品的绿色壁垒。20l0年12月1日依照本法规对物质进行分类;于2015年6月1日对混合物进行分类,现行的相关法规、法案、指令拟从相应的过渡期结束后予以废止。 新法规重点对化学品分类的方法、要求及时间限定等进行了解读。标签方面,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该提案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和我国现有化学品 分类和标签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将对我国化学品行业造成影响。该法规与GHS 及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以联合国GHS制度为基础的《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系列标准(GB 20576-2006~GB 20602-2006)具有明显差异。由于分类体系的不同,该法规的实施将会涉及REACH相关要求的修订,增加REACH的实施难度,势必进一步对我国化学品贸易产生巨大冲击。 10.1 CLP法规与欧盟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区别 欧盟是当前世界上对化学品控制和管理体系最为完善的区域,欧盟通过立法体系、管理体制、主要制度等对化学品实施了有效的监管。 欧盟现行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第67/548/EEC号指令:危险物质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 第1999/45/EC号指令:危险配制品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 第91/l55/EEC号指令:安全数据表要求,该指令则确保了物质和配制品的供应商向职业消费者提供化学品的危险信息及安全使用指南。 欧盟REACH法规第11篇规定了化学品分类和标记目录的有关要求,将上述三项指令纳入其中,要求注册者以上述三项指令为依据,按要求向化学品管理局通报相关信息,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新法规与现有法规相比,最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危害类别、判定阈值及标签要素不同;涉及的物质条目大幅增加,与原法规相比新增条目896种;增加了更多混合物分类的要求。 10.2CLP法规与GHS制度之间的差异

我国中药出口欧盟的策略探析

我国中药出口欧盟的策略探析2011年5月1日开始,欧盟传统草药产 品指令在欧盟成员国全面实施,欧盟市场将不允许销售未经注册的草药产品,这意味着中药在欧盟的销售将会遭遇技术性壁垒以外的法规限制,中药企业以后如何出口欧盟市场,是海内外学者以及中药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欧盟对中药产品的监管 欧盟主管药品管理的部门是欧盟委员会企业与工业总司和总部设在英国伦敦的欧盟药品评审委员会(EMEA)。

欧盟委员会企业与工业总司负责有关药品立法动议以及药品许可销售的建议等职责。欧洲药品局成立于1995年2月1日,其前身叫欧洲药品注册审评局,是药品上市许可审批的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审评和监督人用药品和兽药的使用来保护和改善人和动物的健康,负责对欧盟人用药品和兽药的上市许可申请进行科学审评;通过药品监督网络不断监督药品的安全,对已上市但产生副作用的药品的收益和风险变化报告采取恰当的措施;有权规定动物食品中的兽药药品残留安全限值;负责欧盟医药领域的创新和研究。欧洲药品局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现下设6个专家委员会:人用药品委员会、兽用药品委员会、孤儿药品委员会、草药产品委员会、儿科药品委员会、高级治疗产品委员会。 与中药关系最为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欧洲药品局下属的草药产品委员会,具体职

责是制订欧盟草药产品质量标准;制定草药产品申报程序;制订欧盟药材、药材原料及混合物目录;协调解决各成员国就传统草药产品注册提出的有关问题。 在欧盟市场,中药根据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管理法规规定可按不同的产品类别进行销售:含有动物、矿物质等非植物成分以及化学成分物质的中药,按照欧盟药品管理统一指令CouncilDirective2001/83/EEC规定,在进行销售前,必须取得EMEA或欧盟成员国的销售许可证书。只含有植物成分的中药可纳入草药、传统草药产品、食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范畴管理,适应相应的管理法规。中药如果按照传统草药产品进行销售,需按照2004年4月1日颁布的传统草药产品指令CouncilDirective2004/24/EEC的规定,必须进行药品简化注册。

欧盟包装运输的一些情况

欧盟的一些情况 1、环境安全的要求 全部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应大于100ppm(100mg /kg)。 生产包装材料应限制使用危险化学品,在确实无可替代时,应将其用量限制在“最小且适当”的水平,并且应向用户提交“安全资料表(SDS)”。 说明:由于理由充分、证据可靠、措施得力,指令94/62/EC在欧盟有效实施,欧盟的做法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最近,欧盟就电子产品和化学品又相继出台了ROSH和RECH指令。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限制危险物质或制剂,而且同样采纳了“从源头治理”和“向源头追溯”的基本原理。 2000年,CEN将报告prCR 13695转化为CEN/TR 13695包装—检测和验证包装中存在的四个重金属和其它危害物质及其在环境中排放的要求。“采用最小适当量”是其提出的主要技术措施。根据“向源头追溯”的基本原理,要求包装生产企业向上游原材料供货商索取“安全资料表(SDS)”,在知情和可预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操作。如果原材料中存在危害物质应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下游用户和执行最终处理的机构。 2、节约资源的要求 包装材料、容器和辅助物的设计、制造和经营应有利于在其成为废弃物后的回收、分类和处理。 包装应在充分的保护产品;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条件下,预先将材料的用量或容器的体积控制在“最小且适当”的水平。 包装应在设计阶段确定回收利用的方式,并且依据支持指令94/62/EC的协调标准,给出自评估符合声明 说明:协调标准中的回收利用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A. 材料再生(EN 13430) 当包装废弃物容易识别、分离和归类,可以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按确定的成分含量再生成为符合某项标准,或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则应以材料循环再生的方式回收利用。 B. 能源回收(EN 13431) 当包装容器中的产品残留物不易清除,或其本身不易识别、分离或归类,并且含有一定量的有机物,即具有最低限度热能值,能够通过燃烧获得热量增益,则应以能源回收的方式回收利用。

出口木箱包装规程

出口木箱包装规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出口木箱包装规程 为加强木箱包装管理、提高包装质量、防止因包装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1、进入集装箱的标准木箱必须严格按照尺寸制作,最大外形尺寸(含加固的板条)不得超过1100m*1100mm*1100mm(长×宽×高)。如无特殊要求的箱腿高一律为100mm。 2、板材采用人工胶合板等出口免熏蒸木箱材料,木箱外观无霉点。底板、侧板和加固板条板厚18mm,盖板板厚12mm,四角楞边的加固板条,宽度不小于60mm,楞边并用铁皮装订加固。 3、装箱前箱底垫一层15mm厚度珍珠棉,装箱时玻璃应放正、靠齐,且玻璃之间要垫厚度珍珠棉,要干净、整齐,并保证垫满、垫平整,玻璃装完后上面再垫一层15mm厚度珍珠棉。 4、若玻璃在箱内分两层或多层,每层之间要垫整块15mm厚度珍珠棉隔开,防止上下两层玻璃崩角或崩边。 5、必须按规定的数量装箱,不允许多装或少装,并且装完箱后数量要查对清楚,玻璃上部多余的纸要全部撕干净,便于查数,箱内不得有其他杂物。 6、钉箱时,每个钉箱部位至少钉三个钉子,呈“△”形钉牢,不准漏钉、鼓钉,箱底三条方木与板盖之间至少钉三个钉子。 7、所有出口木箱原则上均用木螺钉代替铁钉封箱。钉封木箱要注意钉子不能外露,钉后木条不能开裂,产品不能碰伤。

8、木箱含水率、静载荷堆码、跌落试验能满足SN /T 0273-2002《进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检疫规程》的要求。 9、封箱后在木箱统一位置粘贴规格书,内容包含品名、型号、数量、堆码极限等信息。

茶叶出口欧盟基本流程

茶叶出口欧盟基本流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国茶叶出口欧盟基本流程 一、前期准备 在国内权威技术检测单位做检测,以确定茶叶产品是否符合欧盟标准。目前,有检测权力的单位有:福建、浙江、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将进行约350多项检测,以农残检测为主。当检测结果符合欧盟出口标准,方可同欧盟代表洽谈出口事宜。二、商业洽谈 出口双方经洽谈有出口意向,中方茶叶出口企业首先向客户邮寄货物茶叶小样,由客户进行全面的检测,当检测合格后,可以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 三、申请许可证 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企业,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并有独立的进出口权,可以到当地商检局进行备案,直接向国内大型外贸公司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注:国家对茶叶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需出口合同),同时可以依客户要求申请FORM-A(普惠制产地证)。FORM-A可以在当地商检局办理。 注:凡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部委直属公司,其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出口企业的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其中乌龙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驻福州、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核发。 四、报检? 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应该完成报检工作。企业依客户要求提供材料,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完成各项检测(茶叶出口企业需有国内权威技术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果茶叶出口企业为生产加工型企业并在当地商检局有备案,可以直接申请当地商检局进行商检,商检放行即可出口。

欧盟药品评价管理局(EMEA)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1)教程文件

2003年10月欧盟药品评价管理局(EMEA)起草了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GUIDELINE ON PLASTICIMMEDIATE PACKAGIN GMATERIALS),并与2005年12月1日发布。该指导原则根据风险级别,对于直接接触原料药或制剂的塑料包材应进行哪些研究,如何在申报资料中呈现,提供了指导意见。 这一指导原则对于我国直接接触药品的塑料包材研究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进行了翻译,特此供业界参考研究。 以下为指导原则正文。 目录 1 介绍 1.1 目标 1.2 概述 1.3 一般原则 2 在申请上市文件中的位置 3 应提交的数据 3.1 总体信息 3.2 质量标准 4 提取研究 5 相互作用研究 5.1 迁移(浸出)研究

5.2 吸附研究 6 毒理学资料/文献 7 术语解释 附件1 申报资料决策树 附件2 塑料包装材料申报资料决策树 附件3 提交信息对照表 1 介绍 1.1 目标 制定本指导原则旨在替代《医药产品管理办法》3AQ10a的“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同时进一步强调在原料药和制剂申请上市时,应针对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塑料包装材料提供相关信息。 本指导原则涉及人用药品和兽药所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塑料包装材料的申请。对于人用药品,本指导原则涉及欧盟法规2003/63/EC(法规2001/83/EC的修正版)附录I第一部分第3单元的章节3.2.1.6、3.2.2.2和3.2.2.7;对于兽药,则涉及欧盟法规2001/82/EC的附录I 第二部分的章节A、C和G。 1.2 概述 本指导原则囊括了对直接接触药品塑料包装材料的具体要求。对于其他包装材料或容器密封系统的特性,如包材性能,本指导原则不会考虑为它们制定一个合适的总体要求。 本指导原则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药品塑料包装材料,也就是与原料药或制剂发生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它们可能只是容器密封系统中的容

出口产品木箱包装要求

起吊像护挟 须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禁止采用花格木箱。包装箱用材为松木或同 类材料,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其它材料。 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 精密仪器、仪表、控制盘(台)等电气设备应进行防潮、防锈、防震包装处理后再装箱。设备在 木箱内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移位或窜动。包装箱充满度不低于 90% 设备装箱时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设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 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木箱包装必须采用“螺纹钉”钉制。木箱包装必须有“铁 包角”,包角的位置和数量应合理。 原木木箱分两种,一种为框架主体为原木实木木方,木箱底座和盖板底座一般由滑木、辅助 滑木、端木、枕木和底板组成,底座所选用材料均为实木。滑木的厚度不小于 IOCM 端木和枕木 的厚度不小于5CM 滑木、端木和枕木根数根据箱体大小而定,滑木数量至少 3道,端木和枕木 至少3道,底板的厚度不小于18CM 盖板厚度不小于15MM 并应设有横梁支撑。(建议顶板和底板 均采用双层板9CM 板)。 木箱侧板、护角和棱角侧面胶合板,板的厚度不小于 10MM 护棱的宽度不小于19MM 厚 度不小于0.5MM 这弯长度不小于100MM 护角的厚度不小于0.5M 底边的长度不小于140MM 护棱材质跟钢带一样,角用薄钢板。 钛制通凤瑕

护檯铁护垢铁 包装内支撑以及相关加固:包装箱 8个侧面必须设立内支撑木方,如果箱体偏大,则必须用木方做米字形支撑,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箱体重量若超过1000KGS必须用钢带再将箱体捆扎加固。

茶叶出口欧盟基本流程(一)

中国茶叶出口欧盟基本流程 一、前期准备 在国内权威技术检测单位做检测,以确定茶叶产品是否符合欧盟标准。目前,有检测权力的单位有:福建、浙江、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将进行约350多项检测,以农残检测为主。当检测结果符合欧盟出口标准,方可同欧盟代表洽谈出口事宜。 二、商业洽谈 出口双方经洽谈有出口意向,中方茶叶出口企业首先向客户邮寄货物茶叶小样,由客户进行全面的检测,当检测合格后,可以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 三、申请许可证 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企业,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并有独立的进出口权,可以到当地商检局进行备案,直接向国内大型外贸公司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注:国家对茶叶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需出口合同),同时可以依客户要求申请FORM-A(普惠制产地证)。FORM-A可以在当地商检局办理。 注:凡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部委直属公司,其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出口企业的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其中乌龙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驻福州、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核发。 四、报检 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应该完成报检工作。企业依客户要求提供材料,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完成各项检测(茶叶出口企业需有国内权威技术检测单位

的检测报告)。如果茶叶出口企业为生产加工型企业并在当地商检局有备案,可以直接申请当地商检局进行商检,商检放行即可出口。 注:绿茶指定由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广西、深圳、重庆商检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波商检局商检,其它口岸不得办理绿茶商检业务。 五、报关 同时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应该完成报关工作。报关需要茶商向有关部门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报关委托书、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箱单等。 六、定舱 当完成上述申报和检测工作后,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就可以向货运公司发出海运或空运定舱委托定舱。 七、提单确认 由合同双方确认提单各细节,以确保提单无任何遗漏。 八、货物投保 如果货值比较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险。 九、货物出运 针对欧盟客户需要,采用海运或空运,茶商向货运公司发出货物。 十、装船电通知 在货物出运后,通知客户货物已经出运。同时,将提货单邮寄给客户。 十一、到货大样检测 当货物到达出口国,客户进行到货大样检测。如果检测合格,完成此次出口过程。如果不合格,客户有拒收权,一票否决出口贸易。

欧盟包装指令(9462EC)

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 现在的塑料软包装企业使用的油墨和胶水,提供的SGS检测报告,不符合包装材料的检测标准,不是选用的玩具、就是电子电器的检测标准。 适合我们包装的检测标准是:94/62/EC 现将收集相关内容转发给一直关心支持本论坛的网友 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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