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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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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

(一)作

1、误工工资:

(1)对受害人误工工资的赔偿,原则上应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证明书计算误工日期,赔偿工资的标准,按受害人工资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2)受害人是城乡专业承包户或个体经营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原则上应以当地个体同行业、同等劳力当月的平均收入为准。

2、医药治疗费:

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凡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或没有转院证明、未经医务部门的批准,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的,其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

3、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一个临时工的工资为限。

4、交通费:

需送医院抢救或还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酌情补付。

5、住宿费:

需送医院抢救或还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酌情补付。

【发布日期】1986-04-12

【生效日期】198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医疗费

2、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丧葬费

4、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生效日期】1988-0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误工费: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2、医药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3、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残疾生活补助费: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5、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发布文号】法发[1992]16号

【发布日期】1992-0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

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

(一)伤残赔偿范围

1、收入损失:

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

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参照本款以18岁为起点计算。

伤亡者为我国公民的,其对外索赔的标准,可参照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对外索赔工资标准处理。

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70岁以上致残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计算,并予以一次性赔付(综合考虑利率及物价上涨因素)。

2、医疗费:

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

3、护理费:

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4、安抚费:

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

5、其他必要的费用:(①交通费、②食宿费、③补救性治疗费、④残疾用具费等合理支出)

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二)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1、收入损失:

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参照本款以18岁为起点计算。

伤亡者为我国公民的,其对外索赔的标准,可参照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对外索赔工资标准处理。

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70岁以上死亡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计算,并予以一次性赔付(综合考虑利率及物价上涨因素)。

2、医疗费:

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

3、护理费:

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4、安抚费:

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5、丧葬费:

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6、其他必要的费用:(①交通费、②食宿费、③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1、医疗费

2、护理费:治疗期间

3、误工费

4、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6、残疾赔偿金

7、被扶养人生活费

8、丧葬费

9、死亡赔偿金

10、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医疗费

2、护理费:治疗期间

3、误工费

4、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6、残疾赔偿金

7、被扶养人生活费

8、丧葬费

9、死亡赔偿金

10、其他费用

【发布日期】1994-05-12

【生效日期】1995-01-01

1、医疗费

2、误工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4、被扶养人生活费: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死亡赔偿金

6、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发布文号】法释[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2001-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照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1、医疗费:

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2、继续治疗费

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3、器官功能训练费

4、整容费

1-4项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5、误工费:

包括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误工费,不超过三人。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包括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伙食补助费,不超过三人。

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7、营养费:

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8、护理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9、残疾用具费:

应一并考虑。

10、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残疾用具费:

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12、丧葬费:

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

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13、死亡补偿费:

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14、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15、交通费:

包括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不超过三人。

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16、住宿费:

包括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住宿费,不超过三人。

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发布日期】1993-08-07

【生效日期】1993-0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公民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布文号】法释[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12-28

【生效日期】2004-0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相关费用,不受赔偿期限的限制。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康复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整容费: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其他后续治疗费: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交通费:

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住宿费:

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9、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0、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1、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4、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5、死亡补偿费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6、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二)(2012-04-02 22: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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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二)作者:谭学根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

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学校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51号

【发布日期】2002-04-04

【生效日期】2002-09-0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误工费,每项活动各不超过2人。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每项活动各不超过2人。

10、住宿费: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住宿费,每项活动各不超过2人。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04-27

【生效日期】2004-01-01

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伙食补助费:

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3、交通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康复费: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辅助器具费用: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待遇: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8、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1-8项的工伤待遇。

9、伤残待遇:

(1)1-4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1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

B、2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

C、3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

D、4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1级:本人工资的90%

B、2级:本人工资的85%

C、3级:本人工资的80%

D、4级:本人工资的75%

④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

①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5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B、6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A、5级:本人工资的70%

B、6级:本人工资的60%

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省级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

湖北标准:停发伤残津贴。A、5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B、6级--16个月。

⑤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省级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

湖北标准:停发伤残津贴。A、5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B、6级--28个月。

(3)7-10级伤残: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A、7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

B、8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

C、9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

D、10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省级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

湖北标准:A、7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B、8级--12个月;C、9级--10个月;D、10级--8个月。

③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省级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

湖北标准:A、7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B、8级--16个月;C、9级--12个月;D、10级--8个月。

10、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包括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11、供养亲属[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A、配偶--每月40%,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C、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包括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包括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4年l月1日

不得低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生活费

2、医疗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等

1-5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6、一次性赔偿金:

(1)1级伤残:赔偿基数(即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

(2)2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4倍

(3)3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2倍

(4)4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0倍

(5)5级伤残:赔偿基数的8倍

(6)6级伤残:赔偿基数的6倍

(7)7级伤残:赔偿基数的4倍

(8)8级伤残:赔偿基数的3倍

(9)9级伤残:赔偿基数的2倍

(10)10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倍

(11)死亡:赔偿基数的10倍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70号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2004-05-01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62号

【发布日期】2006-03-21

【生效日期】2006-07-0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4、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可以书面约定高于40000元的赔偿责任限额。

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发布文号】铁道部令第12号

【发布日期】2003-08-01

201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1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收入及支出标准: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71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495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95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519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 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一、起诉与受理 1、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的实体权利,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不予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无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都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受害人又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坚持单独起诉的,不予受理。 2、因治安案件致人损害的,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仅就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3、加害人行为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权依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选择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受害人不能以两种诉因提起诉讼,或以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后,又以另一种诉因起诉。 4、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可以不提交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在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仅就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仅包括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案件,还包括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务人员确有过错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否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条件。 8、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以后,如果受害人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2018年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 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 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 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 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 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 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 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 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 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 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b014437320.html,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本文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意义、形式、概念、影响因素等分析。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都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一般说来,当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涉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非法行医损害赔偿、(其他)医疗损害赔偿、雇员受害赔偿、雇佣人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铁路、水上、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消费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责任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职务侵权赔偿、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一般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法律关系的不同往往决定着(1)诉讼主体(即诉谁和谁诉)、(2)审判案件准据法(即依据哪部或者哪几部法律判决)、(3)举证责任(即

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力由谁承担败诉后果)、(4)首先受理的机构(即先到法院还是仲裁机构立案)四大方面的取舍。同时决定着合法的赔偿权利被法律保护的程度(即能够得到多少赔偿)。 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就是解决诉什么的问题。解决了诉什么的问题,诉谁和诉多少的基本问题就有了根据和标准。 3、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是什么?这方面的规定都有哪些? 在诉讼中,法律关系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审理机构立案的案由。集中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散在的规定在多个相关法律条文中。 4、什么是法律关系? 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近些年来我国法律在部门立法上有了大的发展。很多立法不仅满足国情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且满足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出现了不同的法律对哪些人的权利保护、从哪些角度保护、保护的程度多大、保护哪些权利等方面的区别。实际上体现的是不同法律对不同价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年度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5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4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106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00元/天)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2018年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广州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州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60岁(包括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661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23338元 九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20%=1323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20%=46676元八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30%=1985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30%=70014元七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40%=2647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40%=93352元六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50%=3309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50%=116690元五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60%=3970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60%=140028元四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70%=4632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70%=163366元三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80%=5294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80%=186704元二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90%=5956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90%=210042元一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0%=6618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0%=233380元 60岁以上75岁以下(不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赔偿数额: 1、城镇标准(对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适用):伤残赔偿金=3309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标准:伤残赔偿金=1166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75岁以上(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城镇标准:33090×5年×10%=16545 农村标准:11669×5年×10%=5834.5 九级城镇标准:33090×5年×20%=33090 农村标准:11669×5年×20%=11669 八级城镇标准:33090×5年×30%=49635 农村标准:11669×5年×30%=17503.5

安徽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皖高法〔2006〕5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于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费用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使他人遭受电击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前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以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为限,且不能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保险责任限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时,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投保的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注: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般情况按住院天数计算,也可另申请司法鉴定。3.赔偿总额=上述各项总和×侵权人(被告人)责任分担比例+精神抚慰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01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新标准)

山东省2018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山东省2017年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270元(暂未公布最新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9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072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18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342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36396元x20年=727920元) 二、山东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一级(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级 (30%) 九级 (20%) 十级 (10%) 残疾赔偿金城 镇 735780 元 662202 元 588624 元 515046 元 441468 元 367890 元 294312 元 220734 元 147156 元 73578 元农 民 302360 元 272124 元 241888 元 211652 元 181416 元 151180 元 120944 元 90708 元 60472 元 30236 元 死亡赔偿金城 镇 36789元×20年=73578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36798元; 75岁以上的36798元×5年=183945元 农 民 15118元×20年=30236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5118元; 75岁以上的15118×5年=7559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 镇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23072元×20年=46144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3072元; 75岁以上的23072元×5年=115360元 农 民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0342元×20年=20684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0342元; 75岁以上的10342×5年= 51710元 住院伙 食补助 省内30元/天; 省外50元/天 丧葬费57270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863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2008年04月02日19:14:10作者:沈英华律师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为: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5、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doc 7页)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doc 7页)

...../ ...../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了规范我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本院2009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了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I.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服务合同主张权利。 2 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一方应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4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 5.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5单元6楼中门。电话:9。 被告:谢某,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街48号。电话: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具体金额待伤残鉴定后核准。)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平自2014年4月起,一直在被告谢某处打工,2105年8月17日,李思平在被告承包的工地环亚山城A区绿化时,不慎左手被割草机割伤,经延边医院救治后,左手小指缺失1、2指关节;环指1、2指关节功能丧失;中指大面积损伤。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机器进行工作过程中也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更从未及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续的部分医药费及赔偿损失,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3月13日

附:赔偿明细 赔偿明细 1、残疾赔偿金:7440×20年×(40%+3%+3%)=6844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870×20年×(40%+3%+3%)=54004元。 2、残疾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 3、医药费:2979元。 4、住院伙食费:30元/天* 54天= 1620元。 5、营养费:(住院54天+1年×365天)*30元/天= 8380元。 6、护理费:31488(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1年其他服务业年 平均工资)÷12个月÷×122天+9693÷×30天=28088元。 7、交通费:1500元。 8、误工费:35914(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1年制造业平均工 资标准)÷12 ÷×365天(计算至2013年3月22日)=元。

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金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起诉与受理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法院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起诉,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法院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二、一般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11.因侵害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1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1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14.共同侵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仅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清单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条件改善,家家都要小汽车代步用,道路是每天车来车往的。而现代社会的车祸发生频率也高,每年有大量的车祸事故发生,而车祸造成他人人身损伤是要赔偿的,那么车祸诉讼赔偿清单是什么呢? 一、车祸诉讼赔偿清单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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