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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法律法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法律法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07日

生效日期:2003年05月0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执行听证的主体 2 第三章执行听证适用的范围 3 第四章听证预备 3 第五章听证程序 3 第六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执行案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增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执行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以及在作出重大执行措施决定之前,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的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目的在于确定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执行措施是否正确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听证当事人在执行听证中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执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进行的情形,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第五条执行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执行听证的主体

第六条执行听证由负责执行或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属于执行裁判权问题的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案情简单的,可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执行法官主持进行。

属于重大执行实施权问题的听证,由执行法官或执行员主持听证。

第七条执行听证的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异议人。

第八条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

(四)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五)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

(六)和解的权利;

(七)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

第三章执行听证适用的范围

第十条执行法院作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应该列明追加或变更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在裁定书末部写明被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服裁定有巧日的异议期限。被追加或变更的被执行主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应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应当通知所有要求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到庭听证。

第十三条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可能不当或有错误,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实行听证。

第十四条变更执行措施等其他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情形,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四章听证预备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承办人制作笔录,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执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申请听证的案件属正在执行期间的案件;

(三)申请听证的事由符合本规程第三章所规定的适用听证的范围。

第十七条决定听证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确定听证的重,点和提纲。

(二)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听证参加人;

(三)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执行听证的地点原则上应在法庭内进行,也可以根据方便原则就地进行。

第十八条书记员应当做好以下预备工作:

(一)在听证七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告知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将一方当事人的异议书、申请书等据以听证的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三)听证法官要求的其它程序性工作。

具备即时传唤,通知相关当事人听证条件的,由执行法官、执行人员确定听证时间。

第十九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主持听证当事人交换证据。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两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准备阶段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场),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三)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四)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执行听证开始;

(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质证辩论阶段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陈述异议(申请)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相对人、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对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先由异议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各自提供的证据,并与其他各方进行质证;

(六)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七)听证法官根据质证的进展情况,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听证当事人回答,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在听证过程中要求对有关事实或证据重新进行调查的,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在质证辩论阶段,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通知证人出庭,有关当事人有权对证人陈述的证词提问。听证法官应要求证人据实回答。

第二十六条对证据审查认定的方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质证辩论终结,由听证主持人按照异议人(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如有和解意向的,允许听证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作听证小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进行听证:

(一)必须到庭的听证参加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提出回避申请,一时难于决定的;

(三)其他认为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条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所有出庭参加听证的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记录及在听证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是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办理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案件需要听证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需要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的,应当由执行法官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三年五月七日二00三年五月七日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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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8/31 2014/12 /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附则 中国安网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 /31 2011/12/ 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 查、法律责任 国家主席 令2011年 52号文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8 2009/05/ 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 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安全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 安全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 4 1982/12/ 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 平等。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 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

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

2016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中国安网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011/12/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国家主席 令2011年 52号文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安全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 安全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合规性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合规性评价报告 一、评价目的: 安装公司在我公司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方要求的遵循情况。 二、评价范围:安装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环境因素。 三、评价准则: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GB/T19001-2000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2、GB/T24001-2004 3、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总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制度; 5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四、评价时间: 二0—零年十二月十日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概述: 安装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09-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 199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2008-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9-01-01)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7-07-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 、《工伤保险条例》(2004-01-0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6-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04-02-0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01-3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2007-06-01 )、《工伤认定办法》( 2004-01-01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1991-07-09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2-01-01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1996-10-30 )、《陕西省消防条例》(2009-09-01)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200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99-03-0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980-06-01 )、《安全帽试验办法》 ( 1992-08-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990-08-01 )、《漏电保护器安装与运行》 ( 1999-05-0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2005-03-01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 1986-04-01 )等。安装公司设专人根据公司下发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方规定进行收集 和跟踪,及时收集新增和替换的法规、标准、规定,确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六、上一年度,内、外审与环境管理相关的不符合项纠正情况:安装公司在上一审核年度配合项目部内、外审发现的不符合项,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各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要

2020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 /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微信公众号 :EHS 学堂编制: EHS 学堂审批: 序号名称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最新修订 / 发布/实施发布单位文件编号备注 日期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04 2004-03-14 2018-3-11/ 2018-3-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2017-11-04 2017-11-05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81 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2011-06-30 2011-09-01 2018-8-31/ 2019-1-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8 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2019-04-23 全国大会常委会主席令第 6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8-29 2009-01-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 4 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17-06-27 2018-01-01 2018-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87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 2008-05-01 2011-4-22/2011-5-1 全国大会常委会主席令第47 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2008-05-0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80 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16-07-02 2016-07-02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8 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 2008-01-01 2012-12-28/2013-7-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21 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16-11-07 2016-11-07 2019-06-05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58 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1997-3-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11-24 2004-07-01 2019-04-23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7 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1993-12-29 2018-10-26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20 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2003-09-0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77 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2014-08-31 2014-12-01 即将修订全国大会常委会主席令第70 号 1

广东省适用法律法规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住宅局注 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 深档字〔2003〕150号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档案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档案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是指在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由物业管理单位依照本规范收集、管理。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依法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反映本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及时归档,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文件材料的归档及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鉴定、销毁、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广东省劳动法新规定介绍

2020广东省劳动法新规定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 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 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 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020年最新整理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2020年最新整理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通告、公告、通知性文件、政策解读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行政法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二、部门规章 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16.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三、通告 1.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 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 9号) 3.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 年第14号) 4.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 16号) 5.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 17号) 6.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 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 号) 8.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 号) 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 18号) 10.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 第31号) 11. 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 年第71号)

2017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获取途径适用部门符合评估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 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 网站 全公司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 律责任 安监总局 网站 综合部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 责任 安监总局 网站 全公司符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 中国法院 网 全公司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保局全公司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 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环保部网 站 综合部符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安监总局 网站 专业部门符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 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 综合部符合

停工停产(放假)相关法规(广东省适用)

停工停产相关法规 一、国家规定: 名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 执行日期:1995年01月01日 条文: 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参考网上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具体操作,一般是以各地的工资支付办法为依据。 二、广东省规定 1)名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文号: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员公告第41号 执行日期:2005年05月01日 条文: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名称:《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粤劳社函[2008]1950号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8日 条文: 二、企业停工停产 本《指引》所称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的情形。 (一)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

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 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二)企业在短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为短期停工停产。 停工停产前的工资,应当依法正常结算支付。 停工停产开始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 (三)企业在长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为长期停工停产。 企业还能安排职工从事部分生产任务但不饱和的,可以根据拟安排的生产任务情况与职工依法展开协商,对停工停产满30日后次日起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约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实际履行期间,企业应按照新的协议,根据职工提供的实际劳动结算并支付工资。 企业已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期限从停工停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查询。 (四)复工复产。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复工复产。 复工复产后,企业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结合复工复产后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重新约定新工资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五)无法复工复产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经过努力认为确已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依法实施裁员(参见前文)、破产或提前解散等,并按照本《指引》相关内容办理职工安臵手续。 3)名称: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粤劳薪[1995]71号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2日 条文: 五、停工停产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时间,应发放到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广东省高院关于执行异议等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异议等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粤高法发[2008]9号2008年4月2日印发 第一条为确保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有效的执行救济,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本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异议书或者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或者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二)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文件; (五)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第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或者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第四条执行异议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没有法定事由超过六个月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第六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七条案外人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终结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审查其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如果该执行标的不是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案外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权利,排除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但如果该执行标的是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案外人不得另行起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第九条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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