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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

XX 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

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决议。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处分记载、撤销处分程序及细则

第十二条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口头警告、警告一个月,严重警告、记过二个月,记大过、留校察看三个月后达到要求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德育处反思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或目标,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登记表》;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德育处审核,审核通过,考察一个月,德育处再次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十四条撤销处分程序细则:

(一)反思学习受处分学生根据受处分种类,分别在德育处、德训班反思学习。口头警告及警告处分在德育处反思学习一天,在德训班拓展训练二天;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在德育处反思学习一天,在德训班拓展训练三天,记大过及留校察看在德育处反思学习一天,在德训班拓展训练一周,当学生在校留校察看升级,在德育处反思学习二天,在德训班拓展训练二周。

当学生已经到达撤销处分的时间,因表现不合格,未撤销处分,到德育处反思一天,德训班拓展训练二天。

学习内容为:学校规章制度,《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反思期间学习深刻、认真,可以减少反思学习的时间。

反思学习结束当日起三天内,写出认识深刻的《反思》,经班主任签字确认后,由本人亲自上交德育处。

(二)课堂表现

1、一个周内,课堂表现“优”达到70% ,没有“差”,“中”未超过2 个,没有其他违纪,撤销处分时间不变。

2、私自修改课堂表现情况,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两个周撤

销处分

3、未按时上交《反思》,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一个周撤销处分。

4、未上交《反思》,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三个周撤销处分。

5 、一个周内,课堂表现一个“差”,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一个周撤销处分。三个“中”为一个“差”。

6、一周内,课堂表现“优”达到100% ,没有其他违纪,可以在原

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三)其他表现

1、一周内有严重违纪(打架、吸烟、顶撞或无视学校教职工、未背书包、头发不符合要求限期不整改、使用手机等),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二个周撤销处分。

2 、一周内检举加30 分,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1)检举吸烟、喝酒、打牌赌博一人次各加5 分;(2)检举翻越围墙一人次加5 分;(3)检举粗脏话一人次加2 分;(4)检举乱扔垃圾一人次加2 分。

3、好人好事在学校及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个周撤销处分。

4、参加校级活动获得好名次,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5、参加校级以上活动获得好名次,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个周撤销处分。

6、在受处分期间安排义务劳动,乐意接受、认真完成是撤销处分的基础,接受但不认真或不接受按违纪处理。

第五章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不背书包上学、迟交和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学月内累计旷课达3 节,或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 节者(迟到3 次按旷课1 节计算)。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

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翻越围墙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发、戴耳环耳饰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乱倒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往墙面上蹬足印或踢球、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或以其它方式污染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初犯,且情节较轻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者。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10 次者(特异体质学生除外)。

(十六)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

(十七)赌博、酗酒者。

(十八)带手机进入校园者。

(十九)管制刀具带到校园,未造成伤害者。

(二十)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二十一)德育量化扣40 分以上。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月内累计旷课达6 节,或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2 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 、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侮辱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11-20 次。

(十三)住校生私自留宿走读生或社会青年者。

(十四)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十五)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五条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月内累计旷课达8 节,或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8 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私自下河塘游泳者。

(四)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九)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十)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21-30 次。

(十一)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者。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学月内累计旷课达10 节,或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4 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备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对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留校察看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者;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

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

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31-40 次。(八)在记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者。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5 节及以上者

(二)殴打教职员工者。

(三)考试作弊三次者。

(四)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五)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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