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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试论国有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试论国有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试论国有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2004年,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800826.SH)发生琼胶事件,导致公司股票

股价在33个交易日内下跌40.6%,公司为此计提2.8亿元减值准备,形成巨额亏损。同年,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800643.SH)子公司上海爱建证券公司发生刘顺新事件,导致公司股票股价在6个交易日内下跌32.24%,上海爱建股份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公司为此分别计提2.7亿元、1.4亿元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形成巨额亏损。尽管二家公司均采取了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化解了部分风险,降低了公司的损失,但还是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经分析表明,出现上述风险存在三个原因:1、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适时监督管理机制存在不足,导致国有企业由于高层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带来重大风险;2、国有企业风险处置机制存在缺失,既未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在遭遇风险时,单个企业也明显缺乏处置能力;3、国有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在处置突发风险时,在技巧上存在疏漏,导致处置效果不甚理想。

针对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适时监督管理机制不足的问题,主张加强对财务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从制度上保障国资管理部门及时获取企业经营的财务信息,把握住企业运营的血脉,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指标分析,研判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估,并做好相应的处置准备。同时提高财务负责人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以形成高层管理人员互相监督的模式,规范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针对国有企业风险处置机制缺失问题,主张设立国有企业风险处置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对企业风险指标的评估和指导企业进行风险处置。及时发现企业风险隐患,指导企业做好应对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和技术准备,发生风险时,具体指导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锁定风险、隔离风险、化解风险,为企业减少损失。

针对国有企业处置风险的技巧问题,主张建立风险管理团队,从企业财务风险处置和企业公关危机处置二项重点着手,进行企业债务、资产重组,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为企业度过难关提供物质基础;同时以积极、迅速和诚信的姿态处置企业公关危机,消除传言对公司不良影响,重塑企业形象和信用,为企业摆脱危险状态提供有利的公共环境。

【调研报告】浅谈国有企业风险识别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风险识别与防范 实践中,有的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背后进行着形形色色的类期货交易,从简单的“远期合约”,到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再到场外进行的“锁(缩)链业务”,一个个“贸易行家”不仅将其用于套期保值,更将其演变成一场场“以小博大”的投机,最终引发巨大的风险。2010年,某集团进出口部通过转口贸易操作有色金属业务,产生巨额亏损;201X年,某进出口公司代理委托方操作锁(缩)链业务,陷入一场从开始就注定必输的赌局。一次次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衍生工具的管理,尤其是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随着贸易融资的投行化运作,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将得到新的发展,企业不仅要关注传递的市场信号,更要把控日后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赌徒”操作衍生工具,终结的是企业的未来 无论是期货或期权等场内金融衍生品,还是大量的场外交易的衍生品,对企业运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了便利。如果运用得好,确实能成为企业规避市场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的工具;但并非基于套期保值目的(单边)运用这些衍生品时,保证金交易方式、买空或卖空的双向交易模式,给企业带来“以小博大”的投机机会往往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现实中,一次次投机失败带来的惨痛教训警示我们:不能以赌博的方式对待衍生品。一切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其实质均是投机;一旦对未来价格走势的判断失败,衍生品交易的损失没有现货的盈利对冲,加上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过度投机带给“赌徒”的必将是惨烈的失败。无论是巴林银行事件,还是中航油事件,由于“期货与期权专家”对未来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方向的预测与实际

走势相反,加上不断大量补仓、“反败为胜”的赌徒心理,最终导致企业葬身于这些“专家”之手。2008年源自美国的金融危机,再次证明了衍生工具的巨大风险。那些专家过于自信,常常自认为对市场判断正确,但“事情往往朝着最糟糕的方向发展”,每一个巨亏案例中的投机者都有一种赌徒心理。事实证明,即使是金融市场上一座耀眼辉煌的金字塔,只要用赌博的方式操作衍生品交易,最终亦会将衍生工具演变为撬动企业根基和自身事业基础的杠杆。 应对建议:企业应充分认识投机衍生品的巨大风险,普及衍生品基本知识,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坚持制度先行,制定专门管理规定和风险防范措施;坚持谨慎原则,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安排专业人士运作,加强过程管控,防止非理性投资;建立健全止盈止损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二、简单的远期合约,成就“买空卖空”对赌交易 现实中,远期合约是相对简单的一种衍生工具,它作为衍生品的始祖,被一些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使用。当然,如果不考虑违约风险,可以运用远期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比如:如果生产企业未来生产需要一批材料,可以签订远期采购合同,锁定未来生产成本;如果经销企业持有一批货物,可以签订远期销售合同,锁定未来销售价格。不可忽视的是,相对于期货合约,使用远期合约的投资者,不仅面临价格波动的风险,还会面临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实际上,一般远期合约交易周期都比较长,由于时间跨度大,所蕴含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但违约的风险一般最终都转嫁给资本规模相对较大的国有企业。因为一旦未来市场价格上涨(较多),面对一些卖方的主动或被动的不履约行为,作为买方的国有企业往往束手无策;而作为卖方,当未来市场价格下跌(较多)时,国有企业面对买方选择的不履约亦常常无能为力。现实中,有些企业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美国次贷危机的蔓延及对中国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冲击刷新了我们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认识,也拉近了我们与风险管理的距离。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专题指引》以及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使得法律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词[1]。但法律风险是什么,以及企业如何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等问题仍然是困扰企业的难题。我国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大多仍然游离于全面风险管理的殿堂之外。《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作为我国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一份法律文件,其所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理念及ERM框架值得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学习借鉴。本文将结合《中央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以下称“ERM框架”)对此进行论述,并从法律风险的管理实务角度出发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背景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框架和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推进路径。 一、厘定法律风险定义,奠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未有正式法律文件对法律风险的定义作正面描述,律师、会计师、管理咨询顾问等实务界对法律风险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仅仅提到了法律风险,但并没有该术语加以定义。《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给出了企业风险的定义及分类,但却没有对法律风险进行界定,而是给出了法律风险信息收集方面的要求[3]。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认为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定义涵盖了企业的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并强调企业风险与企业经营目标的相关性。该指引将法律风险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相并列,把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从该指引对法律风险信息收集的要求来看,法律风险信息收集的不仅包括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不足或缺陷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信息,还包括合规风险信息、监管风险信息等。更加值得一提的是该指引要求企业收集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这打破了将法律风险管理归结为责任风险的狭隘立场,关注企业的权利减损或扩张,有利于通过对企业权利如知识产权的管理建立企业战略/竞争优势,有利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价值的提升。 结合上述内容本文认为,一个清晰的法律风险定义应当符合如下四个要求: (1)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法律风险是由严重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事项或一系列事项引起的。这排除了过分强调法律风险且认为法律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形。 (2)与企业自身经营环境、内部业务流程及基础管理等因素相关,便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开展。 (3)与企业其他风险相区别。尽管法律风险与企业其他风险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企业风险都是法律风险。这有利于全面风险管理中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4)适应战略/竞争优势管理的需要,超越责任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B/T27914-2011) 目次 前言 1围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5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6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附录A法律风险识别框架示例 附录B法律风险清单示例 附录C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示例 附录D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示例 前言 本标准在GB/T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第一会达风险管理科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晓红、叶小忠、吕多加、薄勇、王志华、白莲湘、艳武、瑛、孔雪屏、玉秀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1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和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是可防控的,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的体系和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的 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国有企业风险识别与防范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风险识别与防范调研报告实践中,有的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背后进行着形形色色的类期货交易,从简单的“远期合约”,到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再到场外进行的“锁(缩)链业务”,一个个“贸易行家”不仅将其用于套期保值,更将其演变成一场场“以小博大”的投机,最终引发巨大的风险。x年,某集团进出口部通过转口贸易操作有色金属业务,产生巨额亏损;x年,某进出口公司代理委托方操作锁(缩)链业务,陷入一场从开始就注定必输的赌局。一次次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衍生工具的管理,尤其是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随着贸易融资的投行化运作,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将得到新的发展,企业不仅要关注传递的市场信号,更要把控日后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简单的远期合约,成就“买空卖空”对赌交易 现实中,远期合约是相对简单的一种衍生工具,它作为衍生品的始祖,被一些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使用。当然,如果不考虑违约风险,可以运用远期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比如:如果生产企业未来生产需要一批材料,可以签订远期采购合同,锁定未来生产成本;如果经销企业持有一批货物,可以签订远期销售合同,锁定未来销售价格。不可忽视的是,相对于期货合约,使用远期合约的投资者,不仅面临价格波动

的风险,还会面临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实际上,一般远期合约交易周期都比较长,由于时间跨度大,所蕴含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但违约的风险一般最终都转嫁给资本规模相对较大的国有企业。因为一旦未来市场价格上涨(较多),面对一些卖方的主动或被动的不履约行为,作为买方的国有企业往往束手无策;而作为卖方,当未来市场价格下跌(较多)时,国有企业面对买方选择的不履约亦常常无能为力。现实中,有些企业与资本实力较小的贸易商签订合约,过高估计交易对手的信用程度与履约能力,在商品价格剧烈波动时,常常不得不承担巨额损失。 如果企业并非出于套期保值目的,而将远期合约用作投资,则具有与期货合约一样的杠杆风险,与投机无异。这与保证金制度有关,因为两者都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订立价值大得多的合约。作为远期合约,不少企业只需支付x%的保证金,有的国有企业甚至不用支付保证金, 即与供应商签订远期采购合约,进行“买空”操作;反之收取x%或不收取保证金,与客户签订远期销售合约,进行“卖空”操作。对于纯粹赌市场、博行情的企业而言,在经济下滑时,由于存在的杠杆效应,无疑放大了企业风险。例:x万元的自有资金,支付x%的保证金,可以订立x亿元的远期采购 合约,一旦市场价格下跌超过x%,因没有期货市场的逐日 清算、补足保证金及强制平仓制度,即发生爆仓;当价格下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

引言 同学们下午好,非常高兴再次受点睛网的邀请,和大家沟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相关的主题。今天在这样的场合下,设立什么主题讲什么内容,对我们来说都是有一定困难。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以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概念,在实践当中有不同的理解和掌握,也有一些不同类型的产品,大家都会认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确实是律师新兴的业务领域,未来还是会有很大发展空间。实际上真正能够有机会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运作,能够参与到产品的操作以及项目法律服务当中,并不是一个特别容易的事情。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项目跟过去律师接触的业务是截然不同的,在于工作方法、工作思路、工作成果不同,是一个全新的东西,全新也是体现在方法和细节上。 一、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概况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我们在谈这个概念的时候,过去是谈企业法律服务,也就是诉讼和非诉讼。传统法律服务的概念,你会发现它有个共同的特点,针对是企业现存法律问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这些不一样,不是针对企业现存或者正要解决的某一个问题出现的,在业务中就有一个困难,企业在没有具体问题的时候,为什么找律师?让律师解决什么东西?在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时候,就要看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控制之下的,企业法律风险是什么? 企业法律风险是我们管理的标的,是企业环境发生各方面的变化,企业会遇到发生不利后面的一种可能。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当中时时刻刻都存在的,企业法律风险是把律师拽到前台,很多人都讲法律顾问是保健医,诉讼等于手术去开刀,企业法律风险是把律师拉到企业管理的内部当中。 在实践当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大的误区,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公司的合同制度有问题,我现在面临的管理难题,找律师解决是否是法律风险管理?这些具体事项还是一种具体服务,企业法律风险是个系统化的工作,是企业一系列的制度、规章、体系完成,体现的这种管理,而不是某些具项的内容,它是要形成一系列的制度和活动,让企业管理过程当中时时刻刻存在,具项的东西不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内容。现在很多律师为了扩展日常法律服务的内容,把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植入到企业日常顾问当中,这还是一个很借鉴的方法。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未来的走向,一个走向就是系列化企业法律风险服务,另外一个,就是把服务的理念植入到现在在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当中,提升日常法律服务的理念和水平,这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的延展,对律师开展业务特别有好处。 在日常法律服务的延展,只是对律师开拓日常业务的好处,但不是算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企业法律风险整体管理是不同的法律依据跟渊源,2005年10月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2006年6月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4月保监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5月14日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1月19日全国工商联《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必备条件。 全面风险管理,还没有哪个规定单纯讲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管理,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当中的一条线。企业法律风险是否独立成为一个产品?我认为也是仁者见仁,还要看企业具体的情况。 但是大家要有一个概念,你跟企业谈法律风险,跟企业其他管理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从2006年国资委的规定《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是从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法律风险只是它其中几大风险之一。它要求中央企业做全面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实施 ××××-××-××发布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uidelines on Enerprise Legal Risk Management (征求意见稿) GB/T X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03.100.01 A02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3) 5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5) 6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14)

附录A 法律风险识别框架示例 (18) 附录B 法律风险清单示例 (19) 附录C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示例 (20) 附录D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示例 (21) 前言 本标准在GB/T 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1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 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 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知识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知识 一、廉洁风险防控相关知识 (一)廉洁风险本质 1、何谓风险?风险的本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 2、何谓廉洁风险?廉洁风险是企业职工在履行权力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的可能性。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管不到位和个人不能廉洁自律、个人管束不严而可能产生不廉洁行为的风险。 3、何谓廉洁风险点?廉洁风险点是指权力运行流程中可能出现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职工不能廉洁自律有可能产生廉洁风险的具体环节或岗位,这种风险点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它是可能进行防范和控制的。 4、何谓廉洁风险防控?针对廉洁风险制定的防范措施应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从而降低各种违规违纪等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廉洁风险特性。 客观性、广泛性、复杂性、隐蔽性、变动性、可控性。 (三)廉洁风险类型及表现。 1、思想道德风险。 基本认识:主要是指企业员工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自己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经营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岗位职

责,导致经营管理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使行为对象的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放松自我,信念动摇;心存侥幸,自以为是;漠视法纪,胆大妄为;挥霍浪费,放纵私欲。 2、制度机制风险。 基本认识: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约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可能造成行使权力失控、职责行为失范,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 3、岗位职责风险。 基本认识:由于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业务流程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可能造成在岗位人员不正确或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或不作为,构成工作失职、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国有企业敏感岗位作为掌管权力和资源的关键岗位,其廉洁风险更多更大。 表现为: “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制度机制职责约束不当,造成权限灵活使用;用人不当;以权谋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企业财物。 4、业务流程风险。 基本认识:指企业的业务流程的复杂性或流程设计不完善、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及对策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9-07-22T16:51:06.29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作者:徐晓艳 [导读] 摘要:在开放式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经营发展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要求企业重视法律风险管理,为企业经营发展创设练好内外条件。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克拉玛依 834000 摘要:在开放式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经营发展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要求企业重视法律风险管理,为企业经营发展创设练好内外条件。在新的历史时期,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有违规风险,也有侵权和违约风险,对企业经营发展形成了较大影响。为此,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效能,建立高效管理机制,是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科学构建的重要基础。本文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对策 一、新时期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 1、违规风险:违背法律法规,承担法律后果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经营行为违背法律法规,以至于承担法律后果,对企业经营发展造成影响。首先,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如,在成长阶段,运行不规范导致违规风险的发生;其次,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由于涉及面较广,且法律约束因素较多,在程序操作上存在违规风险,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次,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用工风险的发生尤为普遍。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不规范或是流于形式,这为用工风险的发生创设了条件。因此,违规风险的发生,会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形成影响,可能会增加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经营效益的创设。 2、违约风险:不履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履行约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现代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不履行约定,则会导致法律责任的发生,对企业经营发展形成影响。企业在合同生效之后,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资金、市场问题等),导致企业难以履行约定,进而形成违约风险。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之下,违约风险的增加,不利于企业良好社会信用的建立,对经营发展形成影响。因此,企业要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在合作发展中,应以法律法规为导向,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规避违约风险。 3、侵权风险:经营不当行为,产生侵权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行为不当,产生侵权行为,这也是现代企业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一方面,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发展中发生知识产权侵犯等问题,造成企业技术创新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在经营发展中采取不当行为,以获得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反而会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法律风险,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推进。因此,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如何规范经营行为,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问题 1、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缺乏主观能动性 法律风险管理涉及面广,要求企业要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实现对各风险因素的有效防范。首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对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以至于组织开展、机构职能保障等工作缺乏有效落实,影响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效性;其次,企业在风险管理中,缺乏主观能动性,被动的工作现状难以发挥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效性。当前,很大部分企业都是事后风险控制,缺乏事前、事中和事后全天候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面欠缺;再次,法律风险管理措施不到位,在合同风险防范领域,缺乏有效性工作开展。企业在合同签订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合同不规范、内容不完善,以至于合同风险增加,影响企业经营发展。 2、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预警欠缺 首先,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流于形式的工作局面,难以发挥法律风险管理作用,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其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企业未建立法律风险管理考核机制,风险管理的主动性不足;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环境欠缺,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缺乏重视;再次,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欠缺,对法律风险因素缺乏有效预警,以至于法律风险增加,直接作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建设,制约企业战略性发展。 3、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缺乏足够重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求企业要强化投入力度,为风险管理的推进,提供有力保障。而在实际当中,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风险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首先,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领域的投入不足,特别是在人才培育、机构设置等方面,难以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效能,满足企业发展所需;其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不完善,冗余的流程设置,影响了法律风险管理效率,与快速发展实际情况相脱节;再次,企业在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尚未建立完善的培养制度,人才不足成为法律风险管理的显著问题。因此,企业要重视法律风险管理,从内外条件的优化建设中,推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建设,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对策 1、优化法律风险管理环境,形成良好管理意识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一方面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合法范畴之内,盘活企业发展活力,创设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首先,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地位,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发挥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其次,企业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形成良好的管理内部环境。企业要重视法律风险管理建设,通过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落实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再次,企业要提高主观能动性,能够主动适应环境,科学做出事前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发展所形成的影响。因此,新时期下的企业,要形成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在科学管理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风险预警效能 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是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一是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通过事前、事中、事后预防工作的开展,为企业法律风险的科学防范,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形成制度化管理机制,是有效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力的重要基础;三是要认识风险预警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能够做到风险预警,为法律风险的科学规避创设良好条件;四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实现有效监管,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而有效落实;五是完善规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企业风险的分类 1、自然风险 2、商业风险 3、政治风险 4、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界定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指企业所作出的具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合法、不规范,导致法律可能对企业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产生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 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为了有效管理法律风险,支持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可遵循以下原则: (1)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的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应充分考虑法律风险评估与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等因素。 (2)审慎管理的原则 要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前提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义务性规定。 (3)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企业战略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信息管理等密切相关。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和控制等活动只有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4)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则 法律风险发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管理必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5)纳入决策过程的原则 企业所有决策都应综合考虑风险,以便将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6)全员参与、全过程开展的原则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各方人员分工负责,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7)持续改进的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是适应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的动态过程,其各步骤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闭环。随着内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应该持续不断地对各种变化保持敏感并做出恰当反应。 四、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理念 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 事后救济为辅(诉讼仲裁、成本、风险) 五、法律风险的特征 1、法律风险成因的规律性 不知法、不守法、不用法 2、法律风险形式的广泛性 涉及企业合同风险、用工风险、治理风险、知识产权、刑事风险等 3、法律风险的责任的强制性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 4、法律风险发生一定程度的可控性 因为法律是公开的,对主体行为及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风险发生一定程度是可控的。重要的是知法、用法、守法。 六、企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合同风险 2、用工风险 3、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4、企业治理法律风险 5、刑事法律风险 七、合同法律风险的具体提示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特别应关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的风

国有企业风险规避

浅谈国有企业如何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返回] [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投资风险、财务风险、销售风险、外汇风险、法律风险等等。在中国加入WTO后,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环境,加之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国有企业的风险防范问题已经成为企业运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对国有企业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国有企业风险应对能力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内部控制;风险;国有企业;应对;能力。 1国有企业风险处理现状及分析。 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仍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与防范风险体系,面对风险时,往往是手足无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意识薄弱。虽然,我国国企业领导层的管理能力已经比计划经济时代有大幅提升,对风险也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但风险意识比较薄弱。目前,国有金融企业对内部控制比较重视但国内仍有不少企业认为内控是可有可无的,有的连独立的内控部门都没有,有的就算成立了内控部门,也往往流于形式。相反,我国不少的民营企业家有着很强的风险意识,华为董事长任正非写过一篇著名的文章《华为的冬天》,对华为在迅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剖析,每一天都要提醒自己,企业离破产只有一步之遥。他认为,公司从上到下,如果没有真正认识到危机,当危机来临的时候,就会措手不及。 (2)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一些企业缺乏完整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一些企业忽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在重大决策、工商谈判、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等活动中缺乏严格的法律论证和工作程序,部分企业未经论证,盲目地超速发展,造成资金链断裂。中航油事件充分暴露出国有企业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的缺失。 (3)风险应变能力不够。有一些企业在应对危机时,采用错误的手段,反使危机愈演愈烈,如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紫金矿业直至事件发生后12天才发布公告,瞒报事故9天,一场环境危机演变成了“环境+诚信”危机。 2国有企业提高风险应对能力的方法。 国有企业占据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国有企业经济关乎国家的兴衰和民生的安定。国有企业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2.1强化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风险意识的强化与文化论文" target="_blank">企业文化的建立一样,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不断地培训和宣传,特别是对企业的领导层,强化企业领导层的风险意识是关键。而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和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务,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尤为重要和紧迫。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既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国资委有效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加快我国市场经济进程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指出:“以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再用三年时间(2009-2011年),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基本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2.2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国有企业有关风险控制的制度不少,但并不全面,制度执行偏差仍然在相当广的范围内存在,应尽快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关于国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控制

关于国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控制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4日,彼时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即目前发改委的前身)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即俗称的“计委三号令”,其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述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因此,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均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然某一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招投标还需根据采购对象及具体合同估算价的不同个别判断。 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和特点,现笔者结合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及自身为多个国有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就国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提供如下参考建议。 一、强制招投标范围 1.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尽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所有的单一采购项目均需强制招投标。计委三号令第七条对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采购对象的不同,划分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具体如下: 2. 就强制招投标项目范围的一些思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最新完整版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前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2 5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3 6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15 附录A 法律风险识别框架示例20 附录B 法律风险清单示例21 附录C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示例22 附录D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示例24 前言 本标准在《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 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3694-2009风险管理术语(ISO/IEC Guide73:2002,IDT)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694-2009 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为了有效管理法律风险,支持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可遵循以下原则: (1)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的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法律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等因素。 (2)审慎管理的原则 由于法律风险的特殊性,对于法律风险应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要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前提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义务性规定。 (3)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企业战略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信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可编辑修改word版)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概念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致经过这样的一个历程,由最初的行政措施的试行到中央政策主导与推动再到以法律为保证的规范发展这样一个复杂的、多维度政策化到法治化的历史变迁过程。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为支撑的法律体系。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fh条对于企业改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见,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 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为,是政府、企业、企业职工、外部投资者、企业的债权债务人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市场经济的重新调整过程。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可以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风险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界定及其分类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 号)对“企业风险”进行了明确界定,该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 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 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可见,该指引将 法律风险作为企业五大类风险之一,并强调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从实践来看,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国有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相关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或改制行为参与者或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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