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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国家标准化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国家标准化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企业法律风险管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B/T 27914-2011)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5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6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附录A 法律风险识别框架示例

附录B 法律风险清单示例

附录C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示例

附录D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示例

前言

本标准在GB/T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第一会达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晓红、叶小忠、吕多加、薄勇、王志华、白莲湘、崔艳武、

刘瑛、孔雪屏、秦玉秀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1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

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3694-2009风险管理术语(ISO/IEC Guide73:2002,IDT)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694-2009 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企业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为了有效管理法律风险,支持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可遵循以下原则:

(1)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的原则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法律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等因素。

(2)审慎管理的原则由于法律风险的特殊性,对于法律风险应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要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前提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义务性规定。

(3)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企业战略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信息管理等密切相关。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和控制等活动只有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4)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则法律风险发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其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都不可能脱离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必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5)纳入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所有决策都应综合考虑风险,以便将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重要风险范畴,应纳入企业决策过程,作为企业决策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6)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原则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风险的管理整合,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7)全员参与、全过程开展的原则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其中特别包括企业专职的法律管理部门(或人员)。各方人员分工负责,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8)持续改进的原则法律风险管理是适应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

变化的动态过程,其各步骤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闭环。随着内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应该持续不断地对各种变化保持敏感并做出恰当反应。

5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5.1 概述

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贯穿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法律风险管理过程由5.2 到 5.5所描述的活动组成,即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监督和检查,如图1所示。

其中,法律风险评估包括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和法律风险评价等三个步骤。沟通和记录非常重要,应贯穿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的各项活动中,5.6将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5.3 法律风险评估

5.3.4法律风险评价

5.3.3法律风险分析 5.3.2法律风险识别

5.4法律风险应对

5.5 监督与检查 5.2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图1 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5.2 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5.2.1概述

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应用适当的方法,对企业内外部环境中与法律风险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归纳的一系列过程。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后续法律风险管理活动得以顺利实施的必要基础。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保持法律风险环境信息的持续更新。

5.2.2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指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相关信息。企业应根据本行业和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的特点,具体分析明确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的收集范围和分析方式,为法律风险评估和应对提供充分的信息保障。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本行业的业务模式及特点;

——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以及自然环境等;

——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情况及其变化;

——与本企业相关的监管体制、机构、政策以及执行等情况;

——与本企业相关的市场竞争情况;

——本企业在产业价值链中的定位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企业主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及其对法律、合同、道德操守等的遵从情况;

——与企业法律风险及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地区间的环境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在进行外部法律风险环境调查时,应特别关注不同地区间可能存在的环境差异。

5.2.3内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内部法律环境信息是与企业法律风险及其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及现状。内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的战略目标;

——企业盈利模式和业务模式;

——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流程/活动、部门职能分工等相关信息;

——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使命、愿景、价值理念;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职责、相关制度和资源配置情况;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及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其中对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可从方针、组织职能和资源配置、制度和流程内控、沟通和报告、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和技术手段等要素分析;

——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法律遵从情况和激励约束方式;

——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管理情况;

——本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法律风险事件的情况,本

企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库和法律风险库;

——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与法律风险及其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以上法律风险环境信息的收集范围和内容,应根据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企业的管理需要进行补充调整。

5.2.4 企业法律风险准则

企业法律风险准则是衡量法律风险重要程度所依据的标准,应体现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价值观、资源、偏好和承受度。企业法律风险准则应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开始实施前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法律风险准则时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范围、对象,以及法律风险的分类;

——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影响程度以及法律风险的度量方法;

——法律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

——利益相关者可接受的法律风险或可容许的法律风险等级;

——重大法律风险的确定原则。

5.3 法律风险评估

5.3.1概述法律风险评估

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环节。

5.3.2 法律风险识别

5.3.2.1 概述

法律风险的识别,首先是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重要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对查找出的法律风险进行

描述、分类,对其原因、影响范围、潜在的后果等进行分析归纳,最终生成企业的法律风险清单。

法律风险识别的目的是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描述企业法律风险的状况,为下一步的法律风险分析明确对象和范围。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时要掌握相关的和最新的信息,必要时,需包括适用的背景信息,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变化信息。除了识别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事件外,还要考虑其可能的原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所有重要的原因和后果。不论法律风险事件的风险源是否在企业的控制之下,或其原因是否已知,都应对其进行识别。

识别法律风险需要所有相关人员的参与。企业所采用的风险识别工具和技术应当适合于其目标、能力及其所处环境。

5.3.2.2构建法律风险识别框架

为保证法律风险识别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系统性,企业应构建符合自身经营管理需求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该框架提供一些方便识别法律风险的角度,这些角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根据企业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识别,即通过对企业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如生产活动、市场营销、物资采购、对外投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的梳理,发现每一项经营管理活动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识别,即根据企业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的梳理,发现各机构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利益相关者识别,即通过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客户、供应商、员工、政府等)的梳理,发现与每一利益相关者相关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风险源识别,即通过对法律环境、违规、违约、侵权、怠于行使权利、行为不当等梳理,发现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风险发生后承担的责任梳理,即通过对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的梳理,发现不同责任下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不同法律领域的识别,即通过对不同的法律领域(如合同、知识产权、招投标、劳动用工、税务、诉讼仲裁等)的梳理,发现不同领域内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识别,即通过对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梳理,发现不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往发生的案例识别,即通过对本企业或本行业发生的案例的梳理,发现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需要,选择以上不同的角度或组合,构建法律风险识别框架。

附录A中给出了从引发法律风险原因的分类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两个角度构建风险识别框架的示例。

5.3.2.3进行法律风险识别

根据构建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可采用问卷调查、访谈调研、头脑风暴、德尔菲法、检查表法等方法进行法律风险识别,并确定分类

和命名规则,对每个法律风险设置相应的编号或名称。

以从引发法律风险源分类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两个角度构建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为例,此时需要逐一判断每一经营管理活动中是否可能存在某种法律风源或法律风险事件,并尽可能地列举这些事件。同一经营管理活动中同一种类的法律风险事件可归属于同一法律风险类别,并据此确定该法律风险的名称,如XX违规风险、XX侵权风险等(XX为某一经营管理活动的名称)。

5.3.2.4形成法律风险清单

在法律风险事件及法律风险名称确定后,应将这些事件统一列表,并在列表中补充每一风险事件适用的法律法规、风险动因、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案例、法律分析意见及其涉及的部门、经营管理流程等信息,最终形成企业的法律风险清单。法律风险清单的示例见附录B。

5.3.3 法律风险分析

5.3.3.1 概述

法律风险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考虑法律风险源或导致法律风险事件的具体原因、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的因素,为法律风险的评价和应对提供支持。

根据法律风险分析的目的、可获得的信息数据和资源,法律风险分析可以有不同的详细程度,可以是定性的、半定量的、定量的分析,也可以是这些分析的组合。在实践中经常首先采用定性分析以一般了

解法律风险等级和揭示主要法律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时候,应当进一步进行更具体和定量的法律风险分析。

对于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的分析应综合采用建模和专家意见以及经验推导来确定,要注意与企业内外部相关利益者的沟通,同时要考虑模型和专家意见本身的局限性。

5.3.3.2 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

对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进行分析时,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外部监管执行力度,包括企业外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等;

——内控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包括企业内部用以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的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执行力度等;

——相关人员法律素质,包括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法律风险控制技巧的了解、掌握程度等;

——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状况,包括利益相关者的综合资质、履约能力、过往记录、法律风险偏好的表达等;

——所涉及工作的频次,指与法律风险相关的工作在一定周期内发生的次数。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来说,影响其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会有所不同。各种因素对可能性影响程度的权重也是不同的,并且各因素之间的权重比会因法律风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附录C 中给出了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的示例。

5.3.3.2 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

对法律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分析时,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后果的类型,包括财产类的损失和非财产类的损失等;

——后果的严重程度,包括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非财产损失的影响范围、利益相关者的反应等。

附录D中给出了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的示例。

此外,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伴生性和相互转化性,企业要对法律风法律风险与其它风险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明确各风险事件之间的影响路径和传递关系,明确法律风险与其它风险之间的组合效应,从而在风险策略上对法律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进行统一集中的管理。

5.3.4法律风险评价

法律风险评价是指将法律风险分析的结果与企业的法律风险准则相比较,或在各种风险的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确定法律风险等级,以帮助企业做出法律风险应对的决策。

在法律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和收益、资源的投入安排等因素,对法律风险进行不同维度的排序,包括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影响程度的大小以及风险水平的高低。

在法律风险水平排序的基础上,对照企业法律风险准则,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分级,具体等级划分的层次可以根据企业的管理需要设定。

在法律风险排序和分级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其管理需要,进

一步确定需要重点关注和优先应对的法律风险。

5.4 法律风险应对

5.4.1概述

法律风险应对是指企业针对法律风险或法律风险事件采取相应措施,将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法律风险应对包括选择法律风险应对策略、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现状、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三个环节。

5.4.2 选择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包括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和其他策略等。选择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应该至少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企业的战略目标、核心价值观和社会责任等;

——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价值观、资源、偏好和承受度等;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

——选择几种应对策略,将其单独或组合使用;

——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价值观、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和承受度以及对某些法律风险应对策略的偏好。

5.4.3 评估法律风险应

对现状如果企业对某些法律风险选取了规避、控制或转移的应对策略,则应该对这些法律风险的应对现状予以进一步的评估,以了解目前的法律风险应对存在哪些不足和缺陷,为制定法律风险应对计划

提供支撑。

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现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资源配置,即企业内部的相关机构设置能否满足法律风险应对需要、用于法律风险应对的人员配备是否充足以及用于法律风险控制的经费是否充足等;

——职责权限,即是否明确与风险应对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过程监控,即是否要求对持续性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控制/证据资料保留/信息沟通、告警;

——奖惩机制,即对相关工作、管理人员在法律风险应对工作中的表现、成绩是否设立了奖惩机制等;

——执行者能力要求,即企业对与法律风险应对相关的内部执行者(公司内部领导、员工)是否有明确的资质、能力要求(业务资质、业务技能、法律素质等);

——部门内法律审查,即是否要求业务部门内部对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一般性法律问题指从事某项业务必须掌握的基础性、常识性的法律问题,各部门人员可以通过培训掌握相关内容);

——专业法律审查,即是否要求法律部门或专业律师对专业性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或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风险意识,即工作、管理人员对风险的存在、风险将会造成的后果,以及如何开展风险应对等方面是否有必要的认识和理解;

——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即有关法律环境是否完善、稳定,社会守法状况,执法力度和司法方式等。

5.4.4 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

应对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资源配置类,指设立或调整与法律风险应对相关的机构、人员,补充经费或风险准备金等;

——制度、流程类,指制定或完善与法律风险应对相关的制度、流程;

——标准、指引类,指针对特定法律风险,编撰指引、标准类文件,供业务人员使用;

——技术手段类,指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控制或转移某些法律风险;

——信息类,指针对某些法律风险事件发布告警或预警信息;

——活动类,指开展某些专项活动,规避、控制或转移某些法律风险;

——培训类,指对某些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法律风险培训,提高其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风险管理技能。

在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确定之后,应该制定应对措施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中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信息:

——实施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的机构、人员安排,明确责任和奖惩;

——应对措施涉及的具体业务及管理活动;

——报告和监督、检查的要求;

——资源需求和配置方案;

——实施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的优先次序和条件;

——实施时间表。

法律风险应对是一个递进的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制定的措施进行评估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企业在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后应评估其剩余风险(剩余风险是指预期采取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后的法律风险)是否可以承受。如果不可承受,应调整或制定新的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并评估新的措施的效果,直到剩余风险可以承受。执行法律风险应对措施会引起组织风险情况的改变,需要跟踪、监督有关风险应对的效果和组织的环境信息,并对变化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重新制订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5.5 监督和检查

企业应实时跟踪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及时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以确保法律风险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法律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环节使得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形成可持续运转的闭环,是法律风险管理能够持续改进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发展变化,如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变化、司法、执法及社会守法环境的变化、企业自身战略的调整改变等;

——监测法律风险事件,分析趋势及其变化并从中吸取教训;

——对照法律风险应对计划检查工作进度与计划的偏差,保证风险应对措施的设计和执行有效;

——报告关于法律风险变化、风险应对计划的进度和风险管理方针的遵循情况;

——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绩效评估。

另外,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资源状况,选择建立重大法律风险预警制度,即根据对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的监控结果,及时发布法律风险预警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明确应急处理的相关组织机构、处理流程、沟通机制、应急措施和资源的配置保障,确保企业对突发法律风险事件的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法律风险事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5.6 沟通和记录

5.6.1 沟通

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应当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有效沟通,以保证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人员和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正确理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并根据相关信息做出恰当决定,有效执行管理活动。

由于企业各层级人员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诉求、假设、认知和关注点不同,造成其法律风险偏好和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期望不同,这些对法律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有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在法律风险决策过程和法律风险管理执行中应当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为保障这种沟通能够顺利进行,企业应保证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能够与企业相关人员充分沟通,能够

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记录或档案材料,并且与监管机构、立法及司法机关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

5.6.2记录

在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记录是实施和改进整个法律风险管理过程的必要工作。建立记录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出于管理的目的而重复使用信息的需要;

——进一步分析法律风险和调整风险应对措施的需要;

——法律风险管理活动的可追溯要求;

——沟通的需要;

——法律法规和操作上对记录的需要;

——企业本身持续学习的需要;

——建立和维护记录所需的成本和工作量;

——获取信息的方法、读取信息的容易程度和储存媒介;

——记录保留期限管理。

6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6.1 概述

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组织实施需要一个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的方针、组织职能、资源配置、信息沟通传递机制等相关基础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

——法律风险管理方针;

——与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匹配的组织职能和资源保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20131030

一、概述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标委”),原全国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共同领导下,从事全国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对ISO/IEC JTC1(信息技术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国际归口工作。信标委的工作范围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涉及信息采集、表示、处理、传输、交换、描述、管理、组织、存储、检索及其技术,系统与产品的设计、研制、管理、测试及相关工具的开发等的标准化工作。 截至2013年10月,信标委共归口国家标准740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447项,涉及词汇、编码字符集和字型、数据通信、软件和系统工程、卡和身份识别、程序设计语言、图形图像表示、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数据管理、文件描述与处理语言、用户接口、信息技术教育、生物特征识别、分布应用平台与服务、信息技术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201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二届委员会换届。 第三届信标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共同领导下,探索新思路,建立新机制,加强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使信标委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迈向新的高度。

二、第三届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肖华司长 副主任委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韩俊副司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 子信息司丁文武 司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软件服务业司 陈伟司长

北京航空航天 大学校长 /怀进鹏院士 财政部会计司应唯副司长 全军军用标准 化办公室 总工程师 中国电子技术 标准化研究院 赵波院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林宁书记/研究员 北京赛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林副总经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任志安副处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阳军处长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5名顾问和132名委员名单见附录二。

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合同任务书 项目编号:2014-LY-×××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甲方):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承担单位(乙方): 主管单位(丙方): 起止年限: 2014年 1 月- 2015 年 12月 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制

填写说明 1、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2014年1月到2015年12月。 2、承担单位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即牵头单位。 3、主管单位指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林业大学)或承担单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地方林业单位)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申报批准项目的承担单位)等。包括局直属事业单位、林业大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 4、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如有不实,责任自负。文字表达要准确严谨。 5、合同签约各方中的负责人签字(章)及单位公章,不得用复印件,否则无效。 6、纸张采用A4纸,双面复印。

一、标准项目的技术基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限200字]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限250字][注:该部分为标准文本中“1范围”的内容。格式“本标准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

三、标准项目进度安排 项目进度截止时间备注 起草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 送审阶段 审查阶段 报批阶段2015年12月 四、项目经费开支预算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国家补助经费地方企业自筹 资料费 设备费 试验验证费 差旅费 劳务费 会议费 专家咨询费 其它费用 合计 注:标准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质检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预算的批复和经费的下达,对标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标准委负责提出标准经费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整合协调。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安排经费,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项制修订国家标准资金,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基础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产品类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转向市场,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国家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一般为相关行业、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依托国内相关产业、行业和企业,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标委办综合函[2009]1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数据填报工作的 通知 (标委办综合函[2009]12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认监委办公室、标准委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标准化协会、质检总局有关直属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是一项关系到我国标准化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目前,体系建设工程已进入关键时期。为高效推进该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国家标准委组织开发了“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数据填报系统”。现就体系建设工程

数据填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数据填报的要求 (一)标准体系框架表 1、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新成立的和正在组建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都应根据业务范围在体系框架表中找到对应的体系类目。一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有多个对应的体系类目,而且可以不在同一层次。 2、标准体系框架表中,除基础通用类外,其他体系类目的名称和代码不得改动,不能合并体系类目,也不能调整体系类目的位置。 3、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确实没有的专业领域,可以考虑在三层以下相应的位置增加体系类目。新增类目不能与现有类目在范围上交叉重叠,且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新增的理由;对于新增的类目,在“GB/T4754中行业分类代码”栏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 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 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 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 全国信息和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7 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8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9 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 全国医用电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 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 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 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 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 全国真空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 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 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 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 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 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6 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7 全国电气信息结构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8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0 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1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2 全国农业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3 全国模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4 全国电工电子设备结构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5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6 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7 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8 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9 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0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1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2 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3 全国导航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4 全国变压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5 全国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6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7 全国印制电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8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9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0 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1 全国绝缘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2 全国齿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3 全国机械振动与冲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4 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5 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6 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7 全国金属与非金属覆盖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8 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9 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0 全国电力电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1 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2 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3 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4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5 全国高压开关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6 全国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全国26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代码及名称

全国26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代码及名称 TC号TC名称 TC1 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 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 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 全国信息和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7 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8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9 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 全国医用电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 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 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 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 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 全国真空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 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 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 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 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 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6 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7 全国电气信息结构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8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0 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1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2 全国农业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3 全国模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4 全国电工电子设备结构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5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6 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7 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8 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9 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0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1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2 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3 全国导航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4 全国变压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5 全国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6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林业行业主要技术标准与规程

林业行业主要技术标准与规程 一、种子与苗木 (一)种子 (1)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 (2)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 (3)林木种子贮藏(GB/T10016—1988); (4)林木良种审定规范(GB/T14071—1993); (5)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GB/T 14072—1993); (6)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GB/T 14073—1993);(7)林木引种(GB/T 14175—1993); (8)林木采种技术(GB/T 16619—1996); (9)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GB/T 16620—1996); (10)母树林营建技术(GB/T 16621—1996); (11)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子代遗传测定技术(LY/T 1304—1999);(12)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技术条件(LY/T 1343—1999); (13)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LY/T 1344—1999);(14)主要针叶造林树种种子园营建技术(LY/T 1345—1999);(15)中国林木种子区杉木种子区(GB/—1988); (16)中国林木种子区马尾松种子区(GB/—1988)。 (二)苗木 (1)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 6000—1999); (2)育苗技术规程(GB/T 6001—1985); (3)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LY J128—1992); (4)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1991); (5)国有林区标准化苗圃(LY/T 1185—1996); (6)林木组织培养育苗技术规程(LY/T 1882—2010); (7)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1部分:裸根苗(DB45/T —2009代替DB/450000B6101—1993) (8)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2部分:容器苗(DB45/T —2009)(9)油茶容器育苗技术规程(DB45/T 625—2009); (10)香樟绿化苗木培育技术规程和质量分级(LY/T 1729-2008 );(11)扁桃绿化苗木培育技术规程(DB45/T 624—2009); (12)《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 (13)《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国家林业局 2004)。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0.08.14 生效日期:1990.08.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GB/T×××××-××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 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标准化林业站实施方案

怀林〔2018〕号签发人:王友芳 关于上报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 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 省林业厅: 根据省林业厅造林经营总站《关于编制2018年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林计函〔2018〕206号)及林造站〔2018〕16号《关于编制2018年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开展细致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随文呈上,请审阅。 特此报告 附件: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18年5月20日

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 实 施 方 案 怀远县林业局 2018年5月18日

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主管单位:怀远县林业局 项目负责人:王友芳 项目建设地点:怀远县双桥集镇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双桥林业站业务用房450平方米。 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建:项目总投资40万元,拟申请中央投资2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20万元。 项目建设期限:2018年5月—2019年5月。 二、编制依据 1.《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林计函〔2018〕206号) 2.国家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 3.国家林业局《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4.《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三、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怀远县,隶属于安徽省蚌埠市。位于安徽省北部,淮河中游,淮北平原的南端,东邻固镇、蚌埠、凤阳,南界淮南,西毗凤台、蒙城,北依濉溪、宿州。介于东经116°45′—117°09′、北纬32°43′—33°19′之间,总面积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适用)

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5796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 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要求 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评价与改进 3.1.1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并存在絮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约束条件, 而在企业内部各部门、 各环节之间又存在一 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整体, 所有这些外部约束和内部依存制约关系, 只有通过制定和 实施一整套标准(包括偶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及企业工作标准) 才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的协调, 从而建立起最佳生产经营秩序。 通过制定企业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使企业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因此企业标准 化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2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3.2.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22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3.2.3实施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强制标准坚决贯彻实施, 推荐性 标准一经采用应严格贯彻执行。 3.2.4企业的服务、运行、和物资采购、营销、设备、财务等工作应尽快纳入标准化轨道, 制定出积 极、可靠、有效的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并贯彻实施。 3.2.5应根据经营需要和企业标准体系提出的制修订标准项目做好规划和计划, 列出标准项 目名称。主要内容说明,工作进度、要求及负责起草的单位等。 326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计划和措施。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人员素质与职责、企业标准化规划与 计划的管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总要求、 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管理、标准 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及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 际标准工作的管理、企业标准化成果给管理等规定。 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管理、采用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doc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精编版】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项目提出和立项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说明原因。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docsj.com/doc/a917115898.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docsj.com/doc/a917115898.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适用.docx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人员素质与职责、企业标准化规划与计划的管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总要求、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管理、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及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管理、企业标准化成果给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7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3.1.1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存在絮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约束条件,而在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又存在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整体,所有这些外部约束和内部依存制约关系,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一整套标准(包括偶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及企业工作标准)才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的协调,从而建立起最佳生产经营秩序。通过制定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使企业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因此企业标准化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2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3.2.1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2.2 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 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八)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森林、野生动植物检疫、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九)数字化林业和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技术要求;(十一)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 准;(九)林业生产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标准。上述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类型。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全文强制;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条文强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

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化规章和制度;(二)编制林业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 负 实施的具体办法;(二)编制林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拟订林业地方标准;(四)组织开展林业标准化人员培训;(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监督检查;(六)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项目提出和立项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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