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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某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某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某供电分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分公司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在分管副职的领导下,由安全监察部(安监保卫部)、人力资源管理(行政办)负责具体工作。市、县分公司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明确负责人、参加人员、培训内容与时间,培训费用纳入市、县公司整体预算予以保障。培训要有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培训结束要有考试考核,确保培训成效。

第三条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含调度、修试、辅业公司人员、农电工等),要按国家和行业要求,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各县公司每年11月底前,应对本单位次年需新办“两证”和需复审“两证”的人员进

行统计,并上报市公司,由市公司统一制定培训计划,于12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做好电气从业人员持证审查、取证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复审等工作,坚决杜绝无证人员、资质证过期人员上岗作业。高空作业人员男性超过55岁、女性超过45岁,不再申报与复审。

公司系统内从事电焊、吊车、带电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公司系统全员实行《安全合格证》制度,按岗位安全生产能力要求,进行严格考核,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运行工作。

1、新进人员(含新聘农电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统一由市公司发放《安全合格证》。市公司安监部负责市公司本部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含调度、修试)《安全合格证》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县公司安监部负责县公司管理范围内人员《安全合格证》的后续管理工作。

2、《安全合格证》应载明准许工作范围,员工必须在准许的

工作范围内从事电气作业。

3、《安全合格证》应及时记录每名员工年度安规考试、接受安全教育、安全考核、从业资质考试等安全教育信息。

4、员工岗位变化,县公司应收回《安全合格证》,按新岗位安全业务技能要求进行培训,经县公司考核合格后,报请市公司考核,合格者由市公司重新发放《安全合格证》,并明确准许工作范围。

第二章各类人员安全教育规定

第五条各级领导、市公司本部生产运行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负责培训、考核;县公司管理人员参加市公司组织的专题培训。

第六条生产运行人员、管理人员(含调度、修试、施工人员等),每年都要结合工作实际,按岗位职责要求,进行一次《安规》、《调规》、《现场运行规程》考试,熟悉掌握相关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在岗工作,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应作待岗处理。

第七条各县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一次“三种人”培训、考试,培训主要内容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实施细则、典型事故案例等,并将培训结果报市公司,作为批准工作票签发人的依据。

第八条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市公司、县公司、站(所)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市公司不少于8个学时,县公司(含市公司修试、调度中心)不少于12个学时,站所级不少于12个学时。各级安全教育必须进行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方为合格,不合格者仅给予一次再教育与考核机会,再不合格者不得批准见习、实习,实行待岗学习。

1、市公司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公司安全文化介绍、电力安全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现状、电网基本情况、电力生产现场参观等,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实施。

2、县公司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公司的电网现状、安全生产情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各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触电急救等内容。培训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安监保卫部)负责。

3、站(所)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教育、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应急预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工作岗位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措施,常见工作标准化作业流程,典型事故案例,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性能及正确检查、使用方法等内容。其安全教育由站(所)长组织实施。

4、在三级教育培训中,任何一级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参加工作。

第九条在岗人员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达三个月以上者,在恢复工作前必须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生产运行、调度等岗位的转岗人员,应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报市公司,由市公司考核合格后,重新核发《安全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见习人员、实习人员、临时参加劳动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在监护人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系统各级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监督、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按集团公司、市公司培训计划,参加各类安全培训班。每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12个学时。

第十三条生产运行人员(含调度、修试、施工等)按国家、行业规定,参加有培训资质机构的培训、考核,按相关资质初次办理、年审期限等参加培训。参加集团公司、市公司组织的相关

培训。

第十四条各县公司自行组织培训的标准:

1、专家讲座。即聘请有经验的安全管理专家举办全员安全知识讲座。每年至少一次。

2、专题培训。即由单位结合实际需要,自行组织的针对特定对象或全员的集中性或专题性安全知识培训,形式可以是讲课、讨论、现场演练、观看教学片等。一年不得少于二次。

3、站所岗位培训。供电所、变电站、修试所、保线站、调度所等生产单位每年初应制订出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员工安全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应急处置能力。基层生产部门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如下:

基层生产一线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标准

4、经常性安全教育。主要形式为:安全月活动、全员大会、

月度安全例会、站(所)安全日活动、违章人员警示教育、学习事故通报、开展讨论分析等,市、县、站(所)三级分层组织全员安全教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分公司系统市、县两级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等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安全培训工作计划落实,成效突出的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对培训计划不落实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某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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