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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我国许多有关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法律文件中均有所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定与以往规定有较大不同。文章旨在从此规定出发,从学理角度对现代立法加以思考。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法律说;事实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该法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其中,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对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的校正手段,与以往规定有了较大不同,笔者试图从学理角度对这一规定加以思考。

一、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规定

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问题没有立法,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法院文件中作出并无完善的规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外国法的查明途径问题规定如下:”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③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④由该国驻中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年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司法解释解决了实践中合同领域外国法查明的责任问题。此外,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现行法律中,2011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对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必要性 一方面,已过法院以冲突规范适用外国的法律,并不像适用本国法律那样简单和方便。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而在应当依外国法判决的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另一方面,由于外国法的查明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在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时候,究竟是由法官负责调查外国法的内容还是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来明确责任的划分。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针对不同国家对于外国法的态度的区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查明。这种态度的区别主要是将外国法的适用是看做“事实”还是“法律”的不同来决定的。从各国的立法和时间来看,外国法的查明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把外国法当做“事实”看待,并采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当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该外国法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像证明案件的其他事实一样加以证明。它们采取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既然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是事实,那么久应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证明该“事实”的内容;并且,一个国家的法院(法官)只负有熟悉和使用本国法的责任,而无熟悉和使用外国法的义务。 (二)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荷兰、意大利、奥地利以及拉美的乌拉圭等国采用这种做法。这些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和内国法一样,在性质上都是法律,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在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只能由法官依职权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并根据查明的具体规定断案,当事人对

第二章贸易政策体制:框架与目标

第二章贸易政策体制:框架与目标 一、概述 1、支持多边贸易体系是美国贸易政策的核心。美国政府决心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推进全面的多边协定。美国已履行了WTO大部分的通报义务,但不包括农产品关税配额与政府采购数据的通报。美国在履行WTO要求其修改立法的若干项裁决中取得了进展,但有几项裁定尚未完全执行。 2、被美国政府视为达到美国贸易目标的重要工具的贸易促进授权,将于2007年7月1日到期。2007年5月,美国政府与国会领袖达成了一项贸易政策“模板”。该模板被视为为“两党就贸易促进授权的工作开展合作开辟了道路”。该模板包括了劳工、环境、知识产权、投资、政府采购及港口安全方面的条款。 3、美国认为,广泛的多边协议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最好的扩展贸易与发展机遇,同时它也认为,双边与区域性贸易自由化能带来显着的收益。有鉴于此,美国不断加入优惠贸易协定。2008年初,美国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达14个,而上次审议时是7个,本届美国政府在2001年年初履新时只有3个。美国与另外六个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已经完成,但尚未生效。根据多个规划,美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单边优惠,但以符合美国当局认为可以促进健全的政策,以及可以使受益者扩大其贸易与投资的标准为条件。 4、美国一直以来对外国直接投资给予国民待遇,但同时有特定部门考虑、审慎关切与国家安全考虑。美国国会2007年修订了政府对某些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确保此修订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可预见性是非常重要的。 二、机构与政策框架 5、自上次审议以来,美国贸易政策制定的机构框架未发生重大变化。政府中负责

贸易政策的部门是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USTR),属总统办事机构组成部分。USTR负责制定与协调美国贸易政策,监督与其他国家的谈判。USTR负责人是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是美国总统的内阁成员,是其在贸易问题上的主要顾问、谈判代表与发言人。 6、USTR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小组与贸易政策工作人员委员会就贸易事务与政府其他部门磋商,这两个委员会由20个联邦机构及办公室组成, 受USTR管理, 并由USTR 担任其主席。国家经济委员会与国家安全委员会也是贸易政策跨部门协调机制的参与单位。 7、USTR与国会保持密切磋商。它向国会中来自不同委员会的议员组成的国会监督小组定期汇报。国会监督小组主席由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和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主席担任。 8、私营部门也参与美国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主要是通过政策咨询委员会系统,该系统组成单位包括由USTR管理的总统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4个政策咨询委员会及22个技术与部门咨询委员会。 9、根据2002年两党贸易促进授权法案,国会表示,国际贸易的扩大对于国家安全、经济增长与美国实力至关重要1。此外,国会对“贸易谈判的主要目标”进行了界定, 将其分门别类, 归入17个标题之下2。 10、美国政府与国会在2007年5月就模板达成一致。USTR表示,该模板“为国会考虑美国与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与韩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了清晰与合理的路径,并为两党就贸易谈判授权的工作开展合作开辟了道路”3。USTR表示,该 1 19 USC (《美国法典》) 3801. 2贸易壁垒与扭曲、服务贸易、外国投资、知识产权、透明度、反贪污、促进WTO和多边贸易协定、监管实践、电子商务、农业互惠贸易、劳工与环境、争端解决与执行、WTO延伸谈判、贸易救济法律、边境税收、纺织品谈判及童工的最恶劣形式(19 USC 3802). 3 USTR网上信息, "贸易事实:两党就贸易达成的协议l"。见

互联网时代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研究

互联网时代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研究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功能的日益突出,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在大量的外国法信息中获得准确信息的突出问题。利用互联网搜索功能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现统一是当今时代下国际私法应该关注的问题之一。找到一种通过互联网迅速、准确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新方法,是在实践中法官更快捷更准确地解决涉外问题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互联网;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创新 一、外国法查明在互联网时代的挑战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传统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即关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这一方法,关键在于当事人如何去获取所需的相关外国法。如果当事人在互联网时代依靠搜索来试图获取资料,显而易见,很有可能就会因为信息海量化而无从下手,其所获取的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因为没有权威的支撑也可能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使得案件难以结案。因此,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互联网时代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由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它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也是法律,依“法官知法”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官对于本国法原则上是精通的,但是其查明的是外国法,由于每个法官并非是无所不知的天才,一般只有在本国法律的适用上驾轻就熟,而在外国法的查明方面不一定就得心应手,也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上地域或语言等因素,法官执行这项职权也有一定的难度。 三是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它主张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义务。这种作法更重视法官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或限制。这种方法很明显重在发挥法官的作用,就如第二种方法一样,法官的职权作用也是有限的仅依靠职权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互联网时代下,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与法官的职权相结合,从而更准确地找到相关外国法的内容。 二、互联网时代对我国外国法查明方法的影响 我国《涉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此规定,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根据适用外国法的依据,区分了两种情况:(1)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时,由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

研究中国大陆外国法难以查明的原因———以比较法为视角

研究中国大陆外国法难以查明的原因———以比较法为视角 一、外国法的定性不是中国外国法难以查明的原因 长久以来,对于外国法在法院地的性质,主要有事实说、法律说和特殊事实说。其中,事实说认为,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查明; 法律说则强调法官知法,认为法官应当担负外国法的查明、鉴别、适用工作。甚至,发现当事人所忽略的外国判决特殊事实说则主张,查明相关的外国法律法规,是法官和当事人共同的责任。事实上,无论采用上述哪种学说,对外国法查明都没有太大的实际影响。因为,采纳事实说还是法律说,只是在责任分配谁多谁少上做些调整,而非将责任完全分配给法官或当事人其中一方承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只要责任分配明确,律师或法官都能单独或共同为当事人有效地查明外国法。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在实践中增设例外规定或改变原有理论基础的国家,也没有发生外国法查明明显受阻的现象。英国是典型的主张事实说的国家。 在英国,当事人需要就其所意图适用的外国法进行举证证明,除非法院认为,当事人意图适用的外国法属于英联邦国家,并且根据《1859 年不列颠法律查明法》,法院可以发布查明外国法的命令。美国对外国法的定性经历了从事实说向法律说的转变。传统上,美国法院基于当时查明其他州或外国的法律通常十分困难,甚至有时几乎不可能的原因,将其他州或外国的法律视为事实,并且,只对被视为法律的本州法律进行司法认知( judicial notice) 。1927 年开始,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开始对其他州的法律进行司法认知。1966 年,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外国法,法院应将其视为一个法律问题( 而非事实问题) 。具体而言,美国各州的地方性法律,也即法院地法( The local law of the forum) ,将决定该特定外国法属于法律问题还是事实本身的问题,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以及外国法查明的方式,等等。此外,有些州还规定,在外国法查明失败的情况下,法官将被赋予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典》一直适用法律说,强调法院对于法律发现( Rechtsfindung) 的独立的裁量权,不受当事人的法律观点的约束。而《瑞士国私法》则规定,法院须以其职权查明外国法,在此过程中,可以寻求当事人的合作。由此可见,采用事实说还是法律说,归根到底,只是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的调整,其学说本身并不是中国外国法难以查明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试卷 及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法》测试卷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规定,如果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A、宪法、刑法 B、国家安全法、刑法 C、宪法、保密法案 D、国家安全法、保密法 2、故意或者过失泄密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 A、30日以下拘留 B、20日以下拘留 C、15日以下拘留 D、10日以下拘留 3、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B、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 C、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D、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4、《国家安全法》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教育。 A、职业道德教育 B、职业技术教育 C、政治思想教育 D、维护国家安全教育 5、国家安全机关的任务是() A、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B、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C、维护国家安全 D、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6、销毁国家秘密文件,应当到() A、国有造纸厂 B、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地点 C、废品收购站 D、私人企业 7、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知悉的事项。

A、县级以上领导 B、共产党员 C、一定范围的人员 D、国家工作人员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留存国家秘密文件,属于()的行为。 A、违反保密规定 B、非法持有国家秘密 C、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D、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9、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 A、追究刑事责任 B、进行批评教育 C、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D、调出原单位 10、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A、死刑 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安全()。A、是国家的事,与公民个人关系不大B、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C、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D、维护它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包括()。 A、以高度的责任感关心国家安全 B、增强民族自尊心 C、树立民族自豪感与自信心 D、用自己的行动为祖国争光 3、张军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在一次同学聚会上,为了显示自己知道许多内幕新闻,就向大家泄露了一些国家秘密。张某的行为:() A、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B、属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C、危害了国家安全 D、维护了国家安全 4、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国家秘密:()

论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论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摘要: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明晰外国法的查明对于法院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至关重要,文章对“外国法的查明”的条文做了简单的介绍,并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救济以及外国法的解释问题进行了说明,希望借此能了解外国法的查明,并能将其运用在实际生活中所需要的地方。 关键词:外国法的性质,外国法的查明,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是,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当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外国法的查明在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一.外国法的性质 外国法,既被法院地国赋予法律效力的外国法律规则,它是相对于本国法而言的。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大多奉行“事实说”,它们认为,依本国冲突规范而适用的外国法相对于内国而言,只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非法律,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而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的学者则主张“法律说”,该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而适用的,由于内外国法律史完全平等的,因而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一样,法官必须依职权主动查明及适用外国法。这两种学说都有各自的弊端与不足,对于前者,外国法本就是法律,并不会因为被说成是事实而改变其性质,而对于后者,本国法官适用内国法与外国法是有根本上的区别的,否认这种区别是不明智的做法。德国,日本和东欧国家则采取“折中法”,它主张外国法既非单纯的事实,亦非绝对的法律,而是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的外国法律。这一学说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事实说和法律说的矛盾。 在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要作出切合实际、合理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不管是“事实”还是“法律”,都必须查清,因此,把外国法看成是“法律”还是“事实”的争论,在我国没有实际意义。同样,在我国,法院对民商事(包括涉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法律审与事实审之分。无论什么错误,包括外国法的解释错误以及适用错误,当事人不服均可提起上诉。如果是明显的错误,或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不同的国家对于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也存在着分歧,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当事人举证证明。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作法。它们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关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公法第110-49号-2007年7月26日) 译者:张力行 9.11恐怖袭击后,美国政府明显加强了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并颁布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经济严重衰退,国际投资额急剧下降,使该法的颁布并未引起中国投资者的关注。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快速增长,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问题引起了中国企业的担忧。为此,我和美国George Washington大学法学院著名的国际经济法教授Thomas J. Schoenbaum博士认为有必要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研究。该法译文和其后翻译的《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指南》将作为我们研究报告的一部分,供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和有关的政府部门参考。译文如下: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同时促进外国投资,创造和维护就业,改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审查程序,设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及其他目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第110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颁布本法。 (a)定义 (b)国家安全审查和调查 (1)国家安全审查 (2)国家安全调查 (3)提交国会的认证文件 (4)国家情报总监的分析报告 (5)附加信息的提交 (6)通知审查和调查结果 (7)实施条例 (c)信息的保密 (d)总统采取的行动 (e)总统的行动和决定不受审查 1

(f)需要考虑的因素 (g)提交国会的附加信息; 保密性 (h)实施条例 (i)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j)技术风险的评估 (k)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l)缓解措施﹑跟踪﹑后续监督及强制执行 (m)提交国会的年度报告 (n)通知书的认证和保证 (a)定义—为本节之目的,如下定义应适用于: (1)委员会;主席—分别是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和该委员会的主席。 (2)控制—“控制”一词的含义将由委员会在其颁布的《实施条例》中界 定。 (3)涵盖交易—是指1988年8月23日之后由外国人自行或与美国人共同提 出或待定的任何可能导致从事美国跨州商业活动的人被外国人控制的合 并、收购或接管交易。 (4)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是指任何可能导致从事美国跨州商业活动的人被 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实体所控制的涵盖交易。 (5)说明—“国家安全”一词应解释为包含与“国土安全”有关的,包括适 用于关键基础设施的事项。 (6)关键基础设施—是指对美国至关重要的若被破坏或摧毁将危及美国国家 安全的实际或虚拟的系统和资产(以依本节颁布的《实施条例》的定义 为准)。 2

《国际私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国际私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对行为能力的准据法除属人法外又确认了行为地法的著名案例是 A B C D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 A、管理中心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 B 在地) C D 、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开放性、多边国际条约是 A B C D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 A B C D

C、由当事人负责证明,法院负有协助义务 D、由法院负责证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 E、法官和当事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查明 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有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强制许可原则 D、保护独立原则 E、自动保护原则 3、目前对侵权行为所在地的确定采取的标准有 A、侵权行为加害地 B、侵权行为损害发生地 C、允许当事人任意在加害地和损害发生地之间选择 D、侵权行为人住所地 E、受害人惯常所地 4、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B、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 C、法院地法 D、婚姻缔结地法 E、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5、就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立法而言,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制度,即 A、同一制 B、区别制

正确错误 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前,在欧洲,所谓的属人法只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正确错误 、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正确错误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早先的根据认为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 正确错误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正确错误

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 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1)、法院地法说: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5)、功能识别说: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 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答:(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36.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 (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37.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国籍冲突的积极方法: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

国家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国家安全法试题及答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学习专题 1、(单选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A.社会稳定大局 B.军事利益 C.国家安全 D.国家发展利益 正确答案:D 2、(单选题)每年的()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月2日 月15日 月4日 月1日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相协调。 A.经济社会发展 B.社会发展 C.经济建设 D.国家强盛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下列哪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不需要审查监管() A.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 B.可能影响不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的项目 C.对影响国家安全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的项目 D.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的项目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A.国家安全的教育 B.社会稳定 C.国家安全 D.国防利益 正确答案:A 6、(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应用的范围()

B.中央与地方之间 C.部门之间 D.地区之间 正确答案:A 7、(单选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下列哪项权利是国家安全机关不能行使的() A.侦查 B.预审 C.起诉 D.拘留 正确答案:C 8、(单选题)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A.团体 B.个人 C.组织 D.个人和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国家安全制度() A.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B.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C.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统一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D.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A.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B.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检察机关 正确答案:B 11、(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的情报信息在报送时的要求() A.及时 B.准确 C.客观 D.全面 正确答案:D 12、(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

三国法-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 一、定义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查明的义务主体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提示】 1.如果外国法是当事人选择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若当事人查不来,审案机关没有补充查明的义务。 2.如果外国法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则由审案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来查。 三、外国法的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提示】 对于查来的外国法的内容,主要依当事人的理解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不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四、无法查明的认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提示】 对无法查明的认定,要区分查明的义务主体分别掌握: 1.人民法院是查明的主体,则在其用尽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

能查明。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途径一般仅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种。 2.当事人是查明的主体,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即此时人民法院无须补充查明。 五、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提示】 对于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要记住,结果一定是适用中国法,这是常考点。 【例题】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解析】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查明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外国法律,故A错,不当选。本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时,适用中国法律,而非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D错,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故B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

国家安全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学习专题 1、(单选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D )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A.社会稳定大局 B.军事利益 C.国家安全 D.国家发展利益 2、(单选题)每年的(B )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A.12月2日 B.4月15日 C.5月4日 D.8月1日 正确答案:B 安全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 A )相协调。 A.经济社会发展 B.社会发展 C.经济建设 D.国家强盛 4、(单选题)下列哪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不需要审查监管?(B ) A.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 B.可能影响不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的项目

C.对影响国家安全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的项目 D.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的项目 5、(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 A )、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A.国家安全的教育 B.社会稳定 C.国家安全 D.国防利益 6、(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应用的范围?(A ) A.企业之间 B.中央与地方之间 C.部门之间 D.地区之间 7、(单选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下列哪项权利是国家安全机关不能行使的?(C ) A.侦查 B.预审 C.起诉 D.拘留 8、(单选题)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D )

给予表彰和奖励。 A.团体 B.个人 C.组织 D.个人和组织 9、(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国家安全制度?(C ) A.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B.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C.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统一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D.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 10、(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B )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A.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B.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检察机关 11、(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的情报信息在报送时的要求?() A.及时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概念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这是法院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只有确定了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才能将该外国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法国即采用这种方法,即在法院很容易知道或已经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该外国法。 3.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如意大利等采用这种方法。 4.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德国、奥地利、瑞士、土耳其、秘鲁等国采取这种方法。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是指法官依照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法的情况。对于这类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法律教||育网 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是指法官虽然依其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一个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即对该外国法的条款或内容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对于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外资并购安全 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张正怡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我国在规范各自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设计中既体现了不同国家对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侧重点,也反映出各国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趋同性。当前,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已走上制度化、体系化道路。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审查的具体判断标准和具体的执行模式应当成为该制度的三大支柱。应坚持以国家安全为根本原则、以产业有序竞争为基本目标,从审查范围、审查判断标准以及审查程序等多角度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关键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11)04-0073-07 一、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经合组织(OECD)的统计显示,2010年跨国并购投资总额高达6700亿美元,较2009年增长约6%。[1]作为股权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自2000年以来,跨国并购投资就占据了外国直接投资(FDI)约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由于对投资对象享有直接的控制权,跨国并购投资为海外投资者所青睐,同时也给被投资对象所属的产业及国家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尤其是在跨国投资者试图进入并垄断被投资国的某项产业时,外资并购往往会“唤醒”被投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一般而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首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主权。尽管引进吸收外资的态度为各国普遍所认同,但应以不得破坏国家经济主权为条件。作为一国国内事务管理者的国家有权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经济主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其次,促进部门行业稳定发展,防止恶意吞并。完全开放国内市场造成恶性竞争甚至导致某一产业垄断的局面并不是引入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所追求的目标,而是外资进驻国内市场时必须消除的负面影响。引入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外资恶意侵占国内市场、驱逐国内生产经营者的不良动机。最后,协调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促进外资并购的持续健康发展。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标志着一国在外商投资政策中的坚定立场,有利于完善安全高效的经济型开放体制,为引进外资提供长期稳定的规范化管理模式,倡导外资并购在国内运作的良性循环。 鉴于外资并购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重要份额以及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大多数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价值,并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二、有关国家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规范 (一)加拿大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范。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a614599942.html,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引言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国法的查明途径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取决于各国对外国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对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不同,往往会导致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不同,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 (一)法院依职权查明 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

法的内容。这些国家认为,依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与内国法是完全平等的,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没有不同,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尽管不能像本国法那样熟练地掌握。采取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的传统密切联系。在这些国家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职权积极干预诉讼的全过程;当然,法官不会任由当事人从其他非正式途径提供外国法,即使提供也难以采信。法官依职权查明的方法,提高了被查明外国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减少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也不许法庭对外国法内容审查核实的程序。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特别对那些不发达国家来说,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作后盾,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完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同时,采用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的国家,各国具体的查明方法又不完全相同。如奥地利等国家规定外国法的内容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但在法官难以查明时,可责令当事人协助调查。而意大利等国则规定完全由法官负责外国法的内容,无需当事人证明。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需要制定不同的查明方法。 (二)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英美普通法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做法。这些国家认为,有本国冲突规范指定援用的外国法只能视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法律”,既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当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此时适用外国法已毫无法律性质。法官有职责掌握本国的法律,但并无了解

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

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摘要:通过2007年对《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和2008年对《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的修订,美国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审查范围,完善了审查机构设置,强调了各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继续保持了实体标准掌握上的灵活度与自由裁量权,在审查程序上以自愿申报与强制审查相结合,在再审查方面以“常青条款”替代“安全港规则”。我国已确定了由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基本模式,在相关实施细则的制订过程之中,可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借鉴。 关键词: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外国投资;国家安全 一、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外资并购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于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表明在我国由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国家安全审查政策所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外国直接投资管理体系已逐渐成型。 东西方冷战结束之后,新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战略考虑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鉴于外国投资对本国经济存在的重大影响及其对东道国国家安全所构成的潜在威胁,近年来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加强了对外资的安全审查和监控,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上述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所制定。不过,《反垄断法》第31条仅为原则性规定,如何具体实施仍有待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当前我国深化对外开放政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总体趋势下,对外资进行必要的国家安全审查固然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外国投资者都希望在其操作程序上能做到透明、固定、具有指导性。因此该条文的细化和执行问题不仅是广大外国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是进一步配套立法的工作重点。 在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美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自1975年以来,美国就逐渐形成了由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及其成员的审查和调查程序、总统采取行动权、国会加以监督的一套完整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2007年美国对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案作出重大修订,新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 f 2007,以下简称FINSA)由美国总统布什于2007年6月26日签署,并于2007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根据该项法案,2008年4月23日,美国财政部又进一步制订并公布了《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草案)(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其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我国2008年8月23日公布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这种跨部门联合审查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由财政部牵头的跨部门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专门负责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做法。考察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近期发展,对于我国在即将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如何界定国家安全等概念,部际联席会议如何运作和接受监督,如何确定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和考量因素等等细节问题均有重要参考意义。 二、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近期趋势及启示 美国对外国公司并购本国企业的安全审查由来已久。根据“第11858号行政令”,1975年美国就组建负责监督和评估外国投资对美影响的跨部门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1988年,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大范围收购,美国国会通过了修正《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第721条的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The Exon-Florio Amendment),该法于1988年8月23日生效,已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该法规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外国并购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美国总统有权力暂停或中止该项交易,并据此授权CFIUS作为该条款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后,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分别于1992年10月23日、1992年10月28日、1994年10月14日先后三次接受修订。2001年“911事件”之后,美国国家安全日益全方位受到重视。2006年发生的阿联酋国营公司迪拜港口世界(Dubai Port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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