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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

湖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
湖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

湖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评价原则 (3)

5 工作目的、内容和流程 (3)

5.1工作目的 (3)

5.2工作内容 (4)

5.3工作流程 (5)

6 评价单元和汇总单元 (5)

第二部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7)

一、单要素评价 (7)

7 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评价 (7)

7.1生态重要性评价 (7)

7.1.1技术方法 (7)

7.1.2生态重要性分级 (8)

7.2生态敏感性评价 (9)

7.2.1技术方法 (9)

7.2.2生态敏感性分级 (10)

8 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10)

8.1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11)

8.2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12)

9 水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12)

10 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14)

10.1农业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15)

10.2建设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16)

二、集成评价 (16)

11 生态保护等级评价 (16)

12 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 (17)

13 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 (17)

第三部分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19)

14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9)

14.1生态保护重要性等级 (19)

14.2评价方法 (19)

15农业开发适宜性评价 (20)

15.1农业开发适宜性等级 (20)

15.2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20)

16 建设开发适宜性评价 (24)

16.1建设开发适宜性等级 (24)

16.2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24)

17 文态空间评价 (30)

附录A 综合分析 (34)

A.1 资源环境禀赋分析 (34)

A.2 承载能力限制性因素解析 (34)

A.3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空间格局特征分析 (34)

A.4 国土空间开发潜力分析 (35)

A.5 风险识别及应对 (35)

附录B 成果要求 (37)

B.1 报告提纲(供参考) (37)

B.2 图件和矢量数据 (38)

附录C 空间分析方法 (41)

C.1 属性值数值化参考 (41)

C.2 聚类和异常值分析(Anselin Local Moran's I) (41)

C.3 热点分析(Getis-Ord Gi*) (42)

附录D 土壤质地分级 (44)

附录E 基础数据 (45)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指南给出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的基础条款、技术方法和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湖南省市、县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特定区域(如长株潭区域、环洞庭湖区域等)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可参照本指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DZ/T 0295—2016 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价规范

DB43/023—2005 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

DB43/T 1548—2018 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监测预警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资源环境: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总称。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一定国土空间内自然资源、环境容量和生态服务功能对人类活动的综合支撑水平。本指南主要考虑资源环境承载本底。

承载本底:资源环境的自然条件对人类活动所需功能的支撑能力,由低到高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人类活动所需功能包括生态功能、农业生产、建设开发。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国土空间对人类生态保护、建设开发、农业生产等开发利用保护方式的适宜程度。

评价单元:网格或矢量数据叠加形成的图斑。

汇总单元:按一定规则(行政界线、自然地理界线、空间分析等)确定的多个评价单元的组合。一个评价区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汇总单元。

4评价原则

(1)尊重自然规律。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客观约束,始终坚守自然资源供给上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基本底线,把区域生态安全、环境安全、粮食安全放在首要位臵。

(2)突出针对性。应根据生态、农业、建设等不同功能指向和承载对象,遴选差异化评价指标,设臵能够凸显地理区位特征、资源环境禀赋等差异化指标,因地制宜地确定指标算法和分级阈值。

(3)把握整体性。应系统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构成要素,统筹把握自然整体性和系统性,综合反映要素间相互作用关系,客观全面的评价资源环境本底状况,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利用方式。

(4)注重可操作性。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可在遵循本指南框架结构和基本思路的基础上,探索更适合工作区域的指标体系和方法,合理确定弹性空间,与相关部门工作基础充分衔接,确保评价数据可获取、评价方法可操作、评价结果可检验。

5工作目的、内容和流程

5.1工作目的

认识区域资源环境禀赋特点,找出其优势与短板,发现国土

空间开发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可能的资源环境风险;确定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等功能指向下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级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程度;提出空间布局和相关指标数据建议,为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统筹优化生态、农业、城镇等空间布局提供基础支撑。

5.2工作内容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单要素本底评价。从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自然灾害四个要素方面开展单要素本底评价,评价内容为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水资源可利用程度、自然灾害危险性。

(2)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集成评价。根据单要素评价结果,集成评价生态、农业、建设功能指向下的资源环境承载等级,综合反映国土空间自然条件对人类生产活动的支撑能力,评价内容为生态保护等级、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

(3)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农业开发适宜性评价和建设开发适宜性评价,评价国土空间对农业开发和建设开发的适宜性程度。

(4)综合分析。刻画区域资源环境禀赋,识别资源环境优势和短板因素;分析区域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的空间格局特征;提出“三区”划定、空间结构等相关建议(参见附录A)。

(5)撰写报告、绘制图件(要求参见附录B)。

5.3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见图1,需收集的主要基础数据参见附录E。建议以地级市为整体开展“双评价”工作。完成初步评价后,要进行专家校验,综合判断评价结果与实际状况的相符性。要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校验与调整,特别是国土空间利用现状与承载能力、适宜性等级不符的地区,使评价结果真实可靠、科学合理。

6评价单元和汇总单元

建议优先采用矢量数据叠加形成的图斑作为评价单元,或以20 m×20 m~50 m×50 m 的网格作为评价单元。汇总单元按空间分析(参见附录C)的结果确定。

各指标数据叠加赋值时,将评价单元(面状数据)与待传递属性的面状数据空间叠加,每个评价单元按面积权重获取属性(图2)。

图1 工作流程

图2 评价单元属性数据的获取

第二部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是对自然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本底的综合评价,确定国土空间在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等功能指向下的承载能力等级,分为单要素评价、集成评价。

一、单要素评价

单要素评价包括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评价、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水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7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评价

7.1生态重要性评价

生态重要性评价包括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价、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评价。

7.1.1技术方法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的评价优先按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 年5 月版,环办生态〔2017〕48 号)中的相关要求开展。

对基础数据不全,不能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 年5 月版)中的技术方法进行评价的地区,可参照表1、表2 进行评价。

7.1.2生态重要性分级

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 年5 月版)中的技术方法进行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评价的,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 年5 月版)中的技术方法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分为5 级,即极重要、高度重要、中等重要、一般重要、不重要。

采用表1、表2 方法评价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的,生态重要性等级与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中重要程度较高的相同。

7.2生态敏感性评价

生态敏感性评价包括水土流失敏感性评价、石漠化敏感性评价。

7.2.1技术方法

水土流失敏感性评价、石漠化敏感性评价按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 年5 月版)中的相关要求开展。

对基础数据不全,不能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 年5 月版)中的技术方法进行评价的地区,可参照表3、表4 开展评价。

[水土流失敏感性]=4√R × K × LS × C

式中,R 为降雨侵蚀力因子,K 为土壤可蚀性因子,LS 为地形起伏度因子,C 为植被覆盖因子,各因子的赋值方法见表3。

[石漠化敏感性]=3√D × P × C

式中,D 为碳酸盐出露面积比例,P 为地形坡度,C 为植被覆盖,各因子的赋值见表4。

7.2.2生态敏感性分级

生态敏感性与水土流失敏感性、石漠化敏感性中敏感性程度最高的相同。

8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分别开展农业功能指向、建设功能指向情况下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得出土地资源对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的可利用程度。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分为高、较高、中、较低、低5 个级别。

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考虑的指标有土壤环境、水环境、坡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微观地貌、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与表5 各项指标中可利用程度最低的相同。

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考虑的指标有坡度、水域、耕地质量、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蓄滞洪区、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

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与表 6 中各项指标对应可利用程度最低的相同。

9水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分别开展地表水、地下水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得出水资源

可利用程度,以评价水资源对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的保障能力。水资源可利用程度分为高、较高、中、较低、低 5 个级别。

地表水可利用程度评价主要考虑的指标为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协调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河道外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重复利用量))。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应按流域水系进行分析计算,以反映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之间的联系以及整体性。根据各流域水系的特点以及水资源条件,采用适宜的方法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如在水资源紧缺及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应优先满足河道内最小生态环境需水要求,并扣除由于不能控制利用而下泄的水量;在水资源较丰沛的地区,其上游及支流重点考虑技术经济条件确定的供水能力,下游及干流主要考虑满足最小生态环境要求的河道内用水。

地下水可利用程度评价主要考虑的指标为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态环境恶化条件下允许从含水层中获取的最大水量。

水资源可利用程度主要考虑的指标为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水资源可利用总量的计算,可采取地表

水资源可利用量与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相加再扣除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两者之间重复计算水量的方法估算。重复水量主要是平原区浅层地下水的渠系渗漏和渠灌田间入渗补给量的开采利用部分与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之间的重复计算量,采用下式估算:

Q 总=Q 地表+Q 地下-Q 重

Q 重=ρ(Q 渠+Q 田)

式中:

Q 总——水资源可利用总量;

Q 地表——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

Q 地下——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

Q 重——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之间重复计算量;

Q 渠——渠系渗漏补给量;

Q 田——田间地表水灌溉入渗补给量;

ρ——可开采系数,是可开采量与地下水资源量的比值。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重分类工具(建议使用几何间隔分类法),将水资源可利用程度分为5 级,即高、较高、中、较低、低。

10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分别开展农业功能指向、建设功能指向情况下的自然灾害危

险性评价,以评价自然灾害对人类活动的影响程度。自然灾害危险性分为高、较高、中、较低、低5 个级别。

10.1农业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农业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主要考虑洪涝、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分为高、较高、中、较低、低5 个级别。评价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基于历史事件预测,二是基于自然情况预测。

(1)基于历史事件预测

统计评价区域历史上(至少为近10 年)发生特别重大(I)、重大(II)、较大(III)洪涝、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灾害等级、影响范围、经济损失、受灾人口等),根据灾害影响范围落实到空间上。采用基于历史事件的自然灾害发生概率预测模

型(假设一年内洪涝、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次数服从泊松分布)对评价单元发生特别重大(I)、重大(II)、较大(III)洪涝、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的概率、损失情况进行预测。

(2)基于自然情况预测

从致灾因子、孕灾环境、承载体状况、防灾减灾能力等方面

选取指标进行洪涝、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危险性预测,可参考《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姜彤、王艳君、翟建青主编,气象出版社,2018 年8 月出版)中的相关方法。

10.2建设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建设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主要考虑崩塌滑坡泥石流危险性、岩溶塌陷危险性、采空塌陷危险性。具体评价方法按《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技术要求实施细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Z/T0286-2015)的规定。

二、集成评价

集成评价是在单要素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建设开发三方面的差异化要求,评价生态保护等级、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综合反映国土空间自然本底条件对人类生产生活活动的支撑能力。评价单元的生态保护等级高,说明该评价单元越需要进行保护;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高,说明该评价单元可以容纳较高的农业开发规模;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高,说明该评价单元可以容纳较高的建设开发规模。

11生态保护等级评价

首先初步确定生态保护等级。生态保护等级以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评价中级别高的为准,不重要/不敏感、一般重要/一般敏感、中等重要/中等敏感、高度重要/高度敏感、极重要/极敏感对应的生态保护等级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2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

首先,基于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和水资源可利用程度判定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表7)。

然后,结合自然灾害危险性,把承载等级为Ⅴ、Ⅳ级但自然灾害危险性高的区域调整为Ⅲ级。

13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

首先,基于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和水资源可利用程度判定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表8)。

然后,结合自然灾害危险性,把承载等级为Ⅴ级或Ⅳ级但自然灾害危险性高的区域调整为Ⅲ级,把承载等级为Ⅴ级但自

湖南省耕地的最新标准

湖南省耕地的最新标准 湖南省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以下是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最新标准: 第一章耕地开垦费的使用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分别按可用资金的90%、10%安排。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是指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基本农田)调查、耕地数据库建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日常管护、基本农田标志牌建设、耕地动态巡查、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新开发耕地种补助以及对保护耕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支出。 第十一条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各市州、县(市)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各市州、县(市)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 (二)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会同市州、县(市)财政局初审后,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级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从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耕地开垦费项目支出预算。省财政厅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省国土资源厅系统财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纳入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体系。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资金管理模式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均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可以将两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比例分别计算。

湖南省县级国土资源局数据中心与网络建设方案

湖南省县级国土资源局数据中心与网络建设方案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目录 1.前言 2.目标任务 2.1基本目标 2.2配置要求 3.建设依据 4.建设内容 5.综合布线 5.1位置选择 5.2信息点和交换机 5.3布线设计 5.4主机房 6.网络系统 6.1 总体结构 6.2 网络结构 6.3 网络核心层 6.4 网络接入层 6.5 服务器区(数据中心) 7.安全系统 7.1 安全配置 7.2 安全管理 8.计算机机房 8.1 机房装饰设计 8.2 供、配电系统设计 8.3 防雷系统设计 9.经费概算

1、前言 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是国土资源电子政务运行的基础,是各级国土资源信息远程交换与共享的基础平台。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省 厅明确要求今年底要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 6 月召开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研讨会上,也提出了2008 年年底实现我国中东部地区联网到县的基本要求。 2、目标任务 2.1 基本目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厅党组的要求,建设好县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在2008 年底前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基本形成全省国土资源信息交换体系,为全省电子政务的 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2.2 配置要求 方案一:基本配置,主要配置以下内容: (1)至少保证 1 套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内网, 1 台路由器与市局联网; (2)至少配置 3 台内网服务器,其中数据库服务器配置RAID 和2T 以上存储空间; (3)1 台物理隔离网闸保证联网安全, 1 套网络版杀毒软件保证 终端桌面安全; (4)具有基本防尘、防潮和控温的简易机房, 1 组机柜存放设备,有简单的防雷措施; (5)每个办公室至少有 1 台可以上内网的计算机。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11?35 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已经2011年3月2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并如期完成我省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及指导原则 (二)目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及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精神,为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指导各地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有必要开展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引导资金,规范推进各项土地整治活动,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统筹协调农村土地整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环境治理,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抓手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任务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1

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 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 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 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湘国土资发[2003]号 -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等矿种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28号 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全省具有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格的矿山企业,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全省钨、锑、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次下达,本次为第一次分配。但高铝粘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全部予以下达,稀土矿(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暂不下达(详见附件1)。第二次分配将在对上半年各相关企业执行情况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继续实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省厅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附件2),并将各市州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纳入市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

的主要内容;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参照与省厅签订的责任书格式,结合本地区实际,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并将各县市区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作为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相关矿山企业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附件3),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拒不签订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的矿山企业,省厅将取消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矿山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并附电子文档。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国土资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五、加强监管,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强化对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经常性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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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8]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3 【实施日期】200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发[2005]109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9.07 【实施日期】2005.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 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0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总局

国土资源部 卫生部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6】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三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本试行方案包括:制定背景、概念界定、制定依据、分类原则、分类思路、土地分类与编码六个部分。 本分类(试行)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并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进行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分类(试行)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目录 一、制定背景 (1) 二、概念界定 (1) 三、制定依据 (2) 四、制定原则 (2) 五、用地分类思路 (3) 六、用地分类和编码 (4)

用地分类是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依据,用地分类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与土地相关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018年初,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两个统一”服务的根本任务。今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会议要求“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强化规划权威,改进规划审批,健全用途管制,监督规划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2018年12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会议明确了“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2020年全面完成规划期至2035年的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为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奠定工作基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为基础,综合考虑各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衔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二、概念界定 本用地分类中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是指:按照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形成服务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用地分类体系。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2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4.09 【实施日期】2015.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5〕2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住宅用地分类管理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核实已供

住宅用地开、竣工情况,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统计分析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库存等情况。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计划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今年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按照“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进行归类。分类名单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较大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市、区),应明显减少新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必要时可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偏低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相对较小,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

土地资源利用对环境影响的管理

土地资源利用对环境影响的管理 前言 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息息相关,阐述土地利用中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理该与方法在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的应用进行分析评价,剖析我国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是人类懒以生存的环境,是一切生产生活活动的载体,土地利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管理和评价也越来越重要, 人类逐渐认识到了环境对生产生活的作用,也更重视环境对人类活动的影响,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逐渐加快,在对环境管理过程中环境的土地利用规划作为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息息相关。 1土地利用环境影响的重要性 我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却面临着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盐碱化、贫瘠化加剧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上呈恶化趋势是由于我国过去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科学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淡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领,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组织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是实现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区域土地利用进行总体规划、引导、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导向性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评价与规划过程的紧密结合,即两者要同步进行、滚动发展、互为反馈。这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过程中,通过研究规划对环境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研究环境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土地利用的规模、空间布局等方面的战略关系;并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规划实施后会产生的不良环境后果。可见,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将规划对象看成是一个完整的环境生态系统,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协调的统领能力,保证自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土地利用规划是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方式的再组织和再优化过程。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实施,必然会打破区域内土地资源的原位状态,对区域内的水资源、土壤、植被、生物等环境要素产生许多直接或间接、有利或有害的影响,从而使得土地生态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产生正向的或负面的环境效应。为了预防有缺陷的土地利用规划的出台和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迫切需要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对规划区与土地利用有关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研究,为土地利用方式选择和土地利用分区布局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促进地区土地资源持续、协调的利用 2土地利用规划对生态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综合性的用地规划,涵盖各业用地,是合理配置和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息息相关。不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可能会引发消极的环境影响,如陡坡地开垦可引发或加剧水土流失,从而引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围湖造田缩小湖面面积会增加洪涝灾害发生机率和程度;对某些水面、荒草地的开垦会破坏湿地或野生动物栖息地,对保护生物多样性造成负面影响;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城镇用地、耕地和园地面积的增加,导致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的激增,加速了水资源的耗竭;非农建设会导致高质量农地的损失;大面积的城市化可能会降低景观的异质化程度,降低景观的抗干扰能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 钟玉梅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钟玉梅 发表时间:2019-12-31T15:00:55.230Z 来源:《房地产世界》2019年14期作者:钟玉梅1 张叶生2 [导读] 在传统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内容冲突、空间重叠等问题,导致空间管理效率低下、国土开发秩序混乱。 钟玉梅1 张叶生2 1.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酉阳 409800; 2.长江建投集团(武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 430010 摘要:在传统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内容冲突、空间重叠等问题,导致空间管理效率低下、国土开发秩序混乱。为此,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空间规划权限统一集中到了自然资源部,随后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及其技术要求也逐步明确。在此背景下,需要认真研究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与自然资源部主管的国土空间规划之间的关系,探寻新的空间规划体制下环境保护参与空间规划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引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全新要求,同时强调应当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基于生态文明理念视角的国土空间规划变得越来越受重视,我国不再是简单地注重开发空间,而是逐步向集“生产、生活、生态”于一体的空间管理转变,需要充分考虑国土空间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基于生态保护、文明建设对空间进行规划与管理。 1当前国土规划给环境保护带来的问题 1.1陈旧的规划思想限制生态保护工作 现阶段,我国土地规划方面有很多问题,例如过度规划土地、规划方式过于公式化、对地区规划缺少变通等。目前的土地规划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相关指导,一般根据行政指示以及资源上的分配进行划分,由于其中一些老旧的规划思想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土地规划条约并不完善,因此导致土地规划不能满足现代环境保护需求。 1.2国土规划中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 当前我国有许多土地划分依旧是根据行政区划分,这种土地规划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当前生态环境保护不被重视,土地资源配置分布不均,忽视两者之间关联性,规划人员为追求经济上的利益,从而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制定具体的规划策略时,很多员工只关注短期经济发展,忽略了长期环境问题,在后期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策略 2.1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 一是在推进生态修复工作中,要牢固“生态系统”思维和“生命共同体”意识,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整体修复,增强各项治理措施的协同性和关联性,不断提升和改善生态修复治理效果。二是以小流域为基本单元,依据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与主要生态功能定位,确定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实施区域。综合生态调查评估结果和生态保护修复关键技术,考虑地形地貌、河流水文、土地植被等自然环境,确定以流域为范围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布设片区。结合重点区域,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山体损害修复、湿地再造、含水层保护、水土环境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内容,提出分区、分类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布局,全方位、全流域、全过程整体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修复。 2.2结合生态保护修复全面提高科技防灾水平 全球气候变暖大背景下,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受到显著影响,突出表现为河流、湖泊、湿地、冰川、冻土、高寒草甸等生态系统发生明显变化,引发的融冻泥流和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灾害等都会对地质环境造成巨大影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有效保护农村农业基础设施、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阻断因灾致贫可能,有力助推脱贫攻坚工作。一是针对气候变化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及时与自然资源部沟通,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将我省高寒冻土区地质灾害治理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治理范围。二是全面提高科技防灾水平,充分利用高分遥感、无人机航测、InSAR、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的技术手段,加强对冻融泥流等的分布和对生态环境破坏及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做好监测预警工作。三是深入开展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和防治技术研究,遵循“顺应自然、利用环境、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将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等措施与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相结合,源头预防、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2.3全面落实国土生态保护工作 其一,加大国家基础生态用地保护力度。在生态文明理念下,代表自然生态文明的国家基础生态用地需要重点保护,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均在其列,这些区域维持着生态系统平衡,长期以来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在对其进行规划时应当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其二,设置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随着陆地污染治理与陆地空间保护的深入,海洋逐渐成为当代生态环境保护所重点关注的区域。当前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尚未完全成型,需要设置保护红线来确定底线,从而确定相应地用海空间、岸线和海域资源利用区域、海陆污染控制空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空间等,为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其三,构建国土生态安全屏障。为了有效防范沙尘暴、干旱、洪水等自然灾害,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时有必要设置生态安全屏障,保障我国生态安全,从而有效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其中,东北森林湿地、青藏高原、三峡库区、东部沿海防护林等均是我国生态防护功能极强的生态安全屏障。 2.4凸显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功能 一是可以针对城镇空间、农业空间提出生态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或路径,进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规划提供指引;二是在与“三区三线”协调对接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提出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应将大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管控单元的空间管制作为重点,成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有益补充;三是要重点编制好城镇空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包括城镇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工业园区、重点矿区等,这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这类单元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多、资源环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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