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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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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1

谨防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背景:

业务类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开证行:国外某银行

出口商:我国北方某市某出口商

进口商:某外商

案情经过:

北方某市的一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购买石碱,在装运条款中虽有装运效期,但又规定具体的装运日期和船名将由买方在装运前另行通知。为此,出口商在信用证告知的装运效期前,将全部货物运到大连港,等待进口商的装船具体日期。殊料,这时石碱的国际市场情况不好,价格下跌,进口商毁约,不再发来具体的装运日期和船名的通知,致使出口商无法使用该信用证装运货物,从而造成不小的损失。

案例分析:

国际上现在通用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从而可以保障出口商只要按信用证的要求办理出口和制作单据,就能收到货款。但是,信用证上的条款和要求必须是出口商能够办得到的,更不能有受制于进口商的条款。除了本案的情况外,尚有国内出口花岗石的交易,来证中规定出口商提供的商检证必须要有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1nspection certificate to be signed by authorized signaturies of applicant),实际上,有这类信用证条款的交易完全是由进口商控制,尽管信用证有确切的付款承诺条款:“我行在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时将

保证按照议付行的指示偿付货款”,但这类信用证如进口商不再发来装运日期和船名或进口方的授权人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这时要么出口方无法装船,取不到有关的单据,那么开证行的确切承诺是空的;要么,出口商另行装运取得有关单据,但这只能是单证不符的单据,开证行仍然不会给予付款。因此,接受这样条款的信用证,明显地对出口商来说是很不安全的,会承担不能装运或单证无法相符的风险。在另一例也是出口花岗石的交易中,出口商除了接受上述另有装运通知和检验条款以外,尚要向进口方的代表先交付200多万人民币(交易总金额达2 000万美元)的违约质保金。但在装船前,进口商的代表前来验货,却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出口商既不能发货取得货款,又被视为违约不能收回质保金。对前一类的条款可以认为是进口商违约的信誉问题,而后一类的条款则应是诈骗行为。因此,出口商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陷阱,凡是非出口商所能做到的或由进口商控制的各种条款都应提高警惕,拒绝接受,免得上当受骗。

案例2

银行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软条款案

背景:

业务类型: 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议付行:我国A银行

开证行:某国B银行

受益人:我国某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

开证申请人:某国的D公司

案情经过:

1998年12月25日,我国A银行收到某国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某国的D公司,受益人为我国一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A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软条款“检验证书由D公司某办公室的张先生

出据,一式两份”。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来C公司在信用证效期内分为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1月29日,金额为 USD26 800(00,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

第二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 107 520(0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申请人D公司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A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研究作出决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回。同时根据 UCPS00第15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

的一般性 (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给开证行发电据理力争,毫不退让。经过交涉,使开证行最终在1999年3月15日同意付款。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虽然得到了最终解决,但软条款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

1(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

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2(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

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

3(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的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4(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及时收汇。

5(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商议修改。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商议修改。

另外,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

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使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

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软条款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UCP500第4条的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

议付行A的审单没有问题,但还是犯了两个比较严重的错误。第一,对客户C 公司的资信、生产能力了解不够。A银行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确实存在一定欺诈现象。首先,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其次,货物短装,虽未超过UCP500规定的标准,却未相应减少货款,而是依照信用证金额足额索汇;再次,C公司不配合银行工作,迫于无奈才说出事情真相。银行给客户做出口押汇,要对客户的资信有充分了解,落实还款保障。从本案例看,A行业务人员忽略了这根本的一点。另外,银行业务人员警惕性不高。从该笔信用证本身的两次议付看,颇有可疑之处。这其中有三个时间、三个金额的比较:

收到信用证的时间为1998年12月25日,金额为USD 134 400(00;第一次议付时间为1999年1月29日,金额为USD26 800(00;第二次议付时间为1999年2月5日,金额为USD 107 520(00。假如说该公司从收到信用证开始备货,那么出第一批货用了近35天,而短短的6天后,又备齐了整整4倍于第一批的货,而时间仅用了1,6,由此货物存在质量和短装问题也就不奇怪了。由该案例来看,虽然信用证业务只是一个单证业务,独立于贸易以外,但它毕竟基于贸易,是为基础贸易服务的一种结算方式,所以多少需要了解一些单证以外的相关情况,对银行的业务还是有帮助的。

因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打好基础。银行只有在有了足够的开证保证才不会被客户所左右,陷入具体的贸易纠纷,才不会使银行的资金信誉受损。在本案例中,B银行是为客户D开立信用证,在出现贸易纠纷时,只好违背业务惯例勉强拒付,使自己银行的信誉受损。从该案件来看,开证行纯属迫于无奈而无理拒付。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应先行付款,而不应该介入具体贸易,无理拒付。即使出口商C真的诈骗,也不应该无理拒付,而应申请法院止付令,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案例3

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背景:

业务类型:不可撤销、背对背、120天远期付款信用证业务转开行:I银行

寄单行:P银行

原开证行:F银行

申请人:A公司

受益人:B公司

最终买方:C公司

案情经过:

1998年6月15日,P银行收到转开行I银行开立的金额为 USDl 000

000(00,受益人为B公司的120天远期付款信用证,在审核了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后,遂通知了B公司。

7月15日,B公司向P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全套出口单据(包括信用证规定

的2,3套正本海运提单),经P银行审核后认为单证相符,即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寄单I银行。 (根据信用证规定,另1,3套正本海运提单已由B公司直寄A公司。) 7月24日,P银行收到I银行拒付通知,提示不符点如下:

1(发票上“买方”一栏未显示最终买方C公司;

2(单据未按照信用证规定,在装运日后14天内寄达开证行。

I银行声明,I银行保留全套单据,听候P银行进一步指示。

P银行遂以加押电传通知I银行不接受其拒付理由,主要是因为:

1(信用证中未明确要求在发票上显示C公司为买方;

2(B公司确实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及交单期以内将单据提示给 P银行,且按照正常的邮程时间,单据可以在装运日后14天寄达开证行,同时根据UCP500第16条的规定,银行对单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但是,I银行仍坚持自己的拒付理由,并于7月31日向P银行退回了全套单据。

经调查得知:该批货物的最终进口方是C公司。C公司通过 F银行向A公司开

立了一份90天远期付款信用证。A公司以此证为抵押,申请由I银行免保证金开

立了上述背对背信用证给B公司。

由于I银行与A公司拒绝接受上述单据,B公司因此与最终买方C公司直接协商,得到了C公司的同意,只要F银行收到I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C公司将接受单据项下的所有不符点,并由F银行承兑。

根据B公司的委托,P银行将单据重新寄回给I银行,授权其提示单据给F银行,待收到F银行承兑后,I银行需立即向P银行承兑。

8月18日,P银行收到了I银行发出的承兑通知,称F银行已承兑,I银行将在到期日付款。最终,B公司如期收回货款。案例分析:

1(I银行拒付电文中,第一条不符点不成立。据事后了解,在F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中确实有这样的规定,而I银行在转开信用证时,遗漏了该条款,此责任应该由I银行承担。

2(既然信用证明确规定,单据必须在装运日后14天寄达I银行,

那么,只要I银行收到单据时间晚于信用证规定,则第二条不符点成立,UCP500第16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例。

本案也给我们带来一些思考:作为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应进行审证,信用证中无法履行的条款,应及时联系申请人要求其进行修改;在出口商提出融资申请时,银行应慎重处理有转证背景的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即使该信用证已被转开行加具保兑。

本案中P银行通过进一步了解案情,采取既灵活又安全的处理措施,在未增加自身风险的前提下,较好地解决了问题,值得借鉴。

案例4

审单标准的争议

背景:

业务类型: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

开证行:我国某分行

通知行,议付行:国外N银行

进口商:我国A公司

出口商:国外B公司

案情经过:

我国某分行(以下称为开证行)1995年4月5日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并通过国外通知行N银行通知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适用UCP500,使用方式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提单日后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

货物装船后,议付行N银行于1995年7月19日议付了金额为513

447(40美元的单据,并寄开证行要求偿付。开证行1995年7月31日收到单据,当日向开证申请人A公司提示,请其承兑赎单。

此时开证申请人了解到进口货物市场价格暴跌,如果收货,损失将非常严重,于是向开证行妄称担心国外来货有质量问题,并就单据提出了四个不符点,要求拒绝承兑。开证行经重新审单后,于1995年8月7日以申请人提出的四点拒付理由中的三条不符点为由,向议付行发出了拒绝承兑的通知。具体的不符点是:(1)装箱单上未标明重量单位KILOS(发票上注明重量为 44 595(2KILOS,而装箱单上只标明重量为44 595(2); (2)提单上重量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其他单据上重量数为44。595(2,而提单重量为44 595);(3)提单上三个集装箱的各自重量合并地标在一个集装箱上(提单上出现三个集装箱号,但只有第一个集装箱号后面标有总重量44 595KILOS,而另两个集装箱号后标注重量为0)。

议付行于1995年8月8日回电反驳,称单据间的细微差异在其看来均不构成不符点,并对开证行以此拒付感到惊讶。开证行1995年8月16日回电,以单据表面不符为由坚持不符点,要受益人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解决问题。议付行此后多次发电交涉,要求开证行接受单据,并于1995年9月初联系开证行总行寻求解决。

在申请人拒不要货且议付行拒不承认单据不符的情况下,开证行于1995年9月21日主动向议付行退回单据。

议付行已经了解到开证行拒绝承兑的真正原因在于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实属挑剔。货物自滞留码头以来已导

致大量费用,而议付行已无追索权地议付买单。迫不得已,议付行只得以320 292(60美元处理了货物,并就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向国际商会提请咨询。国际商会于1996年3月27日致函议付行,答复称,根据UCP500第21条,“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它们的措辞或资料内容。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上内容与任何其他单据的内容无矛盾,则银行将接受这类单据”。既然信用证未规定装箱单的明确内容,则仅缺少重量单位与发票等其他单据并无矛盾,仍可视为单单一致;另外两点提单上的批注,国际商会也认为均不构成不符点,但未说明理由和依据。

开证行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但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对议付行作出了适当的让步,与议付行商定,对此笔交易的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为此,开证行联系开证申请人,请其负担此赔款。但遗憾的是,开证申请人拒不承担任何损失。最后开证行被迫垫付了10多万美元,至今无法收回。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开证行与议付行在审单标准上存在分歧。开证行坚持认为,根据UCP500第13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单据表面上互不一致,应视为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而议付行则认为,“合理谨慎地审单”的要求应理解为:一个具有本专业知识的普通审单人员,在审单时,能够做到应有的注意和谨慎。作为议付行,他们已经合乎常理、谨慎小心地完成了

审单之责,单据间的细小差别对于申请人、开证行或货物本身都是非常细微而无害的,不能构成拒付的理由,国际商会接受了议付行的意见。

当前,国际银行界对于“单证相符”有两种看法:一是单证的“严格相符” (Strict Compliance)。它要求‘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是不符点,就会构成单证表面上不一致;二是“实质相符”(Substantial Compliance)。它原则上允许单据有细微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不违反“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接受。

一般不符点和实质不符点往往是很难划分清楚的,不同的银行,由于不同的案情,对于单据有着不同的看法;不同法官和不同地点法院审理单据诉讼案件,也会得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目前国外许多银行在审单时较多地倾向于“实质相符”的做法。国际商会对此次争议的表态也体现了这种倾向。

此外,开证行有责任审核单据并作出决定,而不能被开证申请人所左右。根据UCPS00第14条的规定,“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必须以单据为惟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所以开证行有责、也有权审核单据,并作出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开证行和申请人意见不一致,则开证行的意见是决定性的。但目前国内许多银行的习惯做法是,开证行一般不审单,收到单据就提交申请人征求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常常因为货物价格下跌或其他原因,借故挑剔,拒受单据,从而导致问题复杂化。

本案的开证行和议付行都承担了损失。开证行应该维护客户的利益,但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本案中,由于市场的变化,开证申请人的拒付意图一目了然。如果有诸如“过装效期”、“目的港不符”等无可争辩的不符点,开证行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拒付,但对于此案中单据上“细微而无害”的瑕疵,确实存在着可拒、可不拒两种掌握尺度。但各自的立场促使着双方都尽力“各取所需”地引用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进行争辩,何况议付行已作了无追索权的买单。本来,开证行对于进

口单据中不符点的确认和决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这在开证申请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这里,开证行为了“配合”客户,结果事与愿违,反而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议付行最终也承担了一半的损失。的确,对于审单的标准,各银行都有自己的看法和做法,对于单证“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的衡量标准也不尽相同。如果议付的金额较大,又是无追索权地买单,当然还是采取单证“严格相符”为妥。

这是一起银行为巩固与传统客户的关系,“协助”、“配合”客户而最终导致自身承担风险和损失的案例。银行应该协助客户、服务客户,但要有原则。如果无原则地迁就客户,不但不能做到真正的协助和服务,反而容易导致自身经济和信誉的双重损失。因此,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应注意:

1(根据国际惯例规范业务操作程序

在此案中,议付行固然承担了相应的损失,但开证行更要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应更加严格规范自己的业务操作程序。收到进口单据

要坚持以国际惯例为基础,尤其是要拒付单据的时候,应以自己的立场作出决定。

2(正确处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对申请人或客户提出的拒付理由,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加以分析,若确实是无碍于申请人及货物的非实质性轻微疵点,应按国际银行间的惯例做法,以自己的决定约束申请人,向其解释清楚银行行动的基础是银行间国际惯例。特别是在了解到申请人因货物问题、市场变化等因素而要求拒付时,更应冷静分析,正确认识银企合作关系,处理好为客户服务和保护银行自身利益的关系,避免以银行的信誉去做交易,以致陷入无端的贸易纠纷之中。要坚持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惟客户意见是从,将客户利益置于银行自身利益之上。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程案例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4209103 姓名:刘玲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 【分类】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要点提示】 根据保函的表述,其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即付,则该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此类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2004年12月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15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沈经初调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以[1998]沈经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方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非贸易结算 二、票据 (一)定义 (1)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商业凭证。(发票、提单、保险单、纸币)(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可以约定为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1)流通转让性:除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者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3种书面凭证权利转让:过户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 (2)无因性: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规定的文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需考虑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的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 (三)票据作用(功能):

1)支付作用 2)信用作用 3)三大功能:①结算作用②流通作用③抵消债务作用 (四)票据当事人关系: 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款人) 非基本关系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5、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记名、无记名/空白、指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累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票据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汇票到期日的计算:算尾不算头 ?信用证项下汇票与托收下汇票填制的不同 ?汇票的贴现 汇票的必要项目: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 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信用证规定"不得

国际结算重点教学提纲

国际结算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票据 2.汇票 3.付对价持票人 4.正当持票人 5.承兑人 6.背书人 7.承兑 8.背书 9.记名式背书 10.空白背书 11.限制背书 12.贴现 13.提示 14.追索权 15.跟单汇票 16.光票 17.本票 18.支票 五.计算题 1.一商人手持一张金额为US$3,600的汇票,提前120天向A银行贴现,当时市场贴现率为10%p.a.(按360天计算),该商人应得票款净值是多少? 2.假设目前的三个月贴现率为10% p.a.,请用两种方法计算其等值的利 率是多少 (按360天计算)? 3. 2月20日,Smith开立了一张金额为US$100,000.00,以Brown为付款人,出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因为他出售了价值为US $100,000.00的货 物给Brown。3月2日,Smith又从Jack那里买进价值相等的货物,所以,他就把这张汇票交给了Jack。Jack持该票于同年3月6日向Brown提示,Brown次日见票承兑。3月10日,Jack持该票向A银行贴现,当时的贴现利率为10%p.a. (按360天计算),请计算到期日、贴现天数及实得票款净值。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 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17.本票: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 18.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五.计算题 1.US¥3,480= 3,600×(1-120/360×10%) 2.方法1:利率=贴现率/(1-贴现率×时间) = 10% / (1-10% * 0.25)= 10.26% p.a. 方法2:贴现息 = 100 * 10% * 90/360 = 2.5 净值 = 100-2.5 = 97.5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三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四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第一章 1?国际结算: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国际结算研究内容 a国际结算工具: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b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保付代理/包买票据 c国际结算的单据:发票/保险单/运输单据 d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CHIPS :美国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 CHAPS :英国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 3?国际结算特点: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实行“推定交货” 原则;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 4?国际结算的历史演变: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 算——?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实现了非现金结算 国际结算制度的历史演变: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 度——多元混合型的结算制度 5?六种常见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适用于多式联运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6?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它的筹建是伴随着欧洲经济与政治一体化而进行的。 SWIFT有如下优点:直接、准确、快速、安全;标准统一,制度严格;严密的、合理的机构设置,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与网络;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 7. 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关系?一从商业银行的交易中介职能说起 国际交往密切:任何交往背后都有资金的流动 国际贸易大发展:贸易走到哪里,结算就跟到哪里 不可能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设立分支机构:政治约束、经济成本约束 业务受到限制:法律约束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 资信调查 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 确认控制文件:密押/印鉴样本/费率表第二章 1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特征: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国际结算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票据 2.汇票 3.付对价持票人 4.正当持票人 5.承兑人 6.背书人 7.承兑 8.背书 9.记名式背书 10.空白背书 11.限制背书 12.贴现 13.提示 14.追索权 15.跟单汇票 16.光票 17.本票 18.支票 五.计算题 1.一商人手持一张金额为US$3,600的汇票,提前120天向A银行贴现,当时市场贴现率为10%p.a.(按360天计算),该商人应得票款净值是多少? 2.假设目前的三个月贴现率为10% p.a.,请用两种方法计算其等值的利率是多少 (按360天计算)? 3. 2月20日,Smith开立了一张金额为US$100,000.00,以Brown为付款人,出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因为他出售了价值为US $100,000.00的货物给Brown。3月2日,Smith又从Jack那里买进价值相等的货物,所以,他就把这张汇票交给了Jack。Jack持该票于同年3月6日向Brown提示,Brown次日见票承兑。3月10日,Jack持该票向A银行贴现,当时的贴现利率为10%p.a. (按360天计算),请计算到期日、贴现天数及实得票款净值。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 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 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17.本票: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 人,或来人。 18.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五.计算题 1.US¥3,480= 3,600×(1-120/360×10%) 2.方法1:利率=贴现率/(1-贴现率×时间) = 10% / (1-10% * 0.25)= 10.26% p.a. 方法2:贴现息 = 100 * 10% * 90/360 = 2.5 净值 = 100-2.5 = 97.5 利率= 2.5 / 97.5 ×360 / 90 = 10.26 % p.a.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

UCP600中对于时间的规定 ①“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迄日期计算在内。 ②“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③“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④“前半月”是指一个月的1日到15日,“后半月”是指第16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都包括在内。 ⑤一个月的“上旬(beginning)”、“中旬(middle)”和“下旬(end)”分别是指该月的1日到10日、11日到20日、2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包括在内。 【案例】一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法,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 from C to D before September 14,20--”(于20--年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 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试分析此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 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efor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二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首先,根据UC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其次,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原合同,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争议应由进口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出口商进行索赔。因此,进口商没有理由向开证行拒付。 【案例】三 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但是当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硫酸纸。”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

国际结算重点内容

国际结算各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名词是:国际结算顺汇逆汇 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问题是: 1` 国际结算如何分类? 2` 为什么国际贸易结算比非贸易国际结算重要? 3` 国际结算有什么特点? 4` 国际结算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要求学生一般掌握的问题是: 1` 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名词是:票据票据行为汇票背书提示承兑拒付追索权本票划线支票贴现包买票据 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问题是: 1` 汇票有哪些当事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2`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各有什么作用? 3` 说明未经承兑和已经承兑的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说明汇票背书的种类及涵义 5`汇票到期日有哪几种计算方法? 6`结算与清算的含义是什么? 7`银行转帐的原则是什么? 8`票据是如何清算轧差的? 9` 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要求学生一般掌握的问题是: 1` 说明汇票的种类及含义 2 本票与汇票有何异同点? 3` 什么是拒付或退票行为?拒付通知和拒绝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4` 什么是保证行为?该票据行为的特点及作用如何? 第三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一)汇款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名词是:国际汇兑顺汇逆汇票汇中心汇票拨头寸 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问题是: 1` 国际汇款业务与国内汇款业务的异同 2` 汇款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是谁? 3` 汇款头寸偿付的方法有几种? 4` 采用中心汇票汇款的好处是什么? 要求学生一般掌握的问题是: 1`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方式结算有什么优缺点?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 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 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国际结算 - 重点(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之父)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顺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 逆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常见的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跟单托收: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不同的交单形式。 付款交单(D/P):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D/A):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逆汇) 议付行: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有时由通知行或保兑行担任) 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收后,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义务,除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能单方面修改的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而不必征求有关当事人同意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不需要汇票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远期付款并需要开立汇票的信用证就是承兑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即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得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即对背信用证。 银行保函 (L/G)或银行保证书:它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单据:是单据证书的简称,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反映货物特征及说明交易情况的一系列证明文件或商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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