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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的代码结构

工商注册号的代码结构
工商注册号的代码结构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以下简称“工商注册号”)编制规则。工商注册号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工商注册号是各类市场主体所拥有的一个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号码,其目的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效监管和信息化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市场主体编制和赋予注册号的工作,也适用于与工商注册号有关的各种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710-1999 数据处理校验码系统

3 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对象

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注册的所有市场主体,包括:1)内资企业,含分公司、营业单位和各种分支机构;

2)外资企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4)个体工商户。

4 工商注册号的结构

4.1 代码结构

工商注册号由14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8位顺序码。具体表示形式如图1所示。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1位校验码

8位顺序码

6位首次登记机关代码

4.2 首次登记机关代码

指企业首次进行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代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用“100000”表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登记机关代码分别使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表示。

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或县级以上)或者各类专业分局应由批准设立的上级机关统一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备案。

4.3 顺序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先后次序为申请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所

分配的顺序号。8位顺序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管理和赋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各地登记模式的不同,采用以下三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管理和分配8位顺序码。

1)大集中统一赋码方式

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按照登记注册的先后顺序,集中统一赋码。2)小集中赋码方式

按照市场主体的不同,将8位顺序码分为两部分赋码:

n 从“0”打头的顺序码(以“0”打头,后跟7个数字的顺序码,即“0XXXXXXX”,下同)到“2”打头的顺序码统一赋给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各类内资、外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n 从“4”打头的顺序码到“6”打头的顺序码统一赋予个体工商户;n “3”打头、“7”打头、“8”打头、“9”打头的顺序码保留,视以后发展使用。

3)分散赋码方式

按照市场主体的不同,将8位码段分为若干部分赋码:

n 以“0”打头的顺序码赋给内资企业;

n 以“1”打头的顺序码赋给外资企业;

n 以“2”打头的顺序码赋给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n 从“4”打头的顺序码到“6”打头的顺序码统一赋予个体工商户;n “3”打头、“7”打头、“8”打头、“9”打头的顺序码保留,视以后发展使用。

4.4 校验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1999中的规定的“MOD 11,10”校验算法。校验算法见附录A。

5 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及使用规则

工商注册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5.1唯一性

工商注册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企业只能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号,任何一个工商注册号只能赋给一个企业。

5.2 无含义性

工商注册号一旦生成,不包含任何含义。

5.3 终身不变性

工商注册号应在企业首次设立登记时赋予,在该企业的存续期间,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包括:

n 企业发生迁移时工商注册号不变,新的登记机关不应为该企业重新赋予注册号,而应使用原工商注册号;

n 企业由内资转为外资时,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

5.4 其他

企业注销后,该工商注册号不能被赋给其他企业。

附录 A 校验码

A.1 校验公式

按照GB/T 17710,MOD 11,10校验公式为

……+……+

式中:——包括校验码在内的字符串的字符数目;

——表示号码字符从右到左包括校验码字符在内的位置序号;

——第位置上的号码的字符值;

——除以10后的余数,如果其值为零,则用10代替;

——除以11后的余数,在经过上述处理后余数绝不会为0。

A.2 校验码算法

本标准中,。将15位工商注册号中的字符从左到右逐个用…, 表示,使用前14个字符…, 计算得出校验码。采用递归算法,…,15,当=1时,定义。递归公式如下:

验证:如果 1(mod 10),则字符串正确。

确定校验码时,应使之满足(mod 10)。

例:某一工商注册号的前14位为字符串11010800000001,确定最后1位校验码,

即:

得出:

由上式得到校验码的值是6,加在字符串右端,则完整的15位工商注册号为110108000000016。

组织机构代码表

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请认真核对本表格,确认无误后签字,如发现证书有误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经办人签字: 申办日期:

填表说明 一、机构代码★ 办证机关依法对组织机构的身份标识代码。新申办的单位不填此项 二、是否涉密★ 若经营(业务)范围涉密或单位不宜公开,请在“机构是否涉密”中填是,并提供有效证明。否则填否。上述填报内容将编入“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并对社会开放服务 三、是否发卡★ 新申办单位填写需要发IC卡的数量 年度查验时,已经发了IC卡的单位填写发卡的数量,若没有发过IC卡的单位不填写 四、机构名称★ 填写申报单位的全称,必须与登记批准机关核准的单位名称、公章一致, 不能按习惯叫法或简称填写。 1. 企业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名称; 2. 事业单位应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3. 社会团体应填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4. 机关应填写机构编制机关批准的名称; 5. 其他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单位名称; 6. 民办非企业应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7. 个体户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单位名称; 8. 工会法人单位应填写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9. 一个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时,要分清以下两种情况: 1)一个单位几块牌子,如“兰州中心气象台”,同时又称“甘肃省气候资料中心”,其中“气象台”是法人名称,“中心”是法人别名,不承担民事责任,发证时应选用法人名称,用加挂的方式将别名用()附后,只发一个代码证。在填写申报表时,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及别名备查。 2)两个单位合署办公,如“省纪委”和“监察厅”,两个单位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各自的法人名称,发证时应作为两个单位处理,分别颁发代码证。 五、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身份证号★ 1. 企业必须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2. 事业单位必须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3. 社会团体必须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4. 机关必须填写上级主管机关任命的主要领导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5. 民办非企业必须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9517094622.html, 1999-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 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

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 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由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组织机构代码GIS系统组成,是组织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的官方平台和基础。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马永顺律师推荐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实名制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开立银行账号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的开放查询,并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核发的上述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式样表现。 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是基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开发的搜索引擎,实现对全国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合法组织机构的代码和基本信息实施管理、查询、检索和组织机构关联性统计分析的系统软件。在安全授权的条件下,授权的用户可以通过网络登录该平台,进行信息的查询、检索和统计分析等操作。平台采用先进的搜索引擎技术,响应时间控制在毫秒级。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是指将全国各类组织机构成立的合法依据、历史变迁的文字、图表的纸质档案形成数字化的档案。这些纸质档案包括:组织机构批准成立的证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关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成立的合法证明的复印件;组织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表及其他需要归档的纸质资料以及每一个单位的变迁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GIS系统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拥有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每个单位的信息都含有所代表组织机构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地理信息为纽带将组织机构嵌入空间地理信息系统生成GIS共享平台,将为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和空间地理信息系统拓展更大的应用空间,为组织机构代码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优质服务方面取得进一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宇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247号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生产经营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 负责人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登记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承 诺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万寿路工商所 企 业 年 检 公 示 1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公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万寿路工商所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在本辖区的企业进行了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07年度企业年检概况: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应参加年检的企业7218户(其中内资企业6482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736户),实际参加年检的企业6220户(其中内资企业5816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404户),年检率为86.17%(其中内资企业年检率为89.71%、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年检率为55.03%)。网上申报率为100%。 2

(二)问题企业处理情况: 1、年检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135户。其中:擅自改变登记事项131户,超范围经营1户,注册资金未到位1户,其它2户。 2、在年检中对异地经营企业,制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44户。 3、对注册在辖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迁址企业,处罚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6户(均为内资企业),罚款26.3万元。 4、对网检系统标注且标注的原因适合行政指导情形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但未标注的企业采取行政指导的户数为26户。 二、已检企业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参检企业中成立日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有770户、一年至三年的企业1665户、三年至五年的企业1636户、五年以上的企业1460户。 本年度参检企业资产总额为937.84亿元、长期投资42.26亿元、负债总额489.99亿元(其中长期负债79.40亿元)、利润总额57.16亿元、净利润39.19亿元、销售收入455.50亿元(其中服务营业收入41.92亿元)、注册资本总额为212.27亿元(其中超过亿元的20户)、纳税总额31.42亿元。 (二)已检企业行业分布情况 在本年度已检的6220户企业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14户,占参检企业的42.03%,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1061户、占参检企业的 3

工商局注册公司及查询

工商局注册公司及查询 去工商局注册公司,我们首先要先选定一个工商局,你的公司注册在哪个公司,就到哪个工商局分局办理。【公司宝】小编以北京工商局注册公司为例,手把手教大家注册公司。注册公司主要分为三步:核名、办证和刻章。首先【公司宝】小编先从工商局注册公司流程的核名开始为大家一步一步讲解。工商局注册公司第一步:核名 1、首先百度搜索“北京工商局”,找到北京市工商局网站,点击进入,如图所示: 2、打开网站后,找到首页导航上的“在线办事”,点击进入,如图所示:

3、进入到用户登录界面,如果已有账户,直接登录,如果是新用户,需要点击新用户注册,注册一个账号,然后进入到用户注册界面,根据提示填写登录信息和用户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4、账号信息填写完毕点击确定后,系统会自动进入到用户登录状态。点击“名称登记”,然后点击下方左侧“我要起名”,如下图所示: 5、然后系统会跳转到“我要起名”页面,企业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图所示:

6、接着跳转到填写补充信息:公司类型(内资公司/外资公司)→是否特殊行业→是否特殊区域→是否国资委投资→工商分局选择→投资人信息,如图所示:

接下来就可以提交信息等待审核了,特别提醒公司名称网上核准一次性可以提交6个名称,根据您的喜好顺序进行填写,当第一个不通过时,会继续核准第二个,以此类推。多提交几个公司名称的话,主要是为防止公司重名,节省办理时间。【公司宝】小编提醒大家,公司核名完成后,就可以进入到工商局注册公司流程中的第二个阶段: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局注册公司第二步:网上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则一般是先到工商局网站上下载公司注册申请材料,根据页面说明进行签字和盖章,可选择”关键材料上传“或”现场提交材料“。如果选择”关键材料上传“并上传成功后,请等待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号 业登记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局长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依法进行核实。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企业登记场所,统一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网站,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企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登记申请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查、受理和决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 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办字[2011]19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1.29 【实施日期】2011.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办字〔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 近年来,随着金信工程的深入推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不断加快。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网站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好政府网站的重要意义 政府网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办好政府网站,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做到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具体要求,对提高工商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效利用互联网在使用查询、交流互动、舆论宣传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重要政策措施和行动部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认识;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办事服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密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交流反映各地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促进职能发挥和队伍建设,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服务功能,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在总局统筹规划管理下,努力把政府网站真正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要按照“以需求为导向、以整合为核心、以政府网站为平台”的服务理念,高度关注、深入分析人民群众最根本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力度,不断丰富政府网站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网站的便民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 公章请盖在指定处,其他地方盖章无效,非公章无效。 (填表说明见背面) 申办状态 □新办 □变更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号、注册资金、经营范围) □ 换证 □ 年度验证 □ 补办 □ 其他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护照、通 行证)号码 经营范围或 业务范围或 职能、宗旨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或 隶属机构 主管单位代码 (如无请勿填写) 注册资金 (万元) 货币种类 □人民币156 □港币344 □美元840 □其它 机构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 行政区划 广东省 惠州市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手机 职工人数 (人) 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以下粗线方框内请勿填写 登记批准机构 主要产品 (限生产企业) 投资机构国别或地区代码 代码证正本 (本) 声明: 1、本单位委托经办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业务。本单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证、照原件均真实且来自发文、发证、发照机关。 2、本单位愿承担填报或提交虚假信息、资料所带来的全部法律后果。 纸质副本 (本) 电子副本 (个) 盖章处 所填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若选择是,请提交保密部门有效文件 □否 □是 经办人手机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以下由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惠州分中心填写 办证日期 年 月 日 作废日期 机构类型 经济类型 受理人 年 月 日 经济行业 94版 02版 录入人 年 月 日 收 费 人 发证人 年 月 日 开单金额、开单人 扫描人 年 月 日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惠州分中心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表填表说明 ★申办状态 由申办单位按照申领代码证的实际情况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 年 月 日 4 6 1 3 7 8 5 2 17 20 18 12 9 10 13 14 15 16 19 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19990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 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分类号】303401199906 【内容分类】企业登记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 【颁布日期】1999.06.29 【实施日期】1999.06.29 【时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 行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来文、来电,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企业登记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核定,应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执行。其中,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一律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核经济性质。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中有关公司经济性质的划分,只作为统计的依据。

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包括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得称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改制企业原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可予保留。 三、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问题。(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待报请国务院明确后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二)并入到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中作为其子企业的,由该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行使主管部门的职能。(三)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后企业的主管部门问题,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没有作出规定的,按前述意见执行。各地可据此对原有的登记申请文书进行适当修改。 四、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申请公司登记时应提交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上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股东资格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概述 删除切换 更换模版 基本信息栏 (当前模板:其他) 中文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文名 Certificate of Organization Code 请参照项目说明填写。若某项不适合当前词条,可留空。 添加自定义项 类别 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 持有者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 正文 (不超过20000字,如有疑问请查看使用帮助) 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IC 卡),代码登记部门在为组织机构赋码发证的同时,还要采集28项基础信息,并按照国家标准对这些信息进行编码,将这些信息存入代码数据库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 卡)中,供代码应用部门使用。代码登记部门所采集的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类型、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规模、法人代表等。 我们周围有很多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只知道办理营业执照,而对自己唯一的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重视程度不够,也不能够及时参加年检,总感到用途不大。那么什么是组织机构代码呢? 它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什么作用呢?组织机构代码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并赋予每一个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机构颁发的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标识,覆盖所有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内设机构),是连接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管理系统的桥梁和不可替代的信息传输纽带。

真伪鉴别 防伪措施 代码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的,采用了以下防伪措施:一是采用 了专用水印纸;二是印刷了防涂改底纹;三是套印了荧光防伪油墨印制的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局行政章。 一键查询 百度携手国家代码中心:一键查询千万法人身份 2013年5月7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简称“国家代码中心”)和百度公司联合 举办了“创新信息认证共筑安全搜索”合作签约仪式。 双方协定,国家代码中心通过百度平台把我国依法登记、依法注册的组织机构实名认 证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百度在线查询的方式,一键查询了解各类组织 机构的存在信息,既能够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又能够去伪存真,减少经济欺诈行为,把好 诚信的第一道关口。 证书分类 代码证书1998年以前分机关、事业、企业和社团法人及分支机构共8种证书,1998 年统一更换成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IC)卡3款。3款具 有同等效力。代码是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6523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11714- 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的。其表示形式是8位本体代码,1位校验码和 一个连字符构成,如:00000000-0,并附以条形码,以便于机器识读。代码具有如下特性:唯一性、完整性、统一性、准确性、无含义性和终生不变性。在单位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如: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常常要求当事人提 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地称之为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明等要件。而法人代码证又是其中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又分很多类型,在办理代码证书的过程中,划分了企业法人、企业非 法人;事业法人、事业非法人;社团法人、社团非法人;机关法人、机关非法人;个体、 工会法人、民办非企业组织和其它类型共12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2)38号 访问量:[327] 发布时间:2015-01-28 10:27 分享:0【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12.03.10 【实施日期】2012.03.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性法规 【文号】工商办字(2012)38号 【题注】 【正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已经2012年3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切实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东“十二五”时期的战略定位和明确要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是广东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的战略核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实施政策性支持措施,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创造性服务,对于广东实现“十二五”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一)投予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授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受理权。 (二)放宽企业登记场所条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有关场地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50号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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