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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教材版)

法学概论(教材版)
法学概论(教材版)

如何学习法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经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不断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奴隶制法律的本质: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由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奴隶制法的特点:严格保卫奴

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

等;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

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保留了

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封建制法律基础:是封建主阶

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

占有生产者。

封建制法律本质:封建制经济

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

建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

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实现封建主阶级专政

的工具。

封建制法律的特点:严格维护

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

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公开规定

封建等级特权;用野蛮残酷的

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资产阶级的法律经济基础:生

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

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

料,不得出卖劳动力,为资本

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

生存。

资产阶级法律特点:宣布私有

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契

约自由;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确认法制原则。

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

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

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法律的价值特点:法律的属性

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

础;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

值形成的主体要素;法律的属

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

间的桥梁是实践,唯有经过实

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

现。

法律规范的基本意义:把具有

各类性质的行为和事件纳入自

己的轨道,形成一定的法律关

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并赋予法

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以一定的

后果。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

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法律的分类:禁止性规范、义

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确定

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

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层次的

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

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

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特征:法律原则是一

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

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

法律原则比法律规范更具有抽

象性和概括性,因而更为稳定,

适用范围更广;同法律规范一

样,法律原则也是国家制定或

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

述,或者虽然没有直接的文字

表述,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

推断出来,或者是社会所公认

的。

法律原则的分类: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社会原则、专门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是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宗教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法律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法系。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终;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宽泛的多,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必然同时是统治阶级道德或社会

共同道德所谴责的;但道德谴

责的行为,却不都是法律文明

所禁止的;3、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

施;道德实施依靠社会舆论和

人们的内心信念。4、表现形式

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

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

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

习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

一个,即一元的;道德体系则

是多元的,出社会共同道德之

外,每个阶级均有自己的道德

体系。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

性: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

主义经济的需要;创立社会主

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

需要;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

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也称社

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

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

律的活动。表现在:社会主义

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

有的活动之一;社会主义法律

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社

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

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

过时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

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法律适用:是指被授予专门职

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

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法律的适用特点:法律适用的

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

机关,他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

动;这种活动必须严格的在法

定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

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

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

的调整。

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

关系的原则,具体包括:上位

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同位法

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不溯

及既往;变通规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

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

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

法办事、即守法。

法律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正式解

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扩

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

释、历史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

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

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

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法律责任:是指有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获得表现。

法律关系特征:这种关系的参

与者是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而受到国

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

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社会

主义民主是拱绝大多数人享受

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

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政

治、还包括经济、文化、思想

等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

质保障的,因为它是建立在以

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

基础之上的。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本质:与

剥削阶级法律意识相对立的,

它是在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

的指导下,在反对剥削制度的

长期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

来的,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

群众对法律要求的体现。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依法治国

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

需要;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

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

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

需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

制经济,表现在:法律确定市

场主体的资格;法律规范市场

主体的行为;法律要实现国家

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避免可

能出现的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

济的失衡;法律要完善社会公

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要建

立有利于市场正常发育和成长

的社会环境。

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

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

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

级专政,因为:无产阶级的领

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

志;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

的基础和最高原则;人民民主

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

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

敌对分子,组织物质文明、政

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

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

安全的只能,这与无产阶级专

政也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

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

度,改造社会经济制度,大力

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

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

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

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

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

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

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

家政权机关。也称为政体、根

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

本政治制度,因为: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单一制的特征: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无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有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联邦制国家特点: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因素: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

发展情况来看;从我国社会主

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从我

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在

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

民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企业依法享有

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

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政治自由;2、宗教

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包括: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

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

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

经济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

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

帮助权;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

由,包括:公民受教育权利和

义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学

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

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包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

家保护;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

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解释宪

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权;

监督权;任免权;对外事工作

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荣

典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

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会的职权:讨论、决定本行

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

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米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撤销

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

表。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遵循的

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审判权;公开审判;回避制度;

两审终审;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度;审

判委员会制度。

人民检察院职权:1、对于叛国

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

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

令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

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

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

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

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5、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2、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宪法的实施以有力的保障: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合宪性审查。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

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

部的原则;公务员的录用,坚

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

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

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管

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

并重的原则;公务员的任用,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

则,注重工作实绩;国家对公

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

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公务员依

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

护。

公务员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

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

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

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

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模范

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

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

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

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

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

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责道德,模

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

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

务。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获得履行

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

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

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

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

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

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

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合法

与合理原则;效能与便民原则;

监督与责任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

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

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

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

裁决的活动。

准司法程序:是指具有司法程

序的某些形式,而非完全的司

法程序。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

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之

间发生的争议,以及行政机关

相互之间发生的争议。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于

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

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

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

督。

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决算;监督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并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及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审议行政机关提出的议案,对不适当的议案有权予以否决;有权罢免由其决定或选举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行政机关应予以答复或说明;视察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人民政协对人民政府的监督,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政协委员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视察工作,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政协委员被邀

请列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

务委员会的会议,同人大代表

和人大常委会一起听取政府工

作报告,提出意见。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

式:法纪检察、经济检察、对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

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监督。

一般职能监督表现为:国务院

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的领

导和监督;国务院各部、委和

直属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

市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

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监督;

对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

理的国家机关的监督;下级行

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

督。

社会监督包括:人民团体的监

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

众的监督。

我国民法的基本任务:通过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

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和民

事生活秩序,存进经济体制改

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安定

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

设。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

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遵

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国家和

社会利益原则。

法人设立的条件:法人必须依

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民事法律

行为是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

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

行为,或者说是行为人有意识

的为发生特定民事法律后果而

为的行为;它以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是一种

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实质要

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

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单方法律

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

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

是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诺诚法律行为;

要物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情况:无行为能

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

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

他独立实施的行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合同违法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必须是代理人已被代理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人虽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

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

理;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

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的

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

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人民法

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而引起被代理人

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

灭。

财产所有权内容: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

财产所有权保护方法:确认所

有权、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或返还不正当得利。

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类型:国家

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共有:是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

所有权的制度。

共有法律特征:共有财产是同

时为多数主体所有;共有关系

是多数主体共同享有某一财产

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确定方法:如果共

有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

发生的,则按当事人的约定;

如果共有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

发生的,依法律的规定。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实物分割;

变卖分割;作价补偿。

专利主体的分类:发明人或设

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

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该单

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受让

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和受

遗赠人。

取得专利权人的权利:发明人

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

自己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

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年限内,

享有独立的制造其专利产品或

使用其专利方法的利益;其他

人制造或使用,必须取得他人

的许可,他人有权收取专利使

用费;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专

利权可以转让或继承。

债的消灭原因:因履行而消灭;

因互相抵消而消灭;因混同而

消灭;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

消灭;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

的债因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

等。

担保的形式:保证、定金、抵

押权、质权、置留。

债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的情

况:债务以按约定履行;合同

已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

人依法将物的提存;债权人免

除债务;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

其他情形。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

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结婚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无效婚姻情况: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离婚的条件:重婚或与偶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

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

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

提出离婚诉讼的。

收养关系的方式:收养人与送

养人协议解除;二是送养人单

方解除;三是养父母与成年养

子女协商解除。

抚养的法律特征:抚养只在法

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

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他人之

间,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生活

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谊的

性质,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

务。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

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抚养之必

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

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

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继承权是

一种财产权;继承权是一种物

权取得权;继承权在继承开始

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

权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剥夺继承权情况: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

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

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

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

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遗产分配原则:第一顺序继承

人在未放弃或被剥夺权的情况

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加

继承。

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

中,若同一顺序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继承人,则他们各自对

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指定应继份:是指在不违反法

律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前提下,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对其中

特定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作适

当的增加或减少。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

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

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

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

额的一种制度。

有效遗嘱的条件:遗嘱人应具

有行为能力;遗嘱应自愿和真

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遗嘱

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

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

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人格权内容:健康权、生命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

主权。

诉讼时效法律特征: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

期限必须以满届;存在于时效

期限届满前权利人未行使其请

求权的事实;超过法定期限的

请求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义务人可以因此不再履行义务。

商法的法律特征: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商法具有国际相通性特征。

商法包括以下单行法部门:商业登记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期货交易法。

公司的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责任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有限公司法律特征:由定额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兼有合资性和人格性。

设立有限公司具备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

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自益权内容:利益分配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购

买权;出资转让权。

股东公益权内容:股东会会议

的出席权和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

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股

东会会议的提议召集权。

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决定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

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

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

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

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

分支、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

司章程。

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负责召集

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

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

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

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经理的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

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

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监事职权:检查公司财物;对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公司资

本评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股

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变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负责。

董事长职权:支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破产审查事项: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接受申请法院的管辖权;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等。

破产案件的受理法律效力: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和申报债权的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

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

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

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

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

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除外。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

必需偿付的,在清算组成前,

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债权人会议职权:审查有关债

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

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

和解决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

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破产和解步骤:债权人已经提

出破产申请并为人民法院审查

受理;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

部门于破产受理后3个月内提

出整顿申请,并向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债

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为债权

人会议所通过;债权人通过的

和解协议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

认可。

整顿程序要求:整顿由上级主

管部门负责;整顿措施应针对

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整顿方案

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整顿情况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并听取意见;整顿情况

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

法院报告并接受监督。

债务人破产情况:不执行和解

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严重损害

侵权人利益的行为的。经过整

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

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

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

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

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

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

依法律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别除权特征:它是针对破产人

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它是

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在破产

法上的转化形式;别除权或者

可以转化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之前。

抵消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的

债权已经得到认可;主张抵销

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

之前。

破产撤销权:也称破产否认权、

破产追回权、破产行为无效制

度。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

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

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

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

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

民法院进行撤销并追回所转移

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隐匿、

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分配:是指本着债权公平原则,将破产财产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进行的清偿程序。破产清偿顺序: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保险:保险法上的保险为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施。

2002年保险修改指导思想: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保险

利益原则,表现在:消除赌博

的可能性、防止道德危险的发

生,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限

制赔偿的程度。2、最大诚信原

则,因为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

主要事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

多少,均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的告知为准;保险标的多在被

保险人的占有、支配和使用下,

其危险也受被保险人的控制,

所以被保险人的任何放任行为

均将增加保险人的风险承担。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

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投保人

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

标的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

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财产保险特点:财产保险合同

是补偿性的合同;财产保险合

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价值

为限;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

期保险合同;代位求偿和委付

制度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

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

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

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

益发生特定的事故或者达到合

同约定期限时,向受益人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保险主体

的自然性和广泛性;保险金的

定值性;保险的储蓄性;保险

费的非诉性。

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

者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

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

票据特征:文义性、要式性、

无因性、流畅性。

票据法特性:强行性、固定性、

国际相同性。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情形:汇票

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

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

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

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的。

本票的特征:本票是自付票据,

即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

一人;本票没有承兑制度,这

一点与汇票不同;本票的基本

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支票的特征:对付款人的资格

有限制;见票即付,流通期限

短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协调

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

权相统一原则。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的

税额情形: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

当设置而未设置账簿的;擅自

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

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簿

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检查内容: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簿等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

纳税的有关财产和扣缴义务人

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关的问题和情

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

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

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

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

证和有关资料;经县级以上税

务局局长批准,评全国统一格

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的存款帐户等。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在账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

支、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

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

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

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特点:采取欺诈的手段不

缴或者少缴税款。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

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不正当行为:采用假冒或仿冒

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有独占

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

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

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

为;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排挤

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

售商品;违背购买者愿意搭售

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推销商品的行为;违法进行有

奖销售的行为;捏造、散布虚

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通谋

投标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主要内

容: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

标准化制度;推行企业质量体

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

度;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

检查制度。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

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

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

量符合要求;遵守产品质量表

示制度;剧毒、危险、易碎、

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关其他

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

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

中文警示说明,表明储运物注

意事项;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

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

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的产

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

务: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

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

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在销售产品时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一次冲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按照规定或

约定实行三包的义务;不得从

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或者减

免自身责任的义务;不得侵犯

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

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依据与

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

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

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

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

事业的顺利进行。

世界刑事立法主要原则:从旧

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

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统治秩

序,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应当

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犯罪主体具备的条件:犯罪主

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自然

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必须是有

刑事责任的人。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

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的结果。

犯罪中止构成要件:必须是在

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必

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共同的犯罪故意:每一个共同

犯罪人都认识到不是一个人单

独实施犯罪,而是数个人共同

实施犯罪;每一个共同犯罪人

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以及共同犯罪行为肯能引起的

危害社会的结果;每一个共同

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

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

的发生。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

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相互联

系。

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类:1、以共

同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

准: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2、以共

同犯罪的有无特殊性的组织形

式为标准,一般的共同犯罪和

特殊的共同犯罪。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

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

不是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形成

的,而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临

时形成的。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

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就已经形成。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不具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实现或者临时纠合在一起,实施这种犯罪后,其共同犯罪的形式就不复存在。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特征:人数较多,至少有3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不是偶尔进行犯罪活动之后就散伙;重要的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包括: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或者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

或者辅助作用的。包括:在共

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分

子。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必须有教

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有教唆他

人犯罪的故意。

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刑事损

害赔偿;采取刑事教育措施;

提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

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刑

罚。

管制应遵守的规定: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

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

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

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

人身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

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

改造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

身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的刑罚。

我国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表现

在: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做

了严格规定;对适用死刑的犯

罪主体做了限制;规定了死刑

复核制度;规定了死缓制度。

罚金适用范围:贪财图利或者

与财产有关的犯罪,某些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

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

利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力内容包括: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

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

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刑罚。

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危害国

家安全罪和情节严重的贪财图

利的犯罪。

量刑:只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犯

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量刑的原则:以犯罪事实为依

据;以刑法为准绳。

量刑做到以刑法为准绳,要做

到:必须严格遵守刑法的各项

基本原则及刑法关于刑事责任

和刑罚制度的各种规定;必须

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具体犯罪处

刑的规定,除了刑法有特殊规

定者外,不得超越法定刑的限度;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据以决定刑罚的轻重和是否免除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处理犯罪物品的规定。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出于故意而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

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

定罪量刑后,依法法定原则,

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情况:判决宣告前,

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判决宣

告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

罚;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

罪的并罚。

缓刑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被判

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

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

缓刑分子应遵守的规定: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

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

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

察机关批准。

假释分子应遵守的规定: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

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

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

督机关批准。

重伤情形:使人肢体残废或者

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

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

他人对于身体健康有重大伤害

的。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

严重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

为。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

不正当得利而行贿,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

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

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

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

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各种诉讼所普遍适用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回避等制度;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分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追

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我国

刑事诉讼法。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

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含义:公安

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检

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法

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三机关才

能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

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

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

如果非法行使这些权力,就是

违法犯罪,就要受到法律追究。

管辖:是指公安、检察、法院

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

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

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

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

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

工。

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划分,

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

题。

审判管辖分类:级别管辖、地

域管辖、专门管辖。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

相关性、法律性特征。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记;

视听资料。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

指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案件

有关事实的义务。

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严禁刑

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

论在对待证据问题上的具体运

用。

采取强制措施的意义:防止他

们逃避侦查和审判;防止他们

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转移

赃物,阻挠侦查和审判的顺利

进行;防止他们行凶报复,重

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防止

他们畏罪自杀和其他意外事件

的发生;对其他犯罪分子或者

准备进行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慑

和教育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

和保障社会安定。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

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

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

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条件和适用范围:可

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

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

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应

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

宜羁押的;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几天押期限内结案,又有犯罪嫌疑需要继续查证的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超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人保: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担保被保证人不逃避侦察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财产保: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由其提供的保证人交纳指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不逃避侦查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担保的强制方法。

先行拘留条件: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

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其身

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

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

或者串供可能的;部将真实姓

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

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重大嫌疑的。

立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

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经

过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

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

诉讼活动。

立案的材料来源:单位和公民

的控告、举报;犯罪人的自首;

公检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犯

罪事实;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报案、控告。

立案必备的条件:有犯罪事实;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

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

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

通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机

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用言词方式直接却犯罪嫌疑人

的供述和辩解的一种侦查活

动。

询问证人:是指为了侦查人员

向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进行

调查,取得证据、证言的一种

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

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

身、尸体等进行查看或检验,

从中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材

料的一种侦查活动。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

疑人和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

其他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

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检

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鉴定:是指侦查人员对案件中

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聘

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

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缉令拿依

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

人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起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

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诉讼活动包括:审查起诉、提

起公诉、不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

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活

动。

审查起诉前,应查明:犯罪事

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

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

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

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开庭审判工作: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必要时还应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

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至迟在

开庭前3日送达;对于公开审

判的案件,在开庭日3日前先

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

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参

加旁观。

第一审程序包括:开庭、法庭

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延期审理情况: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

新鉴定或者勘验;检察人员发

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

查,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

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的。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为追求被告人的刑

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案件。

自诉案件处理情况:1、犯罪事

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

开庭审理;2、缺乏罪证的案件,

如果自诉人提出不补充证据,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

定驳回。

简易程序特点:1、只有基层人

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

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

日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

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

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

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

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处理情况:对原判决认

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

者抗诉,维持原判;对原判决

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

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应当撤销原判进行改判;原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发现第一审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也应当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

准的程序。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要件:有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

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

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

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

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

贪污受贿、存私舞弊、枉法裁

判行为的。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交付有关机关加以实现的诉讼活动。

发生法律效率判决和裁定情况: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身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非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

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当事人诉

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

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辩论

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社会支持起诉

原则。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

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民事案件专属管辖情况:因不

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

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的,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

的,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进行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

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

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

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

的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民事诉讼

法所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

人民法院审理情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

将某一案件制定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

指定管辖适用情况: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

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法律

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

约束的人。

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客体,是

指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予以

解决的事项或所要解决的发生

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

判令被告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的诉讼。

确认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

通过裁判确认存在或不存在某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

通过裁判改变或者消灭当事人

之间现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讼。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

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以

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

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

人。

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

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为侵害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的应诉人。

第三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的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按照有关固定查阅、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等。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行使诉讼权利必须正确和合法;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律的规定,或人民法

院的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

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

诉讼活动,行使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的人。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置留送

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代

转送达、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

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

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对民事

诉讼的干扰、破坏,保证诉讼

的顺利进行,对于妨害民事诉

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

成要件:必须是有妨碍民事诉

讼的行为;此种行为必须出于

行为人的故意;此种行为必须

是在诉讼进行中发生的;此种

行为必有碍于诉讼的进行,而

又未严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当事

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

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须的法定费

用。

中止诉讼情况:一方当事人死

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

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

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

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一方当事人因

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

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

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

结;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

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

的实体问题所做出的处理决

定。

判决书应写明:原告的诉讼请

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的答辩请求及其所依据的

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

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

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

件或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对于

程序上发生的必须及时解决的

问题所作的决定。

人民法院再审情况:有新的证

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裁定

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

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

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

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

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

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

法律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

自考法学概论的所有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律的实施 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7.(我国的)国家公务员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8.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9.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0.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社会主义法律适用 2.国家机构 3.继承权 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5.外交机关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 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7.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38.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9.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0[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律意识 36 是统治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任何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37.行政处罚 37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法概复习 一、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具有普遍效力得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就是调整人们得行为或社会关系得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得评价,具有国家得意志性。三、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得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就是由一定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得。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得最核心得内容与要素,就是贯穿于法得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与法得运动过程得法律现象,就是法最基本得范畴。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得法律精神。 权利得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得权力与利益; ②就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得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得许可与保障手段。 权利得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得认可与保障;②权利得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就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得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就是基础,请求权就是实体内容,诉权就是保障手段。 义务得概念:①它就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得尺度或范围;②它就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得法律约束;③它就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得必要性。 权利与义务得关系:(1)结构上得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就是主动得,一个就是受动得。(2)数量上得等值关系,一个社会得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总就是相等得。(3)功能上得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得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与权利得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得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就是变化着得。 三、法律关系 概念: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得过程中所形成得人们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法得关系;(2)法律关系就是体现意志性得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得意志。(3)法律关系就是具体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构成:(1)主体,即权利得享有者与义务得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具体得权利与义务。法律上得规定只就是“应有得”、“一般性”得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得“实有得”、“个别化”得权利与义务。(3)客体,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就是指人们对自己得违法行为所应承担得带有强制性得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就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得国家根本法。(p,25) 特征:1)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2)宪法就是公民权利得保障书;3)宪法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得集中表现;4)宪法就是民主事实法律化得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得人所采取得必要得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法学概论(00040)自学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汇总

2012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试题 一、单选题 1.原始社会的规主要是C.习惯 2.我国宪法规定,休息权的享有者是A.劳动者 3.根据行政立法的容,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A.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4.我国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的行政法规称为B.条例 5.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D.罚款 6.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施行时间是B.1999年10月1日 7.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2个月 8.本票和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中相同的一项是D.确定的金额 9.下列属于票据法律关系中非基本当事人的是A.背书人 10.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不属于抽查对象的产品是D.一般日常用品 1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于专门用于生产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的产品的原辅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行使B.没收权 1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时限是自收到处罚决 定之日起C.15日

1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下列属于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是A.商品存在缺陷的 1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D.6个月 1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的核准机关是B.最高人民法院 1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后A.20日审结 17.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的时间是D.1991年4月9日 18.下列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的是C.辩论原则 19.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B.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20.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是A.鉴定人 21.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D.被告承担 2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是B.7日 2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C.50元至100元的罚款 24.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A.1997年 25.下列属于联合国的发起国的是C.中国 26.国际法院必须由多少个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 B.15 个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与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6.法律的特征:(1)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就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就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 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实体法与程序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际法与国内法(6)公法与私法(7)法系 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就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与互相渗透的。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就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就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与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与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就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与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立法的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

最新《法学概论》试题库及答案

(专科起点升本科) 《法学概论》备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小题) 1.法律是一种()。 A、道德规范 B、社会规范 C、强制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2.法制是指()。 A、依法办事的制度 B、治理国家的方式 C、具体的法律制度 D、法律制定的程序 3.法治指的是()。 A、一种治国方式 B、有法可依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违法必究 4.我国的国体是()。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行政相对人 D、公安局 6.法律是()的体现。 A、多数人意志 B、被奉为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 C、广大劳动人民意志 D、统治阶级意志 7.下列哪一个组织不享有法律议案的提议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政协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 8.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9.肖像权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地位应属于()。 A、物 B、行为结果 C、智力成果 D、精神财富10.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机构不包括() A、假定 B、处理 C、权利义务 D、制裁 11.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不包括()。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12.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 A、新法与旧法相比,如果新法量刑较轻,则适用新法 B、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法精品文档

C、新法无溯及力,应当按照旧法量刑,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时,则适 用新法 D、将新法和旧法比较,哪个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的,就适用哪个法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合法性审查原则 14.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对法的基本分类依据是()。 A、实体法与程序法 B、普通法与衡平法 C、判例法与成文法 D、公法与私法 15.在我国,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是错误的()。 A、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 B、婚姻双方具有夫妻身份 C、婚姻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D、同居达到一定期限即可成立婚姻 16.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下列哪一项是属于可以计算在诉讼时间内的()。 A、鉴定期间 B、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 C、中止诉讼的时间 D、审查回避的时间 17.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必须具有的目的是()。 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B、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C、谋取利益的目的 D、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18.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A、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被继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B、合法性审理原则 C、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 D、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20.下列陈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 B、国际条约一旦签订,对条约缔结国具有强制执行力 C、国际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D、国际条约主要是以书面形式的协议规定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某一问题上的权利 义务 2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一种()。 A、政治行为 B、法律行为 C、政治行为兼法律行为 D、国家行为 2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 A、是两种不同的规范 B、是两种不同的法律 C、是两种不同的政策 D、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同,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2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为()。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既有授权性规范,也有义务性规范 精品文档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

法概复习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 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p,25)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

自考法学概论章节考试重点4

自考法学概论章节考试重点四 第四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1、宪法的性质: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特点:1))内容方面的特点2))效力方面的特点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2))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 2、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3))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作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能,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3、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4、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5、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具有规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 作为行为规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围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_复习资料课程代码0040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1 (2010-03-03 17:09:44)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从实际出发。 第二: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第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具有法律提案权的机构: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二:国务院。 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最高人民检查院。 5、法律汇编:是指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的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2017年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简答) (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是:法律的要素(单选) ※简述法律概念的定义及其功能:法律概念是指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其功能有: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简答) ※我国法律的性质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那一年即:1956年(单选) ※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法经》/《汉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单选) ※旧中国宪法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单选) ※法律规范:是指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解释)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古今中外法律渊源的种类:(多选)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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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第一章 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 5.从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L 1.本质: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②法律的社会性 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2.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没找到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2.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引证法 法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根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法的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法 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⑦法系 五、法律与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 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 ①联系:a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提升为法律规加以推行。 b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a存在时间不同 b调整的围不同sdq c实施方法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 e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二、1.没找到产生的历史必然性: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产生的一般规律: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 3.产生的特点: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2.重要特点: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3.另一重要特点: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也是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另一重要

自考法学概论重点1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 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性文件。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围不同。道德调整的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社会舆论和人们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二:确定契约自由。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确定法制原则。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从实际出发。第二: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第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具有法律提案权的机构: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二:国务院。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最高人民检查院。 5:法律汇编:是指按照现行规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的加以编排,并汇 成书册,面不改变法律规的容。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部门的现行规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的总和。 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9:什么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原则: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程序法是主要规定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2、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所以又称制定法。 3、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一般实行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实践中有几种情况,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特殊情况下溯及既往。 4、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和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部门法的法典化的活动。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5、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编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最常见的方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往往是法律编纂的必要准备。 6、法律关系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意志性,权利义务性。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7、法律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8、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9、法系是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分属于同一传统的即属于同一法系。在法学界。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0、《汉莫拉比法典》。是最早的成文法,来自古巴比伦。 11、《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12、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出的解释。 13、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控制和公民去权利保障的部门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它的制定与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5分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3分之2 以上的多数通过。 14、刚性宪法是指凡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如法国宪法。现代国家的宪法多为刚性宪法。 15、单一制是指一个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16、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7、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授予公民个人享有参与政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它包括两类,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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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 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 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 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 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十二表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中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作禹刑”“夏刑三千”殷商“汤刑”,周朝“周礼” P17: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 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P1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P21:法律的阶级性 1、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 志性。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 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3、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 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 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 由的属性。 P26: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P29: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 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 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 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特点: 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 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的法律价值形成的主 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 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 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P32:法律的各要素及内容 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 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 则、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分类: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 规范) 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 规范) 2、法律原则: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 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 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分类: 以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基 本原则、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公理性 原则、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社会原则、 专门法律原则 3、法律概念: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 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 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 能、规范功能。 P37: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 程序,用成文的形式(条文)表达的 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或 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 案依据的法律。 3、习惯法: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 习俗和惯例。 4、引证法:(法理法或法理)国家机关(主 要的司法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 家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 的法律根据。 5、宗教法: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 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P38: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 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 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 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 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 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 系。 6、公法和私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 的的法律为私法。(始于罗马法学家) 7、法系:西文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 念。 P44: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 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 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参透的。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 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法律规范加 以推行。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各级地替法 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 阶级的道德观念。 不同点: 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 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 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 法律宽。 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 道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规范性文 件的形式;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 和风俗之中。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一 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 P45: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 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 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 态的需要 P4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 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 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 承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 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 民阶级的联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 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 一 P51共产党的政策: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 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 手段 1)则于法律是党的政策定型化、条 文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 普遍约速力 3)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 性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 别) 1)党的政策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 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全体人 民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制定;法律由 国家制定 3)党的政策一般是号召性的原则 的指导;法律的规定比较准确和 详尽。 4)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内容广泛,不是所有内 容都要制定成法律。 P5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 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法律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 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 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 义道德。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 调整的连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 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P54:规律:(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 和必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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