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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律法规教学提纲

电影法律法规教学提纲
电影法律法规教学提纲

第一节电影类法规

一、概述(四个阶段)

1、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的电影法制建设

2、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电影法制建设

3、20世纪90年代的电影法制建设

4、我国加入WTO以后的电影法制建设

第一阶段:

建国后,电影业被收归国有,进行计划经济管理。

先后颁布了《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电影新片颁布上映执照暂行办法》、《电影旧片清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指示》、《关于建立电影放映网与电影工业的决定》、《关于送审影片的规定》。

十年文革,电影法制建设全面停止。

第二阶段:

(1)1979年8月,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改革电影放映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电影法制建设开始恢复。

(2)为加强统一领导,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影、电视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文化部门管理的电影事业、企业单位全建制地与广播电视部合并。

电影市场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阶段:

(1)1993年1月5日,原广电部下发《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行了三大举措: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大型电影企业集团、院线制改革。

(2)1994年8月1日,广电部电影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通知》,使电影全行业所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到认可,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市场多主体的形成。(3)1995年1月,广电部《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出台,昭示着制片行业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冰被打破。

(4)1996年11月15日,《电影管理条例》出台,这是我国电影史上一部全面规范电影市场的行政法规。

第四阶段:

(1)2001年12月28日,《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制的实施细则》出台,决定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机制。

(2)2002年2月1日,补充修订后的《电影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3)2003年9月28日,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4)2003年12月1日,《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同时出台,进一步下放权力。

(5)2004年11月,广电总局出台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了投融资主体开放的范围。

二、电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及适用范围

1、电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电影的法律关系:电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客体:电影活动

内容:电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电影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三、主管机关和许可制度

1、主管机关和主要职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电影行政管理工作。其专门负责电影行政管理的内设机构为电影事业管理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2、许可制度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四、电影制片活动

电影制片是电影创作和生产活动的总称,它融艺术创作,科学技术生产和管理为一体,影片创作是编导、导演、摄影、美工等创作部门和化妆、服装、道具、制景、照明、剪接、录音、特技、洗印等生产、技术人员劳动的成果。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活动范围

1、设立条件

2、申请和审批

3、变更和终止

4、活动范围

1、设立条件

(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广电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及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和审批

申请书的内容:

(1)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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