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案管理工作权责划分表
H1主办
2015年3月31日订定
一、本表所列被授权人遇有须转陈上级者,得转陈请示之。
二、本表所列金额均指人民币。
三、凡国内、外机构或个人以私函形式寄交本公司,而由秘书处文案管理组原封径送收件单位或个人之函件,于拆阅后如该函件与公司或其个人经办业务有关者,应即送文案管理组补办收文后再处理。
四、公文以传真递送时,应由文案管理组编号后方得传送。
五、其他「权责划分表」另有授权规定者,从其规定。
六、如属笺函文件,以董事长名义行文者,由董事长判行,盖董事长印鉴章;以总经理名义行文者,由总经理判行,盖总经理印鉴章;以执行副总经理名义行文者,由执行副总经理判行,盖执行副总经理印鉴章。
七、寄送董事会及股东会议事录之公股代表函,得由秘书处处长判行。
八、按董事长或总经理核定案件办理者,得由相关部门副总经理判行。
九、以总经理签名章对外之行文,因判行人之公出或请假,不克判行时,依下列规定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