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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发布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的确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基本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招标要求工期提前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高报价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标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未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标函及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或者投标人相关证件的名称不一致的;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的。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在开标的同一工作日内,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可提交替代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招标人指定的单价)的;

(五)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七)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它方法。

第三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审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内容包括已获得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业绩和国家强制推行的新技术、新工艺、建筑节能及安全施工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采用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标准价或最高报价限价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最高报价限价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平均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为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劝其放弃中标。若该投标人不放弃中标,如果设有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如果没有设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中标人应当将书面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额度及方式应遵从有关规定,担保合同为工程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合同中约定的可分包项目外,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转包。

第四十九条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建设单位(招标人)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并不得违背本办法规定以保证金等方式让施工单位(中标人)变相垫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建发[2001]443号)同时废止。

(完整版)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文件 一工管[2012]15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现将一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公司办公室2012年6月11日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一分公司各项目部施工文件的归集整理,统一工程 施工档案的管理,建立完善准确的工程档案,提高工程档案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顺利交工和保存,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天津市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本市内的 工业建设项目和外地建筑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参照执行。1.3一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和地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2.管理与职责 2.1各项目部质量验收资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负责过程中 的管理工作,并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1 项目部自行文确定之日起,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项目建设, 明确资料管理部门,指派专职资料员,明确划分资料员的 工作内容要求和相应的岗位职责。 2.1.2 各项目部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并保证资 料的可追溯性,对工程资料进行伪造、随意抽撤、损毁、 丢失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2.1.3 项目经理考虑现场办公时,应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考虑 确定资料室并配备资料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资料 软件等资料管理的必备办公用品,确保资料保存的安全性,做到防火、防水浸泡、虫蛀、鼠咬等。 2.1.4 项目经理组织或指派专人制定项目内部的资料传递程序及 借阅管理办法。 2.2项目经理部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是资料管理的具体实施 人,在项目经理的指导与要求下,做好资料管理的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项目经理的工作。 2.2.1 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 规定、天津公司及一分公司相关资料管理方面的文件,并 按文件要求具体落实实施。 2.2.2 负责资料任务划分及岗位职责的制定,指导监督检查资料 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资料员向项目经理提出更换或调配 意见。 2.2.3 负责做好资料员在调离、调配、更换的资料交接工作,确 保资料的连续和完成。 2.2.4 按照天津公司和一分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提 交有关资料,并做好资料提交手续。

高层住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组织机构

高层住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组织机构 1.项目部的组成 项目部组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由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工程师担任。项目部下设生产计划组、施工技术组、质量检查组、安全检查组、治安后勤组、材料设备组,在项目经理统一指挥下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 项目部组织机构图如下: 2.项目部各岗位的职责 项目经理 负责按照投标书及合同中确定的工期、质量、成本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目标,按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组织工程全过程的具体实施。 项目技术负责人 协助项目经理工作,分管施工技术、质量监测工作,对工程实施过程的关键工序进行指导,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规程及设计图纸要求,牵头组织各工序的技

术交底、质量检测工作,实现质量目标。 测量员、施工员 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调度、技术管理、施工测量。 质检员、安全员 负责检查和管理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防火及文明施工工作。 材料员 按照国家规范及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计划要要求,编制材料设备物资供应计划,负责组织材料机械设备物资的采购和进场,并搞好现场设备的管理和调拨工作。 机电、设备管理员 负责机械、设备、机具的维护、计划调度、管理,对电工、机械工、操作工的管理教育。 资料员 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资料收发,并做好工程资料和验收的收集、整理、归

档工作等。 3.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1)项目计划、进度管理 签定项目合同后,项目责任人依据合同填写《工程项目概况表》在工程部建立项目档案;工程部指派项目监督员或者成立项目班子。 项目责任人组织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解进度目标,以分解后的进度目标与各施工班组签定目标责任书,确保总进度目标实现;落实材料进场计划、项目人员进场计划。 施工期间,作好施工日记、材料进场记录、自检记录、隐蔽记录、进度记录等按期向工程部汇报。 因图纸变化等客观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必须想办法办理合同变更或者现场签证。 工程计划执行过程,如发现未能按期完成工程计划,必须及时检查分析原因,立即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严格管理,提高施工队伍精神面貌、专业素质,做到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体制的研究完整版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体 制的研究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体制的研究 摘要:招标的方式发包建设项目有诸多优点,但是在招标过程仍然会出现许多问题,本文中将结合各招标工作提出自己的看法,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共同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水平。Theconstructionprojectcontractbiddingmodehasmanyadvantages,butinthebiddingprocessstil lappearmanyproblems,thepaperwillcombinethebiddingworkofproposedownview,inviewofthecur rentproblemsexistinginthebiddingprocess,perfectlawsandregulations,formulateandimprove theinstitution,strengtheningsupervisionmeasures,commonprocesstoimproveconstructionpro jectbiddingworkinglevel.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体制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现行投标投标管理体制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投资建设体制框架下形成的,因而“计划分配,条块管理”构成了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按照决策和设施二阶段分割;行业和地方条块分割;各管一段(块)的格局确定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实践证明,这一管理体制无法满足多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建设市场体系,既不能公正维护建设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并有效地制约建设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更不能适应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成为建筑设计和施工行业保护控制的手段,投资建设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可靠保障。 工程招标投标、工程价格核定、承包合同签订等均是涉及承发包双方主体利益的市场交易活动,因而,管理这些交易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必须与市场主体中的咨询、设计、施工等企业及投资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行政和经济隶属关系。这样,才能以一个独立、公正的裁判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正当利益,并监督、制约招投标双方的行为。为此,国际建筑市场上,这些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由独立、公正、信誉为本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承担。而我国目前对这些交易活动的管理仍属政府职能范畴,并按照传统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前期决策和后期实施二个阶段,分割二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用管理计划实施的办法来管理市场运行,以致建筑行业变成为集整个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设计、施工)、监制(监理)、销售(招投标市场)、定价(定额、价格)、定质(标准、质量监督)为一体的垄断局面。这种管理格局忽略了管理生产行业与管理交易市场的差别。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是一个与投资主体(招标方)无直接关系,而与设计、施工企业(投标方)密切相关的部门,由此产生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缺少独立公正的地位,不可能公正处理招投标双方及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格局,随着投资计划控制职能的逐渐转变,对建筑行业的外部制约就出现了严重的空位、脱节。这是造成建设市场中许多不合理、不正当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鲁建发第3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

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九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九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最新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正常有序的开展,规范工程项目的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场内各专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检修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从项目立项后到完成竣工验收、移交的项目实施阶段建设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类的项目,以及其它类别中涉及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第二章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第五条项目立项后,工程技术部根据上级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要求向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立项备案文件的投资估算额即作为投资的最高限额,(与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金额不一致时,以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额为准)。初步设计概算(以下称为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目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设计概算。 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上报备案材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工程项目备案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决策文件(指项目最终批准文件,如国资委、发改委、公司内部决策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初步设计必须组织审查,并分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内容、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变化。 第八条设计概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进行编制,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部分投资。公司应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有关工作,为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确保设计概算真实有效。 第九条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围绕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造价控制原则,抓住设备选型、建设标准等重点,做好设计方案的优化比选。 第十条设计概算初稿完成后,按规定流程进行评审,公司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根据审查意见修编概算,修编后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额。 第十一条当核定的设计概算超过批准投资额,或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设计方案有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建立涵盖项目实施各类费用的预算管理体系。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项目预(结)算工作。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和竣工决算应在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上报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项目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详见《XXXXXXX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配置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光伏发电等施工工艺简单、建设工期短的特殊项目除外),当项目建筑安装投资实际完成数额达到对应设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现场施工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现场施工管理 发表时间:2019-06-19T15:58:44.540Z 来源:《建筑细部》2018年第25期作者:马海涛 [导读] 上述问题使得国内的建筑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难以占据有利地位。所以,研究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关键技术及其现场施工管理措施意义重大。 摘要:为了有效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分析了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关键施工技术,具体包含基础施工技术、模板施工技术、钢筋施工技术、混凝土施工技术、节能施工技术及防渗漏施工技术,进一步研究了房屋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措施,包含完善施工管理机制、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感、提高施工材料管理水准,希望通过研究不断提高国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一步有效优化房屋建筑后续的使用效果。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现场管理 1概述 在国家飞速发展的同时,建筑业也在突飞猛进,市场对于房屋建筑的需求也愈来愈大。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建筑业已经积累了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然而在实际施工中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说施工的效率低且周期长、现场的技术管控不到位、施工耗用的成本过高等,上述问题使得国内的建筑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难以占据有利地位。所以,研究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关键技术及其现场施工管理措施意义重大。 2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关键施工技术 2.1基础施工技术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基础施工占据首要环节。在具体的基础施工中:1)应依规测量放线,并对放线情况予以复核,确保其满足设计要求;2)将打桩机安装就位,并实施打桩,待打桩完毕后开展测桩;3)完成基坑开挖、混凝土垫层施工、承台模板布设、基础砖砌筑、基坑回填等一系列施工。在机械化程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基础施工中使用的机械也越来越多,在利用机械开挖基坑的过程中,为保障开挖的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应将标高控制点布设到位。与此同时,在基坑开挖前,有关人员应妥善清槽,以防止开挖作业扰动基底。除此之外,在基坑施工前,应该将基坑的支护方案、挖土方案、运土方案等制定到位,并以上述方案作为施工中的具体指导。 2.2模板施工技术 在模板施工过程中:1)应将轴线测放到位;2)应依据设计开展模板的制作与安装,在此过程中应通过标高控制点的布设有效控制模板安装质量;3)待柱模安装完毕,应开展二层梁模板的安装;4)待全部模板安装到位后,应开展对模板工程的验收。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施工中,相关人员应妥善安排模板施工的流水区段,进一步提升模板周转效率,并有效控制施工中使用的模板总量,进而将模板购置及搬运的费用降到最低,同时在提升施工效率、缩短施工周期的同时,有效保障了房屋建筑质量。除此之外,对于不同形式的模板施工,应选用不同的技术控制措施。一般来说,相较其他模板形式,现浇结构模板的施工难度最高,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现场技术管控措施。 2.3钢筋施工技术 钢筋施工在房屋建筑施工中占据关键位置,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着建筑的稳固程度及强韧程度。在钢筋施工前,相关人员应仔细研究设计图纸、掌握设计意图、理解房屋中不同结构需要的钢筋形式,并依据设计实施钢筋下料与加工,待钢筋加工完毕后实施钢筋绑扎。结合到钢筋的材料特征,相关人员应在施工前依据现场施工需求完成钢筋的加工,以此减少施工现场作业量、缩短施工周期、保障施工质量。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人员应熟知钢筋绑扎梁箍筋对接、框架梁节点等的作业特点,并严格依规开展现场操作,通过提高钢筋施工质量进一步确保建筑的稳固程度及强韧程度达标。 2.4混凝土施工技术 混凝土,又被理解为建筑的胶凝材料,其组成部分包含水、水泥、粗细集料、外加剂等。上述材料依据一定配比搅拌形成混凝土混合料。具体来说,在拌合混凝土之前,相关人员应将各组成部分配比明确,待各组成部分混合后,方可实施搅拌及运输。而对于房屋建筑中梁、柱、剪力墙等不同的部位,则应该采取不同的混凝土施工措施,并依据具体的要求实施浇筑及振捣,振捣到位后应在12h内开展不少于7d的覆盖和洒水养护。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施工中应确保新旧混凝土粘结到位,同时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严禁向其中加水,以防影响混凝土的强度。 2.5节能施工技术 随着时代的发展,节能环保的观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而在建筑施工中,节能技术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在实际施工中,可以通过调整建筑围护结构以强化建筑的节能环保性,具体来说,应优先选用新型环保材料建造建筑墙体,并优先选用保温性能强的材料施工建筑的保温层,以此强化建筑的保温性能。与此同时,还应积极运用可再生能源来优化建筑能源结构,比如说通过布设光伏发电装置来有效利用太阳能,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进而减少了建筑对传统能源的耗费。 2.6防渗漏施工技术 在建筑工程中,防渗漏技术也至关重要,防渗漏施工质量的好坏密切关系着建筑后续的使用效果。具体来说,可以将防渗漏技术归纳为屋顶防渗、外墙防渗及门窗防渗三部分。在屋顶防渗环节,应有效提升屋顶与找平层的粘合强化,进而将渗漏概率降到最低,还应严控防水卷材质量,并在屋顶防渗施工中开展动态管理,严控施工中的每一个细节。此外,还应该关注建筑断面的位移,并尽可能将斜板连接力度降到最低,以此保障防水卷材铺设顺利。 3房屋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措施 3.1完善施工管理机制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保证离不开各个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协作。因此,施工单位务必要构建完善的施工管理机制,明确施工的有关标准及制度,并将这个机制融汇在房屋施工的各个环节中,通过有效的管理机制管控建筑施工的方方面面,以此确保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及机具质量达标,并将施工的成本、进度、质量有效控制,进一步优化建筑的后期使用效果。举例来说,应通过完善的管理机制有效控制隐蔽工程质量,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检查,确保其质量达标后方可实施下道工序。与此同时,相关管理者还要注重对于施工人员的培养,一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 件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李献臣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名称:物流园区物流二库工程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

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二、工程概况 三、招标基本情况 四、评标机构 五、投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 七、标底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 九、开标与评标 十、授予合同 十一、其他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建设单位具体情况编制本文件。

2.评标原则 竞争选优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质量好、信誉好、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反对不正当竞争。 3.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贰级); 4.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和图纸; 5.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其实质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其投标人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6.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能否中标,招标人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7.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后,将按规定的日期组织现场勘察并召开招标答疑会,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 8.中标工程不允许转包,如须分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物流园区物流二库 ●建设地点: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中牟厂区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类型:排架 ●建筑层数:单层 ●跨度:单跨24米 ●设计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设计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三: 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都须纳入设计招标管理范围。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以及总用地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各类规划建筑设计,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标;建筑面积小于30000平方米的项目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委托设计; (一)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 (二)总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蓝图规划设计; (三)重要的公共性建筑(或单栋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综合性建筑)需按政府规定由国土局组织招标。 第三条设计招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上设“项目策划委员会”,下设招标工作小组。 第四条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策划设计中心、公司分管领导组成,负责设计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及运作。 第五条“项目策划委员会”由公司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设计招标的指导、审查工作。 第六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标书、初选投标单位、拟定评标办法,组织评标活动。 第七条“项目策划委员会”负责审定标书,决定投标单位,审查评标办法,负责评定标书,处理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根据公司项目重要性以及扩大社会影响力的需要由招标工作小组初定招标方式,报“项目策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投标单位的选择 (一)针对不同性质规模的项目在国内外挑选合适的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 (二)在招标前应对设计公司的设计资质、设计能力、公司实力、业绩与运作方式进行考察,择优选用。 (三)优先选择与招商地产有过良好合作经验的以及设计作品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设 计公司。 (四)对于境外设计公司,优先选择在国内有成功设计经验、与中方设计公司有合作经验的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是公司所承接的建筑工程类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给排水安装等具体项目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建筑工程的管理按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部牵头分管,指定施工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类合同的评审、签批流程 第4条建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从其订立、履行到变更、终止等各环节,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签批:(一)由技术部负责起草合同,侧重就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制定; (二)由公司领导在考核确定承包商(队)的基础上,会同技术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审核承包合同; (三)由工程部在对承包商(队)履约能力审核的基础上,侧重就其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条款进行评审; (四)由主管段长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批; (五)由公司盖章生效。 第5条为了便于对建筑工程类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结算和收付款情况的检查监督,除了技术部、工程部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外,须报存财务部合同原件一份。 第三章承包商(队)的考核与确定 第6条与承包商(队)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确定:(一)具有所承包的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 (二)承包商(队)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招用前通过审查,以保证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承包商(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如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并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 (四)承包商(队)必须具有所承包项目的履约能力,即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具做保障;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 一、垫层施工 熟悉施工图→看规划红线→复核水准点→塔吊基础施工(设集水沟)→标高测量→塔吊安装→放线(开挖线)→机械挖土→放线→人工挖土平土(机挖人清)→测量桩头标高并做标记→砸桩头(高出设计标高的0.8-1.0m那一部分)→大小应变检测(检测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验槽→放线→支模→垫层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 打垫层要注意的问题有(引自相关施工现场经验共享): 1、打垫层前要控制好模板的高度、标高、平面尺寸等,基坑不能超挖,不能少挖,也不能由机械一次挖至设计标高,一定要有机挖人清的过程。 2、垫层砼在浇筑过程中要抽查垫层砼的塌落度、配合比单是否一样。 3、砼在施工时,要观察砼表面的平整度,不行叫施工单位刮尺刮平。 4、浇砼时,监理一般需要旁站。 二、基础施工 基础柱定位放线→模板支撑→承台钢筋绑扎→柱筋定位→水电管线预埋设→基础混凝土浇筑→拆模→清理→基础验收→土方回填(注意回填的顺序,应在相对两侧或周围同时进行回填和夯实。) 三、主体支架搭设 排水沟→集水沟→外架搭设→硬质封闭→挂安全网→外架验收 四、主体工程 主体柱定位放线→柱筋绑扎→抄水平→模板搭设→水电管线预埋→板筋绑扎→水电预埋→检查(垂直、几何尺寸、节点)→砼浇注→养护→拆模→清理→砼强度检测→房屋沉降观测→施工电梯基础→施工电梯安装 五、砌体工程

砌体放线→植筋→植筋拉拔检测→坎台支模→坎台砼→砌底砖→预制砼过梁→砌加气块→拉结筋安放→检查垂平度→窗台压顶支模→窗台压顶砼→窗台压顶拆模→砌预制砼配块→安放砼过梁→顶砌→构造柱支模→构造柱砼→构造柱拆模→清理 六、抹灰 技术交底→外墙挂钢丝网→湿水→灰饼→护角→洞口交接→门窗安装→湿水→抹糙面灰→抹面层灰→养护→贴砖→勾缝→清洗→门窗打胶→安装玻璃→一遍腻子→二遍腻子→打磨→底漆→一遍面漆→二遍面漆→零星收口→水电安装→洞口吊洞→油漆 七、外架拆除 技术交底→拉结点内拉→结构拉结点凿打→氧割结构拉结点→细石砼修补→补砖、补漆→拆除安全网→检查外立面→外墙验收→拆除外架→清理 八、屋面 技术交底→水电安装→吊洞→人工清理→结构闭水→基层交接→防水施工→防水闭水→防水交接→砂浆找平→保温板→PVC透气管安装→内设钢筋网→留缝宽→C20细石砼→留缝处灌油→清理 九、吊顶 技术交底→水电打压→弹线→画龙骨分档线→安装主龙骨吊杆→安装主龙骨→安装次龙骨→隐蔽验收→安装石膏板→刷防锈漆→安装压条→清理 十、施工电梯拆除 人货梯拆除→收口 十一、水电 技术交底→基础预埋→主体预埋→砌体开槽→安装线盒、线管、水管→补线槽→打压→安装立管→吊洞→室内穿钢丝→室内穿线→安装灯具→电测试 十二、物业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第33号令)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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