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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琅琊区公开选调检察官助理拟选调对象

滁州琅琊区公开选调检察官助理拟选调对象

滁州市琅琊区公开选调检察官助理拟选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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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检察官工作职责(doc 8页)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和支持起诉案件。实践中,以民事行政抗诉为主,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2004年临淄民行科支持起诉的中国银行临淄支行诉淄博永发实业公司等三起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临淄支行胜诉。2005年博山区院民行科对两起法官渎职案件进行了初查,对其中一起立案侦查。 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情况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历史。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并不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才有的制度。新中国成立伊始,各项法律法令中就有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规定,并在五十年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49年12月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即全面规定检察署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在程序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开展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检察的实际工作。1954年,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和北京9个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既有提起诉讼的,也有参与诉讼的案件。以后,随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有哪些 一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配备助手和书记员。 主诉检察官是从检察员中选择任命的。在案件的审理中,会实行主诉检察办案责任制,这项制度是从2000年开始全面推行的。那什么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它的主要内容又有哪些呢?小编将就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

制的工作方案》的规定。从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配备助手和书记员。 二是主诉检察官的选任。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属检察院进行。选任时实行资格考试与考评相结合。资格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能力测试。书面考试原则上由省级院统一组织;能力测试由分州市级以上检察院组织实施。通过主诉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的,由本院检察长确定为主诉检察官。拟任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应当确定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分、州、市院以上公诉部门负责人(正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已任命为检察员的,应当视为自然取得主诉检察官资格,可以不参加主诉检察官资格考试。 三是主诉检察官的职责。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

如何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如何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有以下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推行检察官责任制的核心是“放权”即打破传统办案机制层层负责层层把关但责任无人负责、错案责任无人承担的现象,赋予检察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性。实践证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启动和推进有效地推动了检察制度改革的总体进程,其实施有利于落实检察院内部竞争机制,有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强化了工作责任,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实践也证明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但由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仍有大量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导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没有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问题——责权的统一。首先追求责权利的统一是实行改革的初衷但结果却暴露出了权责难以对应,风险和利益难以一致的问题。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键在于“放权”,而赋予检察官多大的权力才能保障其充分地行使职权是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各地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研究地也不到位,导致出现实体、程序方面的违法问题仍然没有由检察官承担相应责任的现状存在。再次在享有权力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要给予检察官相应的待遇无法落实,行政职级、津贴都不能兑现,交通、通讯方面无物质保障,利益机制难以有效运作这些都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检察官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针对目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各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要提高认识,明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对检察改革的重大意义,真正地予以落实与完善。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六项公诉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重要的一项,其推行的重大意义表现在工作效率提高了,以往办案中请示、汇报、讨论的烦琐程序没有了,超审限办案的顽疾解决了,办案人员责任心明显增强。以往是审而不定、定而不审、责任集体担的状态,现在责任明确、具体迫使办案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案件质量,提高了选任优秀的检察官承办案件赋予其一定的职权,要

工作心得: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助理责任的思考

工作心得: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助理责任的思考 随着检察改革推进,“检察官助理”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应运而生。这一全新的司法角色发挥何种作用,承担何种责任,成为改革亟待解答的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当前各改革试点单位对此规定不一,反映了该问题的复杂性和各地认识的不统一性。正如高检院张德利专委指出,在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数量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确定检察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十分重要。检察官助理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办案责任制与员额制改革的基础性配套制度。研究检察官助理责任,有利于完善检察人员责任体系,完善检察办案组织,完善检察官助理管理制度,激发检察官助理群体责任心与荣誉感,从而保障检察改革顺利推进。 一、检察官助理责任的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各试点地区纷纷出台地方实施细则,就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做出规定。就检察官助理责任,各地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相应责任 最高检《意见》是检察改革最权威的文件,对试点工作具有基础性指导作用。《意见》第32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该条是确定司法责任的基础条款,明确了承

担司法责任的主体是检察人员,承担司法责任的依据与范围是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检察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 关于检察官助理责任,《意见》将其在检察辅助人员责任中统一做了规定。《意见》第38条规定“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一道作为检察辅助人员,其责任应适用该条规定,即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将该种对检察官助理责任的规定,归纳为“相应责任”。 与最高检《意见》相一致,大部分试点地区做出概括性规定,检察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承担与职权分工相应的责任。但也有部分地区,通过列举方式,具体规定了检察官助理负责的范围与事项,但仍未明确责任性质。例如,《XX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办案组织内其他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在主任检察官的领导下,负责案件侦查、审查、撰写有关报告、制作收发转递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登记归档等具体事项,并对自己负责的具体事项承担责任。” “相应责任”的观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将司法责任承担主体规定为“检察人员”,但并未明确检察人员的具体范围,特别是是否包含检察官助理;二是,将检察辅助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就其责任做了统一规定,但并未明确责任具体的性质与范围等内容,这种规定方式与检察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众多人员类型,行使职能各异的现状相适应,但忽略了各类人员的特殊性,部分地区即使列举了负责的范围与事项,但仍难以确定其责任性质;第三,该观点实际只是为确定检察官助理责任提供了依据与方法,即依据其

检察官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检察官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体会篇一 检察官职业道德,既是对检察官的基本素质要求,也是检察官这个群体的共同价值追求。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用“心”。 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责任,作为一种信念,一种态度,一种职业涵养,它是职业道德最重要的体现。责任催生良知,责任推动敬业,有了责任心,就会有“忠诚”,有对检察事业的全身心投入;有了责任心,就会牢记“公正”,时刻不忘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匡扶正义;有了责任心,就会保持“清廉”,充满激情,产生对检察职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有了责任心,就会讲究“文明”,抛弃甚至远离那些简单机械甚至粗暴的方式方法,用运用群众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执法办案,让群众信服。我们要时刻谨记,“检察官”是一种特殊的称谓,它有着特殊的任命程序,这充分说明了检察官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人民检察官来自人民,本身也是人民中的一员,就更应该满怀感情和良知,牢记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我们要时刻清醒,检察机关作出的捕或者不捕、诉或者不诉、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每个决定,对我们而言似乎就是流水作业,时间长了甚至会变得有些麻木,然而,我们要看到,我们的每个决定,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有时会影响当事人一辈子,甚至会影响当事人的整个家庭或是整个家族的发展和兴衰;对整个社会来讲,牵动无数老百姓关注的目光,向公众传递的是一种是非、一种公平,给予的是一种导向,检察官职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时刻明白,一些符合依法从宽处理条件的案件、一些可以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虽然需要增加矛盾

化解促和、释法说理、回访帮教等多项程序,工作量成倍增加,但我们时刻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不能忘记群众的渴求,饱含感情和责任,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把 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 二、要有朴实的平常心。平常心是一种心态,一种品质,更是一种境界。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最重要的,而其中保持良好的平常心态,则是修身中的关键。当前,经济社会丰富多彩,生活方式多种多样,浮躁、比攀、拜金主义、现实主义等社会心理普遍地影响着所有人。我们检察干警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不知不觉的也就有了奖金、福利的高期望值,职级待遇的殷切期盼,“官本位”的不懈追求等等。这些现实问题,不可回避,也无法回避,唯一的对症就是保持平常心态。我们是公务员,是人民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执法者先要守法,一切奖金、福利的发放必须依法依规,不能超越规定,更不能耍特权;我们要知足,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决定了不能像个体户老板一样想当然,公务员这个身份发不了财,但也不至于穷困潦倒,知足而长乐。关于职级待遇,不是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想怎么解决就可以怎么解决的,它是有条件限制的,也受指标数量的制约,而且必须要有党委的同意和组织部门的批准,时机未到,不能牵强。再者,中国千百年来形成“重当官”的“官本位”传统文化思想的认可,并要有一定的机遇,由于职位有限,这方面人才是极少数;另一方面,不可忽视并需大力培养的就是专业化人才,这种人才不受数量限制,个人的主观努力和专长是关键;还有一种复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监督制约机制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即确定若干名承担主诉、主办职责的检察官,并以每名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人,组成一定的办案组织,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权,并承担责任的办案制度。2007年以来,各地检察院纷纷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衔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一方面扩大了办案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将业务范围拓展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民行检察监督等其他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领域;另一方面探索了一系列制度、机制,确立组织形式、明确权责、规范配套制度等,给予了办案责任制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撑。 “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其逐步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解决了责任划分问题,增强了办案责任意识,但是,这种改革没有形成规模,对于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的权责规定不明,检察官福利等配套制度也没有跟上,且仅仅局限在检察业务的某一领域,导致实践中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作用有限,没有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一方面,能够解决传统办案模式层层审批造成超期等效率低下的问题,明确办案权责、提高办案效率,稳定人才队伍;另一方面,能够解决实践中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造成的错案无人负责、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组织形式的现状分析 2013年11月,在“检察官行使主体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讨会上,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湖北省检察院的代表分别介绍了其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上海、北京在名称上选择了“主任检察官”、武汉在名称上则选择了“主办检察官”,其名称虽然不同,但总体是

检察官、法官入额考试试题

根据省院领导对员额考试的总体要求,命题组遵照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一年来全省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情况,按照“办案需入额、入额能办案”的原则和标准,形成统一命题思路并最终确定试题内容。本次考试分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防三大类,实行案例和微型卷宗的形式,旨在为员额检察官遴选提供能反映实际能力的参考。现将三类考卷案例分析题简读如下: 刑事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王某,某市某区教育局原副局长 李某,原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1年5月,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瀚公司)欲承接某市某区教育局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找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王某帮忙,由于星瀚公司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资质,王某指使李某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参与投标。同年7月,王某利用其分管办公大楼建设的职务便利,使得星瀚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李某从星瀚公司支取5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王某。 2012年5月27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死亡。经事故调查,星瀚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现场指挥的李某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赔钱了事,星瀚公司为此支付被害人家属9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未报案。同年7月,星瀚公司申请并获准注销工商登记。 因该工程未能盈利,李某要求王某介绍其他业务遭王某拒绝。2015年1月,李某向检察机关举报王某收受其贿赂。2015年2月,检察机关分别对王某、李某立案侦查。在被刑事拘留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违规帮助星瀚公司中标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事实;还检举本单位局长赵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以慰问费的名义,违规将单位小金库的18万元人民币分发给全体职工,该事实经查证属实。 简读 简读:本题应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得出数罪并罚的结论。其中,对于李某的行贿行为要着重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认定其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考题加重了对刑事检察工作程序性事项的考查权重。李某的行贿行为系代表其所在单位星瀚公司,应当认定系单位行贿罪。但星瀚公司已经注销,根据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在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单位作为被追究主体,但在法律文书中可以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另外,李某所检举揭发的赵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查证属实,但已过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刑事诉讼规则》区分侦查主体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而不能作不起诉处理。 民事行政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龙泰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石墨烯生产企业,滨江县政府为招商引资,希望龙泰公司在该县设立科研和生产基地。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4

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思考

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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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思考-法律 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思考 蔡庸文吴晓维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当前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就建立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相继推出了主任、主办检察官等制度,积累了许多经验,取得了许多成效,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要深化这一改革,必须进一步正确把握改革的原则和基本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改革的背景 传统上检察机关的办案机制为“三级审批制”,即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权是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下面的科、处、室为基本单元运转的,以此区分承办、审核与决定三个环节,一段时间以来,这种办案机制对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行政化运作模式,会弱化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的主导作用,出现办案中事事请示报告服从上级意志的“非司法”现象,检察权曾一度被部分学者划入行政权的范畴。 近年来,随着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和对司法规律认识的深化,“三级审批制”办案机制的缺陷也日益明显:一是行政色彩较浓,不符合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二是检察官只有案件的审查权、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导致检察官的责任心不强,实践中无论是否有必要,都倾向于将案件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以此来规避办案责任;三是办案层级较多,办案效率不高,存在司法资源浪费的

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既是对检察官的基本素质要求,也是检察官这个群体的共同价值追求。 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用“心”。 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责任,作为一种信念,一种态度,一种职业涵养,它是职业道德最重要的体现。责任催生良知,责任推动敬业,有了责任心,就会有“忠诚”,有对检察事业的全身心投入;有了责任心,就会牢记“公正”,时刻不忘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匡扶正义;有了责任心,就会保持“清廉”,充满激情,产生对检察职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有了责任心,就会讲究“文明”,抛弃甚至远离那些简单机械甚至粗暴的方式方法,用运用群众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执法办案,让群众信服。我们要时刻谨记,“检察官”是一种特殊的称谓,它有着特殊的任命程序,这充分说明了检察官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人民检察官来自人民,本身也是人民中的一员,就更应该满怀感情和良知,牢记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我们要时刻清醒,检察机关作出的捕或者不捕、诉或者不诉、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每个决定,对我们而言似乎就是流水作业,时间长了甚至会变得有些麻木,然而,我们要看到,我们的每个决定,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有时会影响当事人一辈子,甚至会影响当事人的整个家庭或是整个家族的发展和兴衰;对整个社会来讲,牵动无数老百姓关注的目光,向公众传递的是一种是非、一种公平,给予的是一种导向,检察官职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时刻明白,一些符合依法从宽处理条件的案件、一些可以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虽然需要增加矛盾化解促和、释法说理、回访帮教等多项程序,工作量成倍增加,但我们时刻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不能忘记群众的渴求,饱含感情和责任,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 要有朴实的平常心。平常心是一种心态,一种品质,更是一种境界。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最重要的,而其中保持良好的平常心态,则是修身中的关键。当前,经济社会丰富多彩,生活方式多种多样,浮躁、比攀、拜金主义、现实主义等社会心理普遍地影响着所有人。我们检察干警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不知不觉的也就有了奖金、福利的高期望值,职级待遇的殷切期盼,“官本位”的不懈追求等等。这些现实问题,不可回避,也无法回避,唯一的对症就是保持平常心态。我们是公务员,是人民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执法者先要守法,一切奖金、福利的发放必须依法依规,不能超越规定,更不能耍特权;我们要知足,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决定了不能像个体户老板一样想当然,公务员这个身份发不了财,但也不至于穷困潦倒,知足而长乐。关于职级待遇,不是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想怎么解决就可以怎么解决的,它是有条件限制的,也受指标数量的制约,而且必须要有党委的同意和组织部门的批准,时机未到,不能牵强。再者,中国千百年来形成“重当官”的“官本位”传统文化思想,深入民众心底,根深蒂固,不可否认也不容臵疑,但这主要是指管理型人才,成为这方面的才,除了靠自身努力外,还要得到组织和群众的认

广东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分析

广东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开卷考试 一、结合两学一做谈如何做好一名检察官。 二、结合《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谈如何构建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 三、案例题。(四选一,分别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民事、预防冤假错案。) 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 四川省检察官员额考试真题 一、题型:单选、多选、判断、案例(两道程序纠错题、四道刑法案例题) 二、主要考点分析:刑法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刑罚分类、死缓的不同后果、累犯、缓刑假释的适用、盗窃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奸、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集中贿赂犯罪、检察官任职条件等。 江苏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考点有罪名认定、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主从犯、累犯认定。

二、根据材料写审查报告:两名嫌疑人涉嫌经济犯罪,报告内容涉及事实归纳、证据摘抄、证据分析、案件定性、法律监督、结论等。 河北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试题形式:分为四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侦查监督、监所、民行,每部分4至6道题,考题主要以案例为主,都是办案中容易遇到的分歧点。 江西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三道题选择二道作答) 二、文书制作(选择其中一道作答,涉及侦查终结报告、公诉意见书、刑事抗诉书) 三、论述题: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甘肃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题型:单选、多选、案例(四选一)、文书写作(四选一) 剧透一道单选考题: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言论自由 2、批评建议权 3、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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