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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背景及内容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第一,制定《办法》是贯彻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的迫切需要。2016年12月,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实体性规定,对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办案和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解释》的贯彻执行,理顺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三部门职责,畅通衔接机制,亟待出台程序性规定。

第二,制定《办法》是解决当前“两法”衔接问题的迫切需要。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各地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两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目前指导环境资源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刚性执行力;各级各部门对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移送标准、法条的适用等存在认识理解偏差,影响案件移送和衔接机制有效运转;少数环境执法人员对涉刑案件证据的收集缺乏经验,使得案件证据之间缺少内在逻辑关联,难以完成刑事司法流程。大多数地方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和事务性工作的对接,难以发挥切实作用。

第三,制定《办法》是指导环保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和高效办案的迫切需要。《办法》在强化部门协作的原则框架下,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从解决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出发,突出程序性规定和制度机制建设,规定了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通报、联合办案、联合挂牌、联席会议、案件双向咨询、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强化了《办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向性。

第四,制定《办法》是统一办案尺度和法律适用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国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如浙江、广东、福建、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区开展打击环境犯罪工作成效明显,其案件数量和质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案件数量偏少、办案质量偏低、衔接配合不畅等问题,需要对全国环保和司法机关办案统一指导、补齐短板。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适用部门和范围,深入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内容。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规定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司法移送的适用条件,移接程序、办理时限、应随案卷移送的材料,案件交接后环保、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明确环保部门依法取得证据的效力,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的格式。

第四章协作机制,围绕建立两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明确联席会议的内容,提出开展部门联合培训、建立案件双向咨询、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确定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范畴,以及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的基础勤务平台、现场调查职责分工等。

第五章信息共享,要求积极建设,规范使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提出相关案件信息录入的要求、时间节点和主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对执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专用名词作出解释,并明确《办法》中涉及的时间区间计算方法。

问:《办法》主要强调了哪些问题?

答:一是明确了案件移送标准。《办法》明确规定了环保部门移送案件的条件、时限和移送材料的要求,对公安机关受案也作出相应规定。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且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这些规定能在制度层面解决环保部门有案不移、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该接不接的问题。

二是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环保部门移送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这些监督措施能有效促进环保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三是强调三部门衔接协作机制。为从机制层面推进三部门无缝衔接,《办法》专章详细规定了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开联席会议机制、双向案件咨询制度、联合调查机制、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对环保部门提供支持和配合事项予以明确。《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方面的协助。

四是明确了涉案物品移交及处置。《办法》明确规定,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作为犯罪获利的证据,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文章来源:新浪网,图片来源:网络)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

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 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

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

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

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

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

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

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

决定书。

第七条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第八条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 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环保部门在3 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补充调查。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补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补正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 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 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 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环保部门。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 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作为犯罪获利的证据,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 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对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环保部门依法应当给予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经审查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 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

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人民检察院自

行侦查需要环保部门协助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组织专家研判等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载明涉案单位名称、案由、涉案物品识别认定的理由,按照“经认定,……属于\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的格式出具结论,加盖公章。

第四章协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衔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部门衔接的对策,协调解决环境执法问题,开展部门联合培训。联席会议应明确议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环保部门对重大

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环保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开展初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环保部门应当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相互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勤联动。在办案过程中,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

第二十八条在联合调查中,环保部门应当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两部门均应规范制作笔录,并留存现场摄像或照片。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涉及移送的案件在庭审中,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相关执法或者技术人员有义务出庭说明情况,接受庭审质证。

第三十一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同时,要逐步建立专家库,吸纳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以及环境案件侦办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为查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第三十四条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 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

(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的信息。

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综合研判,定期总结

通报平台运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环境行政执法中部分专有名词的含义。

(一)“现场勘验图”,是指描绘主要生产及排污设备布置等案

发现场情况、现场周边环境、各采样点位、污染物排放途径的平面

示意图。

(二)“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的,视同为外环境。

1.排污单位停产或没有排污,但有依法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持

续或间歇排污,而且无可处理相应污染因子的措施的,经核实生产

工艺后,其产污环节之后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

2.发现暗管,虽无当场排污,但在外环境有确认由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痕迹,此暗管连通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

3.排污单位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

4.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其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

的排放口。无法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对含第一类污染物

的废水采样的,废水总排放口或查实由该企业排入其他外环境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涉期间除明确为工作日以外,其余均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 号)同时废止。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行政执法年终工作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行政执法年终工作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又到年底了,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是时候做一次全面的总结了。《行政执法年终工作个人工作总结范文》是为大家准备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积极贯彻外树形象、文明执法,内强素质、争创一流的基本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保持优良的执法整体水平,坚持以严格执法推动行业管理、以严格执法促进城市化发展、以严格执法提高建设系统行业文明程度。局党组班子一手抓规划建设,一手抓行政执法,有效地促进了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城市建设任务的完成。 一、工作回顾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行政执法问责制。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始终把行政执法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20XX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奖罚兑现,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按照县法制办和市局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设立法规办公室,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将行政执法工作与优化经济环境密切结合,与行风评议密切结合,与文明创建工作密切结合,与执法人员的

工作绩效密切结合,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认真清理,定性准确,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监控运行。全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专项工作部署后,我局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工作精神,提出标准要求,明确责任范围,制定了《XX县建设局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加大了工作力度,采取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一是查找廉政风险点。把所行使的行政权力纳入风险点查找范围,采取自己查找、同事帮找、科室研究、领导批阅、组织审定的五查工作法,人人查找在思想道德、内部管理、岗位职责三类廉政风险。二是评定风险等级。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按照危害程度和发生频率等进行分析评估,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对已确定的各类风险,经局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三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政策、措施时,都要对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进行评估,注重防范在前,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通过摸清廉政风险底数,编制了《建设局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填写了《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评估表》,并围绕思想道德、内部管理、岗位职责共制定了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提高素质,树立形象,开展多形式教育培训。依法行政是一项基本国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为防止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程序错误、引用条款不当以及不文明执法等原因引发社会矛盾,我局紧紧抓住法制建设一这主线,深入开展岗位学法活动,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高度重视政治思想教育。以全县思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

镇环保工作会议纪要

镇环保工作会议纪要 篇一:环保工作会议纪要 环保工作会议纪要 (20XX0602) 会议时间:20XX年6月2日星期四 会议地点:生产部 会议主题:环保工作专题会议 会议主持:孙剑波 参会人员:卢巨宏、孙巍、梁江山、周兴勇、杨洪、苏祥林、高海军、陶然、张琨锦、陶应中、孙剑波 会议内容: 6月2日上午8点,卢总召集生产部、公司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共计11人,在生产部举行了环保工作专题会议。会上卢总重申了当前环保形势,分析了未来的发展趋势,通报了环保部门(浙环【20XX】40号文件)对公司突击检查和整改验收所存在的问题(厂区内PH值超标、危险废物台账不全等问题),传达了台州及湖州等地多家企业因环保问题而关闭的真实案例信息。环保治理刻不容缓。 会上卢总严厉强调,环保工作是重中之重,是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是全员利益的大事。必须清楚认清公司发展形势,摆正思想观念,理清工作思路,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环保工作。

当前仍是环保整治的关键时期,环保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时间紧,方法欠缺,工作被动。所以各级管理负责人牢记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挖掘所有潜力,打好环保整治攻坚战。 面对错综复杂的日常事务,卢总指出,要认真掂量各种事务分量,办事要讲究轻重缓急,确保环保治理有序进行,环保检查万无一失。 会上卢总就环保工作作了如下落实:1、化验专员叶骥尽快带会其他化验员,做到化验室人人懂化验,能化验。 3、高海军迅速将废弃物处理事项移交給杨洪,往后直接由杨洪与科环接头。每次带回转移单。污水处理站由高海军负责,将各种废弃物按照要求进行打包。 4、污水处理站环保指标保证24小时达标,环保申请验收,由梁江山负责。 5、起草环保责任制,落实各项指标,由高海军、张琨锦、苏祥林、周兴勇四人先签,梁江山落实。 6、污水处理站建设尽快完工投入使用,高海军跟踪落实。 7、化验取样,做好编号,给人一目了然。叶骥落实。 8、冷轧厂现场垃圾抓紧清理,张琨锦与陶应中协调落实。会后卢总同与会人员来到污水处理站,就污水合理使用展开现场考察和讨论,就如何提高环保效果与应适交换意见。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在不断地促进中环保早日达标。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6月2日报:罗慰民总经理送:卢巨宏、孙巍送:梁江山、周兴勇、杨洪、苏祥林、高海军、陶然、张琨锦、陶应中、孙剑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找总结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希望对你有用。 20xx年,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市局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一年来共办理行政执法案件12起,已结案10起,结案率83%。涉及毁林类9起、其它类3起。现将一年来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推进依法科学行政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林业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林业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成立了林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分别有局长为林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森林公安分局、植检站、林政科为成员的,负责对林业行政案件处罚案件的审查、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案件确保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二、加强学习,规范行政执法水平 (一)领导带头,学习制度化。 为保障学习法律效果,我局制定了专项学习制度,规定每月第一个周一为全体集中学习日,由局领导主持,学习有关法律和法规。采取理论学习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学法效果。同时,其它每周一上午为各部门集中学习日,由部门分别组织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把《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政执法手册》以及有关森林保护的文件作为林业执法人员学习材料,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到学有所悟,学有所得。 局领导经常性的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对学习不力,执行制度不严的提出批评,对表现好的及时给予了表彰。一年来,共开展各种法律、法规、林业政策培训活动3次,培训人员70余人次。2012年10月份至20xx年9月份分别组织林业干部职工参加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参考、合格率达100%。;通过学习活动的开展,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加强宣传,营造执法环境。 在加强法律学习的同时,注重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林业执法氛围。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和每年10月至次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5[1][1].19)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遏制超标排污行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数据】本办法所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产生的实时监测数据及其统计数据。 第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数据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出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或者缺失的情况,可以按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补充;出现数据作假情况,使用一年内出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最高值替换作假数据。处理补充、替换后的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六条【超标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七条【超总量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界定为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八条【免于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污染防治设施启动、检修、维护、调试将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者应该提前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得同意后,排污者按要求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恢复达标排放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责令改正与再次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限制改正期间排放总量的行政命令。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新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一)被责令改正期间,当事人排污量超出行政命令限制的排放总

安全环保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安全环保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会议主题:9月份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议 会议时间:20XX年10月11日16:30 会议地点:安环部培训室 会议主持人:李小珍 与会人员:周保弟、杨旭明、徐鑫、徐文华、李广华、陈文峰、黄夏超郭琪玲、阳仁升、梁文巧、胡瑞忠、张慧中、田音里、张明 勇王斌、陈介山、廖志贤 20XX年10月11日下午,安全环保部组织召开了“9月份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环保部李小珍主持会议,会上首先汇报了我厂 9月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着与会人员进行了问题的分析与讨论,最后厂领导作了重要讲话。杨旭明副厂长对我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了要求,周保弟厂长对安环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以下是会议主要内容: 杨旭明副厂长: 1、8、9月份安全生产工作做得比较好,安全环保部、各车间安 全生产工作有了较大进步; 2、安全环保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规、违章现 象要严格进行控制、考核; 3、各部门、车间要落实9.17安委会会议要求,安环部要进行监控并落实; 4、车间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一定要整改到位,安全环保部要 对重要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全程监控,对未及时整改 的进行严格考核。

周保弟厂长: 1、8、9月份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良好状态,对安全环保部、各 车间、部室的安全工作表示肯定; 2、安全隐患的查找与整改要提升到持续改进的层次上来,安环 部要尽快出台奖励方案,鼓励大家多查找隐患,对隐患提出及整改 的分别给予奖励。 3、安全环保部要组织对各部门、车间安全员进行培训,不断丰 富安全知识交流形式,采取事例分析、讨论、制作图册等多种方式 丰富安全员及全体员工的安全知识、技能; 4、安全环保部要对10月份工作计划进行改进,在宏观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明确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各项内容; 5、根据前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进展,为更好的激励各部门安 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合理给予各部门、车间安全员岗位补贴,由安全环保部进行落实上报。 安全环保部整理 20XX年10月12日 20XX年9月30日上午,第二炼铁厂安全环保例会在厂三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主管安全副厂长莫云星主持,安保科、生技科、设 备科、综合办公室等负责人、6#炉、7#炉、8#炉、11#炉、原料、原三、喷煤、铸铁、综合车间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现将会议内 容纪要如下: 一、传达公司20XX年9月29日安全环保例会内容。 二、厂安全环保例会工作: 1、各车间根据车间实际情况汇报了安全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整 改情况。 2、各车间提出需要厂里平衡解决安全环保问题。 3、相关科室对车间提出需要厂里解决的问题做了平衡和回复。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总结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总结 一年以来,大队围绕上级工作部署与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各项环保执法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环境行政处罚总体情况 大队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坚决纠正环保执法偏软的现状,严格落实环保违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避免减轻处罚行为,切实做到环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2020年,立案调查2起,下达处罚决定书1起,处罚金额5.7万元。对养殖场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的深入实施,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宣传学习,并贯彻落实。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持续深入学习研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新修订的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环保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措施,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日常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查处分离制》等一系列执法责任制度,对环保执法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从严处理,有效杜绝了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的情况发生。 三、不足之处

环境执法队伍数量不足和素质欠佳。环境行政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工作,内容的庞杂、范围的广泛,都必然要求执法人员的高素质。然而,目前东津新区的环境行政执法队伍比较薄弱,主要表现队伍的数量明显不足,缺乏精兵。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横向交流。通过横向交流,可以相互学习,共同推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 (二)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充分调动执法人员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积极性,掌握现场检查处置、案件办理等多种业务技能,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17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2年7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 (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依法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确需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或规章地管辖另有规定的,按另有规定执行。

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 法正式版

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 切实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管理,防范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基层、基础管理迈上新台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1、施行全员安全环保工作绩效考核,公司员工10%的绩效工资纳入安全环保月度考核。 2、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各车间部

门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制度,按安全环保工作责任缴纳责任金,并实施责任考核。 3、安全环保专项奖实行否决倒扣制,车间及相应部门按安全环保工作职责及细则,结合综合检查情况进行月度考核。 4、安全标准化工作按其10个A级、53个B级要素分解细化至相关车间、部室,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实行季度量化评分,并纳入安全环保专项奖、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挂钩考核兑现。 二、考核范围 各生产车间及职能处室。 三、考核细则 (一)安全环保设施(设备)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环保工作会议纪要

环保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星期x 会议地点:一分厂生产部 会议主题:环保工作专题会议 会议主持:xxx 参会人员: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会议内容: xx月xx日上午xx点,x总召集一分厂、六分厂、公司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共计xx人,在一分厂生产部举行了环保工作专题会议。会上x总重申了当前环保形势,分析了未来的发展趋势,通报了环保部门对公司突击检查和整改验收所存在的问题(厂区内雨污不分、ph值、

总铜严重超标、危险废物台账不全、废弃布袋、废擦布、焊渣、废电池未交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传达了台州及湖州等地多家企业因环保问题而关闭的真实案例信息。环保治理刻不容缓。会上马总严厉强调,环保工作是重中之重,是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是全员利益的大事。必须清楚认清公司发展形势,摆正思想观念,理清工作思路,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环保工作。当前仍是环保整治的关键时期,环保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时间紧,方法欠缺,工作被动。所以各级管理负责人牢记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挖掘所有潜力,打好环保整治攻坚战。面对错综复杂的日常事务,马总指出,要认真掂量各种事务分量,办事要讲究轻重缓急,确保环保治理有序进行,环保检查万无一失。 会上x总就环保工作作了如下落实: 1、理化专员王云岗外出时应先请示程金星。尽快带会xxx、xxx,化验送样一分厂xxx,六分厂xxx。送样当日带回

化验报告。 2、在熔炼厂设置总铜分析实验室,xxx负责策划落实。 3、xxx迅速将xxxx废弃物处理事项移交给xxx,往后直接由xxx与xx接头。每次带回转移单。六分厂由xxx负责,熔炼车间由xxx负责。各种废弃物要用麻袋打包。 4、六分厂环保四项指标保证24小时达标(总铜/l、cod100、氨/氮15mg、ph 值6-9).365环保申请验收,由xxx负责。 5、起草环保责任制,包含四项指标,六分厂xxx、xxx、xxx、xxx四人先签,xxx落实。 6、一分厂排污泵少两台,尽快补充,应适跟踪落实。 7、理化实验取样,做好科学编号,给人一目了然。xxx落实。 8、一分厂现场垃圾抓紧清理,施超人与应柏星协调落实。 会后x总同与会人员来到一分厂环保站,就化学药品的合理使用展开现场

[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总结

文号签发人:xxx xxxx 关于xxx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 开展情况的报告 xxxxxxx: 根据《关于报送xxx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和填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通知》(xxx号)要求,我局对xxx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办理情况 xxxx年,全州环保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与审查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州、县(市)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负责调查取证,法规机构负责组织案件的审查工作,确保案件查处公平、公开、公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准确,规范使用各类法律文书,结案及时归档。截至12月27日,全州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xxx件,向社会公开xxx件,处罚金额xxx万元,结案xxx件。其中:x本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xxx件,处罚金额xxx万元,结案xxx件。全年没有出现因过错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案件。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情况 (一)《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宣传贯彻培训情况 一是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6.5”环境日、“12.4”宪法日为契机,先后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法》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的“四进”活动,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为全xx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和群众基础。二是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在报纸、电视和门户网站设立了环保法制宣传栏,宣传《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和我xx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宣传稿件;三是举办各类培训。组织重点企业负责人学习《环境保护法》、环保部四个配套实施办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对xxx环保系统执法人员开展法制培训,提升了环境执法水平。 (二)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配套办法办理案件方面 xxx年,全xx环保系统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实施办法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按日计罚案件xx件,罚款金额xx万元;限产停产案件xxx件,移送拘留案件xx件。 (三)按照《关于加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xxx号)要求,适用配套办法案件月调度的执行情况 按照《通知》要求,我局落实专人负责统计、填报,确保数据准确,每月均能按时上报。 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处罚

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处罚 一、基本精神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的规定精神,可将基本精神概括如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公证公开原则、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 该项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 1、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3、必须严格依照环境法规定的形式与幅度给予环境行政处罚。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 也称罪过相当原则。是指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轻重的程度。 / (三)公证、公开原则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者提起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至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倚、不隐瞒、达到公平和透明。 二、修改亮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

环保工作会议纪要范文会议纪要.doc

环保工作会议纪要范文会议纪要 会议首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对上半年安全环保基础工作检查情况,从总体评价、检查排名、分单位讲评、值得推广的做法几个方面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单位对照检查出的问题抓好落实,并根据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积极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同时,要积极借鉴其他单位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切实把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做细、做扎实。针对检查情况,部分单位就安全环保工作在会上作了发言。 副厂长谢贵谦从安全环保工作的七个方面对上半年安全环保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当前全厂安全环保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指出全厂目前生产建设已进入关键时期,安全工作面临主汛期和作业高峰期、集中期的严峻考验,工作头绪繁多,客观风险加大,加之奥运在即,属安全生产非常规期,安全责任不但是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更是社会责任、组织责任和政治责任。他要求各单位要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上半年安全管理现状,结合季节特点,以上半年查出问题的整改为切入点,以查纠违章为突破口,突出汛期的安全管理,切实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力组织上半年查出问题整改,二是认真开展人人过关考核,全员持证上岗工作,三是深入贯彻落实反违章六条禁令,四是加强防洪防汛期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管理,五是强化工业、交通、环保及隐患治理工作。 会议还对公司在榆林第一采气厂举办的企地应急抢险联合演练和

确保奥运期间油气田安全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明确了安全措施,要求要高度认识总书记关于奥运期间安全和保卫工作的批示:问题发生在哪一级要解决到哪一级,问题出现在哪一级就处理到哪一级的深刻含义,要进一步认清形势、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治理,夯实安全环保基础工作。 厂长高xx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要求,各单位要针对上半年安全环保基础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认真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积极借鉴好的做法,总结不足,在后期工作安排和措施落实上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提高执行力,夯实安全环保基础。 高xx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二厂目前在油田公司大发展中的所处的位置,和安全环保工作对全厂整体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的重要性,要深刻体会冉总在7.03会议上讲到的能够颠覆我们事业的只有安全和环保这句话的含义。要切切实实认识到安全环保工作绝不是危言耸听,是关系到全厂持续稳定发展的核心,要认清当前安全环保工作的严峻形势,高度警惕。要通过上半年安全环保工作检查,积极从自身、自身工作以及工作的结果剖析安全环保存在不足的原因,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到位。二是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责任心。在工作过程中、抓落实过程中要形成一级向一级负责,要将厂部的工作安排落实到作业区、井区、岗位员工上,要将工作效果体现在具体行动上。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以及查出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修正案于2003年11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二○○三年十一月五日发布施行。 法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工作。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环保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环保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总结 华环发XX135号 华亭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开展 情况的总结报告 县纪检委: 今年以来,我县的环保执法检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中央、省、市、县有关环保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优化结构促转型、统筹城乡快发展、创先争优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执法监管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县域环境质量,全力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现将具体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今年以来,我们把强化学习培训作为抓好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的前提,开展了全方位、多形式的学习培训工作。一是抓政治学习。组织环境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局里面组织的政治学习,系统学习了中央、省、市、县环保工作会议、全县三

级干部大会等有关会议精神。二是抓业务学习。系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自学和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业务学习和培训,对业务中的疑难问题互相探讨,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上半年共开展业务学习2次,业务培训2次,人均记政治学习笔记万字,业务学习笔记万字。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强化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把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作 为基本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一是利用节日上街宣传。在“”世界环境日期间,我们组织全体职工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咨询群众20余人。与县教育局联合举办了“龙信杯”少儿环保绘画比赛活动。二是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中,我们把开展工作与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以开展工作来深化宣传,上半年深入有关单位宣传环保法律法规80多次。三是撰写工作快迅6篇,及时报道了工作动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进一步增强了排污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法制观念,为环境 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执法监管开展情况 1.开展了“三废”治理整治工作。一是督促沿汭河排污

曹县环保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曹县环保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群众投诉、举报 领导批转 一般程序 审查立案 发现违法事实后,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能当场认 定的现场送达,需监测的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3日内送达)。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局长签署意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样监测、照片等,取得相关证据。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公 民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提出初步意见 调查部门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 交付当事人,3日内报法制宣传股备案(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单据复印件)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局领导批准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拟处罚 由法制宣传股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初审,对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提请环保联席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不属于管辖权范围报县政府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移交、移送 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公民500元以上罚款、法人2万元以上罚款(省听证办法) 听证 程序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情节轻微 理由 充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制宣传股制作(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7日内送达并交待权利 举行听证会 法制宣传股组织,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作出结论,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 要求 听证 放 弃 听证或 超期未提出 送达听证通知 受理后5日内确定有关事项,听证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情节轻微 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期限届满前,制作发出催缴通知书;逾期不缴纳,每日按3%加处罚款) 行政复议 当事人60内向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当事人6个月内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结 案 维持 撤销 当事人预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改正复查 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30日内或收到企业复查申请后,以暗查方式对企业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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