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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

卫生法学概述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的是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其中包括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卫生法的特征和墓本原则,卫生法的历史发展及其作用,卫生法律关系。

第一节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这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发展而来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卫生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大致形成于20 世纪60 年代后期。当时,在世界范围内卫生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卫生事业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在其发展中又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医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惑,并产生了一系列副作用,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管理;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疾病的了解越来越深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医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增多,

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卫生立法力度。由于这些卫生立法涉及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人类生殖、人口政策、药品管理、食品卫生、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多个方面,从而推动了卫生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卫生法学在我国出现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十多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种卫生法学理论研讨会的召开、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中国卫生与法制》等杂志的创刊、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的设置,都充分表明了卫生法学这一学科的发展在我国日趋成熟和完善。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卫生争议的解决.国际卫生立法理论和实践.以及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

二、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成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话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仅指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川也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有关卫生条款和规定。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总体上讲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与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们的身心健康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具体说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第一,卫生组织关系。这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成、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这些关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使得国家对卫生工作领导的有序,医疗卫生组织的活动有据,并对医疗卫生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的相应卫生活动给予保障。如《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中的有关规定等。第二,卫生管理关系。这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行政或其他手段,在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评估等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的行政关系,通常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和卫生职能管辖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关系及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的医政管理关系。

第三,卫生服务关系。这是指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卫生咨询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从事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等,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卫生服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最为常见的是医患关系。

第四,国际卫生关系。这是指我国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共同遵守我国缔结和加人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时〔包括我国加人世贸组织(WTO )后对世贸组织若干项协定中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承诺〕,与其他相关的卫生国际组织和个人之间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必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例如法律规范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认可、解释和变动,以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但卫生法同时又具有白身的特征,这也是卫生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门类,并从传统法律门类中脱颖而出的原因。

(一)与自然科学紧密相连

卫生法的许多内容是依据现代医学、药学、生物学、公共卫生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及研究成果为基础制定的,更有许多具体内容是这些学科研究成果的具体体现,可以说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推动着卫生法的发展,使卫生法不断臻于完善和进步,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更有利于现代社会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二)吸收大量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

卫生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和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

行为的规范和对相关产品的控制。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医药卫生保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公民的传统法律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身体权等。医药卫生人员在执业中,对于公民的这些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他们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这些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卫生法规范所吸收,如《执业医师法》等的规定。

技术规范则是人们长期在同自然做斗争,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总结出的经验和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人们在长期的医药卫生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整的防病治病的方法、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在日常的医药卫生保健活动中,被人们广泛和自觉地遵守。这些内容已经大量地被吸收进卫生法,成为卫生法的重要内容。

从另一方面讲,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带来福音,但同时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基因克隆技术、人工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等均带来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应用无序和引发犯罪等负面现象。因此,卫生法吸收道德规范和技米规范的另一个目的,就是对这些活动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规范,以免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卫生法的这一基本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可比拟的。

(三)内客具有广泛性

生命和健康是现代社会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改造自然界、愉快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条件。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娱乐以及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的环境和条件,无不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例如,人们居住地的内外环境卫生状况、人们的饮食质量和饮食习惯、人们娱乐的公共场所的内外环境卫生状况、人们的就医环境和条件以及国家整体的防病治病和医药发展水平等等,都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构成影响。因此,只要是对人体生命健康产生影响的,无论是产品和环境,还是活动和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从而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而卫生法所担负的就是这一艰巨的任务。因此,卫生法在内容上具有非常大的广泛性。(四)反映全社会的共同需要

疾病的发生流行不分国界、地域、种族、穷富。所不同的只可能是在面对疾病时采取的措施、手段和方法上各有不同,而这正有利于各国之间加强学习和取长补短,促进相互间的了解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最终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健康。所以,如何保障国民得到最高水平的医药健康保健服务,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国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主题,也是各国卫生法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因此,与其他法律规范有所不同,卫生法也有很强的社会公共性和科学性,反映全社会的共同需要,这是卫生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作为卫生法律规范基础的原则和准则,是卫生法的指导思想。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像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具有其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卫生法的最高原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址高]J :柳1 即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卫生部门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卫生法的一般原则,是指对卫生法部门中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有一般指钟愈义的原则,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爷理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分别适用于传染病防治监督管即领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领域、

药品监督管理领域、队师执业监督符理领域的具体原则。

卫生法的最高原则对卫生法的从本原则兵有折导意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对卫生法的一般原则工L 有指计意义。下位原则不能与上位原则相抵触。卫生法的最高原则、从本场(则和一般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原则体系。

具体而言,卫生法的基本川(gl1 ,就怂折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规范中的,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淮则。这些准则是国家长期且生工作的根本方针和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

这是我国卫生法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也是卫生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一切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活动都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行政执法者,还是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都必须时时刻刻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一切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医药卫生活动都应围绕这一原则进行。任何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并给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在卫生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对人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将其完整地体现在卫生法律规范中,并将其作为卫生立法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

第二,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各级政府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都要围绕维护人的生命健康这一中心进行,合理配置医药卫生资源,依法行政,严厉制裁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不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国家的公共卫生管理秩序。

第三,各级医药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和有关从业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法的规定,确保提供的医药产品、医药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并且不断研究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禁止生产、销售损害人体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提供低质不合格的服务。对给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卫生法的内容涉及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国家必须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活动、行为和产品进行规范和管理,以使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或者对人体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活动、行为和产品以及环境、建筑、场所、机构、人员等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对与人的健康相关的产品如食品、药品、保健用品、化妆品、血液制品、生活饮用水、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生物制品等生产、销售、使用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或者市场监督制度。在有关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产品的卫生法律规范中,关于食品和药品的法律规范是最多的,也是最重要的,这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于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第二,对医药卫生机构的规划设置、执业以及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在立法上给予严格的规定,) f =将众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纳人卫生法律规范中,体现了1111 家和政府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例如,《执业医师法》,! .卜要规定了执业医师的医师资格取得、执业汁JlfmlJ 度、执收规则和法律责任。第三,为了保护人体,I {命健康安全.人们生话、工作、学习和进行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公共场所的违筑,审内外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为此,卫生法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川家以生标讨呀IJ 扮理规范。相关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骨理杆必斌i 搜‘、丫lJ 电法的规定,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加强环境与人体生命健康关系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卫生标淮并建立环境监测制度,为}日家环魂保护立法提供科学依据。现代社会工业经济的发展,对自然环魔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环境污染现象普遍存在,环境公害事件也领领发生,由此对人体生命健康形成的危害和造成的扣害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司策.而IJll 毛法中的卫生标准和环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成果等等,则适坏境仅法不可缺少的基础。第五,为了有效应对现代社会顿繁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侵害,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应急管理措施,适时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竹理立法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卫生法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突发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信息发布和信息举报制度、各级政府和机构及其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定义务职责、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三)全社会参与原则

人的生命健康,既来自于对疾病的有效治疗,也来自于对疾病的预防与控制。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强健的体魄,对疾病的相关知识的了解与早期发现和预防等等,都来自于个人的参与和重视。因此,卫生法的许多内容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有赖于每个人的自觉参与和遵守。卫生法的许多一般原则是倡议性的,就是对卫生法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一,每个人都应主动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接受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井尽可能多地了解有关卫生保健常识。第二,政府和卫生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群众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有关卫生法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指导公民树立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帮助公民了解有关的卫生和疾病知识,鼓励群众加强身心锻炼,从而使群众能够健康愉快地生活。

第三,每个人应主动参与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活动,配合并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这是卫生法对每个人提出的法律上的要求,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公’

(四)预防为主原则

这是我国医药卫生工作长期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概括。医药卫生活动涉及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因此,一切医药卫生活动和行为都应着眼于疾病的预防。这是卫生法特有的一个原则。第一,在卫生立法上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产品、行为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为其设置较为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从而把住入口,控制过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健康。

第二,对有可能对人体生命健康产生影响的行为和活动,可能引起疾病广泛传播的重要传染病疫情,及影响较大的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卫生法规定了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强制性检疫、强制隔离与治疗、封锁疫区等多项制度和措施,并强化了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卫生法的历史发展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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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一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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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卫生法历史发展概述

国外古代社会的卫生法起源较早,公元前3000 年左右,古埃及就开始颁布一些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法令。如在公共卫生方面,就有掩埋尸体、排水的规定等.在医疗方面,有对失职医生的处罚规定等。公元前1750 年,古巴比伦国王汉漠拉比颁布的世界上古老的成文法典《汉漠拉比法典》中就有7 章涉及医师地位及责任、医疗活动、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古印度和古希腊的法律中,也都有关于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规定僧侣不得娶病女子为妻,规定死者火葬,提侣素食,重罚酗酒者等。在古代奴隶制社会中,罗马奴隶制社会的医疗卫生法律最为发达,涉及医疗卫生的许多方而,;切},最著名的是公元前450 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阿琅拉法》、《科尼利阿法》、《得森维尔法》。这些法对医生的苍理监督、仄疗事故的处罚赔偿、城市预防疾病、食品卫生监督、妓女的竹理、妇女的怀孕时间等方面都作了明文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占罗马人在历史上首次规定了行医的许可制度,这在今天看来也是井常了不起的。因此,古罗马法对以后的卫生立法是具有较深远的影响。中世纪后期,由于医学的发展和医科学校的出现,各国卫生法规定和调整的范围有所扩大,医疗卫生的许多方面都出现了成文法规,对医生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许多国家卫生、药品和食品等方面的管理,都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并出现了带资本主义因素的法规,有的成了近代法律的雏形。如12 世纪西西里王罗格尔二世颁布了禁止未经政府考试的医生行医的法令,严格规定了医生的资格.13 世纪法国国王排特烈二世颁布了《医生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以及有关医科学校管理的法令;15 世纪英国颁布行医制度及城市公共卫生制度等法律条文。虽然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国家已有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当时整个社会的法制毕竟还处在萌芽阶段,且受原始习惯和宗教影响较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卫生法也进人了发展阶段,许多国家出现了专门的卫生法。如13 世纪威尼斯制定了药剂管理规章;14 世纪,威尼斯、马赛等地颁布了检疫法,开创了国境卫生检疫的先河;15 世纪前后,佛罗伦萨、纽伦堡、巴赛尔等地都出现了药典。这些都是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英国1601 年制定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是最早的现代资产阶级卫生立法,影响最久,达300 余年。1848 年制定了《卫生法)) , 1859 年公布了《药品食品法》,1878 年颁布了《全国检疫法》,以后又逐步制定了《助产士法》、《妇幼保健法》、《精神缺陷法》、《国家卫生服务法》、《卫生和安全法》等。美国纽约市1866 年通过了《都会保健法案》,1902 年制定了有关生物制品的法规,1906 年颁布了《纯净食品与药物法》,1914 年制定了《联邦麻醉剂法令》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卫生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各国分别制定了关于医院管理的医政法规,规定了医师、药师、助产士、医学检验人员的职权范围、惩罚办法及考试措施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各国环境保护立法达到了空前活跃的时期,出现“公害罪”,明确规定了法人犯罪问题,如法国的《公共卫生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等。在劳动保护方面,各国分别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对职业病的预防、职工体检、妇女的特殊照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日本尘肺法》、《日本防止粉尘危害规则》、《英国煤矿可吸人粉尘法规》、《英国工作中卫生和安全法》、《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等。在优生方面,各国先后制定了优生法。此外,在社会公共设施上,各国还制定了控制传染病的法律、卫生检疫法律等。在社会福

利事业上,各国相继制定了老人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等等,使医药卫生法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中国卫生法历史发展概述

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了卫生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卫生的国家之一,我国古代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散见于各种律书和古籍之中,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发展轨迹。奴隶制时代的卫生法是我国卫生立法启蒙时期。商朝就己产生了卫生法律条文,如《韩非子·内储记》上就有“弃灰于道者断手”的记载。西周的《周礼》详实地记载了当时的医事管理制度,包括司理医药的机构、病历书写和医生考核制度等。当时,医已是一种官职,有专业分工,即分为“食医”(营养)、“疾医”(内科)、“疡医”(外科)、“兽医”四科,并对医生的职责、任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者……则使医之分而治之。”在医生的奖罚规定上有“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判其事,十生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的记载(《周礼·天官》)。在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预防保健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如对死者要埋葬,隔离麻风病人等。春秋战国后,我国出现了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其中也可见一些关于医疗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方面的条文,如《秦律》禁止杀婴堕胎等,秦朝对环境卫生极为重视,当时制定颁布的《田律》,可以说是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法。

唐宋时期,卫生立法有了较大的发展。封建社会著名的法典《唐律》中有许多涉及医药卫生的条文。在《唐律》上,医事立法已占有相当的位置。对医师误伤、欺诈、调剂失误、以药害人等行为均有刑律规定。对饮食卫生、卫生管理等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唐显庆四年(659 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由国家编撰的药典《唐新修本草》。明令禁止同姓为婚,以后各朝代均采用了这种形式。自宋朝开始,设立了管理宫廷内外的专门药政机构,开设了国家药局。而《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则是法定的生产药品的标准,这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药品标准。《太平圣惠方》、《圣济总录》等都是带有药典性质的药书。而《市易法》中规定,由朝廷控制药品贸易,禁止商人投机,革除药品伪滥之流弊。宋朝于公元12 世纪颁布的《安剂法》,则是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规章。另外,宋慈所著的《洗冤录》是现存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自13 世纪至19 世纪600 年间,被历代法官和检验官奉为经典。

元、明、清各朝代也都颁布过一些卫生方面的法令。13 世纪实行的《元典章》中明确规定禁止假医假药,禁止贩卖毒药;对医生的资格及庸医杀人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清朝通典》中还对太医院的职责及管理做了一些规定,并设立了专管种痘的官员,对防治天花及其他一些疫病发布过法令;还颁令建立了一些具有医院性质的抚恤组织,如普济堂等。

中华民国时期的卫生法是我国卫生立法专门化、具体化的时期。国家设卫生部负责全国医药卫生工作,医药卫生管理制度日趋完备,制定了《全国海港检疫条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中医条例》及《医师法》、《药师法》、《医事人员检核办法》、《中医师检核办法》、《传染病预防条例》等法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卫生法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对根据地人民的身体健康十分关心和重视,在大力开展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的同时进行卫生立法,先后颁布实施了《卫生法规》、《卫生运动纲要》、《卫生防疫条例》、《战时卫生勤务条例》等,在中国卫生法

历史上揭开了崭新的一页。这些法规的实施,使根据地的卫生事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卫生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卫生法进人了新的历史时期,其发展可分为几个阶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 年第一部《宪法》公布。这一时期,立国之初,百废待兴,但党和政府仍十分关心卫生事业和卫生法制建设,制定了大量的卫生法规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如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推广医药卫生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L 和儿童的健康”,为当时卫生立法指明了方向。此后,先后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卫生组织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交通检疫暂行办法》、《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及《民航空检疫暂行办法》等。这是卫生立法的起步阶段。1954 一1966 年,在《宪法》指导下,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卫生法规。1954 年卫生部颁发的《卫生防疫暂行办法》促进了各级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发布的《卫生防疫站l 二作条例》保证了卫生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1955 年卫生部颁发的《传染病管理办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种类、报告制度及处理办法。在劳动卫生、食品卫生方面,先后颁发了《工厂安全生产规程》、《下业企业卫生设计暂行卫生标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职业病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饮用水质标准》等一系列条例和标准。1 957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使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有了法律保证。在药政方面先后颁发了《关干加强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管理毒药、限制剧毒药暂行规定》等,1965 年又再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这一时期的卫生立法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国内卫生立法经验不足,也不注重借鉴外国卫生立法经验,整个国家也存在轻视法制的思想,卫生法制工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

1 % 6 一1976 年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被破坏殆尽,卫生法制也遭到了践踏,卫生法发展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卫生法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卫生法制建设进人了健康、稳步、兴旺发展的崭新历史阶段。1982 年《宪法》中有关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为新时期卫生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完善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法制建设日益重要和迫切,卫生立法步伐大大加快。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8 部卫生法,居文教卫生系统立法工作之首,且其立法层次和法律地位均较高,国务院制定发布和批谁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有100 多个,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部制定和颁发的卫生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数以千计,如《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药品卫生标准》、《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批地方法规,使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我国卫生法体系初步形成。

二、卫生法的作用

随着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卫生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卫生事业占有重要地位,它决定着能否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促进民族的繁衍,决定着能否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党和国家为保证人民的心身健康,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规律制定了正确的卫生政策以指导卫生工作。加强卫生立法,可将经过实践证明是科学、有效的卫生政策具体化、法制化、制度化,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国家强制性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卫生工作“人治”现象。发展卫生事业,管理十分重要,除采取行政、经济、科技、教育等手段外,还必须采取强力的法律手段。通过卫生立法,可使国家卫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卫生工作向科学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发展。(二)增强卫生法律意识,保护人体健康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卫生法制不健全,卫生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物品泛滥成灾。有鉴于此,在卫生行政管理中,采用法律手段,进行卫生法制教育,增强卫生法律意识,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和公民明确各自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努力改善和提高卫生条件,同时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起保护人体健康的作用。

(三)促进医学科学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卫生法是保证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手段。当今,高新科技不断被运用到医学领域,如试管婴儿、器官移植等,促进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医学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新的价值观念冲破了某些传统的道德观念,如安乐死的提出,新病种如艾滋病等的出现,都对医学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挑战。通过卫生立法和司法,可确保医学科学新技术、新成果受人类合法控制,造福人类。近年来,关于“克隆”问题的讨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只有以法律手段来调整医药上的新发现、新技术弓l 发的新关系,才能保证新的医学科技的有效实施和健康发展。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体魄健全、智能优良的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能动的因素,保护人体健康也就是保护生产力。人民有了健康的身体,才能在工作中发挥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卫生法的实施可以维护人体健康,提高生命质量,培养出一代更胜一代的建设者。同时,卫生法的实施还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推动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经营方法和生产工艺,提高产品卫生质量,促使人们自觉遵守卫生法规,提高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从而推动经济不断发展。(四)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卫生合作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出人境的人口也不断增加,食品、药品、医疗用品的进口贸易不断扩大,传染病的传播机会增多,卫生活动中的争议也会增加。卫生法对于预防国内外一些疾病的传播,解决外贸索赔争议,维护我国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起着

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干1979 年6 月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例》,参加了国际《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缔约,并在卫生法上注意与有关的国际条例、公约相协调,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履行了国际间的义务,有利于促进国际卫生合作。(五)明确责任,健全卫生管理体制

卫生机构包括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业务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的明确,并不是凭个人意志而是依卫生法的规定而设置和明确的。因此,这些机构是依法建立的机构,其职责成为法定职责,其法律地位和行为合法性、权威性都有了法律依据。同时,法律明确了不同的机构、人员各自的职责,健全了我国的卫生管理体制。

第四节卫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特定方面的社会关系。卫生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同样调整着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卫生法律规定对该特定范围内社会关系的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卫生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时又是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其独有的特征如下。

(一)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国家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规定了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律性质。所以,我国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我国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卫生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用和实现表现为卫生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逻辑上表现为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三部分,是在假定某一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设定’、们有某种权利和义务,并不表示人们的现实行为。而卫生法律关系则是在卫生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己经存在的情况下,实际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针对医师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只有当这些规定运用到具体医师身上时才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时,这一卫生法律规范才得以实现。

(三)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具有纵横交错的综合性的特征。卫生立法是综合性的社会立法,它不仅包括纵向的卫生管理立法,还包括横向的卫生服务关系的立法。与之相适应,卫生法律关系也包括两个方面,即纵向的卫生管理关系和横向的卫生服务关系,两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两种关系存在区别,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厚此薄彼。同时,两者又有密切联系,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珠性

卫生法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部门法,这就决定了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身份,即通常是从事卫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在纵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卫生

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机关、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等,在横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医药卫生保健服务机构或个人。卫生法律关系要求主体具有专业性、特殊性,但并不是有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的法律关系都是卫生法律关系。这些机构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也可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以卫生管理和卫生服务为内容,为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才是卫生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哪几个方面组成。任何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存在。(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与卫生法律关系,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任何一种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双方主体的参与,没有主体和主体的活动,就不可能产生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我国现行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国家机关

凡依法设立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可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行政机关是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主体,因为任何一种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都是在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成立的。在很多的情况下,我国卫生法律关系往往是以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为一方,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为另一方。

2 .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卫生管理法律关系中,企事业单位为卫生行政机关所管理和监督,在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中,企事业单位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出现,与其他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3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在为社会提供卫生咨询和卫生医疗等服务时,即参与了卫生法律关系,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

4 .公民

公民是卫生法律关系中很重要的主体,可以参与多种卫生法律沁系。公民作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特殊身份戍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受过专门医药卫生知识教育、依法从事防病冶病、增进人类健康工作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等;另种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与卫生法律关系成为主体,如公民出人国准接受卫生检疫时,就参与了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此外,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成为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参与卫生法律关系的范围,由我国有关卫生法从我国同各国签订的卫生国际条约或国际公认准则加以确认。(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4l ]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从本的因素。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我国卫生法赋予主体所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抑制一定

的行为。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可分为公民的卫生权利和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两种。

公民的卫生权利是指由我国卫生法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民所享有的卫生权利。

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指由我国卫生法规定) f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权力。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我国卫生法规定主体应履行的某种贵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 l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这是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客体,因为健康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存、肢体完整和器官功能的正常等。

( 2 )卫生行为。这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它分作为和不作为两形式,前者是积极的行为,如卫生管理行为和卫生服务行为,后者是对一定行为的抑制,如禁止制售假劣药品等。

( 3 )物。这是指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中可作为主体权利与义务对象的物质财富,主要包括进行各种医疗和卫生管理工作过程中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药品、医疗器械等。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

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就是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如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一旦做出,就产生了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

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某种卫生法律关系发生一定变化,就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中任何一项或几项要素发生变化即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它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消灭

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现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即卫生法律关系的消灭。卫生法律哭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要求双方主体同时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消亡都必然引起卫生法律关系的消灭。

本幸习题

! .什么是卫生法学?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 .试简要说明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3 .试阐述卫生法的作用。

4 .试阐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构成要素。

本章案例

婚检出错生下地贫儿医院赔偿32 万

医院先是婚检出错,接着产检时又没有给胎儿做产前地贫诊断,导致张伟夫妇的女儿小丽一出世就是重型地中海贫血症患者,张伟一家于是上法庭向医院索赔约110 万元。

该案历时约3 年,日前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有了结果:医院一次性给付张伟一家32 万元;张伟一家放弃以后追究医院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一切赔偿权利。法官认为,张伟、李莉都是地贫总者,小丽患病是遗传所致。根据医学常识,如果父母都志有轻型地贫,二人生下的子女有25 %的概率是正常人,有50 %的概率是轻型地贫,有25 %的概率是重型地贫;而一个正常人与一名轻型地贫患者结婚,是不会生出重型地贫志儿的。医院没有复查张伟的检测结果、错失小丽在孕期产前诊断的过错是明显的,至少这个过错会造成张伟、李莉的子女有

75 %的概率是地贫患者,医院所承担责任的比例也应在这个概率上下,是主要责任。同时,法官告诉张伟一家,60 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度太高。一场打了近3 年的官司,最终在法官的主特下达成调解:医院一次性支付给张伟一家各项赔偿款32 万元;张伟一家放弃以后追究医院因本次事件产生的一切赔偿权利;案件诉讼资由医院承担。

医院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2017年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请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写于题号左侧。每题2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放射事故 A A.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 B.丢失放射性物质 C.人员超剂量照射 D.放射污染 2.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制度是C A.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考试上岗制度 C.许可登记制度 D.卫生许可证制度 3.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B.乡村医生、军队医师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D.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 4.医疗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除了D A.擅离职守,贻误诊治时机而造成过失 B.遇复杂难题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造成过失 C.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过失 D.由于相应职称的一般水平,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过失 5.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严密消毒后处理的A A.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B.被可疑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C.被可疑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D.被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用过的物品 6.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要做出行政复议裁决,该审查主要是 C A.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B.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理 C.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进行审理 D.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不进行审理 7.某青年在筹备结婚过程中,因多日劳累,患化脓性扁桃体炎。医生在为其诊察中同时发现患有淋病。患者住院四天,扁桃体炎痊愈出院,医生嘱其充分休息。按照母婴保健法,该青年 B A.不能结婚 B.应当暂缓结婚 C.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D.可以结婚,治愈后可生育 8.职业病防治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 A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B.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D.实行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9.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卫生指导的是 A A.性卫生知识教育 B.遗传病诊察 C.传染病诊察 D.心理健康指导 10.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D A.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B.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讲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法规:法规指制定的。如我国制定和颁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 那么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有8部,部门规章有15部 这里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它包括:《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 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他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 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连载一) 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及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 A医疗救济 B困难补助

C医疗救助 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 )级。 A 4;4 B 3;4 C 5;4 D 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 A 1 B 3 C 5 D 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 18~55周岁 B 18~50周岁 C 16~55周岁 D 16~50周岁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A 设区的市 B 县 C 省 D 国家 13.《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 A 3 B 2 C 5 D 4 14.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 ),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 A质量 B有效性 C安全性和有效性 D安全性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 些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讲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法规:法规指制定的。如我国制定和颁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 那么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有8部,部门规章有15部 这里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它包括:《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 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 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他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 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81409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 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

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治疗权;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申诉权(《条例》第十一条等)第十三条医务人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有那些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有那些?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397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有那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式答案精选文档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式 答案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2016年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试题 姓名: 机构名称:总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B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D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C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是C A.1年 B.2年 C、5年 D、3年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D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A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B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C A医疗救济 B困难补助 C医疗救助 D医疗照顾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D A 1 B 3 C 5 D 2 11. 护士执业注册被吊销,是指 D A 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注册证书 B 不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而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吊销 C 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但因执业注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吊销 D 护士取得执业注册后从事违法活动,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吊销执业注册

新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新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一、行政法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二、部门规章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6.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1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三、通告 1.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 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 3.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 号) 4.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 5.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 6.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 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 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 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 10.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 11.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 号)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六)惩罚性规定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题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 ) A 2003年6月16日 B 2003年7月16日 C 2004年1月1日 D 2004年7月16日 2、黄某2001年10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02年9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决定对黄某不予注册,理由是黄某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B)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3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是:( C ) A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 地方人民政府 C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属于法定义务的 是(B) A.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B.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C.遵守职业道德 D.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谁?( B )

A 法定代理人 B 法定代表人 C 分管废物处理的主要负责人 D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 6.医疗事故是指(C) A.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B.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C.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D.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7、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 A )。 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卫生许可证》 C《医疗机构登记证》 D《工商营业执照》 8、《邹平县打击非法行医网格化监管方案》中四级网格指的是那些医疗机构?(D) A、市卫生局 B、县卫生局 C、镇办卫生院 D、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停期限为(C) A.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半年至1年 C.1年以上,1年半以下 D.半年以上,3年以下 10、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 A )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2010全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2010全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B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D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C )制度。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A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 D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A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B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C ),减免医疗费用。 A医疗救济 B困难补助 C医疗救助 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 A )级。 A 4;4 B 3;4 C 5;4 D 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D )天。 A 1 B 3 C 5 D 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A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 18~55周岁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医院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医院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请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写于题号左侧。每题2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放射事故 A A.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 B.丢失放射性物质 C.人员超剂量照射 D.放射污染 2.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制度是 C A.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考试上岗制度 C.许可登记制度 D.卫生许可证制度 3.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D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B.乡村医生、军队医师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D.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 4.医疗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除了 D A.擅离职守,贻误诊治时机而造成过失 B.遇复杂难题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造成过失 C.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过失 D.由于相应职称的一般水平,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过失 5.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严密消毒后处理的 A A.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B.被可疑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C.被可疑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D.被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用过的物品 6.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要做出行政复议裁决,该审查主要是 C A.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B.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理 C.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进行审理 D.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不进行审理 7.某青年在筹备结婚过程中,因多日劳累,患化脓性扁桃体炎。医生在为其诊察中同时发现患有淋病。患者住院四天,扁桃体炎痊愈出院,医生嘱其充分休息。按照母婴保健法,该青年 B A.不能结婚 B.应当暂缓结婚 C.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D.可以结婚,治愈后可生育 8.职业病防治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 A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B.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D.实行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9.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卫生指导的是 A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 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 中专1年7助理5年7执医,大专 1年7助理2年7执医,本科 3. 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14. 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 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 内)。 16. 尸检:48h 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 错。 30日内准予注册。 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 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 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 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 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 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 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 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 非法行医不属 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中度残疾、严 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 6h 内补 记。 1年7执医。 医友互动:9。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详细目录: 第一篇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医院会计制度深圳慈海医院 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 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 医院工作制度 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厦门华兴医院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法律法规

1、卫生法的适用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具有程序性 生法适用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其权威性 卫生法的适用是有关机关及授权组织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 2、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以上都是 3、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的是() 卫生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卫生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卫生法律规范的问题 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在卫生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其生效时间,但实践中均以该法公布的时间为其生效的时间 4、下列卫生法的适用规则说法错误的是()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新法优于旧法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卫生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卫生法反映无产阶级的意志 卫生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 卫生法的制定是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守法的前提和基础 6、卫生法制定的依据,以下哪项不正确() 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 保护人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思想依据 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社会依据 医药卫生科学是卫生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 7、以下不是卫生法遵守的主体的是() 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 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 外国公民 8、卫生法的制定具有的特点是() 权威性 职权性 程序性、综合性 以上都是 1、导致三人以上损害结果的事故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72小时 2、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保管: 患者本人及家属 医疗机构 医疗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法院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范围除外: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住院病历中的检查化验单应在出具后多长时间内归入病历: 6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48小时 5、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 误工费 陪护费 以上均是

最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大全

最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大全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最佳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写于每题题号左侧。每题2分。 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可报上一级政府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下列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D) A.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停工、停业、停课 C.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D.限制或不允许离开自家家门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职责(C) A.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C.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 D.领导所辖区域传染病防治工作 3.《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之一是 (D) 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4.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C) A.可以使用 B.尽量不用 C.不得使用 D.在次要的科室可以使用 5.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是(B) A.立即抢救 B.及时转诊 C.继续观察 D.提请上级医院派人会诊 6.下列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C) A.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 B.对婚前卫生咨询有异议的 C.对孕产期保健服务有异议的 D.对医学指导意见有异议的 7.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A) A.罚款 B.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C.民事赔偿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

2015年甘孜州基层卫生“三大行动” 大比武活动理论考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试题题库资料及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 A医疗救济 B困难补助 C医疗救助 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 )级。 A 4;4 B 3;4 C 5;4 D 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 A 1 B 3 C 5 D 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 18~55周岁 B 18~50周岁 C 16~55周岁 D 16~50周岁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A 设区的市 B 县 C 省 D 国家 13.《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 A 3 B 2 C 5 D 4 14.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 ),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 A质量 B有效性 C安全性和有效性 D安全性 1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置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个月申请换发。 A 4;6 B 5;6 C 3;12 D 4;12 16.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A卫生行政 B质量监督检验 C药品监督管理 D工商管理 17.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个月。 A 200;400;3 B 200;600;6 C 200;400;6 D 300;500;4 18.国家( )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A批准 B可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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