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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导论

名词解释: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为什么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

答:这是因为:第一、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

第三、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学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二、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类:

1、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的研究;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

2、对本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刑法、劳动法、环境法、诉讼法等。

3、对外国法律的研究;对外国法律的研究主要是对世界各国现行法律包括美国宪法、法国行政法、资产阶级国家民商法等。

4、对国际法的研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含有涉外因素的社会关系,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等。

5、对法律历史的研究;研究各国法律的历史,考察他们的具体历史发展过程,了解它们的思想渊源和来龙去脉。

6、对法律的比较研究;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促进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和本国法律的发展。

7、对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之联系的研究;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如犯罪心理学、青少年保护法学、法律教育学等。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经济学;3、法学与社会学;4、法学与政治学;5、法学与伦理学;6、法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

四、怎样学习法学:

1、学习法学的方法。学习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2、学习法学的意义。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方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都要求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干部都要学习法律,掌握法律,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一切事业,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学概论课程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它的内容由两部分组成: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学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是关于法学基础理论部分,或称“总论”部分。如关于法律的起源和本质及其历史类型、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等问题。它对另一部分的学习具有指导作用。

另一部分:是部门法学,或称“各论”部分。这部分概要地叙述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名词解释:1、法律规范即法律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2、法律原则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3、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量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一、封建制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是怎样的?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它的特点有: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残酷的刑罚镇压人民的反抗。

二、简述法律原则的特征。

答:1.法律原则是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

2. 法律原则比法律规范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而更为稳定,适用范围更广。

3.同法律规范一样,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述。

三、试述法律的分类。

答: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与国内法。这是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这种分类法在资产阶级法学中得到广泛使用。、

法律制裁:是特定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一、简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

答: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安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通过;4、法律案的公布。

二、简述违法的构成要件和种类。

答:⑴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⑵违法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具备的客观情况;

⑶违法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⑷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罪过和过错。

三、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1.权力和义务发生的同时性。

2.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的权利正是另一方主体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法律关系的特定主体的行为既是行使权利又是履行义务。

四、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答: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五、试述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答:法律关系:它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特点:

⑴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⑵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⑶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出来。4、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六、违法的种类有哪些?

答:违法行为按其对社会所迁成的危害的大小,可以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违法行为按其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一、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我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答: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二、怎样理角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答: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交换一开始就包含着“人的法律因素”。具体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主要表现在:1、法律确定市场主体的资格。2、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3法律要实现国家对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失衡。

4、法律要完善的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5、法律要建立有利于市场正常发育和成长的社会环境。

三、依法治国的概念。

答: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四章宪法

名词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简述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是一种法律。2、宪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内容方面的特点;效力方面的特点;制定和个性程序方面的特点。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3)宪法对民主制度有确认和保障作用。

二、简述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答: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答:(1)历史原因。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民族分裂更是极其有害的,而应该采取单一制。(3)实践经验一再证明,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国家的独立与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四、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民族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2.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互助的基础和前提。

3.实行民族平等,不仅实行知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4. 实行民族平等,必须使每个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文字的自由,都是有保持或者改变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五、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1、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2、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自治机关。3、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4、他们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地方国家机关,另一方面是区域自治机关。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六、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义务?公民为什么必须忠实地履行基本义务?

答: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的,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八、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的组成。

答:1.国家权力机关。2.国家主席3、国家行政机关。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5、国家审判机关6、国家检察机关。

九、简述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答:1、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贡。2、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3、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十、简述人民法院审判权应遵循的原则。

答:⑴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⑵公开审判.⑶回避制度。⑷两审终审。⑸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⑹合议制度。⑺审判委员会制度。

十一、现行宪法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是怎样规定的?

答: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十二、论述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答:1、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写入宪法。2、增加了推动特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发展的内容3、在家国统一战线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4、完善了土地征用的条款规定,国家可依法对土地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贴。5、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6、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的制度7、确立了国家建立健康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8、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9、变戒规定为紧急状态下的规定,为紧急状态法律制定出奠定了宪法基础。10、完善了政权组织制度11、确立了义勇军进行曲为我国国歌。

十三、试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答:(1)在保障宪法实施中,关键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负有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直接责任。

(2)保障宪法实施,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最根本保证。

(3)党还要领导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宪法,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宪法家喻户晓,成为全体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体现了全体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努力来保证其实施,就一定能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十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是怎样体现的?

答:1、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国家权力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其他国家机关由国家机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国家机与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现现为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同时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也是尊重地方和下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五章行政法

名词解释: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方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先交他人代为履行后,再由相对负担费用的一种强制方法。

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间接方式强制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一.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4)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二、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1、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2、公务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3、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4、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5、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三、简述公务员法中的一些新设的重要规定。

答:1、建立职位聘任制.2、建立引咎辞职制度。3、公务员可以对上级的错误决定说不。公务员执行明显的违法决定不行免责。4、公务员不得利用兼职或原职挣钱。

四、简述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答: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五、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定。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在我国,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答:1、中国工产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3、人民政协的监督4、司法机关的监督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6、社会监督等。

七、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答:(1)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爱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或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试述行政复议的决定。

答:1、关于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都是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九、试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答:是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

3.人民政协的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

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6.社会监督,包括人民团体、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

十、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答:1、宪法;2、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3、行政法规;4、行政规章;5、地方性规章;6、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地方性法规;7、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十一、简述公务员应具务的条件。

答: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文化程度。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特点。

答:1、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于国家。2、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

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3、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4、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章民法

名词解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凡无法律上的根据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从面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一、简述民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答:1、权利能力是取得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2、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权利能力,但并非都是具有行为能力3、权利能力是为任何公民所平等享有的。

二、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答: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2、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3、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4、诺成法律行为和要特法律行为。

三、简述代理的特征。

答: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法律行为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3、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四、简述代理终止的特形。

答: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简述民法方面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答:国家通过多种法律制度保护财产所有权。有以下几种:1、确认所有权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3、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4、赔偿金损失或返还当得利。

六、简述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答: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形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七、试述共同共有。

答: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八、试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答:(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2)合同已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他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他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他方延迟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九、试述遗嘱继承。

答: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实施的处理其死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务以下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3、遗嘱的内容易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就继承人财产权的分额。十、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答: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他独立实施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5、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7、方欺诈、胁迫或乘从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第七章商法

民词解释: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一、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答:1、公司资本平均分为若干均等股份。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比较严格,程序较为复杂。

二、简述破产的特征。

答: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交供一定的救济。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5、破产程序具有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三、简述企业破产法进行和解的步骤。

答:1、债权人已经提出破产申请并为人民法院审查受理、2、由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于破产受理后3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3、债权

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为债权人会议所通过。4、债权人通过的和解协议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

四、简述抵销权行使所应具备的条件。

答: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2、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五、简述票据行为中的付款。

答: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提示: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交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期起10日期内提交示付款。2、本票自出票日期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是起10日是内提示付款。

六、简述背书有效的条件。

答:1、背书应当连续2、背书中不得记载有关事项。3、有些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七、简述汇票的追索权。

答: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告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八、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九、简述有限公司成立的方式与条件。

答: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只能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即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关于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我国公司法规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八章经济法

名词解释: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业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简述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答:1、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现调控能力、2、有利于实现我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3、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4、要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合理,有利于税种的简化、规范。

二、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1、纳税主体。2、征税对象。3、税率。4、税种税目、纳税环节、减免税、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

三、简述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答:1、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行为。2、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阴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九章刑法

名词解释: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一、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简述预备犯罪的构成条件。

答: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作好了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2、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3、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表现。

答: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了严格规定。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4、规定了“死缓”制度。

四、简述适用减刑应符合的条件。

答: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2、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五、试述犯罪中止。

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需要肯备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六、试述数罪并罚。

答: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有下列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

七、试述抢劫罪。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司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指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一、简述不予刑事起诉的情况。

答: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简述逮捕的适用对象。

答:逮捕只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信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凃或者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诉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中止和终结。

答:1.诉讼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需要暂时停止的,叫中止,比如,刑事诉讼中被告在审理阶段逃跑了,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所以只能中止诉讼,等被告归案后,再启动诉讼。中止并不是无限制的停止诉讼。

2.终结是彻底停止诉讼,比如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了,而刑事责任是不能由其民事继承人继承的,所以没了被告,刑事诉讼部分就没有意义了。只能结案,终结诉讼。

二、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答: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2、辩论原则。3、处分原则。4、调解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

一、简述三大诉讼法共同适用的原则。

答:(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4)保障诉讼参保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5)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庭,回避制度。

(6)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答:(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简述行政诉讼判决的不同情形。

答:(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十三章国际法

名词解释: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洁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的情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或规定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

一、简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答:1、国际法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故又称国际公法。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依靠国家本身。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家习惯。

二、简述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三、简述国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例外。

答:1、外交豁免,即国家不能在其领土内对外国国家元首,外交代表行使管辖权。

2、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不能对他国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4、普遍管辖,即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人类的共同利益各国均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第十四章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么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事争议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一、简述反致与转致。

答:1、反致。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这就是反致。

2、转致。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或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

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就是转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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