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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的义务

论消费者的义务
论消费者的义务

浅论消费者的义务

马季

((六安市金寨县果子园实验学校maji87@https://www.docsj.com/doc/872577744.html,))

摘要:粤教版初中思品课程中,安排了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比较受人关注的话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所以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不仅只要考虑到权利,还要考虑到是一种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在教学时,不仅要探讨消费者权利,也应该和学生讨论消费者的相关义务。

关键词:侵害行为权益绿色消费维权

我国在1994年正式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间大篇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但在现实的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比比皆是。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中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知道该到什么地方去申诉,不知道如何运用正当的手段去维权等一系列问题。更多的“吃了亏忍着”、“算了,就一点钱,全当花钱买教训”,这种心理不仅使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且加重了经营者的不正当心理。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是完善市场的关键要素。在目前我国市场不太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不仅只要考虑到自己的权利,还要注重自己作为消费者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实质上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为了整个消费者群体能更好的使用权利。

196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根据1962美国总统提出的消费者四大权利(讲求安全、知道真相、选择及表达意见的权利),再规定出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与五大义务。其五大义务包括:

(一)认知: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价格,有提高警觉与提出质疑的义务。当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该提高对产品的认识。对有疑问的地方,一定要向经营者询问清楚。这不但是消费者的权利,更是消费者的义务。让经营者认识到产品的不足,进行改进和修整。这不仅有助于日后的维权,而且也是对自己消费行为负责的一种表现。

(二)行动:消费者有维护自己权益,必要时有采取或支持各种行动的义务。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消费行为受到侵害时,应该在作出维权的行动。消费者进行消费,得到的是产品的实际对自己的作用。产品出现各种问题,或是有相应的各种毛病时,消费者应该站出来,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迫使经营者对自己应有权利进行赔偿。

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其他消费者甚至是市场负责。

(三)关怀: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有确保不会对别人造成伤害的义务。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这种需要是个体的,不能影响到他人,更不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这是单纯的义务,每个消费者都应该遵从。

(四)环保:消费者就日常的消费品与消费行为,有了解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义务。

环保是现在比较流行的话题。绿色消费,环保消费等都是应该发扬的消费方式。

不使用塑料袋,不使用一次性饭盒,不用一次性木筷等等。不仅是法律所规定,更应当看成一种理念,一种思维方式。每个消费者都应该提倡。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带动自己的亲戚朋友。把消费者当成一次绿色行动。

(五)团结:团结就是力量,全体消费者有团结并发挥影响力的义务。消费者个体不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当受到侵害时,所能发出的影响力也很低。所以,整个消费群应该站在一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维权的理念才能深入人心。当每个消费者都具有这样的消费心理,那么经营者就面临巨大的挑战,那么消费者受侵害的程度势必就会降低。

消费者义务是一个深层次的概念,不仅是要求消费者履行一定的事务,更加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每年的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更被看成一种文化底蕴,一种维权的象征。不仅是这样,每天在市场上都有很多很多的消费行为,小到几角,大到上千上万。同时,每天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发生。不能只在3.15一天大家都来维权,或者说只在3.15这天来突出强调维权。做好维权心理,掌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那样才能真正的达到3.15的意义所在,天天都是3.15。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不仅要做到能够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如上面所说的,还要注重自己的义务。在现在快节奏的生活节奏中,正确的把握权利与义务的恰当,更好的实现消费的权利。绿色环保消费,经济节约消费,资助爱心消费等等,一些前沿消费努力的推动着消费者在靠近文明消费的理念。这些理念在要求消费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一定要从自我做起,培养一种义务,让市场更加的规范,更加的符合未来社会的要求。

(一)消费者应该增强法律维权意识。目前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义务,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从整体来说,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当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样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我国

一些大城市里,法律宣传力度大,人们知道并且能使用相关的法律来维权。但在一些偏远的地方,维权意识不是很强,而且宣传不够。这很容易让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是好。这不仅是相关部门的事,也要求消费者自己能提高法律维权的意识。多关注一些这方面的法律,在受到侵害时,能懂得怎样使用法律。作为一个消费者,这是最基础的,也是保护好自己权益的根本。所以消费者有义务多去关注这些。

(二)消费者应该增强绿色环保意识。我国在2008年6月1日禁止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塑料袋是生活中很方便的物品,在日常购物中所不可缺少的物品,但由于其造成的“白色污染”,使得国家下决心禁止使用塑料袋,提倡使用可多次使用的布袋。不仅是塑料袋,还有一次性饭盒,一次性木筷等,这些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多方面的产品,其实中间包含很多的污染与浪费。在这方面,消费者一定要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环保出发,自发的不使用这些“白色产品”,提倡绿色消费。这不仅仅是经营者的义务,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义务。只有每个消费者有了这种绿色环保意识,配合经营者,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绿色消费”。

(三)受到损害后进行举报和投诉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只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却没有提及其应承担的义务,比如受到损害后进行举报和投诉就应该是一项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消费者遭受类似的损害。当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义务去对自己的受侵害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虽然在目前的形势下,人们大多数把这种举报和投诉看成一种不必要的行为,甚至认为这是种麻烦,起不到什么真正的作用,而且或许引来不必要的困扰。但这毕竟是作为消费者应该做到的,也会对经营者是一种警告与抗议。只有所有的消费者有了这种意识,才会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减少消费者受侵害的行为出现。

(四)消费者对自己的受害行为有义务通过媒体向社会暴光。媒体作为现在传播的主要方式,有电视、广播、报纸等方式。也是人们了解社会的主要渠道之一。当消费者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通过媒体去暴光,让众多的消费者了解到社会上存在的侵害事实,提醒其他消费者,避免让他们在受到侵害。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人们怕“惹事”,不想去把事情闹大,但暴光行为只是消费者义务之一。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行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不

法分子制假售假的行为退出历史舞台。目前也通过媒体这个渠道暴光了许多侵害行为。例如陈化粮,含有苏单红的“红心鸭蛋”等,让其他消费者能认识到。这是种很好的渠道。虽然现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消费者有这种义务,但是从长远和效果来看,把通过媒体向社会暴光纳入消费者的义务的作用是肯定的。把所有的消费者、媒体都调动起来,向经营者施压,扩大消费者权利。

(五)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具有仁德之心。我们知道,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历来提倡讲道德、守信用,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之精华,重新营造出人人讲信用的社会文化氛围。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要注意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很多的权利,但这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为所欲为。在购买消费品时,发现存在质量或者是其他方面问题时,应该携带相关的购买证明进行相应的更换。不能无理取闹,更不能无中生有。这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品质问题,更应该是消费者的义务。这关系整个中国文化的发扬,也是走向国际市场的基础之一。如果消费行为中真正存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那么消费者应该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存在侵害行为,或是是消费者自身的原因,那么消费者就应该承认,在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

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消费行为往往处于被动的角色。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下,消费者更应该勇敢的站出来,直接面对不法的经营者,扮演一个知法懂法的消费者。不仅如此,消费者还要加强自身的修养,文明消费,绿色消费,合理消费等等。消费者更应该被看成是市场的一部分,要重视整个的消费者文化,努力的提高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与维权观。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消费活动不会被侵害。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这才是一个消费行为的合理解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配合。

参考文献

[1]王群仿:《论消费者义务》,行政与法,2010年03期

[2]钱玉文:《论生态消费模式下我国消费者义务的确立》,百度文库,https://www.docsj.com/doc/872577744.html,

[3]王海明:《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伦理学研究》,2005年11月第6期

[4]李昌麟:《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覃有土:《论消费者之义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一期

试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试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经营者及其他组织都掌握并控制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使用、披露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各界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根据新消法的相关内容,来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保护难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综合,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以识别特定的消费者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购物情况等。其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方面在于它能够准确该个人信息是何种群体中的个体。所以,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准确识别特定消费者本人的个人信息。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分类 1.消费者个人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性可以分为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不可公开的消 费者个人信息。可公开的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供给经营者,并经消费者同意可以公开使用的个人信息,如照相馆在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可以在本店范围内张贴消费者的相片,且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不可公开的信息指一旦被利用便会侵犯消费者权益,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健康、财产状况等。这些信息公开都会给消费者的生理及心理带来很大的压力,或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比如消费者的电话号码,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公开,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多骚扰电话。而不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正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2.根据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分为消费者直接个人信息和消费者间接个人信息,消费者直接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的不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就能识别出消费者本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而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通过分析才能将消费者本人识别出来的信息成为消费者的间接个人信息,如职业、财产状况等。实践中常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是可公开的个人信息和不可公开的个人信息分类方式。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尤其在私有财产和私人领域等方面人们对自由的主张中,隐私权对抗其他权利的要求逐渐凸显出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有价值的资源,消费者逐渐意识到经营者对其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普遍要求国家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滥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损害。 3.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被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及利用状况,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资源配置。

消费者行为分析

一、消费者的价格心理 价格心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对价格刺激的各种心理反应及其表现,它是由消费者自身的个性心理和对价格的知觉判断共同构成的。 (一)产品价格与消费者心理行为的关系 1.价格是消费者衡量商品价值和品质的直接标准 在消费者对商品品质、性能知之甚少的情况下,主要通过价格判断商品品质。许多人认为价格高表示商品质量好,价格低表明商品品质差,这种心理认识与成本定价方法以及价格构成理论相一致。所以,便宜的价格不一定能促进消费者购买,相反可能会使人们产生对商品品质、性能的怀疑。适中的价格,可以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性能有"放心感"。 2.价格是消费者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象征 一些人往往把某些高档商品同一定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文化修养等联系在一起,认为购买高价格的商品,可以显示自己优越的社会地位、丰厚的经济收入和高雅的文化修养,可以博得别人的尊敬,并以此为满足;相反,使用价格便宜的商品,则感到与自己的身份地位不符。 3.价格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需要量 一般来说,价格上升会引起需要量下降,抑制消费;价格下降会增加需要量,刺激消费。但也有时情况相反,各种商品价格普遍上升时,会使消费者预期未来价格将继续上升,增加即期需要量;反之,则预期未来价格将继续下降,减少即期需要量,产生“买涨不买落”心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消费者的生活经验、经济条件、知觉程度、心理特征等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他们对价格的认识及心理反应千差万别。 (二)消费者价格心理特征 1.习惯性 反复的购买活动会使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价格形成大致的概念,这种价格也叫习惯价格。消费者判断频繁购买的商品价格高低时,往往以习惯价格为标准。在习惯价格以内的价格,就认为是合理的、正常的,价格超过上限则认为太贵,价格低于下限会对质量产生怀疑。 例如,2001年3月ZI日,北京电信公布了电信资费调整方案:月租费由过去的ZI.6元上调到25元,取消了原月租费中免打25次的计次;计次电话由过去3分钟0.18元计次改为首次3分钟0工2元,超过3分钟,每分钟计费0.11元计次;国内长话由过去晚上ZI 时起半价优惠推迟到零点后半价。电信部门声称资费调整是为了让老百姓得到实惠,可是老百姓算了一笔账,认为自己不仅没有得到实惠,反而加大了支出,意见和反响当然很大。许

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doc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 姓名杨春 学号 061050057 学校新乡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田世让 写作时间 2008年11月

目录 一、消费者的权利 (3)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5) 三、消费权益解决的途径 (7)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 (8)

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 消费是人类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与消费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具有安全、了解、选择和意见被听取四项权利的国情咨文;1969年,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即索赔权。以此为基础,各国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自己国家消费者的权利。本文拟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分析消费者所应当具有的消费意识,以期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一)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为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说就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两方面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行使其安全权,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不合格的商品;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要求更换或退货。若消费者人身、财产因不合格商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可以简称为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

消费者行为学期末论文

课程:消费者行为学 班级:10贸经一班 姓名:徐誉 学号:2010250099 大学生旅游消费心理与消费行为研究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经济进步,近几年内旅游业已成为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最强劲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旅游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通过近一周的实地调查发现: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已成为当代大学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具有一定的经济独立能力和自我生活能力,有相对宽松的时间,具有更多的冒险精神和追梦遐想,这些促成了大学生旅游热。从目前中国的旅游消费情况来看,其中大学生所占比例,表现出大学生旅游消费已经在旅游业的经济增长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消费心理分析 1.大学生对外出旅游考虑的因素较多 通过数据可以了解到大学生在外出旅游时,首先会考虑经济因素,其次会考虑时间因素,只有在经济与时间都充分,才会具体为外出旅游做准备,其中在面访调查中,可以看出多数学生的旅游是有计划有准备的,并不是因为一时的兴致起来就去旅游的。很多同学先计划旅游,然后为旅游准备资金,计划时间的安排。 2.大学生对旅游消费支出比重较大 据调查显示,大学生平均每年旅游消费费用在300元到800元之间,这是大学生对旅游消费支出比较认可与接收的价格,接近80%的学生平均每年都外出旅游一

次,从外出旅游的频率与消费程度来看,城市学生或家境较好的学生旅游的次数与消费明显高于来自农村的学生,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基础较差的学生就不会去旅游,而大学生对消费旅游的质量要求也比较高,现在也有“穷学生消费旅游”一说,即学生在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条件下,会选择边打工边旅游,这也是现在比较新颖的一种方式,很多同学也是选择先打工筹备资金,然后实现旅游目的的。 3.省外旅游远多于省内旅游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选择省外旅游的比省内的多了将近一倍,有人反映的是 省内的旅游比较单调,而省外带来的是更多的新鲜感,可以增长更多的见识,也顺便在旅游之际了解当地的风俗民情。并可由此看出大学生不仅仅是在对旅游进行表面上的享受,也在逐渐追求更高层次的享受,省内旅游已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了当代大学生的需要。 4.旅游喜欢选在寒暑假 寒假和暑假给学生更多更充实的时间去浏览各地的名山好水、风土人情,而时间又是大家主要的选择。平时大家都要把时间花在学习中,没有那么多的空闲出去游玩。放假的长时间给大家带来了充实丰富的时间,也可以更好的和各地的朋友一起去旅游,身心在放假的时候也得到更多的放松,可以无忧无虑的去游玩。更多的学生选择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旅游,除了时间充裕,更多的学生放假时间相似,相约而行也是选择在此期间的因故之一。同时,放假期间不会有太多的学业压力,更可以身心放松,无忧无虑的旅游,浏览各地的名山好水、风土人情。 二.消费行为分析 1.倾向于结伴而行 大部分学生爱好旅游,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意识,更愿意依照自己的方式去计划 行程。在旅游方式的选择上他们更愿意与熟识的人结伴旅游,从调查可以发现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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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

分析消费者行为

第三单元分析消费者行为 1.单元能力标准 2.单元学习目标 学习者能分析消费者的行为,掌握消费者的心理活动;能针对个人消费者和产业消费者制定不同的营销方案。 3.单元内容描述 分析消费者购买行为类型的特点及企业的对策,购买者决策过程的阶段划分及其特点,制定相应的营销对策;分析生产者购买行为的主要类型,生产者购买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生产者购买决策过程的主要步骤 4.学习本单元的先决条件 (1) 学习者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2) 具有一定的判断思维能力 (3 ) 能按照教师制定的活动程序完成“任务” 5、单元学习资源准备 7.单元学习方法建议 参加小组讨论、完成现场实作、查阅资料、主动提问。

什么是消费者市场? 1、消费者市场的定义 由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啊品的个人和家庭组成,它是组织市场和整个经济活动服务的最终市场。 2、消费者市场的特点 ?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消费者人数众多、分布面广,差异性大 ?少量性和多次购买 消费者的购买表现为数量少,批次多。除一部分耐用消费品外,大部分 商品需要反复购买。 ?可诱导性 消费者缺乏专门的知识,购买时需要对他们进行宣传、介绍和帮助;消 费品本身也具有替代性强的特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是分散、自发的做 出的。 【课堂讨论】: 你觉得自己的购买行为是否具有以上特点。 3、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类型 ?习惯型 消费者无须花费时间进行选择,这种购买行为最简单,适用于低值易耗品 ?理智型 消费者冷静慎重,善于控制情绪,不受商品包装、广告和宣传的影响。 ?冲动型 消费者易受现场情景激发而购买,很容易受广告和促销方式的影响。

?价格型 对商品价格敏感,或追求低价格,或追求高价格。 ?感情型 购买行为大多属于情感的反应,注重商品的造型和色彩。 ?不定型 消费者没有固定偏好,购买心理不稳定,缺乏主见和经验,选购商品属于尝试性购买。 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 研究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方法称为“4O”研究法,即研究购买对象、购买目的、购买组织、购买方式 1、购买对象——市场需求什么? 分析消费者的购买对象,首先要对消费者市场的商品进行细分。分类的方法通常 有两种: 根据商品的形态和使用频率分类,: ●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家具等。 ●易耗消费品如食品、纸张、洗衣粉等。 ●劳务如技术指导、家电维修、理发等。 根据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分类: ●方便商品 一般是消费者经常购买的小商品,具体分为三类:一是日用品,如牙膏、肥皂等;二是即兴商品,如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三是急需商品,如药品等。 ●选购商品 一般是消费者反复比较挑选,才决定购买的商品,可分为两种:一是同质商品选购,品牌是选购时重点考虑的因素;二是异质商品选购,关键在于销售点的分布,是否给顾客留出足够的选择余地。 ●特殊品 消费者偏爱的独特商品或名牌消费品,选购的重点在知名度和服务水平。

论消费者权利

新余学院 经济法论文 ——论消费者权利 二级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班级:13级会计2班 姓名:李壮 学号:1308060251

2014年12月7日 论消费者权利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在一次次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下,法律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走上日趋完善的道路。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的是,瘦肉精火腿肠、皮革奶、染色馒头、天价理发、特慢的快递、移动电话乱收费等等不断地拉紧着消费者的紧绷的神经,考验着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能力。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3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现实对法律的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下正值我国新一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这是社会历史之所需,也是重新构建消费者权利保护屏障之契机。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消费者权利”这一特定的法律范畴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了整体的勾勒。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消费者权利产生、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通过对前权利时代、权利的确立阶段、与民事权利分离阶段的分析得出消费者权利突破传统民法体系显现出了其新的属性。 一、消费者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消费者的特征需满足一下三点:

消费者行为理论

第三章消费者行为理论 一、名词解释 效用基数效用论序数效用论总效用边际效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消费者均衡消费者剩余无差异曲线边际替代率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预算线收入—消费线价格—消费线恩格尔曲线收入效应 价格效应替代效应 二、填空题 1.基数效用论采用的是分析法,序数效用论采用的是分析法。 2. 经济学中边际的含义是。 3.当边际效用为正数时,总效用是;当边际效用为零时,总效用;当边际效用为负数时,总效用。 4. 在研究消费者均衡时,有三点假设、、。 5. 用公式表示消费者均衡的条件。 6.消费者剩余与关系甚大,其值越高,消费者剩余。7.无差异曲线是一条的曲线,其斜率为,表明两种商品不能同时或。 8.如果无差异曲线上某点斜率为-1/4,这意味着消费者愿意放弃个单位的X而获得1个单位的Y。 9. 在同一个平面上,有无数条无差异曲线,离原点越近,代表的效用。 10. 边际替代率可以转换成之比。 11*. 互补商品的无差异曲线为,与横轴平行的部分MRS= ,而与纵轴平行的部分MRS= 。 12*.完全替代品的无差异曲线为。 13.当商品价格不变,收入水平发生变动时,预算线。 14.已知X商品的价格为5元,Y商品的价格为2元,如果消费者从这两种商品的消费中得到最大效用时,商品Y的边际效用为30,那么此时X商品的边际效用为。 15*. 如果一种物品的价格上升,效应意味着该物品的消费量会减少,而如果该物品是正常物品,效应又会加强前一种效应。 三、选择题 1.序数效用论认为,商品效用的大小() A.取决于它的有用性的大小; B.取决于它的价格; C.可以比较; D.A和C; 2.消费者对商品X的消费达到饱和点时,则边际效用为() A. 正值; B. 负值; C. 零; D. 不确定; 3.消费者购买每单位物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一定等于()

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现在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买卖的现象越来越多,各种骚扰电话和短信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所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下面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将结合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快来一起学习吧。案例一:经营者应合法、正当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理鹏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理鹏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其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去哪儿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去哪儿网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理鹏手机号码,且去哪儿网已向鲁超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东航则主张其通过中航信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庞理鹏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旅游平台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经营者尽到了相应义务,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案例二: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从2014年5月起,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视频上公开刘女士的真实姓名、籍贯、年龄,称其是“变性人、在泰国做的手术、是黄海波事件女主角”等。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乐视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对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指向性明确,视频标题和内容都指向黄海波事件女事主及其个人信息,而展示的文章中亦包含事主姓名、籍贯、变性等陈述。刘女士享有不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涉案视频在互联网公开发布造成刘女士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侵害其人身权益的程度明显,作为涉案视频发布者的乐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摘要: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权力意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及相关问题做一下分析: Abstract: Consumers, almost everyone plays roles in the society every da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topic. At pres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enhancing consumer power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ome analysis to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in China: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Key words: consumers ;consumers' rights;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们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以经营或者销售为目的,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还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经济意义上的所说的消费者,也是本文从法律意义上所讲的消费者,只有弄清了什么是消费者,才能更好的阐述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

消费者行为分析报告范文

消费者行为分析报 告

小米手机消费行为分析 一.消费者分析 从各手机品牌使用者所在城市来看,智能手机者有将近70%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比例远高于平均水平,这可能是由于人口情况,经济状况,消费水平所决定。其的投放主要是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及其周边地区,其它地方基本看不到此手机产品。小米手机的生产基地在富士康,虽然它不是全国家喻户晓的手机品牌,但其使用者依然呈现出了区域特点,有将近1/3的使用者都在北京地区,而在广州和深圳等南方城市则比较少。 “发烧友”的特点是依赖网络,常在论坛活IT网页活动,属于意见领袖。“智能手机爱好者”“名族品牌支持者”“价格导向型消费者”“品牌导向型消费者”主要集中在16岁到45岁的人群里,常见的是高中大学在校生,城市白领等,特点是接触网络较多,生活中容易接触到各种交通工具,休闲时间的活动地点集中在闹市区,商业区,及各种大小型商场。“冲动型消费者”“感情型消费者”“不定型消费者”遍布在广大的手机消费者中,容易受营销广告,意见领袖的影响,是潜在消费者,任何能接触到广告很产品的消费者都属于这一部分。

二..现有消费者 1、消费群体构成:截止到当前为止小米手机排队预订人数 已经超过30 万,预订截止。 经过我们经过网络等多种方法对小米手机消费群体进行 调查分析得到: 当前小米手机消费群体已经突破30万,这只是当前预订批次,预计今后小米手机的消费群体还会继续攀 升。 小米手机的消费者主要集中在20到35岁,其中学生大约占总体的六成其次是白领工作者。可是随着小 米手机的正式批量式生产,相信在今后小米手机的消费 群体将不断扩大。据我们调查分析小米手机的消费群体 大多数集中在18到35岁、男性、追逐功能、爱好科 技、而且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她们大多数为白领工作 者或者学生,教育程度以大学学历为主,主要分布在一 二线城市。 2、消费行为 (因为小米手机当前处于预售阶段,因此我们只对进行

浅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谈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中国,消费者享有九大权益,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同样是在中国,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由于生产商和经销商为提高利润而对消费者“耍花招”导致消费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对此中国做的怎么样呢?曾经被疯狂转载的一篇网络段子:“早晨洗头用瓢柔,先泡上一桶康帅傅方便面,抽上一支中萃香烟。早餐后,穿上报喜乌外套,下楼到中国石油加油,开发票时才知道人家是‘中围石化’走进了超市,商品琳琅满目:司口司乐、娃娃哈、下好佳、脉劫、橙多多…哈还有丑粮液呢,生活多么美好吖!”这是网络上一段对现实中山寨现象的一段生动描述,短短一段文字,写出了十一种冒牌产品。近年来,厂商们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加以整合生产出款式新颖且价格低廉的杂牌手机,因其生产未经官方批准,而且明显是仿制产品,故被称为“山寨”手机,含有“小型、小规模、地下工厂、不被官方管辖”的意思,随着国家取消手机牌照制度,山寨手机迅速风靡全国。而“山寨”一词也从产品、服务等经营领域扩展到媒体娱乐,甚至公共管理生活中2008 年12 月3 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首次对山寨问题进行了报道,把它称作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可能会影响消费者们的身体健康,为什么这种现象会一直泛滥成灾,应该说有其内在原因,由其功能不同,我们把山寨分成娱乐性山寨和营利性山寨两种。营利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商家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受众需求的影响。山寨作为一种新的形态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正迎合了当今社会文化价值接受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人们的新奇观、从众观和欲望观等心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同时,由于山寨产品的价格便宜,使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能享受到山寨的好处,所以,营利性山寨迅速的流行起来。 在2013年打假专项行动中,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署,于3月4日在长沙市捞刀河镇自某某村成功打掉一个生产伪劣产品的窝点,现场查封伪劣PE管道、木塑板生产线2条:包括搅拌机、上料机、印字机,挤出机、模具、真空箱、喷淋冷却箱、牵引机、切割机、翻转台、破碎机、盘管机、行车等大型制假设备26台,现场扣押生产原料、成品价值约50余万元,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2人,刑拘并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1人,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经查,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没有得到“南联”注册商标所有人--长沙南联特种管道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受犯罪嫌疑人廖某的委托,联系犯罪嫌疑人杜某,在其生产的伪劣PE给水管上冒用“南联”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仅2012年4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杜某、徐某、廖某就向邵阳市新邵县某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生产销售了金额达21余万元伪劣PE给水管。该批伪劣产品在工程完工后多处爆裂,造成附近居民饮水困难,引发不稳定因素。如今,打假的新闻播了又播,可造假团伙任然非常猖狂,不仅制造出假冒伪劣的产品,还盗用其他公司的商标,让消费者更容易上当。实际上,主要疏漏是来自经营者和管理者:第一,一些市场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走捷径达到暴富的目的,以制作假冒伪劣的食品、水发产品、肉制品等,使假冒伪劣产品远远不断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讲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讲座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谁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那么是不是只要是买东西的人都是消费者呢?不是。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主体只限于个人。所以,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一、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本法执行。消费者在消费中的权利包括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权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公平交易权(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获取赔偿权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依法组建维护消费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行为理论效用最大化契约正义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消费者群体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在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极易导致其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障。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立法者和社会都选择了倾向性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保护立法现状及前馈功能的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消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费者保护立法考虑到以下原因和现实: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和服务与货币的不同所有者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需要进行交换,在交换中,

交易双方合意是达成交易的前提,而合意是以双方的认知水平、谈判能力为条件的,商品经济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引致的双方信息不平等亦容易造成合意之下的交换不公平。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要求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消费者利益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终极信念无疑是通过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实现双方之间的实质正义。《消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标示以预防消费者损害事件发生;二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 纵览《消法》,循着权利、义务、责任的主线,立法落脚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欺诈是对交易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是通过虚假信息减少经营者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正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严厉制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不是个体性的保护。通过个案事后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只是矫正了个体正义,其侧重的是人身、财产安全的价值。这种矫正并不能直接解决消费者保护中信息偏在的矛盾,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消费者问题。相反,“学术界对于制裁的过于关注,导致了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是多么必要。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 14241276 孙嘉旸 问题概述: 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一般来说要经历认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三个方面。而学生群体所受教育的经历和所处的校园环境,使得他们成为社会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消费群体,产生了与其他消费者不同的消费需求,具有比较特殊的消费心理,表现为不同的消费行为。同时,学生是大众文化及消费的前端,研究和分析学生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有助于认识整个社会的消费趋势。一般来说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特点为: (1)消费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为,消费学生人群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而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行业的不平衡,导致家庭收入的不平衡,再者各自家庭结构的不同,从而决定消费的不平衡; (2)消费的多样性。学生的消费主要涉及生活消费、学习消费和文化娱乐消费三个方面,而且其构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消费的多样性一方面受其家庭收入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因而在消费层次、消费的数量等方面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个人需要的多样性。寻求多样性是由于需求强度的不同和需求层次的多样性而产生。 (3)消费的主导性。大多数学生人群的消费都是在满足生活消费基础上,尽可能的满足学习消费,以必要的娱乐消费来调节自己的精神生活。

正文分析: 一、当代学生人群消费行为特点 (一)理性消费 1.合理计划。在费用开支上,有统计数据得16.6%的学生有详尽的计划,67.7%的学生稍有计划,只有15.7%的学生没有计划,随心花费;81.3%的学生没有或偶尔有透支情况,经常出现透支情况的只占到18.3%。也就是说,大部分的学生在消费时都是精打细算,消费的盲目性并不能够用来形容学生整体,学生的超前消费只是学生群体中的少数现象。 2.理性消费。在购买商品时,学生们首先考虑的因素是价格和质量。数据表明,学生们普遍比较重视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见学生的消费方式主流是理性的。 (二)前沿消费 学生群体是年轻的群体,喜欢站在时代前沿,追新求异,把握时尚,唯恐落后于潮流。排在学生购买首位是具有独特风格的产品(57.7%),其次就是流行时髦与新奇的东西(30.4%)”。至于名牌产品,当问到如果经济许可,是否会购买名牌产品时,80%的学生表示肯定。以上充分体现了学生对追求高品质、高品牌、高品位生活的需要。 (三)导向性较强 学生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强,其中也包括新的消费方式。很多商家都将学生作为重要的目标顾客进行市场销售,学生思想活跃,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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