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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

目录

1 总则 (1)

2 管道设计 (1)

2.1 一般规定 (1)

2.3 管道布置 (2)

3 材料验收、存放、搬运和运输 (3)

3.1 一般规定 (3)

3.2 材料验收 (4)

3.3 存放 (4)

3.4 搬运 (4)

3.5 运输 (4)

4 管道连接 (4)

4.1 一般规定 (4)

4.2 电熔连接 (5)

4.3 热熔连接 (5)

4.4钢塑过渡接头连接 (5)

5 管道敷设 (6)

5.1 一般规定 (6)

5.2干管、支管敷设 (6)

5.3插入管敷设 (6)

5.4管道穿越敷设 (7)

6 试验与验收 (7)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本规程适用于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0.4MPa(表压),工作温度在—20~40℃的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聚乙烯燃气管道严禁用作室内地上管道,只作埋地管道使用。

1.0.4聚乙烯燃气管道中的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的规定。

1.0.5承接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相应资质。

1.0.6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管道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聚乙烯燃气管道分SRD11和SRD17.6两系列。SRD11系列家适用于输送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气态);SRD17.6系列宜用于输送天然气。

2.1.2输送不同种类燃气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 不同种类燃气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注:SRD为公称外径与壁厚之比。

2.1.3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其他成分组成的燃气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在安全性能得到保证后,可参考以上相似的气种确定允许工作压力。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人工煤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2MPa;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3MPa。

2.1.4 聚乙烯燃气管道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1.2条规定外.在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还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2.3 管道布置

2.3.1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2.3.2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2.2.2。

2.3.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置E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表5.3.2—1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

表2.3.2

2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8m;

(2)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6m;

(3)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宜小于0.8m。

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可适当降低。

2.3.5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无尖硬土石和无盐类的原土层,当原土层有尖硬土石和盐类时,应铺垫细沙或细土。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或采取其他防沉降措施。

2.3.6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含有冷凝液的燃气时,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应设置凝水缸。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2.3.7 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中压聚乙烯燃气支管起点处也应设置阀门。低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可不设置阀门。阀门宜设置在阀井内。

2.3.8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宜直接引入建筑物内或直接引入附属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内。当直接用聚乙烯燃气管道引入时,穿越基础或外墙以及地上部分的聚乙烯燃气管道必须采取硬质套管保护。

2.3.9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宜直接穿越河底。在加设套管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后,穿越河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第5.3.4条和第5.3.10条(2)、(3)、(4)款的规定。

3 材料验收、存放、搬运和运输

3.1 一般规定

3.1.1 管材、管件应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厂的合格证。

3.1.2 管材存放、搬运和运输时,应用非金属绳捆扎,管材端头应封堵。

3.1.3 管材、管件存放、搬运和运输时,不得抛摔和受剧烈撞击。

3.1.4 管材、管件存放、搬运和运输时,不得曝晒和雨淋;不得与油类、酸、碱、

盐等其他化学物质接触。

3.1.5 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间的存放期不宜超过一年。

3.2 材料验收

3.2.1 接收管材、管件必须进行验收。先验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各项性能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3.2.2 验收管材、管件时,应在同一批中抽样,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性能检查,必要时宜进行全面测试。

3.3 存放

3.3.1 管材、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温度不超过40℃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3.3.2 管材应水平堆放在乎整的支撑物上或地面上。堆放高度不宜超过L 5m,当管材捆扎成1mXlm的方捆,并且两侧加支撑保护时,堆放高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3m。管件应逐层叠放整齐,应确保不倒塌,并宜便于拿取和管理。

3.3.3 管材、管件在户外临时堆放时,应有遮盖物。

3.3.4 管材存放时,应将不同直径和不同壁厚的管材分别堆放。受条件限制不能实现时,应将较大的直径和较大壁厚的管材放在底部,并做好标志。

3.4 搬运

3.4.1 管材搬运时,必须用非金属绳吊装。

3.4.2 管材、管件搬运时,应小心轻放,排列整齐,不得抛摔和沿地拖拽。

3.4.3 寒冷天搬运管材、管件时,严禁剧烈撞击。

3.5 运输

3.5.1 车辆运输管材时,应放置在平底车上;船运时,应放置在平坦的船舱内。运输时,直管全长应设有支撑,盘管应叠放整齐。直管和盘管均应捆扎、固定,避免相互碰撞。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管材的尖凸物。

3.5.2 管件运输时,应按箱逐层叠放整齐,并固定牢靠。

3.s.3 管材、管件运输途中,应有遮盖物,避免曝晒和雨淋。

4 管道连接

4.1 一般规定

4.1.1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前应对管材、管件及附属设备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并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外观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4.1.2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应采用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连接)或热熔连接(热熔承插连接、热熔对接连接(热熔鞍形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聚乙烯管道与金属管道连接,必须采用钢塑过渡接头连接。

4.1.3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同连接形式应采用对应的专用连接工具。连接时,不得使用明火加热。

4.L 4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宜采用同种牌号、材质的管材和管件。对性能相似的不同牌号、材质的管材与管材或管材与管件之间的连接,应经过试验,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保证后,方可进行。

4.1.5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的操作工人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和技术评定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L 6在寒冷气候(一5℃以下)和大风环境条件下进行连接操作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调整连接工艺。

4.1.7 聚乙烯燃气管材、管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管材和管件在施工现场放置一定时间,使其温度接近施工现场温度。

4.L 8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管端应洁净。每次收工时,管口应临时封堵。

4.1,9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结束后,应进行接头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者必须返工,返工后重新进行接头外观质量检查。

4.2 电熔连接

4.2.1 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应正确连通,连接时,通电加热的电压和加热时间应符合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管件生产厂的规定。

4.2.2 电熔连接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4.2.3 电熔承插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熔承插连接管材的连接端应切割垂直,并应用洁净棉布擦净管材和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并应标出插入深度,刮除其表皮。

(2)电熔承插连接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

4.2.4 电熔鞍形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管连接部位的管段下部应采用专用托架支撑,并固定、吻合。

(2)电熔鞍形连接前,应用洁净棉布擦净连接面上污物,并应用刮刀刮除干管连接部位外表面。

4.3 热熔连接

4.3.1热熔连接前、后,连接工具加热面上的污物应用洁净。

4.3.2 热熔连接加热时间和加热温度应符合热熔连接工具生产厂和管材、管件生产厂的规定。

4.3.3 热熔连接保压、冷却时间,应符合热熔连接工具生产厂和管材、管件生产厂的规定,在保压、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4.3.4 热熔承插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插连接管材的连接端应切割垂直,并应用洁净棉布擦净管材和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标出插入深度,刮除其表皮。

(2)承插连接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

(3)插口外表面和承口内表面应用热熔承插连接工具加热。

(4)加热完毕,待连接件应迅速脱离承插连接加热工具,并应用均匀外力插至标记深度,形成均匀凸缘。

4.3.5 热熔对接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接连接前,两管段应各伸出夹具一定自由长度,并应校直两对应的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错边不宜大于壁厚的10%。

(2)管材或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应用洁净棉布擦净,应铣削连接面,使其与轴线垂直,并使其与对应的待连接断面吻合。

(3)待连接的端面应用对接连接工具加热。

(4)加热完毕,待连接件应迅速脱离对接连接加热工具,并应用均匀外力使其完全接触,形成均匀凸缘。

4.3.6 热熔鞍形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管连接部位的管段下部应采用专用托架支撑,并固定、吻合。

(2)鞍形连接前,应用洁净棉布擦净连接面上污物,并应用刮切刮除干管连接部位外表面。

(3)待连接面应用鞍形连接加热工具加热。

(4)加热完毕,加热工具应迅速脱离待连接件,并应用均匀夕叻将鞍形管件压到干管连接部位,形成均匀凸缘。

4.4钢塑过渡接头连接

4.4.1 钢塑过渡接头的聚乙烯管端与聚乙烯管道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相应的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或热熔连接(热熔承插连接、热熔对接连接)的规定。

4.4.2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金属管道连接应符合相应的钢管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连接的规定。

5 管道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聚乙烯燃气管道土方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2章的规定。

5.1.2 聚乙烯燃气管道沟槽的沟底宽度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单管沟边组装敷设:

A = D + 0.3

(2)双管同沟敷设:

A = D1 + D2 + S + 0.3

式中a ——沟底宽度(m);

D ——管道公称夕陷(m);

D1——第一条管道公称外径(m),

D2——第二条管道公称外径(m);

S ——两管之间设计净距(m)。

5.1.3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管道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段上无承插接头时,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管道允许弯曲半径表5.1.3

(2)管段上有承插接头时,不应小于125D。

5.2干管、支管敷设

5.2.1 聚乙烯燃气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准敷设。

5.2.2 聚乙烯燃气管道宜蜿蜒状敷设,并可随地形弯曲敷设,其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程第5.1. 3条的规定。

5.2.3 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本规程第2.3.4条的规定。 5.2.4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宜随管走向埋设金属示踪线;距管顶不小于300mm 处应埋设警示带,警示带上应标出醒目的提示字样。

5.2.5 聚乙烯燃气管道下管时,应防止划伤、扭曲或过大的拉仲和弯曲。

s.2.6 盘管敷设采用拖管法施工时,拉力不得大于管材屈服拉伸强度的50%。

5.2.7 盘管敷设采用喂管法施工时,管道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程第5.1.3条的规定。

5.3插入管敷设

5.3.1 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管敷设,插入起始段应挖出一段工作坑,其长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管道允许弯曲半径符合本规程第5.1.3条的规定。

5.3.2 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施工前,应使用清管设备清除旧管内壁沉积物、锐凸缘和其他杂物,并应用压缩空气吹净管内杂物。

5.3.3 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施工前,应对已连接好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进行气密性试

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插入施工。插入后,应对插入管进行强度试验。

5.3.4 插入施工时,必须在旧管插入端加上—个硬度比插入管小的漏斗形导滑口。 5.3.5 插入管采用拖管法施工时,拉力不得大于管材屈服拉伸强度的50%。

5.3.6 插入管各管段端口环形空间应用O形橡胶密封圈、塑料密封套或填缝材料密封。

5.3.7 在两插入段之间,必须留出冷缩余量和管道不均匀沉降余量,并在每段适当长度加以铆固或固定。

5.4管道穿越敷设

5.4.1 聚乙烯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道路和河流的敷设期限、程序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应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5.4.2 聚乙烯燃气管道穿越工程采用打洞机械施工时,必须保证穿越段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不发生沉陷、位移和破坏。

6 试验与验收

6.0.1 聚乙烯燃气管道试验和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七章和第十二章的规定。

6.0.2 聚乙烯燃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在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对全系统进行分段吹扫。吹扫合格后,方可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在强度试验时,使用洗涤剂或肥皂液检查接头是否漏气,应在检验完毕后,及时用水冲去检漏的洗涤剂或肥皂液。

6.0.3 吹扫与试验介质宜用压缩空气,其温度不宜超过40℃。

6.0.4 压缩机出口端应安装分离器和过滤器,防止有害物质进入聚乙烯燃气管道。 6.0.5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管道设计压力的1.5倍。中压管道最低不得小于0.30MPa;低压管道最低不得小于0.05MPa。

6.0.6 聚乙烯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应稳压1h,不降压为合格。

6.0.7 聚乙烯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十二章的规定。

注:其他内容应按CJJ33-2005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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