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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业务审批效率、增强风险控制能力,银行信贷审批业务实施网上作业。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银行信贷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是指在总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信贷业务网点同意受理开始,直到有权审批人审批并最终通知信贷业务网点办理信贷业务的各环节均须通过信贷系统操作,不得在系统外办理。对于在总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不实施网上作业的特殊情况,需报经总行批准。

第三条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的操作平台是信贷审批子系统和信贷影像档案管理子系统。信贷业务各环节基本信贷业务信息流转通过信贷审批子系统运行实现;其他信贷附件材料传输(借助扫描等方式制成电子文档)通过信贷影像档案管理子系统运行实现。本规程仅规范信贷业务人员在中的操作,信贷审批业务需要经过的环节和应履行的尽职责任仍需执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信贷审批业务实施网上作业单轨运行后,信贷业务处理信息以系统记录信息为准,除保留客户提供和从外部取得的档案材料外,一律取消纸质内部运作表。系统记录信息与原纸质文本记录信息具有同等效力。农业银行内、外部各种检查和考核涉及此类业务信息的,以系统信息为准。

第五条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中各信贷部门职责、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的责任界定以有关信贷规章制度为标准,系统中的操作记录为责任界定的信息依据。

第二章基本操作规定

第六条信贷审批业务实施网上作业,首先必须由省域数据中心综合管理员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及该机构信贷业务运作流程在系统中搭建网上作业运行环境。对于同一省域数据中心内的支行级以上机构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选择不同控制参数。各级机构网上作业操作控制参数设置及修改方案均须填写《信贷系统信贷审批控制参数设置审批表》(附件1-1),并由本级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字确认。下级行执行上级行参数的,不需填表审批。

第七条各级信贷人员进行网上作业实行操作权限注册管理。信贷人员填写《信贷系统信贷审批子系统人员注册表》(附件1-2),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如注册人为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可省略此步骤)并经本级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如注册人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可省略此步骤)同意后由本级综合管理员注册,人员离岗本人必须通知综合管理员进行离岗注销。各环节信贷人员的操作权限注册必须按照信贷制度规定严格区分,同一部门不同岗位的人员也要准确赋予操作权限,同一人员在不同部门承担岗位的要分别注册。

信贷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审核的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注册信息的有效性负责,综合管理员对本级行所有信贷人员注册信息的规范性和注册的合规性负责,综合管理员的注册与交接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信贷系统综合管理员注册与管理表》(附件1-3)。

第八条信贷审批业务实施单轨网上作业后,所有信贷人员均须按照实际业务的职责分工以本人操作员代码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对本人录入或上传的信贷业务信息(含附件材料信息)负责。利用初始密码首次登录成功后应及时修改个人密码,并妥善保管。

信贷人员遗忘个人操作密码,可按照《信贷系统密码重置操作管理要求》(附件1-4)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如遗失人为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可省略此签字)及同级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加盖部门印章,送达或传真至一级分行信贷管理处,经一级分行信贷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由一级分行综合管理员进入人员注册模块进行密码重置操作。

第九条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操作分为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合议)、审批(核)和通知下达六个环节。具体业务是否必须经过某一环节操作,应根据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确定。

(一)受理环节:具备受理权限的信贷业务网点(包括营业部、营业所、分理处等)或部门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员)发起信贷业务受理操作。

(二)调查环节:具备调查权限的信贷业务网点或部门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操作。

(三)审查环节:具备审查权限的信贷业务网点或部门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进行信贷业务审查操作。

(四)审议(合议)环节:具备贷审登记权限的人员(以下简称贷审登记人员)组织具备贷审会委员或合议会议委员权限的人员(以下简称贷审会委员或合议会议委员)开展信贷事项网上审议、投票,并进行会议纪要整理等工作。

(五)审批(核批)环节:具备审批权限的有权审批(核批)人(分管行长、行长、独立审批人,以下简称审批人员)进行信贷审批操作。

(六)通知下达环节:审批人员直接或经由信贷管理部等部门逐级下达批复通知书。

第十条本规程操作以贷款业务为例,承兑、信用证、保函业务除业务种类选择和数据内容输入不同外,操作功能和步骤相同。

第三章信贷业务受理

第十一条受理前,客户经理应在【客户管理】中对申请人和担保人(保证人、抵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下同)的基本信息、客户开户情况进行登记,法人客户信息登记执行原法人客户基本信息录入规范,个人客户信息登记执行个人信贷业务数据录入规范指引(附件1-5)。

对于基本信息无变化的存量客户,可以省略该操作步骤。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登记】操作步骤:

(一)受理人员从中注册的信贷业务网点(部门)进入【贷款受理登记】(信贷审批→贷款审批管理→贷款受理登记)界面。

(二)点击“贷款受理增加”界面的[增加]按键,进入贷款受理界面,根据客户类型选择法人或自然人客户,通过客户代码或客户名称查询到具体客户进行选定。

选定客户后,首先录入“贷款申请信息”框内的数据要素,对于固定资产贷款系统将自动生成项目编号,要求输入项目名称;其次,登记“受理情况简介”,对于受理网点(部门)非最终放款业务网点的,在放款网点明确的情况下补充说明“该笔贷款最终拟在某某网点发放”;最后,勾选“贷款方式”。

(三)选择贷款方式为非信用方式的,根据实际情况登记拟用担保信息。

1.对于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录入“抵(质)押物名称”和“抵(质)押物现值”,其中“抵(质)押物现值”应为抵(质)押物最近的评估价(暂作价)或净值;保证担保需录入担保的金额;

2.对于采用多个担保的,逐项登记担保内容;

3.对采用已登记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贷款申请:录入贷款方式和拟用担保情况,在“拟用担保”框内的“抵(质)押物名称”中写入“采用XX号担保合同”。

(四)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键,对于录入信息符合各项业务逻辑的将显示“增加成功”或“修改成功”以及该笔业务的“申请书编号”,能够确定利率的,在【利率功能】中录入利率信息。

(五)将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等资料制成电子文档通过点击[档案管理]上传。

(六)在“贷款受理增加”工作提示栏中选中欲处理的受理状态为“正在受理(即尚未提交下一环节)”的受理记录,双击进入操作界面,即可进行修改、删除工作。

(七)完成受理的业务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操作框,操作人员在[提交环节]列表框中选择欲提交环节(调查),刷新机构选择,系统将会列出所有具备调查权限的机构,双击选定的机构在“提交部门”框中显示部门的名称和编码,单击[确定提交],系统提示“提交成功”标志受理工作结束。

第四章信贷业务调查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登记】操作步骤:

(一)调查人员进入【贷款调查登记】(“信贷审批”→“贷款审批管理”→“贷款调查登记”),在工作提示栏中选择当前状态为“提请调查”的记录,录入调查资料。也可选择当前状态为“正在调查”的记录,对已录入调查信息但尚未提交下一环节的调查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和提交工作。

(二)点击[登记],查看提取的申请信息是否正确、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业务,点击[回退],该记录的审批状态将返回到前一环节。调查人员在贷款申请信息中加录“还款来源”、“还款方式”。

(三)选择录入或勾选贷款合法性认定信息,没有的栏目可为空缺。

(四)选择“贷款效益预测”、“借款风险综合评价”与“调查综合意见”信息。

(五)对于“调查机构”、“调查人”栏目,系统自动提取当前界面操作人员信息。

(六)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操作提示栏将显示“登记成功”。此时可进行[修改]、[删除]或[提交]等操作,不可再[回退],只有对调查信息[删除]后方可[回退]。

(七)对于申请贷款采用担保方式的须录入[担保信息]。

1.录入担保人代码后按回车键或点击“担保人全称”框即可出现担保人全称。

2.抵(质)押贷款须录入调查的抵(质)押物情况。

3.必须选录“担保资格能力分析”、“担保安全性、合法性分析”。

4.如果有多个担保人,可以在[保存]成功一个记录后,再次点击[增加],此时允许增加一个新的担保人记录,但总的担保人个数必须等于申请表中所列的担保人个数。

5.关于保证形式:只有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时才有而且必须有保证形式。

6.对采用已登记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必须录入“担保调查信息”,并在担保调查分析框内写入“采用XX号担保合同”字样。

7.录入完毕,点击[保存]后系统将提示“增加担保成功”。

(八)登记[调查报告],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须登记[项目概况]。

(九)将经核实的调查资料制成电子文档通过[档案管理]上传。

第十四条取消各种制式纸质内部运作表(包括调查表、审查表、审(报)批表),原内部运作表要求填写内容没有涵盖在系统调查界面中的,可在系统调查报告中体现。原制度不要求提供调查报告的或一级分行认为有保留电子表必要的,可由调查经办人直接将电子版表格上传档案系统,流程中其余人员通过档案系统查看调查表内容,并在自身操作环节界面发表意见,无须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操作人员全部签字后再将所有纸质内部运作表上传档案系统。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调查信息录入完毕后应按照制度规定提交给本环节后续人员(多人调查中的其他调查人、调查部门负责人)操作(操作步骤同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对于该环节后续人员,系统自动过录前手所有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可修改录入后点击[保存],无不同意见的,直接点击[保存](注意:对于前手输入了利率信息、担保信息、项目概况和调查报告的,后手必须点击查看,在无意见的情况下也必须在查看界面点击保存,否则系统不允许提交下一环节),该人员对保存的信息负责,然后按制度规定提交本环节其他后续人员或审查环节。

第五章信贷业务审查

第十七条【贷款审查登记】操作步骤:

(一)审查人员进入【贷款审查登记】(“信贷审批”→“贷款审批管理”→“贷款审查登记”)查找拟进行操作的业务,有两种方式:

1、直接在工作提示栏(贷款审查日程表)中双击当前状态为“提请审查”或“正在审查”的记录,进入【贷款审查界面】。

2、直接在工作提示栏(贷款审查日程表)上方“请输入申请书编号”栏输入拟操作业务的申请书编号,并点击【直接处理】,即可进入【贷款审查界面】,点击[登记]开始进行审查。在审查业务量较大时,使用此功能可快捷搜索到拟处理的业务。

(二)查看“审查建议内容”中贷款属性分类、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是否正确、合理。

(三)审查有关内容后,必须录入“资料完整性审查”、“贷款合法性审查意见”、“贷款安全性审查意见”、“调查意见的认定”等信息以及“审查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录入“审查意见理由”、“限制性条款及其他管理要求”。

(四)录完审查信息并审核无误后点击“保存”,此时可进行[修改]、[删除]或[提交]等操作,不可再[回退]。如需【回退】,必须先【删除】已保存的审查信息后方可进行。

(五)登记[审查报告]。

(六)需要上传审查资料的,将其制成电子文档通过[档案管理]上传。

第十八条因资料补充、退回暂停审查等原因需要退回原提交部门的业务,可在“审查意见”栏选择“空值”,在“审查意见理由”中录入退回原因,点击【提交】,将信息传至原提交部门。

第十九条审查信息录入完毕后按照制度规定提交给本环节后续人员(其他信贷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等)审核(操作步骤同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信贷业务需要实施利率定价、法律合规审查、国际业务条款审查等操作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操作,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确定:

(一)按第七条规定,将资产负债、法律合规及国际业务部等部门及有关人员在系统中进行机构、人员注册,并赋予审查权限。在审查环节,由信贷审查人员通过提交方式逐一提交各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提交回信贷审查环节。

(二)操作通过纸质流程流转,部门意见由信贷审查人员在审查报告中体现,并将部门意见纸质件扫描以审查档案形式上传。

第二十一条对于审查环节后续人员,系统自动过录前手所有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可修改录入后点击[保存],无不同意见的,直接点击[保存](注意:对于前手输入了利率信息、项目概况和审查报告的,后手必须点击查看,在无意见的情况下也必须在查看界面点击保存,否则系统不允许提交下一环节),该人员对保存的信息负责,然后按制度规定提交本环节后续人员或审议(审批)环节。

第六章信贷业务审议

第二十二条贷款审议操作步骤如下:

(一)贷审登记人员进入【贷款贷审登记】(“信贷审批”→“贷款审批管理”→“贷款贷审登记”)的“贷款贷审日程表”界面,勾选提请贷审的项目,点击[自动]后系统提示“审议开始成功”,业务的当前状态由“提请贷审”变为“审议开始”,再人工通知须参会的贷审会委员提前查阅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贷审会开始,参加本次贷审的贷审会委员进入【贷审会审议】(“信贷审批”→“贷审会审议”)界面后进行贷款审议(投票表决)。首先出现“审议提醒”界面,提交投票审议的事项排列在该界面,双击业务状态为“未投票”的审议事项即进入贷款审议界面。审议界面的审批要素信息,包括“限制性条款及其他监管要求”自动从上一环节过录。

投票表决前贷审会委员应通过“客户资料查询”和“审批信息查询”查阅客户基本情况及此前各环节对业务的认定结论。点击“登记”按钮可以进行投票,选择“审议意见”(同意、不同意、复议)。对于意见选择为不同意、复议的,必须录入审议要求(审议要求最终只显示内容不显示发表者姓名,作为贷审会纪要参考。实施记名投票的行该要求可作为委员考核依据从后台提取,提取办法见第二十条)。保存后提交,系统提示“提交成功”,同时该笔业务投票状态变更为“已提交”。在提交前贷审会委员仍可对自己选择的审议意见和录入的审议要求进行修改和删除。

(三)审议投票结束,贷审登记人员再次进入“贷款贷审日程表”界面,双击审议投票完毕的事项进入“贷款贷审登记”界面,点击[贷审结束],系统自动统计投票结果。如发现参加委员未全部投票,不对[贷审结束]保存,直接点击[退出];直到全部投票完毕后录入“审议次数”(须按年编号)、“审议时间”,选择“贷审会主持人”,点击[保存]按钮,查阅[审议记录](由系统自动根据各委员录入的审议要求汇总而成,不记名)。并可根据贷审会议定内容,修改审批要素、限制性条款及其他监管要求。

贷审会时仍需按制度要求,参考系统记载“审议记录”,进行书面会议记录,按次形成纸质会议纪要,并在纪要中记录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申请书编号。系统中不再要求直接保存会议纪要。

贷审登记工作完全结束后,应将信贷事项按制度要求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贷审会审议原则上要求统一采取自动贷审方式。总行已专门下发审议数据提取程序,可按制度要求对记名投票委员的审议情况及贷款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数据提取程序由具有记名投票查询权的贷审办工作人员使用自身用户密码登录,一级分行科技部门系统管理员执行提取操作,贷审办工作人员

对提取结果进行打印,综合管理员见证提取过程,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按业务所属分送各级行,由该行贷审办接收并盖章确认,作为各级行贷审考核依据并由贷审办按贷审资料予以保管。具体操作按《信贷系统审议数据统计报表提取操作管理要求》(附件1-6)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议审议同贷审会审议操作。

第七章信贷业务审批

第二十五条经审查或贷审会审议提交的信贷事项,审批人员进入【贷款审批登记】(“信贷审批”→“贷款审批管理”→“贷款审批登记”)界面。审批界面的审批要素信息,自动从上一环节过录,其中“审批说明”中的内容从上一环节的“限制性条款及其他监管要求”自动过录。审批人员详细审核相关信息,参考调查结论和审查结论,结合贷审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做出如下选择:同意、不同意、复议、同意并上报、建议调查、建议审查,并对审批说明中认为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审批意见为“同意”的事项,点击[提交],在“请选择是否报备”中选择“报备”、“不报备”或“传阅(签批)”。

(一)对于制度规定不需报备可以直接批复的业务,审批人有两种操作方式:

1、有权审批人直接进行批复。有权审批人直接选择“不报备”,出现提交界面,直接点击[确定提交],系统判断超授权、超授信等情况,如校验通过,再次点击[确定提交]后,该业务自动进入审批批复界面,此时点击[退出]才完成审批操作。此后,有权审批人需再次进入【审批批复】(“信贷审批”→“审批批复”)的通知界面选择该笔业务通知有关机构办理业务。

2、交由其他人员进行批复下达。有权审批人直接选择“传阅(签批)”,出现提交界面,选择批复机构(行长室或信贷管理部门),点击【确定提交】,将此笔业务交由批复下达人员代为进行批复下达。

批复下达人员从【审批传阅(签批)】(“信贷审批”→“传阅(签批)”→“审批传阅(签批)”)进入“贷款审批传阅(签批)信息”界面,点击“已阅”,系统提示“您确定选择进行传阅吗”,确定后,点击【提交】,继续在“请选择是否报备”界面选择“不报备”,出现提交界面,两次点击【确定提交】后,该业务自动进入审批批复界面,此时点击【退出】完成审批操作。此后批复下达人员需再进入【审批批复】(“信贷审批”→“审批批复”)的通知界面选择该笔业务通知有关机构办理业务。

(二)对于制度规定需要报备的业务,可以选择[直接报备]或[转报备]进行处理。直接报备是由有权审批人本人提交上级行。转报备是由有权审批人将该笔业务移交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履行报备职责。报备操作选择业务种类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报备表,再补充录入没有提取的信息并提交报备处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审批意见为“不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在“请选择是否传阅(签批)”选择“传阅(签批)”的,操作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2点;选择“不传阅(签批)”的,确定后进入【审批批复】(“信贷审批”→“审批批复”)。

审批意见为“重新调查”、“重新审查”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在“请选择是否传阅(签批)”选择“传阅(签批)”的,操作步骤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2点,但其他人员在“贷款审批传阅(签批)信息”界面选择提交后,需要

选择拟重新操作的环节、部门。选择“不传阅(签批)”的,由有权审批人直接选择选择拟重新操作的环节、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上报上级行审批或突破制度需上级行核批的,选择审批意见为“同意并上报”提交至上级行有关部门。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有权审批人直接提交上级部门。有权审批人在“请选择是否传阅(签批)”界面选择“不传阅(签批)”,【确定】后,在提交界面选择拟提交环节、提交部门,点击【确定提交】后,即提交至上级部门。

(二)委托审查人员代为进行提交。有权审批人在“请选择是否传阅(签批)”界面选择“传阅(签批)”,出现提交界面,选择提交部门,点击【确定提交】,将此笔业务交由受托人员代为提交。

受托人员从【审批传阅(签批)】(“信贷审批”→“传阅(签批)”→“审批传阅(签批)”)进入“贷款审批传阅(签批)信息”界面,点击“已阅”,系统提示“您确定进行传阅吗”,确定后,点击【提交】,继续在“请选择是否传阅(签批)”界面选择“传阅(签批)”,出现提交界面,选择提交环节、提交机构部门,【确定提交】后,该业务自动提交。

第二十九条审批结果为“复议”的,贷审会(合议)会主任委员点击【提交】,选择提交环节、部门,交由调查或审查部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上会审议。也可选择继续提交传阅(签批)环节,交由有权审批人选择相应意见,再进行操作。

第三十条对于制度规定,需要由多位有权审批人进行双签、多签的业务,有权审批人从【审批传阅(签批)】(“信贷审批”→“传阅(签批)”→“审批传阅(签批)”)进入“贷款审批传阅(签批)信息”界面,点击“登记”,系统提示“您确定进行签批吗”,点击【是】,进入“贷款审批(传阅)签批”信息界面,审批信息自动从上一审批环节过录,点击【保存】,可对审批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审批人员详细审核相关信息,参考调查结论和审查结论,结合贷审会(合议会议)委员的审议意见,做出如下意见选择:同意、不同意、同意并上报、复议、建议调查、建议审查,并对审批说明中认为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步骤、方式同第二十六——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对于有权审批人已审批业务,需要其他审批人或审查部门传阅的,操作步骤如下:

被传阅人从【审批传阅(签批)】(“信贷审批”→“传阅(签批)”→“审批传阅(签批)”)进入“贷款审批传阅(签批)信息”界面,点击【已阅】,系统提示“您确定进行传阅吗”,确定后,点击【提交】,如仍需其他人员进行传阅,需在“请选择是否传阅(签批)”界面选择“传阅(签批)”,出现提交界面,选择提交环节、提交机构部门,【确定提交】后,该业务提交至下一传阅人员。

传阅完毕后要传阅回最终有权审批人所在机构,由最终有权审批人再次进入“贷款审批传阅(签批)信息”界面,进行操作。余下操作步骤、方式同第二十六——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对下级行“同意并上报”的业务,接收行调查或审查部门参照第四章、第五章流程处理,审议参照第六章流程处理,审批参照本章前述流程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下级行报备业务,审查经办人员应进入[报备处理](“信贷审批”→“报备处理”)界面,登记相关批复信息,并做出批复简要说明,提

交部门负责人操作。对于制度规定允许单人处理的报备业务,可以直接下达上报行而不必多次提交。如需多次提交,与审批传阅(签批)相同,处理报备业务的机构在报备处理后批复下达前可在本级行具有审查权限和审批权限部门间进行【报备传阅】。被传阅机构从【报备传阅】(“信贷审批”→“传阅(签批)”→“报备传阅(签批)”)进入传阅信息界面处理,最后传阅回处理报备机构批复下达。

对上级行已经处理完毕的报备事项,报备行审批机构审批人员进入[审批批复]界面进行批复下达操作。

第八章信贷业务通知和办理

第三十四条最终审批意见确定提交后,审批人员进入【审批批复】(“信贷审批”→“审批批复”),出现“审批批复提醒”,在“审批批复项目”列表中双击选择欲下发批复通知的项目,系统自动弹出“贷款通知信息”对话框,点击[登记],选择【审批机构】,对于总行审批业务,必须录入审批文号和审批事项。点击[保存]后,根据审批实际,选择录入[通知说明],同时通过点击[审批通知书]查阅各级行录入的审批说明(审批通知)。如有差错或需变更审批要素,点击[重新提交]将业务提交至各环节重新处理。

点击[通知],提交对话框有两种提交路径可选择:

(一)选择机构。在需要同级机构信贷管理部门完善批复通知和需要逐级下达批复通知的情况下选择此路径。选择该步骤,“机构选择”中把同级及下级机构全部列出,选择通知提交的机构双击则自动在“提交部门”显示,点击[确定提交],系统出现“提交成功”,表明通知操作完成。

(二)选择受理机构。选择受理机构可以将批复通知直接下达到该笔业务的受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对于单轨运行的一级分行审批权范围内业务,可取消业务办理公文请示和公文审批批复,批复信息以审批通知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经营行客户经理进入业务网点,选择【审批批复】(“信贷审批”→“审批批复”),双击已批复下达的业务,系统弹出通知对话框,保存登记信息前如需变更审批要素须将业务重新提交。保存成功后,查阅审批批复通知书中上级行的审批意见(审批说明),全面了解有关限制性条款和其他管理要求。点击[进入台账],系统提示“进入台账成功!”,则可进入[台账管理]办理信贷业务。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结束。

第三十七条总行权限审批或需报备总行的业务,一级分行审批人在审批环节选择审批意见为“同意”后,网上作业审批流程暂停,纸质材料上报总行审批。待总行批复文件正式下达,如批复意见为“同意”,一级分行审批人将业务直接或通过“传阅(签批)”提交至批复通知环节,自己或委托批复下达人员在批复通知界面,选择审批机构为“总行”,并录入“审批文号”和“审批事项”,同时在“通知说明”中录入“此笔经总行批复意见为同意”及总行批复中指明的限制性条款及管理要求”,将总行批复文件在批复通知环节上传。

如总行批复意见为“不同意“,则由一级分行审批人将业务通过“传阅(签批)”的签批功能,再次自行审批,审批意见选择为“不同意”,自己或委托批复下达人员在批复通知界面,选择审批机构为“总行”,并录入“审批文号”和“审批事项”,同时在“通知说明”中录入“此笔经总行批复意见为不同意”,将总行纸质批复文件在批复通知环节上传。

第九章审批主体信息及附件材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过程中,属于信贷审批子系统内产生的审批主体信息称为信息;属于信贷影像档案管理子系统内产生的审批附件材料信息称为CDMS信息。

第三十九条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过程中,原则上要求将全部附件材料整理、扫描并上传信贷影像档案管理子系统,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上传的个人业务档案操作指引见附件1-7,需要上传的法人信贷业务档案目录指引见附件1-8,具体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档案更为详尽的以具体业务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一级分行应根据分行辖内主要使用的扫描仪型号统一制订扫描仪的参数设置,结合扫描仪配套功能软件下发操作说明,指导信贷业务人员正确快捷使用扫描仪制作电子档案,参数设置和操作说明示例参考见附件1-9,扫描仪配套功能需求见附件1-10。

第四十一条附件材料上传原则上使用PDF格式,且文件大小控制在2M 之内(各行根据自身网络情况可做调整),过大文件应分割制作或进行压缩优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在同一省域数据中心范围内,附件材料上传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模式,具体命名规则可参考下列格式由各一级分行确定:

(一)客户档案与调查阶段采集的附件材料采取集中汇总方式在调查环节一次上传,第一页为材料目录。

汇总上传材料参考命名要求格式如下:

1、“档案名称”命名格式:

<申请书编号><借款人名称><业务品种简称><汇总材料><包含文件份数> 如:441200600052786某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汇总材料五份

借款人为法人且名称较长的可使用简称。

2.“主题词”录入“信贷附件汇总材料”。

3.“内容摘要”录入汇总材料中各份信贷附件资料简称。

个人贷款业务以及年度内业务发生频率较少的法人客户的信贷业务,主要按此模式办理。

(二)客户基础档案和流程环节档案分别上传,应尽可能分别合成1个文件上传至信贷影像档案管理子系统。

1.对于客户基础档案,应选择客户管理模块有关界面通过与“客户代码”等建立关联关系链接上传。

2.对于信贷业务各环节档案,各环节操作人员应在审批系统中本人操作界面通过与“申请书编号”等建立关联关系链接上传。

逐份上传材料参考命名格式如下:

(1)“档案名称”命名格式:

<申请书编号><借款人或担保人名称><业务品种简称><信贷附件资料简称>

如:441200600049643张某某一手楼贷款收入证明

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法人且名称较长的可使用简称。

(2)“主题词”录入附件资料的简称。例如借款人收入证明,主题词应录入“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3)“内容摘要”录入附件资料内容的要点。例如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内容摘要可录入“月税后收入3000元”。

年度内业务发生频率较多的法人客户的信贷业务,可按此模式办理。

第四十三条信贷业务事项申报、批复完成后,与客户相关的原始纸质资料档案要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有权审批行尚未审批的信贷业务,各级行的信贷人员要求进行和CDMS信息修改、删除以及资料补充上传的,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一)由当前业务处理人员,将调查(审查)意见选择为“空值”,可在审查意见理由中录入需补充资料内容,点击【保存】后,【提交】选择拟进行补充、修改的环节、部门。

补充、修改信息资料操作人员进入【贷款调查登记】或【贷款审查登记】,点击拟补充的业务,进入业务处理界面,进行信息修改或【档案管理】操作,并在补充资料的“内容摘要”中注明“补充档案资料”。

此方式适用于正常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调查环节进行资料补充、档案制作完善,涉及重大风险因素变动,并需原流程经过人员确认的业务。

(二)审查人员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前手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由前手进入【审批信息查询】(“信贷审批”——“审批信息查询”),查询出业务所经环节,并点击自己所操作的环节记录条,进入环节查询界面,并点击【档案管理】功能按钮,链接档案管理系统,点击【补充上传】进行上传,并在内容摘要中做补充说明。

一般性的业务资料补充或流程结束后的资料补充可采取此种方式。

(三)由当前业务处理人员采取回退的方式将业务层层回退到原始界面或在档案采集人员所在环节由该人员进行修改、删除,再重新走审批流程。

因流转数据操作有误、上报途径发生错误,根据制度要求不留痕,必须通过删除流程或档案信息的,可通过此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有权审批行已经审批的信贷业务,系统不支持对信息和CDMS信息的修改、删除操作,但支持通过采用第四十四条第二种方式进行档案资料补充上传。

第四十六条各省域数据中心要确保附件材料信息方便调用,对于未结清的信贷业务,必须始终保存在信贷影像档案管理子系统主机当前数据库;对于已结清的信贷业务,至少要在信贷影像档案管理子系统主机当前数据库保存3年以上。同时,对于作为历史数据存放的信贷审批信息也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及时调用。

第四十七条在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过程中,如由于系统运行故障等原因造成信息错误,有关操作人员应填写《信贷系统错误信息申报处理表》(附件1-11),及时上报数据中心所在行信贷管理部门,由信贷管理部移交数据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处理。附件1-1至1-4、附件1-11所包括的表格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归档由综合管理员以外的专人保管。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在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过程中,各环节业务人员可以通过进入审批流程各环节后立即显示的“某环节业务提醒界面”,了解需要处理的业务,可以导出EXCEL清单进行部门内工作任务管理。在审查、审批环节可以通过在提醒界面录入申请书编号,直接定位查找业务。

第四十九条在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过程中,各环节业务人员可通过操作界面上[客户风险查询]按钮查询客户是否存在银监会风险提示信息,通过“客户资料查询”和“审批信息查询”栏目对客户资料和本环节之前各环节的信息进行查询。

第五十条在信贷审批业务网上作业过程中,可以通过【审批信息查询】(“信贷审批”→“审批信息查询”)对信贷事项进行查询,了解信贷事项处理进程,双击各流程可查阅详细信息。

第五十一条各环节业务人员在信息保存成功后、提交前可对录入信息修改和删除,录入信息保存前可执行回退,保存成功后只有删除已录入信息方能回退;信息提交成功后将无法回退,此时可通知下一环节将业务回退,删除信息后再继续回退。但在审批信息进入审批批复通知环节后,至多回退至批复通知环节。

第五十二条对于业务流转过程中,需要对某笔业务实施终止的,可由有权操作人进入审批总体查询(“信贷审批”——“审批信息查询”),输入该笔业务申请书编号,查询出该笔业务流程信息,选中界面下栏的记录条,点击【终止】,并确认后,即可终止业务。选择终止以后,该笔业务在业务提醒界面消失,审批状态为“终止”,不能再进行任何操作。

(一)对于正在系统中流转,尚未形成审批意见的业务,如需要终止,必须由上级机构具有审批权的操作员或当前环节的操作员进行操作。

(二)对于正在审批登记、报备、报备传阅、审批通知环节流转,且审批意见为同意的业务,如需终止,只有当前环节所在机构具有审批权的操作员才可以实施终止。

(三)对于审批意见为不同意的业务,如需终止,则需在业务批复下达至受理网点时,可由受理网点操作人员实施终止。

第五十三条对于需要变更批复要素的信贷事项,须在进入台账管理模块前重新提交,并在调查报告、审查报告或审批说明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对于内外部检查人员使用系统进行业务检查的,各级行综合管理员应对所查机构赋予业务检查权,并将检查人员注册在该机构下,同时赋予业务检查权。检查人员根据自己的代码、密码进入系统,通过“审批总体查询”查看所辖机构内信贷客户的所有信息。

第五十五条对于授信、用信业务同步上报同一级行审批时,可采用用信品种的审批界面,在调查、审查报告中项下说明授信事项,在批复通知说明中,注明授信审批批复内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规程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程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 作规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 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 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样本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3号》的精神和要求,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始终竖持"风险第一, 效益第二"的原则, 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申请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 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 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现金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出纳制度》、《xxxx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分行应在辖属网点中指定一家现金代理行(分行本部或某个网点,简称现金上级行)统一办理辖内各行现金的缴存与请领业务,资金的最终清算仍然通过各辖属网点在分行(简称账务上级行)的备付金账户进行。 2.对于采取支行派员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方式的分行,各网点应在现金上级行预留印鉴,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时凭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办理。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换印鉴,控制现金请领的风险。 3.现金调缴时应由双人押运,库管员与押运人员(双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明确保管责任。 二、向人民银行领缴现金 (一)领取现金 现金上级行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时,由库管员根据库存现金情况及用款计划,经有权人审批后填写“现金收入/付出凭证”(第二联),签开人民银行现金支票或人行规定的相关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库管员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章后,与押运员做好现金支票的交接手续。押运员在“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上“押运人签章”处签章。押运员持现金支票随同守押人员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领取现金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清点总数。 现金领回后,押运员与库管员当面办妥交接,无误后库管员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对于原封新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应在监控下进行,且至少二人在场。拆箱、拆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先点包卡把,后清点细数。由发行库取回的现金,对外支付拆捆、拆把时不得丢弃原封签、封条,原封签、封条在款项付出日营业终了账平款清后才能销毁。现金核对无误后,库管员凭“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使用[7003现金收缴]交易,选择“现金收入”,办理现金入库手续,系统自动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并打印“现金收入/付出凭证”核实行,将加盖个人名章及“附件”戳记的支票存根联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二)交存现金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需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交存现金时,库管员应填制“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一式两联)和人民银行的“现金交款单”,经有权人

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 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 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

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 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 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 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

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XXXX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银行)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提高信贷业务审批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进一步明确信贷业务审批责任,规范信贷审批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业务风险。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银行各支行、营业部的各类信贷业务审批。 第三章定义 第三条信贷业务:是指XXXX银行开办的以自然人、企业等为借款人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四条信贷审查审批部门:指XXXX银行有权组织审查、审批信贷业务的信贷审批部或信贷管理后台部门。 第五条信贷审批会议审批:由信贷审批部门根据权限召集信贷审批委员会成员会议审批信贷业务的方式。 第四章市场经营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组织客户评价与信贷业务报批材料; 第七条客户经理为信贷业务经营主责任人; 第八条客户经理负责审核信贷业务报批材料; 第九条客户经理负责录入信贷业务电子版信贷业务申报信息; 第十条客户经理对申报的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上报信贷审查审批部门。 第五章信贷审查审批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信贷审查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报材料信息,审查材料信息要件,确保申报材料全面、真实。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部门,补充材料,从新申报。对申报的信贷材料,审批部门要进行考核,作为对客户经理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信贷审查审批部门对受理的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上报分管行长。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审批会议审批方式的,组织有权审批人员进行审批;负责汇总有权审批人员审批决策意见,提交分管行长审定,形成最终信贷业务审批结论。 第十四条负责形成信贷业务文书,及时下发审批通知于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归集个人信贷业务相关文书,进行分类归档与妥善保管,并做好信贷业务审批档案的保密与移交相关档案保管部门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建立业务审批台帐,及时登记受理审批信息。 第十六条负责对我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分类认定。 第十七条负责研究、制定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规范信贷业务审批工作程序,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信贷会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负责终审后待出账业务的审查,确保信贷材料齐全、合规后,在《出账通知书》上签字、借款合同及借据盖合同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出账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业务拒绝出账。出账后,及时整理信贷资料,录入信贷业务台帐,按科目归档管理。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综述 手机银行(客户端)是指基于手机平台研制开发,客户只需将手机号与我行账户绑定,就能让客户的手机成为一个掌上的银行柜台,随时随地体验各项金融服务。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一)我的账户:账户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账户挂失、修改别名、账户删除、生成账户二维码名片、设置默认账号等。 (二)转账汇款:本人账户互转、行内转账、跨行汇款、跨行快汇、手机号转账、转账交易查询等。 (三)充值缴费:提供移动、联通、电信、燃气费缴费等第三方缴费项目,该业务需要与公共服务单位、通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实行。 (四)二维码:扫一扫收款、扫一扫付款、付款二维码、收款查询等。 (五)定活互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互转查询。 (六)资金归集:对于已签约网银互联支付协议的他行账户进行资金归集(此项业务需待我行网上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上线后方可使用)。 (七)我的贷款:贷款详情、还款历史、还款计划。 (八)主动收款:实现客户向他人主动收款请求,经收款确认后可收款成功,发送出收款请求后,可随时查询收款状态。 (九)公务卡:提供公务卡激活、查询密码设置修改、已出未出账单查询、公务卡还款、积分查询等功能(此项业务需待我行发行公务卡后方可实行)。 (十)个人设置:登录密码修改、限额修改、预留信息设置、个人信息管理、令牌挂失、令牌同步。 (十一)公共服务:银行公告、优惠快讯、资费标准、网点查询、安全提示、电子银行章程、联系我们。 (十二)金融助手:理财资讯、存贷款利率查询、存贷款计算器。 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按照注册方式不同,分为自助签约客户和柜面签约客户。我行根据不同的注册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手机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提供“短信”、“令牌”、“贴膜卡”三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手机银行签约认证方式默认选择“短信”,客户可只单独选择“短信”作为唯一认证方式,也可搭配“令牌”或“贴膜卡”认证方式,其中“贴膜卡”认证仅为方付通手机银行客户设置,“贴膜卡”认证方式不得与“令牌”认证方式并存。 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采用密码方式,无需认证。 第二章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管理 第一节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 一、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基本规定 我行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活期结算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一家支行办理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的柜面开户业务。 支行操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开户证件,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确保客户的身份资料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告知客户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范

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信贷资产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照总行有关授信制度及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节审查审批权责 第一条我行授信业务实行逐级审查审批制(专门情况除外),即视业务授权情况先由分行审查人履行审查职责,并出具审查报告逐级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如超出分行权限,则需报总行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再次审查后逐级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条审查人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治理政策、制度与细则; (二)负责授信项目的审查,对授信项目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 (四)负责客观、准确揭示和评价授信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五)负责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和业务咨询; (六)负责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审查人权利 (一)要求营销机构和调查人员解释调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查资料的信贷业务,中止审查的权利。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 (四)独立审查上报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 (五)向主管领导反映审查工作情况、问题及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对评审过程中有疑虑的授信项目提请实地考察的权利。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审批人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政策的要求,独立审议受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 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x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六盘水盛源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贷款担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控制、确保贷款担保风险和合理性经营,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贷款担保业务的操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申请担保的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客户借款用途明确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客户在申贷期间无重大诉讼事件; (四)申请担保客户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贷款记录; (五)申请担保客户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发展较好;

(六)申请担保客户累计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负债总额的70%,有较为稳定的还款来源;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申请担保客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特殊客户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四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担保项目初审 (四)担保项目审批 (五)签订合同 (六)抵(质)押登记 (七)存出保证金 (八)担保收费 (九)发放贷款及正式承保 (十)保后跟踪管理 (十一)代偿和追偿 (十二)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贷款担保申报书》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 --《贷款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担保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责任和第二责任调查人 --确定初审基本内容 --组织实地调查 --撰写贷款担保调查报告 --填具《贷款担保处理表》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严格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核实企业客户经办人员身份,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客户信息记录有误,应及时纠正。禁止为客户信息记录不全、无效或存在错误的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注册行是指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的安徽农金营业网点。 第六条安徽农金向企业提供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采用预植数字证书方式对企业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指定双

人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批注“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向企业经办人员提示网上银行风险,在得到企业经办人员认可后,与企业签订《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开通手续,处理完成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及服务协议转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在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留存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夹保管,将申请表第二联、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留存联及其他申请材料交还企业经办人员。 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按 第八条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反馈单》并送达注册行。 第九条企业注销网上银行服务,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 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 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 (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 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 (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 (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转入行另行准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 第四条客户变更名称 (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 (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我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收取利息收入 (七)贷后管理 (八)贷款收回 具体流程图如下: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流动资金贷款: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公司章程; 7.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0.公司简介、生产经营情况和法人代表简介(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1.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借款人(法 定代表人)信用卡对账单; 13.公司近三个月的水、电费票据、完税证、员工工资表等复印件; 14.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15.其他有关材料。 2)车辆抵押贷款应提供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3.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6.车辆所有人结婚证复印件; 7.车辆所有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或单位证明); 8.车辆所有人个人征信资料;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车); 10.授权委托书(公车); 11.其他相关资料。 3)个人借款业务应提供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2.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3.借款人名下房产证复印件; 4.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借款人名下车辆登记证(若有车辆的); 6.借款人个人征信资料; 7.借款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或单位证明); 8.借款人借款用途证明(合同、订单等); 9.担保人资料如下。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操作,加强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成为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用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客户需要在我行开立账户,首次签约的账户必须为活期结算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同时账户状态为“正常”、“部分冻结”或“内部控制”。对于个人医保、住房补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专用账户,根据我行相关业务制度不允许开通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 (二)个人客户必须遵守我行现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客户端手机银行相关制度。 (三)客户须年满18周岁。 第三条客户可通过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客户端手机银行签约业务,该类客户属于签约客户,签约后默认开通客户端手机银行所有功能。客户也可通过手机自行注册,该类客户为注册客户,注册客户只能办理查询、挂失、积分合并等业务。 第四条客户可通过我行网站或App Store自行下载客户端进行安装。签约、注册客户首次登录必须使用证件号码登录。 第五条客户必须开通无线上网功能,方可登录客户端手机银行,开通无线上网功能会产生网络流量费用。 第六条客户端手机银行交易密码包括登录密码、取款密码和动态口令

码三类。注册客户登录密码可自行设置、修改、重置,签约客户登录密码必须在我行柜台设置、重置,但可通过移动设备修改。登录密码由8-12位数字加字母组成,字母区分大小写。 客户端手机银行取款密码为账户支付密码,为6位数字型密码。部分交易除输入取款密码外,还需通过输入6位数字的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确认。 动态口令码为签约动态口令版手机银行后使用的密码,为动态令牌返回的6位数字型挑战密码。部分交易除输入取款密码外,还需输入6位数字的动态令牌码进行确认。输入动态令牌码后无需再输入手机短信验证码。 第七条营业网点办理客户端手机银行签约业务,应设置专门的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录入岗及业务复核岗,不得兼岗。 (一)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录入岗负责审核个人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录入信息、打印业务凭证、提供业务咨询等。 (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复核岗负责对已录入系统的个人客户资料进行复核,保证录入资料与申请资料一致,并进行业务授权。 第八条我行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向客户端手机银行用户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九条客户端手机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资料作为会计档案,应按照《xx银行会计档案实施管理办法》(穗商银发字[2010]312号)、《关于规范全行会计档案装订流程的通知》(穗商银发字[2005]37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装订、保存、移交和查阅等,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章客户端手机银行签约 第十条个人客户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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