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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2]9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8

【实施日期】2012.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江苏省消除麻风病

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9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形势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国家列为重大传染病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2002年以来先后制定并组织实施2个全省结核病防治5年规划。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认真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结核病流行势头。2001年至2010年,全省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37.5万例,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20万例,避免了130万人受到结核菌感染,减少发病13万人。2010年,全省涂阳肺结核患病率降至50/10万,比2000年(168/10万)下降了70.2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期实现了结核病防治的阶段性目标。

同时,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也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我省每年报告的肺结核发病人数仍位居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前列;流动人口结核病、耐药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患者人数呈上升趋势,一些地方原已降低的结核病疫情由于流动人口的增加而出现疫情回升。结核病防治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防治工作需要,流动人口患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管理比较困难,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因地制宜、分

类指导、稳步推进,努力控制和减少结核病危害。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到2015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省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健全率达到90%以上;

--全省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全省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以县(市)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9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100%的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实验室开展快速菌种鉴定;

--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上;

--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7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策略和重点工作

(一)抓住关键环节,早期发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落实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等制度。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

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严格诊疗规范,提高救治水平。全面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各项免费诊疗和管理政策,认真实施相关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规定的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扩大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有针对性地开展患者关怀与支持活动,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积极应对挑战,突破防控难点。针对目前结核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流动人口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三大挑战,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控措施,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一是完善流动患者管理。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二是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者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确诊、住院治疗和出院后门诊随访及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苏州 https://www.docsj.com/doc/8612532058.html,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2019-2020年江苏交通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doc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江苏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初稿)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目录 一、发展背景和发展阶段 (1)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 (1) (二)“十二五”发展阶段 (8)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1) (一)指导思想 (11) (二)发展目标 (11) 三、基础设施 (13) (一)加快推进干线航道建设 (13) (二)加快推进沿江沿海港口建设 (14) (三)铁路建设快速推进 (15) (四)优化提升公路网络 (16) (五)着力推进机场建设 (18) (六)不断提升养护现代化水平 (18) 四、运输服务 (19) (一)大力推动港口物流发展 (19) (二)完善交通物流体系 (21) (三)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 (22) (四)努力提高城市客运服务水平 (23) (五)提高国际运输能力 (24) (六)不断推动运输装备的现代化 (25) 五、安全和应急保障 (25) (一)提高交通设施安全性 (26) (二)加强运输市场安全管理 (26)

(三)强化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27) (四)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 (27) (五)提升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27) 六、科技与人才 (29) (一)推进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应用 (29) (二)显著提高行业信息化管理和应用水平 (30) (三)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31) (四)加强国际合作 (32) 七、行业管理 (32) (一)完善规划体系,提升决策水平 (32) (二)加强工程建设监管 (33) (三)加强运输市场监管 (34) (四)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 (35) (五)加强廉政建设 (36) 八、保障措施 (36) (一)加强资金和用地保障 (36)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38) (三)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39) (四)切实推进科学发展评估考核体系的建立 (40) (五)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41) 附表一“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主要指标表 (41) 附表二江苏省综合运输通道主要项目规划表 (44)

《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doc

《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 报告 银州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按照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要求,银州区结核病防治所开展了《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一、主要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2016年,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84例,其中初治涂阳患者25例,复治涂阳患者12例,初治涂阴患者114例,结核性胸膜炎患者33例。 2016年接收初诊就诊患者1222例,初诊就诊率359/10万。结核病患者初诊查痰率完成70%;hrez药品使用率91.9%,hr药品使用率105%;结核病患者家属筛查率90%,初治涂阳治愈率92%,综合医疗机构转诊率100%;追踪到位率90%,主动到位率100%;tb/hiv接受结核病筛查率90%;涂阳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病案录入及时率99%,完整率95%;病人系统管理率99%;跨区域流动结核病人信息反馈率90%。卡介苗接种率100%。 2017年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07例,其中初治涂阳患者26例,复治涂阳患者17例,初治涂阴患者135例,复治涂阴患者3例,结核性胸膜炎患者26例。

2017年接收初诊就诊患者1385例,初诊就诊率395/10万。结核病患者初诊查痰率完成80%;hrez药品使用率92.%,hr药品使用率100%;结核病患者家属筛查率100%,初治涂阳治愈率92%,综合医疗机构转诊率100%;追踪到位率89%,主动到位率100%;tb/hiv接受结核病筛查率90%;涂阳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病案录入及时率99%,完整率95%;病人系统管理率99%;跨区域流动结核病人信息反馈率90%。卡介苗接种率100%。 2018年截止7月31日,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31例,其中初治涂阳患者14例,复治涂阳患者18例,初治涂阴患者67例,结核性胸膜炎患者15例,其他17例。 2018年截止7月31日接收初诊就诊患者712例,初诊就诊率341/10万。结核病患者初诊查痰率完成80%;hrez药品使用率92%,hr药品使用率105%;结核病患者家属筛查率95%,初治涂阳治愈率91%,综合医疗机构转诊率100%;追踪到位率90%,主动到位率100%;tb/hiv接受结核病筛查率90%;涂阳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病案录入及时率99%,完整率95%;病人系统管理率99%;跨区域流动结核病人信息反馈率90%。卡介苗接种率 96.82%。 二、《规划》实施情况 (一)组织领导和政策开发 1、根据《铁岭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制定《银州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确定了银州区“十三五”期间结核病防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2007年9月) 为统筹兼顾化工产业的地域适宜性、产业集聚性、生产规模性和环境安全性,体现从严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要求,现就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速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防止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三年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推进苏北地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门槛。苏北地区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须达到25%以上。 三、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后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新建核准制化工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备案制化工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备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备案类化工项目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三年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批准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 088号)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严禁不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批准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 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政办发[2009]1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2009年1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

动模范每月8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各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四、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北京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字号大中小】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及本市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市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全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市有关结核病防治规划,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本市户籍人口活动性肺结核新登记率持续稳定在20/10万左右,全市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策略)覆盖率100%,新涂阳肺结核患者发现率达到90%,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92%左右。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登记肺结核患者的系统管理率达到98%。围绕肺结核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两个核心环节,积极推进社区管理下的家庭成员督导制度,将肺结核患者督导服药管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体系。2006年起,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相同的免费政策。2008年起,实施耐多药结核病控制项目,有效控制耐多药结核菌的传播。目前,本市是全国结核病疫情较低的地区之一。 同时,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数持续增加,约占全市新登记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50%。人口老年化趋势加速,老年人群结核病感染和发病的风险大,且防治难度增加。此外,全市有各类学校3000余所,学生320余万人,学校结核病聚集性发病时有发生,学生肺结核患者占登记患者数的20%。耐多药结核病有增加趋势,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尚未完全开展,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然较低。当前,我市传统的“防治一体”的独立结核病防治所模式已发生改变,大多数区县结核病防治所已并入疾控中心。与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相比,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任务的需求。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法、科学防治,全面落实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 三、工作原则 (一)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相关政策,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关怀和救治力度。 (三)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力度,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 (四)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防治意识。

湖北省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

附件: 省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试行) 为规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试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187号)、《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围:全省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二、结核病疫情的界定 (一)散发病例:指某一学校的教职员工或学生中发生一例及以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或结核性胸膜炎。 (二)暴发疫情:是指同一学校在短期(1个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患者,或者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与对照人群相比结核菌素试验的阳性反应率异常升高。 三、结核病疫情的监测 (一)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每日浏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肺结核报告情况。凡发现由医疗机构报告的学生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应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开展追踪工作。对在医疗机构住院的病人应与医院联系核实诊断。

(二)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每周和每月对辖区学生肺结核疫情进行一次分析,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报告数异常增高或疑似暴发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书面报告。 四、结核病疫情的处置 (一)散发病例 1、书面通知学校:各级结防机构发现并确诊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和结核性胸膜炎后,要书面通知所在学校; 2、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由校医负责立即对其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办公室和同寝室)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特别要注意不明原因缺课(未上班)者的筛查,确定其中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三天将核实无误的信息向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并负责组织所有可疑症状者在一周到当地结防机构接受检查。 3、检查方法:同《指南》“接诊和诊断程序”。 4、检查结果处理:检查结束后未再发现新的肺结核病人或发现新肺结核病人但病人总数不足3例或即使总数达到3例及以上但无流行病学关联的按指南要求落实治疗管理措施,对已经构成暴发疫情的,应按暴发疫情处理。 (二)暴发疫情 1、报告: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发现学校暴发或疑似暴发结核病疫情后,要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时通知所在学校。 2、核实:结核病防治机构要立即派人深入学校,调查了解肺结核患者之间是否存在流行病学关联,即相互之间有无明确的密切接触史等,填写《学校暴发疫情预警信息及现场调查核实结果》,见附件2。如果

江苏省国税局十二五规划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纲要 ——“十二五”时期国税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以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征管为核心,加速专业化、信息化进程,完善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保障体系,努力把江苏国税打造成为服务型税务机关,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江苏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新贡献。 ——“十二五”时期国税工作的发展蓝图。未来五年江苏国税发展的愿景是:力争使江苏国税在全国率先成为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税务机关,使之成为一个集优质服务、公正执法、社会认同于一体的政府组织。达成这一愿景,必须始终致力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以及实现人员、流程、技术的现代化”三大战略目标不动摇,从而在新起点上实现江苏国税发展的新跨越,力求使江苏国税成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的模范实践区;借鉴国际经验、推进税收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的先行试验区,为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十二五”时期国税工作的具体目标

国税收入随经济发展保持持续稳定协调增长。国税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收入规模随经济发展稳步扩大,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的缺口逐步缩小,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 税收调控作用更加有效发挥。税收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税收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的措施更加有力,办法更加灵活,政策效应分析更为准确,反馈更加及时。 税收法治环境继续得到改善。国税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监督体系健全完善,税收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税收行政救济体系趋于完善;部门协作运转畅通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坚决有力,税收秩序进一步好转;建成江苏省依法行政示范点。 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纳税服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税收政策法规更加透明,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纳税服务方式手段创新发展,更多涉税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纳税人正当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办税负担明显减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 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征管程序不断规范,业务流程简便高效,专业化分工更为科学,现代税收征管体系趋于完善;信息技术对税收征管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信息情报采集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信息管税取得重要进展;税收征管成本逐步降低,税收征收率不断提高。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9-09-14 10:21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网上潜水很长时间才找到的全文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结合江苏实际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重点、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 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公平,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取得突破。同时,在改革中要力求协调好“三个方面关系”:一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是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的关系。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的关系。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改革,使人民群众看得到变化、感受到实惠,真正体会到医疗设施改善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寻医就诊方便了,看病费用降低了,有效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 《实施意见》分别确定了到2011年和2020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政府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建成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参合)率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个人医药费用明显降低;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明显改善。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比较科学,运行机制具有活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重点推进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是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重点推进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涿州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报告

涿州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终期评估报告 结核病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病,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我市结核病发病率在乙类传染病中一直处于前三位,为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市卫生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着各级“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目标要求,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过结防工作人员的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加强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强化了肺结核的发现、诊断、治疗、管理,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2011-2015年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涿州市地处华北平原西北部,北京西南部,京畿南大门。东临固安,西接涞水,北通北京,南到高碑店。地处北京大经济圈紧密层,位于京、津、保三角区中心地带.全市总面积742平方公里,辖11 个乡镇、3个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409个行政村。2014年底户籍总人口为670571人,约21万户。是北京周边和河北省文化底蕴最深厚的市之一。 二、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2011-2015年6月,按照“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

目标要求,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基本上已完成目标。 (一)2011-2015年6月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1568例,防痨门诊接诊疑似肺结核病人共计10479例。 (二)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情况:2011-2015年6月涂阳密切接触者3117人,筛查3086人,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9.00%(3086/3117) (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2011-2015年6月应转患者626例,到位624例,总体到位率99.68%(624/626)。 (四)2011-2014年病人治疗转归情况:发现新涂阳肺结核患者843例,治愈817例,治愈率96.92%(817/843);发现新涂阴患者396例,完成疗程396例,完成疗程率100%(396/396);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420例,全疗程系统管理数1412例,系统管理率为99.44% (1412/1420)。 (五)结核病实验室情况:2011-2015年6月初诊10479人均进行了痰涂片检查,初诊查痰率达到100%。2014年7月开展了Genepert快速检测,至2015年6月共检测159人份痰标本,其中检测出利福平耐药12人份,针对耐药人员即时调整了治疗方案。根据保定疾控关于实验室操作技术有关文件的精神,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展了痰培养工作。 (六)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筛查情况:2011-2015年6月接受过结核病症状筛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0人,2011-2015年6月可随访的艾滋病患者30人,艾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办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办发〔2011〕41号2011年9月9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

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11〕33号)和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忠诚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公务员队伍建设事关江苏“两个率先”全局。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务员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公务员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本领、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的现实需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做到坚持为民宗旨不动摇、求真务实不放松、清正廉洁不含糊、高效服务不懈怠,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

江苏省十二五规划

江苏省“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来源: 江苏省老龄办作者: 时间: 2012-02-01 点击: 523 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5年。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月平均养老金达到1466元,比“十五”期末增长了7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全覆盖,760多万农村老年人领取了养老金。城市老年人基本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老年人基本纳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低保”、“三无”、“五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相应的救助和供养制度。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得到较好的落实。城市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普遍开展,农村敬老院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28万多张,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700多个。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稳步发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得到加强。制定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尊老金、老年优待服务等制度,推进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老年保障和服务制度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区域差距逐步缩小。老龄工作战略地位明显提升,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广大老年群众坚持老有所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老年群众,高度重视老龄工作,不断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快速发展的老龄化进程中,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据测算,从2010年末到2015年末,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300万增加到1483万,平均每年增加36万;老年人口占户籍总人口的比重将由17.4%增长到19%。同时,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基础还不够扎实,养老保障水平尚不够高,公益性老年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不足,老年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相对薄弱,老龄事业发展在区域城乡之间仍不平衡,社会养老服务与老年人需求和期盼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体系建设,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好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挑战的各项工作,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党政主导、社会主体、全民参与,统筹推进城乡、区域之间老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年人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创新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与“两个率先”进程相同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让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发展目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稳定增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实现“老有所养”。 ——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档案建有率达到85%以上,人均预期寿命超过78岁。 ——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城市社区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江苏省“十二五”省级基础测绘规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1〕11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二五”省级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1 —

江苏省“十二五”省级基础测绘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和《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省级基础测绘的现状 (一)“十一五”省级基础测绘取得的成绩。“十一五”期间,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完成了《江苏省“十一五”省级基础测绘规划》所确定的发展任务,我省基础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一是初步建成省级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立了江苏省全球导航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JSCORS)和B、C级卫星空间定位网。施测了覆盖全省的9757.5公里二等水准路线和5117.8公里三等水准路线。二是建成了省级遥感影像数据库系统。实施了全省10.26万平方公里的1︰2万基础航空摄影,引进了覆盖全省的高分辨率航天遥感影像。完成了我省20世纪30年代至今的航空影像扫描入库工作。建成了多源、多尺度、多时相的航空影像数据库。三是开展了1∶1万基础地理数据的更新和建库。更新了全省陆域4098幅1︰1万数字线划地图(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高程模型(DEM),更新了相应的数据库。组织实施了沿海滩涂区6000多平方公里1︰1万基础测绘数据采集与建库工作。四是促进了测绘成果的广 —2 —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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