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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案答辩状

撤销权案答辩状
撤销权案答辩状

撤销权案答辩状

撤销权案答辩状

答辩人:厦门

住址:xxx

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4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求撤销被告向答辩人出让厦门有限公司 %股权(下称"讼争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变更行为。答辩人现针对原告诉求及其举证与理由作扼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仅在合同法第74条有作规定。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因而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证据无从证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讼争股权。

上文已提及,原告举证证明以万元的价格向答辩人出让讼争股权,但是,原告证据无法体现股权转让时讼争股权的实际价值。因而也就无从证明讼争股权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2、不存在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

答辩人了解到,对于原告据以作本案债权依据的讼争《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债权是否已产生等问题,正由贵院的(2012)厦民初字第号案件进行审理。债权尚未确定,则损害又从何谈起?答辩人认为,只有在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时,才

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3、原告证据更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以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讼争股权对原告造成损害。

仅就答辩人是否明知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码需要具备这要的要件: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人物。即便两份《合同》在同一天签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时间,且两份《合同》所载的借款人分别为与答辩人,并不重合,签署地点也不明确。显然,两份《合同》根本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害,既然原告未能证明以不合理低价出让股权,况且原告债权尚在争议之中,那么,所谓"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综上,恳请贵院严格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谢谢!

答辩人:厦门

(签字、捺印)

日期:xx年xx月xx日

行政答辩状优选范文

行政答辩状优选范文 范文一: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200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

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北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A座四层 法定代表人:叶伟龙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答辩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案件 2009年5月,原告起诉债务人北京众义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义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连义,要求众义达公司归还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要求何连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时起诉本案被告,要求被告对上述主债权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对该案件简称:前案,见证据1)。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4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众义达公司应当向原告归还贷款(见证据2),同时,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09)海民初字第14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被告不是贷款合同纠纷的适格被告,驳回原告对本案被告的起诉(见证据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一中民终字第1927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原告对本案被告的起诉(见证据4)。

本案中,原告换了一个说法,要求被告在人民币1590.14万元范围内承担质押物价值损失,尽管如此,本案与前案仍属于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案件。理由如下: 1、虽然原告在前案和本案起诉被告的理由不同,但是原告在前案和本案中起诉被告,均是依据《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见证据5)形成的法律关系,在两案中原告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原告的诉讼理由也是相同的。 2、原告在前案和本案要求的赔偿额虽有不同,但均是依据其与众义达公司的《额度贷款合同》(见证据6)提出的,两案件的请求赔偿额实际上完全是同一赔偿额。 3、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基于其对众义达公司的债权而提出的,没有原告对众义达公司的债权,就不会有原告本案的起诉。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4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众义达公司向原告归还《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何连义对该贷款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也就说,《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已经得到法院的司法保护。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承担质押物的损失,是变相的要求被告归还《额度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就等于支持了原告因一份合同违约而得到两份债务清偿。 二、原告要求返还质押物的请求权已经消灭 原告基于《动产质押担保合同》而占有质押车辆,因占有质押车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 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被答辩人诉__________ 市人民政府撤销原 ___________ 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 ________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 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_ 年从 _________ 村迁往________ ,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 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 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__ 市拥有住房。 二、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_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______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 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拍卖纠纷答辩状范文民事起诉状范本

拍卖纠纷答辩状范文民事起诉状范本 安装太阳能的参考法律最全的一定要看! 我住的小区是xx年后的小区,开发商是著名的,物业也是有名(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在此不报其姓名)。 由于是比较好的楼盘,所以在其建筑时,就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业主在楼顶做了安装太阳能预留的设计,并且没有强制业主安装限定品牌太阳能,作为业主,觉得这样的开发商是很负责任的。虽说是开发商的本分,但也值得飘扬一下。 不过这么人性化的设计,这么周到的考虑,我安装太阳能时却遇到了件意料之外的一点小阻碍。就是我们楼上顶楼的业主跟物业说:不同意楼下的任何一家业主安装太阳能。于是物业很抱歉地跟我们转达了她的话。并且当着我们的面给她打电话,要求协商。但她在电话中就说:不同意!你们什么也不要说了!用不着协商!你们也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后来再打就根本直接按掉。我们感觉很FT,同时又觉得可笑 首先,我们安装太阳能到底需不需要经过物业同意? 需不需要跟顶楼业主协商?

到底安装太阳能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呢? 从人情的角度考虑怎么处理邻居的这种行为算合适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先给我当律师的同学乔律师打了电话咨询,又自己在网上找到相关的法律的原文全文,然后一条条研究,我一个孕妇啊,认真地查到了半夜12点,顶着电脑辐射,(在这里要感谢我未出世的宝宝的容忍的配合) 下面是我汇总的一些相关的法律,之所以发表之出来,是希望能给朋友们一个参考,希望你们在安装太阳能的时候既要合法,也要合理,也要合情。当然,也不能被欺负了委曲求全。 总的说来,与太阳能相关的法律就是一部:xx年1月1日由___主席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 ___可再生能源法》。 其中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五章) 第1页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1.申请人只能是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 注意:除了被执行人,其他人不得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案外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这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是不一样的。 2.管辖法院是执行管辖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 注意: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4.只能针对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 注意: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1.与撤销的法定事由相同 2.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经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确认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 3.考生应当注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将不能获得支持: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相关程序的关系: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中止执行。 (2)在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三、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的处理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单选题】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10-3-44)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张白知,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香元市碧贵园。 被答辩人:陈挺丰,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香元市雅乐居。 因被答辩人陈挺丰不服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香中法民一初字第199号]而提起上诉,因就被答辩人得上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尊重香元市人民法院得民事判决书,服从香元市人民法院得民事判决书。 香元市人民法院作出得民事判决书,判决得数额虽与理想中有差异,但我尊重法院得判决,相信我们得法院就是公正。 为了这场官司,我不知渡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生活上得压力、精神上得压力,已经压到喘不过气来。更甚得就是,为了女儿得健康成长,我从来没有在女儿面前讲过被告一句坏话,提过一个不就是,每天都强颜欢笑,百般掩饰。更可悲得就是,我为自己得权益要每天研究法律,摸着石头过河,回想起当初,创业得艰难,每天为了以后得好日子贪早摸黑赚钱。现在日子好了,却要……。(我得泪落满彻骨得痛)。相反,被告用共同创造得钱来雇请专业律师,为得就是强占夫妻共同创造得财产,实在可悲!实在可笑!幸好,香元市人民法院能主持正义,还我一个公道。 二、法院得案由不会影响处理结果。 我到法院立案,并没有选择案由,案由就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得案情定得。被答辩人得上诉状列出一大堆得理由,我不懂,我可以说得就是:被告(律师)就就是这样鸡蛋里挑骨头。一个明眼人都知道不足为道得事

情,却被她们这样说三道四,真不知那些人究竟就是读什么书得(这句话就是帮法院讲得)。但从这一点,大家可以想象我在这场官司里承受着多大得压力,特别就是在庭审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就就是怕对方抓住一点点话题,小题大作,大条歪理,造成我取不到我应得得财产份额。在这场官司中,我也知道可以请律师来衡量哪些东西可以讲,哪些不可以讲,但我确实舍不得再花那么多钱得才请律师,要知道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才几百元,请一请律师已经花费了我一年得工资收入,我确实花不起,也不想花。我对法院得处理就是没有意见得。 三、如果确就是共同财产就始终都就是共同财产,不会因时间或者起诉得次数而改变。 被告在上诉状中所讲得《婚姻法》得法律理论,我认为就是这就是曲解法律,与实际相矛盾。其实大家都知道,那间厂其实就就是我与被告共同开设得,由于要办成有限公司才将她父亲加入来占10%股权,她父亲只就是名义上得股东,实际上完全没有出钱,也完全没有参与经营、参与分红。要搞离婚啦,被告马上将用她名义登记得股权转给她父亲,个中得用心相信有点知识得人都明瞭。被告转移财产得行为就是一种恶意得意图逃避财产分割得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得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利用隐藏、转移、伪造债务等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得,不仅要受到道德得遣责,还要受到法律得处罚。

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局长 因张迎伟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答辩人所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是该门面的经营户,而不是本案的原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本案的原告并不是答辩人所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所以其不具备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决定查封的门面仅涉及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754号及752号门面,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的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因果关系 原告提出门面被查封后损失租金收入677600元,这一损失与答

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造成的,致害人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原告的租金损失并不是由答辩人的职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没有赔偿义务。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应当属于其与租户之间的民事纠纷,与答辩人无关。 四.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答辩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只对门面贴上了封条,并未采取其他措施,没有对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造成任何损毁。因此,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对原告的这一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不是提起本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2017年10月23日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作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10-13 11:34:05 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此类案件类型较新,特编辑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供大家参阅研讨。 张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 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 裁判要点 前一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知晓后一案件的第三人的债权已得到保护,对第三人申请的已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侵犯了第三人优先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案件索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2014年3月2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7月,王某某以欠款为由,将任某某、赵某某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所有权顶抵给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东套房屋的银行贷款。2012年7月27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12)

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但是,由于被告任某某、赵某某长期拖欠原告张某某借款不还,经原告张某某申请,以上房产在2012年7月26日已经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显然,三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及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涉及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错误处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原告张某某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请求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和任某某、赵某某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任某某和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殷都区人民法院已将房屋查封,查封手续2012年8月2日才送达给任某某,而任某某和王某某达成的调解书的时间是在2012年7月27日,因此该查封,任某某并不知道,况且法院查封并没有贴封条,也没有在任某某所住的小区贴公告,只是在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手续,因此任某某在不知道该房被查封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辩称:与王某某是在2012年7月27日在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殷都区人民法院是在2012年7月26日查封的本案房产,2012年8月2日向任某某送达了原告张某某在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的手续,二被告是在不知道房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王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王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人民币800 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欠原告王某某800 000元,二人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套和该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顶抵给原告王某某为清,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二、因被告任某某购买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按揭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故由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日起负责偿还该行贷款;待原告王某某偿还该行贷款完毕后10日内,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三、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为5 900元,由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同负担。2013年11月28日,原告张某某以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2年7月24日,张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200万元为由诉至殷都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7月26日,殷都区人民法院将查封房产(其中包括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因被答辩人诉XXX 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一、x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xxx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xxx6年至xxx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xxx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x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 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

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根据xxx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x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1、xxx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xxx2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

劳动纠纷答辩状

劳动纠纷答辩状 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文怎么写?请看下面的劳动纠纷答辩状吧!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郑家申,男,49岁,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岩塔村二组。 请求事项:请求临武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临武县鑫源矿原告邓启明、原告邓传干、原告谢功建、原告邓传亮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于20XX年6月12日到临武县万水乡三十六湾鑫源矿打工,是被本案原告邓传干亲自接去做工的。 主要从事井下作业,平均工资每天130元。 邓启明、邓传干、谢功建、邓传亮四原告为三十六湾金鑫源矿合伙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未取得营业执照。 20XX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答辩人在井下作业时因斗车发生事故被撞伤多处,当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 20XX年3月24日,原告要求答辩人出院,并承诺在人民医院对面给答辩人租房子住,可继续在中医院拿药治疗,可如此长期下去不是办法。 答辩人不可能长期居住临武,迫于无奈,答辩人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因公受伤工伤赔偿申请。 20XX年8月18日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临劳仲案字

[20XX]第018号"仲裁裁决书。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工伤赔偿经仲裁裁决由本案原告方支付答辩人168862元整(该数目为扣除原告方已支付给予答辩人的相关款项后的余数)。 答辩人与原告方的法律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其争议为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计算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临劳仲案字[20XX]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与予以维持。 二、原告方民事诉状"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XX]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服的,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诉讼请求是劳动争议事项。 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本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大部分内容是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进行分析和评判,也就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被告,故此原

行政起诉答辩状

行政起诉答辩状 行政起诉答辩状【1】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 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年6月编制完成,20**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

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 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0**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

被告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 答辩人:乔凤兰,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 委托人:常佳佳,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丹,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 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 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 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便于实践操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最后,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再审之诉,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 (2012)惠仲裁字181号申请人:蔡某某,男,汉族,1982 年10月22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某某路某小区某某房。 被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1976 年11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东平某某小区某某房。 惠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12年8月17日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受理案号为(2012)惠仲案字第123号。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被申请人在本案开庭前向本会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独任仲裁员的选定未达成一致意见,本会主任指定秦某某女士为本案独任仲裁员,2012年9月22日由秦某某女士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本会秘书处于开庭前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均不申请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回避。 2012年10月4日,仲裁庭在本会仲裁一室对上述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蔡某某和被申请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庭上,申请人陈述了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说明;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作了最后陈述。 本案现已审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作出终局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一、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商铺租赁合同发生争议,向 本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称:2011年2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租美博城

广东省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为正确办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相应副本。 第三条执行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当事人直接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立案庭审查。 第四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审查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各方当事人。 立案庭审查中遇到属于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一)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三)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能成立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反驳意见,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副本。 第六条执行法院立案庭应根据仲裁纠纷的性质,依照各法院规定的审理相关类型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的分工对应确定审查部门,并在作出立案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第七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行使撤销权答辩状

行使撤销权答辩状 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4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求撤销被告向答辩人出让厦门有限公司%股权(下称讼争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变更行为。 答辩人现针对原告诉求及其举证与理由作扼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仅在合同法第74条有作规定。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因而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证据无从证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讼争股权。 上文已提及,原告举证证明以万元的价格向答辩人出让讼争股权,但是,原告证据无法体现股权转让时讼争股权的实际价值。 因而也就无从证明讼争股权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2、不存在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

答辩人了解到,对于原告据以作本案债权依据的讼争《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债权是否已产生等问题,正由贵院的(2012)厦民初字第号案件进行审理。 债权尚未确定,则损害又从何谈起?答辩人认为,只有在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时,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3、原告证据更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以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讼争股权对原告造成损害。 仅就答辩人是否明知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码需要具备这要的要件: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人物。 即便两份《合同》在同一天签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时间,且两份《合同》所载的借款人分别为与答辩人,并不重合,签署地点也不明确。 显然,两份《合同》根本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害,既然原告未能证明以不合理低价出让股权,况且原告债权尚在争议之中,那么,所谓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综上,恳请贵院严格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 谢谢! 答辩人:(签字、捺印) 日期: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买卖纠纷答辩状范文

买卖纠纷答辩状范文 买卖纠纷答辩状范文如何写,答辩状在被控告时答辩时用,下面小编带来买卖纠纷答辩状范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房屋买卖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 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证号41010X1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

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 答辩人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 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 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XXX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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