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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

新消法实现的六大目标:

1.扩大了适用范围(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医疗教育、房地产及物业等)

2.增加了消费者权利(非现场购物的无理由购货权7天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3.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具体,可操作)

4.着力解决维权难(瑕疵产品6个月内经营者负举证责任;省级以上消协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5.加重责任(违约1倍加3倍的惩罚性赔偿;侵权所有损害打包惩罚性赔偿加两倍;行政处罚1倍到10倍,50万以下)

6.加大惩罚力度(民事和行政)

一、消费和消费者的界定

(一)生活消费是什么?

生活消费是指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

(二)消费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为个人

2.客体为商品(与生活消费有关,在流通流域获得{但是企业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例外},原始取得合法有偿)和服务(与生活消费有关,取得合法有偿,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排除了为特定人提供的特定服务})

3.方式为购买、使用和接受(知假买假受消法保护)

4.内容是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三)如何定义消费者?(用排除法)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一)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地位不平等)

(二)经营者和消费者追求的利益形态不同(经营者追求利润,可以补救;消费者追求安全和健康,不可补救)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农业生产者(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

(四)我国新消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1.金融服务(证券、保险、银行{调整的不是产品,而是服务})

2.医疗

3.教育(国民教育不受消法保护,非国民教育{培训机构}受消法保护)

4.商品房和物业服务

四、消费者的权利(11项)

(一)安全权

首要权利(基本人权)——“有安全才有尊严”人身安全——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安全——商品本身与其他财产

安全=标准

(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

1.界定

2.适用条件

(1)享有这个权利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2)无需任何理由退货。

(3)权利法定。

(4)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3.适用范围

4.权利行使限制

5.我国新消法规定的除外情况

6.期限及起算时间

7.消费者行使该权利的附带义务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1.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范围

(1)个人情况信息

①特定信息

②敏感信息

③一般信息

(2)个人活动信息

(3)个人生活信息

3.权利内容

(1)知情权

(2)选择权

(3)利用限制权

(4)收益权

(5)安全保障权

4.侵权表现形式

(1)不合理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2)不当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3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利

(4)侵扰个人空间

五、经营者义务内容

(一)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二)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的义务(新增加的)

(三)保障产品、服务安全和经营场所安全(包括设备和设施)(小偷和推销员不受消法保护,其他自然人不论是否买东西都享有该项权利)的义务(四)接受监督的义务

(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也不得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例如托儿】)

(六)承担瑕疵产品或者服务举证责任的义务

(七)履行三包的义务

(八)提供发票等凭证的义务

(九)不使用霸王条款的义务

(十)执行冷静期的义务

(十一)收预付款式经营

(十二)不得损害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十三)非现场销售经营者和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提供全面信息的义务

(十四)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等

六、瑕疵商品的举证责任转移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七、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

(一)产品瑕疵

(二)产品缺陷

1.缺陷的定义

2.缺陷产品的分类

(三)产品瑕疵与差别缺陷的关系

1.共性

2.区别

八、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义务和责任

(一)产品瑕疵

1.性质:违约

2.形式:“三包”、减少价款、赔偿损失(非人身损失)

新消法第23条:(1)经营者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和接受的情况下瑕疵承担义务(主体正常,取得资格,使用方式方法正常);(2)明示的质量与实际质量相符;(3)特殊商品(列举:机动车,电动车,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等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和服务6个月内出现瑕疵负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24条:(1)瑕疵商品的三包扩展到所有消费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的,适用三包规定;没有三包规定的,才适用消法);(2)三包起算期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3)7日内必退,7日后仍可退;(4)费用只能由经营者承担。(无理由退货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二)缺陷产品或者服务

1.主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1)报告

(2)告知

(3)采取措施:停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服务等2.指令措施(必须)

(1)发现

(2)措施

3.不使用霸王条款的义务(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经行霸王交易)

九、格式条款

(一)定义

格式条款关键词:预先、单方、无协商。

优点:效率、成本、时间

(二)特征

1.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3.当事人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4.单方拟定性

(三)不公平条款的表现形式(霸王表现)

1.直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条款

2.赋予自己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3.限制或者剥夺对方权利

4.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

5.强迫对方放弃某些权利

6.限制合同对方当事人寻求救济手段和途径

7.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不公平条款接九、格式条款

(四)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1.制定合同一方应当尽到合理、适当提示的义务

2.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3.适用根本违约原则

4.坚持严格解释原则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坚持个别约定优先原则(有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两者不一致的,以非格式合同为准;有打印体和手写体,两者对同一问题约定不一致的,以手写体为准;有格式条款和补充协议,二者就同一问题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义务

(一)最低限度用途原则

(二)合规、合法、必要、符合约定原则

(三)经营者对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尽保密义务

(四)经营者对获取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尽到安全保障和受损的及时补救义务

十一、消费者组织

(一)界定:依法成立并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二)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

1.准确定位——组织

2.明确职责性质——公益性

3.增加职责种类——比较试验、立法参与、公益诉讼

十二、公益诉讼(集团诉讼)

(一)制度产生的背景

造成巨大损害的群体性损害或者群体性侵权引起的公益诉讼:

1.单一事件造成

2.同一原因造成

3.小额分散性损害

(二)解决途径

1.如果杂用很高或者比较高的哥们损害引起诉讼——巨大的诉讼成本,负荷巨大而不堪重负的法院

2.小额分散性损害-个人没有起诉的积极性,民事责任的功能失效,客观上怂恿企业从事此类违法行为

3.由此产生了美国式的集团诉讼

(三)集团诉讼的种类

1.请求禁止之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违法活动

2.损害赔偿之诉:以受害者名义

3.请求要求穷尽经营者违法所得之诉:震慑经营者,使其无法期待保留违法所得

(四)美国集团诉讼的特征

2009年各州大约有200件集团诉讼:

1.一位受害者以所有受害者的名义起诉

2.只是一起诉讼而不是多起诉讼,使得争议价值较高个对律师很有吸引力(高额胜诉酬金)(美国律师可以不经任何人授权直接进入诉讼,20%-30%归律师)

3.“默示进入,明示退出”制度

4.几乎所有的诉讼均在法庭检查与确认之后以和解方式结束,和解结果对所有受害者均有约束力。

(五)美国集团诉讼的适用条件

1.共性:与超出个人利益的共同体有法律和事实上的共性

2.适当性:代表必须能够代表共同体成员的利益

3.众多性:受害者的数量必须足够大至于单个的诉讼不够方便和经济

4.典型性:原告的案例对于所有的受害者来说必须是典型的

(六)美国集团诉讼的优点

1.对于原告

2.对于被告

3.对于司法机关

(七)美国集团诉讼的弱点

1.从受害者角度

2.从被告角度

(八)欧洲集团诉讼很少

原因: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保险制度,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保护方面严格的预防规则。

(九)我国公益诉讼

明确了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

待解决的问题:

1.什么样的案件可提起公益诉讼?

2.是否收取诉讼费?

3.败诉怎么办?

十三、消费争议解决

(一)网络交易平台(如果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商品的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明知经营者进行违法交易的话承担连带责任)

(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的责任(1、利用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一般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不能提供加害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

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连带责任;2、关系生命健康并构成侵权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真正连带责任;3、代言人只有代言虚假的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构成侵权的才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人身伤害

(1)一般性伤害:医疗费、护理费、用于治疗和康复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残疾赔偿金、生活自助具费

(3)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2.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界定

(2)适用范围

(3)赔偿标准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惩罚性赔偿

(1)制度价值:惩为本,赔为用。

(2)我国现状:惩罚不断加重,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现行消法49条,司法解释8、9条,食品安全法96条,侵权责任法47条,新消法55条。

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低赔偿额)。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安全法是10倍)。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只能造成死亡和残疾),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行政处罚

第5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罚款,原来是10万元以下。(三)刑事责任

第57条:淡化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八大亮点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漫画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漫画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解读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该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该法进行解读,认为其具有以下六大亮点: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迷你型小冰箱,使用了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某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某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某免费修理。张某无耐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

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根据新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于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双高跟鞋。收到货后,王某觉得这双高跟鞋的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相差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表示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来,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于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指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有关保护消费 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全社会保护的原则;方便消费者诉讼的原则。 3、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 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4、经营者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5、消费者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 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 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 2、抵押权: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物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抵押合同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 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范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7、抵押权效力:指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财产的出租。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的影响;抵押人抵押权设立后将抵押 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B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 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权的保全;b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c抵押权的实现(3)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基本立法理念: 一是总结《消法》实施的经验,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尽量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三是要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社会消费信心。 修改的内容(共7项) 一、注重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一是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是规定对于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或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地址、篡改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除了进行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外,增加了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修改后的消法用了第29条一整条内容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

本条共有三层意思:一是信息收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同意;二是信息保护。经营者对收集来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一旦泄露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三是信息发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规范网络购物新的消费形式:赋予消费者七天反悔权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在保持商品完好的情况下,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远程购物方式,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 为防止“反悔权”滥用,新消法还规定另外情形,下列4种商品除外,①消费者定做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四、强化经营者义务(共4项义务) (一)明确了召回缺陷商品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危及人身财产安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解读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通过案例的形式对该法进行解读。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大作用。但在该法的运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问题: 一、该法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此独特的调整对象,否则难以独立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该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一)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应该说这一规定是笼统的,不明确的。就个人而言,一个商人为他的办公室购买一台电风扇,该商人的购买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来看是很难加以确认的。因为该商人购买的电风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这样的效果:即既改善了工作条件,又方便了其生活,对其生产、生活都有利,若因该电风扇质量产生法律上的诉讼,该商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呢?另外就单位而言,能否作为消费者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因为单位生活消费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而我国对其未作明确回答。针对我国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建议将其定义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它的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有关的自然人。(二)关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的不确定性。对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直接规定,就商品而言,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人工产品,也包括天然物品,而商品中能够作为消费品的也只是部分,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给消费品下的定义为:“消费品指人们一般打算将其应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并作了除外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国外对消费品的规定是严密和明确的,我国也应做类似的明确的规定,采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张好奇 (引入:有关新消法出台的新闻报道视频)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 《消保法》实施(1994年1月1日)已近20年。如今,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完善消费立法是社会需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 自实施以来,《消保法》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处行为不端的经营者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消费的内容和消费的方式都远非《消保法》实施之时所能比拟的。一方面,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但另一方面,消费市场仍有待规范,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

地位,对消费者利益尊重不够。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进行《消保法》修改应当坚持何种指导思想,值得思考。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就是对消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多研讨。引发这种争论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认为《消保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某些类型的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争议,如医疗纠纷、教育纠纷、价格高昂商品(如别墅、游艇、私人飞机)的买卖纠纷。另外,金融危机爆发后引起关注的金融领域消费者是否应在《消保法》保护范围之内也是近来争议较高的主题。 五、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 《消保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权。新修改的《消保法》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利制度,是《消保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同时,在对应的经营者义务一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更为详细。此外,在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目的都在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度。但是,在实践中如何举证和要求索赔尚存在较大困惑。 (二)增加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尽管该条内容出现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但并不影响该条是消费者权利的定性。 该条规定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重大创造,对于当前网购等远程购物交

漫画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屯脚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2014年) 漫画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 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 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 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 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 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 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 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 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 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屯脚镇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法手册(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普 法 宣 传 手 册

---- 目录----- . 前言-- 1 . 相关概念解读-- 2 . 消费者九大权利-- 2 . 经营者所应履行义务-- 3 . 纠纷解决-- 6 .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解读-- 8

前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将于今年“3·15”开始实施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这一法律施行二十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其中合同类投诉最多,为7691件,占37.6%;售后服务类投诉位居第二,为5721件,占28%;排名第三的是质量类投诉,为5458件,占26.7%。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16408件,同比增长99.7%。 对比剧烈变化的消费市场,从1993年开始实施的消保法,已经开始呈现出部分法制的“空白地带”;另一方面,风起云涌的经济市场让现代公民的消费观也有了很大提升,他们希望有一个法定的强大的消费者保障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势在必行!

一、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二)什么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三)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典,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的总和。 二、消费者九大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权 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名词解释

1.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2.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人. 3.服务侵权:是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因服务方式不当,服务设施不安全,服务环境恶劣或用于服务的商品存在缺陷等而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 5.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概念通常有三种不同的解释,第一种解释可称为核心主义的产品责任理论,认为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人(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保管者)因提供有缺陷产品致消费者或使用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二种解释可称之为中和主义的产品责任理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第三种解释可称为扩张主义产品责任理论。我们所说的产品责任的概念是第一种解释。 6.消费者投诉: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要求其 进行处理的行为. 7. 不合理危险:我国产品质量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通常认为不合理危险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采取了谨慎措施之后可以避免的危险。 8、消费:消费通常有三种含义,一种意义上的消费是涵盖了人类生产生活领域的一切物质消耗。第二种意义上的消费是将消费仅仅局限于人类为满足自己及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作出的物质消耗。第三种意义上的消费是指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通过市场而获得、使用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活动。消费者保护法当中的消费是从第三种意义上来理解的。 9、消费者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具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消费者保护法仅指消费者保护法基本法。即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消费者保护法体系;消费者保护法体系是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体系、渊源体系、法规规范内容体系和实施体系所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序的、动态的有机整体。 11、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的概念共有三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消费者组织是指一切具有消费者保护功能的组织,这也是广义的解释。第二种解释认为消费者组织是具有消费保护功能的民间团体。第三种解释认为消费者组织是指消费者自己组织起来的,以保护其自身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这种解释我们是比较科学的。 12、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同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它旨在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 13、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指认证机构确认某种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并通过颁布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予以证明的活动。 14、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或其所作的明示担保的质量而依法承担的责任。 15、消费者争议:消费者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争议。消费者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消费者,而另一方则是经营者。消费者争议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是具有民事纠纷性质的争议。 16、欺诈行为:所谓的欺诈行为是指以为了获得有利的交易结果而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行为。消费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等。 17、明令淘汰商品:明令淘汰商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措施,基于其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禁止这类产品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8、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19、行政申诉: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精选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个亮点 3 ? 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 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 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 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 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 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 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 销售商品, 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7个维权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由E 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 而新消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 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2014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法)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 A、2013年12月4日 B、2013年10月25日 C、2014年3月15日 D、2014年1月1日答案:C 2、某品牌的电器在市场流通一个月后发现该电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经理发出召回商品的通知,召回途中哪些行为时正确的() A、召回商品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B、该公司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 C、私下召回该电器。 D、该电器召回后不做任何处理。答案:B 解析: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B是正确的。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答案:C 解析: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可以在()日之内得到回复。 A 7 B 5 C 15 D10 答案:A 解析: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5、下列哪些条款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的新增条款。() A、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B、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D、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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