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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戈塘猪场养殖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戈塘猪场养殖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戈塘猪场养殖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戈塘猪场养殖项目环评报告

目录

概述 (4)

1总则 (10)

1.1编制依据 (10)

1.2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13)

1.3环境功能区划 (14)

1.4评价标准 (14)

1.5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18)

1.6环境保护目标 (21)

2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23)

2.1项目概况 (23)

2.2施工期工程分析 (31)

2.3营运期工程分析 (35)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53)

3.1自然环境概况 (53)

3.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6)

3.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9)

3.4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1)

3.5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3)

3.6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65)

3.7周边污染源调查 (66)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7)

4.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67)

4.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84)

4.3环境风险评价 (110)

5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24)

5.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24)

5.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26)

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7)

6.1经济效益分析 (137)

6.2社会效益分析 (137)

6.3环境效益分析 (138)

6.4环境经济效益综合评述 (142)

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43)

7.1环境管理要求 (143)

7.2环境管理 (143)

7.3排污口规范化 (145)

7.4污染物排放管理 (146)

7.5环境监测计划 (149)

7.6企业“三同时”验收清单 (151)

8结论与建议 (153)

8.1项目概况 (153)

8.2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153)

8.3污染物排放情况 (154)

8.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56)

8.5环境保护措施 (157)

8.6公众参与调查结论 (159)

8.7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60)

8.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60)

8.9综合结论 (160)

8.10对策建议 (161)

附图

附件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

附件2 备案文件

附件3 规划情况说明

附件4 执行标准确认函

附件5 监测报告

附图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图及水系分布

附图-3 环境监测布点图

附图-4 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概述

一、建设项目特点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温氏股份”),经民进中央引进,安龙县招商引资,于2016年8月6日与安龙县人民政府签约《安龙温氏畜牧一体化生猪产业项目协议书》,并于2016年8月30日正式成立安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温氏股份拟投资8.3亿元,在安龙县建成包括一个区域行政办公中心、1个饲料厂、3个技术服务中心、3个商品猪场及1个扩繁场等的安龙温氏畜牧一体化生猪产业。项目建成后将达到年产18万吨饲料,年上市肉猪50万头。合作家庭农场达300余户,合作家庭农场年总获利约1.04亿元,还可带动周边城镇2000余人参与劳动就业。

安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戈塘猪场养殖项目即为温氏股份投资建设的项目之一。该项目选址于安龙县普坪镇戈塘村,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年出栏18万头猪苗的养殖场,总建筑面积65000㎡”。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6年11月核发了《关于安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戈塘猪场养殖项目的备案通知》(安发改备字【2016】53号)。

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养殖业及畜牧业发展规划,选址与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条例相符。具体如下: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修正):“鼓励类”中第一类“农林业”中第5条“畜禽标准化养殖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本项目属于畜禽标准化养殖,因此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修正),属于鼓励类项目。

2、规划符合性分析

对照《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方案》(安府办发【2014】239号),分析本项目的符合性,分析情况详见下表-1。

根据上表分析情况,本项目选址不在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与《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方案》(安府办发【2014】239号)相符。且安龙县农业局出具的文件《关于安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在安龙县发展一体化养猪项目符合安龙县畜牧业发展规划情况说明》(安农字【2017】8号),也说明本项目选址不在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养殖业及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

3、选址合理性分析

(1)项目选址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符合性分析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选址要求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详见表-2。

项目种猪场建设地点位于安龙县普坪镇戈塘村。根据表-1,项目选址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的选址要求。项目厂址不涉及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内无国家规定的保护动植物。

(2)项目选址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详见表-3。

根据表-3,项目选址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选址要求。项目厂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内无国家规定的保护动植物。

(3)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该项目选址符合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建设单位于2017年2月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针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评单位分析判定建设项目选址、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的要求,建设项目环评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具体程序流程见下图-1。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工作过程为:接受委托→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收集资料→初步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污染源分析→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分析论证项目建设及选址合理合法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

本项目的主要环境问题为施工期的扬尘、噪声、施工废水等,营运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

1、施工期:

(1)废气:主要污染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尾气等;

(2)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清洗废水、混凝土拌合及搅拌

废水等;

(3)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噪声等;

(4)固体废物:施工建筑垃圾等;

(5)生态:施工期对用地区域的生态破坏及水土流失。

2、营运期

(1)废气:猪舍恶臭、粪场恶臭、污水处理工程恶臭、沼气发电机尾气等;

(2)废水:猪尿、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等;

(3)噪声:风机、水泵等机械设备噪声以及猪叫声;

(4)固废:猪粪、病死猪只及分娩物、污水处理站污泥、防疫医疗废物、废脱硫剂及员工生活垃圾等。

本项目环评应重点关注项目营运期废水和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从环保的角度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合理的防范措施和对策。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本项目选址合理,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经项目环境影响分析结果可知,项目建成运营后,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通过加强管理及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且污染物的排放满足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不改变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属性;环保投资可基本满足环保设施建设的需要,能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周围群众对项目建设基本持支持态度。

本项目在保证严格执行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建议切实逐项予以落实,并加强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重新修订,2016年9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0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14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并施行);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通过并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12)《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2月22日);

(13)《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39号;

(1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257号令;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8)《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2007年1月26日;

(1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1.2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施行;

(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第35号;

(5)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修正);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3]103号);

(10)《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1)《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2007年7月30日;

(12)《禽畜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1996)(1996年10月3日批准1997年2月1日实施);

(13)《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1.1.3地方法规

(1)《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6月1日);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修正);

(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1999年9月25日);

(4)《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5)《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2005年5月);

(6)《贵州省水功能区划》(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5]30号);

(7)《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19号);

(8)《贵州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9)《贵州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黔农发〔2012〕188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6)37号);

(11)《关于加快推进山地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26号);

(12)《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黔府发(2015)39号);

1.1.4导则、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禽畜养殖场地环境评价规范》(HJ568-2010)

(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0)《禽畜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1.5项目文件、规划文件

(1)《安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戈塘猪场养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安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文件。

1.2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1.2.1环境影响识别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并结合项目地区的环境特征,对本工程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行识别,其结果见表1.4-1。

注:(1)影响性质“+”为有利影响;“-”为不利影响;

(2)影响程度“1”为重大影响;“2”为中等影响;

“3”为轻微影响注;

(3)影响性质“+”为有利影响;“-”为不利影响。

1.2.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和“三废”排放情况的分析并结合当地的环境特点,确定评价因子:

(1)水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COD、BOD5、SS、NH3-N、粪大肠菌群、pH

影响分析因子:COD、NH3-N;

总量控制因子:COD、NH3-N;

(2)环境空气

现状评价因子:SO2、PM10、NO2、PM2.5、NH3、H2S

影响分析因子:NH3、H2S

总量控制因子:SO2、NOx

(3)声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连续等效A声级(LAeq)

影响分析因子:连续等效A声级(LAeq)。

1.3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如下:

(1)水环境功能区划

与本项目相关的地表水体为纳利河,纳污河属于鲁沟河支流,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Ⅲ类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质标准。

(2)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项目所在区域划为农村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属二类区。

(3)声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项目所在区域属声环境质量2类区。

1.4评价标准

本建设项目位于安龙县普坪镇戈塘村委会白泥巴洞,根据《安龙县环保局关于安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戈塘猪场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标准的复函》(见附件),本项目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执行情况如下:

1.4.1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二级标准;NH3、H2S 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相关标准值。

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质标准。

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Ⅲ类水体,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的Ⅲ类水质标准。

以上标准相见表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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