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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59号令)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59号令)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5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

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

总额的60%。

2、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

暂定期。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职责

编号:SM-ZD-67512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 职责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职责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基建部日常管理工作。 2. 基建部相关文件的起草、编制、审核。 3.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 4.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5. 施工进度的控制。 6.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7. 施工现场的工作协调。 8. 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9.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10.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11.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2. 基建工程资料、图文的归类、整理、归档工作。 13. 控制好施工用材料的计划上报工作。 14. 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15. 负责做好本部门区域的6s管理工作。

16.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 2.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3. 施工进度的控制。 4. 施工现场的协调。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7. 控制好施工用材料的计划上报。 8.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基建部相关文件的起草、编制。 2. 工程变更起草和下发。 3.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4. 施工进度的控制。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 施工现场的协调。 7.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8.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9.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3.11 建筑电气工程 (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 3.13 市政工程 (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 4.1 基坑工程 (17) 4.2 脚手架工程 (17) 4.3 起重机械 (19) 4.4 模板支撑体系 (21) 4.5 临时用电 (21) 4.6 安全防护 (21) 4.7 其他 (21) 5 质量管理资料 (22)

【建设部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第十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附件 第一批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按笔划排序) 丁蕾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万浩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万铭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于少虹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志杰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连莉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于敬亮青岛东盛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马清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井彦青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凡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 王来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王征青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王春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娟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靖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 王磊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王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储建学院建筑系

王天青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王明学海军北海工程设计院 王泽文青岛天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王恩奎青岛鑫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邓庆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史宏达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 刘青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强中国海洋大学 刘杰茹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刘响林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刘淑永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孙秀竹中国石油大学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孙宗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孙常青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孙清典山东科技大学 孙跃东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庄贵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曲志光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朱军海军北海工程设计院 江建林青岛绅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衣卫国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许林青岛天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许坚平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宋军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宋大雷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自动化及测控系宋淑明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兵青岛明珠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小丽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安杰青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张相忠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李云峰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李君霞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李明战青岛智和领航地源热泵设计有限公司 李树文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绪泉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杨得志青岛沃富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 沈伟青岛惠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辛文燕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连捷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邱晓枫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淑霞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邹辉青岛机关事务管理局 陈剑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

q 项目编号: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编制 二OO三年十月

申报要求及填写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的要求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或科技示范工程总结出的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推广应用成套新技术体系通过验收(以下统称“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三)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四)尚无国家发布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科技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应用技术含量,具备申报单位编制实施的推广应用必要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国家已发布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科技成果,鼓励申报单位编制高于国家发布标准要求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五)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六)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二、申报材料 (一)《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有关技术资料”一式四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目录 2、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资料; 3、成果新的研究(研制)进展报告; 4、推广应用必要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包括:申报单位编制实施或执行的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其相关部分内容等; 5、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6、近期的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 7、已推广和拟推广应用的工程和单位名单; 8、获奖、专利、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文件及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 9、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图片等; 10、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现拥有该

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日期: 2005-09-2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

建设部110号文件

建设部110号文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docsj.com/doc/793466836.html, 2007年07月06日 信息类别:法律法规规章类 信息项目:部门规章 文件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070626 实施日期: 20070901 内容概述 正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住建部轨道交通质量安全专家组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共62名)专家委员 会职务 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主任委员施仲衡工程院院士地下铁道工程中国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副主任委员刘建航工程院院士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金淮教授级高工地质工程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顾问组、勘察设计组、土建施工组、设备安装组和应急管理组。 专家组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 顾问组(7名)施仲衡工程院院士地下铁道工程中国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刘建航工程院院士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王振信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张弥教授地下铁道工程北京交通大学 贺长俊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桂业琨教授级高工地基基础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崔志杰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 任公司 勘察设计组(12名)曹文宏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 研究院 刁日明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 司 顾国荣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金淮教授级高工地质工程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 责任公司 刘卡丁教授级高工轨道交通工程 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 司 沈小克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史海欧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秀仁教授级高工轨道交通工程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赵晋友高级工程师铁道工程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周勇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朱丹教授级高工地下工程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朱敢平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土建施工组(20名)陈建教授级高工地下工程 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工程指挥 部 陈湘生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龙高级工程师市政施工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韩少光高级工程师轨道交通工程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 何峰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李耀良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刘艳青研究员隧道与地下工程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 马天文高级工程师隧道与地下工程 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原任职于苏州轨道交通有限 公司) 莫庭斌高级工程师地下铁道工程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庞继高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 工程公司 万姜林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汪建刚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吴鸿军高级工程师轨道交通工程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谢晋水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杨国祥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杨树才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 江苏省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 设指挥部 建设分公司

建设部第8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发改能源[2007]141号

发改能源[2007]1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 附件: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令)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60号 【发布日期】2007-06-26 【生效日期】200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

建质函[2015]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 通知 建质函[2015]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指导和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的应用,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6日 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2011]6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的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BIM在建筑领域应用的重要意义

BIM是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等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维模型信息集成技术,是对建筑工程物理特征和功能特性信息的数字化承载和可视化表达。 BIM能够应用于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为产业链贯通、工业化建造和繁荣建筑创作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对工程环境、能耗、经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分析、检查和模拟,为项目全过程的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支持各专业协同工作、项目的虚拟建造和精细化管理,为建筑业的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 信息化是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BIM应用作为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极大地促进建筑领域生产方式的变革。 目前,BIM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还存在着政策法规和标准不完善、发展不平衡、本土应用软件不成熟、技术人才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BIM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在建筑领域普及和深化BIM应用,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环保、节能。

项目建设部考核办法

新冶能化公司项目建设部考核办法(暂行) 为深入学习邯钢精神,认真落实公司向管理要效益的理念,切实改进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而又好又快地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结合项目建设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作用 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能、指导改进绩效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项目建设部。 三、考核指标 1、项目建设的管理效果主要体现在工期、质量、成本等方面,据此确定考核内容为开工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成本控制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服务意识。 2、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表见《月度考核表》。 四、考核周期 考核为月度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部门于次月7日前提交人力资源部。 五、考核机构及职责 1、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考核方案及考核结果。 2、企管部:组织拟订考核办法及按期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3、安环部、项目建设部、物流中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按期填报考核信息。 4、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负责被考核部门的奖惩兑现。 六、奖惩办法 1、考核分值兑现对象:部门工资总额的70%,具体金额由能化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按月提供。

2、兑现办法: 考核分值95分(含)以上为优秀,兑现全额考核工资;考核分值90分(含)—95分为合格,兑现考核工资的80%;考核分值80分(含)—90分为基本合格,兑现考核工资的70%;考核分值80分以下不计考核工资。具体考核工资比例为: 七、说明 部门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于考核结果公布5日内向国资公司提出申诉。 八、附则 1. 本办法经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 本办法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一、考核流程图 二、考核指标说明 三、月度考核表 四、月度考核月报 2011年7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 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8﹞95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大会拟邀请专家委员名单

大会拟邀请专家委员名单 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宏仁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副司长顾大伟国家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徐愈国家信息中心原总工宁家俊国家知名信息安全专家沈昌祥国家公安部十一局处长郭启全中共中央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任守信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段国华全国政协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张振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王平部委级 外交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承军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主任咸立亭科技部信息中心主任李苏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胡毅力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兼信息中心主任俞建良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主任刘祝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主任赵锡铭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任王广华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主任宋铁栋国家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谢鸿昌交通运输部科教司信息化管理处处长邹力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主任杨洪义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吴建中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主任邓坚农业部信息中心主任方瑜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张彦博卫生部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副主任兼信息办主任周德铭国家审计署计算机中心主任王智玉国资委信息中心副主任陈立波海关总署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主任吴幼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主任王秀国家工商局信息中心主任刘泽范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主任高建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网络中心主任沈向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信信息中心主任王铃丁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主任胡帆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主任唐洪广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中心主任孔祥清

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梁相斌中国地震局地震数据信息中心主任刘志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吴跃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主任张野省级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克义天津市信息中心副主任马长清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书利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晓胜江苏省信息中心主任周荣华江苏省信息化协会会长姚万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辽宁省信息中心主任孙立群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段明君黑龙江省信息中心副主任李太杰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谢桦吉林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徐彩晶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宋发长春市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赵文晶河南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张显勇河南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卫乃良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处长胥云

项目建设部各岗位工作职责【最新】

项目建设部各岗位工作职责 项目建设部部长岗位职责 1. 负责组织各专业组规划项目建设计划。 2. 负责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与设计院往来问题落实。 3. 负责协助完成项目进度考核工作。 4.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文件管理工作。 5.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跨专业、跨部门工作交叉协调工作。 6. 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职责 1. 基建部日常管理工作。 2. 基建部相关文件的起草、编制、审核。

3.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 4.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5. 施工进度的控制。 6.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7. 施工现场的工作协调。 8. 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9.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10.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11.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2. 基建工程资料、图文的归类、整理、归档工作。 13. 控制好施工用材料的计划上报工作。

14. 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15. 负责做好本部门区域的6S管理工作。 16.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 2.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3. 施工进度的控制。 4. 施工现场的协调。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7. 控制好施工用材料的计划上报。 8.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基建部相关文件的起草、编制。 2. 工程变更起草和下发。 3.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4. 施工进度的控制。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 施工现场的协调。 7.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8.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9.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10.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11.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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