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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

展的安全策略;

(三)根据有关规划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有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连续性测试;

(四)对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设施和系统进行了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

(五)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适当的计算机设备、容量和能力,保证电子银行不间断运行;

(二)建立了有效的计算机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三)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有关境内业务数据的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其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第十三条电子银行业务实行分类审批或备案制度。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个人数据辅助设备银行等,适用于审批制;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于备案制。

金融机构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种类。

第十四条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三)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三)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六)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八)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可以批准或同意备案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类型。

中国银监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或者发出备案通知书;决定不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获得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同时开办部分或全部已获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其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情况,向当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和管理的金融机构,其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变更需要审批、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持其总行的相应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一)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品种;

(二)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以内,但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且与相关机构有直接数据交换的的业务品种;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当向中国银监会备案:

(一)第三方需要读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库才能开展的;

(二)针对互联网或其他公开网络系统重新开发设计的,与已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传统业务品种有显著差异的;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二十条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开办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品种,不需审查批准或备案。

增加或变更不需审批或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在开办该品种后一个月之内报告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查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申请;

(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于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增加或变更应当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中国银监会应在收到正式备案文件三个月内,发出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决定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应提前三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的处置方案等报中国银监会备

案,并同时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决定终止部分电子银行业务品种时,应于终止该业务品种前一个月向中国银监会备案,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措施。

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者终止经审批或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后,金融机构又计划重新开办电子银行或者相关业务时,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测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恰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提前一周予以公告,并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

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1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2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运行的特点,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电子银行在本机构发展和管理中的地位,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清晰的电子银行管理框架,制定并保证相关制度规则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已经制定的稳健性风险管理原则,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总体风险的综合影响。

第二十八条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应当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守则,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建立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报告、审查和处置程序,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一)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了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等安全产品和技术,确保网上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和防病毒能力,保证网络安全;

(三)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

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

(四)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技术参数的调整与变更机制,以便于在更换了关键人员后,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以及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金融机构采取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的业务安全性需求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采用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开展需要对相关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进行认证的电子银行业务,采用电子签名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可靠、具有公信力和相应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认证系统,并定期评估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信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措施,确保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的充分职责分离,具有合理授权管理机制,从技术设计、制度安排等方面,有效隔离应用系统、验证系统、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各系统间的风险传递。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及时检查其电子银行可供客户使用的容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接入线路的通畅,并采用适当的备份和负载均衡技术,保证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用性。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和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对这些计划和预案进行检测,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动作情况,以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引发的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连续性运营。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的服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在应急情况下对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机构的反应能力,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鉴定与识别启动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真实身份,并对其权限实施有效管理。

金融机构应在物理控制和软件控制两个方面,建立对非法进入或越权进入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宜的入侵检测系统,对电子银行运行实施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漏洞扫描。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系统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确保对全部的电子银行交易具有明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测所有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的工作状态,审查其工作日志。

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应保证所有的电子银行交易都有清晰的跟踪记录,并且采用了适当的技术和措施保存这些数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揭示电子银行交易过程中客户可能面临的风险,说明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对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进行必要的说明,明确启动电子银行服务的合法渠道与途径,以及意外事故报告方式、联系办法等。

未实现数据集中管理,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之间

域名不一致的,应当由总行(公司)为客户提供统一的接入站点,设置规范的不同域名分支机构链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多个不同的域名。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进行持续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四章数据交换转移管理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其他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电子银行系统数据交换机制,实现电子银行业务平台的直接连接,进行实时跨行资金转移。

第四十七条建立电子银行数据交换机制的金融机构,或者电子银行平台实现相互连接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跨行间的业务风险管理。

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所有参加数据交换或电子银行平台连接的金融机构组成。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或管理的需要,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系统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交换有关数据,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签订范围明确、职责清晰的书面协议,保证数据安全。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管理和支付服务,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等。

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对有关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签订书面协议,建立监督机制,严加防范不法人员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从事违法资金转移或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十条外国银行分行因管理需要确需向境外总行转移有关电子银行数据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有关数据用于与本行业务无关的活动中。

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应依法使用和保存,不得非法或擅自将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的有关数据向第三方转移。

第五章业务外包管理

第五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电子银行部分系统和服务的开发与技术支持等,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金融机构在进行有关业务外包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技术或服务外包潜在的风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金融机构在选择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和必要的尽职调查。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中,必须载明外包服务供应商保密条款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和评价第三方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影响,并将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之中。

第五十六条金融机构应确立一套完整的检测程序,审慎管理电子银行系统及应用程序的外包安排或合作安排产生的风险。

外包及合作业务都应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标准,并建立针对电子银行外包业务风险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在健全内部跟踪、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第三方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并制定适宜的变更第三方机构过渡方案。

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设计开发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以及其他涉及机密数据管理和传递系统等进行外包时,应在业务外包实施前向中国银监会备案。

客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涉及客户隐私问题的信息数据,不得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六章跨境业务活动管理

第五十九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十条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境外居民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并应以下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一)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别,以及该国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主要法律要求;

(二)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三)未来三年内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四)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金融机构将部分业务或客户数据转移至境外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合作协议,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出于业务需要,需要将部分业务数据转移至国外的合作伙伴、总(集团)公司或特定的外包服务供应商,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就客户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作出安排。

第六十二条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应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七章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安全监测,对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实施管理,并对电子银行发展或管理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统计体

系,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数据、资料。

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由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未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机构,由总行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数据资料的同时,其分行应向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外资金融机构等,向中国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十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撰写电子银行发展报告,与下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报中国银监会。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量、交易笔数、客户数等业务发展规模及增长情况;

(二)电子银行主要业务和业务发展与增长情况;

(三)电子银行业务的投入与收益情况,以及相关服务价格;

(四)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及制度变化情况;

(五)电子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六)下一年度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预测;

(七)其他发展与管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对电子银行进行定期的安全自我评估,并将有关评估情况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可能会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风险的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监会根据监管的需要,可以独立或者聘请外部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攻击测试等,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严格保密有关结果,不得将有关结论用于宣传活动中。

第六十九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对中国银监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中国银监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因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出现漏洞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或备案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除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应由客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外,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三条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应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外

包服务商的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由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先予以垫付,然后向相关机构追偿。

第七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的,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安全隐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二)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三)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五条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遵照其规定,但网络安全、技术风险等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相关业务规定的,遵照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经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和网上银行,不需再行审批或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审批文件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开办手机银行等以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本办法申请。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尚未报批或已经申请但尚未或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不需再行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开办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以互联网或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本办法申请;已经递交申请材料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之前,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已开办电话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不需再行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银管理制度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制企业、代管企业。 二、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拟开通单位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需填制“网银业务申请表”并 报资产财务部现金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现金流中心)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 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三、业务范畴:根据业务需求,各单位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以下业务: (一)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收支结算:内部转账、货款支付、工资发放、自助缴费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流程 (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内部申请 本公司各成员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经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司现金流中心。现金流中心负责对申请企业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交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银企网银协议的签订 经批准同意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在签订网银协议前,申请单位财务经办人员与财务负

关于基层银行加快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基层银行加快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几 点思考 一、电子银行发展目前存在问题分析 、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外部认知不足客户的认识偏差直接影响推广力度 从实际营销工作中的反馈情况来看,客户不接受网上银行主要有3大问题。一是对网上银行安全顾虑重重。由于网络中存在的众多安全隐患,加上大众及媒体对网络安全问题的负面宣传,客户对虚拟银行存有怀疑和戒备心理。二是对网上银行功能知之甚少。由于我行营销宣传网络的建设尚不健全,特别是电子银行示范网点数量少,且示范作用发挥不明显,使大部分客户主要依赖于客户经理的简单讲解,对网上银行功能的认识停留在简单的查询和转账结算上,网上银行银企互联、集团理财、在线支付、贵宾室、收费站、代报销等优势功能却不甚了解。 2、内部驱动不够员工的认识偏差成为业务推广的阻力 企业网上银行作为分流柜面压力、优化客户结构、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而得到各家银行的高度重视,但我行在实际发展中却出现动力匮乏与不足,部分领导和员工对网上银行发展的认识偏差已成为业务推广的一大阻力。

首先,就基层负责人而言,目光停留在短期效益上。网上银行作为全新的业务处理平台,赢利模式尚未出现,短期效益体现不足。而网上银行在稳定客户、提高竞争力、降低营运成本、转移结算风险、改良业务运作模式上有着传统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而支行人员却对此缺乏足够认识,长远规划不足,对电子银行的认识仅限于是一项单纯的业务,能够增加电子银行客户,增加电子银行交易额,产生中间业务收入,还没有完全认识到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分流柜面压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方面的优势,以及为全行带来的巨大的整体效益。支行业务发展目标仅限于分行下达的指标,自发营销的意识淡薄,致使网上银行营销陷入被动局面。 其次,就基层客户经理而言,营销意识亟待转变。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由客户自行操作,银行不能直接监测客户资金动向,给收贷、收息、资金管理和资金监控带来难度。特别是目前我行存款指标仍是各支行及网点负责人最看重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开通,必然造成月末、季末存款实点数无法控制。对此客户经理常常不会主动寻求解决方案,更多的是在营销时顾忌太多、底气不足、力度不够。大多数客户经理将网上银行营销作为成功营销客户后的捆绑产品来进行推销,而未将其作为对传统柜面业务处理的渠道弥补和低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有效竞争客户的得力手段,从而使网

某银行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各事业部,总行各部室: 为加强我行移动金融平台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移动金融平台有序发展,根据《**********营业网点柜员管理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8日 **********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移动金融平台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移动金融平台有序发展,根据《**********营业网点柜员管理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账户盈业务管理办法》、《**********网点销售提升指引》、《速融宝之“税金贷”产品操作指引》等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动金融平台是指利用无线互联技术,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平板电脑)建立集营销受理、产品销售、内部办公、信息发布于一身的立体营销管理平台。包括移动金融应用平台和移动设备管理平台。

第三条移动金融应用平台分为移动运营、智能厅堂、私人银行、预填单、小微宝等模块、信用卡申请等。 移动运营作为客户经理在户外高效的对客户进行业务办理、产品营销、信息收集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可办理户外个人实时开卡、个人综合签约、单位开户及签约、盈商宝业务。 智能厅堂作为大堂经理和理财经理在厅堂客服和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可进行大堂排号情况实时监控、客户排队时间预警、一页纸广告展示、产品展架、金融计算器、风险评估等。 私人银行可为客户提供相关产品与服务的介绍及查询,展示我行高端产品。 预填单是利用客户等待叫号的时间,让客户在平板电脑上进行要办理业务的单据填写,客户填写完毕,平板电脑将数据发送至后台bsbank系统,待客户被叫号时,柜员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出客户填写的单据。 小微宝作为客户经理在户外对小微客户进行业务办理、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能够实现实时快速进行小微贷款进件的需求。 信用卡申请作为客户经理进行信用卡业务办理、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主要包含信用卡申请、业绩查询、进度查询等。 第四条移动设备管理平台主要实现对移动设备及移动应用软件的管理。 第五条移动金融应用平台使用对象为我行各营业网点客户经理、大堂经理、理财经理和客户。移动设备管理平台使用对象为管理员。 第六条各机构开办移动金融平台业务均须执行本办法。移动运营单位开户业务须参照《**********对公移动开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

商业银行产品介绍---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概述 电子银行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渠道,已经对银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并正在进一步改变着银行业服务方式、管理模式和竞争格局。所谓电子银行是指银行业提供的各种电子化服务渠道的总称,银行采用计算机、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改造商业银行传统的工作方式,为客户提供传统的和创新的金融服务。广义上讲,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企业银行和无人自助银行等都属于电子银行的范畴。 1997年10月,商业银行在因特网上建立了主页,向外界宣传商业银行业务,为广大因特网用户提供业务指南。2000年初,总行首先在会计结算部成立网上银行处,网上银行业务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个城市开始试点,随着网上银行业务逐步在广东、江苏、浙江、吉林、深圳、青岛、厦门、大连、宁波等分行推广,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并相继开发了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新的电子银行产品。目前,电子银行是增强我行竞争力、深化集约化经营的主要手段,正在逐步成为我行业务的主流之一。 第一节网上银行 一、网上银行综述 1、概念 网上银行是指通过因特网这一公共资源及其技术实现银行与客户之间安全、方便、友好的虚拟电子银行,是商业银行为适应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蓬勃兴起的新趋势而推出的高新技术产品。网上银行业务是指以因特网为媒介,为客户提供账户信息查询、转账付款、在线支付、代理业务等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 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使得客户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只要借助因特网便可以进行银行业务交易,充分享受到安全、快捷、方便的服务。尤其是对于分支机构众多的集团公司,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设计了特别的业务处理模式,可使集团公司总部随时随地掌握各分支机构的资金信息,灵活调度资金,成为集团公司理财的好帮手。客户访问商业银行的网站和登录的时间只需几秒钟,电子付款指令转账付款的资金只需2小时就能到账。 2、服务对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视银行业务管理,规范电视银行业务处理,保障客户及银行资金安全,促进电视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结算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以双向数字电视网络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客户通过电视银行可以自助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电视支付、信用卡还款、缴费等各种业务。 第三条开展电视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总行提供统一的电视银行服务界面,统一负责电视银行系统开发和维护,开展电视银行业务。各分行开发分行特色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由总行组织开发。 第四条电视银行服务对象为在我行开立有借记卡(绿卡通副卡、军人保障卡等除外)、信用卡(附属卡除外)、本币结算存折的客户。 第五条各级机构(含邮政代理机构)经办电视银行业务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人员管理 第一节机构管理 第六条电视银行业务发展相关各级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其中,管理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营业机构包括所有邮政金融网点和一、二级分行营业部或直属支行营业厅。 第七条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电视银行业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与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二)负责对电视银行业务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 (三)负责全国电视银行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四)负责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章程协议的制定; (五)负责电视银行业务功能场所、设备标准的制定; (六)负责办理电视银行业务准入资格; (七)负责对一级分行开办电视银行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 (八)负责电视银行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及技术人员培训; (九)负责电视银行品牌的创建; (十)负责电视银行产品的设计、研发,策划与组织电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 (十一)负责全国范围内电视银行业务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电视银行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精选3篇) 20**年,我行按照市分行制定的工作重点与计划,扎实开展市场营销,在行领导对电子银行的重视与各部门与网点的共同配合下,保持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一、完成市分行下达的各项任务 年,我行企业网上银行任务45个,实际完成49个,完成率为108.89%,个人客户网上银行任务2000,实际完成3483个,完成率为174.15%;对公电话银行任务20个,实际完成22个,完成率为110%;个人电话银行任务900个,实际完成157个,完成率为17.44%;手机银行客户任务数12个,实际完成12个,完成率为100%;网上银行交易额任务为52亿,实际完成78.18亿,完成率为150.35%;电话银行交易额计划为0.6亿,实际完成0.65亿,完成率为108.33%;电子银行中间收入任务为14万元,实际完成15.22亿元,完成率为108.71%;全年电子银行交易笔数为49948笔。同时加班加点免费完成电子银行业务的几次升次与测试工作。 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电子银行的营销工作 1、我行将公司业务部定为电子银行业务的联系部门,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负责做好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安装与日常维护工作。下辖各网点共同努力做好宣传。因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为我行减少了大量的柜面压力。 2、营业部为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业务上的支持,具体办理电子银行的业务处理,如信息录入、落地处理、联机打印、制卡发卡、手续费收取等,以及客户在业务方面的咨询等。并按制度规定做好各项电子银行业务的处理。 3、会计结算部门做为会计结算的检查监督及业务培训部门,向下辖各网点做好业务培训、制度落实,以切实保证我行在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中的安全防范与风险控制工作。 三、具体措施 1、加大营销力度,提高我行电子银行品牌的美誉度。首先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有公司业务部的副经理负责,并在公司业务部设立电子银行专职人员与各网上银行使用单位进行联系,处理对公网上银行的安装与售后的系统维护,保证了我行电子银行的稳步发展。 2、从严把握核算质量,防范资金风险。电子银行业务从受理客户的申请资料开始,便存在有各个环节的风险点,便开始受操作流程与规范制度的约束,我行要求经办人员严格按照流程与制度办理业务,并建立检查、通报、奖励、处罚等考核机制。保持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经营。 3、强化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我行针对各部门对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2010〕107号,2010年8月2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手机银行卡(简称“手机银行”,下同)服务,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服务是xx银行作为移动数据业务内容提供商,利用移动、联通和电信无线通信网络而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采用全行统一模式,开办业务范围由总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或报告。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个私业务部是全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有关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完善; (三)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四)负责手机银行卡片初始化及初始化密钥的保管; (五)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监督、内控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辖机构的业务统计、分析和考评工作; (七)负责全行范围内手机银行营销策略制订。 第六条科技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系统安全、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会计出纳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风险内控和管理等相关制度审查,对相关协议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市场营销、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接受客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向总行提供业务需求和市场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服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手机银行是xx银行与上海方付通公司合作,结合xx银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为客户提供基于安全模式的智能卡交易服务。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实时汇款、普通汇款、申请收款、确认付款、转账、查询、对账、挂失、增值服务等。 第十一条 xx银行可根据需要变更服务范围和内容,变更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客户,不逐一通知客户。 第四章服务申请 第十二条客户应遵守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按照手机银行服务流程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与兰花卡(或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前往账户开户网点办理注册业务。 第十四条临柜人员在客户申请业务前须向客户做好说明工作,让客户对开办的业务有所了解。向客户说明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开户需要在SIM/UIM卡上打孔安装贴片式芯片(又称手机银

农村商业银行年电子银行营销活动实施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 电子银行营销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行电子银行产品营销,抢占电子银行市场份额,强化营销效果,拓展优质客户,突破业务瓶颈,促进辖各项业务均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以推动业务转型和服务“三农”为重点,以综合营销和专题营销为手段,建立多渠道协同发展,各层次广泛覆盖,各产品综合销售的经营模式,进一步增强“黄河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终端”、“支付宝卡通”和“短信银行”等产品竞争力和市场渗透力。 1、黄河卡新增发卡张; 2、 3、 二、活动时间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三、活动内容 进一步完善营销机制,创新营销方式,强力推进规模增长,提高同业占比,同时兼顾质量和效益,开展“开户有礼”、“交易抽奖”、“营销激励”三项活动。 (一)开展“电子银行开户有礼”主题活动

以扩大电子银行客户规模,培养客户自助服务意识,同时带动电子银行客户的渗透率上升为目的。 1、活动对象:网上银行、支付宝卡通、手机银行、短信银行新签约客户。 2、活动规则: (1)活动期间客户签约我网上银行或支付宝卡通,即可免费获赠网银UKEY一个或价值30元礼品一份(符合条件客户只获赠一次)。 (2)短信银行新签约客户免收活动期间的月服务费。 (二)开展“客户电子交易抽奖”主题活动 通过交易抽奖活动,进一步提高电子银行客户的使用意识和自助服务意识,提高渗透率、替代率、动户率和收益率。 1活动对象:网上银行、支付宝卡通、手机银行签约客户。 2、活动规则: (1)对活动期间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卡通办理资金性交易(动账交易)的个人和企业签约客户,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按照客户号进行抽奖。 (2)网上银行和支付宝卡通两类交易合并抽奖,手机银行交易单独抽奖,并分别设置以下奖项: 一等奖5名,价值2000元礼品一份; 二等奖10名,价值1000元礼品一份; 三等奖20名,价值500元礼品一份; 纪念奖50名,价值200元礼品一份。 3、抽奖资格:个人网上银行签约客户活动期内办理资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网上银行管理,保障网上银行健康有序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是指农发行通过互联网为在农发行开户的对公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农发行网上银行坚持“整体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客户、安全高效”原则。围绕全行战略目标,在确保业务发展依法合规、风险整体可控基础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促进现代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 1 -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发行网上银行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的体制。各级行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网上银行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总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为信息科技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开展业务分析、考核评价,组织产品宣传和推广。 (三)负责开办机构审批和使用网上银行渠道的业务准入审批。 (四)负责参数管理,使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进行参数配置、机构及省级分行管理员维护、角色设定与分配等。 (五)负责制订网上银行价格标准与收费管理。 (六)负责组织网上银行培训。 (七)负责网上银行客户服务支持,配套客户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客户服务相关培训,网上银行公告发布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需求收集、分析与产品创新。 (九)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网上银行相关业务报表等。 - 2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

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

农村商业银行年电子银行营销活动实施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年电子银行营销活动实 施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 电子银行营销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行电子银行产品营销,抢占电子银行市场份额,强化营销效果,拓展优质客户,突破业务瓶颈,促进辖各项业务均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以推动业务转型和服务“三农”为重点,以综合营销和专题营销为手段,建立多渠道协同发展,各层次广泛覆盖,各产品综合销售的经营模式,进一步增强“黄河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终端”、“支付宝卡通”和“短信银行”等产品竞争力和市场渗透力。 1、黄河卡新增发卡张; 2、 3、 二、活动时间 1月1日— 12月31日 三、活动内容 进一步完善营销机制,创新营销方式,强力推进规模增

长,提高同业占比,同时兼顾质量和效益,开展“开户有礼”、“交易抽奖”、“营销激励”三项活动。 (一)开展“电子银行开户有礼”主题活动 以扩大电子银行客户规模,培养客户自助服务意识,同时带动电子银行客户的渗透率上升为目的。 1、活动对象:网上银行、支付宝卡通、手机银行、短信银行新签约客户。 2、活动规则: (1)活动期间客户签约我网上银行或支付宝卡通,即可免费获赠网银UKEY一个或价值30元礼品一份(符合条件客户只获赠一次)。 (2)短信银行新签约客户免收活动期间的月服务费。 (二)开展“客户电子交易抽奖”主题活动 经过交易抽奖活动,进一步提高电子银行客户的使用意识和自助服务意识,提高渗透率、替代率、动户率和收益率。 1活动对象:网上银行、支付宝卡通、手机银行签约客户。 2、活动规则: (1)对活动期间经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卡通办理资金性交易(动账交易)的个人和企业签约客户,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按照客户号进行抽奖。 (2)网上银行和支付宝卡通两类交易合并抽奖,手机银行交易单独抽奖,并分别设置以下奖项:

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演讲稿

‘金融服务惠城乡,电子银行伴身旁’。当我第一次拨打农商行的电话,听到这亲切、承诺般的声音,我对以后的工作生活更加满怀期待。参加工作后,才明白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一代代农信人付出多么大的努力,而我们作为新一代农信人,更要加强工作,贯彻服务三农的宗旨,让广大客户在家就能享受全天候的金融服务。 刚开始实习的时候,主管就给我强调了电子银行的重要性,并详细介绍了我们社的电子银行产品,电子银行业务拓展的重要性深入我心,在查询资料及咨询单位其他员工后,总结了我们农商行的电子银行业务拓展的几方面问题。 (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优势 1、农村信用社网点多,分布广,且深入城乡,客户群体众多,这对做好电子银行的宣传工作有很大优势。 2、在城乡以及农村基层,农信社服务和支持的贷款户较多,这些客户对信用社依赖性较强,是电子银行业务的重要客户群; 3、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网络科枝的覆盖,农村市场的人口优势将日益凸显势必成为电子银行业务未来的增长点。 (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劣势 1、网点主要分布于乡镇,服务对象文化水平不高,观念淡薄,大多基层农民客户对新业务开发的认识不够,了解不深,缺乏参与的热情和必要的认知水平,甚至不愿接受电子银行新兴业务,他们感觉在柜台办理业务比较踏实,使电子银行产品的接受程度受到限制。 2、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市场日趋饱和,此时要抢占市场电子交易,面临的竞争是巨大的。 3、我们的电子银行业务相对低端,在技术水平上与各大银行都有很大的差距,竞争力较弱。还有营销机制、管理经验还是服务手段和市场策略等方面,我们和各大银行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可以说是在夹缝中求生存。 (三)面对这种状况,我们的营销手段要有针对性 1、我行为客户垫付电子银行业务手续费是比较有竞争力的一点。基层的客户比较注重细节,在他们给生意伙伴或上学的孩子异地转账、打款等时

商业银行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探讨.docx

商业银行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探讨随着国内银行各项业务经历若干年的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和规模逐步拓展、扩大,这不仅使金融服务项目走向多样化,还使银行的收入来源多渠道,在与传统单纯柜面服务相比较,电子银行这一离柜式的无纸化服务不仅降低了银行的现金流转过程的经营成本,同时也降低了维护成本,使银行能够集中精力加强服务方面的升级改造。 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概况 90年代起,四大国有银行先后推出网上银行服务,随后有近20XX 年电子商务市场年平均交易额已达5万多亿人民币,年平均增长20%以上。随着互联网普及化提高,网购规模不断增大,20XX年年平均网购金额达5000多亿元,20XX年网银用户已达到5亿多,网上银行交易额突破950万亿。从以上数据分析,电子银行的发展空间及商机是巨大的。 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的电子银行业务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之后,虽然在网络应用中逐步走向成熟,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经营手段等方面,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只顾短期收益,忽略高附加值的潜在效益当前,由于电子银行所直接产生的效益尚不够明显而且开发成本较高,大多数银行工作重点放在存款、汇款、产品营销方面。事实上,柜面每天进行着大量的客户交易,这些交易一方面为柜员带来巨大压力和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又产生较大的成本,如果能将柜面的非现金类交易都迁移至电子

渠道,这将是一举两得的首选。 (二)产品功能不完善,服务质量有待改进银行电子产品应适合时代发展而不断升级改造,才能满足各种客户需求,而客户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重视,并想方设法给予解决。例如:兴业银行推广理财产品“现金宝一号”,在客户要赎回时约要等半小时左右到账,客户当天前已购买5万元以上上述产品,当天再购买小于5万元时,又要赎回当天前购买的理财产品才能重新购买,效率很十分低,造成客户错过操作其它金融行情机会。而浦东发展银行类同的理财产品“天添盈一号”与其对比则是天渊之别,改进了“现金宝一号”上述的不足,近年来,不少客户向兴业银行提了建议和意见,但至今未见明显改进。 (三)网上银行的技术管理有待提高一些网银技术设计方面存在不足,例如中信银行K盾网银设计存在问题,如电脑插入K盾后,弹出画面后再操作网上功能就经常出现不顺利,当向客户经理反映情况时,其回复是已收到不少客户类同问题,解释不了什么原因,建议客户的确操作不了就到银行操作。又如兴业银行K盾设计不够人性化,初使用K盾接入电脑时,不明显提示需安装的插件,也不自动弹出操作提示画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初使用电子银行的客户操作信心。 (四)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隐患未能完全消除在媒体方面也经常报道一些网络、电信欺诈案,如通过钓鱼网页、复制银行卡、黑客入侵等,最近羽毛球名将林丹的夫人谢杏芳就是由于不慎被电信诈骗近5万元的典型案例。 三、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二十九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通知存款业务作业指导书 附件1: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2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管理职责 (8) 第三章基本规定 (10) 第四章柜员管理 (21) 第五章参数管理 (22) 第六章移动数字证书管理 (23) 第七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24) 第八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25) 第九章电子银行业务特殊处理 (26) 第十章客户投诉及咨询业务 (27) 第十一章门户网站管理 (28) 第十二章自助机具管理 (30) 第十三章移动终端业务管理 (32) 第十四章短信业务管理 (33) (35)

第十六章业务检查 (36) 第十七章电子银行售后服务 (38) 第十八章电子银行客户教育 (39) 第十九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40) 第二十章附则 (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 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是经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和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由上海农商 银行控股,主要为县(市)区域内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管理部是主发起行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发展,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职能部门;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是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

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创新研究报告

致:__________ 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创新研究报告 【报告撰写背景】 近几年来,国内电子银行业务获得了飞速发展,其在对促进银行业务分流、推动网点转型、拓宽增收渠道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并且随着电子银行产品、业务和渠道的创新,电子银行越来越成为未来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2010年,超级网银的上线为电子银行带来了新的机遇。截止2010年底,全行业电子银行交易达亿笔,交易额达万亿元;电子银行客户数累计达到7497万,比上年末增长%,大大提高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服务离柜业务率,2010年的行业平均离柜业务率为%,同比增长了个百分点。电子银行正全面替代传统柜面,成为面对客户的主渠道。 2010年主要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柜面替代率 注:图中招商银行数据仅为其零售电子渠道综合柜面替代率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的电子银行已逐步进入深耕期,各家银行都不惜重金

和人力,力求在技术、产品、营销等方面获取比较竞争优势。但由于国内银行在传统柜台业务领域和金融产品的同质化,导致电子银行作为银行柜台的延伸和产品的销售渠道,在功能上大同小异。当前电子银行的竞争主要还是围绕在产品功能层面,虽然产品内容不断丰富,但多数银行产品功能并不突出,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不仅如此,近两年的电子银行价格战愈演愈烈,加之监管层对银行部分服务收费的管制,更是加剧了电子银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国内电子银行逐渐从产品竞争向价格竞争演变。电子银行业务如何跳出产品同质化和价格战的“红海”成为当前各商业银行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2011年,对于竞争日益激烈的电子银行市场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商业银行要想在竞争激烈市场中胜出,业务创新成为提高其核心竞争力的唯一途径。 本报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围绕电子银行的核心业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展开,侧重从产品创新、营销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品牌提升策略及安全风险防范等角度,对国内电子银行市场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剖析,为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思路。 【报告目录】 第一章、2011年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环境分析 第一节、中国电子银行发展的政策环境分析 一、2010年《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 1、《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解读 2、《规范》对电子银行业务影响分析 二、2011年银行业政策动向分析

建设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措施探讨

建设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措施探讨 作者:程传玲 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1期 【摘要】电子银行渠道是建行的重要业务渠道之一,本文将针对建行电子银行业务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发展措施建议。 【关键词】建设银行;电子银行;发展措施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客户对银行金融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一直以来,建设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是客户所认可的一种业务渠道。近些年建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速度较快,客户金融产品的使用习惯有了很大改变,电子银行柜面替代率有了很大提高,如何针对快速发展的电子银行业务制定发展措施,使其能在建设银行整体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目前要解决的问题。 二、电子银行业务现状

建设银行近些年把电子银行业务作为战略转型业务指标来抓,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金融、电商平台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尤其是手机银行发展迅猛,客户好评度较高。但是在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依然存在着不足的地方,本文举例如下: 1.有效客户发展不足 签约客户中真正发展成有效活跃客户的比例有待提高。为了快速拓展客户群体,建行多采用开户同步率指标来考核员工,而柜员因时间、条件限制无法对每一个开户客户详细讲解电子银行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签约客户不会使用产品,有的甚至不需要使用,致使无效客户数量占比居高不下。 2.客户体验关注度不足 这主要是体现在产品设计方面,银行往往注重开发产品,却忽略了客户体验,一些产品的开发实际上与客户需求相差很大,比如建行善融商务平台在货品丰富程度、线上客户服务、免邮方式、优惠活动、发货送货速度等方面与成熟电商平台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3.网络风险防范存在缺陷 这种以打补丁、消缺陷的方式,取代全面安全防范对策,实际上无法从技术层面确保新功能的稳定可靠,考虑客户便利性得到满足的同时,往往牺牲了客户安全,可能会因此导致客户投诉增加、客户资金损失赔付会增大建行成本,也会增大建设行声誉风险。 4.电子银行善融商务平台活跃度不足 建行推出电子商务平台拥有着客户资源丰富、客户关系长期稳定、客户准入要求高、商品质量有保证、商户基本不需花费费用等优势,电商平台要求有丰富的产品、优质高效的线上线下服务、快速的物流与之相配套,但是目前来看其平台活跃度不足,特色不够明显、没有形成优势品牌。 三、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措施 1.重构组织架构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互联网金融已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精神想结合的新兴领域。面对非

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法规、《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我行现行其他有关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端手机银行服务是我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服务、自助预约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凡办理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均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本行账户查询、他行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关联卡(信用卡)/折、账户别名设置、挂失、换卡、积分管理、限额查询及修改、公积金查询、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等。 (二)转账汇款服务:包括行内(同名)转账、二维码转账、普通跨行汇款、实时跨行汇款、实时跨行收款、手机号转账、手机转账交易明细查询、收款人管理、生成转账二维码等。 (三)投资理财服务:包括理财产品、基金业务、储蓄增值账户、银证转账、黄金业务(暂未开通)等。

(四)充值缴费服务:包括电信缴费、行政事业收费、交通罚款、联通缴费、充值缴费查询等。 (五)信用卡服务:包括客户管理、账户管理、卡片管理、还款管理、我要申请、积分管理等。 (六)个人贷款服务:包括贷款账户查询、还款明细查询等。 (七)自助预约:包括手机预约取款、大额取款预约、网点预约、(大额)预约明细查询等。 (八)签约管理:包括银信通业务(暂未开通)、羊城通签约、手机支付管理等。 (九)安全中心:包括登陆密码修改、客户信息修改、注销手机银行、动态令牌校准、设备绑定等。 第五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适用于使用android系统、ios系统的移动电话以及ipad平板电脑。客户必须开通无线上网功能方可登陆客户端手机银行,使用手机银行会产生网络流量费用。 第六条客户端手机银行与客户手机号码绑定,手机交易的短信验证码会发送到绑定的手机号码。客户如更换手机号码,需要到我行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客户端手机银行仅适用于个人用户,用户可通过移动设备自行注册或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签约手续。自行注册的客户(注册客户)只能办理查询、挂失、积分查询及合并等业务,网点或网银签约的客户(签约客户)默认开通客户端手机银行所有功能。 第八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分为普通版与动态令牌版,普通版手机银行单笔及日累计转账限额默认为50000元(含)。动态令牌版手机银行单笔及日累计转账限额默认为20万元(含),实时跨行

电子银行业务经验交流稿

细分市场强化营销 叫响“金e顺”品牌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近年来,洪城支行按照省分行营业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细分市场、强化营销,采取一系列措施叫响“金e顺”品牌。如果说我行在此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话,那么这些成绩得益于省分行营业部党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支行领导班子的团结合作,更得益于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面我就我行开展电子银行工作的情况作一个简单的汇报: 一、主要业绩 在今年一季度综合营销活动考评中,电子银行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在今年4月、5月份电子银行“月月升考核”中均排名第一;金穗支付通余额、增量、手续费收入,电子银行渠道分流率均列全省第一。截至2010年5月底,各项业务快速高效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一是中间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全行实现传统电子银行业务收入98.3万元,同比多增47.8万元,增长率达195%。传统电子银行业务收入总额、同比增长额、同比增长率均在营业部排名第一,任务完成率排名第二。 二是优势项目继续保持领先地位:支付通领先地位得到加强:2010年新增支付通505台(全市1764台),同比多增551台;实现支付通中间业务收入82万元,占全市33%。(洪城支行有支付通4074台,占全市30%。) 三是弱项指标成倍增长,绝大部分指标排名前三位。绝大部分指标排名前三位:一是企业网银用户增加151户,其中09年后两个月增

了59户,占全年增量的62%;2010年增92户,同比多增81户,是去年同期的8.4倍,完成全年计划任务的84%,完成率全市排名第一位。二是个人网银用户2010年新增3200户,同比多增2436户,是去年同期的4.1倍,完成上半年计划任务的105%,当月动户率排名全市第二位。三是个人电话银行本年净增3806户,同比多增2999户,是去年同期的4.7倍,完成全年计划的224%;四是手机信使本年净增3995户,同比多增1644户,是去年同期的1.7倍,完成全年计划的51%,完成率全市排名第三;五是电子渠道分流率交易占比达56%,是第一个提前实现年度目标任务的支行。六是信用卡业务快速增长。2009年,洪城支行率先提前1个月完成了信用卡任务,为全市12月份加快发卡进度起到了带动作用,受到营业部全行发贺信表彰;2010年,洪城支行已发卡1895张,同比多增1393张,是去年同期的3.8倍,完成全年计划的47%,全市排名第二;信用卡中间业务收入提前完成了全年计划任务,完成率排名全市第一。 二、主要措施: (一)转变传统观念,营造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氛围。 目前,电子银行已逐渐成为加速业务分流、网点转型的引擎,是维系和营销客户的良好武器。为此我行从四方面入手: 一是改变对电子银行认识不足的观念,我行多次在大会小会上强调,在竞争对手业务发展咄咄逼人、“金融电子战”愈演愈烈的新形势下,发展电子银行,在分流低端客户、有效缓解柜面压力、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不仅是降低经营成本的需要,而且是应对未来竞争的需要,电子银行业务要做在平时,为此我行将任务进度要快于时间进度的观念扎根于电子银行管理人员、网点负责人、网点员工的脑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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