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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基本常识

婚姻法基本常识
婚姻法基本常识

婚姻法基本常识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无效的情形】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③结婚前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好的

④没有到法定婚龄的(男22,女20)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办理结婚证之日到领取离婚证之日)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然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规定财产不归双方共同所有,则协议优先)。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财产,有时也会考虑过错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财产】①夫或妻一方结婚前所取得的财产

②夫或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妆品等);

【夫妻债务的偿还】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钱,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向该人偿还该笔债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债务的偿还,打官司时,即使离婚了,对另一方的

债务也是要偿还。

【可撤销婚姻】一方通过威胁、强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结婚的,受到威胁和强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必须在结婚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撤销请求。

【养父母子女】收养子女要进行收养登记,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抚养和赡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如果继子女受过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比照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特殊情形下的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或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一般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的。除非男方可以证明这个孩子是别人的,就可以提出离婚。

婚姻法常见问题

1、如何判断家庭暴力,怎样的家庭暴力法院会判决离婚?

在具备家庭暴力及不能和好两点时,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取证方面,可以报警形成出警记录,或是医院验伤,出具验伤单或是诊断证明,或是自己伤口拍照。

2、分居两年是否自动离婚?

首先我国离婚并无自动离婚,二是要让法院判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居时间满二年,二是,分居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证明,可以寻求租房协议,或是小区物业证明,或是亲属邻居的证明。实践中,对于感情不和由于取证较难,那么专业的律师就尤为重要,有了律师建设性的意见,判离婚的可能性会大很多。

3、什么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

有老公或老婆的人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实践当中一般至少认为应有二至三个月。因此,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同居情形,无过错方不同意调解和好,法院应判离,并且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实践中一般最高限额为五万元,一般法院也只支持一至二万元。总之,同居的证据是很难取得的。

4、一方有吸毒或是赌博恶习,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对方必须是屡教不改,而不是一次两次,或是已成功戒掉的,至于几次,法律无明确规定,留待法官自由裁量。如果对方因为赌博或者吸毒的判决或受过其他处罚的一般可以判离婚。

5、丈夫嫖娼被处罚,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支持?

因为按司法解释,一方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比如违反

夫妻忠诚义务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6、一方以无性婚姻为由要求离婚,法院是否支持?

这一理由会涉及到下面的问题,一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存有生理缺陷,需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但往往取证难,但如果感情受到很大影响时,比如几年时间,法院一般也会判离的。一般这个都是要经过鉴定的。

7.为躲债假离婚后一方再婚,另一方能否起诉重婚?

虽然可能有声明书,但是由于民政局备案登记,不因双方约定改变,要撤销颁证行为也难,要证明事实婚姻也难。

8 .离婚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

离婚必须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法定途径有两个,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有经验的律师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对离或不离的结果还是财产都会有实质性的帮助。

9.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内容,怎么办?当事人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

10.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如何确定抚养人?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子女的意见。

11、婚前一方父母买的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但用于夫妻日常居住的,离婚时归谁所有?或是婚前一方父母购买的,登记在夫妻名下,

但不用于夫妻日常居住的,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子,是属于父母的,所以离婚时不可以分割。登记于夫妻名下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知识点大全免费下载

代位继承条件和要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事实婚姻判定标准 结婚条件(毛莉版) 题型 1、选择OR判断15’ 2、名词解释5*5’ 3、简答5*8’ 4、案例一卷是2道一卷是一道20’ 1、亲属、血亲、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 亲属: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自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三代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事实婚姻条件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 条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1986年3月15日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C )。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C.互相尊重 2.姚某(男,22周岁)为达到与郭某(女,19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郭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2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郭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 A.对郭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B.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3.根据婚姻法规定,下列不属于结婚必备条件的是(B )。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2周岁 C.符合一夫一妻制 4.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女职工晚育的,享有(C )天的产假。 A.90 B.105 C.128 5.王某和吴某经登记结婚后,吴某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C )。 A.王某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吴某发现均为谎言 B.王某趁吴某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诱使吴某与其结婚 C.王某掌握吴某父亲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吴某他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吴某迫于无奈与王某结婚 6.根据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B )内提出。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7.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列有关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其说法错误的是(C ) A.约定夫妻财产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B.约定财产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 C.约定财产可以对抗第三人 8.下列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A ) A.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9.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不需要出具的证件或证明材料是(B )。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本人的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0.华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华某长期在外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下列哪项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B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华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辛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因显失公平而归于无效 C.由于华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华某给予损害赔偿 11.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C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务员知识点

(关注下20XX年两会的内容及相关国家级会议内容) 中国革命的摇篮——井冈山;人民军队的摇篮——南昌;共和国的摇篮——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安源——秋收起义的发生地;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 1979年湖北武汉建立全国第一个小商品批发市场,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第一街; 20XX年江西、福建、浙江、辽宁成为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先行省份; 200年底国务院批准湖南湖北率先建设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唐宋八大家: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王安石曾巩 《牡丹亭》元代戏曲家汤显祖;《醉翁亭记》北宋欧阳修六一居士;《墨池记》曾巩;《答司马谏议书》北宋王安石; 周期性行业是指行业的景气度与外部的宏观经济环境高度正相关,并呈现周期性循环的行业。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基础大宗原料行业,水泥工程机械机床重型卡车装备制造等资本集约型行业都是典型的周期性行业; 太阳系中行星按照由近到远排序:水星金星地球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 离地球最近的行星是金星火星; 离地球最近的恒星太阳 江西景德镇四大传统名瓷:青花瓷粉彩瓷颜色釉瓷玲珑瓷 目前我国采用三角形符号作为塑料回收标志,一般注在瓶底。只有标识5-7的塑料瓶才表示可以重复使用。 人不可能两次踏进一条河流体现的是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的统一,是辩证法的观点茶叶的制作工艺分为不发酵,全发酵,半发酵。不发酵茶——绿茶;半发酵茶——乌龙茶、茉莉花茶;完全发酵茶——红茶、普洱茶(铁观音属于乌龙茶) 盗窃罪既遂指财物离开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既构成 《婚姻法》夫妻享有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一方单独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婚姻法》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物权法》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3年;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国家赔偿法》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党的十七大总结改革开放30年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胡锦涛20XX年提出的) 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和谐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20XX年9月15号至1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合同法》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并用;(定金原价返还的不算定金罚则)

婚姻法常识 -- 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婚姻法常识 >> 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的几项规 定 导读:本文是关于婚姻法常识 >> 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您! 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wad();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甲.中国公民:(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乙.外国人:(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丙.外国侨民:(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

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Ajust();

婚姻法案例

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 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 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 (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1)配偶家庭:只有一对夫妇而没有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 ①未育配偶家庭:尚未生育子女或根本不准备生育子女的一对夫妇所组成的家庭 ②空巢家庭: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老年型家庭。2)单亲家庭:由于死亡或离婚而只剩下夫妇中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单亲家庭和母单亲家庭,属于缺损家庭之一。 (二)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相对应,扩大家庭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 1)主干家庭,又叫直系家庭,或异代扩大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异代、纵向扩大的结果。 ①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以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占多数) ②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未婚子女、未婚弟妹或兄姐所组成的家庭。 ③特殊或不完整形式:只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的夫妇而没有未婚青少年的配偶主干家庭;夫妇或父母缺损一方的单亲主干家庭。 2)联合家庭,又叫复合家庭:由至少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 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 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 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例3.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D.经生父母与养父母协商同意后恢复 ★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 例4.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甲欲将婚姻关系解除的途径是()A.诉讼外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考核知识点: 结婚登记的效力(3.4) (二)判断题例1.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5.2) 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例2.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特征(二.3.2) 例3.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7.2)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复习材料 一、填空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 20周岁。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 24、当前我国婚姻构成的三种情况是自由婚、介绍婚、包办婚。 25、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是推行、鼓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禁止多胎。 26、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27亲系是亲属间的血缘关系。 28、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9、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30、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 31、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中所规定的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32、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3、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34、重婚的两种情况是:法律上的重婚、事实 上的重婚。 35、结婚的必备条件有: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③必须符合一夫妻 制。 36、结婚的禁止条件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②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7、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 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38、公民申请结婚时,应持本人户籍证明或居 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的证明, 离过婚的申请现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39、男女双方?为现役军人的,应当向地方婚 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 40、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履行结 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财团 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违法行为。 41、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 男方家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42、按亲系分,血亲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 血亲。 43、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有独立 的姓名权,有参加工作、学习、生产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有被告计划 生育的义务。 44、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对共同 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相 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5、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 所得的财产。 46、父母对娶媳妇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 有赡养、扶养的义务。 47、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 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 义务。 48、继父(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 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9、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 婚生子女、奍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 女。 50、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51、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是一 种拟制血亲关系。 52、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 子女。 53、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54、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只是一般姻亲。 55、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56、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奍父母和奍 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关系。 57、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在他们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58、奍子女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收养而消 除。 59、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 除。 60、奍父母与奍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适用婚 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6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 务。 62、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 定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和其他的合法收入、 继承的遗产、受赠的财产。 64、我国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 以约定财产制补充。 65、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除另有 约定外。 66、在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基层人 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 67、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 为原则。 68、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现役军人的 同意。 69、离婚时,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 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70、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 裂,经调解无效。 7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女 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72、男女双自愿方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 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 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 证。 73、公民申请离婚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 明和结婚证。 74、离婚时,如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 当的经济帮助。 75、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 防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 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76、夫妻离婚时,在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上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 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77,离婚的程序有行政程序、诉讼程序。 78、离婚时,夫妻双方只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79、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 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 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 80、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 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 8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2、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1)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 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 和服刑的人。 83、只有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 婚姻才能成立,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 84、在我国,收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必须是 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 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 隔;收养必须有关当事人同意。 二、单项选择题 1、一夫一妻制是在(B、)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A、群婚制 B、对偶婚制 C、一夫多妻制 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C、)。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婚姻家庭关系 3、家庭是由所构成的生活单位(D、)。 A、婚姻 B、男女 C、父母子女 D、一定范围 内的亲属 4、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是以这个社会的(A、)为基础的。 A、伦理道德 B、物质条件 C、上层建筑 D、 生产关系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练习 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2. 丁磊幼年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1996年承包鱼塘,很快富裕起来,1998建造一新房,价值约10万元。不久母亲过世。2000年丁磊与李兰结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时李兰已怀孕。办理丧事后,丁磊之弟与李兰争议,李兰及其娘家人将丁磊之弟打成重伤。李兰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考虑李兰身怀有孕决定监外执行。这时,李兰生了一子,但出生后没几天就夭折。丁磊之弟认为李兰已不是丁家的人了,因此要赶走李兰占有丁磊所建的房。李兰认为自己虽与丁磊结婚时间不长,但毕竟是丁磊之妻,帮这栋房应归

婚姻家庭咨询师技能知识点

第二章夫妻关系咨询 一、建立健康夫妻关系的重点内容 1、信任诚实、信任诺言和忠实是信任的基本元素;夫妻之间不欺骗,不误导,不隐瞒。2.承诺夫妻之间需要信守承诺,言出必行;对自己在关系中的行为负责。3.技能夫妻之间需要互相理解,表达需求,互相倾听,商量和处理冲突,做有意义的沟通;学会共同理财;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学会做一个称职的、有责任心的丈夫/妻子;理解彼 此之间的想法,沟通思考方式或者行动方式。 4.关心关心彼此是指支持伴侣的成长需求、个人利益并且在乎夫妻之间的伴侣关系。 5.尊重和感激给予伴侣正向的回应和回馈,避免做伤害彼此关系的事。夫妻之间需要尊重各自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无论对方对还是错,都尽量妥协;对双方和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合理的预期。6.努力夫妻之间需要参与婚姻的成长;控制言行,学会自控;一起决策、解决问题和处理冲突;在教训中吸取经验;努力做到最好。 二、新婚磨合期夫妻关系的调适方法 1.理解新婚期的摩擦是正常现象降低对婚姻的期望值,从现实的角度去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正常的争吵也是婚姻中有效的沟通方式,便于夫妻发现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并得以及时的解决。 2.要以积极的心态走出婚姻幻想化的误区当对婚姻的幻想在现实面前破灭的时候,积极的心态就显得尤其重要。降低对婚姻的期望值并不是让夫妻对婚姻不抱有任何期望,而是要棍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给婚姻制定发展方向,求同存异,共建和谐的婚姻生活。 3.理解和关心对方理解意味着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看待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4.了解对方生活习惯新婚后的冲突很多是由生活习惯的不同造成的,并不是有心为之。这就需要在生活中进行磨合。 5.包容对方的差异,宽容对方的缺点进入婚姻状态后,需要磨合的地方一下都暴露在双方的面前。只有包容才会平复心境,做到真正的求同存异。6、差异可在生活中逐渐靠拢过分委曲求全并不能真正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的爱是平等的,相互吸引的,相互尊重的,相互爱惜的和相互信赖的。恰当的解决方法是找到双发都能接纳的方式,形成新的行为规范。 三、新婚期间常见性问题 1、性交失败新婚期间男子容易泄精过早,很难在刚开始性生活时就控制得很理想。“蜜月阳痿”也是新婚期间容易发生的另一种男性性问题。 2、外阴出血有些妇女处女膜过于厚韧,如果男方过于粗暴可能造成处 女膜严重撕裂而出血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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