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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1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1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1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管理,强化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力度,保证准确、公正、及时地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审查逮捕工作流程

一、审查逮捕工作受案范围

(一)同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需要决定逮捕的案件;

(二)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捕案件。

二、受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由内勤登记并报送科(处)长,科(处)长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受案前的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查明、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受案标准,不符合条件的,经科(处)务会研究不予受案。

三、受案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本县(市、区)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办的除外)。

2、卷宗装订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

4、案卷材料齐备:(1)《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齐备。(3)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4)、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应有现场勘查、拍照和刑事技术鉴定材料。(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状况、个人简历、户籍证明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

(二)卷宗装订不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

四、办案人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存有疑问的,

可以进行复核,询问被害人、证人,审查后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一)办案人员复核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者证人时,应告知其接受讯(询)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询)问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行使权利。 1、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核对笔录的权利;(6)知晓涉嫌罪名的权利;(7)知晓鉴定结论的权利;(8)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义务:(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2)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受逮捕强制措施。 2、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3)核对笔录的权利。义务:(1)如实向检察人员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2)接受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与案件有关的人身检(复)查的义务。 3、审查逮捕阶段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1)安全保障权;(2)充分陈述权;(3)核对笔录权;(4)证件知悉权;(5)侵权控告权。义务:(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得另行侦查证据。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再制作阅卷笔录,办案人员在阅卷审查和复核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分析、说明和说理,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效果。《审查逮捕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1、受案和审查过程;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发案、立案、破案经过;4、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包括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5、需要说明的问题;6、处理意见。

五、办案期限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四)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

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

六、逮捕标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七、不批准逮捕案件标准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八、报请人大许可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填写《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报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由侦查监督部门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

九、案件讨论与决定

(一)科(处)长主持科(处)务会讨论疑难复杂或者重特大逮捕案件、不批捕案件、复议案件、复核案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办案人提出批准逮捕意见的,科(处)长同意后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三)案件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者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科(处)务会和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制作《讨论案件笔录》。

十、签批与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的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经主管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印,填写《送达回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的,应当阐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填发《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十一、变更与撤销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和《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或者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十二、追捕、复议、复核

(一)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送达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侦查监督部门。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侦查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应当另行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对于复议后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复议后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除制作《复议决定书》外,还应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并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达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侦查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四)、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通过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不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制作《复核决定书》交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决定通知书》后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复核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决定后应当立即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反映。

十三、审查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工作流程适用一至九条的规定。但是侦查监督部门与本院侦查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十四、备案

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备案报告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1、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 2、批准逮捕的立案监督的案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非典”犯罪的案件; 3、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 4、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错误,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反映。

十五、归档办案人在收到公安机关执行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回执后五日内,按照要求装订审查逮捕副卷,交内勤统一保管,对批准逮捕的副卷,内勤于十日内移送公诉部门,与公诉副卷一并由公诉部门归档;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保管当年和上年度的不批准逮捕副卷,对时隔一个年度的不批准逮捕副卷应当及时送交本院档案室归档。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流程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法律规定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不当,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对此类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而没有提请的,应通过追捕予以解决,不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

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

(一)侦查监督部门自行调查发现或者控申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移送;(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控告;(三)公民或者有关单位的举报;(四)党委、人大或者上级检察机关交办。

三、受理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前的调查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调查要秘密进行,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五、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查不立案理由

六、审查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七日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

七、受理被害人控告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控告申诉部门

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八、通知立案的标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九、决定通知立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送达与告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十一、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

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十二、直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十三、对本院侦查部门的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建议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案,建议不被采纳的,应报请检察长决定。

十四、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慎重审查。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十五、移送徇私舞弊线索涉嫌徇私舞弊的立案监督案件是立案监督的重点,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导致该立不立的案件、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审查。

十六、备案制度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办案人接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后,于三日内填写《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材料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将《立案决定书》《批准、捕逮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装订后报送上级院备案;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办案人接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后,于三日

内将《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装订后报送上级院备案。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流程

一、侦查活动监督范围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二、审查逮捕中侦查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科(处)长汇报,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讨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员适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有影响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案件的现场勘查和其他侦查活动,提出侦查建议,指导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四、受理诉讼参与人控告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五、侦查和强制措施中侦查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办案人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六、跟踪监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七、发现侦查活动中犯罪线索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八、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活动的监督办案人对于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4、126、127 条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条件的案件,由科(处)长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不予批准延期,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

延长羁押期限工作流程

一、要求延长的条件刑诉法 124 条要求的延长条件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126 条要求的延长条件是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27 条要求的延长条件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 126 条规定延长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二、上报材料《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共同犯罪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有多人的,意见书以人为单位,一人一份),同时还应附有《简要案情》《简。要案情》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批捕时间、执行逮捕时间、批捕部门、基本犯罪事实及延期理由。基本犯罪事实要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清晰叙述,要反映出犯罪的严重性、复杂性和危害性,要能体现出符合《刑诉法》124 条、126 和 127 条规定的延期条件来。收到侦查机关或部门提请延

期案件的同级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填写《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连同意见书和简要案情上报上一级院。

三、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羁押期限意见,并提供简要案情。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的决定。 2、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公安机关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羁押期限意见,并提供简要案情。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7、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个人事迹材料

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个人事迹材料 范新楠同志现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市院涉黑犯罪检察组和重大黑恶犯罪案件专案指导组成员,兼任市院工会女工委员。多年来,该同志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践行为民的宗旨理念,维护公正的神圣职责,牢记廉洁的基本操守。先后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骨干型人才”、首届“全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十佳办案能手”、“河南省模范团干部”荣誉称号,“三门峡市十大杰出女性”、全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先进个人、禁毒工作先进个人、“三门峡市检察机关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十大优秀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连年考核优秀、被评为群团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 该同志从事检察工作17年,一直在业务部门办案一线,办案中她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理念,始终坚持文明执法、规范办案,切实用自己的行动维护司法公信力。XX年至XX在民行部门共办理各类一、二审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6件,办理省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9件,抗诉46件,法院抗诉意见43件,再审改变率达93.5%,提请抗诉42件,提请意见全部被省院采纳,服判息诉38件。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严格按照办案流程,提高法律文书说理性和说服力,增强监督实效;对申诉理由不成立、当事人无理缠诉的案件,坚持说服教育到位;对法院判决正确,当事人因“法盲”而不服的案件,坚持释法疏导到位;对因法官工作方法欠妥而使申诉人产生误解

的案件,坚持解疑释惑到位;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理顺气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XX年11月至今,共主办审查逮捕案件46件57人,协办审查逮捕案件59件68人,办理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154件237人,上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93件138人,控告申诉案件2件2人。始终坚持文明规范、准确高效办案,并做到在每一案中开展释法普法工作,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提高被害人和律师的理解配合。至今所办全部案件,没有发生一起涉检上访,切实做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自觉文明规范执法的同时,还连续多年参与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及案件评查工作,组织全市侦查监督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及颁奖和讲评会、全市侦查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和全市侦查监督法律文书专项整改活动,起到文明执法带头作用,为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文明执法水平贡献力量。

立案申请书范文

立案申请书范文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关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那么你知道立案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的吗?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立案申请书范文,希翼对你实用! 立案申请书范文篇1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xx(居住一年以上)。 托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xx离婚案别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别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立案申请书。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托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xx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xx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别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别当之处:本案被告xx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07年8月外出别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宅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04年至今向来在贵院所在地x 打工,并办理暂住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请人:xxx xx年7月2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篇2 申请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托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事情,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事情。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刻、地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申请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要紧证据及其来源,要紧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总结汇报材料

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总结汇报材料 近年来,**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积极创新侦查监督工作方式,不断完善办案机制,优化整合部门资源,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通过强化“六个转变”,实现侦查监督工作新突破,提升了诉讼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分析现象,查找规律,实现个案监督向规范监督转变 所谓“个案监督”,就是在审查某一特定案件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的监督。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针对一系列个案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反复调研、总结,制定出综合性的纠正意见和解决办法,形成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应用于事前规范和预防,实现了个案监督向规范监督的转变。 一是对“另案处理”案件实行规范监督。据统计,XX 年以来,在该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在逃或管辖等原因,对不能及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的占提请批准逮捕总人数的8.2%。由于案发时间较久、承办人员变更、办案警力不足等原因,客观上导致对某些犯罪嫌疑人由“另案处理”变为了“另案不处理”。为有效减少和杜绝这一现象,在建立另案处理人员数

据库的基础上,又与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对“另案处理”情况的监督制度》。该制度对另案处理的情形、程序及监督方式、方法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并且要求侦查机关将“另案处理”人员的相关情况形成书面说明材料后一并装入卷宗,从而进一步加大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整体监督力度。4年来,我院共审查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案件127人,重点监督15件33人,其中10人已作出罪判决,剩余23人正在抓捕之中。 二是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规范监督。为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审查批捕阶段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特点,在原来通用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基础上,又专门制订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弥补了之前口头告知的随意性和个别时候告知权利不全面的缺陷。该规范同时也起到了对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程序违法的监督作用。此项规范不但使被告知人既领悟了法律的威严,同时又感受到法律的人文关怀,对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各级检察院机构设置一览

最高检:1、办公厅2、政治部3、侦查监督厅4、公诉厅5、反贪污贿赂总局 6、渎职侵权检察厅 7、监所监察厅 8、民事行政检察厅 9、控告监察厅 10、刑事申诉监察厅11、铁路运输检察厅12、职务犯罪监察厅13、法律 政策研究室14、纪检组、监察局15、国际合作局16、计划财务装备局 17、机关党委18、离退休干部局19、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死 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 省检:(湖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一处6、公诉二处7、渎职侵权检察处8、监所检察处9、民事行政检察 处10、控告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检察技术处13、法律 政策研究室14、人民监督院办公室15、监察处16、司法警察总队17、计 划财务装备处18、机关党委19、离退休干部处 (海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检察处10、刑 事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13、监察处14、计划财务装备处15、检察技术处16、信息化工作办公室17、机关党委 18、基层检察工作处19、检委会办公室 市级检察院(咸宁市):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 申诉检察处10、职务犯罪预防处11、检察技术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 13、人民监督员办公室14、纪检监察处15、司法警察支队16、行政装 备处17机关党委 (西安市):(一)办公室(二)政治部1.人事处2.宣传处3.教育培训处(西安市检察官培训中心)4.警务处(法警支队)5、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三)侦查监督处 (四)公诉一处(五)公诉二处(六)反贪污贿赂局(副局级)(七)渎职侵权检察处(八) 监所检察处(九)民事行政检察处(十)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 公室) (十一)职务犯罪预防处(十二)检察技术处(西安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十四)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十五)行政装备处(十: 六)机关党办(十七)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 基层检察院:(长沙县)1、办公室2、政工科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反贪污贿赂局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科8、控告申诉检察科9、民 事行政检察科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监察室12、司法警察大队(大庆市高新区)1、政治部2、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反贪污贿赂局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 科8、民事行政检察科9、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 公室与其合署办公)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检察技术科12、法警大 队13、未成年人犯罪审查科14、监察室(纪检组与其合署办公)

(检察院_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今年暑假,即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至八月二十六日,我有幸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实习了一个月。在这期间,我深感自身法律基础的欠缺以及法律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重要性。实习期间,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严格要求自己,不早退、不迟到,不懂得地方虚心向领导和检察院干警求教,获得了许多亲身的体会。同时也了解了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职能,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运用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泰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泰安市泰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二)依法向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依法对本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四)对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七)依法对本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 (八)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意见。 (九)接受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开展法制宣传,对在检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管辖范围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 (十一)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收集、固定、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检察院加强立案侦查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检察院加强立案侦查监督的作用是 什么 检察院加强立案侦查监督的作用是有利于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司法部门之间的职权,本来就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监督的。 一、检察院加强立案侦查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从诉讼程序上

保障对犯罪分子的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证明,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非法拘禁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二、检察院的职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

篇一:《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

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 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鹰民一终字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 审被上诉人)及施某(20X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XX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 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 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 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 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 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 治疗,20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 100XXX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

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 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XXX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XXX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 366135.XXX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XXX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XXX 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 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XXX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XX年,张某承接了三合 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 230570.XXX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 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

立案申请书范文

立案申请书范文 立案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xxxxx,女,汉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xxxx涉嫌xx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女,汉族,现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号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xxx就用xx 对申请人进行殴x,发泄之后xxx离开。但是xxx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x,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xx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公安局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山西介休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乡温村石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冯治强联系电话:1523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先进事迹材料【推荐】

为了实现心中那份对公正的追求他叫##,今年38岁,中共党员,1989年毕业于青岛科技大学, 1995年1月考入##区检察院,现任##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在近几年的执法工作中,##同志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处处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工作中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始终把忠于法律、公正执法作为自己的内心追求,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以扎实的业务功底,忘我的拼搏奉献精神,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年年被评为本院先进工作者,先后多次被区委、区政府、市检察院记嘉奖,连续两次被市检察院评为优秀办案人,2001年又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授予“省级优秀办案人”荣誉称号,2002年被市检察院记三等功一次,2004年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公正执法树形象、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个人,2005年被##区委、区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一、刻苦学习,练就公正执法的真本领 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的政法干警,如何才能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始终认为,首先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成为本岗位的行家里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重任,才能够在具体工作中规范公正地执行法律。从企业考入检察院后,##所面临的是一个全新的环境,全新的工作。在

他所从事的侦查监督工作,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审查逮捕,这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也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权利,它既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措施,也是防止公民权利被无辜侵犯的一个重要关口,一旦出现错捕,不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亵渎,而且检察机关还要承担错捕的国家赔偿责任,这项工作要求办案人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为此,##先后参加了检察系统专业证书班和烟台大学法律本科班的学习,并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法律大专及本科的学历,顺利通过了全国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完成了由一个企业技术干部向合格的人民检察官的转变。 2003年为了全面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学修养,以便更好地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又给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司法资格考试发起了冲击,为了学习工作两不误,他几乎是把所有业余时间都投入到学习中,利用晚上或者是节假日的时间,认真阅读法律专业书籍,几年来,记读书笔记十几万字,积累了厚厚的几大摞。2004年终于如愿以偿地通过了司法考试,在全市检察机关中是仅有的几个通过者。由于坚持不断的学习积累和更新法律知识,##已初步形成了精通常用刑事法律知识,熟悉多门法学知识的复合型知识结构。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疑难案件,他常常能理论联系实际,作出精辟独到的分析,成为小有名气的“土专家”,为实现公正执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业务基

检察院侦监科工作总结

篇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述职报告》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叫桃,2007年参加工作,先后任z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x检察院检察室科员、x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和激情的状态投身于工作之中,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 虽然我工作时间不长,工作上也没有特别突 我始终保持严谨务实。深深地懂得”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只要是领导交办的事情,只要是我负责的工作,我一定会责无旁贷地认真去完成,绝不讲条件和客观原因,并且力争让任务完成得更加圆满、更加出色、更加完美。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工作中我始终坚守精细化工作理念,时刻本看为领导负责、为单位负责、为工作负责和为自己负责的"四负责”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绝不允许自己有一丝一毫的马虎松懈。正是由于我的执著坚守和扎实认真,我在入职的第—年便被x检察院评为了2012年度"先进工作者",并被

确定为省检察院"全省计划培养优秀检察人员"的培优对象,还受到过省院领导的接见,这给了我工作上无穷的动力。2013年我还被确定为副科级后备干部培养对象。 在作风形象上,我始终保持慎小慎微。在我看来,身为检察官,就是要在单位成为排头兵,在社会上成为一面旗帜,时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优良的作风。我严格遵守院里的各项规定,坚持上班早来晩走,言行小心谨慎,工作细致入微, 生活勤俭朴素,时刻与同事们保持良好的团结协作关系,对于大家的困难,我总是力所能及去帮助解决,奉献爰心、体现关爰。同时,我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只要是院里组织的,我总是积极参与,并力争让自己做得更好。 篇二:《2011年侦监工作总结》 20U年侦监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侦监处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侦监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推动我院侦监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1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件84人,批准逮捕42 件80

检察监督申请书(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被申请人:xxxxxxxxxxxx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实习生:沈建伟学号:0804042026 实习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 专业实习是提高自身素质及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专业实习也是大学生活中所必备的课程,是对我们在大学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一次重要检阅,是我们大学生踏入社会的第一步。对于法学来说,实习显得更为重要。 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9月23日,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查院侦查监督科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暑期实习.实习期间,得到了检察院老师的热心指导,学到了一些实践经验,了解了检察院侦监科的主要工作流程,巩固和提高了《刑法》,为《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法律实践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实习期间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理论知识的不足以及实践经验的匮乏。现在,我就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感受做如下报告: 一、实习目的: 首先,我想通过在我们学校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习,获得一次认识社会的机会。社会是法律学科的源头,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法律因社会的需求而产生,所以认识社会是一个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学好法律的必备条件。 其次,我想通过此次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来了解一下处于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来源、数量,案件的性质等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想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律是极其讲求实践的,所以实践应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实习内容: 在检察院实习,有法律实务方面,也有法律理论方面,由于我主要在批捕科实习,所以更多的是做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批捕科的工作是环环相连,从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先进集体 事迹材料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在编干警XXX人,其中党员9人,本科学历8人,法律硕士2人,平均年龄34岁,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严明、作风过硬、朝气蓬勃、富有战斗力的检察 队伍。 多年来,该院侦查监督科始终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察工 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注 重提高侦查监督实效,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 成绩。在市检察系统业务论辩赛中,有2名干警被评为全市“十 佳侦查监督能手”,1名干警获得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称号,1名 干警取得全市监所系统业务比赛第一名,1名干警被省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侦查监督科被区委授予“人民满意的 政法单位”称号,并被评为省、市两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一、严格执法、重拳出击,争创一流业绩 不断强化审查批捕工作职能,加大办案力度,在工作中始终 突出重点,打击犯罪,以实际行动保证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和经 济社会发展。

1、严格执法,确保案件质量。以来,每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均超过500件,无超时限办案情况,批捕准确率达XX%;上半年度,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298件XXX人,经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292案XXX人,其中依法批捕严重暴力案件93案XXX 人,无一错案发生。 2、突出重点,保持严打声威。坚持把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依法快捕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如在办理在社会中影响较大的张亚静、梁忠社抢劫、杀人案、张有、陈永谋抢劫、强奸案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抽调专人启动快速办案通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两日内即迅速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严厉打击了此类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3、积极参加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专项活动。在打击刑事犯罪同时,认真办理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今年上半年批捕合同诈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2件XXX人。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谢静合同诈骗案(伪造保险合同,骗取客户2035XXX元,实收客户保费XXX万元)中通过快速批捕该案嫌疑人,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职能作用。 二、强化监督,公正执法,切实发挥检察职能 作为重要职能部门,侦查监督科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始终把增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作为奋斗目标,努力促进公

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XX】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XX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XX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XX年8月1日至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XX)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XX】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XX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XX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及起诉工作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及起诉工作的报告 ? X年X月X日在XX县第X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上 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X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X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和起诉工作,请予审议。 一、侦查监督、起诉工作的基本情况 X年以来,X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和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侦监和公诉部门的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法水平、办案质量和各项监督工作都有了长足进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情况。xx年以来,侦查监

督部门共受理提请和移送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66件93人,批准和决定逮捕65件91人;公诉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4件104人,经审查,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件5人,向县法院提起公诉66件95人,其中,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0件25人,起诉盗窃、诈骗等侵财型犯罪案件20件29人,起诉贪污、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5件20人。案件全部在法定时间内审结,结案率为100%,无超期羁押现象。提起公诉的案件,县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和起诉准确率为100%。 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以维护司法公正。去年以来,共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件12人,通知侦查机关立案5件7人,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3份,依法决定不捕1件2人,增捕4人,提前介入参与案件讨论22件28人,参加现场勘查10件12人。审查案卷材料仔细全面,在审查xx等人系列盗窃案中,发现xx县城关派出所有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嫌疑,并进一步进行核实,证实xx县城关派出所领导涉嫌滥用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规范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侦查监督 【发文字号】[2001]高检侦监发第12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1.09.05 【实施日期】200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规范办理提请批准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通知 ([2001]高检侦监发第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审查批捕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处: 2000年以来,各省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请高检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大量增加。各地办案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送材料不规范等问题。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范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办理,强化侦查监督、捕后监督,现提出以下意见下发各地,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办理提请高检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切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结合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会议关于加强捕后监督工作的精神,把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作为切实落实捕后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既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丈要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对不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不得报请,同时要督促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认真、及时提供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所需的案件材料。 二、严格按照《

检察院侦监科实习报告范例

( 实习报告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检察院侦监科实习报告范例Practice report of 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Procuratorate

检察院侦监科实习报告范例 一、实习目的: 首先,我想通过在我们学校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习,获得一次认识社会的机会。社会是法律学科的源头,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法律因社会的需求而产生,所以认识社会是一个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学好法律的必备条件。 其次,我想通过此次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来了解一下处于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来源、数量,案件的性质等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想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律是极其讲求实践的,所以实践应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实习内容: 在检察院实习,有法律实务方面,也有法律理论方面,由于我主要在批捕科实习,所以更多的是做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批捕科的工作是环环相连,从接到案件到做出决定,任何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都非常重要。实习这一个月我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 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卷宗材料,以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内江市市中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单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看,这一个月来,我们科一共办案三十八件,涉及人数达四十人之多,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我们科要收到一到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我们都必须逐一审查。有的案件复杂,卷宗材料厚达七八十页,每天的工作量相对较大,通过这一个月高工作量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刑法和刑

立案监督的申请书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715211732.html, 立案监督的申请书 立案监督是一项监督职能,具体是对刑事案件的一种监督。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立案监督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立案监督的申请书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对市区公安局年月日()X字第X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要求。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填写说明 1.首部。 (1)标题。写明“立案监督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案由。写明是何公安局在何年何月何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且注明其文号。 2.正文。包括申请目的和申请理由两部分。 (1)申请目的。目的是让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经过审查,通知XXX公安局对何案立案侦查。 (2)申请理由。要将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叙述清楚,主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和危害后果等要素,同时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影响定罪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根据相关刑法条款,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何罪,写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说明其不予立案是不对的,从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尾部。 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名称,申请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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