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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公益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2010年10月25日,陈甲(原告陈丙的父亲)带了陈乙(原告陈丙的侄子)、陈丁(8岁,系原告陈丙的女儿)到江阴市A公园游玩,他们在A公园出水口附近的草坪玩耍,8点45分左右,因陈甲肚子不舒服,到草坪旁边的公共厕所上厕所,刚好陈乙也要小便,便将陈丁独自一人留在草坪上玩耍,10分钟后,陈甲与陈乙刚从厕所出来未见到陈丁,便四处寻找,在A公园蓄水池边发现陈丁的一只鞋子,随后发现陈丁漂浮在蓄水池出水口的水面上。陈丁随即被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3月28日,陈丙、刘某以A公园的管理者B旅游公司未尽到管理、保障责任为由具状诉至法院,形成此讼。

另查明,A公园是开放式、公益性公园,管理者是B旅游公司。A公园的各个入口处均设有游园须知栏,在游园须知中均列明"爱护公园花草树木,不准攀花折枝,请勿进入花坛、草坪",同时在适当位置树立"公园水深,禁止游泳"等安全告示牌。陈丁溺水于A公园蓄水池,在A公园的设计上,以灌木、乔木及地被等植物组成一个综合的隔离带将该池与A公园的主体游览区隔开,不对外开放。陈丁的溺水处与公共厕所门口供游人行走的木地板之间以绿化隔离带隔开,该隔离带最窄处为6.8米。

【审判】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A公园系公益性、开放性公园,游客可以自由出入、游玩,游客和A公园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游客应自觉遵守A公园的游园须知,自行注意安全。A公园的开放性、公益性决定了其管理者被告B旅游公司所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为一般的合理限度,通常认为,一般的合理限度指社会公众所能预见的范围。陈丁溺水的蓄水池是用于A公园湖水的溢出,并不属于A公园的游览区对外开放,且在A公园的设计上考虑到美观,用乔木、灌木、草坪等组成综合隔离带将其与游览区隔开,陈丁事发前玩耍的草坪到溺水处中间有7米左右的绿化隔离带,另被告B旅游公司在A公园的各个入口处也树立了游园须知栏,明确告知游人勿进入花坛、草坪,在其他适当位置也树立"公园水深,禁止游泳"等安全告示牌,A公园的上述设置,一般人都能明白不应该进入草坪和花坛、不应到蓄水池周边游玩,综上,作为一个开放性、公益性公园的管理者,被告B旅游公司在其一般的合理限度范围内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陈丁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其监护人,事发当天,她和其爷爷陈甲、堂兄陈乙一起到A公园游玩,陈甲作为陈丁的爷爷,带陈丁外出游玩,在陈丁父母不在其身边时负有临时的监护责任,有责任保护陈丁的人身安全,他和孙子上厕所而将陈丁留在草坪上独自一人近十分钟,正是因为陈甲这疏忽大意,未尽到临时的监护责任,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三、B旅游公司作为A公园的管理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B旅游公司对陈丁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陈丙、刘某要求B旅游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要求

赔偿337389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陈丙、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旅游公司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一次性支付陈丙、刘某19500元,已经履行完毕。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陈丙、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上诉人陈丙、刘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评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公益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需辨明的有以下三点:一、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开放性、免费性公园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公共场所"或人损解释的"其他社会活动"?二,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不同的标准因而不同性质的机构适用的限度不同?三,如果适用不同的限度,本案中公益性、开放性、免费性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度的范围如何确定?

首先,公益性、开放性、免费性公园的活动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公共场所"的一种,受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约束。《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安保义务的主体上,该条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公共场所",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但没有规定公益性、开放性、免费性的公园是否需尽此义务。但是从设立该条的宗旨上看,法律设以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因为从事这些社会活动的人因其从事该社会活动所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他最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核心功能就在于避免和防止危险,每个人都应该在自己掌控的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来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只要一个场所进入的对象中包含有该场所所有人与管理人以外的人,这个场所就应该属于公共场所,而不论其是否进行盈利活动。且开放性、公益性的公园本就用于公众广泛参与与社会接触,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以其设施或风景给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是政府或社会提供一种公益,这种公益的目的也要求这种场所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越是开放、公益的场所,越是容易疏忽导致对参与者的损害,这样也就失去了其作为一种公益性、参与性组织的初衷,而且不合理的公共设施,会引发公众的"用脚投票",而使其的存在形同虚设,公益性也不复存在。因此,公益性、开放性公园应该属于"

公共场所"的一种,应受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约束。

其次,公益性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应止于一般预见。既然公益性、开放性公园受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约束,那么这些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在哪里?侵权责任法没有区分不同的公共场所,也没有定以不同限度的安保义务,那么公益性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该与经营性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同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界定了经营性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条对经营性企业设置了所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公益性、开放性公园不属于营利性组织,不受《消法》关于营利性组织安保义务的规范。经营性组织设立的目的是通过不特定主体的流动来提高其获得收益的机会,而公益性公园由政府或社会公益资金出资建造、维护,其并不进行盈利活动,不向公众收取费用,游客可以自由出入、游玩,游客和公园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如果以营利性组织所要尽的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去要求公益性、开放性组织,一方面会加大政府管理该类型机构的成本,致使政府不愿意多设立这样的便民利民场所,导致公共性公园的萎缩,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公民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因此公益性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营利性场所的要求。公益性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其应该采用一般标准,即只要尽到一般的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即可。一般的合理限度是指社会公众所能预见的范围,即一般预见。

第三,如何确定一般预见的范围。关于一般预见的范围的确定,有些学者主张采用理性人标准,但是一般人或者理性人标准是抽象概念,难以判断。有学者主张借鉴汉德公式计算"合理关注"的范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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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与司法适用 周杰 内容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效调整了自由与损害填补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浅诉了安全保障义务出台的背景、意义、含义及性质并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场所范围、责任、适用要件、法律后果等在司法适用中该如何应用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场所在先义务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规定更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的协调了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有力地保障了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弘扬了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而做为法官,他将担负着正确施行法律、保护人民权利,制裁和预防侵权行为,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更有必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的

真正精神。笔者在此拟对此发表自己肤浅的认识,以期同行指正。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 在我国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受害人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未获得及时救济,致一系列纠纷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其理论基础是肇始于德国法德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它是由法官在判例中扩大先危险行为的不作为责任得出的抽象性概念,既行为人因特定的先危险行为,对一般人负有的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即继续作为的义务)如果发生先危险行为应作为而不作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在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在理论上具有科学性、逻辑性。 1、释义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指从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照顾保护顾客或参与活动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对由第三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照顾保护或参与活动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②。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安

1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总则 为保证XXX公司网络的快递经营能安全、有序的进行,加强对突出事件的应急能力,保证快件在运营时各环节的安全,保证公司从业人员和客户的安全,保证快件信息的安全,明确各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结合网络快递业务的开展情况,特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网络快递运营的安全。 一、收寄验视制度 (一)、确保寄递物品安全是快递企业与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寄递企业是维护寄递物品安全的第二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寄递物品安全。用户要依法、正确使用寄递服务,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要按照《邮政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严把收寄关。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可以要求用户开拆,检查其夹寄的其他物品,但不得检査信件内容。对用户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要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对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机电装置、粉末、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三)、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自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应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立即报告当地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四)、推行一落实三签订六把关八重点,确保寄递物品的安全。 一落实:是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员工身上,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落实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的氛围。 三签订:是将寄递物品安全责任书层层签订,严格责任,严明追究,推行总公司对加盟公司、加盟公司对员工、加盟公司对寄件客户的三层签订模式,将寄递物品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源头”,形成总公司、加盟公司、员工、寄件客户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六把关:是把好寄递物品的收寄关、进口关、拆口关、封发关、运输关、投递关,环环紧扣,步步为营,扎实推进寄递物品安全工作,将国家邮政局颁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落到实处。 八重点:一是寄件人第一次寄递的物品,须验视;二是路途中交寄的物品,须验视;三是上门交寄的物品,须验视;四是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如地址、电话不详,姓名不全或寄件人未签名(补签)的寄递物品,须验视;五是寄件人地址不固定,如在酒店、宾馆房间寄递的物品,须验视;六是符合国家寄递安全规定的液体、粉末等物品,告知寄件人不能走航空,需走陆运寄递的物品,须验视七是不能确认安全性的存疑物品,且出具了国家相关部门安全证明的,须验视;八是未与公司及其加盟公司签订寄递物品安全责任书的寄件人,所寄的物品须验视; 二、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_以_侵权责任法_第37条为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第2期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龙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安全保障义务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此已经做出规定,该条文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责任承担,适用范围等。但仍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在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准确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相对人并且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以及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按份责任。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补充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一直以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作为不作为侵权的一种,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与研究。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越来越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深入研究是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一、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之辨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的各种学说及其评价 依传统侵权法理念,行为人仅对其积极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而对其未积极从事的行为或者未加阻止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然而安全保障义务却要求行为人做出某种积极行为,以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法律上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突破的依据何在,亦即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何在?对此,学界众说纷纭,①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获利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就应当承担风险,收益与风险相一致,那些从危险源处获得利益的人便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该理论始自罗马法“获得利益的人负担风险”这一法谚。冯?巴尔教授认为,除了特定信任关系也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律观念外,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会被视为具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1](P269) 2.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作为“社会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存在。公司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效益。出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目的,应当规定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3.节省社会总成本理论。从法律经济分析角度出发,应当将损害发生的防止义务分配给那些能够以最低成本避免损害风险的人。让预防成本最低的社会成员承担预防义务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最有效率的,能够降低社会总成本的支出,具有经济合理性。安全保障义务人往往是那些能以较低的成本避免损害发生的人。 4.危险控制理论。行为人从事了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的社会活动,可以推断他对活动危险的了解要超 作者简介:龙为(1985—),男,湖北咸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

汉滨区老年公寓及汉滨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工程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 编制: 审核:

编制单位: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七、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九、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十、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2607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目的 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三、具体事项 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

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一章安全理念与原则 一 . 畅速的安全理念 1. 我们承诺公司提供的所有快递服务都是安全的、让客户放心的; 2. 员工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员工的安全是对其家人负责,对公司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体现; 3. 公司非常注重员工的安全,并真诚地关注每一位员工的健康与平安; 二 . 畅速的安全原则 1. 人是安全的最主要因素; 2. 员工的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 3. 快件的安全性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4. 任何操作失误均要加以控制; 5. 所有的伤害及事故皆是可以避免的; 6. 所有的疏漏必须马上纠正; 第二章安全守则 一 . 人员安全 1. 正确利用各种设备进行操作,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任何程度的人员事故或伤害; 2. 在工作期间,无论发生何种程度的事故或伤害,都必须向上级报告,以获得及时的援助和处理; 3. 无论任何时候,要坚决杜绝酒后或疲劳驾车; 4. 突然遇到抢劫或者攻击,一定要保持镇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付,保证自身人身安全。二 . 快件的安全 1. 工作期间,必须保证中转站有人留守; 2. 下班时,必须检查门窗是否全部关紧锁好; 3. 所有滞留留仓件均需要存放的指定的地方,不得无关人员随便进出; 4. 快件进出必须有明确的交接手续; 5. 在中转过程中确保快件摆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分类摆放的原则,对易碎件应轻拿轻放, 并单独放置; 6. 在快件的搬运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得有“抛、摔、踩、踢、坐”快件的行为; 三 . 设备安全 1. 正确利用各种设备进行操作,避免因人为操作失误导致操作设备任何程度的损坏;

2. 任何电器类操作设备使用完毕后需切断电源,避免因长时间通电导致操作设备因电 源短路而烧毁; 3. 任何机械化操作设备均不可超负荷使用, 避免因长时间负荷使用导致操作设备任何 程度的损坏; 4. 定期对所有操作设备进行保养、检修,及时排除各项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章安全常识 1、灭火常识 1)发现火灾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讲清楚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安排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并且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措施。 2)固体火灾应先用水行、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进行扑救。 液体火灾应先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气体火灾应先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带电物体火灾应先用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扑救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2、常见灭火器材使用的介绍: 灭火器有多种类型,适宜扑灭不同种类的火灾,使用方法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 1)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泡沫灭火器适宜扑救油类及一般物质的初起火灾。 ?使用时,用手握住灭火机的提环,平稳、快捷地提往火场,不横抗、横拿。 ?灭火时,一手握住提环,另一手握住筒身的底边,将灭火器颠倒过来,喷嘴对准火源,用 力摇晃几下,即可灭火。 ?手轮式:一手握住喷筒把手,另一手撕掉铅封,将手轮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打开开关,二 氧化碳气体即会喷出。 ?鸭嘴式:一手握住喷筒把手,另一手拔去保险销,将扶把上的鸭嘴压下,即可灭火。 注意: ?灭火时,人员应站在下风; ?持喷筒的手应握在胶质喷管处,防止冻伤; ?室内使用后,应加强通风; 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适宜扑灭油类、可燃气体、电器设备等初起火灾。 ?使用时,先打开保险销,一手握住喷管,对准火源,另一手拉动拉环,即可扑灭火源。4) 手提式“ 1211”灭火器:“ 1211”灭火器适宜扑灭油类、仪器及文物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 ?使用时,先撕去铝封,拔去安全保险销,一手抱住灭火器底部,另一手握住压把开关,喷嘴对 准火源喷射,松开压把,喷射即停止。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法条摘录】 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运用】 一、关于本条第1款“施工人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关于“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 本条第1款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125条,但规定为“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有别于《民法通则》的“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那么,《民法通则》规定的“道旁”,依据其具体情况,要么可以纳入本条规定中的“道路”,要么可以纳入“公共场所”。 2、“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的施工方式: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还包括挖沟、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缮下水道等。 3、“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者的法定义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注意行人等公众安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04条和《公路法》第32条,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第35条的规定,施工人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以及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 (1)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明显,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足以提示车辆和行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比如,圈定施工现场,设置横栏,在距现场较远处就要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减速、绕行,架设红灯或雾灯等等。 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让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当足以保证通行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安全。 (2)警示标志应在施工期间持续存在,施工人负有保持其牢固、及时维护、修复的责任。 (3)设置警示标志标志尚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施围起来,在提醒行人注意时,给行人提供安全的临时通道等。 4、“施工人”责任主体的界定 本条的责任主体是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人”。施工人直接控制施工场地,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优质版)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优 质版) Standard text of safety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规范 ) 单位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优质版) 一、目的 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三、具体事项 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

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5、所有工业用电场所包括外接用电、维修工房等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四、违规情况处理

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

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 一、贵州省遵义医院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 二、网络服务器管理制度 三、机房管理制度 四、计算机使用和管理制度 五、医保上网操作人员职责(暂行) 六、计算机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七、计算机安全操作使用规定 八、多功能厅管理制度 九、重要数据的修改必须保留操作痕迹 十、应急预案 十一、运行日志 十二、错误日志 十三、数据备份日志 十四、24小时交接班记录

贵州省遵义医院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医院信息化系统正常、稳定、安全、快速地运行,特制定以下安全防范措施及事项。 一:科室计算机相关设备使用的安全防范: (1)各科室都配有电脑、打印机、UPS 等计算机相关设备,UPS 可以起到稳压和持续供电几分钟,这样可以确保操作人员正常保存操作数据和正常关机,从而不会因为突然停电产生错误操作和损坏计算机相关设备;其中电脑主机已打上封条,无关人员无法随意更换相关配件或拆装。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各科室人员要保持计算机相关设备周边环境清洁,计算机要放在防潮、防尘、防晒并且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且严禁科室人员在计算机相关设备上摆放水杯、饮料、报刊、重物等。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贵任。 (3)科室人员按键时手要轻,敲键后手指要立即抬起,不能盲目乱敲。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科室人员在计算机运行时不要随意搬运,以免造成计算机系统文件或硬件的损坏。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科室人员严禁其他用电设备和计算机共用一个电源,以免电源负荷过重损坏计算机。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科室人员严格遵循先开电源插座、打印机、显示器、主机的顺序。每次的关、开机操作至少相隔一分钟。严禁连续进行多次的关机操作。计算机关机时,应遵循先关主机、打印机、显示器、电源插座的顺序。下班时,务必要将电源插座的开关全关上,节假日时,更应将插座拔下,彻底切断电源,以防止火灾隐患。如遇到不能正常关机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提示操作(结束任务或点击确定),切勿直接关闭电源。同时注意不要踢到或随意拔插计算机电源、网线、鼠标和键盘等接口。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科室人员严禁在计算机上加装、卸载任何软件或删除系统文件,并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当前配置。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8)科室人员严禁让非工作人员操作计算机,严禁携带家属、朋友以学习为由使用计算机。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要求操作人员在使用打印机时:重新装纸前,请先将纸取出;请勿在打印时移动控制杆或强制拉出打印纸;请使用正规的打印纸张进行打印:出现异常情况时,请勿私自拆卸,并立即通知网管人员或技术人员处理如因不按规范操作导致打印机故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目前己将所有科室主机上光驱、软驱、USB 接口等外部存储设备全部禁用,且医院所有连上HIS 系统的电脑都没有和外网相连。从而可以极大的防止病毒等非法程序进入内部网络。 (11)科室的所有计算机都作了克隆系统备份,如果科室计算机出现系统方面的问题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恢复。 二:HIS系统应用安全防范: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上述第三种类型即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理论认为,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建筑物主体结构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374-27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三)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

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 在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公共道路、体育场馆、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 (七)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

汉滨区老年公寓及汉滨区 残疾人托养中心工程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 编制: 审核: 编制单位: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 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 岗。 四、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 全检查人员。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 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 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七、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 术措施。 八、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九、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 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十、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即停 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指 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由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检查人员由安全员、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按照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项目、内容对安全管理、安全标志、施工道路、边坡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进行全面大检查。做好检查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醒目位置.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完善卫生管理制度。 3、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认真落实公共用品的换法消毒保洁工作。公用物品的清洗消毒应设有专间,并专间专用。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好的公用物品要放置保洁橱保洁。消毒台帐齐全。 5、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保持个人卫生。 6、进行经常性的卫生检查。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7、做好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无乱堆乱放,地面无烟蒂、痰迹和垃圾。 8、有完善的除四害措施。

理发美容业消毒操作规程 1、理发工具的消毒 (1)紫外线消毒:先将理发工具(剃刀、发剪、发推、梳子等)擦净,平放在紫外线消毒箱中的隔栅上(不能叠置,剪刀应张开),开启电钮,紫外线照射20分钟(皮肤病专用工具照射25分钟),取出妥善放置备用。 (2)用臭氧消毒盒:理发美容用具在每客使用后清洗、擦干,放入臭氧消毒盒内,消毒30分钟。 (3)化学消毒 使用过的胡刷、发梳、剃刀、发剪,用1%磺溶液或75%的酒精浸泡20-30分钟,或使用一次性胡刷。 2、毛巾、围巾的消毒 先将各类毛巾、围巾分类清洗干净,放在蒸汽消毒锅或蒸汽柜中,待蒸汽放出后再蒸10-15分钟,取出凉干或烫平,分类存放于保洁柜备用。 3、美容间的空气消毒 先将房间清扫干净,在工作前和工作结束后,开启紫外线消毒灯,照射30分钟以上(每10-15m2面积安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离地2.5m)。或选用空气消毒清新剂喷雾消毒。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停车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判断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车辆所有人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控制; (二)停车场是否向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 (三)停车场和车辆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车辆的合意。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

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障体系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设立专职安全员,各生产班组织设兼职安全员,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见附表: 一、生产组织保证措施 1 落实本单位管理标准中的《安全生产》、《安全防护》、《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各项制度。 2 项目经理与入场作业队伍及各级管理人员签订纵向管理合同,把安全生产作为必查指标。 3 落实入场人员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制度。 4 落实定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管理制度。 5 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6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7 实施“施工生产安全否决权”制,对于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进行抵制,专职安全员有权中止施工,并限期进行整改。 二、安全生产技术保证措施 我们除在入场后,制定详细的安全防护方案外,还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加强现场防护:制定切实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本工程配备机械设备多,应加强机械伤害防护,操作面交叉作业人员多,要注意物体打击伤害. 开关箱内部、顶部装防火板,一机一闸,熔丝不得用其他金属代替。振捣器、打夯机、潜水泵等持电动工具都必须安装灵敏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安装

完毕要办理验收单。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由专业工长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施工。现场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按编制的临时用电布置图安装和架设,禁止使用破损或绝缘性能不良的电线,严禁电线随地走。具体如下: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严格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下设专职安全员以及各作业队队长兼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2 抓好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质量、进度及效益的关系,做好安全交底,做到警钟长鸣。 3 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加强特殊工种的持证管理,坚持持证上岗,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自我保护。 4 施工现场及搅拌站均设置警示牌以往及警界线,拒绝闲散人员及非施工车辆进入现场,搅拌站按照安全规范要求必须设置消防灭火器具和消防水源,确保施工现场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5 各种材料及熟料的装卸及运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线路及操作规程进行,不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现场设备、材料均不占通行车道,保证交通畅通。 6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以及劳保鞋。 7 施工现场的护拦摆放整齐,专人看守,做到封闭范围内无非施工车辆出入。 8 施工现场施工完毕后,各种车辆停放整齐,路障摆放合理,夜间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 联系方式: 办理机关: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两份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新证) 根据《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机关就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三)《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监〔2012〕15号)。二、法定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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