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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新兽药注册办事指南

农业部新兽药注册办事指南
农业部新兽药注册办事指南

新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查内容:1.是否属于新兽药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

3.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 农业部公告第442号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

人证书等[复印件])

3.中间试制生产单位《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4.属于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灭活疫苗和诊断

制品除外),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

印件)

5.连续三批样品及其批生产检验记录、检验报

告单

6.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

细胞等有关材料

7.根据新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公告第442

号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8.注册资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复印装订成册,

加盖所有注册申请单位公章(与注册申请表申报

单位一致)。申报资料内容齐全,应有目录、连

续页码,所有委托试验提供试验报告原件,并附

试验结果原始图谱和照片等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根据农业部兽药评

审中心形式审查意见办理材料受理。

2.缴纳审批费。受理申请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

合办公室向申请人开具《行政事业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凭《行政事业收费通知单》向农业部财务

司缴纳审批费。

3.技术评审。申请人缴费后,农业部兽药评审中

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

4.复核检验。申请人按照评审意见提交复核检验

用样品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5.现场核查。必要时,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

核查。

6.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评审结论提出审

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复核检验的,复核检验

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特殊方法检验的

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第一、二类新兽药:12000元/品种;第三类新兽药:8000元/品种;第四、五类新兽药:4500元/

品种(注:兽药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

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个制剂,则按相

应类别增收20%。)

收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及《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

价费字452号)

兽药注册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申请分类:境内企业申请新兽药注册填写境内生产兽药申请;属进口兽药或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生产的,选填进口兽药申请。

2.注册分类:按照《兽药注册资料要求》的注册分类填写,未列入上述附件的注册事项,选“其他”,并应当简要填写注册事项。

3.兽药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兽药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兽药制剂自拟兽药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兽药名称核查工作。

4.英文名/拉丁名: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兽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

5.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

6.化学名: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

7.其他名称:系指曾经作为兽药通用名称使用,但经国家规范的兽药通用名称取代者。

8.商品名称:新兽药注册无商品名称,进口兽药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

9.兽药名称来源:来源于中国兽药典、部颁标准的,选填兽药国家标准;来源于国家药典委员会的,选填国家药典会;来源于文献的,选填文献;属申请人按有关命名原则自行命名的,选填自拟。

10.非制剂: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指中药或者天然药物的有效成份。不属所列类型,选“其他”,并应简要填写所属类型。

11.制剂:在“剂型”后填写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兽药典》,选《中国兽药典》剂型;属《中国兽药典》现行版未收载的剂型,选新剂型,进口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文。

规格:填写本制剂的规格,使用公制单位符号。每一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规格。

12.包装规格:指一个最小销售单元里包装的完整制剂的个数,如×片/瓶,×支/盒。每一份申请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

13.有效期:本品种的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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