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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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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教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是典型企业的一种,是在公司企业之前产生的,由于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特点,现许多国家依然将其作为一种主要的企业形式。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而与公司企业进行对比,以便更好的分析每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优劣,更好的在法律上予以完善。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为标准,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特征有:

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人和的性质,合伙企业法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数额,不仅如此,合伙企业还允许劳务出资,企业的资本数量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合伙企业还可以通过非常灵活的赢利分配方式最大限度的合伙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没有数量足够并且较为稳定的财产保证。一旦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很可能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救济,因此合伙企业规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合伙人能够最大程度勤勉、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合伙企业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隔阂货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合伙企业法》。该法只调整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合伙关系。有限合伙、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未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合同性合伙,以及虽采取合伙组织形式但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没有纳入《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最少为两人以上,法律没有规定上限。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

(1)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参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一例外地对合伙企业

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的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时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入伙和退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交付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用劳务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自行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时注意名称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且名称中不得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采取准则主义,首先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第三节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合伙人的出资,一部分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虽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值。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火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属共有并且是共同共有。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质押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显著区别之一,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的收益,共担合伙企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应当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可以在协议中事先予以约定。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供选择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有: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3、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

4、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选择全体合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相互监督。

2、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但是,为了保护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利益,让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也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权

(2)查阅帐簿权

(3)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权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无论选择哪一种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但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依法或者接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但;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

首先,合伙人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合伙人负有交易禁止的义务,即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再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郸责任。

第五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在处理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费用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末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之间毕竟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不应当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应当影响其他合伙人的正当权益。为了避免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被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所累,保障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

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节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注意: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l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退伙

(一)退伙的种类

退伙是指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于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可以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情形。

1、自愿退伙。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协议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而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自愿退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1)、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在不符合以上两种自愿退伙的法定条件时,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法定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是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符合法律规定除名条件的合伙人强制清除出合伙企业而发生的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退伙的法律后果

1、合伙人退伙不影响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合伙企继续存在。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未了结的合伙企业的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6、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七节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指法律允许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和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 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着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0条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算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产的分割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但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应当承担的数额肘,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四)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是合伙企业解散、消灭其主体资格的法定程序。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清算人未依照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报告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 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 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围如何?

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甲、乙,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甲、乙继承。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乙送给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某成为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 (2)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某是否有权要求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实用参考]合伙法案例及答案

合伙法案例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RR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4)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甲乙丙丁四人于20RR年1月份合伙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人投资10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盈利平分,亏损共担。同年6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三、 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要紧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因此,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差不多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差不多上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尽管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差不多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债务能够由丙企业的现有股东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2015年上半年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基础与法规》知识:合伙企业法试题教学提纲

2015 年上半年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基础与法规》知识:合伙 企业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假设开发法的理论依据是。 A :替代原理 B:合法原理 C:预期原理 D:合法原则 E:时间因素 2、下列不属于建设用地的特点的是__。 A ?承载性与非生态利用性 B ?土地利用逆转相对容易 C ?土地利用的集约性 D ?无限性与再生性 3、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下列属于其范围的是__。 A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测算损失 B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合理费用 C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其他费用 D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E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费用 4、__是利用比较法评估土地价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A ?确定比较交易案例 B ?收集大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初级资料” C ?进行市场交易情况修正 D.进行期日修正 5、交通运输用地包括__。 A .街巷 B. 管道运输用地 C. 公共用地 D. 公路用地 E. 河流水面 6、一般地,影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的因素有__因素。 A .宏观层次 B. 中观层次

C. 客观层次 D ?微观层次 E. 主观层次 7、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指数的41%,尚未封闭但有成材希望的新造 林地是指__。 A .疏林地 B. 未成林造林地 C. 迹地 D. 苗圃 8、土地管理的龙头和基本依据是土地__规划。 A. 利用总体 B. 开发总体 C. 利用详细 D. 利用专项 9、地下管线的排列次序自建筑物外墙向外依次为。 A :给水、煤气、雨水和污水 B:煤气、给水、雨水和污水 C:煤气、给水、污水和雨水 D:给水、煤气、污水和雨水 E:时间因素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2004 年考试真题】A:乡镇人民政府 B:市、县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E:时间因素 11、决定建筑物价格的最基本因素是。 A :材料价格 B:房产市场状况 C:建筑物成新度 D :重置价 E:时间因素 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__ 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A .市、县人民政府 B.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C.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 D. 土地储备机构 13、甲企业因进行改制的需要,委托某评估公司对其一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土地用途为工业,评估结果为200 万元。时隔三个月,在完成改制后,为了与乙公司洽谈土地作价入股问题,甲再次要求评估公司对该宗地地价进行评估,并表明对估价结果的期望值为250 万元。以下分析内容正确的是()(以企业改制评估时的估价期日为基期,已知该区域工业用地价格在三个月内的变化幅度为 +1.0%)。

合伙企业法案例及分析-合伙企业法真实案例

民币 5万元,期限为 1 年。 1998 年 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 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 年 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 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 年 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 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 年 6 月,银行贷款到 期后, 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 己早已退伙, 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 发生的, 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 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 不承担偿还贷款义 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题 1 答案] (1)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 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 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 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 企业法》 的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 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 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 是违法无效的, 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 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 责任的。据此, 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 内部清偿份额; 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则可向乙、 丙、丁追 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 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 的合伙人追偿。 [ 案例题 2] 1999 年 1 月,甲、乙、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 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丁以货币出资 4 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 2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案例题 1] 1998 年 1 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元出资, 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 8万元出资, 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 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 甲以现金人民币 5万 1998 年 6 月向银行贷款人 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 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 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 5:4:3: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2010/10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题: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0、甲是否可以退火? 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12、如何选任清算人? 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习题及答案教学文案

独资与合伙企业法 一、填空 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三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二是(委托管理),三是(聘任管理)。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体现在(服务内容)和(责任承担方式)上。5.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6.合伙人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二、判断并改错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对原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3.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一个自然人。(√) 6.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债务。(√) 7、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9、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刘某向黄某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黄某欠合伙企业货款10万元,黄某可以将其对刘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 12、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1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 1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 A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B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C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D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公司 2、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顺序是() A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B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 C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 D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 3、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无力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利是()。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2007年CPA)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案例1] 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定约定:甲以现金5万人民币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为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于是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对于银行贷款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进行清偿? (2)若合伙人乙自己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行为法律效果如何? (3)设乙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向第三人借款8万,并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法律效果又如何? 答案[案例1] 1、(1)所有合伙人均应承担清偿责任。甲乙丙丁按照约定平均承担,同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银行有权要求任一合伙人全额清偿贷款。 (2)乙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合伙企业可以收缴其因此获得的利益,若给企业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3)其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质押行为无效。 [案例2]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3/5,乙、丙各1/5;甲为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 问题: (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 (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10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B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案例2]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监督权;要求甲报告的权利;查阅账簿权利;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 (2)不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 (3)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案例3] 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在合伙经营之前,乙曾欠丁公司一笔款项2万元。现丁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2万元,丁以乙曾欠其2

经济法基础教案

编号: 教案 第1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8日 课目、课题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1、知识目标:熟悉法的概念、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能力目标:通过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到经济 教学目的 和要求法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 3、情感目标:让学生树立初步法律意识 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法的概念。 重点 难点:法的概念。 难点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法的产生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教学进程 启发式提问:原始社会是否有法?(含课堂教 学生讨论:什么是法?法与生活中的行为规则如学校的规章制度有何学内容、教 学方法、辅 不同?通过提问学生和教师讲解,让学生明白法律的特殊性。从而导助手段、师 出法的概念。生互动、时 间分配、板 二、法的概念:书设计) 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分组讨论:法与道德有何区别? 三、法的种类 页码: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3、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4、经营协调关系 5、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思考:经济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何意义? 在网上或者报刊杂志上找一则与社会经济生活有关的案例,字数不作业布置低于二百字,下次课交流。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让学生结合历年所学专业知识和生活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采用讲授法、实例分析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提问法,调动 学生学习和学好本课程的积极性。 课后自我总 结分析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编号:

5-6-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1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朱丙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3个月,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有账可查),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且小食品加工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问题】: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为什么?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请 分别简述其理由。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2: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最新合伙企业法教案

合伙企业法教案

合伙企业法 导入案例 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 ——A公司与合伙人债务纠纷案 案例简介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于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个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还先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变卖了他的这辆车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 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在黄乙、李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担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货款 6万元。王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合伙债务可由常丁负责,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还债3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王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

诉之法院,要求王甲偿 还债务。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财产责任? 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 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 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第一讲合伙企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我国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的法律基础 4、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取决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 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利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每一个普通合伙人平等地享有经营管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必须必须亲自执

模块三: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4.doc

模块三:《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 参考答案4 模块三《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 【解析】答:(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即甲只可签订2万元及以下的合同),但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和戊的主张都不成立。对丁来说,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丁和戊的主张都不成立。 如果丁向A企业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10万元。合伙人丁虽已退伙,但(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部分模块实践内容 (一)不定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ACD 2、A 3、ACD 4、A 5、ABCD 6、B 7、BCD 8、C (二)简答题:略 (三)案例分析题 答:(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作价入伙。 (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1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丁不参加当年利润分配,符合约定要求。 (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

合伙企业法教学教案

教学教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是典型企业的一种,是在公司企业之前产生的,由于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特点,现许多国家依然将其作为一种主要的企业形式。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而与公司企业进行对比,以便更好的分析每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优劣,更好的在法律上予以完善。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为标准,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特征有: 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人和的性质,合伙企业法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数额,不仅如此,合伙企业还允许劳务出资,企业的资本数量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合伙企业还可以通过非常灵活的赢利分配方式最大限度的合伙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没有数量足够并且较为稳定的财产保证。一旦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很可能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救济,因此合伙企业规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合伙人能够最大程度勤勉、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合伙企业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隔阂货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合伙企业法》。该法只调整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合伙关系。有限合伙、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未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合同性合伙,以及虽采取合伙组织形式但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没有纳入《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最少为两人以上,法律没有规定上限。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 (1)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参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一例外地对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案例1] 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定约定:甲以现金5万人民币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为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于是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对于银行贷款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进行清偿? (2)若合伙人乙自己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行为法律效果如何? (3)设乙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向第三人借款8万,并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法律效果又如何? 答案[案例1] 1、(1)所有合伙人均应承担清偿责任。甲乙丙丁按照约定平均承担,同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银行有权要求任一合伙人全额清偿贷款。 (2)乙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合伙企业可以收缴其因此获得的利益,若给企业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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