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GB50563-2010_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50563-2010_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50563-2010_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50563-2010_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T 50563—2010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2)

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3)

4.1评价内容 (3)

5等级评价 (20)

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20)

5.2城稠秫绿弛Ⅱ级评价 (20)

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20)

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21)

1总则

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

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

环境的各个方面。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

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2.0.2本术语部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E7弃置地的解释,同时强调是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而弃置,区别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戈壁滩等弃置地。

2.O.3节约型绿地的含义解释参照了原建设部(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1 215号)中对于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阐述。

2.0.6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常出现乡土植物、乡土树种、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种称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理解不一。本术语强调了本地木本植物应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为避免与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种混淆,本术语强调本地木本植物应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

2.0.7本术语明确了生物多样性应包含三个层次: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

2.O.8湿地是城市环境中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逐步得到广泛的重视。本术语引用了1970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萨尔签订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tbitat,简称《湿地公约》)中关于湿地的定义,这是目前国内较为认可,并在相关文件中较多引用的关于湿地的定义。因湿地的术语采用了广义的湿地含义,本术语在解释中特别强调了城市湿地资源是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的湿地,而非所有的水面和水域。原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中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3基本规定

3.O.1城市园林绿化评价体系体现了本标准1.0.2的要求。

3.O.3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城市在自然条件、社会人文、工程技术等方面差异较大,考虑到各城市园林绿化特色,评价项目分成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基本项属于城市园林绿化中的核心内容,一般项为城市园林绿化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对一些具有地方或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内容和一些目前在全国推广有一定局限的评价内容、研究推介方向性的评价内容,本标准设置为附加巩.搬份时可一定程度地替代同类评价的一般项,进一步突出对城市园林绿化特色性的鼓励。

3.O.4本标准评价方法采用了选项达标的方式,其特点是:

1操作简便,理解直观,目标明确,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计算就能得到结论。

2有利于明确重点和严格管理。如各等级的基本项为本等级中一票否决的内容。

3保留特色。对一些适应特定城市的条款保留一定的选择性,这也符合园林绿地建设应因地制宜的原则。

4园林理论和技术发展很快,采用选项达标的方式,具有较强的开放性,有利于随着发展对标准的条款进行删减和增加。

3.O.5、3.O.6在本等级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评价中,如果不能满足一般项数量要求时,可以通过评价同类型的附加项予以替代,评价满足任意两项同类型的附加项可相当于满足一项同类型的一般项,但不得重复选择。附加项的设置体现了本标准对特色建设内容的鼓励,同时也保证本标准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4.1评价内容

4.1.1综合管理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投入、规划编制、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等内容。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基础,管理机构职能薄弱是目前制约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本项评价内容评价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否有管理机构,二、是否有效行使职能。在国外一些关于城市绿色环境的评价中,如欧盟城市绿色环境URGE(Urban Green Environment),对于行政机关中的决策效率也作为评价内容。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要求:“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一个城市的科研能力是实现高质量园林绿化的重要保障。本项评价内容有城市科研机构和实际应用的科研成果两项。因为城市的规模不同,发展条件和需求也不尽相同。一些城市可能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研机构,但可依托大城市的资源完成科技成果,所以评价中科研机构和科研成果只要满足一项就可以认为是满足评价要求。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股项。

3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政府为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用于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各种支出。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保障之一,目前国内许多城

市园林绿化都存在“重建轻养”或维护资金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设置本项评价旨在促进各地对绿化维护、养护费用资金投入的保障。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地管理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虽然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但一个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样能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诸多方面进行有益的导引和限定。本项评价内容所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而非《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专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期限低于评价期的设定,强碉了绿地系统规划的时效性,如某城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期限到2010年,而评估期在2011年,就可以认为规划期限低于评估期。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5城市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实施的基本保障。目前,随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属性的行为在城市建设中还较为常见,是各地园林管理部门在管理中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加强绿线管理才能保证城市绿地具有合理的规模,保障人民的公众利益不受侵犯。

本项评价丙容包括:一是是否划定绿线;二是城市绿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条款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6城市蓝线管理

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水体保护对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十分重要。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水害的防治认识到位,但对城市滨水空间的控制和利用情况却不甚理想,致使这些水体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景观、生态和社会的综合效益。

本项评价设置的目的在于促进对于城市地表水体和包括绿化在内的城市滨水空间的保护。本项评价内容包括:一是是否划定蓝线;二是评价城市蓝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相关条款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7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本项评价旨在考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度,评价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纳入评价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公示、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工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等。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8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获取、传递、

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自撇术产主要包括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代城市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是管理实现自动、高效、规范和准确的重要依托,信息技术应用代表未来管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原建设部在2001年印发的《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建科E2001]31号)中提出:“办公自动化”、“建设各行业综合网(站)……提高为社会公众信息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促进建设信息共享”、“建立行业权威数据库”等要求。依据以上要求,本项评价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如城市各类绿地分布、植物物种统计与分布等信息库;二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包括园林绿化网站建设和其他网络服务平台等;三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包括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传递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监管。达到其中两项要求,可认为满足本项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9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民意调查是政府决策的基础,是获取公众信息的重要手段。

本项评价设置强调了园林绿化的公众性,评价采用抽查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的公众进行调查。目前我国尚缺乏关于民意调查的标准,千分之一的公众人口要求是根据现行的一些民意调查方法和惯例而确定。满意度调查制定的统一问卷表格,保证了调查的公平性,调研表选项的设置充分考虑了简便、易懂的特点。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4.1.2绿地建设评价包括城市园林绿地总体数量以及城市各类绿地数量的评价。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3.0.6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城市建成区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的术语中解释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在《城乡规划法》中第二条将建成区纳入到规划区的阐述:“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中要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成区范围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本项评价各等级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的统计分析。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5.29%,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绿化覆盖率的平均值为39.7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34.00%。同时,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到2010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

以上……”。

综合所上,本项评价确定I级、Ⅱ级取值为40.00%和36.00%,Ⅲ级和Ⅳ级取值为34%。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化覆盖率的评价标准。课题组按照这种方法对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发现,绿化覆盖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考虑到绿化覆盖率的变化规律较为复杂,不宜简单地以秦岭淮河进行划分界定,在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也未对绿化覆盖率进行区域的划分,同时兼顾绿化覆盖率与绿地率的连带关系,故本标准中对绿化覆盖率不做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的限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建成区绿地率

建成区绿地率是考核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控制水平的重要指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地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对绿地率计算作了这样的解释:“一般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和无特指的情况下,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按这样的解释,其他绿地不应纳入绿地率的统计。而在《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统计的是建成区绿地率。一般来说,城市的建成区范围要大于建设用地范围,或者说建成区内的城市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外的“其他绿地”,而事实上该部分绿地不论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居民游憩场地,还是城市自然景观方面,都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本标准在建成区绿地率统计中允许纳入建成区内、建设用地外的部分“其他绿地”面积,同时为了避免因统计“其他绿地”而削弱了对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建设面积的控制,对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面积,规定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20%;且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应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毗邻。

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等水域虽然可能在建成区之内,也对城市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但因各地情况不一,面积跨越较大,故不列入本项评价内容统计。

绿地率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1.30%,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的平均值为36.8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29.80%。本项评价确定I级、Ⅱ级标准取值为35.00%和31.00%,Ⅲ级和Ⅳ级标准取值为29%。

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地率的标准。按照这种方法,课题组对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得到的结果,绿地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而在另一项指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却是北方高于南方。绿地率作为各级城市规划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其更多体现了城市规划管理控制的要求,而非体现在城市地域的差别。在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均未对绿地率进行区域和人口的划分,故本项评价不对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规模进行限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3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考核城市发展规模与公园绿地建设是否配套的重要指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人均公园绿地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本项评价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公园绿地的统计

公园绿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为主要依据,不得超出该标准中公园绿地的范畴,不得将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一些城市利用河滩地、山地进行开发建设,确实起到了部分公园绿地的作用,但若纳入公园绿地统计可能造成公园绿地用地的边缘化,削弱了园林绿地在城市中的功能作用。

关于水面的统计,本项评价明确规定:公园绿地中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水面计入公园绿地统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水面不应计入公园绿地统计。

(2)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

本项评价内容计算的分母采用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

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要求,从2006年起,人均和普及率指标按照城区的常住人口计算,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所以人均公园绿地的人口统计为城区户籍人口和城区暂住人口之和,即城区的常住人口。

城区人口在2005年和2005年之前称为“城市人口”,指城区范围的人口,这里的城区指:①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域;②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③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城区暂住人口指城区内离开常住户口地,到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关于人均公园绿地的统计方法,相关人口数字虽然较容易掌握,但本项评价内容分子的“公园绿地”统计限定于城市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分母“城区人口”的统计是城区范围,按照国内的理解和计算,城区范围大大超过了建成区的范围,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有些城市城区面积甚至是建成区面积的10倍。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中,关于“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的解释5中明确指出“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第4.0.2条指出:“……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第3.0.1条指出:“……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因此,本项评价采用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较为准确。

目前我国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掌握,以街道办事处为统计单位,城市建成区范围由规划部门划定,建成区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通常不吻合。因此,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统计,对于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等特殊区域人口不纳入本项评价内容人口统计,对于跨越建成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地域的人口应纳入本项评价内容的人口统计。

(3)关于本项评价的等级标准值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是根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8.98㎡,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的平均值为11.12㎡,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10.50㎡。

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分成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不足75㎡、75㎡~105㎡和超过105㎡不同分别作了要求。根据我们对2008年全国660个城市的统计,确实发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与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呈正相关关系,而城市的地理位置对人均公园绿地没有明显的规律性影响。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2007年我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平均值达到了108㎡,而大部分省份和直辖市,即使加上暂住人口,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也超过了80㎡,所以本项评价内容设置人均建设用地设置小于80㎡、80㎡~lOO㎡和大于lOO㎡三个档次,通过对660个城市分别计算,分别设定评价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级人均公园绿地在9.5㎡~11.O㎡以上,城市园林绿化Ⅱ级人均公园绿地在7.5㎡~9.O㎡以上,城市园林绿化Ⅲ级、Ⅳ级人均公园绿地在6.5㎡~7.5㎡以上。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城市园林绿地中应提倡植物种类和配置层次的丰富,这是体现绿地生态价值和构建节约型园林的重要内容。本项评价旨在控制园林绿地中单纯草坪的种植比例,提高单位面积绿地的生态功能。

根据研究,绿地中保持乔灌木覆盖率不低于70%,有利于发挥绿地更高的生态作用。本项评价的园林绿化I级标准为70%,Ⅱ级、Ⅲ级、Ⅳ级适当放低。

处于高原高寒植被区域的城市,如处于青藏高原的城市,因其特殊的自然条件,植物立地条件较为特殊,故本项评价内容无论数值多少均可视为满足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Ⅱ级、Ⅲ级评价的基本项,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5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城市内部绿地分布不均是目前大多数城市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尽管很多城市绿地总量达到较高的水平,但就某些城市区域而言,其绿化状况却不尽人意,而这些城市区域又恰恰是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的老城区或中心城区,绿地需求量大。无论是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角度,还是从提供居民游憩场所角度,该地区只有保证一定的绿地面积,才能真正发挥绿地的综合功能。基于上述目的设置了本项评价内容。

原建设部在2006年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有关绿化建设的内容中,提出“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以内”。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多个数据的比较计算。为方便起见,本标准提出对城区的绿地率最低值进行控制。评价标准数值是根据我国660个设市城市及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关统计数据综合考虑而确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Ⅱ级、Ⅲ级评价的基本项,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6城市客城区_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评价内容设置的意义同上,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7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公园绿地为城市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优美的休闲游憩环境,居民利用的公平性和可达性是评价公园绿地布局是否合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公园绿地的布局应尽可能实现居住用地范围内500m服务半径的全覆盖。

本项评价内容的确定,主要依据:(1)我国各地公园绿地建设的实践和国内外相关理论表明,居民步行至公园绿地的距离不超过500m是符合方便性和可达性原则的。(2)《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中有“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m(1000㎡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本评价中公园绿地的内涵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的公园绿地相一致,其中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小区游园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第2.2.9条要求面积不宜小于0.5h㎡,考虑到500m服务半径可能的居民人口数量,本评价要求将公园绿地的最小规模设在5000㎡。而对于城市中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考虑到该类地段是以保护原有历史风貌为重点,而绿地建设是在不破坏原有城市肌理的基础上进行,其表现特征为小型而分散,因此,针对该类地区,绿地规模可下调至1000㎡,服务半径可缩小至300m。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8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在200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中提出:“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从生态功能和使用功能来讲,绿地只有达到一定的面积才能发挥其应有自每作用,特别是在满足城市居民综合游憩和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综合公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对于综合公园的具体内容和设施要求都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标准中综合公园的界定可以理解为三个方面,一是专指公园,而非指所有公园绿地,管理界线明确,并在园内设有管理机构;二是指综合性,强调设施的完备;三是面积必须大于10h㎡,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第2.2.2条的要求:“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

该评价标准数据根据调研的近百个城市的统计资料综合分析而制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9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绿色网络空间的骨架,对城市空间形态组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和噪音

控制以及城市景观特征塑造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是城市园林绿化水平评价的重要内容。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是对道路绿化绿量的考察内容。本标准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城市重视发展宽阔的城市道路,而忽视道路绿化带的设置和乔木的种植,造成道路噪声污染严重、遮荫能力以及景观效果差等问题产生。本项评价重点考核道路红线内的行道树的种植情况。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10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居住区绿地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居住区绿地率是衡量与考核居住区环境整体水平的重要指标。

本项评价内容设置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的要求。

对于国媳婚许多城市来说,2000年以前基本没有居住区绿地率方面的档案,原建设部在2002年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加入了强制性条文,包括对绿地率的控制,所以本标准将新建、改建居住区在时间上的界定是2002年(含2002年)以后建成或改造的居住区(小区)。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1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附属绿地由于分布面广,其绿化质量和分布情况直接影响着城市园林绿化的水平。本标准在对分布面积最广的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设定了相关标准进行评价的同时,重点对与城市居民联系紧密的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化建设水平进行评价。对于公共设施绿地的解释见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表2.0.4的G42类别,公共设施用地的界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本项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对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的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2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防护绿地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要求而设置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对城市灾害的隔离、城市环境的改善、城市污染的减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防护绿地的布局和数量视各城市的城市格局、产业结构的不同而不尽相同,所以本项评价主要考核规划防护绿地的实施情况。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3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由于生声绿地担负着为城市绿化工程供应苗木、草坪及花卉植物等方面的生产任务,同时承担着为城市引种、驯化植物等科技任务,因此,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绿地对城市园林绿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原建设部在《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规定》(建城E20023文件)中要求,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应

占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经多年实践证明,城市保持2%以上的生产用地才能真正但负起保持城市园林绿化用苗的抚育需要,但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再加上市场化迅速发展,生产绿地的建设可不强调位于城市建成区内。本标准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只要是以向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各类圃地均计人生产绿地面积统计;但其他季节性或临时苗圃、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单位内附属的苗圃等则不计人。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4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本项评价内容的设置,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中3.1.2的相关内容,即道路绿地率应符合“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为达标”,广场绿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中5.2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数据统计的难度和一些特殊地段的特殊要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m的城市道路(支路)和历史传统街区;不在评价范围之内。

我国一些城市的道路绿地率距离规范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在核查上也有一定的难度,在绿地总体数量达标的情况下,道路绿地可能存在个体的差异。因此,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5大于40h㎡胸植物园数量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要求:“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本项评价设置目的在于鼓励发挥植物园在科普、教育、宣传和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方面的作用。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中规定:“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 ㎡。”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6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停车场面积占城市室外硬地面积的比率越来越大,所以推广绿化停车场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项评价内容设置依据原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E2007]215号)中关于“建设生态化广场和停车场”的意见,旨在鼓励对城市硬质地面条件进行改善,提倡绿化美化。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7河道绿化普及率

本项评价内容设置目的在于保证河道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态涵养林带、促进城市生活型滨水绿地的构筑。

根据相关规划规范要求,宽度8m的绿地是可作为开放性绿地、布置相关设施的最小值。另

据相关研究表明,宽度7m~12m是可能形成生态廊道效应的阈值。所以宽度12m是较为适合的开放型绿地的宽度下限。

自然形成两岸陡崖、绝壁或两侧坡度大于33%的河道不适宜作绿化,不应纳入绿化评价统计。

本标准第誊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8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本项评价设置对促进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城市的生态修复具有重要意义。受损弃置地建设除了应进行生态恢复外,还可以在一些地段,利用弃置地的条件采用一些景观处理方法,如一些城市利用露天工业遗址建设为特色公园或特色景区等。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中绿地建设的附加项。

4.1.3建设管控评价主要评价城市绿地的质量,包括: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园绿地评价;道路绿化评价;资源保护、规范管理以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

1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评价一个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和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城市绿地格局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包括是否有利于缓解城市空气的污染、是否有利于城市组团的形成或起到防止城市建成区无序扩大的作用。

二是园林绿化对城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程度,包括对于城市河流、湖泊、沼泽、林地、山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建设管控中的“其他绿地”控制比较,这里更强调了合理利用。

三是城市园林绿化对于城市风貌形成的作用,主要评价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风貌中城市园林绿地所起的作用。

四是在城市功能性质定位中的地位和作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对城市的旅游发展、城市宜居水平和生态水平的提高均能发挥重要作用。

本项评价内容因为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本标准第弩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在本标准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城市一味追求所谓的“景观效果”,耗费大量资金建设了大广场、大草坪、大型水景公园等,而这些大尺度的“景观”对城市居民来说许多都存在使用功能差的问题。

本项评价从使用性、服务性、适用性、可达性、开放性和安全性六方面进行评价。

使用性主要评价城市居民对公园绿地、城市广场的使用程度,主要评价平时和节假日时的游客人数是否与公园绿地的面积容量相符合。

服务性主要评价城市综合性公园内各项服务设施的完备,包括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中关于公园内部常规活动设施和功能区安排以及其他便民物品设置安排

等,以及公园绿地的主要游路是否实施无障碍设计等。

适用性主要评价城市各类绿地的营造是否考虑了城市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特点。可达性主要评价城市公园绿地,包括出人口位置,公交线路安排和游览道路的组织是否方便城市居民到达和进出。

开放性主要评价城市公园绿地对于城市居民的开放程度,主要包括是否对全体市民开放、门票收取是否符合公益性的特点等。

安全性主要评价公园绿地对游客安全和其他公共安全的保障。

本项评价内容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3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公园绿地的景观价值是评价园林绿化水平最直观的一项内容,也是城市园林绿化的突出特色。

本项评价从景观特色、施工工艺、养护管理、植物材料应用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一个较好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应具有较鲜明的特色、较强的艺术表达力,较高的施工工艺和养护水平,植物配置合理、层次丰富,植物品种选择多样又适应本地自然环境。

本项评价内容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公园绿地的文化属性是园林绿化区别于造林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国传统园林的精髓所在,园林绿化的文化价值是评价园林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本项评价内容所指文化价值包括两方面:

一是对文化物质的保护,主要评价城市园林绿地营造对于地方历史文化遗产、遗存遗迹的保护与展示的水平。重点评价遗址公园、历史文化公园等建设。

二是对文化非物质的继承,主要评价城市园林绿地营造中地方文化和特色文化的宣传与展示的水平。

本项评价内容因为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为避免绿地建设中为“文化”而创造“文化”的情况,本项评价只对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城市进行,对非历史文化名城,本项指标视为自动满足。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5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城市道路绿化是一个城市园林绿化形象和水平最直接的表现。道路绿化评价主要针对道路绿化的植物选择、养护管理和配置效果等。

本项评价内容因为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6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实现公园管理的规范化是体现公园公益性和服务性的重要标志。

本项评价内容主要评价公园管理中对相关公园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Ⅲ级评价的基本项,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7古树名木保护率

古树名木是城市历史的记载,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原建设部2000年发布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对于古树名木建档提出了严格要求。’

本项评价包括古树名木的建档和存活两项内容。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8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生态基础,,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

原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中提出:“积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倡应用乡土植物”、“大力推广节水型绿化技术”以及“……在城市开发建设中,要保护原有树木,特别要严格保护大树、古树……”;“……在建设中要尽可能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特征,减少客土使用,反对盲目改变地形地貌、造成土壤浪费的建设行为……”等。

节约型园林建设涵盖的技术广泛,因不同地区的不同自然条件与社会发展特点,节约型园林建设表现的形式亦不相同,所以无法以某一项节约型园林技术作为全国推广的技术要求,也无法以某一项的量化标准评价节约型的水平。本项评价内容所指节约型绿地为采用下列任何一项节约型园林技术的绿地。

①项、②项、③项、④项为节水技术;⑤项、⑥项为节能技术;⑦项为土地利用和资源利用技术。关于古树保护、本地植物的运用等在本标准其他评价内容中有所体现,故未列入本项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9立体绿化推广

立体绿化是节约型园林节地的重要表现,在目前实施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有:“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的指标设置。

立体绿化难于量化和统计,所以本标准重点考核两点:一是有没有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办法;二是实施后的效果如何。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0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其他绿地”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的“其他绿地”,即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强调区域环境的一体化,对“其他绿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绿地格局有利于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本项评价的设置,旨在鼓励和促进城乡绿地环境一体化,重视城市建成区周边的环境保护和建设。

城市“其他绿地”很难用量化的标准进行评价,也没有固定模式。本项评价内容所指的“城乡一体化”,主要评价城市建成区与建成区周边的其他绿地的联系程度,同时评价“其他绿地”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的利用。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1生物防治推广率

针对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给自然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绿地的养护中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本标准第五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2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8年颁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建城[2008]171号),旨在促进城市公园应急避险功能的完善。

城市绿地,尤其是公园绿地,由于具有较大的规模、相对完善的设施和内部建筑密度较低的特性,能够有效发挥防灾避险的功能,从而成为应急避险的良好场所。

因不同城市的灾害威胁程度不同,对于绿地的应急避险功能要求也不同,所以本项评价强调了对于规划的应急避险绿地的实施,而不是要求应急避险绿地越多越好。

本标准第5章申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3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原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中有关于“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的意见。本项评价内容设置目的在于促进城市水体及滨水绿地的建设由纯功能性工程向生态化、景观化、自然化工程转变。

本项评价主要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较大型河道和水体,公园绿地中的水体和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水体岸线一般规模较小,所以不纳入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4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历史风貌是社会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符合城市传统园林景观价值的理念,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护历史风貌和文化遗产是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体现。

本项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应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非历史文化名城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题或风貌保护的专项规

划;二是对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5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是园林绿地的组成部分,是宝贵的物质资源和文化财富,一个城市拥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或自然遗产,表明本城市对文化或自然资源的保护达到较高水准。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4.1.4生态环境主要评价城市水环境、空气质量、城市噪声控制、湿地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

1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城市空气质量是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空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空气污染指数(简称API)是一种反映和评价空气质量的方法,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或等于100相当于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空气质量二级以上标准。各等级标准的确定参考了国内相关环境评价标准确定,一般认为,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300d是该项指标表现较好的值,国内许多大、中城市已经达到这个水平,有些城市甚至达到350d。

考虑到空气污染指数与城市环境的密切关系,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2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城市地表水环境是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景观环境和城市形象。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中均对城市地表水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

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普遍较差的状况,选择城市规划区内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作为衡量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指标。水质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Ⅳ类水主要适用于工业用水区及非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作为一般项。

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城市声环境是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声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实践表明,城市园林绿化具有明显的减弱噪声的作用。

本项评价内容在各级评价标准值的确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的规定,只考核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4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热岛效应是由于人们改变城市地表而引起小气候变化的综合现象。实践表明,合理的城市绿

地系统结构、较高的绿化覆盖率和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可以有效地减少城市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热岛效应强度,所以热岛效应强度也是评价一个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采用城市建成区与建成区周边(郊区、农村)6月~8月的气温平均值的差值进行评价。热岛效应一般采用气象站法、遥感测定法等进行研究,遥感测定可以获取大面积温度场,监测快捷、更新容易,能够直观定量地研究热岛特征,遥感数据反演出的是亮温或地表温度,所以应对遥感数据进行反演。但遥感测定易受到天气、云等影响,且温度反演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要获得较真实的热岛效应强度,宜统一亮温评价时间段,尽可能采用多日的亮度温度差,反演前去除云量等影响。因目前国内的技术手段和物质能力要达到以上要求还有难度,所以本标准中没有进行强制要求。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5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原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 215号)中要求:“……积极提倡应用乡土植物。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要优先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

本地木本植物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及物种演替后,对某一特定地区有高度生态适应性,具有抗逆性强、资源广、苗源多、易栽植的特点;不仅能够满足当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要求,而且还代表了一定的植被文化和地域风情。

本项评价内容评价参考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提出“本地植物指数≥0.7”的要求,考虑到统计调查的操作性,本项评价限定在木本植物。

本项评价内容要求纳入建成区木本植物种类统计的,每种植物应符合在建成区种植数量不小于50株,是参考了《保护生物学》中关于最小存活种群(MVP)的要求。最小可存活种群(minimum viable population),即以一定概率存活一定时间的最小种群大小,有研究表明短期(50年)存活的种群有效种群大小不低于50株,长期(100年)存活的种群有效种群大小应是500株。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均作为一般项。

6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改善人居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1992年6月联合国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我国政府于1993年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随后,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报告》。

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号)中要求:“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三点:一是是否进行城市生物资源的本底调查,这是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条件;二是是否编制《生物多样性缳护规划》和实施措施,这是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依据;三是强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效果,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植物和鸟类

种类数量一般统计5年内的变化值,所以本标准重点考核鸟类、鱼类和植物种类的数量在5年或5年以上的周期内不小于基准年统计的数量。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的一般项。

7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对湿地进行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体现。针对一些城市盲目填河、填沟、填湖,城市河流、湖泊、沟渠、沼泽地、自然湿地面临高强度的开发建设,完整的良性循环的城市生态系统和生态安全面临威胁,原建设部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号)中要求严格保护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沼泽地、自然湿地等生态和景观的敏感区域。

因为湿地的定义较为广泛,所以本项评价内容强调的是对城市湿地资源的保存率,并非指对所有定义的“湿地”均要保护。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的评价主要包括:一对于湿地资源的调查统计;二制定相关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三湿地保护的实际效果,以评价期湿地面积不小于基准年的湿地面积为标准。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的一般项。

4.1.5市政设施评价包括:城市容貌、给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道路交通等六个方面。

1城市容貌评价值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城市容貌中的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公共设施和环境照明等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效果也有较大影响。

本项内容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的要求进行评价。

本项评价内容因为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抨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2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本项评价作为反映供水水质的代表性内容。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规定,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为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7项指标的合格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要求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不低于95%,目前,全国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多在99%以上。

本标准中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标准要求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为100%,其他级别标准要求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不低于99%。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均作为一般项。

3城市污水处理率

本项评价内容作为反映城市污水处理的代表性内容。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

设施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十一五”规划目标是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08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2%。

本标准中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标准要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其他级别标准要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污水处理率指标来源为《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均作为一般项。

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本项评价内容作为反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代表性内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占城市生活垃圾产巍总量的百分比,目前,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用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代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三种处理方法。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中I、Ⅱ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量计入无害化处理量;焚烧厂、垃圾堆肥场均要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十一五”规划目标是全国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08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6%。本标准中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其他级别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来源为《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均作为一般项。

5城市道路完好率

城市道路完好率,指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完好面积与城市道路面积的比率。道路路面完好是指路面没有破损,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并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的要求。路面完好率是衡量道路设施建设和维护水平的指标,反应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条件。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的要求,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本标准中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标准要求城市道路完好率不低于98%,其他级别标准要求城市道路完好率不低于95%。城市道路完好率指标来源为地方城市调查统计。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6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是反映城市交通通畅程度的指标。主干道平冁期平均车速,指在非节假日中任一日lO:00~11:30对主干道路所测得车速的平均值。

本标准中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标准要求平均车速不低于40km/h,其他级别评价标准要求平均车速不低于35km/h。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指标来源为地方城市调查统计。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5等级评价

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5.1.1在本级的各类评价内容的选项中,对在全国各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生态环境评价的评价内容,对城市园林绿化影响直接的市政评价的评价内容均列为基本项;其他具有一定的地域或城市特色、对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影响力一般的评价内容列为一般项。

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内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

1国刍啪关评价标准要求的高值。

2若没有相关标准,按目前全国该项指标统计水平的高值或超过平均水平的值。

3若目前全国没有该项指标的统计,则按理论上可能达到的较高值。

各项指标内容的确定见本条文说明中第4章。

5.1.2城市园林绿化工级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共43项,其中基本项34项、一般项9项。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占所有评价项目的(不含附加项)的96%,表明城市园林绿化I级具有高标准的要求。

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5.2.1在本级的各类评价内容的选项中,对在全国各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评价内容,对城市园林绿化影响直接的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评价内容列为基本项;其他具有一定的地域或城市特色、对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影响力一般的评价内容列为一般项。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内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

l略高于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值。

2若没有相关标准,按略高于全国目前该项指标统计的平均值确定。

3若目前没有该项指标的统计,则按高于理论上可能达到的平均值确定。

各项指标内容的确定见本条文说明中第4章。

5.2.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共38项,其中基本项27项、一般项11项。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占所有评价项目(不含附加项)的84%,表明城市园林绿化Ⅱ级具有较高标准的要求。

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5.3.1在本级的各类评价内容的选项中,对于评价城市园林绿地总体水平的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和管控的基本评价内容列为基本项,具有一定的地域或城市特色评价和生态环境、市政设施指标列为一般项。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内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

1国家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值。

2若没有相关标准,按全国目前该项指标统计的平均水平值确定。

3若目前没有该项指标的统计,则按理论上可能达到的平均值确定。

各项指标内容的确定见本条文说明中第4章。

5.3.2城市园林绿化Ⅲ级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共33项,其中基本项18硕、一般项15项。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占所有评价项目(不含附加项)的73%,表明城市园林绿化Ⅲ级为基本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

园林景观工程验收标准

附件3 宝地集团园林景观工程验收标准 一、验收项目组成 1?土建部分:道路方砖铺设、L路边石铺设、围树路边石、井口周边方砖处理、理石铺装等相关项 目; 2?景观部分:雕塑、景墙、花坛假山及驳岸等相关项目; 3?绿化部分:苗木、土壤、整形修剪,养护管理等相关项目; 4?设备、设施部分(含水、电):路灯、草坪灯、音响、喷泉、管线等相关项目。 二、验收标准 (一)土建部分 1.L路边石、围树路边石:施工稳固,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平整无错牙;勾缝严密,无阻水现象;路缘石背后回填密实;整体感官整齐平整,无掉角,缝隙饱满; 2?道路方砖铺设及井口周边方砖处理:感官效果铺砌平稳,灌缝饱满,无翘动;面层与其他构筑物衔接顺畅,无积水、无缺棱掉角现象; 3?理石铺装:面层板块的品种、规格、级别、形状、光洁度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基层结合,无空鼓现象;面层板块挤靠严密,无缝隙,接缝通直无错缝;表面平整洁净,图案清晰无划痕;周边顺直方正,擦缝饱满;石板齐平,洁净、美观,无沙土,无水泥,并冲洗干净,无明显色差; 4?卵石铺装:大小均匀,颜色一致,铺装符合设计标高,无超出或低于整体平面现象;卵石安装间距适中,填充缝内光滑饱满,与相临铺装衔接处填充缝适中; 5.锈板铺装:接线通直,无缺棱掉角现象,板底密实无空鼓;转角处磨痕直顺,形成90度夹角; 6.青石板:板底夯实稳平,无破损现象;与绿地的衔接恰当,达到美化和实用的双重效果。 (二)景观部分 1?景墙、花坛:墙面平整,灰缝平直、饱满;弧形景墙弧度完整柔美,无突出点,接缝大小一致; 2?雕塑:安装平稳、牢固、无倾斜;景观效果符合整体设计需求; 3?景观小品:色彩符合设计要求,造型完整,柔美;无破损,无裂缝,安全牢固; 4?假山:主次分明,达到自然美观的效果;采取平稳、填缝、胶接、勾缝的安砌措施; 5?围栏:色泽光亮,无明显突出油漆点;无锈迹,无泥土,安装牢固能起到保护作用; 6.驳岸及水池:无渗漏点,无破损;边缘与绿地及铺装衔接顺畅;池底清澈,无垃圾;所用铺装参照铺装材料进行验收; 7.防腐木亭、凳:结构合理,安装稳固,无变形,符合设计尺寸;防腐木表面进行打磨处理,保证使用功能。 (三)绿化部分 1.苗木 (1)乔木:胸径,冠幅、分支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并在不影响整体效果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疏枝,力求达到应有的景观效果,保证成活;树干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即使小弯曲也不得超出两处);无蛀干害虫和未愈合的机械损伤;树冠丰满,枝条分布均匀、无严重病虫危害;常绿树叶色正常,

景观工程验收标准

景观工程验收标准 一、验收依据:景观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洽商及相关文件。 二、验收标准:本标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1.0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对一般项目中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应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值的 1.5倍,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1.1.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0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1.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1.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1.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 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1.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 合格。 4.1.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1.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 应完整。 4.1.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 定。 4.1.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 园林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表7.3进行。 5.1.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表7.5进行。 5.1.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表7.6进行。 5.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主要功能 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表7.7进行。 6.0 当园林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苗木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6.1.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6.1.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6.1.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0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 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推荐-景观工程验收标准 精品

景观工程验收标准 验收依据:景观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洽商及相关文件。 验收标准:本景观验收标准系参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以观感和使用功能为主要验收项目编制而成。本验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XX年10月12日) 一、硬质景观工程验收 1.0小区道路验收 1.1.0混凝土路面 1.1.1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厚度不得低于80mm 。 1.1.2铺设时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缩缝 , 深度不得小于 60mm,伸缩缝应与中线垂直 ,分布 均匀 ,缝内不得有杂物 , 伸缩缝必须全部贯通。 1.1.3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混凝土面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1.1.4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1.1.5面层表面密实光洁,无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 1.1.6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 1.1.7使用彩色强化材料的艺术地坪压印纹理清晰、仿石效果逼真。 1.1.8允许偏差项目应符合表1的要求。 1.1.9检验方法 :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材料进场复验报告,配合比通知单 及检测报告。 表1: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项目表 检查数量:每500m2检查3处。不足500m2的不少于1处。 1.2.0砖面层路面 1.2.1砖料品种、规格、质量、结合层砂浆配合比和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2.2面层与下一层结合(黏结)必须牢固,无空鼓。 1.2.3细铺砂浆应饱满严实,灰缝宽度应小于2mm;粗铺应用粗砂扫缝,缝宽应小于3mm。 1.2.4嵌草砖铺设应以种植土层为结合层,其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得低于150mm。停车 场嵌草砖铺设时,结合层下应采用150-200mm级配砂石做垫层。 1.2.5嵌草砖穴内应填满种植土。 1.2.6砖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逢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板块 无裂缝纹、掉角和缺楞等现象。 1.2.7面层镶边用料尺寸符合设计要求,边角整齐,光滑。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附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本质量要求依据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供参考使用。 一、树木管理 一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9%,原有树木保存率100%。 树形美观,长势茂盛,无歪斜,适时整形修剪,无枯枝、徒长枝、病虫枝,造型植物按设计要求修剪,达到预期效果。树上无牵绳挂物,无依树搭盖。适时水肥管理,松土,除杂草,开花植物能按时开花。 二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8%,原有树木保存率99%。 树木生长良好,保持树木自然特征,无明显歪斜(造型植物除外),无牵绳挂物。整形修剪,保持树木整齐美观。 三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7%,原有树木保存率98%。 树木生长正常,树形比较完整,重点植物要修剪,无明显枯枝败叶、病虫害。 二、绿地管理 一级: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整齐美观,无缺株。土壤疏松、平整、无杂草、无建筑、生活等废弃物,无渍水及旱象。 二级:植物生长茂盛,土壤平整,基本无杂草,无积成垃圾,无明显缺株,无渍水及旱象。三级:植物生长基本正常,无明显杂草、缺株,废弃物及时清除。 三、草坪管理 一级:达到设计要求,草种纯、生长旺盛,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高度符合规定标准,整齐美观,随时清除杂草,其杂草率不超过1%,裸露地面不超过2%,无渍水,无垃圾及废弃物,无病虫危害。 二级:草坪生长正常,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整齐美观,杂草率不超过2%,裸露地面不超过3%,无废弃物,无渍水,无明显的病虫害。 三级:草坪基本生长正常,经常修剪,无明显的裸露地面、杂草、垃圾。 四、草花管理 一级:草花质量符合一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图案新颖,花色鲜艳,观赏效果好,花期长、无因管理不善产生提前倒伏、枯萎现象。 二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其花色有变化,整体效果好,花期达到预期效果。 三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整齐美观,管理好。 五、园林设施管理 一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损坏及时维修,定期表面刷新。二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基本完好,损坏定期维修,无明显的污物。 三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较好,损坏要修复。

景观工程验收标准

景观工程验收标准一、验收依据:景观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洽商及相关文件。 二、验收标准:本标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1.0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对一般项目中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 应 3.1.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1.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1.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1.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1.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1.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6.1.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6.1.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0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0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理。 1.1.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市政园林局备案。 1.3.验收时间 在景观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申报竣工验收申请,由工程部部组织相关人员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法规分类号】C611042199701 【标题】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内容分类】市容环境 【题注】(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准则完整版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 理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前言 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 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树冠 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2 花蕾期 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 叶芽 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 花芽 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5 不定芽 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6 生长势 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7 行道树 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8 古树名木

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三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并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中心城区、各旗区建制镇、各开发区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发展需

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它绿地等。 第六条我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蓝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蓝线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划定。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求及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合理制定城市绿线及蓝线管理办法、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缺建绿地补偿办法、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开展林木绿地认建和认养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园林式单位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园林式居住小区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等制度规定。 第八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依法调整城乡规划,相应调整城市绿线,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逐步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景观工程验收标准样本

景观工程验收标准 一、验收依据: 景观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洽商及相关文件。 二、验收标准: 本标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 1.0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对一般项目中有偏差的项目, 每项均应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 其余的检查点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值的1.5倍, 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1.1.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0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1.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 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 分部( 子分部) 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3.1.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1.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1.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0 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 单位( 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 子分部) 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1.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1.3 单位( 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1.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1.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 园林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表7.3进行。 5.1.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表7.5进行。 5.1.3 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表7.6进行。 5.1.4 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表7.7进行。 6.0 当园林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苗木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6.1.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 应予以验收。 6.1.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 可予以验收。 6.1.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 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0 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 子单位) 工程, 严禁验收。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是韶关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韶关市园林管理处为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韶关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参照《北京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丛生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 3.4多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匍匐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米至8米的乔木。 3.7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米至15米的乔木。 3.8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米以上的乔木。 3.9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10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米处的直径。 3.11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5灌高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l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 4.1.3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 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亩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 4.1.5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单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1982-12-3 执行日期:1982-12-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四章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第五章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

员工岗位能力评价标准

员工岗位能力评价标准 一、目的 为了规范各级人员的综合能力考评标准,正确评价员工岗位能力, 体现“以人为本,综合评价”的指导原则,确保各级人员的综合能力及 素质得到有效识别,为有效任用各级人员提供明确的判定依据,特制订本考评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产业公司全员岗位能力评价。 三、职责 (一)各部门直接负责人:负责按照此标准的要求对所辖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进 行评价。 (二)各二级机构负责人:负责按照此标准的要求对所辖员工或部门直接负责人的 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价。 (三)公司领导:负责按此标准的要求对各二级机构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 评价。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发放、回收评价表,与各评价人进 行面谈,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得分进行统计与汇总,根据月度绩 效考核结果及日常工作情况,有权提出质疑及评分的修订,避免做多错多,错多罚多的现象发生。 四、评价方法 (一)一般员工:采用自上而下的评价方法,由各负责人对所辖部门人员进行评价,权 重占 100% 。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采用自上而下的评价方法,由各负责人对所辖部门人员进行评价,权重占 70% ;每月由人力资源部不固定进行分配,由其他部门进行评价,权重占 30% 。五、评价要求 各评价人要对被评价人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认真阅读,公平、公 正评价,杜绝人浮于事的现象。如发现营私舞弊或态度不端正现象, 给予相应的评价处罚。 六、评价效用 本评价作为月度个人绩效考核及年终奖金分配凭据。 七、生效及解释 本标准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西安大天产业公司 2014-8-18 附件 1、员工绩效评价表 2、一般管理人员绩效评价表 3、技术管理人员绩效评价表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和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的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 (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 (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第八条外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在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 绿化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然后施工。 专项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定与 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和与园林绿化相关的绿化工程的设计 方案,应有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