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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发电管理系统

安全健康管理子系统

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GHFD-03-TB-04/XD

2009-07-31发布2009-07-31实施

神华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细则控制表

1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人身和设备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1.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3.1.5《建筑灭火配置设计规范》

3.2 关联子系统:

3.2.1《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

4专业术语定义

4.1 防火重点部位

4.1.1 各种油类的油箱、油库、油罐、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的汽水管道;

4.1.2 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物品及油漆库;

4.1.3 制氢站、氢气系统和设备;

4.1.4 氧气库(站)、乙炔库(站)及系统;

4.1.5 集控室、主控制室、仿真机房;

4.1.6 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

4.1.7 厂用电室、励磁变小室、蓄电池室,微波站、远动机房、电话交换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

4.1.8 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公用变压器及注油设备(系统);

4.1.9 锅炉制粉系统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

4.1.10 汽车库、停车场、试验室;

4.1.11 酒店、招待所、电视演播厅;

4.1.12 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4.2 火险隐患: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有可能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或障碍火灾扑救的不安全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火险隐患。

4.2.1 建筑布置不合理,火灾发生后易毗连影响安全。

4.2.2 建筑结构及耐火等级与使用情况不相适应,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

4.2.3 消防救生通道被堵塞、占用、影响车辆或人员逃生的。

4.2.4 防火重点部位的电气设备装置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不能正确投入使用的。4.2.5 电气设备绝缘不良、接地不良,超负荷缺乏安全装置,乱拉乱接临时线不符合规定的。

4.2.6 火源(炉灶、锅炉、烟囱、明火作业火源等,或热源《高温管道》电热器具,高温工作等)靠近可燃物品,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4.2.7 未按规定存放和使用汽油、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2.8 应有避雷设备的场所没有避雷设施或不合格的。

4.2.9 应有消除静电装置的设备而没有安装或失灵的。

4.2.10 消防水压不足或无水,消防水管线发生泄漏,在消防水管线上私接管路的。

4.2.11 电缆排架积粉未及时清理,有可能煤粉自燃引燃电缆的。电缆孔洞未进行严密封堵的,一旦失火能引燃电缆燃烧的。

4.2.12 生产设备漏油、漏可燃气、漏粉有导致发生火灾危险的。

4.2.13 接近热源的木质脚手架,可燃物未能及时拆除和清理的。

4.2.14 从事明火作业时,易燃物、油垢未清除,无专人看火,未准备灭火器材,有导致发生火灾危险的。4.3 固定消防系统:已安装于生产生活场所、不能移动、保护对象及保护区域不可变更的设备系统。

4.4 消防暂时停用:指消防系统设备或生产设备因检修、测试或其他原因确须将消防系统退出,待工作后将其恢复原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4.4.1 消防给水系统暂时停用:指消防给水系统设备全部停止运行,无法再提供消防用水。

4.4.2 消防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暂时停用:包括喷头、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压力表、水流指示器、系统检验装置、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4.4.3 消防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设施暂时停用:包括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消防电梯、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4.4.4 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暂时停用:包括消防电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消防专用电话、火灾事故广播、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4.4.5 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各类火灾报警探测器、各级报警控制器、系统接线装置、系统接地装置、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4.4.6 消防气体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喷头、贮存装置、选择装置、防护区门窗洞口自动关闭装置、管道及附件。

4.4.7 泡沫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压力储罐、泡沫产生、控制阀、泡沫枪、泡沫喷淋头、泡沫管道、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4.5长期停用:指因设备变更或改造,原有消防功能不满足或失去保护作用及条件不能满足。

4.6公共娱乐场所指酒店、、食堂以及各类休闲娱乐公共场所。

5 执行程序

5.1 消防组织机构

5.1.1 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为防火委员会主任,是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5.1.2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为防火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5.1.3 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党建工作部,负责公司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公司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5.1.4 后勤保障部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处理消防工作中各项事务,同时监督、检查各部门对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的落实情况。

5.1.5 公司所属各单位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并设立消防联络员(兼),负责本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部门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工作负责人。

5.1.6 各单位应按要求成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员人数应为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以上,低于10人的班组义务消防员人数不少于3人。重点防火部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义务消防员,本部门行政领导为义务消防队负责人。

5.1.7 公司防火安全组织机构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

5.2消防安全管理

5.2.1 总体要求

5.2.1.1 公司内部生产和办公区域禁止吸烟。

5.2.1.2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良好,在油区、氢站、升压站、变压器区等的避雷设备由责任单位每年进行负责监测。

5.2.1.3 所有消防器材、设备制定责任人,各责任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情况、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5.2.1.4 消防器材卸压或使用后及时通知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由责任单位负责领取更换。

5.2.1.5 公司各部门接到《消防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单》、《火险隐患通知书》应及时进行整改。

5.2.1.6 防火重点部位动火必需按照《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动火票,严禁无票作业。

5.2.1.7 所有生产及经营场所消防器材配置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

5.2.1.8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设计、施工应遵循《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中的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并经专业消防部门建审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5.2.1.9 重点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后上岗。

5.2.2 防火重点部位管理

5.2.2.1 防火重点部位各单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制定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职责,做好防火工作。

5.2.2.2 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方悬挂标志牌,明确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防火责任人。

5.2.2.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检查人。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出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5.2.2.4 对在防火重点部位工作的人员,要针对其特点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培训。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放置的位置。

5.2.2.5 各防火重点部位,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具,不得擅自动用。

5.2.2.6 后勤保障部每月组织对防火重点部位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火灾隐患或一时难以整改的要下达《消防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单》或《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并填写《防火重点部位检查表》,将检查情况报党建工作部。

5.2.2.7 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结合常规消防器材检查有针对性的抽查。

5.2.2.8 防火重点部位检查内容

A、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是否及时检查、标示醒目清楚;

B、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是否及时检查、定期试验;

C、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临时堆放物品现象;

D、检查区域内物品放置是否合理,人为和自然因素(杂草树木)状态是否良好;

E、检查工作人员对现场火灾风险(新增加)认知是否准确、是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启动消防设施、掌握应变程序并能在遇有紧急情况下处置;

5.2.2.9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按照《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

5.3重点部位防火制度

5.3.1 油区防火安全管理

5.3.1.1 油区值班室和院内严禁烟火。

5.3.1.2 非工作人员进入油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5.3.1.3 进入油区的人员一律禁止携带火种,不准穿带铁掌的鞋,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5.3.1.4 油区内禁止明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严格按照《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并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5.3.1.5 油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面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得擅自建造临时建筑。

5.3.1.6 油区内电气设备、照明应选用防爆型,不应私自乱接临时电源。

5.3.1.7 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机动车进入油区必须加装防火罩。

5.3.1.8 油区值班检查人员在检查设备的同时,检查灭火设备及器材。配置在油区内的灭火器材和设施纳入本部位设备的部分,定期清扫卫生,保持完整、清洁,并列入交接班登记内容,如有使用和损坏,及时更换。

5.3.2 制氢站防火安全管理

5.3.2.1 制氢站值班室和院内严禁烟火。

5.3.2.2 非工作人员进入制氢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5.3.2.3 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必须穿不带铁掌的鞋和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类衣服,防止电火花的产生。

5.3.2.4 制氢站禁止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火种。

5.3.2.5 在开关和检修设备时,必须使用铜质工具以防打火。

5.3.2.6 制氢设备动火检修或进行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制氢站外安全地点进行,如必须动火作业,应严格按《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3.2.7 经常保持设备截门的严密性,制氢站的良好自然的通风,使氢气含量不超过1%。

5.3.2.8 制氢站值班检查人员在检查设备的同时检查防火及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及设施纳入本部位设备的一部分,定期清扫检查,保持完整清洁,并列入交接班登记的内容,如有使用和损坏,及时更换。

5.3.3 汽机房防火安全管理

5.3.3.1 汽机房内严禁烟火。

5.3.3.2 汽机房内不可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3.3.3 汽机房内的油系统必须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发现漏油及时处理。

5.3.3.4 汽机房内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杂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净。

5.3.3.5 汽机房运行值班人员在检查设备同时检查消防安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汇报。

5.3.3.6 配置在汽机房内的灭火器材和设备纳入本部门设备的一部分,定期清扫、检查,并列入交接班登记内容,如有使用和损坏及时更换。

5.3.4 主变防火安全管理

5.3.4.1 主变周围严禁烟火。

5.3.4.2 严格制度,出入必须锁好门,检修人员因工作进入必须履行借用钥匙手续,不得私自进入。

5.3.4.3 在主变输电线路范围内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5.3.4.4 运行值班巡回检查人员在检查设备同时,检查灭火器材和设施,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汇报并排除险情。

5.3.4.5 主变内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纳入本部位设备的一部分,定期清扫、检查,保持完整清洁,并列入交接班内容,如有使用或损坏,及时更换。

5.3.5 主控室防火安全管理

5.3.5.1 主控室内严禁烟火。

5.3.5.2 主控室内严禁携带易燃溶剂。如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应采取限量的办法,每次带入室内不超过100g。

5.3.5.3 主控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

5.3.5.4 主控室内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后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在固定的金属架上。

5.3.5.5 主控室内灭火器材和空气呼吸器应保持完整、适用,列入交接班检查内容,责任落实到人,在无火情情况下,严禁使用。

5.3.5.6 主控室内配电线路采取阻燃或防燃措施,盘柜下必须进行封堵,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5.3.6 网控室防火安全管理

5.3.

6.1 网控室内严禁烟火。

5.3.

6.2 网控室内严禁携带易燃溶剂;如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应采取限量的办法,每次带入室内不超过100g。

5.3.

6.3 网控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

5.3.

6.4 网控室内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在固定的金属架上。

5.3.

6.5 网控室内灭火器材应保持完整、适用,列入交接班检查内容,责任落实到人,在无火的情况下,严禁使用。

5.3.

6.6 网控室内配电线路采取阻燃或防燃措施,盘柜下必须进行封堵,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5.3.7 蓄电池室防火安全管理

5.3.7.1 蓄电池室入口处悬挂“严禁烟火”标志牌,室内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热设备。

5.3.7.2 蓄电池室应装通风装置,定期进行通风。

5.3.7.3 蓄电池室电气设备和照明必须是防爆型,插座开关应装在室内,照明线采用耐酸材料并用暗线铺设,穿墙的地方应封堵。

5.3.7.4 蓄电池室需动火时应停止充电,开启通风设备,并严格按照《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5.3.7.5 蓄电池着火时,应立即切断蓄电池充电电源、通风机电源,同时用CO2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并立即报警。

5.3.7.6 灭火器材纳入本部位设备的一部分,定期清扫检查,保持完整清洁,并列入交接班登记内容,如有使用和损坏,及时更换。

5.3.8 通讯机房防火安全管理

5.3.8.1 通讯机房内严禁一切明火。

5.3.8.2 通讯机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3.8.3 通讯机房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定时进行巡视。

5.3.8.4 通讯机房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3.8.5 通讯机房内灭火器材应保持完整、清洁,责任落实到人。交接班要检查、登记,不得将灭火器材挪作它用。

5.3.9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防火安全管理

5.3.9.1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应悬挂“严禁烟火”标志牌。

5.3.9.2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严禁动明火,不准使用电热设备,必须进行动火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

5.3.9.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符合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加强检查,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

5.3.9.4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内照明线路要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5.3.9.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内消防器材要完整、清洁,做到定期检查,责任落实到人,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消防器材挪做它用。

5.3.9.6 公司内部使用的易燃易爆及化学物品,需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认可。

5.3.9.7 易燃易爆及化学物品严格管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5.3.9.8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严格公司《危险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

5.3.9.9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内发生火灾要立即隔离火源,拉断电源,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报警。5.3.10 高压厂用变防火安全管理

5.3.10.1 高压厂用变严禁烟火。

5.3.10.2 严格执行制度,出入必须锁好门,检修人员因工作进入时必须履行借用钥匙手续,不得私自钻入。

5.3.10.3 检修工作后必须清理杂物和易燃物品(如油品、酒精、丙酮等)。

5.3.10.4 运行值班检查人员在巡检设备时,检查灭火器材、设施,保持整洁,无火情下严禁挪作它用。

5.3.10.5 当高压厂用变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报警。

5.3.11 厂用配电室防火安全管理

5.3.11.1 厂用配电室内严禁烟火。

5.3.11.2 厂用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3.11.3 严格出入门制度,出入必须锁好门,检修人员因工作进入时必须履行借用钥匙手续,不得擅自进入。

5.3.11.4 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丙酮等)。

5.3.11.5 运行值班检查人员在检查设备时,检查灭火器材、设施,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汇报并排除险情。

5.3.11.6 厂用配电室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纳入本部位设备的一部分,定期清扫、检查,保持清洁,并列入交接班检查内容,如有使用或损坏,及时更换。

5.3.12 制粉系统的防火安全管理

5.3.12.1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5.3.12.2 对停运的制粉系统及设备在动火作业时,由专人负责,严格遵守《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清理干净散落煤粉,测试粉尘浓度,备好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好现场的监护工作。

5.3.12.3 定期清理系统内、设备上(包括电缆上)的积粉,防止发生自燃。

5.3.12.4 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要落实责任,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保证正常投入使用。

5.3.12.5 制粉系统周围,严禁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控制周围的火源。

5.3.12.6 清仓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灯,铲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质或铅质工具,禁止用压缩空气或氧气进行吹扫。

5.3.12.7 煤粉仓内煤粉自燃时,应立即停止向煤粉仓灌粉,并迅速降低粉位,经处理后,确保安全情况下再灌新粉。煤粉仓发生火灾时,不宜使用直流消防水枪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着火的煤粉不能进入制粉系统。

5.3.12.8 磨煤机的润滑油系统密封不严,发生漏油时,应及时清理干净,防止带油的物质和杂物进入磨煤机中。

5.3.12.9 原煤仓中的储煤时间应符合“运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5.3.13 脱硫现场防火安全管理

5.3.13.1 脱硫岛内严禁一切明火,并悬挂“严禁烟火”标志牌。

5.3.13.2 脱硫院内保持清洁,无油污,没有任何易燃物。

5.3.13.3 脱硫院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3.13.4 脱硫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定时进行巡视。

5.3.13.5 脱硫岛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3.13.6 脱硫现场内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5.3.13.7 值班人员在检查设备的同时检查防火设施及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及设施纳入本部位设备的一部分,定期清扫检查,保持清洁,并列入交接班登记内容,如有使用和损坏,及时更换。

5.3.13.8 脱硫施工期间进入喷涂作业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个严禁:

A 禁止使用超过12V的照明电压。

B 禁止在塔内使用接线板,电缆线不得有接点。

C 禁止在进行鳞片涂层时,在吸收塔、GGH内进行涂料搅拌作业。

D 禁止吸收塔内40℃以上温度施工作业。

E 禁止将火源带入塔内和使用手机,不准穿带钉的鞋进入现场。

F 禁止施工区域5米内有明火。

G 禁止无交底、不懂工作规程、不会逃生的人员作业。

F 禁止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通道不符合要求、器材不足进行作业。

5.3.14 仿真机房防火安全管理

5.3.14.1 仿真机楼内严禁一切明火。

5.3.14.2 仿真机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3.14.3 仿真机楼规模大,设备多,价值高,必需设专人值班,并落实值班责任制。

5.3.14.4 仿真机楼内电气设备及照明应符合《电业安全规程》不准随意接临时电源,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器具。

5.3.14.5 仿真机楼内应设专人负责自动报警系统的日常工作。

5.3.14.6 仿真机楼内灭火器材应保持完整、清洁,并熟知使用方法。

5.3.15 一般电气防火管理

5.3.15.1 电气设备安装维护,操作必须执行安全规程,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要求。

5.3.15.2 各种电气设备照明线,电热用具,绝缘良好,其容量必须符合负荷要求。

5.3.15.3 在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及其附近,不允许放置任何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物品。

5.3.15.4 现场所需临时电源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装设在安全处。在重点部位装设时应经安监部门同意。

5.3.15.5 使用移动式的电动用具,电热工具必须由专人操作,专人保管,用后必须切断电源,不允许几个工具同时使用一个刀闸。

5.3.15.6 照明灯使用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灯泡不允许用纸或其它可燃物包裹。

5.3.15.7 员工宿舍内电气设施不能随意拆除换用。电气设备的导线不许虚接勾挂,禁止超载用电。

5.3.15.8 移动灯具应采用橡胶电缆线,并根据使用情况正确选择导线截面。

5.3.15.9 人员密集的工作场所,疏散楼梯,应用明显的照明标志指示安全出口,事故照明应保持良好。禁止将动力线,照明线架设在氮气、油管、煤气及管道设备上,当需跨越上述管道时,应符合安全距离,禁止用铁丝绑在金属架上。

5.3.15.10 易燃、易爆车间、房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必要时安装在室外。

5.3.15.11 电动机起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粉、CO2灭火器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和水进行扑救。

5.3.16 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管理

5.3.1

6.1 公共娱乐场所的建造、内装修应经消防部门审批,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按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整使用。

5.3.1

6.2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消防机构的指导。

5.3.1

6.3 公共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3.1

6.4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每日巡查和检查制度。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不少于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消除火灾隐患,并关闭电源,做好记录。

5.3.1

6.5 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掌握逃生、报警、灭火、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等消防常识。

5.3.1

6.6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5.3.1

6.7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通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5.3.1

6.8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堆放易燃和可燃物,不得将危险化学物品带入公共娱乐场所。

5.3.1

6.9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管理。

5.3.1

6.10 酒店的客房门后应设置疏散指示图,客房桌上应放禁止卧床吸烟标示牌。

5.3.1

6.11 酒店客房服务指南内应有防火注意事项。

5.3.1

6.12 厨房操作间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注意用火用气安全,经常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记录。

5.3.1

6.13 厨房灶具应经常保持清洁,经常清除灶具周围、排气管道内的油污等。严禁堆放易燃物和可燃物。

5.3.17 电缆、隧道防火安全管理

5.3.17.1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并记录巡查时间和巡查结果。

5.3.17.2 电缆夹层和电缆隧道内的照明应保持良好状态,事故照明必须定期检查。夹层和隧道内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垃圾和杂物,沟内不能存水和积油。

5.3.17.3 所有穿过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盘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进行严密封堵,电缆夹层、沟道所有门窗必须关闭并加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电缆夹层、沟道内。

5.3.17.4 在夹层和电缆隧道需拆除防火墙或新穿电缆时,施工完毕应及时封堵,电缆沟盖板不得随意掀开。

5.3.17.5 运行中的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电缆桥架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绝缘老化、接头过热,电缆漏油、积粉、受潮等不安全因素。

5.3.17.6 电缆夹层和电缆隧道内使用喷灯或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照《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5.3.17.7 电缆夹层和电缆隧道内灭火器材和设施应保持整洁,责任落实到人,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5.3.17.8 扑救电缆夹层和电缆隧道内的火灾时,首先应切断电源并将缆芯接地,开启自动灭火设备,同时可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扑救人员应戴上空气呼吸器、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进行灭火。

5.3.18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5.3.18.1全公司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装置、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5.3.18.2 应急指示标志应每天检查一次,确保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按规定对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进行维护保养。

5.3.18.3 防火卷帘门必须每月定期启动,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卷帘升降是否畅通自如、卷帘与导轨两侧配合有无卡阻、上下限位、中间定点延时位置是否准确、可靠等。每半年进行一次润滑保养,对传动链加润滑油脂,手拉链轮滑动部件内齿合齿轮加润滑油。每年进行一次大修,检查各系统紧固件是否移位或松动,各焊接部位是否牢固,电控系统是否正常、可靠。维修工作完成后,需认真填写维修完工单,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签名,以备核查。

5.3.18.4严禁下列行为:

A 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B 在安全出口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C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5.3.19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5.3.19.1新建、扩建、改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5.3.19.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及后勤保障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否则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5.3.19.3后勤保障部参与工程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的设计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消防材料(产品)的质量验收、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及竣工验收工作。

5.3.19.4全公司建筑消防工程办理报批、审核、更改、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图纸、资料应在后勤保障部备存一份。

5.3.19.5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防火设备、材料和构件未经国家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3.20 对外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3.20.1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本公司各单位之间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5.3.20.2 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5.3.20.3 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5.3.20.4外租场所与公司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本公司单位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公司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A 接受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B 自觉遵守租赁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职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C 依照约定与租赁方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D 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E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租赁方消防安全的活动。

F 租赁方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G 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租赁方造成损失的,租赁方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5.4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管理

5.4.1 器材配置

5.4.1.1 消防器材的配备,由后勤保障部根据公司年度划拨的消防费用统一发放,程序为:根据各部位防火需要和各单位的申请,由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消防主管对领料单初审,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经理签字后方可领取。

5.4.1.2 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配备和消防设施的年审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后勤保障部配合。

5.4.2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管理

5.4.2.1 公司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定制管理,未经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不准随便移动位置。

5.4.2.2 公司的消防器材的调配、维修,统一由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负责。

5.4.2.3后勤保障部建立全公司消防器材、设施台账,各单位对负责消防器材、设施建立台账,登记本部门消防器材、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责任人和责任岗。按照设备分工,责任部门做好冬季消防水系统的防寒防冻措施。

5.4.2.4公共区域和生产现场(包括南北综合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后勤保障部负责检查管理。班组、仓库及单位楼房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管理(数量、摆放位置、卫生等)。

5.4.2.5 检修公司及所辖各公司消防设施和器材由检修公司负责检查管理(数量、摆放位置、卫生等)。

5.4.2.6 基建区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筹建处负责检查管理(数量、摆放位置、卫生等);培训中心区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培训中心区域负责检查管理(数量、摆放位置、卫生等)。

5.4.2.7 检修、施工动火监护所用灭火器材,由检修责任单位到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领取检修专用灭火器,施工后归还。不准动用生产现场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5.4.2.8 室外地下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更不准使用消火栓做非灭火水源,在消火栓3米之内,不允许堆积任何杂物和堵塞消防通道。

5.4.2.9 消防器材、设施(室内、室外消火栓)无火情的情况下严禁动用,非火情特殊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动用,经总工以上领导批准并报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

5.4.2.10 生产场所配置的消防设备、设施因工作需移动、拆除或损坏时,经总工以上领导批准后通知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恢复。

5.4.2.11 消防设备、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家的规定和要求。

5.4.2.13 消防设备、设施的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措施。

5.4.2.14 消防器材按规定进行检测,消防泵由所在单位每月进行试运,油区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应按运行维护规程利用设备检修机会,对安装固定水喷雾设施的装置进行试验,试验前应在该系统前端先行排污,水喷雾试验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5.4.2.15 建立消防系统的使用操作规程,由各单位值班人员负责,做好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通知检修部门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5.4.2.15 火灾报警系统投入运行2年后,其中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隔3年由专业清洗单位清洗,并做其他必要功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5.4.2.16 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负责每年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自动设施检测资格单位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办公、生活区域),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4.3 消防设施、器材检查

5.4.3.1 后勤保障部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常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并抽查各级检查人员对常规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执行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或《火险隐患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

5.4.3.2 各部门消防联络员负责每周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记录,并抽查本部门人员对常规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并领取更换。

5.4.3.3 各班组责任人和防火重点部位值班人员负责每天对本班组、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记录,发现问题上报部门消防联络员。

5.4.3.4 专职消防员负责常规消防器材、设施的专职检查,每周由专职消防员负责对公司常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5.4.3.5 机组检修期间,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每天派专人负责对现场的灭火器进行检查。

5.4.3.6 配置在各班组、各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标签签字制度,责任单位的责任人每单月15前进行检查签字,消防队员每双月15日前进行检查签字。

5.4.3.7 后勤保障部每年4月、10月对厂区的地上、地下消火栓进行检查。并在每年入冬前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防冻保温检查,责任单位做好保温防冻工作。

5.4.3.8 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和设施非灭火需要,未经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的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不准随便移动位置、碰撞和挤压,也不准更换器材品种。

5.4.3.9 各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准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和损坏消火栓箱。在消火栓附近三米内不许堆积任何物品和堵塞通道,以免妨碍救火工作。

5.4.4 消防设备停用管理

5.4.1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停用固定消防系统

5.4.1.1 消防系统测试或检修

5.4.1.2 固定消防系统防护区内生产、生活设施检修有可能造成固定消防系统报警,或造成固定消防系统设备损坏。

5.4.1.3 消防设备变更或改造,原有消防功能不满足需要或失去保护作用。

5.4.2 固定消防系统的暂时停用管理工作的步骤及要求

5.4.2.1 消防给水系统暂时停用:经公司生产领导(厂级)批准,办理工作票及方案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在防火重点区域增设足够的移动式灭火设备或消防车。

5.4.2.2 消防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暂时停用:经公司生产领导(厂级)批准,办理工作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制定防火措施,增设足够的移动式灭火设备或消防车。

5.4.2.3 消防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设施暂时停用:经公司生产领导(厂级)批准,办理工作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制定措施,下发通知,能够保证在火警情况下及时逃生。

5.4.2.4 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暂时停用:经公司生产领导(厂级)批准,办理工作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制定防火措施,增设足够的移动式灭火设备或消防车。

5.4.2.5 消防气体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经公司生产领导(厂级)批准,办理工作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制定防火措施,增设足够的移动式灭火设备。

5.4.2.6 泡沫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经公司生产领导(厂级)批准,办理工作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制定防火措施,增设足够的移动式灭火设备或消防车。

5.4.2.7 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暂时停用:经公司生产领导(厂级)批准,办理工作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制定防火措施,增设足够的移动式灭火设备或消防车。

5.4.3 固定消防系统的长期停用管理工作的步骤及要求

5.4.3.1 生产管理部门专责人将长期停用申请和有关材料报公司生产负责人审批后,按照所在地区消防规定的要求报公司消防管理人员,由其向相应级别的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5.4.3.2 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后,在公司内办理工作票及方案审批手续。

6 职责

6.1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6.1.1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指示,研究确定本单位消防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6.1.2 领导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培训,落实自防自救方案。

6.1.3 督促检查火险隐患的整改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6.1.4 负责审批消防经费计划。

6.1.5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时,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分析火灾原因、研究处理火灾事故。

6.2 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6.2.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6.2.2 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队,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

6.2.3 及时研究和安排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6.2.4 制定本单位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6.2.5 组织每年二次防火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的要求。

6.2.6 每月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做到四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落实。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本单位安全防火台帐,及时落实火险隐患整改措施。

6.2.7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及保管,发现损坏、配置不全的及时报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以便及时领用、补充消防器材。

6.2.8 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扑灭火灾后,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清起火原因,并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6.2.9 推荐防火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处理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呈报党建工作部备案。

6.3 党建工作部职责

6.3.1 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统一指挥、协调全公司的消防工作,完成上级消防部门布署的各项任务、指标。

6.3.2 负责公司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消防监督及对外政策性的沟通交往。

6.3.3 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指导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6.3.4 组织完成实施细则的检查和评价,监督和检查本细则在本公司的执行结果,并收集反馈意见内容,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6.4 安健环部职责

6.4.1 负责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生产区域的防火工作负有监督责任。负责动火工作票的管理,组织“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的考试,将考试合格人员报分管公司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予以公布。并

负责动火工作票的审查和统计工作。

6.4.1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6.4.2 协助做好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

6.4.3 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电气设备、氢气系统、油系统、通信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6.4.4 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习。

6.4.5 参与“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6.4.6 参与防火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5 生产技术部职责

6.5.1 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等项目中涉及防火内容的立项审查及消防设计把关。

6.5.2 组织办理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6.5.3 对防火重点部位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必须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装饰工程防火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6.5.4 负责电缆孔洞的封堵等工程质量把关,鉴定所使用的防火堵料、涂料符合《电缆防火封堵标准》要求,严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材料用于防火工程。

6.5.5 参与防火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6.5.6 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指导各单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化学药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台帐制度。

6.6 经营管理部职责

6.6.1 负责消防工程项目费用的立项审核。

6.6.2 负责组织涉及消防工程项目合同的起草、编号,预(决)算审核,标底编制,负责或参与招标。

6.6.3 参与防火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6.7 人力资源部职责

负责每年组织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使员工熟悉本单位辖区内特殊消防和常规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能组织本单位人员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6.8 后勤保障部职责

6.8.1 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全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6.8.2 总结消防工作经验、教训,起草公司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8.3 负责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参与“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审批及动火监护工作。

6.8.4 负责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工作。制定年度消防费用计划,并提出消防器材购买计划,按规定进行采购,对购买消防器材的数量、型号及质量验收合格后入库。

6.8.5 负责全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通畅通的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6.8.6 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对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向党建工作部提出考核意见。

6.8.7 组织制订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8.8 负责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义务消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灭火演练。

6.8.9 做好公司举办大型活动期间的安全防火工作。

6.8.10 建立健全全公司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检查档案。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检查档案包括:全公司防火基本慨况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情况,专职消防员责任区域明细表,消防设施、器材发放清单,专职及义务消防人员名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6.8.1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包括:消防设施定期检查、防火检查及巡查记录(参加人员、时间、部位、内容),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119火警及火灾情况记录。

6.8.12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消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及设计的审核,协助办理申报消防设计的审核相关手续。参与工程项目防火内容的“施工过程控制卡”的设计,对防火内容的施工过程进行控制与把关,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8.13 根据规定和要求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装备,承担全公司的防火和灭火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迅速组织专职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扑救,对扑救较困难的火灾应及时向地方消防“119”报警、并保护火灾现场。

6.8.14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6.8.15 协助安健环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6.8.16 基建项目防火工程按照《火力发电厂电力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审和施工,由筹建处负责。

6.9专职消防员职责

6.9.1 做好战备执勤工作,确保消防人员、车辆、装备均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6.9.2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

6.9.3 参加消防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作战技能。

6.9.4 做好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6.9.5 火灾发生时迅速赶赴火场,实施灭火扑救,并及时将情况报党建工作部。对一时难以扑灭的火灾,迅速报地方“119”。

6.9.6 服从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

6.10各单位兼职防火员职责

6.10.1 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做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6.10.2 认真贯彻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向单位领导提出消防工作意见。

6.10.3 负责组织义务消防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职工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严格监督明火制度执行情况。

6.10.4 做好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的报批手续及建档工作。加强防火重点部位的检查管理。做到防火重点部位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灭火器材符合要求、义务消防组织活动正常。及时发现火险隐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各种记录齐全整洁。

6.10.5 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解决意见,一时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报后勤保障部。

6.10.6 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分布、道路、水源情况。熟练掌握各类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加

强消防器材管理,发现消防器材缺损,及时向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提出更换申请,领取更换。

6.10.7 负责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了解其品种、数量、性能,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和台帐,每月向生产技术部、安健环部和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上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化学药品数量、存放地点,保管人及安全措施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10.8 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起火原因,查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11 义务消防人员职责

6.11.1 学习消防法规,掌握消防基本知识。

6.11.2 制定消防业务学习、训练计划,定期开展消防业务活动。

6.11.3 熟悉责任区内消防设施、器材性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有效完好。.4 发生火灾时及时扑救。6.12 班组长防火职责

6.12.1 班组长为本班组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6.12.2 负责检查本班组消防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6.12.3 负责开展班组消防自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汇报,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

6.12.4 负责所辖范围消防设施的完好。

6.12.5 负责组织本班组开展防火演练及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

6.12.6 记录好本班组消防台帐资料。

6.13职工防火守则

6.13.1 全公司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消防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认真执行消防安全规程,做好本岗位的消防工作和消防设备管理。

6.13.2 做到“三懂三会”。三懂即:懂本岗位生产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备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

6.13.3 发现火情时,一面采取灭火措施,一面及时报火警,积极勇敢地投入扑救,做好火灾现场的保护,并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

6.13.4 熟悉本岗位工作范围内消防设备器材的配置情况,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保养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爱护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到勤检查、勤维护,防止丢失和损坏。确保本岗位所辖的消防器材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5.15.5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保证安全生产。

7 检查与评价

细则执行人按本细则的要求检查和评价本细则在公司的执行情况。

8 反馈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由党建工作部综合治理主管负责收集,并按季度反馈给公司内控部内控主管,提出修改意见。

9 附录

本细则有8个附录

附录1:灭火剂按火灾分类的适用范围

附录2:消防检查反馈流程图

附录3:消防安全检查表

附录4:防火重点部位检查表

附录5:消防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单

附录6: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附录7:固定消防系统的停用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录8:消防器材领用申请表

附录1

灭火剂按火灾分类的适用范围

●表示适用▲表示可用╳表示不适用

附录2

消防检查反馈流程图

附录3

消防安全检查表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消防法》和原劳动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 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造成爆炸事故的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范围: (一)物资供应中心桶装汽油库、煤油(机油)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棉纱库; (二)后勤服务中心管道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三)锯床厂喷漆间、非标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四)热加工中心的淬火油槽; (五)各单位汽油清洗间以及其他使用易燃品或明火作业、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二、易燃易爆场所的位置选择 易燃易爆场所应远离生活、办公区,与其他生产场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并留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场所的易燃、易爆品必须限量,

不得作为库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 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电气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危险性较大的油库、汽油清洗间、喷漆间等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必须是防爆型。并保持设备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做到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 四、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和防静电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聚集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等措施。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五、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一)实行防火责任制:易燃易爆单位各级行政正职负第一位和全面的责任,易燃易爆班组长和操作人员负直接的责任。 (二)严格管理,遵章操作: 1.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做到分类存放,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2.在存放易燃易爆的场所如油库、汽油清洗间以及现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存。 4、对怕潮(如电石),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搬运和操作易燃、易曝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启封。 6、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或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2、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3、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4、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5、液体危险品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6、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7、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8、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9、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10、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12、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13、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1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15、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BD(2020年8月整理).pdf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加强公司仓库管理,使公司仓库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规范,对公司仓库员工身体健康负责,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明确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仓库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仓库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3.1仓储部经理为仓库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负责人,负责仓库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3.2进入仓库所有人员所有务必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内容: 4.1所有工作人员务必在理解相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 4.2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务必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4.3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4.4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5经营活动辅助人员;应掌握职责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基本状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理解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资料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二、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目的:为保证工作人员对仓库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仓储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仓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3、职责: 3.1仓储部员工务必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3.2仓储部经理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运营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制度内容: 4.1仓库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仓库供电线路中务必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4.2库里的所有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其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4.3仓库计量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 4.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务必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4.5设施设备所用的电源,务必满足其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务必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务必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 4.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务必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4.7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务必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4.8仓库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需较高专业技术的维修和维护应与第三方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签约,由其承担。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为加强项目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等使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和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使 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范围 1、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 毒害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 人体中毒、灼伤、死亡及造成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事故的 化学物 2、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易燃易爆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氧 气瓶、乙炔瓶、各类润滑油、重油、油漆、煤油、机油等。 二、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购置 1、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要求,确保选择有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供方,并要求 供方提供化学物质环境与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基础资料。 2、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核对、确认包装或容器上 贴有或拴挂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完全一致的标签。 3、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泄漏。包 装材料应尽可能是环保型或可回收的。

4、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经进货检验符合要求后,进行妥善保管并保持记录。三、运输管理 1、项目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供方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运输;。 2、项目部及搬运劳务供方在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作业,并依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渗漏、遗洒,并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不得配装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装运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车辆,不得客货混装和中途随意停车; 5)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按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时间要求,避开人员频繁活动的时间和人员聚集的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厂内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三、易燃易爆物品分类: (一)化学危险品的种类: 1.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雷管、炸药等。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压缩空气、液化气。 3.易燃液体:易欲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摄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酒精等。 4、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 (二)易爆物品 储气罐、压力管道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 (2)使用汽油、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汽油、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7)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 (8)储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 (9)压力容器、管道管理:见: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1. 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堆放区的安全,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灰火。 2.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有标识,有专用容器、通道和通风口。 3.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配备相应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设施。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搬运规定: 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2.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7/T×××-2006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7年1月19日发布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3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3.1 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版) 1.自燃物品的储存管理 对于含油脂的物品如油纸、油布、油绸等,尽可能散开后放在货架上,以免大量堆积时氧化发热而燃烧。其它要求与易燃固体的一般防火要求相同(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第4类第2项自燃物和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其他具有自燃危险性的一般可燃物)。 2.遇湿易燃物品的储存管理 ①库房应位于地势较高、通风干燥的地点,暴雨及迅期间应保证库房不进水,库房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门窗应有阻止雨雪进入的设施,室内不准设供水管、暖气管。 ②库房应远离火源、热源。库房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应远离散发水蒸气或水雾的场所。

③货垛下方应有苫垫,垫高通常为15-30cm,货垛不宜过高过大,保证货垛防潮散热。库房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可采用电动空气去湿机或氯化钙吸湿剂来降低库房内的相对湿度。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④包装必须严密,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泄漏,发现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倾倒、撞击,以防包装破损。 ⑤雨雪天无防雨雪措施不准进行室外搬运装卸,用汽车、火车、船舶等运输时,应保证干燥,并具有良好的防火防潮设施。 ⑥着火后一般用干粉、干沙、水泥灭火,灭火人员应戴防毒面具,尽可能在上风方向灭火。 3.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储存管理 ①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远离水源和热源,避免日光暴晒,还应避免酸雾等侵入。 ②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库内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对某些特殊的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应根据物品储存运输的有关说明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383-92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 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消防法》和原劳动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 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造成爆炸事故的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范围: (一)物资供应中心桶装汽油库、煤油(机油)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棉纱库; (二)后勤服务中心管道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三)锯床厂喷漆间、非标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四)热加工中心的淬火油槽; (五)各单位汽油清洗间以及其他使用易燃品或明火作业、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二、易燃易爆场所的位置选择 易燃易爆场所应远离生活、办公区,与其他生产场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并留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场所的易燃、易爆品必须限量,不得作为库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 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电气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危险性较大的油库、汽油清洗间、喷漆间等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必须是防爆型。并保持设备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做到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

(完整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由生产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组成。 3、公司安全工程师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及车间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4、综合办公室为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 (二)安全职责 1、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

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支持安全部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罚。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6)参加或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4)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1)综合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跟踪验证。 (2)负责公司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公司安全文书档案的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4)负责工伤员工的社保索赔支付事宜。 (5)负责所属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及所辖车辆的年审工作管理。 (6)负责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易燃物品的危害,保 障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 置。 三、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 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我们医院的易燃品为医用酒精、氧气等) 四、职责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 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库房职责 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卸管理; 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管理; 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查看。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装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废弃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装物的回收管理。 、采购部职责 所采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后勤保障部门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的日常管 理(由专人管理) 五、储存和使用管理 、储存、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 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 、储存、使用人员,必须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易燃物品的危害,保 障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 置。 三、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 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我们医院的易燃品为医用酒精、氧气等) 四、职责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 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库房职责 (1)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3)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卸管理; (4)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管理; (5)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查看。 (6)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装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废弃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装物的回收管理。 2、采购部职责所采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后勤保障部门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的日常管 理(由专人管理) 五、储存和使用管理 1、储存、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 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 2、储存、使用人员,必须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

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制度

编号:SM-ZD-97474 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

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第五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八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doc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十三、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十四、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风险管理,提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特殊物品和特殊物品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 风险管理。 第三条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是指遵循风险管理原则, 对特殊物品实行风险分级、对特殊物品单位实行监管分类, 采取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发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名录。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根据特殊物品分级名录实施特殊物品分级管理,负责本辖区特殊物品单位的分类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特殊物品致病性、致病途径、使 用方式和用途以及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将特殊物品划分为 A、B、C、D四个级别(附件1)。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

控制能力和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将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做好评定过程的记录和结果公布。 (一)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根据特殊物品单位资质及其提供的生物安全资料,经现场考核,将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分为 1、2、3、4级,与BSL-1、BSL-2、BSL-3、BSL-4相对应。因 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现场考核的特殊物品单位的生 物安全控制能力等级视同为1级。 (二)信用等级。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将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A、A、B、C、D五级,未评定的按B级管理。 (三)特殊物品单位分类。 综合评分=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等级数X信用系数 信用系数:AA=1.2A=1B=0.8 C=0.6 D=0.4 一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3 分的; 二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2 分小于3分的; 三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1分小于2分的; 四类单位:综合评分小于1分的。 第七条特殊物品单位信息发生改变的,如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实验室安全等级等,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特殊物品单位信息的变更影响其分类时,检验检疫机构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内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3、职责 安全部负责本文件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个相关部门负责本文件的实施。各部门领导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文件的贯彻执行。 4、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4.1本文件所称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名称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 4.2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情况,并督促隐患整改的落实和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4安全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项目部、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灭火、防爆、防雷、防

静电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使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5安全部负责联系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检测部门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给相关岗位职工,对不符合标准的地方督促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国家标准为止。 4.6安全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演练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7.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4.7.2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理化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7.3危险化学品要根据其理化性质、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来储存保管。遇火、遇湿、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4.7.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7.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 2 总则 2.1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是经安委会调查后确定的,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演习与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2 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3 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3 职责 3.1 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 3.2 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负责对该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3.3 各部门、科室负责本区域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划定及安全要求 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及安全要求 序号作业场所危险性安全管理要求 1 铝加工科铸造炉较多的熔解铝,有易爆炸的危险。严禁注水,防止炉体渗漏,经常清除地面积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严禁注水标志。 2 涂装车间,总装场地溶剂是易燃物,作业时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有易燃爆炸的危险。作业区内严禁烟火,采用防爆设备和电器,加强通风,适当控制喷速,禁止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护品和用具,油漆与溶剂容器口封闭严密,及时清理现场漆渣。 4 总装车间车间内有汽油、制动液、有易燃易爆的危险。作业区严禁烟火,严格控制汽油、制动液存放量,纸皮、胶袋等易燃废物及时清除出车间。作业处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5 库房、包装箱场地库房、场地存放着纸皮及易燃物品等,易造成灾害性恶性事故。区域内严禁烟火,周围20米内严禁明火作业,库内设消防通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溶剂、油料是易燃爆炸物品,极易引起燃烧、爆炸,易造成灾害事故。库房内及周围严禁烟火;采用防爆设备、电气;加强通风减少爆炸性混合气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周围30米严禁明火作业;防雷设施保持完好;禁忌物品严禁一起存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专人负责管理,非本岗位人员进行实行登记制度;每天必须进行安全巡查。 7 配变电站、发电房有因雷击、控制失灵、小动物进入开关箱,绝缘破坏、漏油、油温升高等引起火灾事故。严禁烟火,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定期对配电设备进行检查,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每月进行点检。 8 气体库房存放场地油脂、乙炔等易燃物接触氧易燃烧爆炸,压缩性气体受热或渗漏时有爆炸危险。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不能混放,不能接触油脂,库房必须通风良好,周围严禁明火,气瓶要垂直存放,扭紧瓶

关于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制度(一)

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方针、目标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三款对申请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的企业规定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易燃易爆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第三款对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对申请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规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成员由本单位负责重要安全岗位工作的人员组成。 3 安管机构、人员的备案;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下发文件并报省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方针目标管理 1 为了确立企业安全管理总方向和总原则,确定企业安全管理的职责和目标,更好地组织实行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企业安全方针、目标的确立,安全目标、指标的修订。 3 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位主 安全第一:首先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安全与生产相比较,安全是重

要的,因此,要先安全后生产,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 首要位置,优先考虑。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开始之前,并贯彻始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事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必须在从事生产活动之前,充分认识,分析和评价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事先采取一切必要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西部易燃易爆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一、方针:以人为本、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二、目标 1、不发生爆炸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违法经营行为。 4、不发生运输安全事故。 5、不发生盗、抢事故。 6、不发生误操作事故。 三、各级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 总经理安全职责 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业务部长安全职责 财务部长安全职责 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公司法人安全管理责任制 1 企业法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 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 方针,确保本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 任职期内,应认真按照易燃易爆物品器材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组 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划和安全管理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材料,库内要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领退登记制度,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项目部管理人员逐级向使用班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等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二、配电房的易燃、易爆物品防火要求 1.除专业现场电工,其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房。 2.配电房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内放易燃、易爆与其他物品。 3.定期对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对

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三、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仓库管理员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四、资料室的防火要求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人内。 2.严禁在室内吸烟,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通道口存放物品。 4.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与资料保持在30cm以上距离。 5.资料员在下班前要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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