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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2020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小学2020年“宪法宣传周”

活动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教育系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20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安排,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及《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小学2020年“宪法宣传周”方案:

一、组织领导

小学宪法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活动时间

11月30日(周一)-12月6日(周日)

三、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四、具体安排

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

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

1.举办演讲比赛、知识竞赛。

2.切实推进“学宪法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明确落实举措,细化分工责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

3.继续开展第七届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12月4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在各省设立分会场,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宪法展读”活动。活动主要安排为:

(1) 9:00-9:05 升旗仪式。

(2) 9:05-9:15 宪法晨读。由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ttp://https://www.docsj.com/doc/619721532.html,/,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 9:15-9:2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 9:20-9:45 宣布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现场展演。

(5) 9:45-10:00 教育部领导讲话。

(6) 10:00-10:30 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讲法治课。

各班通过普法网观看直播、参与活动,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

五、工作要求

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着力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教学、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要着力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宪法真正走入广大师生干部的日常生活,让“每一天都是宪法日”。

小学

2020.11.14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贵。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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