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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南昌航空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切实推进内涵式发展,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规范校院两级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就是要以责权划分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学校学院两个管理层级。通过学校分权和管理重心下移,转变部门管理职能,明确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学院实体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教学、科研、学科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依照规章制度享有相应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发展,以制度监督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管理权力的运行,形成科学决策、职责明确、规范管理、权责统一、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组织协调、进行监督评估、提供服务保障。

第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发展规划、经费预算、人事编制、资源建设、学生工作、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工作方案,贯彻和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实现教授治学的主要载体,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建立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实现高等教育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章学校与学院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十二条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

(一)学校方面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指导、审定和监督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学院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据此对学院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对学院实行目标管理。

(二)学院方面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3.组织落实学院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接受学校的目标考核和评估。

第十三条机构设置

(一)学校方面

1.决定学校二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2.统一规划学院设置,决定或撤销学院设置。

3.决定校级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二)学院方面

1.决定或撤销学院所属系(所)并报学校批复。

2.决定或撤销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

3.决定学院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第十四条人事工作

(一)学校方面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队伍建设规划,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的编制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2.制定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办法。根据学科规划和布局,以及专业建设任务,负责队伍结构、职称结构比例的控制。

3.负责学院工作的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负责学院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5.评聘和考核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聘任和考核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岗位人员。

6.核定和调整国家政策性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审定各学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二)学院方面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学院队伍建设规划。

2.制定学院内部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负责计划外用工的聘用、考核与管理。

3.负责专业技术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科级及以下职员职务岗位的聘任,报学校备案;向学校推荐正高级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4.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自主选派本院教师的进修、访学、非学历培训,自主管理使用师资培训费。对本院违纪职工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批或备案。

5.设置和调整本院内部的教学、科研、实验、行政等机构,报学校备案。

6.制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

(一)学校方面

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负责省部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与管理。

3.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5.负责硕士生导师的评审与聘任。

6.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各类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并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7.负责制定研究生公共课教学计划和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8.负责全校研究生教育中重大事项的处理,负责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复核和学位论文开题结果的抽查。

(二)学院方面

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开展本学院学科的检查、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本学院重点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5.负责硕士生导师的审核与推荐工作。

6.负责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六条本科教学工作

(一)学校方面

1.制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工作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校教学工作。

2.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负责新设专业的论证、评审。

3.确立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指导学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建设。

4.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全校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全校性教学评估,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5.组织开展全校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6.负责全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学生学籍与注册管理。

7.负责汇总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项目和成果。

8.负责全校公共基础课、公共实验课的运行管理,以及全校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建设,负责国家级、省级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二)学院方面

1.负责本院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制定相关专业建设规划,根据社会需求,在二级专业目录内自主调整专业方向。

2.负责本院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管理,以及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

3.组织开展本院教学改革,对学院各专业的课程安排、理论与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运行过程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

4.负责专业基础、专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

5.在资源共享的原则下,自主管理、科学使用学院各种教学资源。设立优质课程、实践教学、教材、教学改革基金,加强优质课程、实践教学、高质量教材和人才培养特色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科研工作

(一)学校方面

1.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

2.协调学校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研究基地建设有关工作。

3.组织国家和地方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4.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5.负责学院科研工作考核,以及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考核。

6.组织校级重要学术会议,协调各学院学术活动。

(二)学院方面

1.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凝练研究方向,建设创新团队,组织本院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合作和科技服务工作。

2.建立本学院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积极开展跨学科、跨院系的科研工作。

3.统一管理本学院所属的科研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本学院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4.负责本学院的学术交流工作,收集、统计和管理学院科技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

(一)学校方面

1.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下同),制定学校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院的学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与评估。

2.负责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校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

3.指导、协调学院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4.负责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组织与指导,以及招生就业宣传工作。

5.负责扶贫资助体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应急干预体系建设,开展全校性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负责校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负责留校察看及以上学生违纪的处分工作,负责学生档案的转接与管理。

(二)学院方面

1.组织开展本院各类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学生注册,处理本院学生的休学、复学等有关事宜,报学校备案。

2.组织开展本院学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工作。

3.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学生素质测评和各类评优评先工作;评定和申报学生的助学金及各类奖学金,根据学校授权,负责记过及以下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并报学校备案。

4.组织实施本院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5.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合理安排本院各培养层次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学校审定。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工作。

6.处理学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校方面

1.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

2.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做好学校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

4.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学院方面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独立自主地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财务工作

(一)学校方面

1.制定学校财务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

2.制定学校财经管理政策、财会规章制度。

3.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和目标,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跟踪问效。

4.审核各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月度用款计划和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5.负责全校各类办学资金的管理和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和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6.组织对学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审计与分析。

(二)学院方面

1.学院作为学校的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制定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学院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负责学院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3.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并上报学校审核,严格按学校批复的预算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4.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审批支配学院的创收分成经费、学院的各项科研经费(不含国家核拨的专项经费)。对学校切块划拨的经费具有统筹权、审批权和使用权,超支自筹,节余留用。

5.负责本院学生学费的催缴。学生缴费率与学院经费的核拨挂钩。

6.负责专项资金投入的申报、组织实施和验收。

7.根据学院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学院年度财务决算并进行分析和自我评价。

8.自觉遵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管理工作

(一)学校方面

1.负责图书馆、校园网、公共机房、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资源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平台、学科重点实验室平台、工程训练实践平台等条件装备规划、建设与考核。负责全校公共资产管理。

3.制定仪器、设备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管理及实验室改造。负责全校实验室与设备统计管理。

4.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制定公用房管理使用办法,推进办公、实验、科研等公用房屋的有偿使用,规范公用房申请、有偿使用、上交处置等工作流程,推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装备平台的共享。

5.负责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6.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资产绩效评估体系。

7.负责全校特种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公共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学院方面

1.负责本院实验室建设规划、设备论证、建设与考核。负责共建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

2.负责本院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修与管理;负责本院资产台帐管理。

3.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装备平台的使用效率;配合学校推进实验、科研等公用房屋的有偿使用与调剂,实现资源共享。

4.制定本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5.负责本院实验室安全运行和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和管理一般及特种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方面

1.制定和组织实施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规划、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案。

2.负责全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党校工作,指导、检查、考核学院党委工作。

3.负责学院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4.核定学院干部职数及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5.任免和考核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中层领导干部。确定科级干部的职数。

(二)学院方面

1.全面落实学校下达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任务,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根据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学院

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向学校推荐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拟聘人选。

3.按照学校干部选任规定,确定科级干部及系(部、所)主任(所长)、系(部、所)副主任(副所长),并报学校批复。

4.负责本院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除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外,因工作需要,学院还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学院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院工作会议制度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的委员会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权力机构,负责本院人才选拔、教师评聘、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研究生录取、毕业论文答辩、教师科研成果申报等重大学术事务。

第二十八条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院必须院务公开,实行自我监督、民主监督。学院的人事安排、考核与奖惩、岗位聘任、进修培训、职称评定、津贴发放、财务预算及执行结果等方面的办法、措施、程序、结果等均须向全院教职工公开,实行提前公示以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学院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学院的行政监察、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人事、学生、财务等方面实施细则的监督;对学院违反相关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院管理考核机制。学校成立学院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院任期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方案,并逐步完善目标任务考核评估办法和量化考核目标指标体系,坚持绩效导向原则,坚持管办评分离,对学院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过去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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