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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

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五条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

(二) 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四) 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五) 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分支机构相关企业或者司法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 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二) 变更分支机构注册事项的,上传变更以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三) 注销分支机构的,上传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

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1991年 3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 9月 6日国务院第 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

2013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3年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专 利 代 理 实 务 考 试 试 卷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c o m

本试卷包含: 目录 答顺须知 ................................................................................................................................... 2 试题说明 ................................................................................................................................... 3 技术交底材料: .......................................................................................................................... 4 技术交底书材料附图 ............................................................................................................... 6 附件1(对比文件1) ............................................................................................................. 9 附件2(对比文件2) ........................................................................................................... 11 附件3(对比文件3) ........................................................................................................... 13 附件4(客户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 . (15) 答顺须知 1.本专利代理实务试题总分150分。 2.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为准。 3.作为考试,考生在完成题目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并且无需考虑素材的真实性、有效性问题。 4,考生应当将各题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正式答题卡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 第一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1-3页上; 第二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4-5页上; 第三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6-7页上; 第四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8页上。 考生将答案写在试卷上、草稿纸上或者未按上述要求写在答题卡相应区域内的,不予计分。 5.为方便答题,考试时,考生可将试卷第15--19页的草稿纸沿虚线撕下来使用;考试结束时,草稿纸需随试卷、答题卡一同由监考老师收回,请勿带出考场,否则一律给予零分。 6.每个考生配有两张答题卡,不予增补,请认真思考后作答。 祝您取得理想的考试成绩!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c o m

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公司

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公司 北京科慧远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科慧远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高端的知识产权咨询和外包服务的公司。集成国际先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与中国国内优秀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践,协助企业建立与巩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与地位。 赢在知行(上海)咨询机构 赢在知行(Wisdom In Action)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资产在企业创新挖掘、知识管理、商业经营和资产转化领域中运用的研究、培训、咨询与转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资产的管理、运用与转化整体解决方案。旗下专利事业部专注于专利的商业化运用,助推科技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和地位领先。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多年知识产权行业从业经验,经验范围涵盖国内与涉外、诉讼与非诉等,并长期与国内最大的客户群共同发展。它致力于站在企业经营的角度,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全套解决方案。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经过持续、稳定的发展,集佳成长为中国大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代理业态里早年就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咨询,致力于向企业、行业组织、高新技术园区等提供不同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是中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事务所之一。我们为国内外客户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商业秘密、商业外观等知识产权相关领域提供咨询、申请、调解、行政保护和诉讼服务。凭借着丰富的法律经验和技术专长,我们能够满足客户在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需求。 柳沈律师事务所(上海柳沈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柳沈律师事务所集涉外专利代理、涉外商标代理和律师事务所为一体,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服务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旗下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专注从事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专利事务、商标事务、版权事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设计、知识产权项目委托管理等。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真题及答案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真题及答案

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2. 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3.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5. 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6. 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D.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 7. 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 5日。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A.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 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C.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B11/T 1182-2015)地方标准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委托市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实施〈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B11/T 1182-2015)的工作。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依法成立并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项目、运行管理、办公场地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对专利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证明:(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四)税务登记证; 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知识产权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业务部门主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背景; (六)其他工作人员持有从事岗位所需资格证书; 第六条参与评定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 (一)成立满2年,2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 (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5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3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 (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 第七条参与评定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 (一)成立满3年,2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

“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名单

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名单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智大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彼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兴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盛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保定市大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赢在知行(上海)咨询机构 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中科国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江苏佰腾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肥汇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 江西省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专利信息中心 河南专利孵化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科知识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奥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 重庆工业服务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摩托车(汽车)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爱思特专利转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排名不分先后)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代理师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

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二章专利代理师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七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 (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 (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述核发资格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已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统计及分析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情况统计和分析(1998-2008)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年份报名人数考试人数通过人数参考率参考通过率报名通过率 1998[1] 1927 1536 281 0.797 0.183 0.146 2000[2] 1924 1440 372 0.748 0.193 0.258 2002[3] 4450 3223 435 0.724 0.135 0.098 2004[4] 7804 4947 530 0.634 0.107 0.068 2006[5] 8594 5671 721 0.66 0.127 0.084 2007[6] 8326 5083 610 0.61 0.120 0.073 2008[7] 8766 5492 692 0.627 0.126 0.079 2009[8] 11805 6912 924 0.5855 0.1336 0.078 历年考试详细统计和分析请见脚注。 2009年考试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从通过率上看,依然可以说是“天下第一难考”的考试。前几年这一称号属于司法考试,近几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有很大提高,相对而言近两年来专利代理人考试的报名通过率只有7%上下,完全对得起“天下第一难考”这一称号。 2.由于分数线的改革,报名考试人数、参考人数和通过人数比往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通过率和往年基本持平。 3.同样,由于分数线的改革,法律知识部分的合格人数为2369人、代理实务部分的合格人数为1533人中未同时通过的人数明年备考压力会很轻,预计明年的分数线一定会提高。 [1] 98 年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报名的有1927 人,其中北京考区报名612 人。实际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的有1536 人,其中参加北京考区考试的有487 人,北京考区通过136 人,通过率27.9%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通过281 人,通过率18.3% ,北京通过率高于全国通过率总数9.6 个百分点。北京考区通过率约占全国的48.4% 。 [2] 2000 年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报名的有1924 人,其中北京考区报名718 人。实际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的有1440 人,其中参加北京考区考试的有564 人,北京考区通过180 人,通过率31.9%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通过372 人,全国考试通过率19.3% ,北京通过率高于全国通过率总数12.6 个百分点。北京考区通过率约占全国的48.38% 。 [3] 2002 年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报名的有4450 人,其中北京考区报名1408 人。实际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的有3223 人,其中参加北京考区考试的有1173 人,北京考区通过201 人,通过率17.22%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通过435 人,全国考试通过率13.5% ,北京通过率高于全国通过率总数 3.72 个百分点。北京考区通过率约占全国的46.44% 。 [4] 2004 年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报名的有7804 人,其中北京考区报名2921 人,实际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的有4947 人,其中参加北京考区考试的有1950 人,北京考区通过263 人,通过率13.49%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定稿)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1日通过了《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实习质量和提高专利代理人在执业初期的整体素质,现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 1、2010年12月1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其实习活动适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但尚未开始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适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3、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已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不适用管理办法。 上述第3类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届满时,应当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附表1)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二、关于实习导师 4、实习导师应是正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近两年未实际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不得担任实习导师。 5、实习导师的执业经历在实务实习备案日时应满五年,以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6、实习导师在实习人员实务实习活动后应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附表3)上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并签署意见。 三、关于实习备案 7、接受实习人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实习期开始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附表2)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申请实习备案。 8、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实习备案申请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实习人员、导师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协会确定实习起止日期,填写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附表2)中并反馈给专利代理机构。 因实习申请表格填写有误而影响实习日期确定的,专利代理机构需重新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 四、关于实习评价 9、实习人员在实习期结束时应填写“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附表3)一式两份,一份书面及电子文档送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一份由专利代理机构存档。协会将公布有关实习信息。 10、实习人员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中应对自己的实习过程进行总结,内容应包括:实习概述、职业道德修养、具体实习案件及实习内容和个人业务收获与自我评价等方面。该

2015年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A.吕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2、甲乙二人于2014年5月10日就同样的面包机分别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甲乙二人的专利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甲 B.乙 C.甲和乙共有 D.经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答案】D 3、甲公司是一家光缆设备公司,王某是甲公司负责光缆设备研发的技术人员。王某在2011年3月从甲公司离职,并加入了乙公司。乙公司2012年1月就王某发明的一项光缆设备技术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 专利权应归甲公司所有 B. 专利权应归乙公司所有 C. 专利权应归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所有 D. 王某及乙公司负责人有权主张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答案】A 4、下列哪个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伪造人民币的设备 B.快速记忆德语动词规则的方法 C.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光 D.原子核裂变的反应器 【答案】D 5、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复合齿轮,其特征在于将熔制的钢水浇铸到齿模内,冷却、保温后而成 B、一种药膏,其特征在于包含凡士林5%-20%、尿素10%-30%、水杨酸8%-30% C、一种建筑沙子,其特征在于将其堆积成圆台状 D、一种葫芦容器,其特征在于容器主体为葫芦型,容器上口内镶有衬套 【答案】D 6、张某和刘某同日就同样的吸尘器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下列哪个情形下,张某和刘某的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A.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X与X’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B.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包括吸尘器X的清洁系统Y C.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及包括吸尘器X的清洁系统Y D.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在清洁系统Y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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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顶精文201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考试试卷

201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试卷 答题须知 1、答题时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准。 2、作为考试,应试者在完成题目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并且无需考虑 素材的真实性、有效性的问题。 3、本专利代理实务试题包括第一题、第二题和第三题,满分150分。 应试者应当将各题答案按顺序清楚地撰写在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 试题说明 客户A公司遭遇B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拟对B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A公司自行研发了相关技术。为此,A公司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提供了涉案专利和三份对比文件,以及该公司所研发的技术的交底材料。现委托你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 第一题:请你根据客户提供的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为客户撰写咨询意见,要求说明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要根据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项逐一阐述;如果基于你所撰写的咨询意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你分析在提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后进一步的工作建议,例如是否需要补充证据等,如果需要,说明理由以及应当符合的要求。 第二题:请你根据技术交底材料,综合考虑客户提供的涉案专利和三份对比文件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为客户撰写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如果认为应当提出一份专利申请则应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如果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当说明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针对其中的一份专利申请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他专利申请,仅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第三题:简述你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如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请分别对比和说明。 涉案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专利号ZL201925634028.X 【45】授权公告日2019年2月11日 【22】申请日2019.3.23 【21】申请号201925634028.X 【73】专利权人B公司(其余著录项目略)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卡箍,包括第一本体(1),第二本体(2)和紧固装置(3),所述紧固装置(3)包括螺栓(32),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本体(1)的一端与第二本体(2)的一端铰接,第一本体(1)的另一端与第二本体(2)的另一端通过螺栓(32)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装置(3)包括与所述第一本体(1)铰接的连接板(31),所述连接板(31)的一端开设有插槽(321),另一端上有螺纹孔,所述第二本体(2)上具有可插入插槽(321)的固定部(4),所述固定部(4)上开有螺纹孔(41),所述螺栓(32)穿过螺纹孔将第一本体(1)和第二本体(2)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本体(1)和第二本体(2)上设置有预定位装置(5),其包括位于第一本体(1)上的卡钩(51)和位于第二本体(2)上的环形构件(522),所述环形构件用于与所述卡钩(51)连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年月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2018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试题和参考答案解析

1.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围? A.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产生的法律关系B.王某请求交警队退还其多缴的违章罚款产生的法律关系 C.某向当地科技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生的法律关系 D.甲公司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答案】D 2.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民事主体享有权? A.法人 B.公民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答案】B 3.某夫妇因意外事故双亡,二人的儿子畅刚刚年满3周岁。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畅的监护人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可以由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B.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C. 畅的祖父被指定担任监护人后,可以自行变更监护人 D.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畅的监护人 【答案】C 4.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应当予以支持 B.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诉讼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D.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答案】B 5.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商标权人林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协议 B.某与某福利院签订的收养该福利院孤儿的协议 C.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某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D.某与徐某签订的解除婚姻关系协议 【答案】A 6.北京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组装生产并向乙公司出售500辆汽车。甲公司遂与丙公司签订零部件买卖合同,向丙公司购买组装生产汽车所需要的车轮。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车轮的运输合同,运输途中,由于丁公司驾驶员的疏忽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交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驾驶员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7.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B.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的,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C.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017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答案及解析

2017 年第一题: 撰写提交给客户的信函,向客户说明其自行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017 年第二题: 说明客户自行撰写的说明书中哪些部分需要修改并对需要修改之处予以说明。说明书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基本文件,是决定申请文件质量的基础。逻辑清楚、结构严谨、 层次分明的说明书不仅有助于公众充分了解申请内容,也是决定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的依据。该题一方面要求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说明书构成的各个部分 以及各部分的撰写要求,另一方面需要具备根据提供的对比文件总结归纳申请文件的发 明背景、发明目的以及技术效果的能力。 2017 年第三题: 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主要考察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基本技巧,最大程度地对申请文件中 的内容进行保护。 2017 年第四题: 通过对对比文件的分析,利用“三步法”陈述其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要求熟练掌握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也反映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和对申请文件所涉及的技术 内容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一题答题: 撰写信函 根据题目给出的资料,为客户逐一解释其自行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并说明理由。在撰写信函之前,需要认真阅读题目中给出的 3 份素材(包括客户自行撰写的申请文件 和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 1 及对比文件2),并按照以下思路和步骤进行分析。 1. 分析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 本试题中,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均为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都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进一步分 析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 1 的发明目的虽然是提供一种兼具开瓶功能的多功能起 钉锤,但是在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起钉锤头的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支撑柱,并且明确了设置支撑柱的 目的是增加起钉高度,使需要拔出的钉子能够完全被拔出,因此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2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是相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2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备新颖性。 但是,对比文件 1 背景技术部分公开的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的支撑柱与起钉锤头是一体成型的,其 起钉高度是固定的,不能被调节,因此对比文件 1 没有公开权利要求 3 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 2 公开了一种锤身长度可以加长的起钉锤,虽然根据其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对比文件 2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起钉锤在起钉过程中由于受力支点与力臂长度是固定的,当钉子拔到一定高度后, 受力支点不能良好起作用,力矩太小,导致很长的钉子很难拔出来,但是其采用的解决方案是将锤身加长, 与本申请中在锤头组件的顶部中央设置支撑部,从而提高支撑部高度的解决方案是不同的。而且对比文件 2 通过卡扣的方式装卸圆柱形长度附加头亦不能实现锤身长度的自由调节。 因此,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均未能公开权利要求 3 的附加技术特征,二者在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 题时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二者之间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目前的证据尚不能破坏权利要求 3 的创造性。 而且,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3 中也都没有公开板状支撑部的技术特征,因此目前的证据也不能破坏 权利要求 5 的创造性。 综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 2 或者其结合均不能影响权利要求3~5 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 分析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员工的荣誉感与归属感,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规则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用以及知识产权奖酬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奖惩等活动贯穿于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方针、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由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基本职责:(一)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范,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二)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三)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权的维护、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合同备案、知识产权权质押、知识产权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纠纷等知识产权事务; (四)收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文献,建立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咨询服务; (五)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知识产权奖惩。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奖酬及知识产权工作事务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本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知识产权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职权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知识产权权人,在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文件中标明发明人或者创作人。 第八条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于不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将其纳入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备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适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知识产权的应进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知识产权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十二条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本单位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知识产权申请权和知识产权权。需要本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单位审查确定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第十三条需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项目,本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本单位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应就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论证。 本单位与外方签订涉及知识产权或将来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知识产权事宜或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宜作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其他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定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单位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时,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权海关保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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